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農戶家庭經營是當前以及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小農戶并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難以進行資本密集型的農業生產,小農戶中的純農戶趨向貧困化并與貧困戶交集。作為貧困戶的小農戶,其共同特點是家庭缺乏勞動力或家庭主要勞動力無法就業,在缺乏合作和政策支持的情況下,難以開展勞動密集型的農業生產。在2020年脫貧攻堅任務完成之后,需要將相對貧困戶作為小農戶中的一個特殊類型,制訂更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促進小農戶從傳統到現代的“再小農化”,實現常態化扶貧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銜接。
關鍵詞:小農戶 貧困戶 “再小農化” 常態化扶貧 鄉村振興
2020年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實現之年,也是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收官之年。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脫貧攻堅任務完成后,我國貧困狀況將發生重大變化,扶貧工作重心轉向解決相對貧困,扶貧工作方式由集中作戰調整為常態推進。”對廣大農村地區來說,2020年的脫貧攻堅任務完成之后,依然存在不穩定脫貧戶返貧、處于貧困邊緣的邊緣戶新發生貧困以及相對貧困的出現。為此,2020年之后的扶貧工作需要從攻堅戰轉為持久戰,實現建立解決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機銜接。
本文試圖從小農戶的視角探討2020年之后我國的常態化扶貧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機銜接問題。之所以選取小農戶的視角,是因為在我國廣大農村,農業的經營單位還是以小農戶為主,同時,以農業作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純農戶與貧困戶之間存在較大程度的交集。解決小農戶的生存困境,拓展小農戶的發展空間,與常態化扶貧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息息相關。
一、何謂“小農戶”
從馬克思、恩格斯到列寧,從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到改革開放時期,小農一直被視為保守落后、缺乏效率的化身,需要對之大力改造并加消滅。新中國前30年的農業集體化運動及改革開放后對規模化、現代化農業發展模式的推崇,都殊途同歸地致力于“去小農”。(1)直至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才第一次不含貶義地正面提到“小農戶”,提出“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更是印發了《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小農戶終于進入新時期中國農業發展戰略的視野。《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并沒有對“小農戶”加以界定,只是作如下表述:“小農戶是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單位”,“小農戶是我國農業生產的基本組織形式”,“小農戶是鄉村發展和治理的基礎”,突出小農戶作為農業生產經營及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
在我國現當代語境下,小農戶往往與小農、小農經濟不加區分地混合使用。為了避免對小農的污名化殃及小農戶,葉敬忠辨析了“小農戶”(small farmer)與“小農”(peasant)之別。他認為,“小農”觀念具有意識形態的屬性,而“小農戶”則與價值無涉,小農戶的本質屬性是“以家庭生產經營為基礎的生產力屬性”。(2)但即使將“小農戶”與“小農”作了區分,學界對“小農戶”的認識還是不盡一致。如郎秀云認為,“當代中國的小農戶不再具有傳統小農在自然經濟下生產落后、封閉孤立的小生產屬性,正在并終將成為社會化的商品生產者和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組織資源”,“小農戶是相對于規模農業經營戶而言的,即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且依靠農業經營無法獲得與非農產業大致相同收入的農戶。”(3)作者對“小農戶”的定義事實上出現矛盾,即如果小農戶的農業經營活動低于非農產業或者非農就業(機會成本也低于非農就業)時,小農戶怎么可能往有限的土地中加大勞動力和資本的投入而成為社會化的商品生產者呢?中央有關文件提及“小農戶”時,并沒有將其視為與種植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并列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就是有見于小農戶只能徘徊在低勞動生產效率和排斥技術累進的分散式經營的境地,無法實現農業的集約化經營,所以需要給予特別的政策支持。
