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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華等:小農戶的集體行動邏輯

[ 作者:王亞華?臧良震?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0-04-13 錄入:王惠敏 ]

摘要:“大國小農”是中國的基本國情農情,對我國農村集體行動進而鄉村治理的成敗具有決定性影響。本文以我國小農戶的特征為切入點,利用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剖析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邏輯,揭示我國小農戶的特征和對農村集體行動的作用機理,并在此基礎上展望未來我國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趨勢。總體而言,小農戶的諸多特征不利于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尤其是自20世紀80年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確立以來,人均資源稟賦不足、耕地細碎化嚴重、農戶持續分化等小農戶特征,是導致我國農村集體行動衰敗的重要原因。長遠來看,土地流轉、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創新和農戶收入提高等因素將有助于扭轉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衰敗,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提供新的契機。

關鍵詞:小農戶;集體行動;農田水利;鄉村治理;鄉村振興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農業農村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是農村公共事務治理形勢十分嚴峻,如農村人居環境惡化、生態環境退化、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等。當前,國內的較多學者針對農村公共事務治理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和探討,總體來看,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些具體領域,如農村灌溉設施建設(蔡起華等,2017)、農村道路建設(王覓琪,2014)、農村環境治理(陳英楠,2006)、農村組織建設(楊光華,2014)及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齊秀琳等,2015)等。針對這些不同的領域,也有學者進一步對農村公共事務治理能力降低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并且涉及的影響因素較多,如村莊層面的村莊規模(Ricks,2016;蔡榮等,2014)、收入異質性(蔡起華等,2016)、村莊制度(Totin等,2014)、村級組織(Hoogesteger,2015)等,以及農戶層面的社會資本(Hoogesteger,2013;許朗等,2015)、耕地面積(Chng,2014)、勞動力(高瑞等,2016)等多項因素。

盡管農村公共事務治理涉及到的領域較為廣泛,并且影響因素也千差萬別,但是從根源來看,農村公共事務治理能力減弱的實質可以歸結為農村集體行動能力的下降(王亞華等,2017)。集體行動是指具有相互依賴關系的個體為了實現共同利益,通過協商等方式形成一致行動的過程(Olson,1965)。在1965年奧爾森出版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對集體行動邏輯進行了解釋,他認為,由于集體利益是公共的,因此集體中的個體成員無論是否付出成本均可以分享利益,這導致集團內廣泛存在“搭便車”現象,最終導致集體規模越大,為了實現共同利益而付諸行動的能力則相應的減弱(Olson,1965)。

對我國而言,我國農村集體行動出現的困境,與“大國小農”的基本國情農情密不可分。小農戶是指以家庭為基本單位,集生產和消費于一體的農業微觀主體(張紅宇,2017)。根據《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截止到2016年,在全國2.07億農業經營戶中,小農戶所占比例高達98.1%,小農戶既是我國農業生產最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我國農村公共事務治理的基礎力量。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明確了“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在“大國小農”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地推動農戶參與農村公共事務治理,尤其是解決當前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的問題,是實現“治理有效”這一目標的關鍵所在。本文基于制度分析與發展(InstitutionalAnalysisandDevelopment,IAD)框架,探析我國小農戶國情特征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的內在機制。通過梳理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歷史演變,揭示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邏輯,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提供有價值的政策參考。

一、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歷史演化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小農戶發展基本上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起伏變化,因此農村集體行動的變化也隨之呈現出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53年。1950年,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提出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截止到1952年年底,新老解放區的4.8億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的土地所有權。1949年至1953年的土地革命,改變了我國傳統的農村社會治理結構,傳統的鄉村社會長老統治的治理模式被廢除,并同時廢除了宗族公田。農村地區在黨的領導下建立了新的社會關系,黨政治理模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得到推廣。在農民土地所有制實行的初期,農村生產等基礎設施亟需完善,小農戶具有共同的集體需求,以小農戶為基本參與單位的農村集體行動初步形成。

