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農村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國農村社會最主要的一種生產關系。經濟學家重視對農村土地制度的研究至少有兩個原因。第一,農村土地制度會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這是由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反作用力所決定的。很多學者沿著這一邏輯研究土地制度對農戶投資行為和農業生產的影響(例如姚洋,1998;錢忠好,2003)。第二,農村土地制度會對農民收入及其分配造成影響,這是由生產關系的基本要素所決定的。土地是中國農民最主要的財產,土地制度關乎農民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通過土地獲得經營性收益和財產性收益。以上兩個原因分別涉及經濟學的兩個基本著眼點——“效率”和“公平”,同時又涉及中國農業政策的兩個基本著眼點——“保障農產品供給”和“增加農民收入”,彰顯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央提出了“三權分置”的重大舉措。隨著各種形式的農村土地資本化在全國范圍內快速推進,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現象也逐漸顯現。隨著各種形式的農村土地資本化在全國范圍內快速推進,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現象也逐漸顯現。但是,目前尚未見到有文獻提出“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確切概念。本文的研究目標是闡述當前中國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內涵與基本事實,并根據馬克思的絕對地租理論分析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原因,在此基礎上為規范中國農村土地資本化提出政策建議。
二、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內涵與現狀
(一)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內涵
農村土地兼有資源與資產的雙重屬性。本文將“農村土地資產”定義為:農民或其他權利主體實際擁有或控制的,能夠為其帶來一定經濟收益的農村土地實物或土地權利;將“農村土地資產”定義為:農民或其他權利主體實際擁有或控制的,能夠為其帶來一定經濟收益的農村土地實物或土地權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對中國農村土地資本化概念的定義必須要認識到農戶實際擁有的土地產權是一種不完整的產權,其核心在于農村土地的用途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是受到約束的。 “三權分置”制度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仍然建立在“農地農用”的基本底線以上,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是在農業范圍以內的合理利用,而不是跨用途的合理利用。
但是,土地產權交易過程與土地資源使用過程的分離意味著產權交易過程不僅無法約束土地資源的使用用途,甚至無法約束土地資源是否實際發揮使用價值。據此,基于“農地農用”的底線,本文將“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定義為:農村土地資源脫離了農業用途的資本化過程;如果基于“糧地糧用”的底線,“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還可以進一步定義為:農村土地資源脫離了糧食生產用途的資本化過程。
(二)中國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現狀
根據要素分配理論,農業生產所能承擔的合理地租取決于土地投入對農業產值的貢獻率。據此,當前農地流轉租金的實際水平已經大幅超過了糧食生產所能承擔的合理水平,甚至也超過了經濟作物生產所能承擔的合理水平。承擔的合理水平,甚至也超過了經濟作物生產所能承擔的合理水平。也就是說,當前中國農村土地在資本化過程中已經存在大量過度資本化的客觀事實。
三、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原因
(一)對馬克思絕對地租概念的理解
絕對地租的發現是馬克思對早期地租理論的一個重要突破,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馬克思的農業絕對地租理論建立在三個條件之上:①土地資源稀缺且土地所有權壟斷;②資本無法自由地進入農業;③農業資本的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其中,條件①是絕對地租產生的內在原因,即土地資源的稀缺使農業生產對劣等地也會產生需求,而土地所有權的私人壟斷要求獲得地租,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借以實現其增值價值的形式”(引自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土地私有權是絕對地租存在的必要條件” (引自馬克思《剩余價值論》第2卷)。條件③是絕對地租產生的價值實體來源,也是馬克思觀察到的19世紀農業的典型特征,“農產品的價值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高于它們的生產價格” (引自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從而產生超額剩余價值用來支付地租。
在馬克思的絕對地租理論中,條件①和條件③的關系卻并不明確。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耕作的進步”所導致的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也就是,為什么農業資本有機構成會擺脫土地所有權壟斷的束縛而不斷提高。任何一個經濟體,只要土地資源是稀缺的,那么,耕作技術發展的直接目標都是緩解土地資源的稀缺性。而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之所以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只是在耕作技術水平和土地資源稀缺程度給定以后,土地所有權壟斷限制資本流入農業而出現的一種經濟結果。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不斷提高也是耕作技術弱化了土地資源稀缺性的結果。
根據上文的分析,條件①是條件③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任何稀缺的生產資料,其壟斷所有權都要求本部門的剩余價值在平均化為平均利潤以前,首先攫取一部分作為這種生產資料的收益。
(二)絕對地租量的自然增長與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
農產品價值之所以大于其生產價格,從經濟形式上是因為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根據上文的分析,這種資本有機構成的差異事實上反映了土地所有權壟斷的強度。也就是說,絕對地租的量可以視為土地所有權這種權利的貼現額度,而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強度則進一步取決于土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土地資源越稀缺,經濟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強度越大,其對資本流入農業的限制也越強,導致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的程度越大,由此,絕對地租的量就越大。同樣地,任何一種生產資料通過所有權壟斷而攫取的剩余價值量在本質上也取決于這種生產資料的稀缺程度。
