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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等:西部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的現狀與問題思考

[ 作者:王卓?王佩琪?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9-05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我國正處于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時期,積極發展農民合作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振興鄉村、協力脫貧攻堅的現實需要。本文基于內向型合作社和外向型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內部管理不規范、益貧性不顯著、流通領域挑戰多等問題分析,從明確定位,有效整合農民合作社的社區資源;協調共贏,形成多重主體間的良性互動與協作;轉型發展,發揮合作社在“三產化”及農業多功能開發中的作用;生態扶貧,以“參與式保障體系”助力合作社持續發展等方面提出了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水平的現實路徑。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農村振興、內部治理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現代農業的快速發展、國內外農產品市場的激烈競爭、農村社會結構的迅速變化,都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更加凸顯、地位更加重要”[1]。進一步發展農民合作社,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途徑,能夠有效解決現代農業發展中的人力資源約束問題,促進農民增收,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于我國新農村建設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除了與新農村建設的內在契合性,作為一種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鄉村民間自組織,合作社的扶貧作用也為學界所認可。“合作社一直被人們視為一個由貧困群體通過自助和互助而實現益貧和脫貧的理想載體。可以確認,貧困農戶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的合作,對于我國反貧困工作益處匪淺。”[2]

一、合作社的概念及內涵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關于合作社的定義來自于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關于合作社界定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這一聲明提出,“合作社是由自愿聯合起來的人們通過其聯合所有與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求與抱負的自治聯合體”[3]。為了對世界范圍內的合作社進行基本的準則規范,《聲明》還提出了合作社的六條價值與七項原則,以此來推動世界合作社運動的發展。

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為《合作社法》)正式施行,《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與原則大體上遵循了《聲明》的基本精神,并立足我國發展實際有所調整。

近年來,伴隨我國合作社的快速發展,廣大農民的合作社實踐已經大大超出了《合作社法》所框定的界限。從合作內容來看,“出現了專業化基礎上的綜合化發展趨向,同時,農民對合作社提供服務的需求也日益多樣化,遠遠超出了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范圍”[4];從合作形式來看,除了專業合作社,廣大農村地區還出現了包括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勞務合作、聯合社等多種類型的合作社。

盡管合作社發展呈現出多元化、多類型的趨勢,但是合作社的發展宗旨與本質規定不應發生變化。合作社仍應以促進農村治理和社會發展作為根本宗旨,而“‘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就是合作社的本質規定”[5]。從合作社的屬性來看,合作社也不應被單純理解為一種經濟組織,“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具有經濟和社會雙重屬性。它不僅是成員聯合所有、民主控制的一種特殊經濟組織,而且是一種以人為本、為了增進成員共同利益而自愿建立起的社團組織,具有特定的社會屬性。”[6]

二、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伴隨我國農村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及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特別是農民合作社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到2015年12月底,全國登記注冊的農民合作社達153.1萬家,比上年底增長18.8%,實際入社農戶10090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42%,較上年提高6.5個百分點。‘十二五’期間,合作社數量增長近3倍,農戶入社率提高近31個百分點。”[7]除了在合作社數量及覆蓋范圍上所取得的長足進步,我國合作社的合作水平也有所提升。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在從橫向合作向縱向合作深化,從單一功能向多種功能拓展,從傳統合作向新型合作演變,從農戶間合作向社際間協作邁進。以適應農民的多種需求為目標,農民合作社在農村各種經營領域以多樣的方式進行合作,在擴大覆蓋范圍、提升合作水平的同時,也在積極與社區社會組織相聯接,不斷拓展合作社的各項功能。可見,多元化正日益成為我國合作社的主要發展趨勢。

對應于我國合作社的強勁發展態勢,四川省也著力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培育。“截至2014年底,全省農民合作社現有社員287.6萬戶,社均成員達60戶,帶動農戶589.9萬戶,社員和帶動農戶占農戶總數的43.1%。全省有2750家合作社通過‘三品一標’認證,3661家擁有注冊商標。2014年,全省農民合作社統一銷售農產品410.1億元,比上年增長20.3%,實現可分配盈余44.1億元,成員戶均從農民合作社分得收益1333.74元。”[8]“截至2015年9月,經工商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52273個,比2010年增長2.7倍;培育省級示范社1314家,國家級示范社407家。”[9]