第二階段為1953年至1978年。這一階段中,土地等生產資料歸農民集體所有,在這個階段經歷了人民公社時期的從“一大二公”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探索,傳統農村的社會經濟結構被徹底打破。在這一階段,由于農戶不再擁有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因此村級組織對資源具有絕對的控制權,因此能夠有效的動員農戶進行農業生產和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方面,這一時期的體制展現了強大的組織動員能力。

第三階段為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當前中國小農戶現狀的形成主要歸因于20世紀80年代前后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的變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和實施,全國2億多的農戶家庭成為最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原先450多萬個最基礎的農村經營核算單位被取消(蘇星,2007)。在這一階段,土地制度改革使農民擁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小農戶的生產活力得到激發,并成為當前我國最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第三次全國農業資源清查報告,到2016年底,我國共有承包經營戶2.28億戶,耕地面積13.6億畝,平均每戶耕地面積不足6畝。也正是由于從1978年開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政社開始分離,農村公共事務治理也逐步由村集體組織實施,農村集體行動能力趨向減弱。

農田水利灌溉設施是典型的農村公共事務,農田灌溉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歷史演變能夠進一步呈現出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角色變化。以我國的農田水利灌溉設施建設和維護為例,在20世紀50年代前后,在人民公社制度下,農村灌溉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主要由農村集體組織牽頭動員和組織各家各戶參與具體實踐,奠定了新中國水利設施建設的基礎。1978年實施改革開放之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廢除,政府權力逐步從鄉村中退出。雖然農村集體組織能夠繼續動員農戶參與農村灌溉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但由于政府權力的退出,農村集體組織的動員能力相對較弱,小農戶參與灌溉設施建設和維護的程度下降。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之后,“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制度取消,農村集體組織難以有效組織農戶進行農田灌溉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從小農戶參與農田灌溉設施的發展歷程來看,我國農村灌溉集體行動的基本單元由最初的人民公社縮小到村莊,近年來進一步縮小到若干家農戶甚至是單家農戶。公共事務治理由集體合作轉向個體化的趨勢,說明我國農村灌溉集體行動能力全面下降。小農戶參與農村灌溉集體行動的過程,實際上是以家庭為基礎的眾多小農戶所構成社區,在政府的引導下自主選擇參與集體行動的過程。在此過程之中,由于小農戶的個體選擇與集體選擇的不一致,小農戶“搭便車”現象普遍存在,由此導致了集體行動陷入困境(許朗等,2015)。

二、小農戶特征與農村集體行動的邏輯關系

(一)資源稟賦與農村集體行動

“大國小農”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農情,人均資源稟賦不足是我國小農戶的基本特征。根據世界銀行“世界發展指標數據庫”,2014年世界人均可耕地面積為0.196公頃,澳大利亞和美國的人均耕地面積分別為2.002公頃和0.485公頃,而我國的人均可耕地面積僅為0.077公頃,我國的人均耕地面積遠遠落后全球平均水平和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即使與人口和面積與中國較為接近的印度相比,我國的人均可耕地面積也小于印度的0.121公頃。我國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積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40%,而人均占有的草地面積、林地面積和淡水資源量比上述水平還要低。由于我國農業人口比例占總人口比例較高且遠高于發達國家,農民實際人均經營的耕地面積更是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由此可見,人均資源稟賦不足是我國小農戶的首要特征。水土資源作為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對農村集體行動有著較為重要的影響作用。人均資源不足致使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的構建面臨資源約束,從多方面影響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程度,尤其是對農業生產基本公共物品供給產生較大影響。

