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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輝煌:村莊治理:一種“權力譜系社會學”

[ 作者:林輝煌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3-08-21 錄入:曹倩 ]

既有的國家—社會關系理論主要從實體論的角度探討國家與社會的對立或合作關系,對中國治理經驗的解釋存在明顯的不足。通過對村莊治理實踐進行歷時性、空間性的解讀,建構一種“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框架,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國治理體制中的國家—社會關系。權力譜系社會學本質上是探討各種權力主體中的國家成分、社會成分、自我成分的互動互構機制在治理層級和時空層面的漸變規律。總體來說,它具有三大理論要素,一是成分論,二是互構論,三是漸變論。成分論是將國家—社會關系視為國家成分、社會成分、自我成分在各種權力主體中的組合關系?;嬚撌菍摇鐣P系視為上述三種成分相互構造的結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復雜網絡。漸變論是將國家—社會關系視為上述成分相互構造的模式在不同層級、不同時空相對穩定的變化規律。從這一理論框架出發,可以清晰地辨識中國治理體制的優勢及風險,并可以此為基礎重新審視西方和全球的治理經驗。

村莊治理看起來是一個相當微小的研究對象,卻又是相當重要、相當復雜的問題。相對于縣域,一個村莊的人口只有幾百上千人、所治理的事務也非常瑣碎,似乎有些微不足道。然而,正是這些村莊構成了中國社會治理最主要的版圖。截至2022年2月,全國共有49.1萬個行政村,涵蓋了94%的國土面積和64%的人口規模(含農民工),村莊治理的效果直接決定了中國社會能否保持穩定與發展,不可謂不重要。從一般意義上講,村莊治理可以納入國家—社會關系理論的研究范疇,即研究國家如何進入社會以及社會如何介入國家。國家如何進入社會,回應的是現代國家建設的問題,包括國家如何將自己的資源和意志有效滲透到基層社會,以及如何在這個滲透的過程中實現對社會的改造。社會如何介入國家,探討的是社會如何將自身的訴求反饋給國家,以及如何在這個過程中實現對國家的重塑。村莊是國家與社會最基礎的連接點,因此,村莊治理實際上是研究國家—社會關系的最佳切入點。

一、中國的國家與社會

近年來,關于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學界開展了大量的研究。這些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研究討論中國存不存在獨立自主的社會;第二類研究認為中國存在獨立自主的社會,討論的是國家與社會的強弱及相互間的對立關系;第三類研究也認為中國存在獨立自主的社會,但討論的是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與合作。

關于中國是否存在獨立自主的社會這一命題,既有研究呈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傳統中國由于皇權不下縣,鄉村存在一個文化同質、相對獨立的士紳社會,擁有自主的社會空間;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被認為國家滲透最劇烈的前30年,鄉村依然存在類似于“蜂窩結構”的社會,對國家的滲透時時采取直接或迂回的抵抗。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國并沒有獨立的社會,執政者禁止一切非政府性質的社會團體,形成所謂的“東方專制主義”;即使傳統時代有屬于社會的空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這些社會空間也被黨和國家通過各種“全能主義”手段占領了,國家吞噬了社會,重建了社會秩序,成功地把繁復的鄉村共同體轉變成單一的官僚細胞。這兩種觀點雖然看起來相互對立,但都暗含著同一種預設,即理想的國家構造應當包含有獨立的、能與國家相抗衡的社會體系。因此,與其討論中國是否存在社會,還不如直接討論國家與社會的強弱。在國家和社會能力強弱的分析維度下,可以將國家—社會關系分為四種,即強國家與強社會、強國家與弱社會、弱國家與強社會、弱國家與弱社會。在這個分類序列中,既有研究普遍認為中國處于強國家與弱社會的范疇。

不論是討論中國有沒有社會,還是討論中國國家—社會關系的強弱,這兩種類型的研究都有一個共同的理論預設,即國家與社會是對立甚至對抗的關系。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思想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傳統,至少可以溯源到韋伯的官僚國家理論。布迪厄提供了一種不同于韋伯的嵌入性視角,他認為,國家往往是鑲嵌在社會之中的,國家允許與社會進行邏輯的和道德的整合,應該將國家視為一個權力場域而非固化的實體,“每個場域背后都或多或少存在定義合法分配場域的原則的公開斗爭”。就實踐經驗而言,國家涵蓋了內部各部分之間以及各部分與社會之間的互相塑造和聯合。從這個意義上講,強國家與強社會并不矛盾,國家與社會之間并非零和博弈,因為強國家需要社會行為者的順從和擁護,而大社會的政治形式就是強國家,一個虛弱的社會必然無力支撐國家的持久強大,中國完全可以成為強國家與強社會。

