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擁有7000年農耕文明史的國度,我國各地遍布著各具地域與民族特色的古村落。不同歷史時代和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形成的傳統村落,大量地承載著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文化信息,是寶貴的物質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在世界人類文化遺產中也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現代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形勢下,特別是在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中,有效保護、深入研究幸存于世的形式與類型豐富、地域與民族特色突出、歷史文化信息承載厚重的古村落,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開始著手對我國“江河流域”(即長江流域與黃河流域)以及其他廣大地域的傳統村(鎮)落的政治、經濟、文化情況開展田野調查。特別是2009年至2010年間,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20個課題組267人集中對我國長江、黃河流域以及西北、西南17個省113個縣(含縣級市)中的902個鄉鎮傳統村落文化遺存進行了為期25天至30天不等的綜合性復查。據“遺存實情”記錄統計數據顯示,傳統古村落生態狀況令人堪憂。這些地域中,頗具歷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藝術研究價值的傳統村落,2004年總數為9707個,至 2010年僅幸存5709個,平均每年遞減7.3%,每天消亡1.6個傳統村落。究其原因,雖然十分復雜,但大致可以分為五種:
其一,國家現行農村土地政策制約下的原住民自主自建性破壞。蓋新房、住樓房,是農民提高生活質量的重要內容,但由于缺乏統一規劃,一棟棟新樓凸現于一座座傳統古村落中,往往極不協調,嚴重破壞了傳統村落的民族建筑文化藝術氛圍。導致這一情形的出現,當然跟傳統村落中原住民自身的文化素養、生活價值取向等方面的原因有很大關系,但最為直接和主要的原因,當是我國目前在廣大農村地區現行的“舊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土地與房屋權屬政策,迫使古村落原住民在原址上拆舊建新。
其二,政策誤讀誤解與急功近利的政績建樹意愿下的建設性破壞。這類情形,是因為部分地方政府官員,在一些政策內在實質與目標理解領悟上,出現了誤讀誤解,認為“掀翻石板路,修起水泥路,拆了木頭青磚老院子,蓋起鋼筋紅磚洋房子”,就是農村的發展之路。一些地方,在政府的直接強力干預下,掀起了大拆大建熱潮,造成大量富有優秀民族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傳統村落毀亡。
其三,商業模式下的過度旅游開發性破壞。以地方政府為引領、商業模式運作下的過度旅游開發,對傳統村落的破壞在我國最為常見。由于商業機制的進入,許多古建筑按照開發商的商業意愿,被隨意改造和拆毀,其破壞性是難以估量的。
其四,法律法規缺位、保護標準缺失、保護經費缺乏下的保護性破壞。我國絕大多數遺存下來的傳統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遺產與形態,一方面具有文物的特征、屬性和價值,另一方面卻又往往介于“文物”與“非文物”之間。《文物保護法》不能、也不宜將其全部涵蓋而納入保護范疇之內。而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目前又尚無其他法規可依。一些地方雖然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其局限性非常明顯,難以從本質意義上保護傳統村落,因而導致大量未列入或不宜、不能列入文物保護范疇的傳統村落,正面臨著保護法律缺位性損毀。
其五,其他社會性原因與自然災害性破壞。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許多傳統村落成了“空心村”、“老人村”,傳統村落在加速頹廢。此外,頻繁發生的各種地質災害、洪災、火災,對傳統村落建筑的破壞,也不在少數。
從上述情況不難看出,搶救和保護中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內涵與形態,已迫在眉睫,并應該成為“十二五”期間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對此,筆者有如下建議:
第一,迅速組織一次全國性的“中國傳統村落遺存”專項普查工作。可制定《中國傳統村落遺存調查表》、《中國優秀傳統村落推薦表》或《受保護傳統村落推薦表》等摸底表格,由基層村、鄉(鎮)填寫,向縣、市、省、國家逐級匯總呈報,摸清我們傳統村落的分布與數量家底,掌握遺存狀況,以利制定保護法規政策與措施。
第二,鑒于我國現有和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不能完全涵蓋和適應中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的保護,建議由國務院主持,國家建設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等相關部、局參與,盡快制定出一部適用于中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保護的專門性法規,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執行。或由國務院制定出臺《中國傳統村落文化保護條例》,將我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的保護,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第三,盡快由國家制定和出臺中國傳統村落的界定標準。在全國傳統村落專項普查的基礎上,深入考察調研,制定出受國家法律或條例保護的傳統村落的建筑年代下限標準、民族文化形態標準、社會形態標準等,并參照我國文物保護經驗,分別建立起國家級、省級、縣(市)級三級標準和三級保護模式。
第四,鑒于我國現行農村土地政策與農村民居權屬政策與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保護不相適應的矛盾,建議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等,積極開展農村土地資源政策、農村民居產權轉換方面的探索,適當放寬或者允許集體、個人購買受保護傳統村落建筑,鼓勵“村有人居、以人護村”,進而及時調整、修正我國現行土地法規中對保護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不相適應的部分,適當調整農村現行民居新建土地政策,從根本上解決傳統村落原住民因新建住房拆舊建新而造成整個傳統村落被破壞的問題,以化解受保護傳統村落與農民新建民居需求間的矛盾。
第五,建議有關部門出臺傳統村落商業旅游開發行政審批制度,建立起有關傳統村落作為商業旅游開發項目的綜合評估標準體系,嚴格禁止因商業旅游開發需要而破壞傳統村落原有的生態、景觀、環境、規劃與建筑。要明確在旅游開發中,哪些傳統村落文化是可以向游客展示的,哪些是不可以展示的,逐步引導消費型旅游向保護型旅游方向發展。
第六,目前我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保護工作,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資金的短缺。建議國家學習和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經驗,積極探索建立適合于中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保護的資金投入機制。
第七,打破行業壟斷,調整現行文物古建筑維修資質資格準入制度。對建于鄉土、傳承于鄉土、遺存于鄉土的傳統村落建筑的維修保護,要充分利用傳統民間建筑營造的維修工藝與技術力量,制定出適用于地方傳統村落維修的工藝技術標準與維修質量控制體制,解決受保護傳統村落原住民“看著房子爛,沒有資質不準修、沒有資格不能修”的難題。
第八,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國民素質,鼓勵國民參與保護。各級地方政府要對相關人員進行地域文化歷史教育培訓,增加其保護責任感和使命感,并把傳統村落及其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保護納入到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中,使文化遺產保護與新農村經濟發展進入良性循環。
第九,積極、全面、系統、深入開展中國傳統村落文化學術研究,為中國傳統村落文化有效保護提供理論支持。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中國傳統村落文化研究,在研究對象上,大多數停留在對于某一具體個案的研究上;在研究內容上,也多囿于建筑學范疇,而缺乏對中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進行多學科、多方位、多視角的整體研究。建議國家在社科研究中,設置相當數量的一般、重點、重大研究課題項目,并充分整合、利用國內相關學科以及邊緣交叉學科的科研資源與力量,開拓我國文化遺產研究新領域,盡快推出一批優秀成果,為傳統村落優秀文化研究和保護提供經驗。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日報》理論版201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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