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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海:“一體兩面”:對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的整體性理解

[ 作者:劉金海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2-07-01 錄入:王惠敏 ]

摘要:在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研究中,西方的基于社會革命角度的理論總結,成為研究中國歷史進程中農民政治行為及政治角色的理論資源;而抗爭行為研究和創造性政治研究等受制于時代背景和研究視角,均只解釋了農民政治行為的一個側面。本文在理解政治行為的基礎上,回歸農民歷史,突出了農民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區分了農民政治行為的動機與方式,建立起一個綜合型的分析框架,以此檢視中國農民政治行為及其歷程。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的演進歷程主要可劃分為以下三個時期:帝制時期的群體式順從與農民起義、計劃經濟時期的集體化行動與個體式抗爭、改革開放以來的原子式參與與集體性抗爭。綜觀起來,中國農民政治行為可以歸納為“一體兩面”(或“一個整體,兩個側面”),“兩個側面”對立存在,對向轉化并趨向于“一體化”。當下,國家與農民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日常政治愈來愈成為農民政治生活的主要表現形式,它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會意義,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關鍵詞:農民;國家;政治行為;兩面性

一、農民政治行為研究的梳理及反思

中國是農民大國(溫鐵軍,2005),農民是中國政治實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對中國農民及其政治行為的研究是政治學研究包括中國政治研究以及農民研究的重要議題。西方學者對農民及其政治行為進行了大量研究和探討,成為研究中國歷史進程中農民政治行為及政治角色的理論資源。

(一)已有研究的梳理及探討

摩爾、亨廷頓和米格代爾等從社會革命角度對農民政治行為展開研究。其中,摩爾(1987)提出了農民不僅是歷史主體還是歷史變革動力的觀點;亨廷頓(1989)認為,“在現代化政治中,農民扮演著關鍵性的‘鐘擺’角色”。米格代爾(1996)更進一步,認為“20世紀是農民革命的世紀”,“大部分農民的政治視野已經越出他們的小村莊,不再只關注地主家的大門樓和當地的集市”。“農民們越來越多地進入新的政治領域”,“農民已經成為第三世界的主要的政治動蕩的焦點”(米格代爾,1996)。要全面和客觀地看待他們的研究:第一,研究基于宏觀視角,認為農民或農民政治行為只是宏觀社會變革的一部分或自變量之一。第二,研究基于農民客位。雖然他們強調了農民是社會主體和變革動力并扮演“鐘擺”角色和具有焦點地位等,但這是源于現代化進程背景的考量。第三,采用歷史研究的分析方法,有“向后看”優勢,但缺乏對農民具體行為的理論總結。

行為主義政治學興起后,政治行為主體成為直接的研究對象。伴隨著“反精英主義”價值取向的出現(趙樹凱,2008),基于農民主位和具體行為的底層抗爭研究逐漸發展起來。

在斯科特(2001)看來,分散性是傳統社會中小農的主要特征,而“勒索”則是國家(政府)的“強項”,分散的小農遭遇作為勒索者的國家(政府)時,總是處于弱者的地位。勒索者或壓迫者的貪婪總是會越過農民能夠承受的底線,從而激起農民的反抗,這些反抗多以“日常抗爭”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弱者的抗爭”。“弱者的武器”(斯科特,2011)和“隱藏的文本”(Scott,1990)是這一理論的延續。歐博文和李連江(O’Brien and Li,2006;Li and O’Brien,1996)集中于探討中國的“農民抗爭”,并以 rightful resistance(國內翻譯為“依法抗爭”)描述之。

抗爭行為研究實現了三大轉變:第一,回歸農民主位,從農民自身的角度出發來研究農民行為。第二,回歸微觀視角,聚焦于“日常行為”。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和“隱藏的文本”是典型代表。Colburn(1989)主編的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農民抗爭的日常形式》)涵蓋了對 7個國家的具體研究,進一步展開了對農民抗爭行為的分析。第三,彌補國家中心論缺陷,從農民的角度重新審視國家。

