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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鵬:東亞鄉村振興的社會政策路向

[ 作者:田毅鵬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04-14 錄入:曹倩 ]

——以戰后日本鄉村振興政策為例

摘要:東亞發展模式的貢獻決不僅僅在工業化和城市化上,同時也是作為推進鄉村振興的一種典型模式而存在的。以日本鄉村振興政策為研究的主線,兼與其他東亞國家展開比較,能夠發現,日本鄉村振興最為突出的特點在于其明確的社會政策路向。其政策演變存在著兩條非常清晰的線索:一條是依托立法,輔以具體政策,不斷賦予鄉村政策以社會性的過程;另一條是從鄉村工業化到以一村一品為主題的1.5次產業和第六次產業的政策及實踐。兩條線索的發展演進不是各自獨立,而是相互關聯、交錯在一起的。由此,東亞鄉村振興政策經歷了一個從產業政策出發,逐漸增強其社會政策發展路向的過程,其政策體系的社會性越來越強,社會政策的味道越來越濃。關于鄉村振興的基本共識在于,鄉村振興不僅僅是產業振興,而是被提到鄉村發展根本性意義的戰略高度,為世界現代化進程提供了獨特的經驗和貢獻。

關鍵詞:東亞;鄉村振興;社會政策;政策路向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東亞鄉村振興的社會政策比較研究”(18ZDA119)

一、東亞鄉村振興的特殊蘊涵

從發展社會學的視角審視東亞,我們會發現,長期以來許多東亞國家的發展模式都被認為是后發現代化國家快速現代化的典范,它構成了一種后發現代化的“東亞模式”。的確,“亞洲四小龍”的發展和改革開放后中國的崛起掀起了世界現代化進程中一個具有持續性的發展浪潮。而學術界每談及東亞模式一般都將其特征概括為強政府、外向型經濟、儒家文化等,這主要是以工業化、城市化為中心而界定的。但實際上,東亞模式還有一項重要內容和經驗經常被學界遺忘,即在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進程中東亞國家根據其各自所處歷史背景和社會條件,較為妥善地處理了復雜的城鄉關系,在激活村落傳統、推進鄉村組織化和產業發展等方面亦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績,進而推進了鄉村振興。在這一意義上,東亞模式在社會政策上是具有典型意義的。而要破解東亞鄉村振興政策的生成邏輯,必須從界定其特殊內涵開始。

(一)如何在一個小農社會中實現鄉村振興發展

眾所周知,東亞地區是人類文明史中最早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區域,在河姆渡和半坡氏族遺址都發現諸多人類早期農業活動的遺跡。與中國文明相比,日本的文明發展具有后發性。其早期文明主要是從中國移植和輸入的,包括種子、農耕技術等,其傳播的路線也非常清晰。在日本的彌生文化遺址當中已發現比較系統的農業活動遺跡。以中、日為代表的東亞地區是人類最早從事農業活動的地域之一。因此,理解東亞現代社會的結構及其發展,離不開對傳統鄉村社會的解析。

關于東亞前工業社會的特點,近年來學術界業已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在農業時代東亞國家形成了不同于歐洲封建體制的典型的小農社會。持此觀點的代表性學者是日本學者宮嶋博史,他所界定的小農社會,主要是指“在農業社會中,無論是擁有自己的土地,還是租借他人的土地,基本上只是依靠自己及家庭勞動力而獨立進行農業經營的小農,其存在占支配地位的社會。即使使用自己及家庭成員以外的勞動力,其地位都是次要的”。就東亞小農社會形成的時間而言,“中國經過宋代至明代的長時間變遷逐漸形成了小農社會,朝鮮是在朝鮮時代(1392—1910年)后期,日本則是在江戶時代(1603—1867年)前期小農社會才得以形成”。值得注意的是,在東亞社會由傳統向現代過渡的進程中,小農社會的這一特點不斷得到強化。如20世紀四五十年代,在日本、韓國、中國幾乎同時進行了土改,雖然這些土改的性質有所不同,但在造就現代小農經濟的功能上卻是相同的。由此,小農經濟獲得持續性發展。溫鐵軍先生曾專門撰文探討東亞社會歷史上存在的“超級穩定之謎”,在他看來,無論是農業時代還是當代,東亞社會的穩定運行都應該從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超級穩定結構來加以解釋。因此,我們研究東亞鄉村振興時,必須從對小農社會的破解開始,探討如何在東亞小農社會的背景之下實現鄉村振興。正是基于上述思考,我們在談及東亞鄉村振興時,首先應該發出的追問是,在步入現代社會復雜轉型的進程中,小農社會的特征會產生哪些影響?如何在一個小農社會里實現鄉村的持續發展和振興?