小農戶徘徊在低勞動生產效率和排斥技術累進的分散式經營的境地,是不是因為小農戶慵懶還是缺乏理性計算能力?這需要我們深入認識小農戶的特性。
小農戶并非一般的考慮投入和產出的生產單位,而是既是生產單位,也是消費單位,集生產與消費為一體。我們現在所謂的小農戶就是農政學家們筆下的由家庭自己耕作的農場。俄國經濟學家恰亞諾夫1925年在《農民經濟組織》指出,“農民農場中的經濟活動對象與勞動量主要地不是由農場主的資本擁有量決定的,而是由家庭規模和家庭消費需求的滿足與勞動的艱辛程度之間達到的均衡水平決定的。”(4)恰亞諾夫拋開古典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強調家庭的農業勞動不同于資本主義的經濟邏輯,即勞動力再生產(所謂“養家糊口”)的壓力使得農戶在惡劣生存條件下不去計較額外的勞動力成本。
對此,著名農政學家亨利.伯恩斯坦(Henry Bernstein)闡釋道:“與資本主義農場主相比較,家庭小農能夠負擔生產與再生產的成本,且愿意接受更低的消費水平(從而形成自我剝削)”伯恩斯坦區分了“家庭農場”的三種形態,即“為家庭所有的(family-owned)農場、由家庭管理的(family-managed)農場或家庭自己耕作的(family-worked)農場”(5)。恰亞諾夫分析的“農民經濟組織”和伯恩斯坦討論的家庭小農,都是指由家庭自己耕作的農場。
黃宗智先生也是在此意義上使用“家庭農場”的概念,并提出家庭農場的“內卷化”問題。他說:“在人口壓力下,也就是說在土地不足的情況下,一個家庭農場會為生存需要而在土地上繼續投入勞力,邏輯上直到其邊際報酬下降到近乎零,而一個資本主義企業則只是一個生產單位,它會在邊際報酬降到低于市場工資時,停止再雇傭勞動力”。(6)他結合改革開放后中國農村中絕大多數家庭都有人外出打工的事實,提出“半工半耕制度的邏輯”,認為家庭農場在打工潮下依然不會消失,即“人多地少的過密型農業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們外出打工,而外出打臨時工的風險又反過來迫使人們依賴家里的小規模口糧地作為保險。”(7)我們看到,黃宗智先生在分析歷史時期以及“半工半耕”邏輯下的“家庭農場”還是屬于當前中央文件里提及的“小農戶”,但他在論述新時期中國發生的農業的隱性革命時,再度強調了家庭農場在小規模土地上依靠資本----勞動雙密集化的投入,以范圍經濟效益而非規模經濟效益取勝,再度顯示了家庭農場優于資本主義農場的強大生命力。(8)在此,其所謂的家庭農場已經從以往的“內卷化”發展到“去內卷化”,從小農戶變成一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其實又吻合了國家農業部對“家庭農場”的定義,即“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9)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揭示出“小農戶”的特點。“小農戶”不屬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不包括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小農戶”可以進行勞動密集型的勞作,但無法實現資本密集型的農業集約經營,其農產品商品化程度低下。對大多數“小農戶”來說,“半工半耕”的生計安排,進一步強化了其集生產與消費于一體的特點。
二、小農戶現狀及其與貧困戶的交集
根據我們對連片特困山區之一的烏蒙山區涼山彝族地區的調查,結合《中國農村統計年鑒2013》和《中國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資料綜合提要》的數據,得出“越是貧困地區的農戶,越是依賴農業收入,同時也越是遠離農業技術措施的利用”,以及“貧困戶多選擇在自家有限的農地上從事傳統農業”的結論。(10)為了更全面了解我國小農戶的狀況,以下我們利用中國統計出版社分別于2000年、2008年、2019年出版的《中國第一次農業普查資料綜合提要》、《中國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資料綜合提要》、《中國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資料綜合》(以下凡引用其中數據,不再注明具體出處)里的有關數據加以比較分析,考察我國1996年、2006年和2016年三個時間節點以及1996至2016年這二十年來農業經營主體的變化。
“小農戶”的現狀究竟如何?