抗爭行為研究亦有三大局限:第一,關注的主要是負面行為。所謂農民抗爭的“日常形式”均是效率損耗和人力資源浪費的消極行為。第二,“生存倫理”“道德底線”本身存疑。Adas(1980)認為,“生存倫理”中的“最低生活”“最低保障回報”沒有事實依據,就是“道德底線”中的“道德”及蘊含于其中的“公平”等,在內涵上也模糊不清。第三,局限于時代背景(如包稅制傳統與殖民地政府時期)和具體因素,并強化這些因素與行動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由于研究對象及所處時代等因素,西方學者的上述觀點既不能解釋傳統時期中國農民政治行為,也不能解釋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多數中國農民政治行為和中國農村正在發生的實踐創新。這一困境促興了新一輪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研究。徐勇(2009)提出的“創造性政治”頗有代表性,他用“基層”替代了“底層”,發展了“農民”與“政治”關系中積極的一面。其結果是,農民的創造性政治行為直接影響了中國農村改革與政策調整。創造性政治研究有值得肯定的地方:第一,關注農民行為的積極方面。“包產到戶”、鄉鎮企業、村民自治等七個方面的創新均代表了當時中國農村社會的發展趨勢。第二,聚焦農民的集體行動。農民的集體行動有內在動力,能夠解決集體體制的惰性和集體行動的困境,并為農村社會發展提供一條可行的途徑。第三,沿襲微觀行動-宏觀影響路徑。當代中國農民的一系列創造性行為,不只是改變了自己的命運,而且引發了整個制度的變遷。

創造性政治研究也有三個不足:第一,“創造性”存疑。創造性政治的動力雖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內生性,但追根究源,農民的創造性政治行為應是農民對政治體制及其壓力的被動反應,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主動性選擇或創造性發展。第二,微觀行動-宏觀影響路徑有局限。當代中國政治的“農民性”本身就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究竟是國家政治決定農民行為還是農民行為塑造國家政治抑或二者之間相互影響和型構,也是值得深入探討的重大問題。第三,解釋力有限,只關注到農民行為中順應時代發展的一面。王可園(2015)在比較“底層社會與抗爭性政治”和“基層社會與創造性政治”基礎上,提出了“底層社會與抗爭-創造性政治”模式,便是例證。

(二)方位和視角的檢視及反思

第一,研究方位的偏離。通觀起來,摩爾(1987)在“先進-落后”分析框架下,探討了“落后的優越性”,農民和地主的行為就先后進入政治民主化道路的視野中。在亨廷頓(1989)看來,“農民這樣極為保守的形象與農民作為革命力量的形象同存”,基于政治發展和穩定的需要,作為“支持力量”的農民行動要盡可能地避免以“反抗派”的形式出現。米格代爾(1996)基于對第三世界政治與社會變革研究的需要,提出從“中心”“上層”轉向“外圍”“下層”,“要想理解國家中心,你必須首先研究偏遠的農村”。上述研究者的共同點是他們在研究方位上均處于優勢地位或高位,農民和農村則處于劣勢地位或低位、外圍。

斯科特、歐博文和徐勇等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斯科特(2001)在“底線思維”的基礎上運用了“底層視角”,關注的是“把生存作為目的的農民”,立足于此探討處于生存邊緣農民的行為選擇或策略。歐博文和李連江(O’Brien and Li,2006)雖然否定了簡單的“下級”“上級”對立和“主從區別”,但“民眾抵抗”仍然是與“否定”“邊緣”“非制度化”等聯系在一起的,農民政治行為通常通過“機會”“跨越邊界”“聲明”“策略升級”等表現出來。徐勇(2009)雖然用“基層社會”替代了“底層社會”,提出了“創造性政治”,但其目標仍然是“上層與基層的互構性政治”。他們的研究方位雖然轉至農民,但目標指向卻不同程度地偏離了農民本身。

第二,研究視角與目標的差異。摩爾采用政治民主化視角,亨廷頓采用政治現代化視角,二者的共同之處是,農民政治行為雖然有作用和意義,但仍然是前提和基礎意義上的,只有在農民政治行為與社會發展的真正動力因素結合時,才能顯示其價值和意義。米格代爾(1996)采用政治革命視角,注重“當地制度對個人選擇所發生的根本性影響”,把傳統村莊分為地主控制的村莊與控制松散的村莊,農民政治行為在兩種類型村莊變革中的作用存在差異。

