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正本清源,明晰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內涵,文中運用文獻研究方法和經濟理論推導的方法,構建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理論體系,明確了農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概念、特征、構成要素及計量方法。研究結果表示:1)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是農民對其擁有的土地產權發生在讓渡過程中獲取的非生產性收入。2)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具有依賴性、多樣性、計量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等特征。3)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功能定位為鞏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重要方式,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體現,促進現代農業轉型的重要途徑,縮小城鄉貧富差距的重要措施。4)土地產權讓渡條件不同,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構成要素不同。在要素分析的基礎上,設計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計量方法。對于指導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政策制訂和具體操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目前,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對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進行研究,他們或從農地產權重構和保護研究如何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1-6] 、或從財產性收入的視角研究土地制度創新[7-11] 、或研究影響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因素[12-14] 和農民增收問題[15-18] 。總之,雖然對于土地財產性收入有了不少研究,但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一方面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概念模糊,尚無一個完整清晰并得到眾多學者認可的定義,其構成要素有哪些、有什么特征仍不清晰,需要在理論上進一步深入闡述;另一方面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如何計量在操作層面上仍屬空白。鑒于缺乏必要的理論指導,就易發生制度變形,功能走樣等問題,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從理論上及時做出回應,牽引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走上科學化軌道。
1、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概念界定
財產性收入,也稱資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參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19-21] 。國家統計局對財產性收入的定義為金融資產或非生產性資產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22] 。從內涵來看,財產性收入是財產所有者通過對財產的直接經營或讓渡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而獲得的經濟利益,是財產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20] 。農民財產性收入中最主要的來源是土地財產性收入[12] 。
國外從生產要素分配論和勞動價值論開始對土地財產性收入進行研究。古典政治經濟學創始人威廉·配第基于地租、利息視角,提出了地租論[23-24] 。此后的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繼續完善了這個理論[25-26] 。新古典經濟學派讓·巴蒂斯特·薩伊創立了"三位一體"的財產性收入理論[27] ,阿爾弗里德馬歇爾的供求均衡價格決定的財產性收入理論[28]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勞動價值論、剩余價值論的基礎上明確了財產性收入的本質[29] ,此外還有西方學者從土地市場理論的角度研究了土地作為資本要素的使用和分配[12] 。
十七大之后我國逐漸有學者開始對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進行研究[30] ,并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來了不同的定義和內涵。
現有的農村土地產權不僅包括傳統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轉讓權,還包括資產的安全權、管理權、剩余索取權等[6] 。農民獲得土地財產性收入的過程,也是其土地財產權轉讓或細分的過程[31] 。有學者在產權分析的基礎上認為,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民通過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行使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所取得的相應收入,即農民對所擁有的土地通過出租、轉讓、分紅等方式所獲得的收益[18] 。也有學者在分析其本質的基礎上提出,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入,即農民憑借其土地不動產直接取得的非生產性收入[32] 。此外,還有學者認為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是在保證農業用地的性質不變的情況下,農民通過出讓自己對土地的占有權、經營權而得到的補償性或收益性收入[20] 。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包括土地補償收入、紅利收入、租金收入和集體土地財產收入[32] ,或者是租金、土地征用補償和土地轉包收入[33] 。
尤其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財產都可以轉化成財產性收入[34] 。作為自然資源的土地要為農民帶來收入,首先要擁有完整的產權、能夠被財產化,同時還要在市場化過程中"顯化"其資產價值[31] 。
綜合眾多學者的各種觀點,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定義具備以下四個基本要素:一是主體-農民;二是客體-土地產權;三是產生條件-土地征收、征用、流轉等;四是屬性-非生產性收入。
由此定義: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是農民對其擁有的土地產權發生在讓渡過程中獲取的非生產性收入,也即農民在土地征收征用獲取的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在土地流轉以及土地使用權的占有中獲取的僅與產權相關的非生產性收入。
2、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特征
定義是對事物(現象)的本質特征的概括,是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而簡要的說明。而對概念特征的概括和總結,則是對其認知與理解的強化。通過概念界定及其內涵的分析,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依賴性。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獲取不僅僅需要產權,更要通過市場這個介質,由此表明了土地財產性收入具有依賴性。此外還可以從外部環境進行分析。現在農地產權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宅基地產權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35] 。農民可以憑借農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和承包權獲取征地補償費,而且本集體農民還可以憑借承包權獲取農業補貼,這些都是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但是能否獲取以及獲取多少都依賴于村鎮區位、相應規劃方案以及政府決策。
