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大量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中國農戶出租農地、離開農業的現象日益普遍。為了考察農戶“離農、進城”后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本文在構建經濟性占有、情感性占有與農地退出意愿分析框架的基礎上,利用黃淮海農區農戶調查數據,采用內生處理Probit模型實證分析了離農對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部分離農或完全離農都會顯著降低農戶的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經濟性占有狀況越好,農戶對土地的情感性占有需要越強,承包權退出意愿越弱;出租農地的離農行為,對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有穩定可靠的負向作用。因此,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離農、進城”農戶有償退出農村土地,“不在地主”大量出現將難以避免。
關鍵詞:農地出租;不在地主;土地承包權退出;內生處理Probit模型
一、問題提出
“離農、進城”農戶占有大量農地,是很多國家在城鎮化和農業轉型中都曾遇到的問題。以日本為例,1980年頒布的《增進農地利用法》明確鼓勵離農農戶將農地轉讓給專業農戶[1],且政府對擁有農地的非農戶征稅,但仍然有大量“離農、進城”農戶繼續持有農村土地而不退出。2015年底,日本有多達141.4萬戶生活在城鎮卻持有農地的非農戶,全日本11.30%的農地掌握在他們手中[②]。舒爾茨[2]指出,“由于不在的一方不能獲得充分的信息,往往就不能有效地作出處理這些細節,尤其是利用應用知識進步的決策”,農地的不在所有制(absenteeownership)會造成農業經營效率損失,因此歐洲和美國“總的傾向仍然是有利于所有者兼經營者的農業單位”。近年來,隨著中國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很多農戶將農地出租出去,農地流轉面積持續增加。不過,當前中國的農地流轉主要是“三權分置”下的農地經營權租賃。雖然包括“十三五”規劃綱要在內的中央文件多次提出,支持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土地承包權,并在一些地方進行了土地承包權退出改革試點,但總體來看,當前農戶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的通道非常有限,相關研究也比較缺乏。
落實中央改革精神,讓“離農、進城”農戶退出農村土地承包權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有助于緩解城鄉收入差距。農業的比較效益低。與仍在農村從事農業的農戶相比,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離農農戶,一般能力更強、收入更高。如果“離農、進城”農戶繼續保有農地,將成為在城鎮定居但擁有農地的新時期“不在地主”[3],其收取的農地租金,實質是城鎮對農村財富的掠奪[4]。在“城市像歐洲、農村像非洲”的隱喻下,繼續從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汲取財富,既不符合國家的大政方針,也有失社會公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進農業轉型發展、提高農業經營效率。農地產權形式會影響農地長期投資,進而影響農業績效和農戶經營收益[5-6],而中國目前的農地租賃存在明顯的“短期化、非正式”特點[7],農地資源存在市場配置失靈[8]。土地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要素,其配置不合理,會損害農業生產效率和農業高質量發展[9-10]。因此,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需要引導“離農、進城”農戶退出農村承包地,讓務農者獲得更多土地資源和更穩定的土地使用權。
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4月在安徽小崗村座談時指出,“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依然是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基于當前中國農地出租十分普遍、農戶持續向城鎮遷移的客觀現實和發展趨勢,學界應當回答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農戶出租農地的離農行為,是否會促其退出農村土地承包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意味著政府應當優化制度安排,以避免農戶離開農業后成為“不在地主”。因此,本文從中國的國情農情出發,構建理論分析框架,進而基于農戶調查數據計量分析農戶離開農業后是否愿意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有較強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二、理論分析:經濟性占有、情感性占有與農地退出意愿