斯科特(2001)基于道德和哲學的綜合視角,“極力強調生存規則的道德涵義”,在此基礎上總結了農民抗爭的日常形式。歐博文和李連江既有社會運動理論研究的自覺,又有政治參與研究的底蘊及對斯科特“日常抗爭形式”的警醒,他們最終意識到,中國農民的集體行動是“別的東西”,李連江和歐博文(Li and O’Brien,1996)先將其界定為“政策性抵抗”(policy-based resistance),后來歐博文和李連江(O’Brien and Li,2006)又將其發展為“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徐勇(2009)采用農民視角,研究目標是從中國農民式的首創精神出發,超越經典模式,對當代中國農民政治行為進行解讀,建立新的分析范式。

具體來看,摩爾和亨廷頓的研究內容是現代化進程中農民承擔的政治角色及相應的行為,米格代爾主要以第三世界國家為研究對象,斯科特對農民抗爭行為的研究范圍主要限于東南亞國家,徐勇的創造性政治研究則聚焦于當代中國農村。在研究內容對應的時期上,摩爾、亨廷頓和米格代爾的研究均截至20世紀70年代,斯科特關注的是20世紀上半期(特別是殖民地時期),歐博文關注的是20世紀80年代至21世紀初,徐勇關注的是20世紀80年代后一段時期。綜合來看,農民政治行為研究不僅隨時代的發展而發展,還受到研究者、研究方位和研究視角的影響,這直接影響到研究目標和結論。因此,應該關注這些研究成果及相應的理論貢獻,在借鑒意義上把它們運用于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研究。與此同時,更應該關注各個觀點自身的時代局限性和視角方位差異以及由此導致的不足,在整合的基礎上抑或在更高的研究方位和更宏觀的研究視角上,建構起能夠完整并充分理解農民政治行為的分析框架,以期獲得完整的農民政治行為圖譜。

二、新的路徑及綜合分析框架

對農民政治行為的研究應該在“一個基點”的基礎上實現“三個回歸”。“一個基點”指農民政治行為的研究應該建立在政治學中政治行為研究的基礎上。“三個回歸”分別是:回歸農民,即立足于農民特性探討農民政治行為;回歸歷史,即從歷史發展變化角度探討農民政治行為;回歸國家與農民關系,即在國家與農民關系中確立農民政治行為模式。

(一)農民的“政治”與“政治行為”

“政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政治”是與“社會”對應的,諸多時候等同于“國家政治”;廣義的“政治”是與“社會”融為一體的,只要有人類活動的地方就有政治。不論是廣義還是狹義,“政治”都與社會的資源和價值分配有關。在此基礎上,Kerkvliet(2009)認為,“一個社會,任何社會,都需要設計分配資源的方法。這些方法及其確定過程是政治性的”。如是,農民的“政治性”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然而,并不是農民的所有問題都要通過政治來解決。這就應該進一步明確政治行為及在此基礎上的農民政治行為。

在政治學研究中,政治行為有多種含義。基于政治含義的擴展,政治行為也就有了多種分類標準,如性質、動機、主體、表現、程度等。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對農民政治行為的探討應該基于行為主體的分類標準;僅僅如此還不夠,基于行為主體的分類只能概括農民政治的部分。本文的研究目標是,從廣義“政治”的角度來理解農民的“政治行為”,指向了與“國家”有關的政治活動。

(二)國家與農民關系形態及農民行為

在農民行為決定因素中,雖有道德、理性和制度之分,但“關系”嵌于其中(劉金海,2018)。農民所處的自然、社會和國家環境對其行為具有決定性作用,國家與農民關系是研究的重點。

歷史地看,國家與農民之間既是對立關系,又是相互依賴關系。對立關系在傳統時期表現得特別明顯,國家與農民之間往往存在著利益分配之爭。相互依賴關系在傳統時期也有直接表現,如國家為農民設置初始權利并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護,農民為國家提供稅賦和兵勞役等。

