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已然30年了,農村里發生了許多的變化。這些變化中最大的可能莫過于一個叫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產權制度改革。
聯產承包責任制實際上是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情況下,把土地的使用權界定(承包)給了農戶。土地使用權界定給了農民是一件大事,但界定清楚了,不一定就沒有糾紛了。因為,農村中相鄰部位的公共產權——我稱之為“鄰產權”太多。
大量的農村爭吵都與這種“鄰產權”事件有關,而農民界定產權的辦法也有特別值得關注的地方。之所以說有特別的地方,是因為農民之間的有些產權根本就難以用費用的思路來解決,所以問題就來了。農村的是是非非之所以多,十有八九是產權問題。
一、田埂之爭與科斯定理衍生的話題
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我發現了一個有趣現象:田野的田埂與田間小道變得比生產隊時期窄了。以至于我再回去走田埂時,有些地方顯得不那么容易。甚至要脫下皮鞋,“赤腳走在田埂上”,還真應了那句歌詞。
田埂是兩塊水田之間必不可少的分界線,可窄可寬。在經濟學意義上的最優田埂邊界是能夠把兩家的田分開、達到保墑(不至于漏水)、又可以走人的作用。
在生產隊時期,由于兩邊的田都是集體的,田埂一般比較寬,在田埂上走路不容易歪斜,且不存在分割田埂的產權糾紛與費用問題(注意:公共產權在這里可能是有效率的。這個案例可以為更加發達的社會的長遠的產權構架與降低社會成本提供有價值的思考)。
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每塊田的使用權界定到了每個農戶,田埂則成為必要的產權邊界線。這樣,兩塊田的使用權歸兩戶不同的農民,田埂成為一個兩戶農民的公共產權。田間小路則成為許多單個農戶與需要走這條路的“集體”人群的一個公共產權。農民們為了盡可能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分割“多余”的田埂與田間小道便成為農民們進一步“明晰”產權、爭取擴大收益邊界經常會做的事情——田埂之爭由此而起。
那么,兩個農民是如何界定田埂邊界以既明晰產權又能夠最大化自己的產權收益的呢?一般要強、貪心或勤勞(這里的動機很復雜)的農民會在自家田的一邊用鋤頭、鐵鍬“削弱”或“蠶食”田埂,使田埂變得狹窄,一直到僅容得下一只腳勉強能夠踩過,甚至腳也無法踩(因為田埂也有需要承重與不需要承重之分,有的田埂僅作隔離之用,就可以沒有承重的寬度要求),又能夠把兩家的田分開,不至于因產權清晰而模糊為止。可見,經濟學來之于生活,農民的產權經濟學用得其實一點都不比我們差。
由于鏟田埂是潛規則,擺不到談判的桌面,無法規范其交易行為。這樣,田埂與田間小路的削弱便取決于兩個要素成本:一個是削弱田埂的道德成本與道德耐受力,二是雙方強弱的對比(農民經常為此吵打,打起仗來弱者吃虧)。然而,根據經濟學原理,冒著道德風險與爭斗風險,必須要有利益大于這種風險才可為,否則不成立。
實際上,至少從我觀察到的浙江的農村來看,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從土地種植中獲得的收入比重在不斷下降,而非農收入的比重則在顯著上升,以至于不少農民的土地都在撂荒。從農業復種指數的下降和不少土地缺乏料理,就可以看出這一點。一點點田埂的占便宜實際上對增加眼前收入的作用微乎其微。但為什么還會出現這種削田埂與小路以為田的情形發生呢?
我認為,農民這是基于產權邊界最大化而非收益最大化的考慮。盡管前者也可能包含了或者是為了后者,但兩者的選擇意義可能還是有區別的。產權邊界最大化一般是基于長期的交易考慮,市場視域的利益最大化一般是基于當期的交易利益考慮。
所以,一些農民盡管田地閑置撂荒,但還是會有農民去做削田埂的事。這樣,農民是為了一種“權益”而非“收益”。這兩者可能有差異。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科斯關于產權之爭中曾經舉到的一個牧民的牛吃了鄰家農民的麥苗如何處理糾紛的例子,并令我懷疑科斯定理可能的不周之處。
科斯認為,如果交由政府解決,牧民要賠給農民損失(注意:賠款與交易是兩個意義不同的概念),比如100元(類似于庇古稅)。但如果交由市場解決,只要牧民給農民足夠償付由此造成的損失,比如120元,這樣農田變成草場并無什么不可而且也不會受到農民的阻擾。煙囪放煙污染環境也是一樣的道理。事實果真如此嗎?