(二)如何理解村落在鄉村振興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以小農為基礎的社會里,村落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它既是小農自組織的重要平臺,同時也在小農與國家之間充當了重要的中介,“東亞小農社會的最基層單位——村落,大部分是在小農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得以形成的,而且這些村落基本上存續至今”。在理解鄉村振興過程重要作用問題上,我們首先要認真思考的是村落在克服小農社會脆弱性和渙散性問題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長期以來,在小農組織性評價問題上存在著相互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小農生于斯長于斯,“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具有較強的社會關聯性,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同體”。很多日本學者也認為,日本社會是典型的稻作社會,日本自古以來其鄉土社會主要是圍繞著“稻作”展開生產活動的。因水稻的栽培種植是一種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農業活動,要求水稻種植者之間要相互交流種植經驗和技術,其生產和生活中的交往自然密切。誠如日本學者丸山真男所言,“在日本,較高水平的文化重疊累積于自古延續下來的歷史之上,彼此相互作用”。因此,日本的村落社會是一種團結緊密的集體,體現出鮮明的共同體特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小農具有脆弱性和渙散性特點。尤其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分散性和弱組織性必然導致其沉浮不定,成為現代社會中不穩定的力量。故雖然以共同體視角審視傳統小農社會團結性的觀點不無道理,但對于小農社會天然所具有團結關聯性也不能做出過高評價。因此,如何以村落為平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小農戶之間的組織化,仍然是現代鄉村轉換和變遷的關鍵。

(三)社會政策理念是如何嵌入鄉村政策體系并施加影響的

正因為村落在東亞傳統社會結構體系中占據特殊的地位,才使得東亞現代國家不是僅僅將鄉村看作是單一的第一產業的農業生產區域,而是將其看作宏觀社會結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必須采取針對性的社會政策加以保護。從嚴格的學術意義上講,社會政策起源于19世紀70年代的德國。1873年,德國經濟學家瓦格納率先提出社會政策概念,并最早作出了權威界定,認為”所謂社會政策主要是依靠立法與行政的手段,以排除分配過程中的弊害的國家政策”。“社會政策是要調和因財富分配不均而發生的社會內各階級的利害沖突,以改善勞動者的狀況,而求社會全體圓滿發展為目的的政策,這屬于國家的職能。”瓦格納還于同年成立了“社會政策學會”,并當選為該學會的領導成員。作為一個杰出的經濟學家,瓦格納是財稅賦稅領域中一位鼻祖級學者。但正是這位經濟學家率先提出了社會政策概念,而且他還幫助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建構起了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社會政策體系,以至于我們今天談社會政策無論如何也不能離開瓦格納。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瓦格納提出社會政策概念后的第24個年頭即1897年,在當時交通信息異常閉塞的情況下,在一些具有歐美留學背景學者的倡議下,日本列島成立了世界上較早的社會政策研究會,開啟了東亞社會政策研究和實踐的歷史。該研究會不僅是一個學術探討機構,同時也是一個干預政策制定的行動組織。當時研究會把主要的工作目標指向了企業中的勞工群體。以此為標志,東亞也成為世界上較早接受和實施社會政策的地區。到了20世紀四五十年代,日本社會政策實踐開始進入鄉村發展領域,形成了以立法形式及配套政策影響鄉村發展的一些社會政策運作新模式。尤其是將社會政策與產業發展政策聯為一體,并滲透到鄉村發展的全過程,形成了所謂東亞“農業農村話語”。如中國學者將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了“三農”概念,認為農村問題不僅僅是作為一個生產和產業領域的問題而提出的,更是作為涉及經濟、社會、文化的總體性問題而存在的。日本在1999年也出臺了新農業法,并將其主題確立為“食料、農業、農村”,即把食品、農業、農村看作一個整體來加以理解,可見,東亞對于現代鄉村問題的整體性理解具有共性。因此,東亞鄉村政策往往體現為一種復合性的政策,帶有極強的社會政策色彩。

二、社會政策視角下東亞鄉村振興政策的展開

從社會政策研究視角審視東亞鄉村振興政策提出及展開的過程,我們首先應該關注的是東亞不同國家如何通過產業政策的推出和不斷調整,從中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的鄉村振興社會政策。同時,通過組織實施、過疏化應對、文化引領等相關政策措施,不斷賦予鄉村政策以社會性,而最終實現了鄉村振興的社會政策轉向。由于日本在東亞現代化的“雁陣”中居于“領頭”地位,故其圍繞著鄉村振興主題而展開的政策體系構建實踐具有突出的政策示范意義。有鑒于此,筆者首先循著政策提出及實施的時間線索,對日本20世紀四五十年代以來鄉村振興政策階段性演進的具體過程進行梳理和評價,然后在此基礎上,對其政策在東亞范圍內的政策關聯及交互影響展開分析,借此形成關于東亞鄉村振興政策的總體性認識。從時間上看,20世紀50年代以來日本鄉村振興政策的發展依次經歷了農業基本法頒布和鄉村工業化(1961—1979年)、一村一品、第六次產業(1979—1999年)、新農業基本法(1999年至今)三個階段。通過對上述三個階段演進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以日本為代表的東亞鄉村振興政策從其發端之時起,便具有較為濃厚的社會政策色彩,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政策體系中的社會性越來越強,社會政策的意涵越來越深。

(一)第一階段:農業基本法頒布和鄉村工業化階段(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后期)