現代社會中,國家與農民之間相互依賴關系居于主導地位,但矛盾和沖突依然存在。就國家與農民之間相互依賴關系而言,國家除了給予農民法律保護和政策保障之外,更有財政上的傾斜和市場上的保護等。但農民所求與國家所給之間可能存在矛盾,農業生產活動的基礎性地位與其對國民經濟貢獻份額之間反差越來越大。國家與農民關系不僅具有兩面性,而且該兩面性是長期存在的。因此,農民行為包括農民政治行為的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某一個側面。

有必要在國家權力與農民行為之間建立起對應關系。如果國家與農民之間是相互支持的關系,農民政治行為就與國家權力保持一致;反之,農民政治行為就很可能是國家權力實踐的對立面。這一點在分析傳統中國農民政治行為時有直接意義。Pye(1996)認為,在傳統中國,國家是美德與絕對權威的化身,而個體則有賴于國家提供的保護和福利。農民政治行為也因此分為常態和非常態:常態下,農民政治行為與國家權力保持一致,表達與吸收、參與與回應構成雙重互動結構;非常態下,農民政治行為成為國家權力實踐的阻礙因素或消耗力量,乃至存在發生直接沖突的可能。

當然,上述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兩面性并不是絕對的,農民政治行為具有不同的層次和不同的表現。Kerkvliet(2009)的研究表明,農民日常政治行為通常表現為支持、順從、修改和規避、抵制四種類型或四個層級。對國家而言,“支持”最為理想,“順從”也比較理想,“抵制”最為糟糕,“修改”和“規避”只要不形成敵對關系也能夠接受,但結果往往出乎意料。基于國家與農民關系,根據農民政治行為及其表現,可以區分出農民的四種政治角色:第一,積極的支持者、參與者、回應者和創造者,他們為國家政治實踐積極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第二,消極被動的服從者、接受者或順從者,他們從來都是作為政治認同的大多數而存在;第三,策略性的規避者、調整者或抗爭者,他們企圖通過政治行為或行動來規避政治風險、執行有利于自身的決策與政策,或通過政治參與行動獲得或保有既有合理或合法的權利;第四,對立性的反叛者或革命者,他們意圖通過出格的政治行為宣示與現有政治的敵對關系,或通過政治活動推翻現有政權并建立新的政治體系。

(三)區分有意識與無意識、個體與群體

在體制化的或穩定的政治關系和政治過程中,農民通常是政治的客體;在發展或變革的政治關系中,農民可能成為政治的主體,主導政治活動及其發展方向,但更有可能是在不同程度上對政治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農民究竟表現為何種角色和歸入哪類政治行為,既要看他們自己的選擇與行動,也要看他們行為與國家意志的契合度。

斯科特(2001)認為,相較于擁有科層組織和暴力機關的國家和政府,小農總是處于弱勢地位。比較一致的看法是,農民面對國家政治和權力滲透時,沒有選擇的自由,只有服從和支持的義務。諸多情況下,農民政治行為表現為無意識,或只是基于個體的有意識。農民發揮著有限的自主性并發掘權力實踐的彈性空間,與權力結盟或做出于己有利的策略性選擇。當農民政治行為受到國家權力之外的社會勢力或政治力量鼓動時,農民有可能從消極的順從者轉變為積極的行動者甚至激進的革命者。

是積極的行動者還是激進的革命者,與農民的行動能力及政治影響有關。這取決于農民的群體與個體之分。相對獨立的社會行動者是農民的典型特征。就算農民能夠合作起來共同行動,諸多時候也沒有明確的政治目標。絕大多數情況下,農民仍然是以個體的身份面對國家和從事相應的政治活動的。

(四)綜合性的分析框架及初步解釋

綜合來看,農民政治行為有可能以群體式的方式出現,也有可能以個體式的方式出現;農民的政治角色可能以群體式的方式出現,但有些角色(如“反叛者”)通常是以個體式的方式出現。基于國家與農民關系對農民政治行為的影響,本文建立起一個綜合性的分析框架(見表1)。

劉金海:“一體兩面”:對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的整體性理解(圖1)