除了數據上的直觀體現,合作社本身的類型,隨區域經濟差異而有所區分。吳彬、徐旭初根據合作社基本旨趣的不同,提出了一種關于合作社的分類:“一是互助型合作社(也稱為內向型合作社),這種合作社以自我服務為基本旨趣,以內部交易為主要經營形式,強調成員間通過互助性集體行動共同改善經濟社會境遇。如資金互助社、用水協會、一些服務合作社。二是共贏型合作社(或稱外向型合作社),這種合作社以增值服務為基本旨趣,以外部交易為主要經營形式,強調成員間通過要素合作來實現盈利性目的。如采購合作社、銷售合作社、一些服務合作社”[10]。

如果將兩類合作社與區域發展差異比較,處于發達地區的農民合作社,如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地的合作社,更接近于共贏型合作社的范疇;而處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合作社,如四川、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的農民合作社,則可被認為是互助型的合作社。

從既有的合作社發展軌跡來看,互助型合作社往往是作為一種社區動員機制而產生,以服務帶動社區參與,以生產反哺社區服務。如山西永濟蒲韓專業合作聯合社和河南胡寨哥哥農牧專業合作社,兩個合作社都是以社區服務啟開社區合作之門,走綜合服務的路子。由此可見,在欠發達地區,以互助合作(內向型合作)、團結社區力量是農村合作社的主要狀態。

三、農民合作社發展進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民合作社的內部運行亟待規范

盡管總體上我國農民合作社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但是在此過程中各種亂象也層出不窮,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各類“假合作社”、“空殼合作社”及“翻牌合作社”等現象。除此之外,部分合作社盡管在程序運作上基本規范,但其真正的組織化特征未得體現,合作社實際上由核心成員控制,普通社員在合作社中缺少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不僅對合作社的運轉情況不了解,也并未真正參與到集體事務的討論與決策中來。

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的亂象,與《合作社法》的規范作用不強是有密切關系的。首先,《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許多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的新探索、新問題都未能及時在法律層面得到回應,學界廣泛關注和討論的關于惠顧盈余返還比例的問題即反映了這一窘境。如果嚴格遵照《合作社法》第37條的規定,即惠顧盈余返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則全國大多數合作社都是違法的。其次,《合作社法》的執法不嚴也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合作社法》“并未明確執法主體,一些地方存在多頭監管、監管缺位等現象”[11],而事中事后監管的缺失更是導致一些合作社在審批過后就無人問津,相關扶持政策與指導幫扶也就難以落實。第三,《合作社法》的宣傳教育工作也有待加強,從現實情況來看,許多基層合作社社員對其身份及權利義務都缺乏足夠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他們參與合作社民主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農民合作社的益貧性不顯著

“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天然的’益貧性和顯著的益貧功能,但應該明確指出的是,合作社并沒有什么針對窮人和小農戶的特殊制度安排”[12]。合作社的初衷是在市場化條件下將農村弱勢群體組織起來,通過平等參與和民主管理,滿足互助益貧的基本需要,積極對接政府各項扶農政策,以交易成本內部化的方式來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但不可忽視的是,合作社不僅是一種互助性組織,同時也會作為市場經濟組織發揮作用。

基于目前我國農民內部分化的現實,合作社社員之間的異質性問題十分突出,核心社員、大戶與普通社員之間的利益分化,已經導致了合作社較為明顯的外向型傾向,在農業產業化的大背景之下,合作社的發展逐漸趨向于外部市場,而面向內部社員的非盈利性服務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此外,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的不合理,還直接導致了合作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普通社員收益返還及民主管理權利的落實不到位,使得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農村弱勢群體,合作社益貧性不再顯著。

(三)農民合作社在流通領域遭遇挑戰

基于農業生產的周期性規律,種養殖項目并不總能在短期內見效,伴隨市場供需狀況的變化,合作社產品不可避免地要承擔一定的市場風險。而考慮到西部連片貧困地區自然條件惡劣的特點,甚至在進入流通領域前,當地合作社都可能會因為頻繁的自然災害而遭受損失。一般來說,合作社應對市場風險的常規策略即動態地把握市場行情,打造多元的產品組合,發揮產品的品牌優勢,同時積極拓展營銷渠道。然而,僅憑合作社的資源與實力還不足以化解合作社在流通領域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只有達成合作社與外部主體的良性互動與協作,合作社的持續健康發展才可能得以實現。

目前被廣泛推廣的“企業+合作社+農戶”的合作模式在學界引起了一定的爭論,爭論的焦點主要落在農戶利益的實現與保障方面。應當說,盡管“企業+合作社+農戶”的合作模式有助于合作社降低交易成本、抵御市場風險,但這種模式同時也會對合作社造成一些潛在的負面影響,由于西部貧困地區的合作社普遍規模較小、實力偏弱,且農產品種類較為單一,在與大公司進行對接時,合作社常常只在生產環節發揮作用,而不具備單獨面向市場的營銷網絡,一旦遭遇市場風險,其利潤空間將被大幅壓縮。因此,西部貧困地區的合作社在尋求外部合作的同時也應保持自身的獨立性,避免淪為外部環境主體的附庸。