國內一些學者從農村土地具有多種價值屬性出發,將“離農、進城”與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結合起來考察,發現是否出租農地、是否有成員定居城鎮、非農收入是否穩定、社會保障水平等因素都會影響農戶的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11-13]。國外也有學者研究了農民鄉城遷移中的農村土地轉讓,發現人們離開農業農村后是否賣掉農地是基于經濟收益和安全需要做出的理性決定[14],農地確權能夠促進農民轉讓農地及向城鎮遷移,從而推動農地資源的優化配置[15-16],但農地非農業生產價值的增加,會抑制農地持有人的農地出售意愿,導致效率更高的農戶難以獲得更多土地[17]。這些文獻對于理解城鎮化和農業轉型中的農民與農地關系有重要作用。但現有文獻未能將農地的多元價值性納入規范的統一分析框架,也未能直接回答農戶“離農、進城”后是否愿意退出農村承包地這一重要問題。
對中國農民而言,農地不僅有經濟價值,還有非經濟價值[4]。有學者把非經濟價值進一步分為身份價值和社會價值,其中社會價值以農地具有社會保障、就業保障功能為核心[8, 18],即所謂的農地“保障替代”作用[19-20]。農地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滿足了人們的需要。借鑒費孝通[4]的農地價值二分法,本文把人們的農地占有需要分為兩類:經濟性占有需要和情感性占有需要。農地的經濟性占有,是指占有農地能夠給占有者帶來經濟上的收益,比如自己耕種時的農產品產出收入、出租時的租金收入或者轉讓時的一次性出售收入。根據馬斯洛的層次需求理論,農地的經濟性占有主要滿足人們生理上和安全上(經濟目的)的需要,對應農地的經濟價值。顯然,農地的保障替代作用主要滿足了農戶的經濟性占有需求。所謂農地的情感性占有,是指農戶不僅在意占有或處置農地帶來的經濟收益,還看重擁有農地帶來的情感滿足,因而即便給予的補償明顯高于市場均衡價格,農戶卻拒絕出售農地產權這樣一種情況。除身份認同、鄉土情結外,“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成就感以及讓農地“有在那里”[21]的心理滿足感等,也會引發人們對農地的情感性占有需要。
農地經濟性占有和情感性占有狀況都會影響農戶的效用,因此可以把典型農戶在時占有農地的效用設定為,其中和分別為經濟性占有和情感性占有狀況。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人們之所以對農地有情感性占有需要,歸根結底是因為農地具有經濟價值,獲取經濟價值過程中產生了情感,或者說情感性占有需要是經濟性占有衍生出來的。因此,可以借鑒Constantinides[22]和陳彥斌等[23]的思路,將對農地的情感性占有需要定義為過去經濟性占有的加權平均和:
(1)式中的是家庭組建之初的農地情感性占有需要;參數度量情感性占有需要形成的強度,越大,意味著過去的農地經濟性占有對當下情感性占有需要的影響越大;是反映權重變化的參數,越大,表明過去的農地經濟性占有對當下情感性占有需要的影響越小;若,則農地的情感性占有需要與過去的經濟性占有狀況無關。
假定農地占有的效用函數像普通的效用函數一樣二次連續可微,且有,即改善當前的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而不改變過去的經濟性占有水平或者說不改變農地的情感性占有需求,會增加農戶的效用;,即改善過去的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或者說強化情感性占有需要而不改變當前的農地經濟性占有水平,會減少農戶的效用;和,即效用的改變以遞減的速度進行。農戶通過調整不同時期的農地經營規模和方式來改變經濟性占有水平,使家庭存續期內的預期總效用最大:
定義農戶效用的值函數為:
其中,為條件期望算子,為效用的折現率。在時,農地經濟性占有的邊際效用為。與普通的效應函數不同,這一導數考慮了時農地的經濟性占有對農戶此后情感性占有的影響。定義不同的時期和,,農地經濟性占有效用的邊際替代率為:
中國的農地仍處于二輪承包期,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制度安排下,可以合理假定自二輪承包至出租農地前的所有時間農戶都有一個不變的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即。針對這種特殊情況,Ryder和Heal[24]已經證明,必定存在一個,,在時,隨著農地經濟性占有的增加,其效用的也會增加。由于農地的情感性占有需要是過去經濟性占有的加權平均,上述結果表明,農地的經濟性占有與情感性占有具有臨近互補性,或者說相對遠期而言,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的改善,會讓農戶近期的情感性占有需要增強。考慮到富人有更強的鄉土情結,上述結論不難理解。
在農村勞動力持續向非農領域轉移、農地出租普遍存在的情況下,農地的經濟性占有是一個綜合性概念,不僅包括自耕、出租等不同的農地經營方式,還涵蓋了農地的保障替代作用,故可以根據收益來源不同,把農地的經濟性占有具體分為自耕、出租和保障替代三類。在農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時,農戶獲得經營收益、租金收益和保障替代潛在收益。一旦農戶出租全部農地(完全離農),農地將主要發揮兩個作用:保障替代和滿足農戶的情感性占有需要[③]。中國人均占有的農地較少,大部分農戶家庭都有富裕勞動力,農業機械對勞動的替代進一步釋放了本就豐富的農業勞動力,因此農地出租通常都伴隨著家庭勞動力向非農領域的轉移,可以用農地出租情況反映農戶離農狀況。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說:農戶出租農地的離農行為,可以改善農地的經濟性占有狀況,強化情感性占有需要,從而抑制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
