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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路:家與戶:中國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社會基礎

[ 作者:任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0-08 錄入:王惠敏 ]

——基于“深度中國調查”材料的認識

摘要:國家誕生于社會之中,源于不同的社會基礎形成不同的國家治理結構。與西方國家基于“莊園制”的國家橫向治理結構原型及其演化邏輯不同,中國的國家治理表現為縱橫治理結構,這種結構原型來自于本源性的“家戶制”,即“家”與“戶”兩個不同性質的單元合為一體,形成以“家”為基點的橫向治理和以“戶”為基點的縱向治理。同時,“家”與“戶”之間既存在著合作,又面臨著張力,共同塑造了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內在韌性。當前,中國國家治理結構依然是縱向的政府治理與橫向的群眾自治的結合,這種治理結構是在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和內生性演化的結果。因此,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過程中,應當重視家戶制傳統與國家治理結構的內在關系,重識家戶觀念、重建家戶秩序、重組家戶個體、重拾家戶責任,實現政府治理與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

關鍵詞:國家治理;家戶制;社會基礎

習近平同志強調:“一個國家選擇什么樣的治理體系,是這個國家的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決定的,是由這個國家的人民決定的。”在長期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國家治理的傳統形態是“縱橫治理結構”,即縱向的官僚治理與橫向的基層自治的有機結合,“官事官管,民事民治”,從而實現了“皇權無為而天下治”的國家治理。時至今日,中國的國家治理仍然表現為“縱橫治理結構”的特點,即政府治理與群眾自治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這種治理結構是在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結果。但是為什么是縱橫治理結構?縱橫治理結構的社會基礎在哪里?對這些問題卻沒有學者進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根據“深度中國調查”,嘗試對“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社會基礎”及相關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國家治理結構的社會基礎:莊園制與家戶制的比較

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從人類社會中逐漸產生的。人類社會本質上是以多種形式組織起來的共同體。在國家之前,人類社會最早的共同體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部落則是血緣關系擴展的血緣-地緣共同體。之后由于血緣-地緣關系和共同利益,部落聯盟形成。當人類生活區域擴大并需要特殊的公共權力——有組織的暴力維持共同體秩序時,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聯盟之外便有了國家。國家是人類社會共同體自然演化的結果。亞里士多德認為,國家是一種自然產生的,不可避免的及有益的團體,每一個國家都是一種團體,每一種團體都是為了某種善而建立。作為最高的團體,并包括所有團體在內的國家或政治團體,其目的便在于最高的善。同時,在論述國家產生的具體路徑時,亞里士多德認為,人從家庭組成村落,最后走向城邦,城邦是至高而廣泛的社會團體,人類生活可以在城邦范圍內得到完全的自給自足,人的善業在城邦得以完成。沿著國家起源的社會共同體思路,國家被看作是特定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為了特定的目的而生活在一起的群體。從原始的氏族以來,各種血緣性和地緣性的共同體構成國家這個“最高團體”的基礎,不同社會基礎的國家形成不同的國家治理形態。

西方國家治理以橫向地方分權為導向。在西方國家建立之初,土地作為社會主要財富,由國王分封給大封建主,然后逐級分封給各級領主,幾乎所有的土地上都有領主,“沒有無領主的土地”,于是根據土地多少和關系遠近,形成不同的領主分層,各層領主之間因為土地分封的關系而形成人身依附關系和雙向承諾。雖然土地由國王逐級分封,但是國王并不是直接分封各級領主,越往下層的領主,這種依附關系和雙向承諾就越稀薄,以至于出現“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狀況。各級領主在分封土地的同時,以“特恩權”的方式得到領地上的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特權,領主在其領地里幾乎行使全部國家權力,整個國家不過是若干很少聯系、半獨立的領地的聯合體而已。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西方國家保持著這種封建領主地方分權的橫向治理結構。

