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中明確提出,要“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水平”,這將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長一段時間農民合作社發展的重點。實現這一要求,有利于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奠定堅實的基礎,積極推動適度規模經營,充分發揮農民在產業興旺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從認識和實際工作層面,搞清楚為什么規范、規范什么、如何規范的問題,對于農民合作社的持續健康發展就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 為什么規范?
2014年8月,原農業部等十部委按照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制定印發了《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對其意義、思路、原則、目標和任務等提出了明確意見,時過四年,上升到國家層面,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在鄉村振興戰略規劃中再次提出“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水平”的要求,足見這一問題之重要和緊迫。從目前情況看,農民合作社的數量增長的確是非常快的。據農業農村部有關資料,2008年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11.1萬個,
2012年增加到68.9萬個,4年間增加57.8萬個,增長5.2倍,年均增長57.8%。到2016年,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179.4萬個,比2012年增加110.5萬個,增長160.4%,已經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基礎和主導力量。在充分肯定農民合作社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要冷靜分析合作社發展中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重兩輕”,即重數量、輕質量和重形式、輕內容的問題在一些地方和農民合作社中仍然比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對合作社的認可度、信任度和參與度,制約了農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持續發揮。從具體問題看,一是合作社的帶頭人隊伍亟待提高。當前,合作社的帶頭人往往是農村率先發展起來的那部分人,還有一部分是農村基層組織的負責人,也有一些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主要是對農民的互助、服務和聯合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究其原因,或是不盡愿意,或是不太能夠,或是不夠主動,不同程度上削弱了農民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的自助性組織的功能。二是合作社的基礎亟待加強。農民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其根本的動力來自于農民的廣泛參與。就目前看,這個基礎還不夠牢固,既與農業產業的培育程度有關,也與廣大農民對合作社的認識有關。從農民對合作社的認識看,還是初步
的、不自覺的,千家萬戶分散的、非專業化的生產對聯合的需求不高,平等、互助、民主基礎上的合作從觀念確立到具體實踐仍然需要一個相互的、較長的過程。三是合作社的運行亟待完善。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運行的總遵循,對合作社的具體運行管理起著十分重要的規范作用,但許多合作社的章程與自身的實際結合不夠緊密,存在千篇一律的問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機構履行職責不到位,運轉不協調;財會人員嚴重缺乏,配備不到位,會計核算不準確,財務收支透明度低;由于財務問題導致成員賬戶記載不完整,收益分配不準確,社務公開不及時。四是合作社的指導亟待強化。我國合作社是一個先發展后規范的過程,尤其是近幾年數量的增加可以說是非常迅猛的。與此相比,對合作社的指導服務工作明顯有所滯后。具體表現在對已經成立的合作社指導服務跟不上,合作社帶頭人或者領辦人對合作社的基本要義、運行規則沒有真正理解透,合作社成員對其權利和義務沒有搞明白。就更多的農民而言,缺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廣泛宣傳和培訓,對合作社基本要求缺乏了解和掌握,主動、互動合作的氛圍還沒有形成。
農民合作社直接聯系農民,肩負著把廣大農民組
織起來、團結起來的重要職責,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社會功能。農民合作社的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有利于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看,如果沒有農民合作社規范化水平的提升,就會動搖構建新型經營體系的基礎,難以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延緩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對實現產業興旺要求形成不利的影響。所以,必須把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水平作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厚基礎、利長遠的工作,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并且作為長期的任務,堅持不懈加以落實。
二、規范什么?