第一,農民在這里出讓的是一種產權——使用權,換回的是另一種產權——收益權。使用是為了收益,照理這個方案可行。但如果拿到現實中,卻可能行不通。
因為,在長期中,收益有一種不確定性,并且權利人對于權利有“情感適應”與“情感寄托”。而收益權是一種下于使用權的權益。一旦谷地變成草地,農民可能會擔心由此造成不可再恢復為耕地的損失。或者谷物價格上漲,盡管損失補助可以再談,但此時修改合約的主動權已經不在農民一方,而是在牧民一方。
這樣,在現實情形中,谷地變成牧地的交易未必會成功。我們確實可以觀察到農民不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這就是科斯定理可能的考慮不周之處。科斯可能沒有當過農民。當然,科斯可以進一步假定牧民出價高得足以讓農民放棄種田,但牧民出那么高的價格會導致它虧本,并使得交易不成功。
第二,由牧民對農民的科斯案地權交易聯系到科斯的污染權交易案,科斯同樣認為只要通過市場交易,施放煙塵的外部性同樣可以得到解決。我要說的是,市場交易是不能夠通約所有人類行為的。
因為,市場交易基于金錢的償付手段,而金錢不能夠通約一切(比如健康權實際上很難通過交易獲得彌補)。如果我理解不錯的話,這一點對于我們理解保護環境、制止某些排污交易可能是重要的。
水田因為有水的流動問題,加上傳統農業的相對收益較好,所以不同農戶之間的田均用田埂攔起來。此時筑田埂相當于科斯案中的圍籬笆,是需要投入勞動——費用的。要強的一方經過多年削弱鄰戶農民的田埂,迫使對方不斷往田埂上培土,最后會導致比較大的產權侵犯現象。此時,一般就需要有公共組織來重新丈量,此時市場是不介入的。我就親眼見過這樣的案例。
田埂之爭是個多發乃至頻發的農村產權事件。兩戶平行的地塊一般還會有用在田埂上埋石塊的辦法作為產權邊界的標志。如果是上下田,則兩戶農民界定邊界的辦法又會不同。
此時,上田農民往往處于產權保護的弱勢,為了保護自己土地的產權邊界不受損,自然就是上田農戶要付出這個保護產權的費用。一般是上田的農民擔心下田農民挖田腳,會采取在下田埂腳壘一排石塊、打樹樁的辦法以加固自己土地的產權,避免被下田農戶削弱田埂。上田的農戶也有在自家地邊種一些樹以示邊界的做法。
如果是兩塊旱地相鄰,則一般沒有田埂。此時的產權侵犯常常是要強的一方會多占一點另一方的土地,這樣才會相安無事,達到市場以外的力量均衡。
所以,兩個農民界定產權主要靠力量對比,公德心與產權意識,還有一個是公共裁判的力量。市場幾乎是不介入的。
二、肥水外流,誰動了我家田缺
田埂之爭事情很多。
1977年,我還在農村種田。我家有從生產隊里分來的一塊自留田,種上了水稻。那是門前田,那時的農村真是“漠漠水田飛白鷺,蔭蔭夏木囀黃鸝”(王維),晨晚的村邊都有霧靄。那年夏天,我在自家水田中灑下化肥碳酸氫銨。
不一會,大雨傾盆,我回家歇息不久便拿了田箍去耘田,以便剛施下的化肥能夠被水稻盡快吸收,避免揮發。不料,我剛走到自家田埂上,即見我家的田缺(田埂中間用于放水的缺口)被起開了,肥水直瀉到下面農戶的水田里。肥水外流,給那個農戶帶去了正外部性。我連忙用泥巴作起田缺,肥水不外流了,趕緊耘田。當我草草耘完田后,回家路上遇到了下田的那個農民。
他見我先是一眐,然后就說(先發制人):雄嘎子(我的土名),你是如何作田缺的,你家田里面的水都流到我家田里了。我目瞪口呆,一時間竟然回不出話來。因為,如果果真是我未作好田缺,那就是我的不是了。肥水外流到他家田里(他家也是水稻田),他收獲了我家贈送的肥水(正外部性),得了便宜還賣乖。可見,農民也經常是個機會主義者。
由于當時我懷疑,我家的田缺是被隔壁田(而不是下田)的一個農戶弄開的。我的考慮是,我家種的是水稻,他家種西瓜(旱作),由于田埂很窄,我家稻田的水會滲漏到隔壁西瓜田里,西瓜怕水,這樣的滲漏既是無可奈何的(可見農民產權問題的復雜),對他家來講又是無法索取賠償甚至是無權發言的負外部性。
并且,隔壁家的那個農戶的確曾經為此事有過微辭。晚上到了生產隊,隔壁的農戶和我理論了一句,說絕對沒有動我家的田缺,理由是說一個基本的道德心問題。
這個農民的親戚馬上就阻攔了他,說這個事情誰都清楚,不要再說了。話音剛落,下田的那個農民有點臉紅起來(大家都是同一個生產隊的人)。他們畢竟是當農民多年有經驗,知道是什么回事——誰真正動了我們家的田缺。