(二)耕地細碎化與農村集體行動

耕地細碎化進一步加劇了我國小農戶的特性。耕地細碎化是指一個農戶家庭持有多塊不相鄰且面積較小的耕地。耕地細碎化特征在東亞及中東歐地區較為普遍,對我國而言,尤其是在以家庭承包為基本生產經營制度的現實背景下,諸多外在因素導致農戶因耕地細碎化而誘發的分層演化明顯增強(葉春輝等,2008)。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通常基于公平性原則在村級范圍內根據土地的肥瘦、遠近等自然特性對耕地產權進行不斷調整,使得耕地細碎化成為我國小農戶的又一重要特性。耕地細碎化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目前尚未有官方數據。若從人均耕地面積的角度來看,從1983年到2012年,我國的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經營耕地面積始終在1.93畝至2.34畝的范圍內變化,戶均經營耕地面積維持在8畝左右。若從耕地塊數的角度來看,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開展的大規模農村調研結果顯示,我國農戶戶均持有耕地大體在4至5塊之間。這說明,耕地細碎化在我國長期存在且較為嚴重。通常來講,耕地細碎化程度不同的小農戶家庭通常表現出明顯個體特征的行為偏好和需求偏好,其對農村生產類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呈現出不同的偏好,導致耕地細碎化程度不同的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積極性和方式選擇也具有較大差異(呂曉等,2011)。

(三)農戶分化與農村集體行動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持續發展,農村勞動力不斷外流,小農戶的收入結構不斷變化,并呈現出農業總收入在家庭總收入中所占比重持續下降的趨勢,即呈現出“純農戶→兼業戶→非農戶”變化的演化特征。已有研究表明,若以農業總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和20%以下分別為純農戶和非農戶,則從2003年至2016年,我國純農戶、兼業戶和非農戶所占的比例分別由11.18%、55.54%和33.28%轉變為2.9%、73.89%和23.21%(張琛,2019)。伴隨著勞動力的持續外流,農戶自身收入產生了多元化特征,并且農戶之間的收入差異也逐漸拉大,對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勢必形成一定的影響。

三、IAD框架下的小農戶與農村集體行動

(一)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邏輯

IAD框架作為一般性的分析框架,能夠用于系統化的分析各種制度安排中的主要變量,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主要包括行動舞臺、相互作用模式、產出和對產出的評估(Ostrom,2005)。在小農戶參與集體行動這個系統中,小農戶是農村集體行動的參與主體,小農戶的多重特性對農村集體行動產生重要的影響。借助IAD框架,小農戶的特性對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的影響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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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基于IAD框架的小農戶特征與農村集體行動的邏輯關系

根據IAD框架,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的外部因素可以歸結為自然物質條件、經濟社會屬性和通用制度規則三個方面。這三類外部變量不斷影響著由行動者和行動情景所構成的行動舞臺,通過相互作用進而形成產出,產出再反饋影響外部因素,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作用系統。根據以上對小農戶的特征進行分析可知,小農戶的資源稟賦不足、耕地細碎化嚴重、農戶分化現象嚴重等特征可歸結為集體行動的三類外部變量中的某一類,并且具有交叉性。以小農戶的耕地細碎化特征為例,一個小農戶家庭所持有的耕地資源,既可能因地形等條件限制被分割為多塊,又可能因產權分配公平性問題,持有多塊在產權上被分割的地塊;既存在自然細碎化特性,又存在產權細碎化特性,兩者從集體行動外部變量中的自然物質條件和通用制度規則兩個方面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總體而言,人均資源不足、耕地細碎化嚴重、農戶分化等特征,在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的外部因素中可歸屬于不同的概念范疇,同時其自身也通過多種中介機制影響到農村集體行動。