此種橫向治理結構能夠長期存續的奧秘是其獨特的社會共同體基礎——莊園。大大小小的領主以莊園作為自己領地的基本組織形式。在莊園內部,以土地關系為紐帶,各階層聯系起來,并根據土地的占有關系確定各自的等級與身份。領主作為土地所有者,不僅占有莊園土地,而且占有農民本身;農民從領主分得份地,承擔相應的勞役,依附于領主,從而形成一個個固定封閉的小王國。莊園是基本的政治單位。每個莊園都有自己的法庭,由農民組成,以領主的管家為庭長,按照“莊園的慣例”——由領主所同意并在判例中規定下來的那些為居民長期沿用的習俗——來進行裁決。莊園內的村莊是社會基層的法律單位。居住在村莊這個共同體中的人,無論是‘好人還是惡人’,都必須承擔共同的義務。”每個莊園也是一個宗教單位,領主們在自己的莊園里蓋有禮拜堂或者教堂,授予土地,并指派牧師,形成與莊園相適應的堂區,由此形成村莊、莊園和堂區結合在一起的基層治理結構。因此,在中世紀的西歐,莊園、教會及村莊是封建制度下的基本社會組織形式,每個社會成員皆被納入不同的組織之中。不過,莊園、村社、教區等多股力量在相互牽制中為中世紀西歐的農民留下了較為寬廣的自主空間和積累余地。處于莊園制的農民也有基于橫向聯系的地方性團結和保護性手段。隨著城市經濟興起、新市鎮的建立,莊園制逐漸衰落和解體,為中世紀封建國家注入新的因素。領主在經濟上日益依賴城市,行會、商人和市民等與王權聯合,取得對地方領主斗爭的勝利。隨著王權的穩固,在強有力的君主專制下,國家直接用官僚機構代替領主的權力,將國家權力延伸到莊園、村莊和教區,土地為農民所有,農民則通過賦稅和官僚建立與國家的直接聯系。不過,中世紀的行會、城市所建立的社會團體在支持王權的同時,通過團體橫向聯系,保持自己的自治地位,原來依賴于領主的村莊和教區也逐漸成為居民自治的重要載體,在國家治理的框架下形成廣泛的地方自治權力,橫向治理結構得以延續。

與西方封建領主莊園制相似,中國早期國家也曾經建立分封制,分封的諸侯在自己的封地內享有各項權力,同時諸侯又將土地分封給自己的臣屬等,形成類似于西方國家的封建莊園。到春秋戰國時代,小農家庭經濟日漸取代莊園經濟成為通行的生產組織形式,西周早期確定的政治框架最終走向了崩潰。之后各個朝代有所謂的分封,但大多是“封戶不封土,封土不治民”。取而代之的國家治理結構主要是中央集權的國家體系,“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史記·秦始皇本紀》)。秦漢以后中國就建立起發達的官僚組織體系,從中央,到郡縣,再到鄉里有一套層層隸屬的行政系統。正如顧炎武所言:“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終于天子”,“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日知錄·鄉亭之職》)。但是受制于農業帝國有限的生產剩余,國家并不足以支撐龐大的官僚體系,越往基層社會,官僚越少,縣令都是“牧民之官”,除了稅賦徭役治安之外,主要實行“以民治民”的統治策略,國家并不主動干預鄉村社會,“縣令之職,猶不下侵”(《日知錄·鄉亭之職》)。對于農民來說,“納完糧,自在王”,國家是外在的,基層社會的眾多公共事務由農民通過家庭、家族、鄰里或者村落來處理,在“官事官辦”縱向結構之下是“民事民治”的橫向治理,由此形成國家的縱橫治理結構,并作為歷史傳統一直承繼下來。

當走進歷史深處時不難發現,中國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根基來自于與國家縱橫治理相伴始終的家戶制度。自戰國后期到秦朝,中國農民就已經從“井田制”上的宗法農民中脫離出來了,通過國家授田,逐步成為國家的“編戶”,國家由此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縱向治理關系。這一治理關系由郡縣制和賦稅作為紐帶,表現為“行政權力支配社會”。這一治理關系的基點便是“戶”,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的“戶”是建立在“家”的基礎上。古代中國以小農經濟為基礎,一個個相互獨立的家戶構成了社會的基本組織要素。“家”是比“戶”更為久遠的血緣組織,后來又成為生產和生活單位。“家”作為社會組織單元,必須與其他家庭、家族、村落社會產生橫向聯系,共同解決他們面臨的社會問題。這種橫向聯系便會形成基層社會自治的橫向治理結構。為此,本文以傳統時期鄉村社會為對象,著重分析以“家”為基點的橫向治理如何影響鄉村社會,以“戶”為基點的縱向治理如何支配鄉村社會,以及“家”與“戶”之間的分與合如何塑造中國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內在韌性。