至此,我才逐漸恍悟。下田農民是我家肥水外流的得益者,他又為什么會預先知道我家的田缺向他家田里嘩嘩瀉水,卻并不把我家的田缺堵上?……——原來,不付費的外部性收益還可以通過偷竊來攫取的。
三、隱蔽產權與古樹之死
我家有兩棵古樹。一棵在舊屋前,一棵在祖墓邊。現在兩棵古樹都不在了。此事說來有些令人心痛。
大約在我六、七歲的一個嚴冬,那是臘月近年邊了。一個晚上的大雪把我家門口的那棵老柏樹(估計有百年樹齡)壓得岌岌可危。父親和晚上住在我家來走親戚的表叔(因下雪回不了家)早上起來發現老柏樹被大雪壓得快要倒向宅院中間了。父親和表叔先是往柏樹上搖雪,柏樹可能還是不行了。父親只好叫了幾個年富力強的村民一起把這棵柏樹慢慢放倒。古柏樹命不存焉。
我那時很小,平時就曾經聽祖母和父親說起,隔壁鄰居的章家由于我家古柏樹的樹根生到了他家的茅草屋底下,他家擔心會對房屋產生不利影響(一種負外部性),所以,有時我們能夠聽得到章家父親會用小鋤頭在他自家草屋的豬圈泥地上挖樹根的聲音。久而久之,章家一側的柏樹根被挖掉了,樹就慢慢地往外歪斜。
盡管我當時很小,此樹歪斜的樣子仍然記憶猶新。遇到大雪壓頂,厄運就這樣生成了。柏樹倒下后,我又聽到祖母這樣說章家,但已經是無可奈何了。我想,樹根屬于地下部分的隱蔽產權。這種產權侵犯與爭執在農村中經常會發生。又無法為此進行產權交易。柏樹無辜。為了忘卻的紀念。我結婚時,父親把那棵柏樹樹干做了我的老式婚床,保留至今。
我家太公的墳墓上也生長了一棵古樹,聽父親說他小時候此樹就已經比較大了,父親今年87歲,已經故去,所以估計此樹齡也有百年以上了。此樹的樹冠長得十分漂亮,春夏之際長得像一把傘,遠遠望去,很有風景,成為這個村莊的一棵標志樹。
大約10年前,這棵樹長得快要和從樹頂邊經過的高壓電線相遇了(這是一個空間產權的爭議,照理這個產權應該屬于我家古樹,因為樹在先,電線在后,而且架線之時對樹的長大電力局應該有所預期)。電力局工人在經過幾次剪枝后,終于沒有耐心了,于是對古樹起了歹心,在古樹根部一圈剝皮入肉,古樹因營養無法輸送,終于慢慢死去。
由于太心痛這棵百年古樹的緣故,我終于為此事找了市電力局。恰好一位電力局總工程師也在坐。這位總工程師很負責任,說他知道這棵樹,但以前尤其是30年前架線的時候沒有這么大(他們估計古樹的樹形已經長成,不會再大多少了),所以測量時沒有回避,就架線過去了。電力局當時估計,那個空間應該不會發生產權爭議。那么,這棵古樹如何又在近百年后長大了呢?
我坦然承認這位老總工程師的說法。的確,我小時候這棵樹長得不快。年年看,年年這么高。但大約從1980年代后期開始,此樹長大得比較迅速,以至于終于發生與電力線爭空間權的問題。為什么會發生這個產權糾紛?
原來,在傳統農業中,農民主要依靠土地生存,尤其是水田更為珍貴。我家祖墳邊的那棵大樹樹根已經廣泛地吸收了旁邊別人家田里的營養。這實際上就是我家古樹給人家農田帶去了負外部性,造成了別人家農業減產與產權損害(當然,古樹的正外部性就是給大家帶來環境美麗)。在家勞動時,我看得到,古樹東南面的水稻田里會有一塊水稻發黃,據說那就是給古樹吸收肥力造成的。
為了減輕損害,那戶勤勞的農民在自家田邊鑿了一條很深的溝以挖掉樹根。長期挖,這就是那棵古樹長不高的重要原因。
大致到了1980年代后期,該土地換了一個農戶,該農戶的主要收入來源不依靠土地,挖樹根的農業收益增加根本抵不了在外打工的收入,于是不再有人挖樹根,古樹的營養不受影響,生長的外部約束理力大為減少,古樹就再次長大并終于構成了第二個產權之爭——與樹上頭的高壓電線爭奪“制空權”了而爭奪的結果是處于強勢一方的電力局以剝樹皮的機會主義手段來裁判這次空間產權爭奪的結果。
我找了他們,給了一個賠償。電力局在再架線時,避開了離開此古樹不遠的另外兩棵大樹,也算是避免再次發生空中產權糾紛的一個策略應對。
(作者系浙江財經大學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學家茶座》2008年第2期(總第3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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