“小農戶”的耕地規模。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在2019年3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說,“根據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全國小農戶數量占農業經營主體98%以上,小農戶從業人員占農業從業人員90%,小農戶經營耕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70%。全國現有農戶2.3億戶,戶均經營規模7.8畝,經營耕地10畝以下的農戶2.1億戶。”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剔除掉規模農業經營戶,剩下的20345萬戶“小農戶”的戶均經營規模則更小。農村農業部另一位副部長曾撰文稱我國分散的小規模農戶戶均耕地面積大概在5畝左右。(11)而1996年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數據則透露了我國農業戶經營耕地規模構成的更詳細信息,即3畝以下的占30.3%,3-9畝的占53.1%。隨著耕地保護壓力的加大,估計戶均耕地在3畝以下的比例應該更高。
“小農戶”的收入構成。在1996年全國19309萬農業戶中,純農業戶占65.6%,農業兼業戶占20.2%,非農兼業戶占14.2%;在2006年全國20016萬農業戶中,以農業收入為主的戶占58.4%,比10年前減少了7.2%。第一次、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重要結果對比顯示,2006年全國農業戶中從事農作物種植業從業人員的數量比1996年減少了20.4%;第二次、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重要結果對比顯示,2016年全國農業戶中從事農作物種植業從業人員的數量比2006年減少了9.1%。
不管是以農業收入為主的戶比例減少,還是從事種植業從業人員的減少,可以共同說明一個問題,即“小農戶”中“農業兼業戶”和“非農業兼業戶”的比例在較大幅度地上升,從種植業中減少的從業人員轉向第二、三產業就業,打工收入成為主要收入的戶比例在增加。
“小農戶”的勞動力資源狀況。從農村勞動力的文化素質構成看,1996年我國農村從業人員中,不識字或識字很少占14%,小學占42.1%,初中占38%,高中以上占5.9%;2006年我國農村勞動力資源中,文盲占6.8%,小學文化程度占32.7%,初中文化程度占49.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11%;2016年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中,文盲占6.4%,小學占37%,初中占48.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3%。由此可見,2016年與2006年相比,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人員的受教育程度不僅沒有提高,而且還全面下滑。近20年來,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年齡老化及低學歷化的明顯趨勢,說明越來越多的優質勞動力離開農業進入二三產業。
由上可見,今天“小農戶”的耕地規模越來越小,勞動者年齡越來越老化,受教育程度越來越低,優質勞動力越來越向二三產業、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單位轉移,“小農戶”中純農業戶或者以農業收入為主的戶比例逐年降低。這些信息客觀地反映了小農戶的發展困境,反映了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理性選擇,也反映了脫貧攻堅轉移農村勞動力實現非農就業的成效。但在此趨勢下那些仍然以農業收入為主的純農戶則趨于貧困化,其與貧困戶的交集也越來越普遍。
以上判斷可以從新近公布的其它全國性權威統計數據中得到印證。全國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顯示,東部地區從事非農行業的農戶占47.3%。而與之形成對比的是,《中國農村貧困監測報告2017》顯示我國貧困地區高達81.6%的女性勞動力和60.3%的男性勞動力在從事第一產業;2014-2016年農村居民在農業上的經營凈收入增長連年遞減,分別為6.8%、4.6%、1.1%;貧困地區農村收入結構中農業收入占22.8%,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19.7%。(12)農業收入增速最慢,從而出現越是依賴農業收入就越容易出現貧困,以及越是貧困地區的農戶就越是依賴農業收入的現象。來自《中國扶貧開發年鑒2018》的最新數據也證明了這一點,2017年貧困地區農村居民收入中工資性收入占34.2%、農業經營凈收入占22%,而全國農村居民收入中工資性收入為40.9%、農業經營凈收入占18.8%。(13)當然,2006年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有關數據更為直接表明了純農戶與貧困之間的關系,即截至2006年,農村中從事純農業的農戶占全部農戶的比重,省級貧困村為85.25%,省級以下貧困村為82.12%,而非貧困村為73.24%。也就是說,越貧困的地區,從事純農業的農戶比重越高。省級貧困村(最為貧困的村)中從事純農業的農戶比重比非貧困村高出12個百分點,差別比較明顯。
以上情況表明,“小農戶”中純農戶的貧困化及其與貧困戶交集的現象客觀存在。
三、作為貧困戶的小農戶