四、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水平的現實路徑

(一)明確定位,有效整合農民合作社的社區資源

農民合作社天然的益貧性決定了其在農村扶貧開發及貧困地區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合作社的作用具體如何發揮,仍要取決于廣大農村地區的實際需求。基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這種需求在區域上可能是存在較大差異的:發達地區具備強大的資源優勢,地方政府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來滿足農民對于各項公共服務的基本訴求,因此,當地農民可以充分發揮其商業意識,通過專業合作達到彼此間的合作共贏;而欠發達地區的狀況則有所不同,廣大農民不僅有著迫切的經濟訴求,也有諸如養老保障、子女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經濟類的訴求,因此,合作社需要做綜合性的考量來回應這一現實。

基于上述分析,欠發達地區合作社的發展,一種可行的模式是以社區為基礎,搞綜合性的合作社建設。貧困地區的廣大農民具有強烈的合作愿望,但是如何找到合適的切入點始終是令人困擾的問題。作為理性的投資者,小農戶出于生存倫理的考慮,很可能在一開始不愿意承擔專業合作所帶來的經濟風險,這對于以社區合作為基礎的內向型合作社發展無疑是非常不利的。目前西部貧困地區農民大多數是兼業化小農,合作社客觀上應盡可能地為社員提供綜合服務。因此,西部貧困地區合作社發展要立足社區實際,注重綜合性服務的提供,如果在一開始無法推動社區的生產發展,可以嘗試以非經濟領域的合作為突破口發展合作社,滿足社區居民的多元訴求,調動社區主體的參與積極性,并在此過程中培養互信、增進合作,從而打開經濟合作的大門,并以合作經濟推動社區的綜合服務,最終達成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

立足新農村建設大背景,西部貧困地區合作社的建設還應借助宗族、體制、宗教等社區資源,之所以考慮調動這些合作資源,“是因為它們都是中國農民曾有的合作團體,利用和引導這些資源可以降低合作成本,使新型的合作因為與舊組織是支持的關系而非隔膜關系從而平穩實現”[13]。當然,對于社區資源的運用也要隨合作社發展實際加以調整,否則可能會反過來制約其長遠發展。以四川漢源縣富勝鎮果園村強盛園合作社為例,該合作社的理事會與監事會成員彼此間大都是親屬關系,因而合作社的凝聚力很強,且在重大事務決策上也很有效率。然而,這種模式在組織發展之初尚可,伴隨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則勢必要在專業化建設上更進一步,以更規范的組織形式來開展合作,否則關系運作會侵蝕合作基礎,影響合作效率與互助益貧的實現。除此之外,合作社還應依據鄉村實際,發現、發展社區活躍主體,調動鄉村精英、知識分子、返鄉農民工、婦女、老人等的參與,群策群力,共同推動合作社的良性運行與社區的持續發展。

(二)協調共贏,形成多重主體間的良性互動與協作

從治理理論的視角來看,“反貧困應是多重主體的共同參與、互相建構的過程,主體間不是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是以相互調和與妥協為互動特征”[14]。農民合作社參與貧困治理與新農村建設的架構,即體現出了多重主體互動與協作的特征,具體來說,合作社要取得持續性的發展,既要處理好內部環境中的各主體的關系,也要充分把握外部環境主體所帶來的發展機遇。

一是妥善處理合作社內部的社員關系。合作社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對普通農戶的帶動,通過合作機制將散戶聯結起來,形成利益共同體以應對市場風險。然而,由內部社員異質性所導致的利益分化,已經使得合作社逐漸向掌握更多資源的核心成員、大戶所傾斜,處于弱勢地位的普通社員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有鑒于此,應當從法律層面對合作社的內部治理結構進行規范,特別要對執法環節予以足夠的重視,明確執法主體,完善獎懲措施,“加強對法律中關于合作社運行制度的檢查”[15];要明晰每個社員在合作社中的資產,并以此為基礎保障社員的物質利益及相應的民主權利,同時要引導理事會與監事會正確履職。此外,理順合作社內部關系還有賴于合作社領頭人的發掘,優秀的領頭人應當兼具合作精神與企業家精神,并扎根于當地社區,自下而上地發動社區居民,把握社區需求,調動社區參與并開展社區互助。不過,就西部貧困地區的合作社發展實際來看,這類領頭人的發掘與培養仍比較依賴于外部力量的介入。