在戰后社會發展史上,無論是歐美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走向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其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之間的關系必然發生根本性逆轉,即在工業化基本完成后,城市工業社會自然對鄉村農業社會產生了一種強力的壓制。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是第二產業對第一產業的壓制。因此,任何一個走向現代化國家的鄉村要實現穩定均衡的發展,都必須首先努力解決以下兩個基本問題:一是農業與工業從業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問題,二是分散的小農戶組織化問題。日本鄉村振興社會政策就是在回應這兩個問題挑戰的過程中起步的。

對于第一個問題,日本以農業基本法尋求城鄉社會發展均衡。20世紀四五十年代,歐美發達國家紛紛開始制定頒布農業基本法,試圖用立法手段來確立和規范農業與工業兩大產業之間的關系,使城鄉社會發展趨于平衡。日本也不甘落后,1961年日本頒布了農業基本法,成為全世界較早頒布農業基本法的國家。該法的目標就是要改變務農者與城市務工者之間收入的差距,被稱之為日本農業的憲法。其內容雖然龐雜,但開宗明義將立法目標確定為:解決農民與城市工業人之間客觀存在的收入差距問題,改善農業和其他產業間存在的生產力差距,增加農業就業者的收入,使其能夠與其他產業就業者享受平等的生活。可見,從農業基本法頒布之日起,便顯現出其鮮明的鄉村社會政策特質。在此后近40年的時間里,該法成為日本鄉村振興政策的總綱。

日本政府在推進和實現農業基本法所設定基本目標的過程中,其最為直接的政策措施應首推產業發展意義上的鄉村工業化,因為鄉村工業產業的發展既可以直接使農民增加收入,也可以縮小城鄉差距,形成城鄉社會平衡發展的新格局。因此,這里所說的鄉村工業化主要是指鄉村地區以工業發展為主的非農產業的發展過程,主要表現為鄉村居民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逐漸增加,鄉村的社會總產值中非農產值比重不斷提高。

眾所周知,20世紀六七十年代是戰后日本經濟走向鼎盛的時期,當時全世界最具市場優勢的工業品多來自日本。日本的工業品幾乎征服了整個世界,在此背景下,日本的鄉村也開始大力推進工業化,其主要做法是所謂“據點式”開發,即以園區工業的形式引進企業、發展工業,由此使得日本農村社會出現了非常活躍的兼業現象。所謂兼業,主要是指農民在從事農業生產的同時還拿出一定的時間從事非農勞動,使得其收入呈現多元化的態勢。毫無疑問,農民的兼業行動對于消弭城鄉工農業之間收入的不平衡具有重要意義。而從經濟收入上看,鄉村工業化似乎取得了立竿見影的效果,日本農民的收入已經與城市居民大致相等,有些甚至略高于城市居民。因為農民除了兼業之外,家里還有土地,加上土地收入有可能略高于城市居民。但是接下來日本鄉村發展還是遇到了一系列真實的發展瓶頸,主要表現在鄉村工業化可以幫助個體農民實現增收,但卻不能幫助鄉村擺脫日趨衰敗的困境。

第一,兼業之路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讓農民實現增收,但卻未必能將鄉村引向繁榮,因為農民兼業行動帶有明顯的不可逆性,即當農民發現非農活動比農業活動賺錢多時,他便不一定專心務農了,或者說開始把農業當成輔助性的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因此,當農民發現在農地耕耘之外的兼業活動能夠賺取更多報酬時,他便開始傾向于選擇半工半農甚至棄農從工,最終發生逆轉式變化,導致農戶“農”的色調越來越淡,“工”的色彩越來越濃,甚至干脆直接到企業里去工作,這必然導致鄉村社會的衰落。由此,日本的農業和農村便不可避免地走上衰落之路。誠如日本學者福武直所言:“形成一種工農業互利的聯合是極端困難的。但是農村本身必須去找答案。答案首先在于農民以及居住在農村地區的人必須承認農業和農村的出路不在于把農業徹底轉變為業余的工業。”

第二,此時期的農村工業化雖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基本上與農業無關聯,鄉村缺少親和性的工程,對鄉村產生了消解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當世界經濟波動和泡沫危機出現之后,資本開始向國境外移動,使得鄉村的工業化面臨嚴重的萎縮甚至“空洞化”的危機。

第三,與鄉村工業化相伴生的環境問題,使得鄉村發展面臨困境。無論在日本,還是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在鄉村從事工業生產活動都付出了一系列環境代價,在鄉土社會的空間中這一環境代價如何排解,成為嚴峻的挑戰。此階段日本主要是采用產業工業化的方式,通過工廠把工業引入農村。這種工業誘致的方法雖然收到一定的效果,但隨著全球化背景下資本的流動以及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這種與農村、農民關聯度不強的工業投資,很快顯示出其局限性。將此時期日本鄉村工業化的實踐置于東亞視域下加以理解,令筆者想到20世紀30年代中國鄉村建設運動的倡導者梁漱溟,他當時曾提出“從農業引發工業”的著名觀點,認為在中國農村搞工業一定要遵循由農業引發工業的發展路徑,而不是為工業而工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農業與工業之間的密切關聯。可見,梁漱溟從農業引發工業的觀點,實際上就是將社會政策的理念及內涵移植到產業發展的整個進程之中,使得工業與農業、農村之間的關系不是對立的,而是親和的。將梁氏的觀點與日本鄉村工業發展的進程相印證,不能不讓人感佩其觀點的深刻及其所具有的超強的時空穿透力。