(二)小農戶特征對農村集體行動的影響

第一,耕地資源稟賦與農村集體行動。小農戶的人均資源稟賦不足特性對農村集體行動產生的影響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該特性可能有利于農村集體行動的形成。人均資源稟賦不足,意味著小農戶自身在進行農業生產時所需投入的數量更多,因此為了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小農戶可能會通過參與集體行動的方式降低成本。如對于耕地資源較少的農戶家庭,單個小農戶進行道路、灌溉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方面所需投入的成本較高,小農戶可以通過參與集體行動的方式降低農業生產總成本。另一方面,該特性也能夠對農村集體行動產生負向影響作用。小農戶的人均資源稟賦不足,意味著一定區域范圍內的農戶數量較多,根據奧爾森的觀點,集體行動規模越大,參與集體行動的成員越難以達成集體行動。如在農田灌溉設施維護方面,區域范圍內的小農戶數量越多,有關用水分配制度、灌溉維護制度、交費制度等方面難以達成一致并形成統一的制度規則,使得集體行動難以形成。此外,資源稟賦不足這一特性還通過其它中介機制影響著農村集體行動的形成。如小農戶由于受資源稟賦條件的限制,難以獲取較高的收入,我國城鄉之間的二元結構特征促使小農戶不斷由農村地區向城市地區轉移,導致農村空心化現象嚴重,勞動力外流導致小農戶的村莊歸屬感減弱、農村社會資本減弱、農村領導能力下降,最終導致農村集體行動難以開展(Wang等,2016;高瑞等,2016)。

第二,耕地細碎化與農村集體行動。小農戶的耕地細碎化特性也從正反兩個方面影響農村集體行動。在負向影響方面,我國小農戶所特有的耕地細碎化特征直接降低了農村集體行動的能力,即農戶家庭耕地單塊面積越小、地塊數越多,小農戶參與集體行動的程度越差,即耕地細碎化對小農戶參與集體行動具有負向影響影響作用(Zang等,2019)。此外,小農戶的耕地細碎化特性還從多方面影響到農村集體行動的形成,如耕地細碎化降低了小農戶對農業生產的依賴性、加大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壓力、增加不同小農戶之間的分歧等多種方式減弱農村集體行動能力(Manjunatha等,2013)。在正向影響方面,小農戶的耕地細碎化也可能會間接增強集體行動的能力,其機制是通過土地流轉這一行為產生影響。小農戶的耕地細碎化特性通常會促成土地流轉行為,依靠種植業的農戶其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增大,土地轉入農戶對農業生產依賴性的增強將促使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Sharaunga等,2017)。此外,從村級層面來看,土地流轉將致使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家庭數量減少,合作規模的減少也將有利于農村集體行動。

第三,農戶分化與農村集體行動。農戶分化特性對農村集體行動所產生的影響也具有雙重性。一方面,農戶分化意味著部分小農戶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較高的收入水平有利于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如在農村道路建設或農田灌溉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過程中,需要投入相應的資金以進行維護,如果家庭收入水平更高,更有利于推動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另一方面,農戶分化,也同時說明小農戶對農業生產的依賴程度有所下降,在農戶由純農戶向兼業戶和非農戶轉變的過程中,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下降,農戶在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集體行動之時則參與程度可能有所降低。除此之外,小農戶收入的多元化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農村社區的純農戶與兼業戶和非農戶之間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拉大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集體行動的形成。

第四,小農戶特征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的效應。雖然小農戶的不同特性對農村集體行動產生的影響具有正負兩個方面,但是總體來看,當前小農戶的特性對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影響表現出顯著的負向影響效應。例如,筆者所在課題組運用全國3895戶樣本農戶進行分析后發現,小農戶特性中的耕地細碎化這一特性直接降低了農村集體行動能力(Zang等,2019),此外,通過研究內在影響機制發現,雖然耕地細碎化可以通過土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進而促成農村集體行動,但是耕地細碎化現象的長期存在,導致絕大部分農戶對農業生產的依賴性較弱、與農業生產相關的公共物品的使用或管護制度規則難以形成、農戶在農業生產中面臨著更大的經濟壓力,這幾項中介因素對農村集體行動均產生負向影響作用。上述多項負向作用的疊加,遠遠超過了耕地細碎化對農村集體行動所帶來的正向效應,由此導致實踐中廣泛存在的農村集體行動能力不足的現象。此外,較多學者也進一步證實了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資源稟賦(蔡晶晶,2012)、農戶分化(蔡榮等,2014)等小農戶特性對農村集體行動的負向影響。總而言之,當前我國“大國小農”這一國情農情從總體上阻礙了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通過對上述文獻研究結果進行梳理,構建以下小農戶不同特性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的機制圖(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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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小農戶特征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的機制圖