(2)多樣性。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多樣性首先體現土地產權的多樣性,雖然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處分權能仍在探索試點中,但在現實中已經為不少農民帶來了收入[36,37] ,因此能帶來財產性收入的產權包括土地所有權、農用地承包權、農用地經營權的收益權和處分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的占有、收益、處分權。其次,多樣性體現在產生條件的多樣性,包括征收、征用、流轉、發放補助等,其中土地流轉的類型就有很多,如出租、入股、抵押等。
(3)計量的復雜性。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計量的復雜性,首先是因為財產性收入的多樣性,造成土地財產性收入難以計量。其次是因為土地財產性收入是非生產性收入,在土地收入中要剔除諸如青苗補償費、成本費等其他收入,這也為土地財產性收入的計量增加了難度。最后是因為各地的政策文件不同,因此需要因地制宜的計量。
(4)不確定性。農用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中的收益、處分權即為土地流轉中獲得的租金以及通過互換、抵押、擔保、入股等權能獲取的收入,這些收入取決于家庭勞動力特征、經濟特征、未來預期、耕地資源特征、區域發展特征等[38] 。對于土地補償費和農業補貼,則是取決于政府決策。這些因素共同導致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具有不定性。
3、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功能定位
定義和特征分析是理解事物(現象)的基礎,功能定位則是全面強化理解的必要條件。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有著不可代替的功能,這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礎。從黨的十七大報告的"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到十八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更表明國家對財產性收入之重視[39] 。
3.1 鞏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重要方式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從最根本的角度保障了農民的權利,在面對征地時土地集體所有比土地個人所有更有談判能力,能為農民爭取到最大的利益,而且土地集體所有是抵抗資本剝奪農民生存權的最后屏障入[39-41] 。不管農民選擇什么樣的土地利用方式,都能憑借土地承包權獲取到土地補貼這部分的財產性收入。反過來看,為了實現農民增收、社會穩定,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成為了鞏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重要方式。
3.2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體現
2014年1號文件明確指出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42] 。這些制度改革使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等產權方面和征地制度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保障了農民土地產權和征地補償的合理利益,為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從這個角度來講,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能否增加以及增加了多少直接反映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效果。
3.3 促進現代農業轉型的重要途徑
首先財產性收入的獲得有助于土地流轉的實現,有利于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奠定了農業轉型的基礎。然后為了獲取更高的土地財產性收入,出讓方會加大對農業機械或者土地肥力的投資,而農業大戶都一般會采用先進的現代農業技術,以此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其次,對于農民而言,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構建農民的農業產業鏈模式,加快勞動密集型農業向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農業轉變[43]。
3.4 縮小城鄉貧富差距的重要措施
城鎮居民的財產基數比農民的要大,而且增長速度要快,如果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得不到有效增長,兩者之間的收入差距會進一步加大[44] ,農民持續較快增收成為是"三農"工作的中心任務。對于農民來講收入來源是有限的,一是依靠自己的勞作,二是依靠財產性收入。但是農民收入水平不高,從收藏品、證券等獲取財產性收入可能性不大且所占比例低,所以最主要且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帶來的土地財產性收入是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并且也具有極大的提高空間。
4、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構成要素分析及計量
農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構成要素,而其構成要素則依賴于土地產權讓渡的條件。因此,不同的土地產權讓渡,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不同,所以有必要分析土地產權不同讓渡情景下的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構成要素。
4.1 農民土地所有權收入
國家為了社會經濟發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時,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的土地補償費。對于農民集體來講,得到的全部補償都是土地所有權的收入,但是在這個集體中的農民只是集體中的一份子,只能得到集體分發給農民的部分的賠償。假設土地補償費為Q,集體留下的賠償金額是V,在這個集體中農民的個數為n,則農民能獲得的土地所有權收入I1為:I1=(Q-V)/n(1)
4.2 農民土地使用權收入
農民個人擁有的土地權能只有使用權,根據使用權中的占有權把產權讓渡行為分為三種:置換、轉移、占有。假設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置換收入為I21,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收入為I22,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占有收入為I23,則農民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收入I2為:I2=I21+I22+I23(2)
4.2.1 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置換收入
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置換是指在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流轉中的土地置換,包括宅基地和農用地的置換,在這其中獲得的與使用權相關的收入即為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置換收入。
