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除了農民任何其他群體都缺乏主動保護耕地的動力和熱情。但是,農民對土地的不可割舍的情感正在消退,其突出表現是越來越多的人不愿為培植土地肥力而付出,一些農民甚至期盼著承包地被征或被占,希望把自己的承包地 “一賣了之”。
這種變化對農業可持續發展傷害極大。導致農民與土地情感斷裂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排斥農民農業生產的主體地位的種種現象,動搖了農民對土地的信心和信念。有的以增加集體收入名義,由村集體收回農民承包地,實行“集體”統一經營或創新發包收取租金;更多的是利用各種辦法“流轉”農民的土地給工商資本,搞所謂大規模的“現代”農業,把農民變成“既拿地租,又打工掙工資”的工人。
這些想當然的措施盡管冠以“現代”或“創新”名義,其實質都是把作為農業主體的農民變成了農業生產的“看客”。客觀上削弱了農民與土地的密切關系,助長了農業生產的短期行為、掠奪行為,土壤退化、面源污染、植被破壞等消極后果。
如何培養農民對土地的深厚感情,讓農民發自內心的熱愛土地,把為子孫留下一片永續利用的土地作為自己的神圣責任。這就必須通過制度創新強化農民的農業主體地位。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
2018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會議進一步指出,要重視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要準確把握中央這一重要判斷的精神實質,需要理解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農戶是最適合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以農戶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之所以成為農村改革成功的標志并成為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其本質在于尊重了農民的農業生產主體地位,農民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種地自由,極大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
黨的十九大進一步地肯定了農戶經營的重要地位,重申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要探討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的銜接問題,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應該看到,農戶經營是被理論和實踐反復證明的最適合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這是由農業生產與農戶特點共同決定的。“自己為自己勞動”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風險最小,是農戶生命力最為基礎的因素。
無論農業組織怎么創新,違背了這個特點失敗必然發生。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小農戶經營問題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地塊小,靠農業收入養活不了全家,強壯勞動力只能進城打工,于是兼業農民出現了。因為打工掙錢更容易,種地成了“雞肋”。
調查發現,兼業農民種地的態度發生了變化,“夠自己吃就行”成為很多中老年人種地的目的。有的農民只管種和收,疏于田間管理。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對采納新實用技術的熱情銳減,合作需求也十分微弱,土地合理利用受到影響,現代農業生產體系難以形成,以至于未來誰種地成為社會普遍擔心的問題。
因此,人們形成共識,農業經營方式必須創新。需要明確的是,農業經營方式創新的正確方向只有一個,這就是堅持農民主體,以否定農戶經營為特點的各種創新嘗試都是違背農業基本特點和規律的,失敗是必然的。
第二,家庭農場是現代可持續農業的微觀基礎。家庭農場,通俗地說就是擴大版的農戶,是以家庭勞動力為主要勞動力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家庭農場是適度規模經營的典型表現形式,也是新型職業農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載體。家庭農場與農戶一樣,充分體現農民的主體地位。
家庭農場有很多好處,如就地近地實現充分就業,有較高和穩定的收入,不離開家鄉便于照料老人和兒童,讓農民有更多的獲得感與幸福感;有效遏制鄉村的衰敗;激活了農民對現代農業科技的需求,無論是新的品種、農業機械的使用,還是新肥料或新栽培技術的采納,農場主都表現出了空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家庭農場的穩定性特征,也為培養農民珍惜土地的感情提供了基礎,唯有穩定的土地關系,人們才有能真心去保護、愛惜耕地,才有可能發展出綠色、可持續農業。
但就目前而言,家庭農場形成尚存在兩個障礙,一是土地流轉障礙,目前靠人為推高土地租金促進土地流轉的做法,難以形成可持續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因此,要明確農用地的基本屬性和功能,通過建立完善的土地退出機制,讓種地的農戶獲得更多穩定的資源。
二是,農業人才和勞動力流動機制亟待完善,城鄉勞動力流動雙向限制現象還十分突出。要通過破除一切束縛農民手腳的不合理的限制,促進城鄉要素雙向流動,讓進城務工的村民順利成為城市居民或城鎮勞動者,為愿意留在鄉村或返鄉創業的人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未來的新型職業農民是一個開放的群體,唯有如此,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才具有活力和生機。
第三,合作社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組織保障。盡管家庭農場繼承了家庭經營的諸多優勢,但是家庭農場在經營過程中也同樣存在各種問題。比如,它依然無法克服市場交易成本過高問題,難以確立農民的市場談判地位;各類自然風險、市場風險不會因家庭農場的成立而幸免。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建立更高一級的農業組織形式,這就是農民合作社。
合作社是被證明是最適合農業特點和農民特點的高一級組織形式,十多年來,合作社沒有真正發展起來的原因是其形成機制存在嚴重缺陷,這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合作社發展機制來實現。就中國現實而言,我們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完善合作社組織形成機制。
一是合作社要以家庭農場為基礎,小農戶特別是兼業農戶,缺乏合作意愿與動力,而作為新型職業農民載體的家庭農場由于適度規模的形成,合作意愿和發展動力被激發出來,在家庭農場基礎上組建合作社就具備了微觀活力基礎。
二是應該以鄉村社區為合作社基本單位。這是由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行政管理體制所決定的。傳統村落是熟人社會共同體,在共同體內部有互幫互助傳統,有共同的生產與生活資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紐帶,具有天然的信任與監督機制而容易形成合作關系。離開村落環境在陌生人之間建立信任與合作關系,是十分困難的。
中國的文化更適合以熟人社會為基礎,也就是說,在合作社組織內部充分利用熟人關系的信任與合作傳統形成合作機制,在合作社組織之間建立現代契約制度,實現合作社的聯合。此外,中國的行政管理傳統也決定了中國農民合作社要以鄉村社區為單位。
“村集體”不僅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實者。獨立于村組織之外的合作社,往往會成為“孤島”,難融入村落文化體系,與鄉村社區“兩張皮”,甚至出現相互掣肘現象。因此,農民合作社組織應該與鄉村社區一體化,在此基礎上完善合作社功能,實現更大范圍的聯合與合作。
作者系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重農評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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