二是充分把握外部環境所帶來的發展機遇。資源依賴理論認為,組織無法生產自身所需的所有資源,所有組織在某種程度上都要依賴于外部環境才能實現生存和發展。因此,組織必須與那些控制資源的外部行動者進行交換。[16]在農民合作社的運作過程中,資源配置是運營的核心與關鍵,如何正確處理合作社與外部環境主體的關系,有效利用外部資源,對合作社的持續發展十分關鍵。從生產環節來看,由于農產品的生產周期普遍較長,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合作社社員大都缺乏資金。因此,從外部獲取到資金、農用物資、政策優惠等外部資源對合作社而言非常重要,這部分資源主要來自于政府。從銷售環節看,由于市場供需狀況難以得到準確的預測,合作社產品的銷售往往面臨渠道單一、需求縮減等風險,需要組織者積極尋找和擴大銷售渠道,在此過程當中,企業所提供的市場信息以及政府對合作社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對于合作社而言就非常關鍵。[17]

除了政府、企業對于合作社發展所帶來的影響,社會主體的參與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受兩次大地震影響,四川省近年來群團系統與公益組織發展迅速,它們立足社區實際,系統地介入到了當地合作社的建設過程當中,以其較為先進的工作理念與專業的工作方法助力合作社發展。社會組織特別是草根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為草根NGO)參與合作社的發展,往往以合作社的實際需求為基礎,為合作社提供相應的能力建設、資源支持、技術指導及其他服務,以實現社員的增能與賦權為重點,推動合作社的良性運營與社區發展。應當說,草根NGO在其中不完全是“資源中介者”的角色,而更多以引導者、陪伴者、服務者與監督者的角色出現。對草根NGO資源鏈接類型與能力的審視可以發現,草根NGO為合作社鏈接政府與大企業資源的能力不強,但在鏈接公益屆資源方面卻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因此,這一模式十分有利于合作社社會功能的發揮,但對合作社生產發展的幫助卻比較有限。

綜上所述,為了充分把握外部環境主體所帶來的發展機遇,應當倡導在合作社發展各階段多元主體的參與,通過各方的協作與配合,實現各類資源的合理分配。在合作社籌建階段,草根NGO介入到合作社的決策與管理過程,幫助合作社構建完善的管理體制,政府須對合作社登記注冊提供信息支持及程序上的便利;在合作社發展初期,合作社的經濟社會效益初步體現,引起了各方的關注,政府應及時向合作社提供針對性的政策指導,引導符合條件的合作社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補貼及專項扶持,同時,要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農用物資、技術及信息,并幫助其對接企業資源,提供品牌建設、媒體宣傳及交流機會等多方面的支持,而草根NGO則根據合作社的實際需求提供專業服務,特別是合作社領頭人培養及社員能力建設方面的服務;在合作社運營步入正軌以后,政府、企業繼續為合作社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支持,而草根NGO則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提供陪伴指導,并敦促合作社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通過多元主體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的分工與協作,各主體自身的優勢得到了有效發揮,互利共贏的局面得以實現。

(三)轉型發展,發揮合作社在“三產化”及農業開發中的作用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農業發展面臨農產品價格‘天花板 ’封頂、生產成本‘地板’抬升、資源環境‘硬約束’加劇等新挑戰,迫切需要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18]立足西部貧困地區實際,應當說,走傳統的規模化農業道路是不大實際的,而在貧困山區大力推進設施化農業,借助產業鏈的拉長來提高農業收益,盡管可以產生一定的減貧效果,但這些收益留在農民手中的比例可能是相當低的,且這種發展模式對于資源環境的破壞也不容忽視。因此,在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下,貧困地區應當走一二三產業綜合發展的路徑,特別要重視將社區資源與景觀農業相結合,通過基礎設施建設、社區居民培訓介入到農業三產化進程中來,通過鄉村自然資源保護、農事景觀設計、鄉土文化開發、提升服務能力等多種手段,強化體驗活動創意,提升休閑農業與鄉村文化旅游的建設水平。

近年來,除了政府以政策手段支持對農業多功能的開發,社會各界也已經開展了一系列的廣泛協作,多方參與社會化農業發展的優勢初步顯現。然而,鄉村社區生態、 社會、文化資源的開發實踐還面臨著與社區主體相結合的問題,旅游開發對農村社區發展的普惠性推動,最終仍離不開社區本位的綜合性合作組織這一關鍵載體。因此,應當在政策上鼓勵在地農戶通過山、水、田、宅等資產入股的形式參與到合作社中來,充分發揮社員的主體性,以合作帶動旅游服務,并在其中貫穿本土文化,將社區傳統生活體驗與文化特色融入其中,以使附加產品的價值得到最大化。基于目前鄉村共創中社會力量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還應積極引導公益組織、科研團體及致力于鄉村建設的人才進入社區 ,發掘村莊特色,激發社區活力。      