二、中國以“家”為基點的國家橫向治理結構

人類社會第一個歷史活動是生產滿足自己衣食住行的物質資料,而家庭是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初形式,也構成人類最初的社會關系,其他社會關系都是從“家”這一關系延伸出來的。歷史越往前追溯,“家”的作用就越明顯。有著悠久文明的中國,亦有著悠久的“家”傳統,以至于形成與西方社會不同的“家本位”社會,在國家治理方面表現為“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前后繼替,將“家”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這是因為“家”具有所謂的“自治”的功能。中國農民往往在家庭或宗族中按照自己的方式維護秩序,農民除了要求官府防止強盜、保護谷物以外,對官僚機構并無他求。同時,官府和上層階級對農民的基本生活方式起不到什么作用。基于傳統“集家成國”的演化邏輯,中國以“家”為基點形成三層的治理結構,最基本的是“家治”,即以家庭為單位形成的治理;其次是“族治”,即擴大的家,是指宗族范圍內的治理;最后是“村治”,即村落空間內依靠家庭自身力量形成的治理。下面逐一進行分析。

(一)家治

家庭是核心的自治單元,因為家庭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單元,由此產生一系列的家務活動,即“家事”。家事由家庭自主處理,并不需要也不愿意受到外來力量的干預,“家事不與外人知,家丑不可外揚”,如何處理家事則構成家治的重要內容。

家長居于治家的核心地位,家庭可以說是一個小型“政府”,家長為統治者和支配者。作為一家之長,家長負責家庭重要事務的管理和決策,如土地耕種經營、家庭財產的管理分配與處置、家庭成員的教化和糾紛的處置等。在傳統的禮治秩序當中,家長有家庭內部的懲戒權,如果家人違反禮法,可以由家長自行責罰,同時家長還有送懲權,可以請求官府代為懲罰等。家長還是推選族長、房長或村長的代表,協助完成族內村內公共事務等。

當然,家長治家除了硬性的個人權威外,還依靠軟性的以禮法為基礎的家規家訓。家庭是一個由于時間序列不同而形成的縱向組織單位,由此形成家庭內部的老人權威和長幼有序的秩序,即“男女有別、長幼有序”和“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制度規范。這種權威和秩序是內生的,并內化于家庭成員的精神之中,具有強大的自治力量。在家庭當中,人一出生便受到倫理道德的規訓,并逐步內化為自己的觀念與行為。在文化的意義上,以儒家文化為載體的觀念秩序深入到家庭意識的各個層次,并成為家庭意識的核心內容。當社會意識成為家庭意識,社會秩序便被當作家庭秩序來看待,家庭秩序從而構成所有秩序的出發點。在家重教守訓,在外才能遵紀守法。因此,不論殷實之家還是平常人家,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家規家訓,當然也有不守家規之后的家法家罰。不過,家規家訓更多的是體現治家以寬的原則,勸誡為先,十分注重家教。在家庭中,每個人在小的時候由父母來教,上學的時候由教書先生來教,剛入家的媳婦由婆婆來教,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還有家長處處施教,須臾離不開家教。

(二)族治

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會關系,后來,當需要增加產生新的社會關系,而人口的增多又產生新的需要的時候,家庭便成為從屬的關系了。沿著血緣關系的伸展,家庭最先從屬于家族或宗族,即擴大的家。費正清認為:“從社會角度來看,村子里的中國人直到最近,主要還是按家族組織起來的。”宗族依靠族長、族規、族產等機制進行自我治理。韋伯稱之為“沒有品官的自治區。”不過,家族不常干涉家庭內部的事務,其重點放在家務事以外,除非某個成年男子不能維護其權威。當單個的貧困家庭很難向政府機構求助(特殊情況除外)時,他們就不可能回避或抵制宗族勢力的影響。所以,宗族的自我治理是建立在“家”的基礎上,是家治的延伸與拓展。

一如一家之長,族長是族權的人格化體現。族長在族內事務上有廣泛的權力,比如主持族內的祭祀活動,管理族產,主持各家分家及監督族內家庭的財產繼承、過戶等權力。分家由族長主持,如果發生糾紛,由族長和分家人的舅父共同裁決。族內各家的土地、房宅等買賣過戶必須由族長來監督。此外,按照習俗慣例,族長對族內戶婚、田土等糾紛有初級審判權。各家之間發生各種糾紛,都必須及時報告族長,首先由族長來調解評判,如果不服,則由族長在祠堂召開會議來當眾評判。對外族長作為全族的代表,處理與其他宗族的糾紛,以及與官府打交道等。

在族長治族的基礎上,族治的規則體系凝聚在傳承下來的族規族訓中,族規族訓具有勸導懲戒的作用,與家規家訓相比,更具有懲戒性,彰顯了宗族內部的秩序。族規載明什么是符合宗族秩序的行為,什么是違背宗族秩序的行為,進而將族治的方式明確下來,作為族內家庭的行為規范。對于那些違反族規者,首先以祠堂族規處置,也有的送官究辦,大多數時候是族內處置。對于那些遵循族訓者,可以樹碑立傳、入祭先祠、受人尊奉等,以此來規訓族人,嚴守族規族訓。