分析框架中農民政治行為的各種模式在現實中都有與之對應的類型。以頗受關注的個體式的與國家權力相沖突的政治行為(I3)為例,有意識的農民政治行為如斯科特所謂的“弱者的武器”和“隱藏的文本”,亦即在西方學術界得到公認的“日常抗爭”,以及越南集體化時期的“秘密反對”(Woodside,2006)。農民政治行為起初可能是無意識的,但權力的過分干預或壓制有可能引起農民個體式的強烈反感,并付諸行動,有的個體可能成為“逃避者”(I3),有的個體可能直接與制度形成對抗關系而成為“反叛者”(I4)。

群體式的政治行為亦是如此。如果群體式的政治行為促進了國家政治發展,則為徐勇所言的“創造性政治”行為(C1),否則即為“沉默的大多數”(C2)。與國家權力沖突的群體式政治行為亦是如此,如有主體自覺或有明確主張的即為農民革命(C3),否則即為因被壓迫而起的農民起義、農民戰爭或因勒索過度引起的農民抗爭(C4)等,目標直指政治權力的合法性。

現實表現與理論關懷之間有差距。現實中農民政治行為以服從為主,即個體式服從(I2)和從眾式順從(C2),但研究者關注的重點卻是農民的“日常抗爭”(I3)。對于一些特殊的歷史時期,研究者比較關注農民抗爭性政治(C4),如中世紀晚期英國的農民抗爭運動(張新軍,2020),以及創造性政治(C1)。近年來農民主動積極的參與與回應(I1)也引起了諸多關注,這是一個進步,同時也意味著這個方面的研究仍然存在著缺陷,導致了農民政治行為研究中的二分格局:一方面,有研究者認為現階段一些農民正在向“積極公民”轉變(鄧大才,2021);另一方面,一些農村地區的多數農民政治行為仍然受傳統因素的支配。這是現階段農民政治行為研究的一大困境。

三、中國農民政治行為變遷

國家形態不僅決定著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形態,也通過兩種途徑影響著農民政治行為:一是國家形態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著農民政治行為,二是國家通過塑造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系影響農民政治行為。無論哪種途徑,都以國家形態為前提,而國家形態又與社會發展階段緊密相關。

中國社會依次經歷了帝制時期、民國時期、計劃經濟時期和改革開放以來時期。其中,民國時期的相關記載常與晚清時期融合在一起,農民政治行為不僅進入中國革命的范疇,也進入民族革命的范疇,因而不能真實反映農民政治行為及其特征。正因如此,晚清和民國時期的農民政治行為不作為本文研究的內容。

第一個時期為傳統時期,從國家與農民關系來看,除了涉及稅收和兵役之外,還包括初始權利的配置與保護,這一直延續到新中國成立后土地改革完成。第二個時期為集體化時期或計劃化、國家化時期,在這一時期,國家形態表現為全能主義。第三個時期為改革開放以來,農民與國家、政治的關系既有一定歷史性的回歸,又有新的拓展。這三個時期中國的國家形態分別是專制國家、全能國家和法治國家,國家與農村的關系不同,農民政治行為也就有了差異(見表 2)。

劉金海:“一體兩面”:對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的整體性理解(圖2)

(一)帝制時期:群體式順從與農民起義

傳統時期的帝制國家中,“農民被排斥于政治運轉之外”,農民“除了忍受或起義很少受益”(費正清,2000)。對這一時期的農村社會而言,專制統治表現為“統”而不“治”,只要獲得必要的稅收和兵役,任由宗族和鄉紳管理農民。在皇權專制之下,農民政治行為通常表現為群體式順從。原因有二:其一,專制權力為農民配置初始權利并保護之,尤見于授田制與均田制(包括清朝的“更名田”政策等);其二,專制權力的財稅汲取功能一般保持在農民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一般情況下,農民個體不會有意識地反抗國家和專制權力,往往以無意識的順從作為他們政治行為的常態表現。其結果是,農民要么被排斥于政治運轉之外,只是稅賦的承擔者;要么被逼迫得走投無路,走上反叛之路,只能以暴力行為介入政治過程(王可園,2016)。后者在中國歷史上表現為大大小小數不清的農民起義(亦即所謂的農民抗爭)。裴宜理(2008)認為,“中國的抗爭性政治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世紀一直到陳勝和吳廣那里”。對中國歷史上26次大型農民起義原因的分析顯示,6次農民起義為生活壓迫所致,8次為吏治苛刻所致,這兩類都可以歸納為專制權力過度伸張所致,所占比例超過 50%。