四、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變遷趨勢

“大國小農”作為我國的基本國情農情,在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內不可能改變。當前,雖然我國小農戶的諸多特性在總體上影響到農村集體行動的形成,但是從發展的角度來看,一些因素的強化將有助于促成未來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程度和意愿。

第一,土地產權制度的穩定有利于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土地是小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獲取農業收入的主要來源,穩定的土地產權制度,有利于農業生產的順利開展,更有利于農業生產領域集體行動的形成。現有的實證研究指出,穩定的土地產權制度有利于促成農村集體行動的成功,并且穩定的產權制度有利于減弱小農戶特性中耕地細碎化這一特性對農村集體行動的負向影響作用(Zang等,2019)。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這為未來我國農業的穩定生產提供了制度基礎,也為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奠定了制度性保障,將有力增進現代農業發展相關的集體行動。

第二,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創新有助于農村集體行動能力的提高。土地的產權細碎化問題是影響農村集體行動的一項重要因素,從地塊面積的角度來看,農業生產過程中面積較小的地塊通常存在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即農業生產成本較高且農業規模經營難以實現。從2004年起,連續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均對“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提出新的要求,在農業社會化服務方面,國內較多農村地區開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托管代耕、農機聯合、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多種農業生產經營方式,這些經營方式在較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規模經營效率,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了小農戶由于人均資源稟賦不足而導致效率下降這一缺陷。因此,通過多種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開展,其目的在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實現農業規模經營(Lu等,2018),多種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開展,有利于克服小農戶耕地細碎化這一特性對農村集體行動的阻礙作用。

第三,土地流轉加速了農村集體行動的形成。小農戶最顯著的特征是人均資源稟賦不足,伴隨著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加速,小農戶的資源稟賦程度將不斷提高,農業規模經營逐步提高,這會導致農村集體行動能力有所增強,尤其是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領域,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能力將逐步提高。根據原農業部的統計,截止到2016年我國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為4.7億畝,占整個二輪承包面積的35.1%,流轉出自家承包地的農戶數量占總農戶數量的30.1%,即2.3億農戶中有7000多萬農戶進行了土地流轉。若從另一角度來看,即有69.9%的農戶家庭和64.9%的耕地尚未參與到土地流轉中,未來我國土地流轉市場具有較大的潛力。未來農業規模經營的開展,有助于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形成。

第四,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有助于提升農村集體行動能力。我國小農戶分化的演化邏輯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制度政策放活和農業轉型發展驅動。在制度政策方面,主要是勞動力政策的變化起到支配作用,即國家對農村勞動力要素由1980年代初期的嚴格管控,到1990年代初期制度政策的放活,再到21世紀國家取消對農村勞動力流動的限制,制度政策由限制到放活再到逐步完善,逐步促進我國小農戶的持續分化(張琛等,2019)。在農業轉型發展驅動方面,農業現代化和城鎮化的持續發展以及農業產業內部結構和農村就業結構的變化在逐步影響著小農戶的持續分化。未來,隨著我國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升,農戶間的差異將逐漸減弱,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能力必然提升。以農村生產類公共物品供給為例,諸如道路、農用建筑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和維護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同時在公共物品供給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組織、管理、交易等成本,因此,小農戶收入水平的逐步提升,有助于降低小農戶在進行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中所面臨的資金壓力,進而對農村集體行動產生積極影響。

此外,還有一些其它因素也將有助于未來我國農村集體行動能力的增強。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賦予小農戶更多的財產權利;隨著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的激活,農村集體經濟的持續發展將為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提供更多資金支持;返鄉創業等政策的逐步落實增強了農村產業發展的動力,提高了農民收入水平,可為農戶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提供更多經濟支持;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提升了農村新能人帶動農業農村發展的能力,有助于提高村莊領導力。