三、方法、數據與變量
(一)計量方法
分析農戶離農與承包權退出意愿之間的因果關系,首先要進行因果效應識別。由于無法同時觀測到一個農戶在離農與不離農兩種狀態下的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所以不能直接考察離農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另外,農戶是否選擇離農,是其基于多種因素做出的綜合決策,而非隨機分配的結果。為了分析離農對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本文通過構建內生處理Probit(endogenous treatment probit,ETP)模型,進而采用“反事實”分析框架,估計離農情況對農戶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的處理效應。
首先,農戶是否離農是自我選擇的結果,即處理變量是內生的。典型農戶是否離農可表示為:
(5)式中,表示農戶離農選擇的潛變量,表示影響農戶離農選擇的變量,為待估計系數,為隨機誤差項。表示實際觀測到的農戶離農的選擇結果,表示農戶離農,表示農戶未離農。
其次,把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的結果方程設定為:
(6)式中,和分別表示離農、未離農兩類農戶承包權退出愿意的潛變量,它們決定了觀測到的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二元選擇變量和;和表示可觀測的影響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的變量;和為待估計系數;和為隨機誤差項,假定其服從均值為0的正態分布。
內生處理Probit模型可以同時估計以下三個方程:
(7)式是農戶的離農選擇方程,(8)式是處理組對應的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結果方程,(9)式是控制組對應的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結果方程。為了識別因果效應,消除兩個誤差項和的相關性,(7)式的中至少應包含一個影響但不影響的工具變量(IV)。
最后,在內生處理Probit模型估計的基礎上,可以計算離農對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的處理組平均處理效應(ATT)和全樣本平均處理效應(ATE)。計算方程如下:
(二)數據來源及說明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城鎮化進程中農戶土地退出及其實現機制研究”課題組于2018年1~3月在黃淮海農區完成的農戶問卷調查。由于年輕農民平時較少在村,為減少樣本選擇偏差,課題組特意于春節前后、年輕農民返村期間進行農戶抽樣問卷調查。調查問卷由經過培訓的調查員對戶主或家里的主事人一對一完成訪談完成。調查員主要是來自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人文與發展學院的研究生。首先,在黃淮海農區318個縣(市、區)中隨機抽取20個,并對其中3個進行調整以平衡樣本的空間分布,最終樣本縣(市、區)分布為:山東、河南、河北三省各5個,安徽、江蘇兩省各2個,天津市1個[④]。其次,在每個樣本縣(市、區)隨機選擇2個鄉鎮、每個鄉鎮2個村、每個村15戶左右農戶入戶調查。為得到農戶層面的詳細信息,在訪談過程中,調查員鼓勵家庭成員對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等農戶層面的問題進行交流討論。
本次調查共得到1026個有效樣本。農戶離農方面,除1戶農戶因二輪承包時放棄承包而沒有農地外,在剩余的1025戶農戶中,有148戶把全部承包地租賃出去,成為持有農地但完全退出農業生產的非農戶,另有193戶把部分承包地部分租賃出去。承包地全部出租與部分出租的農戶合計占比33.27%。農戶兼業方面,除11戶租入農地開展規模經營的農戶2017年農業經營凈虧損外,在剩余的1015戶農戶中,非農收入超過農業收入的“二兼”以上農戶比重為81.28%,略低于全國總體水平。因分析特定的農戶群體時,需要剔除一些不適用的樣本(如分析農戶是否出租部分承包地時,應剔除把全部承包地都出租的樣本,以真正考察部分而不是全部出租),再加上個別樣本二輪承包時沒有承包農地或數據缺失,本文最終使用的樣本有所減少,且考察不同被解釋變量時樣本數量存在差異。
(三)變量及其描述性統計