中國的扶貧已經進入最后的攻堅階段,這個階段的貧困戶、邊緣戶或者返貧戶大多是屬于特殊的小農戶,其家庭狀況具有一定的共性。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綜合資料顯示,2016年農戶的戶均人口數是3.71人,戶均勞動力是1.51人。假定其中一人能夠外出打工,并以其每月工資純收入800元算,每年工資純收入9600元。除以戶均人口3.71人,即使這個家庭沒有任何其他收入來源,其人均年收入也達到國務院扶貧辦2011年確定的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的國家扶貧標準。也就是說,只要有一人外出打工,就可以讓全家脫貧。而目前仍然屬于貧困戶的家庭,肯定是因為缺乏勞動力或者有勞動力但無法外出打工。
農村貧困家庭缺乏勞動力的原因,大多是因為家庭成員身體殘疾(包括智障)或者患病。而貧困家庭主要勞動力沒有工作,有可能是文化程度或者技能的限制無法實現非農就業,也可能是因為家中有病人需要長期照料而無法抽身。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自2008年起開展大型調查項目“中國城鄉困難家庭社會政策支持系統建設”,多位研究者使用這一調查數據分析城鄉困難家庭的特征,一致印證了上述判斷。
林閩鋼等借助“中國城鄉困難家庭社會政策支持系統建設”數據庫中2013年的調查數據,指出家庭主要成員沒有勞動力、家庭主要勞動力沒有工作、家庭成員疾病負擔重、家庭成員需要長期照料是農村家庭的主要致貧因素,這些因素都可以歸結為缺乏勞動力。缺乏勞動力在“單因致貧”、“雙因致貧”和“三因致貧”中都位居第一。在農村貧困家庭對社會服務的需求中,“勞動就業服務”位居第二(14);江治強則對城鄉困難家庭成員患病情況作了詳細分析,2016年城鄉困難家庭成員患慢性病的比例高達52.2%。而農村困難家庭中有1人患大病的占比為21.67%,至少1人為殘疾人的占比為37.78%,至少1人患慢性病的占比為40.66%。另外,至少有1人需要長期照料的家庭占比為34.34%,由家人或親屬照料的占94.86%。(15)
農村貧困家庭成員患慢性病或重度殘疾需要家庭成員長期照料,這屬于“因病致貧”中最嚴重的情況。如果是因為支付危急重病高額醫療費而致貧的,其家庭困境期其實并不會太長。而家庭成員患慢性病或重度殘疾需要長期照料的家庭,勢必導致該家庭困境周期長,并大大削弱其脫貧能力。劉璐嬋認為無勞動能力、疾病、失業是貧困家庭的新三座大山,使大部分貧困家庭陷入了不可自拔的境地。因為不僅疾病和長期照料限制家庭成員長期內無法進入勞動力市場,而且長期脫離勞動力市場還會導致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與市場需求脫節。在此,中東部與西部的情況有所不同。中東部地區農村貧困家庭面臨的主要困境是家庭主要成員沒有勞動能力,西部地區農村貧困家庭面臨的主要困境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沒有工作,此種情況占44.24%。(16)但西部地區農村貧困家庭成員需要長期照料的比例又低于東中部地區,可見其無法就業的原因不是因為脫不了身,而可能是因為缺乏就業機會或缺乏技能。
如上所述,在農村貧困家庭中,一方面是家庭主要成員沒有勞動能力,另一方面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沒有工作。前者好理解,因為患病或者殘疾。后者稍復雜一些,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所謂沒有工作,是指沒有在農業之外的二、三產業就業,其原因有可能需要長期在家照料病患者,也有可能沒有就業的技能,更有可能參加了作為幫扶措施的免費技能培訓之后仍無法外出就業。
黃宗智先生在分析華北、江南的“小家庭農場”時提出“過密化”、“內卷化”的問題。但“內卷”或“過密”的前提是人口壓力大,小農戶去“內卷化”的辦法是通過外出打工、“半工半耕”,或者通過資本投入形成資本密集型的高附加值的農副產品生產,從而實現隱性農業革命。但是,一般小農戶的這種生存與發展邏輯都不會在作為貧困戶的小農戶那里體現出來。因為作為貧困戶的小農戶既無資本,也缺乏勞動力,勞動密集型或資本密集型的農業生產皆與他們無緣。所以,作為貧困戶的小農戶的發展亟需外力介入推動。
四、扶持貧困小農戶的長效機制
貧困小農戶的能力非常有限,其小規模農業生產欲達到脫貧之效,需要政府針對貧困小農戶的共性,從常態化扶貧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的高度,統籌資源,形成扶助貧困小農戶的長效機制。
由于我國理論界長期存在對“小農”的污名化現象,這直接影響到三農部門在制訂和實施農業政策時出現“去小農”傾向。這種傾向可以歸結為“扶大不扶小,扶強不扶弱”。(17)2001年11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做出“扶持產業化就是扶持農業,扶持龍頭企業就是扶持農民”的論斷,極大推動了各級政府大力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熱潮。縱觀2004年以來的中央一號文件,基本上都在強調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過其間經歷了一些變化,即前期階段重在突出農業龍頭企業,后來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提,并在排序上將農業龍頭企業置后。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政策導向讓在數量上占農業經營主體98%以上,從業人員占農業從業人員90%,經營耕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70%的廣大小農戶,在改革開放以來的近40年的時間里,無法從我國農業政策中直接受惠。