宗族除了族規等規約性制度外,還通過族田等共有財產來為族眾提供必要的救濟和保障,即所謂的“贍族”,維系著整個宗族共同體的安全,把族眾凝聚在宗族周圍。一些大族則建立“義倉”,以應對可能的災荒年月。義倉的義谷來源于族人的捐贈,或向族人攤派,也有的將族田收入儲入義倉。宗族在豐年向族眾攤派義谷儲備起來,到荒年開倉賑濟,渡過困難,進而實現“以稔歲之有余,濟歉年之不足”。小族也有各種形式的族產,如“眾公”“公嘗”“祖嘗”等,由族長及宗親會、族董會來控制與管理,以便為族眾提供各種形式的社會救濟。

(三)村治

自由、獨立的小農家庭構成中國村落社會的內核,是村落社會存在的根基。由于社會動亂、人口遷移與增長等原因,小農從最初的家庭、宗族等血緣關系過渡到鄰里、村落等地緣關系。村落作為跨越血緣關系的地緣單位逐漸被人所接受和認同。單個家庭或宗族在面對諸如共同安全、水利合作、生產互助等超出家庭與宗族能力范圍的公共問題的時候,必須在血緣單位之外建立新的地緣上的橫向聯系,來解決共同問題,滿足共同的需求,進而形成跨越血緣的村落自治。

共同安全是村落最基本的需求,單靠血緣的家庭和宗族不足以維護村落公共安全的時候,各家各族在村落范圍內有著共同防衛的要求,很多村落便是基于共同安全而建立的,村落成為維護共同安全的單位,如北方村落的“看寨”和“打更”活動。“看寨”以家為單位,輪流“看寨”,每家一年輪兩次,同時有三到五戶同時“看寨”。“打更”是村里自己組織的,每家出一人,每天晚上出兩家去“打更”。村落基于“看寨”和“打更”等行動形成穩定的安全共同體。

除了共同安全,家庭在生產生活等諸多方面還存在眾多的共同需求,尤其是水利、道路、集市等。在村落當中,有合村修塘堰、修道路、修村溪小橋、設渡以及設茶亭和涼亭等現象。有的水利、橋、渡口涉及到幾村幾族,則聯合興建,資費出自各族的族產收入;有的家族還專門撥出少量族田作為某一渡口的渡田,或某一陂塘的陂田,供某一項公益事業專款專用。甚至一些公共建設,在更大的地緣性單位中完成,形成跨村落的公共建設,如河堤、水壩等。

當各家面臨共同困境的時候,村內的家庭之間互助合作,以此來救貧救急,如村中各種結會、幫會等。結會,又稱為打會,毗鄰而居的家庭,自愿參加,公推一人為會首,每月每家出同等數目的錢或物,儲存在會首處,按月輪流集中周濟一家會眾。此外,在村落范圍內象征性使用親屬關系的稱謂建立新的社會關系,能夠形成特定的社會互助,如南方村落的“結盟興”“同年會”“姊妹會”等組織。“你的兄弟與他的兄弟都是同年,大家都是一家人”,遇到困難之時,各家能夠相互扶持,患難相恤。

三、中國以“戶”為基點的國家縱向治理結構

在中國,基于“家”之上的“戶”是國家縱向治理的基礎。“家”是社會單位,“戶”則是國家組織民眾的政治單位,具有政治社會意義。“戶”源于秦漢以來國家對于小農社會的“編戶齊民”政策,國家以共同居住為標準將家庭和個人劃分為責任單元。與此同時,國家輔之以“以民治民”的保甲制,逐漸形成以“戶”為基點的國家縱向治理結構。“戶”遂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是國家組織、社會治安、賦稅征收、壯丁分配和臨時差役的單位。依托于“戶”的單位,國家將其行政影響延伸到縣級以下,表明國家權力對民眾的控制已滲透到個體家庭這一層次。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稱之為自上而下的縱向治理結構。

首先,“戶”是保甲的基礎,戶主是保甲長的依托。為了確保以戶為基點的行政權力得到實現,國家在“戶”之上建立保甲制度,形成一個由“戶”到保甲、鄉公所,再到縣級政權的一層層的隸屬關系,“戶”被統一到整個國家的行政體系,將億萬農民與國家聯系起來。根據保甲的編制,十戶一甲,甲設甲長,十甲一保,保設保長。“戶”是保甲的基本單位,各戶分屬于不同的保,以及同一保里不同的甲。戶主是保甲長的依托,保甲設有保甲長,戶則有戶長或戶主。戶長或戶主是保長、甲長履職盡責的主要依托,凡是完糧納稅、應差派役都需要通知戶主,與戶主開會相商,并由戶主來承擔,保甲長離開戶主的支持,自然也就不能完成上述責任。至于保甲長的產生,戶主也有權參與推選,保長多為保內家大業大的大戶來推舉或充任。甲長則由各戶輪流充當,每戶一年一輪或者幾戶共輪一年,當年輪流的甲長戶,其戶主即為甲長。