1.被解釋變量。農戶的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是本文的被解釋變量。退出補償價格對承包權退出意愿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但當前中國的農村土地退出市場尚未形成,承包權退出價格亦不得而知。馬克思指出,“土地價格不外是資本化的因而是預期的地租”[25]。為了控制價格因素的影響,本文采用替代市場法,以農戶所知的當地農地出租的最高年租金乘以40年[⑤]作為承包權退出補償價格,詢問其是否愿意把部分承包地出售給國家。之所以詢問農戶是否愿意把土地承包權出售給國家,主要原因是當前私人之間的土地承包權轉讓受到嚴格限制,雖然作為發包方的集體可以有償回收農戶退出的承包權,但他們缺乏補償能力和需求,政府是合法且有補償能力的受讓方。而且,政府主導的農地轉讓在國內外有很多成功實踐。
2.關鍵解釋變量。本文關注的是以農地出租反映的離農情況對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根據農地出租的比例不同,關鍵解釋變量主要有兩個:一是與農地部分出租對應的部分離農;二是與農地全部出租或農業收入為零對應的完全離農。除已經部分或全部離農的農戶外,還有一些農戶想出租農地或者說想離農。為了從“未離農—部分離農—完全離農”整個鏈條上分析離農對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本文在穩健性檢驗時,將農戶是否想部分離農(未離農但期待離農)作為關鍵解釋變量。另外,借鑒豐雷等[26]的思路,本文用農戶所在鄉鎮其他農戶流轉的農地面積與經營的農地總面積之比(反映當地農地租賃市場繁榮程度),作為農戶是否離農或想離農的工具變量。
3.其他解釋變量。城鎮化進程中,農戶是否愿意退出承包權、放棄農村土地,是工農、城鄉各自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的結果。參照相關研究成果[11,13-14],本文對戶主個人特征、家庭特征、城鄉聯系特征等變量加以控制。因農地對戶內所有勞動力可能都具有就業保障、社會保障功能,為了控制農地的保障替代作用,本文在城鄉聯系特征中加入了農戶層面的非農就業穩定性這一變量。另外,為檢驗可能存在的“U型”或“倒U型”關系,計量時加入一些變量的二次項。各變量說明及其描述性統計見表1。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不同離農情況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
借助Stata15軟件,分別對是否部分離農、是否完全離農的樣本數據進行內生處理Probit模型估計,得到表2和表3所示的回歸結果。在表2和表3中,是否部分離農、是否完全離農兩個方程與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方程的殘差相關系數分別高達0.858和0.701,且都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了方程相互獨立的原假設,表明不可觀測因素同時影響農戶的離農選擇和承包權退出意愿。因此,采用可以糾偏和解決內生性問題的內生處理Probit模型是必要且合適的。
表2第(2)列的結果表明,除工具變量外,農戶是否部分離農受到農業收入占比、勞均非農收入、人均承包地面積等因素的顯著影響。具體來看,控制其他變量后,是否部分離農與農業收入占比、勞均非農收入呈顯著的“U型”關系,表明農業收入占比和勞均非農收入適中的農戶,出租部分農地的可能性更大。人均承包地面積越大,農戶出租部分農地或者說部分離開農業的可行性越高。人均承包地面積越大,需要的勞動投入越多,而人地關系越不緊張,因而可能會從經濟和情感兩個方面促進農戶將農地出租。第(3)列的結果表明,未離農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意愿受戶主年齡、人均承包地面積、是否有成員定居城市、非農就業穩定性的顯著影響。戶主年齡與承包權退出意愿呈顯著的“U型”關系,年齡較小和較大的戶主,更愿意退出一部分承包地。其原因可能是年輕的戶主對農地的情感性占有需要較少,而年老的戶主則是喪失勞動力而無力耕種。人均承包地面積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與其對農戶是否部分離農的作用機理大致相同,不再贅述。另外,有成員在城市定居、非農工作穩定性強的農戶,更愿意退出一部分承包地。第(4)列的結果表明,部分離農后,只有是否有土地承包證一個變量對承包權退出意愿有顯著影響。
橫向比較表2中是否部分離農的系數發現,農戶從未離農轉變為部分離農后,其承包權退出意愿將大幅降低,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可見,農地出租與承包權退出意愿存在很強的替代性,一旦農戶出租部分農地或者說部分離農,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將顯著降低。
表3第(2)列的結果表明,除工具變量外,戶主年齡、人均承包地面積、是否有土地承包證、鄰里關系融洽度、非農就業穩定性都會影響農戶是否完全離農。具體而言,戶主年齡越大、有土地承包證、鄰里關系越融洽的農戶,完全離農的可能性越低,但非農就業穩定性越強的農戶,完全離農的可能性越高。第(3)列的結果表明,對于非完全離農的農戶,戶主年齡、人均承包地面積、是否有土地承包證、鄰里關系融洽度、是否有成員定居城市和非農就業穩定性,都會顯著影響承包權退出意愿。擁有土地承包證的農戶,其承包權退出意愿更強。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承包證從法律上強化了農地權益,改變了農戶農地不是自家的因而不可交易的認知,從而提高了其承包權退出意愿。鄰里關系越融洽,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越弱。這是因為鄰里關系融洽是農村社區對農戶“離農、進城”的拉力。另外,戶主年齡、人均承包地面積、是否有成員定居城市和非農就業穩定性四個變量,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與表2中第(3)列未離農農戶的結果相近,再加上非完全離農包含未離農,上述四個變量對承包權退出意愿影響的原因,見對表2結果的分析。第(4)列的結果表明,完全離農后,所有變量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都不顯著。其中,非農就業穩定性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不顯著,意味著農戶不愿退出農地,并不是因為農地的保障替代作用。