總體來看,中國農村集體行動將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當前我國“大國小農”這一現實條件不利于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但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政策的逐步落實,我國的農村集體行動能力可望逐步增強。圖3展示了上述增進未來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主要因素,及在不同小農戶特征影響農村集體行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正向調節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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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主要因素的潛在正向調節關系示意圖

五、結論和建議

立足于“大國小農”這一中國基本國情農情,本文基于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研究了我國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邏輯,并著重對當前我國小農戶的特征對農村集體行動的作用機理進行了剖析,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未來我國小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趨勢。

本文發現小農戶的諸多特征不利于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開展,尤其是自20世紀80年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小農戶的人均資源稟賦不足、耕地細碎化嚴重、農戶持續分化等特征逐步導致我國農村集體行動能力持續下降;小農戶特征不但對農村集體行動產生直接影響,還通過多種機制作用于農村集體行動,如勞動力外流、社會資本、村莊歸屬感、村莊領導力、農業依賴性、制度形成、經濟壓力、土地流轉、收入異質性等多種中介因素,并且從總體上表現出負向影響作用;盡管當前我國小農戶特征對農村集體行動的形成產生不利影響,但從長遠來看,農業農村發展改革將減弱這些因素的負向作用,如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創新、土地流轉配套政策的完善、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等,都會有助于增進農村的集體行動,因而現階段農村集體行動能力下降的趨勢,未來將會出現逆轉,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在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內,“大國小農”的國情不會從根本上改變,小農戶仍將作為基礎力量推動我國農業農村的發展。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2016—2030年)》的預測,我國的人口總量將在2030年前后達到最高峰,約14.5億人左右,若以城鎮化率70%計算,2030年我國的農村人口數量仍將維持在4.35億人的規模。對未來的中國而言,如何在農村地區實現有效的鄉村治理,進而實現國家的和諧穩定,是必須要面對的重大挑戰。因此,著眼于破解當前我國農村集體行動的困境,本文提出三個方面的建議。

第一,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大力推動農地“三權分置”。耕地資源稟賦不足是造成農村集體行動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通過土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進而提高依賴農業生產的小農戶家庭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積極性,是破解農村集體行動困境的基本思路。在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的基礎上,繼續深化農村耕地制度改革,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積極推動土地流轉,逐步克服小農戶資源稟賦程度差和耕地細碎化這兩個特性在集體行動中所產生的負向影響作用,規范和完善流轉體系,充分維護小農戶在土地分配和調整過程中的各項權利和職能,充分發揮小農戶在農村社區發展中的權利。與此同時,隨著農村勞動力的持續外流,農村土地制度也需基于現實情況的變化進行不斷調整、適應和創新,為留存在農村的小農戶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二,深化農業經營制度改革,推廣新型生產經營方式。農業社會化服務是實現規模經營,進而推動農村集體行動有效開展的重要舉措。繼續深化推動農業經營制度改革創新,大力推動土地股份合作、托管代耕、農機聯合、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方式,通過合理的社會化分工的方式形成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不斷減少資源稟賦程度較弱的小農戶家庭。通過社會化服務的形式提高小農戶參與現代農業生產的程度,提高小農戶的農業收入水平和參與農村集體行動的能力。同時,加快推進農民職業化進程,提升小農戶自我發展能力,提高小農戶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的水平。

第三,大力推動農村產業發展,大力推動農民共同富裕。通過創新農村產業發展方式、推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村產業發展要素流動,不斷提高農村產業發展水平。尤其是注重建立能夠充分吸納小農戶的產業發展利益聯結機制,提高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合作社和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的帶動能力,推動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共同發展,促使小農戶的收入水平得到共同提升,減弱農戶收入異質性對農村集體行動的負向影響,增強小農戶參與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和公共事務治理的能力。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王亞華,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中國農村研究院;  臧良震,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 202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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