其次,“戶”是稽查人口,維護社會秩序的單位。為了加強人口控制、社會治安和國家稅賦征收等任務,各地實行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將在同一處所共同居住的人歸為一戶,以至于每個人都屬于特定一戶,人在戶中。國家權力通過“戶”影響到每個人,具體是通過“定籍”與“更籍”來完成的。“定籍”是制度化的戶口登記,政府循例在每年的年底都要對保甲內的各戶居住人員進行登記,日常中新戶成立、撤除舊戶、遷徙、婚嫁、生亡等人員異動,均要自行在法定時間內,向保甲長匯報,到鄉公所辦理申請登記。“更籍”則是指從外地遷居落戶需要重新登記戶籍,先由原居住地的保長開好條子,蓋上保長的印章,寫明其家庭情況以及搬遷緣由,交給現居住地保長才可進入村中長期居住,以后需要承擔本保本甲相應的征捐、派款和征工等。在每年稽查戶內人丁的基礎上,戶主在屋外掛上門牌,將戶內人口悉數登記在門牌之上,沒有將戶內名字、信息寫上門牌,則會被抓入牢房審查,需保長、甲長證明其為保民才能放出。外來親友或雇工暫住則需要戶主告知保甲長,說明緣由,避免外人混入村莊當中。戶主對于戶內的人丁有督查的責任,如果戶內有人犯法,戶主失責要受連帶責任,相鄰諸戶有舉報之責,如隱匿罪犯,則要承擔包庇之責。

第三,“戶”是征收賦稅的單位。除了田賦正稅外,還有雜費、攤派等,正所謂“明稅輕、暗稅重,雜費、攤派無底洞”,如此多的稅賦主要是依“戶”征收。農村大部分的稅賦以田地面積為計算標準,以至于一些攤派直接稱之為“畝捐”,意思是“按畝捐輸”。雖然以畝為計稅單位,但是“戶”是核算和繳納單位,收稅之時,由保甲挨家挨戶通知自己轄區各戶戶主應交稅款,戶主不在則由家人轉達,在一定的期限之內由各戶自行送繳,再將交稅的憑單給保甲過目登記劃勾,以此證明該戶已經完糧納稅。此外,戶也是征收稅賦的責任單位,戶主承擔稅賦責任,如果因水旱災害,各戶實在難以湊齊稅賦,則由各戶提請保長向鄉公所提議減免當年稅賦,只有待鄉公所查證屬實,征得縣里同意后才能夠酌情減免。各戶的稅賦不能拖欠,經過保甲長再三催促后仍不交納,則由保甲長上報鄉公所,派鄉丁來催收,如果再不交納,就由縣里的警察將戶主抓去坐牢,如果戶主不在,則由家里的男丁替代,甚至三年不完糧,政府會將拖欠戶的田地沒收充公。

第四,“戶”是國家抽壯丁的單位。相比于稅賦,戶還是抽壯丁的統計單位,雖然抽丁政策是以男丁為對象,卻是按照戶為單位來抽壯丁,按照每戶在戶口核查時登記的男丁人數,根據“五丁抽二,三丁抽一”的原則從每戶抽男丁。因為每年抽壯丁的人數不一,并非每戶均攤壯丁,而是由保甲組織符合抽丁條件的各戶進行抽簽,由抽到簽的各戶來平攤所抽壯丁人數,下次抽壯丁則由剩下的各戶來抽簽,以此類推。遇到抽丁多的年份,每戶抽丁幾次,以至于單丁也抽。如果從各戶抽丁不易,或者各戶不愿意出丁,則各戶籌壯丁款,由保甲買壯丁頂替,以便完成各戶的抽丁任務。為了能夠保證抽丁的任務,在抽丁的過程中,戶也是抽丁的責任單位,戶內出現逃避抽壯丁現象,戶主要承擔責任,讓戶內其他人“抵空”,或者自己出錢買壯丁頂替,否則戶主要被抓去坐牢。此外,相鄰的五戶聯保,以便坐實各戶出丁的責任。