從長時段的歷史演變來看,中國的國家與社會是緊密纏結、相互塑造的既二元又合一的體系;在國家的正式體系和社會的非正式體系互動合一的過程中,形成了第三領域。國家與社會互嵌互滲,持續形塑、互為作用力與反作用力。國家與社會互動互構的理論,尤其是第三領域理論,對于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具有較好的解釋力。因此,本文在構建新的村莊治理理論框架時,將以第三領域為核心的國家與社會互動互構論作為重要的理論資源之一:國家與社會不僅合作,而且相互改造。

然而,國家和社會都不是鐵板一塊,國家與社會互動互構論作為整體的理論解釋沒有問題,一旦落腳于具體的時空范疇,則需要將國家和社會進一步具體化。首先,國家是分層次的。根據“中央—地方—社會”的三層分析框架,國家至少可以分為中央層面的國家和地方層面的國家,這兩者的治理目標和行為邏輯有很大的區別,它們與社會的互動機制也不相同。其次,社會是分區域的。根據行動單位與區域差異的理論,村莊社會結構、治理形態及其區域差異是由農民行動單位決定的。在華南地區,村莊社會與國家的博弈更明顯,國家力量進入村莊社會的難度更大;在華北地區,村莊社會經常主動援引國家的力量來牽制不同的派系,國家力量能夠利用村莊社會的分裂縫隙進入社會中;在長江流域地區,由于社會力量分散,國家力量能夠輕易進入村莊社會。本文在建構新的村莊治理理論框架時,將國家社會的三層分析以及行動單位與區域差異作為第二種重要的理論資源: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互構是分層面、分區域的,具有明顯的時空秩序。

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互構不僅僅具有區域差異的屬性,而且在權力構造上具有差序格局的屬性。上述第二種理論資源提到了國家在中央層面和地方層面的分化,實際情況可能更為復雜。差序格局最早是用來解釋中國社會圍繞核心家庭所形成的親疏遠近的結構,離核心家庭越近,關系越親密,倫理責任的要求越高。將差序格局理論遷移到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研究中,是為了揭示這樣一種現象,即距離國家權力核心越近,能夠分享到的權力就越大,政治色彩越濃厚,從而形成內部多元主義的中國權力秩序。用內部多元主義理論來解釋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可以在社會與國家之間建立一個權力連續譜,從而展現其內在的復雜性與動態演化。因此,本文在建構新的村莊治理理論框架時,將內部多元主義作為第三種重要的理論資源: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互構是漸變的,具有明顯的差序格局。

在上述三種理論資源的基礎上,本文嘗試建構一種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框架,重新理解中國村莊治理中的國家—社會關系。在這個理論框架中,國家與社會并非決然對立,從社會到國家是一個在橫向上不斷分化、縱向上逐漸強化的權力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并沒有純粹的國家或社會。一方面,國家和社會具有時空分化的屬性;另一方面,國家與社會是相互嵌套的關系。當我們討論國家—社會關系時,不是在討論兩個實體之間的關系,而是一個權力譜系不同環節中國家與社會兩種成分的關系。從成分而不是實體的角度來理解,國家和社會是兩種不同的理想型,國家表征的是一組合法強制的命令體系,而社會表征的是一組分散的協商體系。

二、村莊場域中的治理

要建立有關村莊治理的權力譜系社會學,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治理以及什么是村莊治理。治理,本質上是要處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問題,而村莊治理則是將這些互動關系放置于村莊場域。

(一)治理的內涵

與“統治”“管理”等概念不同,治理隱含的是一種多中心化、合作的權力關系,這些復雜的權力關系存在于國家與社會間的日常互動中。因此,對治理概念的剖析本質上就是還原國家與社會的權力關系譜。