徐勇(2009)認為,傳統中國農民政治行為一直在“仁政與順民”“暴政與暴民”之間循環往復,由此形成解釋農民政治行為的“兩極化”特點。導致農民政治行為發生180度轉變的原因不在于農民自身,而在于專制權力運用的程度及影響:當專制權力運用適度時,農民處于順從者的臣民角色;當專制權力運用過度或濫用,超過了農民能夠忍受的程度時,農民則進入反抗者的暴民角色。

帝制時期農民政治行為“兩極化”是專制權力運用的兩種結果,它們之間是“一體兩面”的關系,不應分開來研究。更進一步,農民政治行為與專制權力之間還存在因果關系。一般狀況下,專制權力是“因”,農民政治行為是“果”;非常態下,農民政治行為是“因”,專制權力既是“后果”亦是“前因”。不論是一般狀況還是非常態,農民政治行為都是有底線的,這就是斯科特(2001)所謂“生存倫理”基礎上的政治反應。它有道義基礎,專制權力不能無故破壞,否則農民就會以消極、被動直至突發暴力的形式對抗專制權力,且仍被視為正當正義行為,“造反有理”“替天行道”就成為農民起義的思想基礎。

(二)計劃經濟時期:集體化行動與個體式抗爭

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全能”,國家權力支配了一切資源和組織團體,通過行政體系構造集體及集體管理體制,賦權集體代表國家對農村社會進行管理和治理。農民成為集體的一員,作為集體的一分子,農民的一切行為活動均由集體統一安排和組織,“農民組織化”與“行動軍事化”相結合,形成了普遍的集體化行動,且多以政治運動的形式表現出來。

有研究者用“政治卷入”來描述運動式的集體化行動,認為農民參與政治運動并非農民群體的本意(郭正林,2005)。因此,集體化行動對農民而言并不意味著他們會將其忠實地執行。Hirschman認為,農民留在集體體制內并不是因為對集體忠誠,而是別無選擇(轉引自張海榮,2009)。農民不能選擇政治和體制,只能在沒有嚴格控制的場域或范圍內有限自主地選擇自己的行為。針對集體化行動,農民的應對方式主要是消極意義上的個體式抗爭,如廣大農民群眾日常實踐著的“政治不合作”(湯森和沃馬克,2003)、“反行為”(高王凌,2006)或“日常抗爭”(Colburn,1989)等。這一點與斯科特總結的“弱者的武器”和“隱藏的文本”有共通之處。一般情況下,“原子行為似乎是集體的”(Colburn,1989);在特殊場域中,個體性的“不合作”、“反行為”和“日常抗爭”常常表現為集體性的行動結果。

追根溯源,集體化行動是集體體制建立和運行的要求及結果,農民的日常抗爭卻是集體體制具體實踐的結果。前者具有制度和政治的正當性,是集體體制的合理要求;后者具有實踐的合理性,是集體體制自身缺陷的現實反映。后者出現的原因在于集體體制本身存在著不合理性,基層治理體制改革正是對它的糾正。

(三)改革開放以來:原子式參與與集體性抗爭

改革開放以來,村莊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相對分離,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民與國家政治的距離越來越遠。相反,國家對農民的影響越來越全面、廣泛和深入,特別是惠農政策的實施,更是直接影響農民政治態度及政治行為。這一時期,農民政治行為表現在三個層面上:一是農民與國家關系層面。國家被視作農民的庇護者,農民依附于國家(Oi,1989)。通常情況下,農民是國家政策的接受者,是原子化的“受眾”角色。二是農民公共政治生活的村級層面。雖然村民自治賦權農民參與村莊政治生活全過程,但由于存在著結構主義、程序化、形式主義等問題,農民多數情況下僅僅是“被動式”的參與者,正如伯恩斯所說的是“被動員起來的參與”(轉引自馮婷,2004)。其結果是,政治參與取代了權利表達,更進一步,政治參與簡化為“利益參與”,有研究者更是把普通村民直接歸入“無政治階層”(吳毅,1998)。三是農民參政議政的鄉鎮層面。有研究者認為,農民政治參與無論在方式上還是在范圍上都極其有限,農民對政策的影響往往僅限于政策的執行過程(楊明,2000)。有些農民的政治參與雖然超越了鄉鎮范圍,但僅限于村莊少數幾個主要干部。