最后,“戶”是國家臨時派差的單位。國家在進行修堤筑路等公共建設的時候,由于財力和人力有限,一般按照“官督民辦”的方式從各地臨時征夫應差,按戶出勞力,并平攤部分費用。如修堤堵口,每逢決堤,保長、甲長和保丁輔助催征民夫上堤搶修,按照花戶田產面積分攤修堤土方數量,再把修堤任務單和費用明細送到各戶,要求各戶派人上堤挑土方。再如整修道路,進出保內的主要要道,由保長統籌并組織,保民集體建設,按戶平攤費用,按戶每家每戶派工一名勞力。在整個征夫應差過程中同樣實行五戶連坐的責任機制。

四、家戶一體:中國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內在韌性

家戶制傳統之所以成為中國國家縱橫治理結構的根基,不僅僅在于“家”與“戶”兩個單位的作用,更在于“戶”是巧妙地建立在“家”之上。當然,這種家庭主要是小家庭,對于傳統中國以“大家庭”為主要家庭形態的認識是一種普遍的誤解。因為早在秦漢時期,國家就頒布“分異令”,即所謂“民有兩丁不分家者,倍其賦”,以避免大家庭隱匿人口、逃避稅費徭役等。大家庭分家析產后小家庭得以立戶,形成“一家一戶”。一般來說,“戶”與“家”對應,雖然戶內包括其他寄居的親友、房客或者長工等,但是他們并不承擔稅收攤派、抽丁等,因此,“戶”是以小家庭為基礎的。戶主即是家長,通過編戶而實現對于家的治理,實現了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和社會組織的基本單元的重疊,即“家戶一體”,“家”和“戶”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是國家縱橫治理結構有機銜接、保持韌性并能夠長久延續的關鍵原因。

“家”得以“立戶”,從而獲得國家身份,國家也賦予家庭在一定地域內定居的權利,并對于其生產生活和生命財產給予必要的保障,比如從外地遷居落戶定籍的家庭與原住的家庭一樣在國家身份上是平等的“花戶”,與原住家庭享有同等的權利,包括人口繁衍、購買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獲得政府救濟等。接著是“分戶”的權利,原本同一家戶分家后分戶,在法律意義上小家庭已經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單元,在土地財產、生產安排等方面并不受大家庭的限制。最后是“過戶”的權利,“戶”是產權單位,保護家庭的土地等財產權利,家庭在土地買賣之后需要“過戶”,即以“戶”的形式來確定土地的歸屬。實際上,“家”只是血緣上的社會單位,其邊界是模糊的,而“戶”則在法律意義上清晰界定了“家”在國家治理中的權利。

權利與責任是對應的,家庭以“戶”的名義成為國家治理的單位,并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家庭一直不僅被看成道德秩序的基礎,還被看成是政治秩序的基本單位。因此,納稅、產權的支配、法律和秩序的維護,一直是家庭的責任而不是任何個人的責任。因此,家庭的政治責任具有整體性和連帶性,尤其是家人涉及到治安、稅費、爭訟等問題的時候,都是以全家為負責任的單位。因此,“戶”建立在“家”的基礎上,國家的政治責任便內置于家庭之中,并且得到宗族和村落的配合與協助。

首先,在“家”和“戶”之上,保甲體系與房支體系基本銜接。保多是一房,甲為小房支。雖然保甲編排在制度上強調一律性,但是在實際劃分保甲中,盡量能夠與原本的生活單位協調,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血緣單位。聚族而居的農戶按照房支來分保甲,一個保是一個族,一個甲是一個房,一個戶一個家,通過“戶”之下的家,沿著保甲將政治責任傳遞到族人。一個人不承擔政治責任,個人連帶一家,一家連帶一房,一房連帶整個宗族,在此基礎上形成責任共擔機制,起點便是最小的家戶。

其次,稅賦無疑是家戶首要的政治責任,完糧納稅是家規族訓的重要內容。是否完糧納稅關系到宗族權力能否得到行政權力認可,為此,宗族在應對催征的時候,不得不借用族產來幫助貧困族人交稅,不得不向政府祈求免除稅賦,不得不用族罰來警告不納稅的族人等。具體來說,族長配合保甲長,催促族人根據自己的田地數量交糧納稅,有困難而不能及時交納的族人,可以通過借糧完稅;如果借不到,可以通過族長合議之后從族產里面支取;如果交不起糧的族人較多,如遇到災荒年,則通過族中士紳向官府請求減免稅賦。當然,如果有族人惡意不交,出現有損宗族榮譽的情況,族長會出面勸導,如果勸導無效,則可依族規論處。