對于第二個基本問題,日本的應對實踐是以農協推進分散小農走向組織化。在現代鄉村社會發展變遷的過程中,小農的組織化可以說是一個世界級難題。迄今為止,學界圍繞著小農組織化而展開的研究成果數不勝數,學界較為一致的觀點是,小農的組織化是城市化背景下鄉村社會走出困境的重要途徑。如日本學者福武直認為,不解決小農業的束縛,日本的農村現代化便沒有前途。學者周維宏也認為“日本最基本、最重要的農村振興社會政策是給予農民經濟組織以特殊的農村經濟壟斷地位。這是戰后日本社會出現最早又往往最容易被忽視的鄉村產業振興政策”。

“日本農協”全稱為農業協同組合協會,是在1947年美軍占領日本的背景下成立的農業合作社組織。有學者認為該組織的成立主要是為了“避免農村社區衰敗而‘赤化’,不得不將留守人員組織起來,給予各項優惠政策,并且嚴禁任何外部主體進入‘三農’而占有收益”。該組織是通過農業協同組合法而獲得合法性存在的。即農協是作為日本政府調節城鄉關系的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而提出的,并依托農協建立起類似共同體的一種組織形式。日本農協被公認為世界上成功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之一,在農協的領導下,日本的農業不僅實現了由傳統耕作方式向現代化生產方式的轉變,完成了跨越式發展,而且較為明顯地克服了小農戶原子化的現象。

從1948年開始,日本的農協組織便依托農業協同組合法實現了快速發展擴張,在其極盛時期幾乎覆蓋了全國近100%的農戶,帶有極強的覆蓋性和壟斷性。其組織體系非常清晰,建有全國聯合會,縣農協及基層組織體系一直延伸到村落。“作為最早的一項農村振興社會政策( 農地改革除外) ,賦予農民組織對農村經濟的壟斷地位 ( 幾乎百分百的加入率,但不適用反壟斷法)。這雖然明顯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卻對農村振興起到了巨大的 ( 主要是經濟方面的) 作用。”由此,日本雖然號稱是市場經濟的國家,但居然在農業生產領域出現了這樣一個不受反壟斷法限制的壟斷性組織。

農協組織有三大功能:第一是綜合服務功能,從農業生產到流通再到技術服務,包括農作物品種培育、種植、收獲、銷售等全過程。第二是綜合保障功能,包括農協會員的醫療福利、養老保障、金融、信托貸款等服務,如農協會員中的男子結婚時可以向農協申請貸款,10年無息返還。第三是壓力集團的代表性功能。因為農協手里握有大量選票,日本歷屆政府多對農協持支持或妥協的態度,可見日本的農協是一個非常奇特的組織。

就農協的社會影響而言,從表面上看,日本鄉村是基于土地私有制基礎建立起來的小農社會,但事實上通過農協把散落的小農“編織”在一起。如果說一個個分散的小農是散落在地上的珍珠,那么農協就是一條銀線,能夠把這些珍珠串聯起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日本鄉村表面上看是小農云集,但事實上通過行政村、自然村、村組形成了一個傳統的鏈接,又通過農協的組織化最終實現雙網重疊式的組織結構,使得分散小農開始走向組織化。農協的作用突出地表現在它把分散的小農結合起來,在生產領域、物資供應領域、流通領域、市場領域建立起小農與市場的聯系。

在現代社會市場化的生產流通體系中,傳統的小農如何存在?也就是說小農戶與現代農業之間如何建立起合理順暢的銜接關系?筆者認為日本比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日本小農走向組織化依靠兩個支持:第一是傳統的支持,日本農村社會學和農政研究一些重要學者都強調日本傳統村落是一個共同體;第二是農協的組織化支持。因此,從表面上看日本的鄉村是由小農構成的,但事實上這些分散的小農之間的聯結卻是很緊密的,其中來自農協的整合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學術界將日本農協看做是東方文化背景之下的一種典型的合作社模式也不無道理。

從總體上看,日本農協的發展對于中國鄉村振興具有重要啟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把這些分散小農組織起來實現一種特殊形式的組織化,這是擺在社會發展面前的一個大問題,也是一個難題。應該承認,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農協未必適用于其他國家,但如何通過合作社將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如何探索出一種有效的、多樣化的組織模式,是我們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不可逾越的問題。

(二)第二階段:一村一品與鄉村本土發展階段(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末)

進入20世紀70年代,日本的鄉村振興開始面臨一些新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鄉村人口開始大規模地向城市流動,一些邊遠村落因人口嚴重外流而進入過疏化狀態,面臨著“鄉村過疏社會何以可能”的問題。其二,雖然鄉村工業化取得較為突出的經濟成績,基本上解決了城鄉收入差距問題,但農民開始將農業變成副業,以工業為主業,農業生產面臨危機,鄉村社會出現了衰敗跡象。上述種種現象表明,城市化背景下的鄉村變遷絕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現象,而是一個包括經濟、社會、文化等在內的總體性變遷。因此,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日本的鄉村振興政策開始由“外發”轉為“內發”,其政策體系中的社會政策色彩愈加凸顯,集中表現在一村一品政策和鄉村過疏化對策等方面。