對于宅基地來講,在土地置換中(在本文中的置換是指面積相等的土地置換)除了在另一個地方重新給農民一塊宅基地,還會賠償農民一定的損失金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賠償金額都是土地使用權的收入。置換獲得的賠償金額主要為房屋拆遷補償,在房屋拆遷補償中包括區位價補償、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臨時過渡補償、搬遷誤工補償等。在這些補償中除了區位價補償以外其他補償都是有原成本的,如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主要補償的是在達到與以前房屋相當的條件下房屋建筑的材料成本和勞力成本;臨時過渡補償主要是為了解決在土地征收后,新房建起前的居住補償費用;搬遷誤工補償顧名思義就是為了解決房屋搬遷中耽誤工作的補償。從對補償費用分析可以看出這些補償都與土地使用權沒有直接關系,所以由此獲得的收入并不是土地使用權置換收入,而區位價補償則不同。區位價補償是根據新得宅基地和原來宅基地的不同區位條件進行的補償,先有了土地使用權才能談該土地的區位條件,所以區位價補償是屬于農民土地使用權置換收入。
區位價補償的計算是利用剩余法的思路對房屋拆遷補償進行剝離而來,即:
式中:W表示房屋拆遷補償;A表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B表示臨時過渡補償;C表示搬遷誤工補償;D表示其他補償。
跟宅基地分析類似,對于農用地來講,在發生置換時能獲得與產權相關的補償僅有農用地等級補償,其他例如青苗補償費等都是因為在置換前投入了一定的金錢成本和勞力成本獲得的賠償,與土地使用權沒有本質的關系。在這里農用地等級補償既包括狹義上的農用地等級補償也包括了區位補償,區位主要表現在離宅基地、主公路、集市等遠近程度。
同區位價補償一樣,農用地等級補償也可以用剩余法思路進行剝離,即:I″21=W'-A'-D'(4)
式中:W'表示農用地置換補償;A'表示地上青苗補償費;D'表示其他補償。
4.2.2 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收入
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是指在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流轉中的轉讓導致農民放棄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即該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到他人手里,包括宅基地和農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在這其中獲得的與使用權相關的收入即為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收入。
當前大量的農民工進城務工,但是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并沒有出現貧民窟這一可怕的現象,主要原因就在于當農民工在城市難以生存的時候,還可以回到生活成本小的農村繼續務農生活,所以農用地和宅基地的用途和功能并不局限于單一的生產性和居住性,它們還承擔了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成為中國現代化穩定器與蓄水池,因此在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時農民獲得的財產性收入除了宅基地的區位價格、農用地的等級價格,還有宅基地和農用地的社會保障價格。
經過上述分析宅基地和農用地的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收入構成分別為:I'22=X+Y(5)
式中:I'22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收入;X為宅基地區位價格;Y為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價格。
式中:I″22為農用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收入;X'為農用地等級價格;Y'為農用地的社會保障價格。
在這里關于宅基地區位價格和農用地等級價格可以用市場比較法,對已經剝離出的區位價格或農用地等級價格進行修正。
在已有明確提出社會保障相關的征地文件中,社會保障價格可以直接按當地的文件中的條例進行計算。沒有提出社會保障的地區可以考慮農村與城鎮經濟水平的差異,再參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用土地還原率計量宅基地和農用地對農民的保障價格[45] 。
式中:Gn表示政府為農民提供的社會養老保險金;Sn表示區片內人均占地面積;Kn表示農民人均收入;Gc表示政府為城鎮居民提供的社會養老保險金;Kc表示城鎮居民人均收入;r表示土地還原率,可以以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為基礎,用農產品價格指數來修正[46] 。
此外,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轉移收入計量還可以同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置換收入計量方法一樣,利用剩余法的思路剝離:I'22=R-A-C-D(8)
式中:R表示宅基地征收、征用或轉讓費;A表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C表示搬遷誤工補償;D表示其他補償。
式中:R'表示農用地征收、征用或轉讓費;A'表示地上青苗補償費;D'表示其他補償。
4.2.3 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占有收入
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占有權占有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權仍在農民手中時,農民獲得的與使用權相關的產權收入,如農民在如出租、入股、抵押流轉中的收入以及由于耕作獲得的國家補助等。
占有權占有收入的分析仍然從宅基地和農用地兩種土地類型出發,其中宅基地和農用地都可以通過流轉獲取財產性收入,但是國家補助只是針對農用地而言。
土地出租的收入可以通過市場比較法確定,即:M=N×μ1+μ2+μ3+μ4(10)
式中:M表示待估宗地出租價格;N表示比較實例價格;μ1表示待估宗地情況指數/比較實例宗地情況指數;μ2表示待估宗地估價日期地價指數/比較實例宗地交易日期地價指數;μ3表示待估宗地區域因素條件指數/比較實例宗地區域因素條件指數;μ4表示待估宗地個別因素條件指數/比較實例宗地個別因素條件指數。
土地入股和抵押是根據不同的入股、抵押對象以及方式獲取的財產性收入不同,在此不做統一的計量。而農用地的國家補助也是按各地的文件進行實施,不同地方的農民獲取的補助也不同。
5、結論
(1)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是農民對其擁有的土地產權發生在讓渡過程中獲取的非生產性收入。
(2)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具有依賴性、多樣性、計量復雜性、不確定性等特征。
(3)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功能定位為鞏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重要方式,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體現,促進現代農業轉型的重要途徑,縮小城鄉貧富差距的重要措施。
(4)土地產權讓渡條件不同,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構成要素不同。在要素分析的基礎上,設計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計量方法。
由于土地財產性收入是在產權和市場的基礎之上產生,所以在土地制度改革中首先應明確農民土地產權,合理激活和完善農村土地市場。其次,應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區位價格。此外,應積極鼓勵發展不同的土地流轉模式,使農民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佳的模式,提高農民收入。
作者單位:甘肅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干旱區資源與環境 2017年05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