最后,家戶一體維系著基層社會穩定,即所謂的“家正則國清”。基于“家”的自我治理,“非公事不入官門”,大部分的社會糾紛是通過“無訟”的方式解決的:即依靠自生的慣例、道德評價和社會輿論等,在家庭或宗族內部消弭糾紛;借助于“投父兄”“找話事人”等來斷公平、論道理,形成禮治的秩序。按照“法出于禮”的原則,以官府為代表的行政權力并不主動干預,依然是“民不舉官不究”。然而,對于不見于禮俗,也不容于國法的行為,家庭或宗族則會送官嚴懲,因此,族人既受到潛在習俗慣例的約束,又受到國法的制約,構成傳統社會秩序的兩個支柱。

基于“家戶一體”基礎上國家縱橫治理所呈現的合力,依靠家庭、宗族的配合,在征稅、攤派、壯丁和治安等工作上顯現成效,但是這種合作是一種脆弱的均衡,“家”與“戶”的指向是相異的,“家”是內向于家庭,“戶”則外向于國家,家國之間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更為重要的是以“家”為基點的橫向治理并不具有與以“戶”為基點的縱向治理相抗衡的制度保障,因此,“家”和“戶”之間無時不存在內在的張力。

首先,如果家庭不能履行政治責任,國家則通過“罪家長”來懲罰家庭。家長作為家庭的代表承擔國家的責任,如果遇到稅負不實、脫漏戶口、隱蔽差役,家長要負責任。同時,家長對于家人有教令權,俗話說:“子不教,父之過”,如果家長對家人管教不力,家人觸犯律例,除了懲罰當事人外,家長有連帶責任,甚至當犯人逃逸的時候,家長或者族長要被綁縛做人質或抵罪。當然,一旦失去一家之長,整個家庭也就解體,也難以承擔“戶”的責任,此時“戶”也就自然消失了。

其次,如果家庭承擔的政治責任過重,面對越來越重的稅賦和攤派,以及支配性的保甲制度,宗族、村落對于家庭的保護減弱,責任共擔體系瓦解。對于過于繁重的政治責任,家庭運用各種逃避統治的藝術,對于行政權力進行消極抵觸。有的家庭選擇當“逃戶”,外逃到其他地方定居落戶;有的家庭則逃到山林,自己開荒種地,不報戶口也不納糧。不能逃的家庭則想法設法避開戶口核查:有的家庭被迫提前分家來避免派丁和勞役等;有的家庭不得不隱匿人口,不登戶籍,或者改變年齡、性別等逃避抽丁派差;有的家庭則賄賂保甲長來有意漏報戶口信息;有的家庭則直接進行暴力抵抗;甚至有的家庭因種種原因而絕戶。

最后,如果國家治理僅以“戶”為單位,忽視“家”的作用,不明確“戶”與“家”的邊界,過多干預“家事”,導致“家”的抵抗或解體,那么“家”則會通過逃避“戶”的責任來進行應對,不理“國事”。此時,“家”的抵抗和“戶”的散失疊加在一起,國家治理失去了基礎,基層政治的衰敗也就不可避免。

五、中國現代國家縱橫治理結構中的“家戶制”傳統

通過對傳統中國國家治理結構的概括與梳理,可以為當前國家治理提供一些歷史借鑒與現實思考。因為傳統文化的持續性表現為強大的歷史慣性深刻地影響著當下的國家治理,在推進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不能回避“家戶制”傳統,而且傳統不單單表現為“歷史的惰性”,還可以成為現代國家治理的資源,做到“與古為新”。

俗話說,“世異則事異”,傳統時期鄉土社會是自給自足的,國家所面對的公共事務并不算多,超越于地方之上的權力并沒有積極加以動用的必要,因此“皇權無為天下得治”,才會有所謂的“縱橫治理”。但是進入現代國家建設之后,各類公共建設和公共事務都需要國家來承擔,國權必須有為才能天下治,國家必須通過對鄉村社會的組織和動員,汲取足夠的資源,支撐整個現代國家建設,與之相伴的是基層社會的行政化。20世紀以來,政權下鄉、政黨下鄉等使得國家權力向基層社會全面滲透,穿破村落、宗族和家庭,一直延伸到個人,每個人都能夠感受到國家權力的存在,由此建立起從國家到個人的自上而下縱向到底的治理關系。事實上,后續的歷史經驗證明,單一的國家縱向治理嘗試并不成功。新中國建立后到人民公社時期,國家對于基層社會的徹底改造,以及國家權力的全面滲透缺少足夠的社會基礎,以至于不得不依靠外部性的力量和政治運動來維持自上而下的行政渠道,最后不得不向家戶治理傳統妥協。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原有的公社體制解體,國家權力上移到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一級,對于那些行政權力涉及不到或者不需涉及的地帶,則通過基層群眾自治來進行補位,在鄉鎮以下實行村民自治,逐漸形成“鄉政村治”的治理結構,國家治理又重新回到縱橫治理的軌道上來。