直到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之后,2019年和202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終于對政策表述作了調整,在提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時只強調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如“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2019),“重點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2020),并且第一次在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及“落實扶持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政策”、“為一家一戶提供全程社會化服務”(2019),“將小農戶融入農業產業鏈”(2020)。將小農戶納入惠農政策的受惠對象,集中體現于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明確提出充分發揮小農戶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加快構建扶持小農戶發展的政策體系,促進傳統小農戶向現代小農戶轉變,讓小農戶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作為貧困戶的小農戶在脫貧攻堅政策的大力扶持之下,于2020年脫貧固然不成問題,但由于此類家庭情況特殊,其返貧的可能性仍然很大。這就需要我們在建構和落實扶持小農戶發展的政策體系時,將作為相對貧困戶的小農戶視為小農戶中的一個特殊類型,制訂更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這樣才能將2020之后的常態化扶貧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機結合起來。
我們知道,農業的季節性生產特點,雖然無法讓農民實現充分就業,但可以實現彈性就業,可以容納半勞動力,可以容納農民起早貪黑式的零碎勞動時間,可以容納小量、頻繁和多樣的手工勞作。所以,缺乏全勞動力或者家庭勞動力因為需要照料病患而無法外出打工的貧困戶選擇農業完全是無奈之舉。有鑒于此,目前的貧困戶即使在2020年脫貧之后,由于其家庭困境周期長,依然只能以小農戶的方式在農業領域就業。如何用足用好國家在新時期制訂的扶持小農戶的政策,應該成為我們在2020年之后即所謂“后扶貧時代”里解決貧困戶脫貧后的返貧、處于貧困邊緣的邊緣戶發生貧困以及相對貧困問題的重要措施。為此,我們有必要檢討此前的扶貧經驗在“后扶貧時代”的適用性問題。
第一,“一戶一策”的問題。在此前的扶貧實踐中,“責任到人、規劃到戶”的“雙到扶貧”,以及由此發展出的“一戶一策”的精準扶貧,不失為快速提高貧困戶收入的有效經驗。但“一戶一策”的扶貧方式也可能形成零散化的格局,妨礙貧困戶之間的協作。在農業生產環節上,小農戶固然是以家庭作為生產組織和管理單位,但因為作為貧困戶的小農戶基本上都缺乏勞動力,難以開展勞動密集型的農業生產,所以,他們之間的勞動力合作變得非常有必要。而在農業產業鏈的其他環節,更是需要一定程度的合作,這樣方可保證小農戶分享到農業產業鏈上產生的附加值(詳見后續論述)。
我們知道資本主義農業選擇的是規模化單一種植模式,是以規模經濟效益取勝。而小農戶的生產顯然不會產生規模經濟效益,但可以實現黃宗智先生所謂的“范圍經濟效益”,即“由單個生產單位結合兩種以上的相輔產品”實現的經濟效益,如種養結合的秸稈養殖,如用農家余羹剩飯養豬,再用豬糞肥田等。他還進一步提出“不同層面的不同最佳規模”(differential optimums of different levels)概念,如在耕種層面可以是小家庭農場,在食品加工尤其是銷售層面則需要一定的規模,因為中國的消費者越來越需要一個廣為人知的成規模的品牌。所以“范圍經濟效益”也就是“縱向一體化”的效益。(18)此前乃至現在依然流行的由農業龍頭企業主導的“公司+農戶”模式也是在“不同層面的不同最佳規模”實現了“縱向一體化”的效益,但公司與農戶之間嚴重的不平等關系,導致農戶的利益經常受到損害。同時,農業龍頭企業壟斷了農業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小農戶成為了類似工廠流水線上“打工”的“打農”者,基本失去農業生產的自主性,不僅沒有得以“賦能”,反而遭遇被“去能”。(19)因此,近年對惠農政策加以調整,即不再推崇“公司+農戶”模式,而是讓小農戶充分發揮其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性,推動小農戶之間的合作,實現小農戶可以分享到的“縱向一體化”效益。這在202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里得到進一步的落實,即“重點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訂單農業、入股分紅、托管服務等方式,將小農戶融入農業產業鏈”。我們在完成脫貧攻堅任務之后,需要及時地將偏向“一戶一策”的精準扶貧方式調整為大力推動相對貧困的小農戶之間的合作,并視之為常態化扶貧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