(四)生態扶貧,以“參與式保障體系”助力合作社持續發展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傳統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在生產、銷售環節發揮作用,許多合作社在銷售端并沒有單獨面向市場的營銷網絡,它們嘗試與當地企業建立相對穩固的購銷關系,通過轉賣初級產品獲利,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將定價權交由企業決定,影響到了合作社的利潤空間,甚至危及到合作社的獨立性。目前,多地的合作社在發展壯大之后,都嘗試在市場營銷思路上做一些調整:即自下而上,從基層擴大合作社農產品的影響力,去除中間環節,直接在銷售端對接消費者,以此來降低市場風險。然而,這種營銷方式必須建立在農產品品質保證及品牌效應的基礎之上,這是許多合作社所欠缺的,參與式保障體系(Participatory Guarantee Systems,簡稱PGS)恰恰彌補了這一點。

“參與式保障體系是一種由本地利益相關者直接管理和控制、著眼和立足于本地實踐的品質保障體系。這種保障體系基于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參與而對生產者進行認證,認證的基礎是信任、社會網絡和知識交流。”[19]PGS作為社區支持農業(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簡稱CSA)理念及實踐的重要一環,是伴隨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的蓬勃發展而衍生出來的,其首要目的是確保小農戶能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其產品,從隨后的發展來看,這一體系較之于第三方認證體系更為系統與可靠。

由于農民合作社和PGS在社區參與、組織化及互助等層面有著諸多共同點,將PGS形成的一套理念在合作社中加以運用,將極大地完善合作社的農產品供銷體系。隨著PGS在國內的不斷發展,它將為合作社提供一個優質的平臺,社區農戶嚴格遵照PGS的相關標準去運作生產,其生產的相關產品將會得到PGS體系大力推廣。[20]除此之外,在我國生態文明的戰略之下,PGS助力合作社發展還兼具生態扶貧的重要意義:即以生態為本,聯結生產端與消費端,落實主體責任,并將重點傾向城市,從而實現在生態農業領域的雙向扶貧。PGS自身在社區參與層面的靈活性、便捷性、公信力等優勢,將會有效地將生產者與消費者聯系在一起,通過體驗、驗證的方式分享健康食品,在參與式的理念之下重建城鄉互信,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

五、結論與討論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推動農民合作社朝向積極的方向發展,不僅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與農村工作重點的現實需要,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一項重要舉措。伴隨我國農民合作社的強勁發展,西部貧困地區農戶也積極采用這一組織形式來謀取合作收益,不過,就目前來看,合作社的發展在內部運行規范、益貧機制及產品流通等方面出現了一些不足,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立足西部貧困地區實際,以綜合性的合作為定位推動合作社的內部聯結,調動社區資源、活躍社區主體,通過多種手段妥善處理合作社的內部關系,并以多元主體參與的方式破解合作社的資源獲取難題。同時,合作社發展還應與我國農業“三產化”及生態文明建設相適應,在社會化參與的背景之下積極做好內部調整,以眾創激發鄉村活力,以合作謀求持續發展。

對于扎根西部貧困地區的合作社來說,明確自身的定位與發展方向是極為重要的,依據區域發展基礎與農民實際需求而產生內向型與外向型發展之辨,對我們理清合作思路、調整合作策略具有相當的指導意義,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內向型的合作社必然要轉向外向型的發展,內向型合作社與外向型合作社在時序上并不存在嚴格的先后關系。從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歷程來看,單純以內部服務或外部盈利為目的的合作社最終都難以獲得持續性的發展,而以農民為主導,致力于立體、綜合式的合作社發展才是契合我國鄉村建設所需的。目前,伴隨我國廣大農戶的不斷實踐,許多合作社在壯大之后逐漸朝向更加專業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合作社內部的制度安排也相應地出現了一些調整,這種現象是可喜的。不過,在此過程中,我們也應謹防合作社與普通社員之間利益聯結機制出現斷裂,要始終保持較為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大多數社員的基本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農民合作社繼續朝著持續、健康的方向發展。

作者簡介:王卓,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大學社會發展與西部開發研究院副院長。研究方向:貧困治理,社會政策,公共管理。王佩琪,碩士,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西部發展研究》2018年第1期(總第9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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