所謂一村一品,主要是指從20世紀70年代末在日本典型的過疏地域大分縣發端并迅速波及日本列島的以強調鄉土特色產業發展為特征的鄉村振興運動。從1979年開始,日本大分縣知事平松守彥率先倡議并發起以一村一品為代表的地域性運動。就一村一品發生的背景而言,其實質是針對鄉村工業化階段存在的諸多問題而發起的一種帶有社會意義的反向運動。如前所述,20世紀50年代以來,雖然通過鄉村工業化,日本的鄉村社會取得了較為突出的經濟發展業績,農民的收入有所提高,但鄉村在發展中所面臨的解組困境卻愈加嚴重,即鄉村在工業發展中喪失了其固有的鄉村性,失去了發展活力。與此前激進的鄉村工業化發展不同,以一村一品為主旨的鄉村發展試圖調整糾正此前的鄉村工業產業發展模式,改變鄉村單純產業化的發展取向,即一村一品的鄉村建設運動決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地方特色物產的生產開發,而是有著極其豐富和深刻的社會內涵。

從發展目標上看,以一村一品為主題的鄉村發展雖然也強調經濟指標,看重經濟和產業發展效益,但在發展目標追求上已經出現了一系列重要的調整,植入了眾多非經濟元素。如在產業目標上除了注意體現日本“創造性立國”政策之外,還強調“農工并舉”,注意鄉村活力的保持;努力推進工業高技術與鄉土農業的親和性,不提倡以污染環境為代價的鄉村發展。

強調第一產業與二、三產業的深度融合,并體現產業發展中的“社會性”。在一村一品運動發軔初期,平松守彥便強調,基于一村一品理念而發展起來的產業實際上也是“1.5次產業”,即以農業為代表的第一產業,再加上部分第二產業,便構成了“1.5次產業”。“大分縣不僅生產農產品(一次產品),還進行農產品再加工(人們稱這種加工后的產品為1.5次產品)。有的一次產品不受消費者歡迎,但加工成1.5次產品后就比較受歡迎了。現在大分縣的1.5次產品源源不斷地銷往東京、大阪等大城市。”循著上述路徑,此種產業融合的取向在此后的鄉村產業發展過程中不斷得到強化。到1993年,日本著名學者今村奈良臣提出“第六次產業”,其核心觀點為:第一產業農業是1,第二產業是2,第三產業是3,如此便形成了1×2×3=6和1+2+3=6的算式。第六次產業概念的提出實際上是1.5次產業的進一步深化,使得那些本土農村產業帶有更為突出的社會性,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第六次產業所強調的是一產、二產、三產的深度融合,將農業生產與工業生產、服務業、文化產業結合起來,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第二,增強在地性產業與農業、農村、農民的關聯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農村人口的外流,使得一些中年婦女和老人可以實現在地性就業;第三,通過產業關聯推進了城鄉之間的交流。

強調鄉村產業發展應植根鄉土性和地方性。一村一品運動是在“我愛大分縣”的倡議下進行的。努力激發出鄉土之愛,就是強調鄉村的發展不再是單純依賴引入工業企業,而是基于鄉村自身特性及其村落特有的歷史文化傳統,保持鄉村本土特色及活力。可見,一村一品并不是一個單純的產業活動,它包括了科學、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內容。作為一種成功的農村發展模式,一村一品已在30多個國家推廣。但多數國家的學習借鑒基本上都將著力點放在鄉土特產的開發上,而忽略了真正意義上的一村一品,其關鍵點在于尋找村落帶頭人,形成新的村民參與群體。

將一村一品實踐活動納入到發展理論的譜系之中加以審視,可以發現由一村一品而提煉出來的發展模式是一種典型的“內生性發展”,就是“將土地、資本、勞動、技術等生產要素盡可能與有限定性的鄉土地域內的各生產要素結合起來,加以活用,同時使得其生產活動與地域自然環境相協調,是一種以滿足鄉土地域居民生活欲求的發展”。內發式發展的直接后果是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還激發了鄉村社會固有的活力。其中最值得我們展開深入探討的問題是,在劇烈變遷的背景下日本農村社會何以沒有發生典型的留守現象?從表面上看留守現象似乎包括壯年勞動力流動,鄉村社會的微觀形態解組和老齡化等問題。而日本之所以沒有出現上述典型的留守現象主要是因為:第一,20世紀60年代創造日本經濟奇跡時,日本制造成為全世界炙手可熱的追逐對象,距村落較近的工廠較多,因此農民可以就近打工兼業;第二,從1979年開始,以一村一品為標志,日本開始轉向鄉村內發式發展,其鄉村建設的實踐行動頗類似于梁漱溟當年提出的“由農業開出工業”的做法,注意強調農業與工業的關聯性,因此,日本農民外出打工時沒有必要勞師遠征、背井離鄉。總之,1979年日本鄉村一村一品運動的出現,標志著日本的鄉村振興開始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初步實現了農村發展的鄉土性和地方性的轉向。