第二,技術培訓的問題。在此前的扶貧實踐中,有鑒于貧困地區勞動力因為文化程度低,缺乏勞動技能,無法外出打工實現非農就業,所以,我們在扶貧實踐中非常注重技能培訓。但由于貧困人群的文化程度低,健康狀況比較差,能夠接受技能培訓的比例依然不高,培訓效果也有限。2016年,貧困地區農村常住勞動力中27.4%接受過技能培訓,其中,21.6%的勞動力接受過農業技術培訓,13.6%的勞動力接受過非農技能培訓。雖然無法了解技能培訓的具體內容,但可以從其外出就業的情況可見一斑。如2016年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中,從事建筑業的人最多,占35.3%。(20)我們知道建筑工地上的農民工往往都是干苦力的,基本上不太需要特殊技能。可以說,貧困地區勞動力外出務工首選建筑業的情況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以上技能培訓的效果欠佳。
在扶貧工作中,我們似乎已經習慣于不把農民從事農業視為正當的就業,所以,當人們說“貧困家庭主要勞動力沒有工作”時,是指其主要勞動力無法實現非農就業,相應地,扶貧工作中的技能培訓也主要是針對非農就業的技能培訓。如果我們正視貧困小農戶的處境,就應該認識到在解決其家庭主要勞動力和作為輔助勞動力的部分輕度慢性病患者、輕度殘疾者在地在家就業問題上,最為可行的途徑莫過于對其在自家承包地上從事小規模農業生產提供幫助。這樣,對相對貧困戶的技能培訓,就應該致力于農業技術的培訓,其培訓內容應該主要圍繞相對貧困戶如何開展符合生態原則的農業生產,而并非圍繞如何進入現代化規模化農業企業打工。
第三,關于土地流轉問題。在“扶大不扶小,扶強不扶弱”的政策導向之下,一些地方及基層政府好大喜功,把規模化單一種植視為中國農業發展的唯一選擇,從而制訂各種獎勵措施,為龍頭企業掃清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各種障礙,強勢推動小農戶的承包地流向農業龍頭企業。我們知道,對有可能外出打工的小農戶來說,土地流轉后可以以打工收入作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承包地有可能被視為“雞肋”,土地流轉租金聊勝于無。但對今天小農戶中的純農戶或貧困戶來說,在有限承包地上的種植可以方便于隨時隨地吸納家庭中無法外出打工的勞動力和半勞動力,這些無法進入勞動力市場的特殊勞動力可以靈活實現自雇勞動或者“自我剝削”,其產生的價值,可以養家糊口,也可能在政府幫助其加入現代農業產業鏈之后進一步帶來經濟效益。
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的《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指出,“當前和今后很長一個時期,小農戶家庭經營將是我國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好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扶持小農戶的關系。既要把準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業現代化必由之路的前進方向,發揮其在現代農業建設中的引領作用,也要認清小農戶家庭經營很長一段時間內是我國農業基本經營形態的國情農情。”中央文件在此特別強調處理好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扶持小農戶的關系問題。因為資本密集型的規模化農業對小農戶具有明顯的排斥效應,離開土地的農民既可能是剩余勞動力的溢出,也可能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被擠出。(21)如果農業龍頭企業的土地流轉規模不受到控制,就可能導致小農戶中的純農戶或貧困戶失去土地經營權,也可能導致一些返鄉的農業創業者無地可耕的局面出現。(22)不言而喻,“適度規模”意味著并非規模越大越好,也意味著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要掌握好“適度”,必須具有很強的政策水平,只能根據各地人地關系、城市化水平、農業生產條件的具體情況加以綜合衡量。在土地流轉、發展規模化農業的過程中,只有掌握好“適度”,才能處理好與小農戶的關系。所以,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4月26日在全國農村改革座談會上指出:“放活土地經營權,推動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政策性很強,要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在2020年脫貧攻堅任務完成之后,小農戶中貧困戶的返貧及其可持續發展問題,絕對不是靠將其承包地流轉出去收取租金就可以解決的。在土地流轉問題上,我們應該更加謹慎地把握土地流轉的度,切不可依靠行政力量一味追求土地流轉的規模。
第四,“再小農化”問題。荷蘭農政學家范德普勒格(Jan Douwe van der Ploeg)提出“再小農化”(repeasantization)概念,他希望提高小農的能動性和自主性,“建立和鞏固一個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資源庫,這使得人與自然的協同生產成為可能,這種協同生產方式與市場相互作用,從而保證了小農的生存和未來的希望。”“再小農化”強調小農要擺脫對資本的依附,就得認識到諸如土地、動物、植物、水、土壤生物和生態循環應該是自己可以控制和管理的資源庫(resource base)(23)在小農戶因為弱勢而失去自主性的情況下,“再小農化”其實是需要國家在各個環節推動支持的,誠如黃宗智先生所言:“思考中國的農業問題,必須認識到小規模農業將長期延續的現實,而小規模農業的現實則突出了國家扮演關鍵角色的必要。”(24)在鄉村振興的背景下,為了使國家扶持小農戶的定位更為清晰,需要構建扶持小農戶發展的政策體系,將對小農戶的社會化(實為市場化)服務調整為公益化服務。