國家治理并不是均質化的,特別是在經濟發展和地方政府相對自主的情況下,經常發生地方政府及經濟組織侵犯或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于是會發生集體性的農民抗爭行動,特別是集體上訪等。此類行為有兩大特征:一是農民的行為表面上是群體性的,實際上是集體性的,與他們共同的集體成員身份及社會結構有關。二是集體性的抗爭行為表現為多種方式,多以轟動效應和社會影響作為他們行動的目標,以“靜坐”、“圍”和“堵”等最為典型,特殊的還有“罷漁罷市”(王麗,2013)及游行示威(楊蓉,2007)等。

農民原子式參與與集體性行動這兩種政治行為模式都是國家治理體制改革的結果,前者在實踐中的表現雖然未達預期,但仍然是國家治理朝著現代化、民主化方向發展的結果,后者是國家治理體制改革不到位、地方治理越位錯位和不規范引起的負面效應。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政治行為的邏輯正在從“為生存而行動”向“為權利而行動”轉變(王可園,2016),原子式參與越來越成為主流,集體性行動隨著時間推移而逐漸消逝。與中國傳統時期農民政治行為模式的共同之處是,一旦農民的集體性行動完成,農民在政治行為模式上就回歸常態的“受眾”角色和個體式參與者的行列。

(四)“一體兩面”:中國農民政治行為的整體性概括

基于農民政治行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中國農民政治行為可以歸納為“一體兩面”,或者說是“兩個側面”合為“一個整體”:“兩個側面”對立存在,對向轉化,其結果必然趨向于“整體化”(或“一體化”)。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一是形成此格局的原因相同,均緣于國家政治及治理體制;二是二律背反,其中一個側面是另外一個側面的否定,“兩面”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三是兩個側面交替進行,形成一個完整的農民政治行為圖譜,表現為“一體化”。中國農民政治行為就表現為“一體化”與“兩面性”,亦即“常態與非常態的統一”。

有兩點必須明確:第一,從歷史角度看,農民政治行為具有被動性特征,農民始終是政治關系的被決定者和體現者。國家形態及治理體制既決定了農民政治行為的常態模式,也決定了他們在非常時期的行為轉變機制及其模式。第二,農民政治行為具有穩定性和繼承性特征。這取決于農民身份的多重性。其中,經濟身份和社會身份不僅相對穩定,而且居于主導性地位,這決定了他們在政治領域的行為及表現。經由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決定的政治行為模式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對穩定性,并與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形成耦合作用,在歷史變遷中不斷重復出現。

有兩個進步性的變化:第一,當代中國政治的社會主義屬性給予農民政治參與空間。當代中國政治生活中,農民是人民政治的主體之一;群眾路線中,農民是最為主要的群體之一,常以“群眾”身份參與政治生活。這為中國農民進入國家政治提供了一條寬廣的道路。第二,中國農民政治行為有了新的實踐場域,這就是國家治下的農村社會。它不僅是實現農民當家作主的最有效、最廣泛和最現實的選擇,也是當代中國農民專屬的政治實踐場域。這既是農民政治行為的一個歷史性變化,也引發了對國家與農民關系及農民政治行為格局的進一步探討。

四、國家與農民關系的變化及進一步思考

從歷史來看,農民是人類社會中最為基礎的行動者,國家是人類社會的合理選擇。一般意義上,農民有三種角色:農業生產者、農業經營者、農村生活者。對以農民為主體的社會而言,國家也有三種對應的角色:農民權利的界定者、農民權益的保護者、農業產出的分享者。作為農民權利的界定者或農民權益的保護者,國家的功能與農民的三種角色之間是一致性關系;作為農業產出的分享者,國家的功能與農民的角色之間就存在沖突。這意味著,國家與農民關系具有兩面性,既有內在一致性的一面,也存在可能發生矛盾甚至直接沖突的另一面。