從東亞鄉村振興政策關聯比較的角度看,我們會發現,20世紀70年代末,正當日本啟動一村一品計劃,努力將鄉村發展重新拉回基于鄉村自身傳統文化和生態環境的新的發展過程之際,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開始啟動鄉村工業化,當時中國的工業化程度比較落后,以鄉鎮企業為標志的鄉村發展之路如火如荼地鋪開。在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下,中國鄉鎮企業發展在特定的歷史階段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到20世紀90年代,在產權、政策、經營能力等因素的影響下鄉鎮企業后勁不足,逐漸走向衰敗。21世紀初,中國首先在2005年提出新農村建設,以及美麗鄉村、三產融合、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鄉村發展進入新階段。可見,東亞鄉村振興的發展軌跡和演進邏輯帶有較強的關聯性。

而工業化、城市化必然導致城鄉之間人口的流動,可以說這是現代社會發展變遷的一個普遍規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能避免。早在英國工業革命發生后不久,英國城市學家霍華德即頗富想象力地指出,對于農民來說城市就像是一塊磁鐵,其吸引力是毋庸置疑的。故由人口流動而導致的都市過密化和村落過疏化注定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過程。而對于鄉村來說人口的過度外流必定導致鄉村走向空心化,甚至趨于解體。據日本政府2011年4月的統計,被列為過疏地域的市町村占全國總數中的4.9%、占全國人口數的8.7%、占全國面積57.2%,大部分為山村、離島、豪雪地帶。全國高齡者比率20.1%,而過疏地域為30.6%,全國年輕者比率17.4%,而過疏地域為12.9%。

日本政府為了回應鄉村過疏化問題,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連續頒布過疏對策,試圖使此種現象得到控制,主要包括《過疏地域對策緊急措置法》(1970—1979年)、《過疏地域振興特別措置法》(1980—1989年)、《過疏地域活性化特別措置法》(1990—2000年)、《過疏地域自立促進特別措置法》(2000—2010年,后因故延長到2020年) 。過疏對策的內容主要包括:產業振興、觀光開發、交通通信體系整備、生活環境、高齡者福利、醫療事業、教育振興、地域文化振興等方面。毫無疑問,上述過疏對策帶有較為明顯的社會政策色彩,即政府通過政策干預,最大限度地維持過疏化地域社會的常態運行。

在城市化推進的過程中,東亞其他國家也不可避免地面臨同樣的過疏化和空心化問題。面對陷入困境的地區,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不應推進其順勢演化的過程,而應努力通過政策干預使這一過程盡可能變得緩慢一些,不要刻意加速這個過程,這是我們研究日本20世紀晚期以來過疏對策所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因為通過逆向性的政策去延緩這一過程,可以使長時間積累的各種社會矛盾得到緩解。農民作為弱勢群體,在城鄉之間的往返是一個非常復雜的近乎是拉鋸式的往返過程。政府不采取措施加速村落終結的過程,可以使這些游移于城鄉之間的農民避免過早地失去故鄉。與已實現城鄉一體化的日本相比,近年來尚處于城鎮化進程中的中國部分鄉村社會也出現了過疏化現象,但鄉村依然存有較大規模的人口。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在一篇文章中寫道:“目前,我國仍有2.6億農戶、6億多人生活在農村,其中2.3億戶是承包農戶。如何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使他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不僅關系到他們生活狀況的改善,也關系到農業農村的發展,更關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質量。”因此,中國農村的情況與日本相比,還是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三)第三階段:新農業法與東亞鄉村振興社會政策體系的形成(1999年至今)

1999年,根據新舊世紀交替之際農業發展最新的動態及面臨問題,日本政府頒布《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簡稱新農業基本法,以此替代了實行近40年的舊農業基本法,掀開了日本鄉村政策新的一頁。日本新農業法的頒布堪稱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性事件,其特殊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將食料、農業、農村三者結合在一起,摒棄了以往鄉村發展中單一產業論的觀點;第二,強調現代社會條件下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性;第三,闡釋了農業的特殊地位及社會功能,認為農業不僅具有產業功能,而且還有國土保護、水源涵養、自然環境保護、景觀維護、文化傳承等功能。在這一意義上,農業的功能是全方位的,應該將其提高到國家戰略的高度;第四,強調了農業的持續發展與鄉村振興的重要性。總之,新農業基本法的頒布,標志著日本的鄉村振興政策實現了根本性的轉變,以此為標志,日本的農業政策開始被賦予極強的社會政策色彩,而不是簡單地將其看作是一般意義上的產業發展。在新農業基本法的框架內,日本政府認為農業是一種國防產業,它為社會提供糧食安全; 農業也是一種文化產業,它為社會保持傳統文化; 農業更是一種環境產業,它為社會提供綠色生態環境。新農業基本法也為日本農政開啟了一個新時代,開辟了新農村振興的社會政策通道。