《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是國家全面扶持小農戶的綱領性文件,其中特別提到“促進傳統小農戶向現代小農戶轉變”,“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這也可以視為“再小農化”。
從“再小農化”角度看,“現代小農戶”首先應該指其可以按照生態文明的原則自主控制管理“資源庫”,從事生態農業生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用化肥施用量從1979年的1086.3萬頓劇增到1999年的4142.3萬頓(25),小農戶的農業生產過度依賴化肥,偏離科學種田,同時也造成了不可忽視的農業污染。全國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高達89%的普通農戶未受過農業專業技術培訓;在水源比較豐沛的東部和中部地區,卻分別有36.9%和35.7%的農戶和農業生產單位使用地下水進行農田灌溉,由此可見地面農田水利設施荒廢之程度。所以,國家應該在農業生態環境(如土壤、河流污染治理等)改善、讓小農戶受益的農業基礎設施(如水利灌溉系統、田間道路、高標準農田等)建設、生態農業技術(如測土配方、良種培育、病蟲害防治、生態耕作法培訓等)公益化服務方面下功夫。
“現代小農戶”還必須是組織起來的小農戶,只有組織起來了,才能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早在新中國建立前夕,毛澤東主席就在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報告中指出:“在今天,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們的農業和手工業,就其基本形態說來,還是和還將是分散的和個體的,即是說,同古代近似的。誰要是忽視和輕視了這一點,誰就要犯‘左’傾機會主義的錯誤”,但是,“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是可能和必須謹慎地、逐步地而又積極地引導它們向著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發展的,任其自流的觀點是錯誤。必須組織生產的、消費的和信用的合作社”。(26)在新中國成立后的合作化運動中,毛澤東主席也清醒地看到那些由窮農戶組成的合作社是非常需要得到黨和國家給予實實在在的組織支持和物質支持的,絕非單靠精神勝利法就可取勝。他在給河南省安陽縣南崔莊福利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功經驗報道《誰說雞毛不能上天》寫按語時指出:“在干部方面,又其次,在物質力量例如貸款方面,如果都得不到黨和國家的支持,合作社就會發生很大的困難。”(27)但在經歷了人民公社解體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中國農村,廣大小農戶已經善分不善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規定的統分結合的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近乎名存實亡。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綜合資料顯示,截止2016年,全國普通農戶參加新型農業經營組織或形式的比重還很低,如參加農民合作社的僅占4.4%,參加專業協會的僅占0.3%。小農戶組織化程度低的原因在于無人愿意付出組織成本,所以關鍵是必須將再組織化視為政府在脫貧攻堅以及鄉村振興中首要的公共產品供給,由政府支付組織成本(如山東省煙臺棲霞市由黨支部領建農民合作社),把小農戶組織起來,成立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保證生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規模化,公益化的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設備以及物流服務網絡和村級電商服務站點建設,公益化的農產品品牌注冊、綠色和有機產品認證,建立起小農戶可以自主掌握自由融入的農業產業鏈,這樣小農戶才能獲得農產品在產業鏈延長之后的大部分增值,真正實現以小農戶為主體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經由國家推動的“再小農化”可以有力地將小農戶中的純農戶、邊緣戶、相對貧困戶組織起來,幫助小農戶解決其在發展生態農業過程中的一系列困難,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這既是以常態化扶貧手段解決相對貧困問題,也是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具體落實。而且唯有如此,鄉村振興戰略提出的“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這五大方面才能獲得連帶與整體的達成,小農戶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也方可得以充分發揮。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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