橫向比較表3中是否完全離農的系數發現,與部分離農時相似,一旦農戶從非完全離農轉變為完全離農,其承包權退出意愿將大幅降低,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另外,與表2的是否部分離農的系數(-2.123)相比,表3中是否完全離農的系數(-2.481)更大,表明完全離農后,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將更弱。總之,無論是部分離農還是完全離農,出租農地的離農行為,確實顯著降低了農戶的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研究假說得到證實。
(二)經濟性占有狀況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
上述結論僅表明離農會降低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意愿,卻未直接體現農地情感性占有需要增強,會抑制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意愿。理論部分已經論證,由于存在臨近互補性,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的改善,也就意味著在近期農戶對農地情感性占有需要的增強,或者說二者在近期對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有相同的作用方向。因情感性占有需要難以測度,以下僅考察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的改善對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
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的改善主要通過農地出租收益或者說地租高低來反映。當地地租越高,出租農地的離農農戶的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越好,根據理論分析,農戶應該越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對出租農地的單個農戶而言,當地地租是外生的,因此可以將離農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意愿對其所知的當地最高年租金進行Probit估計,以分析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改善對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表4中分別對離農(包括部分離農和完全離農)、完全離農兩類農戶的回歸結果表明,無論是離農農戶還是完全離農農戶,租金對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愿意均有顯著的負向作用,即農地出租收益越高,農戶越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而且,對完全離農農戶,這一負向作用力度更強。從邊際效應看,地租每提高1千元,完全離農農戶愿意退出承包權的概率降低27.9%。由此可知,與Deininger& Jin[18]的結論相似,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的改善,確實強化了農戶的農地情感性占有需要,進而抑制其承包權退出意愿。研究假說進一步得到證實。
(三)離農對承包權退出意愿影響的處理效應估計
內生處理Probit模型估計僅給出了各自變量對因變量影響的方向,要得到離農程度對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影響的大小,需要在其基礎上,進一步測算處理組的平均處理效應(ATT)和全樣本的平均處理效應(ATE),結果如表5所示。對于部分離農情況下農戶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的概率,部分離農的ATT為-0.484,表明對于尚未出租農地的農戶,已經有部分農地出租或者說部分離農的農戶愿意退出承包權的概率低48.4%;ATE為-0.415,表明如果所有農戶都出租部分農地(部分離農),則愿意退出承包權的概率將降低41.5%。對于完全離農情況下農戶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的概率,完全離農ATT為-0.436,表明對于尚未出租全部農地的農戶,已經把全部農地出租或者說完全離農的農戶愿意退出承包權的概率低43.6%;ATE為-0.361,表明如果所有農戶都完全離農,則愿意退出承包權的概率將降低36.1%。上述結果都通過了給定的顯著性水平檢驗。可見,農戶一旦離農,無論是部分離農還是完全離農,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都會顯著降低。