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意味著在產權明晰且產權交易不受限制的條件下,土地資源會自然地發生資本化。并且,由于絕對數量的有限性和區位的固定性,土地這種稀缺的生產資料不僅會自然地資本化,而且會自然地過度資本化。土地稀缺程度的不斷提高會加快土地的過度資本化。
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的過度資本化至少有三個主要原因。一是農村土地的“非農化”利用。我國大多數的城市規模在持續擴張,城郊土地的征地補償已經大幅超出了根據農業生產經營收益貼現得到的地價,農地存在著強烈的“非農化”傾向。二是農村土地的“非糧化”利用。隨著中國食品消費結構的不斷升級,居民對口糧的需求逐漸降低,而對肉禽、乳制品、果蔬、油料等農產品的需求則逐漸增加。農地也存在著強烈的“非糧化”傾向。三是農村土地的投資性需求擴大。土地資源的稀缺性賦予了土地產權以經濟價值,而當土地的稀缺程度不斷提高時,土地的投資性需求甚至是投機性需求都會大幅增長。投資者為“賣”而“買”,僅僅通過交易土地產權而非通過生產經營實現資產增值。投資性需求的增長首先加劇了土地的稀缺性,然后通過加強對資本流入農業的限制攫取更多的剩余價值,使絕對地租上漲;而土地稀缺性的加劇又會使投資性需求進一步擴大。
以上討論說明,一旦產權交易不受限制且使用用途也不受限制,那么,在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和人地矛盾突出的基本國情下,農村土地具有充足的“內生動力”實現與城市土地相似的過度資本化。尤其是農村土地的“非農化”和“非糧化”傾向還會進一步刺激土地的投資性需求,從而加劇土地的過度資本化。以上任何一種原因都會導致土地的絕對地租量上漲到農業生產經營尤其是糧食生產經營所能承擔的合理地租水平以上。
(三)農業補貼與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
如果說農村土地本身就擁有過度資本化的內生動力,那么,中國自2004年以來實施的農業補貼政策則在客觀上成為了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外生動力。
馬克思主義學者關于農業補貼是否構成地租的一種表現形式尚未達成一致的認識。本文認為,與農業生產掛鉤的農業補貼政策,包括農產品價格補貼政策和農業生產資料補貼政策,增加了對農地的需求量,即土地的相對稀缺程度加強,也就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權利強度得到了提升,土地所有權要求獲取更多的絕對地租,這部分絕對地租的來源就是農業補貼。當補貼政策與土地直接掛鉤時,土地稀缺程度的改變更大,農業補貼進入絕對地租的比例更高。
分析三種糧食(稻谷、小麥、玉米)平均每畝土地成本的變化趨勢,2004~2005年是土地成本上漲速度陡然加快的一個突變點。從2004年到2009年,國家對農業“四補貼”政策的資金總額一直保持快速增長,年均增長率達到了54.41%(根據孔祥智(2014)匯總整理的農業“四補貼”歷史數據計算所得),這這5年間土地成本也保持了年均16.22%的快速增長。以上分析說明農業補貼政策對土地成本的上升確實具有助推作用,但是農業補貼增加并不是土地成本上升的唯一原因。
四、對規范農村土地資本化的政策啟示
中國當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通過放活土地經營權實現土地資本化。從理論上講,土地合理資本化對于實現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目標都具有積極意義,其作用機制是通過市場配置土地資源,使土地經營權向種田能手和新型經營主體集中,從而提高土地的管理水平和生產效率。但是,根據本文的分析可知,如果完全放任市場對土地資源的自由配置,那么,農村土地在資本化過程中必然會過度資本化,而且,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動力必然強于其合理資本化的動力。當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該形成“引導土地合理資本化,防止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認識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的危害
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需要以土地被用于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為前提;而當前承包地流轉面積快速增長的背后存在大量土地“非農化”“非糧化”利用的事實,這并不符合適度規模經營的初衷。此外,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另一面是土地經營成本,通過過度資本化實現的土地資產增值是以攫取更多農業剩余價值的途徑實現的。因此,農村土地過度資本化會嚴重擠壓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的利潤空間,對糧食安全有負面影響,同時會造成農業競爭力下降,從長期來看則會阻礙中國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農業產業格局。
(二)對土地經營權交易市場進行制度規范
防止土地過度資本化的核心就是要嚴格限制農村土地的用途。對農村土地用途的嚴格管控本質上是由中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和糧食安全的特殊政治意義所決定的。在“農地農用”或“糧地糧用”的框架以內,可以探索并鼓勵土地經營權以多種形式進行交易;而對于突破了上述框架的土地經營權交易則必須予以限制,甚至是處罰。
在實踐中,對“非農化”和“非糧化”的問題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地未經批準的“非農化”利用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實踐中關鍵是要落實對土地“非農化”利用的監督機制與處罰機制,避免使法律規定僅停留在一紙文書上。降低監督成本的一個方案是建立土地經營權交易的信息平臺,對土地用途進行動態的跟蹤監測。而是否限制、在多大程度上限制由農地“非糧化”需求引起的過度資本化本質上取決于國家的糧食安全戰略。
(三)統籌農業補貼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目標
農業競爭力的提高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形成都要求農業生產成本不能大幅增長,然而,掛鉤農業補貼卻客觀上導致了土地租金的上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農地的“非農化”和“非糧化”利用。
中國當前正處在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形成未來農業產業格局的重要歷史階段,這一階段也是一個關鍵的政策窗口期。一旦農業補貼政策偏離了核心目標,錯過了窗口期,未來形成穩定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格局的難度將更大,也將消耗更多的政策成本。逐漸取消掛鉤補貼是中國當前農業補貼政策改革的方向。
(作者單位:全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胡歷芳,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資本金融研究院;曾寅初、朱勇,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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