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是合作社組織制度和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之一。然而,在現實中,許多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收益分配不規范問題。
首先,不少合作社只是通過價格改進,而不是通過惠顧返還和股息分紅來分配合作社收益。所謂價格改進,就是營銷合作社為成員產品支付更高的價格,供應或服務型合作社向成員提供價格較低的供應或服務。例如某養雞合作社的成員飼料供應價按照合作社進價,成員活雞收購價比非成員農戶的收購價高10%。嚴格說來,價格改進雖是成員從合作社得到的收益,但并不是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也不能代替合作社的二次返利。然而,在很多合作社管理者看來,價格改進實際上就是將二次返利部分以價格差異形式提前回報給成員了。而且,也普遍存在著普通成員出于風險厭惡而更愿意接受事先約定的、沒有風險的價格改進的情況。
其次,一些合作社只是給普通成員少量的二次返利,大多數可分配盈余都以股息分紅形式主要分配給了核心成員。這一點顯然與合作社民主控制不夠、大多被核心成員所控制有關。核心成員往往不太愿意實行二次返利,在他們看來(而且一些普通成員也這樣看),合作社股息分紅里面實際上包含著核心成員的投資收益、管理收益、風險收益。
再次,不少合作社提留了一定比例的公積金,但分配不透明,甚至并沒有分配到成員頭上,只是掌握在核心成員手中。作為公共積累,公積金是合作社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本社對外信用和預防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從利潤中積存的資金。根據我國法律,每年提取的公積金要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退社時帶走。顯然,不少合作社沒有將公積金分配到成員賬戶中的做法是不合法不合規的。
最后,不少獲得國家扶持資金的合作社,并未將這部分資金形成的財產在每年分配盈余時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依據,或者只是簡單地將這部分收益以股息分紅形式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進行分配。這種做法也是不合法不合規的。
面對合作社這些不規范的分配現象,大概有幾個方面問題值得注意:
一是這些不規范分配現象的根子還是在于合作社內部民主控制機制不健全,導致核心成員控制合作社運營和分配,從而合作社分配偏向于核心成員,而非普通成員。由此,不難看出,合作社的本質在于其治理結構,收益分配只是其結果。因此,在合作社治理結構普遍呈現核心成員控制的情況下,指望其分配規范實際上是不切實際的。
二是更深入地看,這與我國合作社普遍存在的成員異質性結構有關。我國農民合作社成員之間的出資差異較大,也就是資本參與程度不同,這與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社員出資完全同質、從而強調按交易量(額)分配有著顯著不同。進而,資本參與的差異性直接影響了合作社成員的管理參與、業務參與的差異性。
三是要充分認識小農的特性及其決定的合作社參與行為。小農戶的基本特性主要是規模小、分散化、生計資本水平低、傳統文化基因深、風險厭惡偏好等。所以,他們對合作社難以避免地是控制風險、有限參與,更注重收益保底、當期結算,而不太在意年終分紅、民主控制,這就為當下合作社治理不規范、分配不規范提供了便利空間。
四是要思考如何在合作社分配中有效地體現管理者貢獻、出資者貢獻。
五是要看到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我國廣大農民群眾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識,對合作社法律知之甚少,這就極大妨礙了合作社規范化建設。這也提示我們要高度重視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工作,尤其是直接面對普通成員的宣傳工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7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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