(四)基于未離農但期待離農農戶的穩健性檢驗
上述結果表明,農地出租對于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具有顯著的替代性。如果能夠證實未離農但期待離農的農戶有更強的承包權退出意愿,也就間接驗證了前述估計結果的穩健性。由于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意愿可能部分源自離農意愿,即離農意愿是承包權退出意愿的一個內生協變量,因此需要采取內生協變量Probit模型進行估計。同時,本文還將農戶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分別對是否部分離農、是否完全離農進行IV-Probit估計,作為穩健性檢驗。
表6中的內生協變量Probit估計結果表明,控制其他變量后,是否想部分離農對農戶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想出租部分農地但未能租出的農戶,更愿意退出承包權。從估計系數看,是否想部分離農的系數為2.021,與表2中部分離農的系數(-2.123)大小相近、符號相反,表明部分離農對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有穩定的抑制作用。IV-Probit估計結果也表明,部分離農、完全離農的農戶愿意退出承包權的可能性顯著更低。不過,與內生處理Probit估計結果相比,IV-Probit估計的系數較小且顯著性較低,意味著它會低估離農行為對農戶承包權退出意愿的抑制作用。上述檢驗表明,農戶的出租農地的離農行為,對于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的抑制作用具有很好的穩健性。
五、結論與政策啟示
在理論分析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的改善會強化情感性占有需要進而導致農戶離農卻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本文利用中國黃淮海農區20個縣(市、區)的1026戶農戶問卷調查數據,根據是否出租部分或全部農地,將農戶分為是否部分離農、是否完全離農,進而采取可以消除內生性的內生處理Probit模型和處理效應估計,考察離農行為對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以農地出租反映的離農行為會顯著影響農戶的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一旦出租農地、離開農業,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意愿會顯著降低。而且,農地租金的提高或者說農地經濟性占有狀況的改善,會強化農戶的情感性占有需要,從而抑制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意愿。從處理效應看,與未離農和非完全離農的農戶相比,部分離農和完全離農農戶愿意退出承包權的概率分別低48.4%、43.6%。基于內生協變量Probit和IV-Probit估計的穩健性檢驗發現,農戶出租農地的離農行為,對其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有穩定可靠的抑制作用。
上述結論主要有三方面的政策含義。第一,單純依靠農地經營權租賃市場,農戶會部分或完全離開農業生產、退出經營權但不會放棄土地承包權,最終形成新時期的“不在地主”。考慮到部分離農和完全離農農戶的比例已經相當高且仍在增加,政府需要制定相應措施,引導其有償退出農地。第二,農地租金的上漲會強化農戶對農地的情感性占有需要,對農戶的土地承包權退出意愿有顯著的負向作用,因此政府應當抑制地租過快上漲,避免各項財政補貼轉化為地租。第三,由于未離農但期待離農的農戶更愿意退出部分承包地,政府應當在支持此類農戶出租農地經營權的同時,引導這部分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向會種地且需要更加穩定土地使用權的農戶轉移,實現“耕者有其權”。總之,為了農地資源的高效率利用和農業高質量發展,避免“不在地主”大量出現,政府不僅要支持農地經營權租賃或者說“耕者租人田”,還需要盡快做出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允許并引導離農、進城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用來支持有意發展現代農業的農戶獲得更加充分而穩定的土地使用權。
作者劉同山系南京林業大學農村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作者孔祥智系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轉自:《中國軟科學》2020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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