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大力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著力進行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全力開展脫貧攻堅工作。在這一系列舉措的推動下,我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促進了鄉村振興和農民增收。
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構建產權關系明晰、治理架構科學、經營方式穩健、收益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還將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做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后半篇”文章,推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以更好地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制度保障,為實現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新的貢獻。
一、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現狀
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基本完成,組織建設取得進展。截至2020年底,全國確認集體成員約9億人。2015年全國匯總的60.4萬個村中,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有24.4萬個,占40%;村委會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有36.0萬個,占60%。到了2020年,全國匯總的56.0萬個村中,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有53.2萬個,達到95%。目前,全國鄉鎮、村、組三級共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約96萬個,都已在農業農村部門注冊登記,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本文數據來自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寫的《中國農村政策與改革統計年報》《中國農村經營管理統計年報》)
第二,農村集體資產家底基本摸清,集體資產持續增長。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清查核實土地等資源面積65.5億畝,鄉、村、組三級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總額(不包括土地等資源性資產)7.7萬億元,其中經營性資產3.5萬億元,三級集體經濟組織凈資產(所有者權益)4.6萬億元。從2012年到2020年,村集體經濟組織凈資產由1.3萬億元增至3.7萬億元,村均凈資產由222萬元增至686萬元。
第三,“空殼村”數量減少,經營收益5萬元以上的村占比過半。從2012年到2020年底,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實現收益由1109.2億元增至2137.8億元,村均由18.8萬元增至39.6萬元;“空殼村”(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經營收益或經營收益在5萬元以下的村)從46.2萬個降至24.6萬個,占比由78.4%降至45.6%;經營收益超過10萬元的村從7.5萬個增至19.7萬個,超過50萬元的村從2.7萬個增至4.7萬個。
第四,累計分紅超過4085億元。從2010年到2015年,全國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累計股金分紅總額從440.7億元增至1593億元,當年股金分紅總額由87.8億元增至1593.3億元。截至2020年底,全國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紅累計達到4085億元,其中分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3353億元,占82.1%,分給集體614億元,占15%。
第五,各地利用資源、區位條件和幫扶政策,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探索出多種新型集體經濟發展路子。有的盤活閑置倉庫、辦公用房、學校等發展物業經濟;有的利用湖泊、森林、文物、古宅、荒山荒坡、堰塘水域等發展鄉村旅游、休閑農業、健康養老等項目;有的參與農業生產性服務,推動農產品初加工、倉儲、冷鏈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有的參與社區性居間服務,為村民或經營主體提供土地流轉中介、勞務介紹、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有的整合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的財政資金、扶貧資金等,入股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有的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工商資本、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合作經營發展;有的探索集體經濟組織創辦全資子公司、與其他公司股份合作等形式發展集體經濟。
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空殼村”數量仍較大。截至2020年底,全部統計的54.0萬個村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益在5萬元以下的村仍有24.6萬個,占45.6%,其中當年無經營收益的村為12.1萬個,占22.5%,有經營收益但在5萬元以下的村為12.5萬個,占23.1%。
第二,地區發展不平衡。從集體資產看,2020年東部地區農村集體資產總額為5.0萬億元,占65.5%;中部地區資產總額為1.4億元,占17.6%;西部地區資產總額為1.3萬億元,占16.9%。從村集體收入來看,2020年東、中、西部地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分別是4130.4億元、1449.1億元、740.7億元,村均分別為193.5萬元、83.7萬元、52.3萬元。
第三,很大一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活力弱,自生能力不足。近幾年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力度大,集體經濟組織數量增加很快,但不少是有名無實的。這類集體經濟組織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很弱,在外部“輸血”之下,短期在賬面上有一定的經營收益,但可持續性堪憂。從2015年到2020年,全國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中的補助收入由866.7億元增至1731.3億元,占比由21.1%提高至27.4%。一旦財政投入減少或撤出,一大批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可能大減或返回無經營收益狀態,而前期投入則會沉淀或浪費。
第四,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思路存在一定的偏差。發展集體經濟需要滿足一定的區位、資源和人才條件。雖然政策上說要因地制宜,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得下指標、定任務,要控制集體經營風險和債務規模,但實際執行中很多都在強化考核激勵,將普遍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打造“樣板村”、消滅空殼村作為重要工作內容。這有點像20世紀50年代農業合作化時政策上要求穩步前進、自愿互利但實際上卻是狂飆突進,值得深思。
第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缺“人”。要把農村集體經濟做好,需要有能人發揮其“鲇魚效應”。這種能人既要有公心、有號召力、得到群眾信任,又要有眼光、有能力帶領群眾找到適合本地資源條件的發展項目、發展道路。在具有較強社區性、封閉性的農村以及人口大量外流、人口老齡化、外出精英回鄉意愿不強的大環境下,這種人難覓。缺人才成為集體經濟發展的最重要制約因素。
三、發展好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建議
第一,尊重農民意愿。在要不要和如何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等關鍵問題上,必須尊重群眾意愿,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在集體經濟發展道路、業態的選擇上,在產權關系、治理架構、經營方式、收益分配等機制的建立上,要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聽取群眾的呼聲,發揮群眾的智慧。
第二,以市場經濟的思維謀劃集體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發展集體經濟必須遵循市場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要發展得好,從事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主體就必須有競爭力,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站得住腳,因此需要明確從事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主體的市場主體地位。必須實現政經分離,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廓清政府支持與參與發展集體經濟的邊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的治理機制,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市場主體獨立自主地開展經營活動,培育市場競爭力,接受市場的考驗。
第三,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要在承認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客觀狀況的基礎上謀劃下一步發展的思路。發展集體經濟需要滿足一定的區位、資源和人才條件,現在發展起來、活下來的集體經濟是經過實踐檢驗和市場考驗的、比較有活力有競爭力的,而“空殼村”、集體經濟實力薄弱的村,則在很大程度上仍缺少發展集體經濟的一些條件。要認識到它們缺少的一些條件不是在短期內就能人為補齊的。因此,在謀劃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時,要考慮具體的發展條件,逐步推進,“有所為有所不為”,不將“村村點火”、消滅空殼村作為考核目標。
第四,政策取向上多“松綁”。要松綁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創造農村集體經濟主體與其他主體一致的政策環境,免除其繁多的社會性事務和負擔。在此基礎上,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或參股的各類經濟實體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征免征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減稅退稅降費等優惠政策等。在用地方面,要落實集體經濟發展用地指標,集體經濟組織可按規定享受各項用地優惠。
第五,暢通人才流動通道。發展集體經濟,人才是關鍵。集體經濟發展對人才有一定的要求,這些人才不僅要懂經營、會管理,還要有較強的公德心,愿意為村民服務,能得到村民的信任。比較現實的一個選擇是鼓勵鄉賢群體回嵌村莊,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提供有情懷、有效益的資本、智力和網絡支撐。要在政策上創造為本村外出經商、務工人員以及跳出農門的大學生、退伍軍人等返鄉發展集體經濟的好環境,在申請加入黨團組織、參與村務管理等方面提供通道。同時,積極探索外來人才加入機制,通過參與集體收益分紅、享有集體成員權利等方式,吸引外來人才塌下心來長期融入本地集體經濟的發展。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三農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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