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民李某,因無證無照大量非法收購玉米,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昨日新華社報道)
沒錯,你拿的報紙是2016年的,不是1986年。這年頭居然還有人因為非法收購糧食被定罪?在我們的印象中,“投機倒把罪”在1996年就被取消了,而糧食收購全面放開也是2004年的事。
為什么這起案件這么“穿越”呢?
200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規定,“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全面放開糧食收購”成為當年的改革熱點,但是不知道因為什么,到當年制訂《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時,畫面就開始不一樣了。
其中雖然規定:“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但是,第9條仍明確規定:“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這就等于糧食收購還是需要行政準入,并沒有實現當年“中央一號文件”規定的“全面放開糧食收購”的改革愿景。
也正是因為糧食收購必須有行政準入,巴彥淖爾的農民李某,在農閑期間賺些“活錢兒”,將農民手里收購來的糧食轉賣給當地糧站,卻成了“非法經營罪”。
其實李某的案件并不是最極端的。黑龍江省東寧縣人民法院判過一起更奇葩的案件,欒××是虎林市一個糧食收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于2012年11月18日取得了“糧食收購許可證”,一個月之后獲得了營業執照,而就在取得證照的前后腳時間,公司收購了四次糧食。結果,法院認為欒×ד在未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情況下”收購了糧食,構成非法經營罪(雖然最終免予刑事處罰)。
無論是李某的案子,還是欒××的案子,兩人都被判了“非法經營罪”。那么,這個“犯罪”傷害了誰,造成了什么社會危害呢?
李某無非就是一個農民幫著鄉里鄉親賣糧食,賺一些辛苦錢,也減少了其他農民運糧入庫的成本。如果我們說“糧食的統購”真的是刑法保護的“法益”的話,那么,李某的所謂“無證購糧”行為,涉及金額只有21萬元,玉米不過百噸左右,根本不足以沖擊當地國有糧站的壟斷經營地位,更談不上破壞當地糧食購銷秩序。至于黑龍江的欒××,其公司已經取得了購糧資質,只不過在取得證照之前幾天購了糧,根本就沒有造成任何的社會危害,卻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這也說明“非法經營罪”淪為口袋罪,乃至成為個別壟斷機構“看家護院”的利器。糧食收購全面放開本是2004年改革的重要內容,卻在現實中被糧食系統部門利益所阻撓,因為有了2004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行政準入門檻,糧食部門通過各種“土政策”筑高圍墻,阻攔其他主體進入糧食市場,達到維持壟斷經營的目的,比如,有的要求購糧者要有自有資金50萬元以上、400平方米的糧倉。
由于糧食具有量大價低的特點,農民很少自己辛苦拉糧食到糧站去賣,一般是直接賣給小販。在糧食小販廣泛存在的情況下,糧食系統堅持不加甄別地將李某這樣的幫鄉親們賣糧的“販子”與糧食收購企業一樣,搞統一的“高準入”的門檻,根本無法實現規范市場的目的,而是讓“執法”變成了手中予取予求的利器。
改革慢了!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都市報 2016-07-04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