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水平,應當重點抓好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帶頭人的規范化。農民合作社的帶頭人要始終牢固樹立和踐行為農民服務的觀念。這是一個帶有根本性和方向性的問題,也是實現合作社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要使合作社帶頭人深刻認識到,沒有農民主動參與的合作社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也是難以持續發展壯大的。當前情況下,絕不能否認合作社帶頭人的“能人”作用,更要使其在合作社中發揮“好人”的作用,使他們既有組織帶動農民的能力,更具有組
織帶動農民的強烈意愿,這二者缺一不可。同時,要非常重視解決好部分合作社帶頭人經營管理和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尤其是農業產業技術和經營管理缺乏的問題。
二是組織方式的規范化。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是農民合作社的具體組織方式,正確認識和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至關重要。要突出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權力機構的作用,防止成員(代表)大會形同虛設的問題。要按照規定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其組成人員履職情況的述職,廣泛聽取廣大成員的意見,對其發揮作用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評議。理事會成員應當廣泛推選具有比較豐富的農業產業技術和管理服務方面知識、經驗的人擔任,監事會成員應當從能夠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的成員中推舉。理事會、監事會應當按規定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有效防止個別人或者“家族式”掌控合作社的現象發生。
三是產權關系的規范化。當前及今后的發展看,農民合作社的資本構成呈多元化是一個必然趨勢,必須嚴格界定村集體、家庭農場、龍頭企業領辦者等與合作社之間的產權關系,防止侵害合作社成員的利益。在推進精準扶貧過程中,財政補助資金、幫扶單位幫
扶資金進入農民合作社的數額比較大,要準確記載資金的來源渠道,并且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嚴格防止個別人、少數人侵占,據為己有。堅決防止少數人利用合作社名義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現象發生。
四是運行機制的規范化。應突出重點,抓好以下四個環節:首先,完整記載是基礎。要按成員設立賬戶,準確記載其出資額、與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建立各種基礎臺賬,妥善保管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制度、會議記錄、購銷合同、協議、分配方案等各種文書檔案和其他檔案。第二,準確核算是核心。要按規定設置財會崗位,配置會計人員。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必須通過委托代理等方式配齊財會人員。嚴格按制度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真實準確核算合作社的收益情況。第三,科學分配是關鍵。收益分配事關成員的切身利益。要嚴格遵守規定的程序和順序,經過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制定科學的分配方案,準確按照成員交易量(額)、出資額、公積金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尤其對財政補助和幫扶資金應當平均量化到成員后參與分配。在現階段,通過合作社章程或成員(代表)大會等方式,對在合作社管理、服務和產業發展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成員明確給予一定的獎勵,有利于合作社事業的發展。第四,社務公開是保證。建立健
全社務公開的制度,具體明確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尤其是要提供完整真實的年度業務報告、收益分配方案、財務會計報告、成員賬戶等,方便成員查詢。監事會對財會情況的審計,要及時向成員(大會)報告。
五是指導服務的規范化。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在實際工作中,要克服工商部門只管注冊登記,農業經管部門負責指導,但力量不足,鞭長莫及的問題。實現部門聯合、縣鄉互動,定期或不定期對合作社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培訓提高,集中力量培育在一定區域內能夠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的縣級、市級、省級和國家級示范社,真正樹起標桿,立起榜樣。對沒有實質業務,運行不規范的合作社提出限期整頓意見。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或注銷。
三、 如何規范?
就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看,以下四個方面工作,是非常迫切的:
一是培育合作精神。合作社的價值體現,其實就是實現“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過程。合作社成員
主體意識和合作精神的養成是農民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和不竭動力的“源頭活水”,不僅要使廣大成員清楚明白,更要使合作社帶頭人深刻領悟、自覺踐行。在當前階段,要特別注意糾正個人利益至上的問題,既要糾正部分合作社帶頭人忽視成員利益的傾向,也要防止個別成員損害共同利益的問題。既要注重成員共同利益,也要尊重成員主體利益,在成員密切合作謀求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實現成員主體利益。這種合作精神的培育,是一個比較艱苦的認識和實踐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通過合作社自身的發展來感染、來教育、來引導,逐步深入人心。這在提升合作社規范化水平中至關重要,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二是強化培訓指導。和當前合作社發展非常迅猛的勢頭相比,對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培訓指導是一個十分薄弱的環節。農業、工商部門應切實承擔和發揮好“指導、扶持、服務”的主導作用,真正把對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培訓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職責,抓住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癥結,制定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規范方案,培訓一批合作社發展的骨干指導員,以此為帶動對合作社成員進行廣泛深入、全覆蓋的培訓。與此同時,可以政府支付購買服務的方式,聯合職業院校、研究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等,對合作
社理事長、經營管理人員、財會人員進行分類培訓,提高專業化水平。在此基礎上,組成專門的指導組,對現有的合作社分類排隊,逐一提出規范指導意見,促其不斷完善。
三是完善運行機制。建立良好的運行機制是確保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標志。要以嚴格落實成員(代表)大會制度來實現合作社成員的主體地位,保障成員享有的權利,明確成員應該承擔的義務;以嚴格的會計制度來核算合作社的資產、交易量(額)、出資額等重要事項,準確計算和衡量合作社成員的努力成果,并按規定程序進行收益分配,確保合作社成員的利益不受損害;以嚴格的內部監督來保證合作社的健康運行,監事會及其成員要對理事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生產經營管理情況、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定期開展內部審計或委托審計,督促進行社務公開,確保合作社成員的知情權。
四是典型示范引領。2009年,原農業部等11部門出臺了《關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的意見》,2010年,原農業部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標準》,與此相應,相繼開展了省級、市級甚至縣級示范社的建設和評選,對農民合作社規范化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引領作用。這項工作應在繼
續有力有效推進中不斷加以完善。一方面,要對已經創建的各層級示范社進行嚴格的 “回頭看”,主要應對合作社作用發揮情況、成員主體作用情況、規范化程度進行準確的監測評估,實行動態管理。另一方面,應不斷完善示范社評選辦法,把對成員和產業的帶動情況作為重中之重,進行深入具體的實地考察,以成員和廣大農民對合作社的評價作為重要依據,真正評出廣大農民信得過、靠得住、能發展的示范社,以示范社為帶動引領,不斷提升農民合作社的規范化水平。
作者系甘肅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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