以“食品、農業、農村”為主題的新農業基本法所闡釋的總體原則,使自20世紀中葉以來形成的諸多鄉村振興社會政策得到了延續和發展,表現出較為突出的政策延續機制。第一,針對人口減少、地域過疏化而推出的“過疏對策”還在持續修訂和發展。第二,雖然在諸多復雜背景影響下,日本的農業生產面臨著一系列嚴峻的挑戰,關于農協改革的呼聲日益提高,但農協的身份及角色仍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第三,以三產融合為主題的第六次產業仍然在鄉村發展中占據主導地位,并越來越顯示出其社會功能及影響。第四,在日本“全國性市場經濟雖然形成,但日本構筑了充分重視地區功能的體系,在農業、農村政策的眾多領域里,一直采用著能用活這些地區功能的政策”。將調整城鄉關系意義上的鄉村政策與地域政策相結合,以地域政策的形式來重構城鄉關系,在城市化率持續提高,鄉村人口持續減少,以及在農民市民化進程凸顯的前提下,地域政策是對鄉村問題的重新闡釋。第五,鄉村文化價值得到更為普遍的認同。進入新舊世紀交替之際,文化與鄉村振興之間的關系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鄉村觀光現象不僅僅被看做是一種產業,而且更看重其現象背后的社會、文化價值。”而在東亞社會階層的變動特別是中產階層數量逐漸攀升的背景下,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其對鄉村趣味的重拾給鄉村文化振興提供了一個非常難得的契機。從文化尤其是文化資本角度審視鄉村社會的變遷,文化視域下的鄉村發展映入世人的眼簾。在2008年9月進行的日本內閣府關于農村發展的調查中,發現國民對于村落的文化價值的認識在不斷提高。在1996年9月的調查中,對前往鄉村“可以獲得在學校和家庭無法得到一種體驗”條目表示肯定的占調查參加者中的49.9%,而到了2008年則提高到63.0%。對農業、農村所具有的社會功能增進理解的由33.4%提高到50.3%。這說明日本市民對鄉村價值的肯定性認識在明顯提升。

三、分析與討論

通過對20世紀中葉以來70多年間日本鄉村振興社會政策體系發生及演變軌跡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作為發展意義上的日本模式,其貢獻決不僅僅表現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領域,在城鄉關系和鄉村振興的問題上也為世界現代化進程提供了獨特的經驗和貢獻。

第一,關于日本鄉村振興社會政策體系的變動邏輯及基本線索。如前所述,在東亞現代化的總體行程中,由于日本處于“先發位置”,較早遭遇城市化進程中的“鄉村發展困境”,故其鄉村振興政策啟動的時間早,演進的進程及階段性表現的比較完整,對東亞其他國家具有較強的學習借鑒價值。對于中國而言,雖然其鄉村振興全面啟動的時間晚于日本,但因中國鄉村地域遼闊、人口眾多,鄉村類型極其豐富,加之自20世紀中期以來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使得其鄉村振興具有更為突出的復雜性。此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鄉發展又是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以日本為代表的東亞發展經驗的基礎之上向前推進的。在這一意義上,通過對日本鄉村振興發展政策體系演進的研究觀察并展開參照性比較,基本上可以概括出東亞鄉村振興政策體系的發展線索和變動邏輯。

從日本鄉村振興政策生成及發展演變的過程,我們可以看到,戰后以來日本鄉村政策的發展演變存在著兩條非常清晰的線索:一條是帶有較強社會政策色彩的鄉村振興政策,從1961年的舊農業基本法到1999年的新農業基本法,先是強調農業農村從業者收入的均衡性,后又將農村、農業和農民置于國家發展的戰略高度,從法的高度保障了鄉村振興政策的穩定順暢地運行;另一條是從第一產業向第二產業再向第三產業的融合發展,具體表現為1.5次產業、第六次產業的政策及實踐。值得注意的是,產業融合的過程同時也是政策體系中社會性不斷增長的過程,而且這兩條線索的發展演進并不是各自獨立的,而是相互關聯、交錯在一起的。

從歷史上看,社會政策從其誕生之時起,便是從經濟政策當中衍生分離出來的,因此其與經濟政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也由此建立起非常特殊而密切的關聯,日本的鄉村振興政策便集中體現出產業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的密切結合。其變動邏輯可以概括為由鄉村外誘式工業化轉向鄉村本土內發式發展,再轉向農業農村全面建設這樣一個階段性轉換變動的過程。也可以表述為鄉村工業化、一村一品、1.5次產業到第六次產業,再到新農業法頒布這樣一個演進過程。在鄉村振興政策的啟動期,鄉村發展的政策體系基本上是以產業政策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具有社會政策意涵的政策舉措被納入到產業政策體系之中,使之越來越具有社會性,無論是1961年農業法的頒布還是1979年一村一品運動的興起,以及1993年第六次產業理論的提出,都具有極強的社會政策元素。特別是1999年新農業法的頒布,則比較全面和正式地提出了社會政策意義上的鄉村振興戰略,標志著日本鄉村振興社會政策的形成。由此所形成的關于鄉村振興的基本共識在于,鄉村振興不僅僅是一種產業振興,而是被提到一個具有根本性意義的戰略高度。鄉村是國本,是一個民族和一種文化的根本,將其提到了如此的戰略高度之后,鄉村振興就不再是一個單一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問題了。