中國傳統時期就是這種情況。戰國時期《荀子》“王制”篇有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唐初《貞觀政要》“政體第二”篇引鑒為“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道出了中國傳統時期專制權力與農民之間關系的兩面性。自秦以來直至清代,傳統中國朝代變遷表現出周期性規律,即“治”“亂”循環,或者前期清明,后期混亂。與之對應的社會現實是,農民要么受到政治威脅,要么自身成為威脅政治的潛在力量。這使得傳統中國農民呈現“雙重性”的政治人格:一種是“服從者”,長期占據歷史主流;另一種是“反抗者”,發生在極端和特殊的境況之下。

具體實踐中,國家與農民的兩面性關系出現了分離,原因在于政府體制內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分。中央政府與農民之間關系往往具有天然一致性,作為美德與絕對權威化身的國家主要體現于中央政府(Pye,1996);縣級官員與中央政府在保持一致的同時,無法避免胥吏差役及幕僚對農民的徇私盤剝。因此,地方政府成為農民抗爭的直接對象(王國斌,2010)。中央政府與農民之間一致性關系常常被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對立性關系所取代,后者所造成影響的輻射范圍并不局限于農村和基層社會,還可能會升級成為更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農民起義。這在中國歷史上各個時期均有相應的表現。“歷史上的每一次農民暴動,都是一群饑民在反抗”(伍一民,1947),“紛紛群起響應”成為農民反抗的擴張機制,局部性的農民斗爭或抗爭演變為大規模的農民起義直至成為改朝換代的工具。

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民主權不僅體現在國體、政體和意識形態中,更體現在基層政治組織和社會治理中,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關系承繼了這一點。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分稅制改革之后的一段時期,伴隨著發展地方經濟成本的轉嫁,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激烈沖突日益凸顯。這一時期農民上訪的主要原因是農民與地方政府(主要是縣鄉政府)之間的沖突(趙樹凱,2007)。

21世紀以來,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惠農政策的實施,國家與農民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黨的十八大報告不僅確立了“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的基調,更提出了強農惠農富農的具體措施。此后,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等戰略相繼提出并實施,不僅促進了國家與農民關系的良性發展,也引起了國家與農民關系研究的視角之變。有研究者認為,特別要對國家與農民關系中的國家角色進行“再認識”(焦長權,2014)。事實也確實如此。精準扶貧戰略的實施促使地方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尹利民和劉姍姍,2018);脫貧攻堅戰略特別是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展現了國家與農民“家國一體”的關系,國家扶持農民、“喚起”農民,立國為家,農民熱愛國家,化家為國,使得國家與農民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相對行動一致(周飛舟,2021)。這一趨勢不僅表現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也表現在農村社會內部,典型的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研究者認為,它使得國家與農民之間生發出一種基于互惠關系的合力行動(范雅娜,2021)。

這一變化使得農民的政治活動范圍集中于農村社會。它有兩個重大結果:一是對中國農民而言,有國家政治與日常政治之分,日常政治成為現時代農民政治生活的主要表現形式。“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對農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提出了具體要求,雖然可操作的程序和規則正在進一步探索之中,但它使得農民政治行為更加聚焦于日常生活和具體利益。二是基于利益獲取的政治參與逐漸取代了基于權利和意志表達的政治行動,農民的日常政治越來越演變成為日常治理。當代中國農村正在通過參與、協商、社區建設和鄉村振興等途徑將農民逐漸納入鄉村治理全過程。

對這種轉變要給予足夠的關注。第一,有關農民日常政治的研究在西方著述甚多,廣泛涉及東南亞(特別是越南)、中國、古巴和埃及等,而國內對于中國農民日常政治的研究剛剛起步,更談不上對他國的研究了。第二,農民日常政治通常以傳統的和非正式的社會關系為紐帶,在豐富農民村級政治行為的同時,或導致農民游離于國家政治及意識形態之外,有可能由此塑造農民的新型雙重政治人格——所謂的“積極村民”與潛在的“消極公民”并存。這將是接下來中國農民問題研究的重要選題。

參考文獻略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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