進入新世紀,中國的國家治理更離不開縱橫治理結構,尤其是國家在推進城鄉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過程中,大量的惠農支農政策需要在基層落實,大量的公共服務需求產生于基層社會,只有在群眾廣泛參與下才能推動國家政策的落地和回應農民的公共需求。此時的國家縱橫治理集中表現為如何實現政府治理與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因此,我們不得不回到國家縱橫結構的原型及其社會基礎,重新審視家戶制傳統,特別是“家”與“戶”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作用。不可否認的是,如今的家戶制度隨著農村經濟社會基礎的變化正在發生深刻的變遷,家庭規模進一步縮小,家庭關系進一步平權,家庭功能進一步弱化。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戶”所承載的行政功能日益減少,構成家戶制的兩大單元發生功能性的變動,但是“家”作為基本的社會組織單位,“戶”作為基本的行政管理單位并未改變,繼續影響著當前的國家治理,也構成了未來國家治理的重要資源。

首先,要重識家戶觀念。與物質形態的家戶制相比,處于社會文化形態的家戶意識與行為規則已經滲透到整個社會意識當中。在短時間內,這些規則意識仍然構成中國農民行動的重要邏輯。家庭本位、家戶觀念、家庭利益等彌散在農民的思想和觀念當中,或者說農民還習慣于家戶作為單位來參與更為廣泛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府治理和群眾自治的過程中,對于農民的家戶觀念必須有充分的認識。如村民自治其實是基于家戶基礎上的自治,村民自治原本的制度設計是一人一票,而實際上農民習慣于以戶主為代表,形成戶代表制。戶代表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憑借,戶內連帶責任使得戶主能夠有效監督戶內成員行為,便于政府有效治理基層社會,減少政府治理成本。

其次,要重建家戶規則。基于親緣關系之上的家庭是人類初級社會群體,在中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家庭是人們的生活基礎,國之本在家,國家治理的基礎也在家,家規家教是國家治理的基礎性秩序。因此,在政府治理和群眾自治中要充分發揮家規家教的作用,收集整理和宣傳家規家訓,努力推動家風鄉風建設,充分發揮家教、家傳在教化人心、以文化人方面的獨特價值,將政府治理的目標和規則融入到家規家教之中,將法治融入到德治之中。

再次,要重組家戶個體。在現代化過程中,農民經歷“個體化”之后,成為一個無所依靠的原子化個人,由此帶來了農村社會公共性的持續衰退甚至解體,基層群眾自治空轉,政府治理不得不面臨高度原子化的農民,在處理農村公共事務過程中往往一籌莫展。因此,農民通過家戶的傳統組織資源可以實現公共性的再生產,實現個體化農民的組織化,比如建立家戶之上的家族組織、鄰里組織、村落組織等,以便與政府治理進行對接。

最后,要重拾家戶責任。家戶是個人社會保障和安全的根基。隨著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政府治理的重要目標是提供公共服務,滿足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生產生活需要都需要政府承擔,政府只有有限的責任。在未來的公共服務供給中需要強調家庭的責任,比如面對農村老齡化問題,農村養老應當重視家庭贍養責任,探索實現家庭與政府的“合養共擔”模式。

當然,在推進國家縱橫治理過程中也需要認識到家戶制傳統的一些弊端,比如,在重組家戶個體的時候,宗族以血緣關系和強大習俗為支持,形成內聚性、封閉性、排他性的小圈子。經過革命和運動之后,傳統的宗族力量已經大為弱化,但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宗族仍然存在。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宗族復興使得宗族惡勢力及其派系成為基層社會中的重要力量。此外,家的觀念是一種私性的文化,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起來的,隨著社會的開放性和流動性增強,由于農民的家庭本位以至于農村出現了“無公德的個人”,這與國家治理的要求背道而馳。因此,在重建家戶規則的同時,也要致力于加強公共文化建設,逐步塑造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一致的家教,與國家法律相銜接的家規,與和諧社會相統一的家風。總之,在未來的國家治理中要重新認識家戶制傳統,因勢利導,順勢而為,在歷史傳承與經濟社會發展基礎上推進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作者:任路,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教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政治學研究》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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