第二,關于東亞強政府與鄉村振興社會政策的推進。作為以強政府為基本特征的東亞模式,在鄉村振興推進的過程中政府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主導作用。其中,日本、韓國的經驗主要是將鄉村發展政策提到立法高度,再輔之以配套的政策體系,實施自上而下的梯次推進。而中國則是通過黨和政府的“文件系統”,通過持續性的政策加以展開。兩者之間雖然存在著一些重要差異,但在政府主導性方面卻是相同的。因此,在東亞鄉村發展領域幾乎不存在所謂“找回國家”之類的問題,因為政府在鄉村振興中始終在場,并發揮著主導作用。

第三,關于村落在鄉村振興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基于東亞小農社會的傳統,作為政府與小農戶之間聯系的重要組織環節,村落一直是作為政策傳導和實施的重要渠道而存在的。此外,村落依托于傳統村落共同體的組織支撐,在村民組織化和再組織化的進程中也發揮了特殊作用。正因為村落在東亞社會體系中的重要性,因此,東亞社會基于對村落價值高度認同而對村落終結等話題則普遍持審慎的態度。眾所周知,學術意義上的村落終結問題本來是法國學者孟德拉斯提出來的,其核心觀點便是所謂農村的終結和農民的終結問題。他基于對法國鄉村社會的觀察,強烈地意識到現代化背景下村落社會變遷的復雜性。法國是一個小農眾多的國家,法國對待農業、農民和農村的經驗值得我們認真地汲取和借鑒。而近年來東亞學界關于村落終結話語之所以產生如此強烈的反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村落變遷關涉現代文明、文化和社會轉型所面臨的最為根本性問題。

第四,農民組織化問題。包括中國、日本在內的東亞區域雖然多為以小農社會著稱的國家,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條件下,這些日趨原子化的小農是如何被鏈接起來的,值得我們給予特殊關注。在前工業社會漫長的歷史歲月里,鄉土社會中的農耕者生于斯長于斯,其基于共同生產和生活建立起來的共同體式的社會關聯,對村落社會的組織化產生了長久的影響。在社會學理論體系中,滕尼斯基于對共同體的懷念而闡發提煉出的共同體概念,雖然是對歐洲鄉村的社會變遷有感而發,但其觀點傳播到東亞后卻引起超乎尋常的反響,這當然與東亞社會長期積淀起來的守望相助的共同體式的組織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如何將這些渙散、細碎、近乎原子化的小農聯系起來,建立起與生產、流通、金融、農業機械等方面的聯系,成為東亞面臨的挑戰。日本的經驗為我們提供了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一個有效的組織模式。有的學者認為日本的農協會員頗類似于中國單位組織內的單位人,其成員的生老病死也都由農協來幫助打點,成為一種事實上“農業單位制”,對于其會員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總之,日本通過農協把看似分散的農民成功地整合起來,這種創新值得關注和研究。

第五,中日兩國鄉村發展所面臨的不同條件及政策異同。自工業革命以來,歐美率先開啟了以工業化、城市化為主題的現代化進程,工業化必然引發人口和資源向城市急劇集中,形成了以城市為中心的現代社會發展模式,從此時開始,城市作為現代工業文明的突出代表居于中心位置,而鄉村則必然走向邊緣,形成了城鄉對立的二元結構。在回應由工業化城市化而引發的劇烈變遷的過程中,東亞形成了不同于歐美的東亞經驗。在鄉村發展和振興的問題上,中國應借鑒其他東亞國家一些成功的經驗并吸取其教訓。我們必須弄清東亞尤其是中日兩國城鄉關系變遷所面臨的不同條件,包括時代背景的差異、二元結構的差異、土地所有制的差別、鄉村規模及類型的差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的差異及政策運作的差異,等等。從歷史背景和社會傳統上看,中日兩國的前工業社會均屬于小農社會,其鄉村以“村—組”為中心的基層體制,以家文化為核心的社會文化傳統具有較強的同質性。而從其由傳統邁向現代的具體進程看,日本作為東亞國家中現代化的“先發者”,率先完成了工業化、城市化以及城鄉關系的調適過程。毫無疑問,其所取得的經驗教訓對于東亞后發現代化國家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正如有的論者所言:中日兩國“在政策與制度性條件方面的差別最為明顯。與日韓相比,中國呈現出比較明顯的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體制,城鄉之間公共服務和社會政策都有著相當大的差距。在政策實施上,日韓更多采用的是法律方式,而中國主要采用政策文件”。

總之,東亞鄉村振興的經驗教訓及其運行規律值得我們認真總結。20世紀早期,列寧曾經總結了歷史上不同國家的農業資本主義發展道路,主要有美國式的、法國式的、英國式的、普魯士式的等等,有鑒于此,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我們應根據從20世紀中葉揭開序幕的東亞鄉村振興的實踐,提煉出具有特色的東亞模式。尤其是在社會政策研究領域當中,應展開比較社會政策研究,要把不同條件下、不同國別的國家、不同時期的社會政策進行比較,相信這是一個很有學術前景和現實需求的研究領域。


(作者系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院長、中國社會學會副會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與探索》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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