治理概念的提出,從一開始就是與統治概念相對而言的。福柯曾經梳理了治理的歷史,將治理的技藝或治理術作為生命政治學的重要范疇,這一觀點開始于法蘭西學院的講課《安全、領土與人口》,并在《生命政治的誕生》的講課中延續下來。他認為,權力從根本上來說就是治理的問題;但是只要統治權力還是核心問題,治理藝術就不可能得到自主的發展。因為統治權力是強調統治的,是注重命令的,真正的治理,是與祛除至高無上的君權或統治權力為條件的。1995年,全球治理委員會發表了《我們的全球伙伴》,認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管理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因而治理往往也被闡釋為沒有政府統治的治理、多中心治理、合作治理等。

治理和統治,本質上都是處理權力的運行機制,只是兩者設定的權力中心有很大的區別。對于統治來說,只能有一個權力中心,那就是統治者/政府,由他來制定和監督執行所有法律政策。對于治理來說,可以有多個權力中心,除了政府之外,公民、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國際組織等都可以參與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這些主體之間是合作而不是統治關系。因此,治理肯定了在集體行為中各個主體之間的權力依賴和自主網絡,而不限于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

除了權力中心的不同,治理和統治在權力方向上也有很大差異。在統治中,國家占據權威地位,其權力運行方向總是自上而下的,通過發號施令、制定和實施政策,對社會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隨著凱恩斯福利國家的失敗,這種自上而下的國家權力以及單純的等級制結構逐漸失效,治理作為一種應對性的理論方案得以產生。治理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主要通過協商、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因此,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

如果說統治的成效主要取決于強制和懲罰,那么治理的成效則取決于協商與合作。因此,治理體系非常重視各種主體之間的平等對話與合作,具有否定國家中心、走向社會中心的傾向性??陀^上講,這種轉換有助于提升公共事務管理的合法性與正義性,更好地回應社會自身的需求。為了實現權力多中心化的目標,國家和政府的權威往往會遭遇貶斥,似乎只要減少甚至拋開國家和政府的干預,其他各種主體就可以更好開展協商與合作,從而實現良好的治理。然而,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的。在很多領域,雖然國家和政府退出了,但是多中心的良善治理格局并沒有出現。

治理在什么情況下會走向失敗呢?“與市民社會各種機構體制之間的矛盾和緊張關系,連接公、私、志愿部門的組織未盡完善都可能導致治理失敗。領導者的失誤、關鍵性的伙伴在時間進度和空間范圍上的意見不一以及社會沖突的深度,都能給治理播下失敗的種子”。正因如此,國家應當保留自己對治理機制開啟、關閉、調整和另行建制的權力。

作為對治理失敗的回應,強調國家權力回歸的元治理理論應運而生。元治理是對治理趨勢的反向過程,通過國家權力對自治組織、治理網絡的介入,提供治理所需的基本規則,確保不同治理機制和規制的兼容性,充當政策共同體中的對話組織者;在治理內部和外部有沖突時,支持較弱的力量或系統來平衡權力差異,更改認同的自我理解、策略能力以及個人和集體行動者在不同策略環境中的利益。當然,國家權力也要準備在治理失敗的時候履行自己的政治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元治理理論并不希望將國家帶回傳統的統治體制。在元治理的體系中,國家需要平衡和協調地方、國家、全球等各層次的治理。但是國家并非高于一切、控制一切的統治者,更多的是承擔制度設計、提出遠景設想、發揮各類組織作用的協調者。

基于前面的討論,我們可以將治理體系歸結為這樣一個問題:為了更好回應現實世界的復雜性,國家將一部分的權力讓渡給社會和市場,一方面強化國家與各個主體的協同共治,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國家的統籌協調功能。從國家—社會關系的角度來看,治理體系意味著國家與社會、市場邊界的模糊化。公共事務的組織和管理,不再由純粹的單一主體來承擔,而是多個主體之間的互補組合。

(二)村莊治理的內涵

為了更好理解“村莊治理”這個概念,我們需要清理與之相關的一組概念。

首先是“國家治理”的概念。從詞序的結構來看,國家治理其實是治理國家公共事務或者對國家公共事務的治理,而不是國家治理公共事務。國家、社會、市場等主體在公共事務的處理中協商合作。在這個過程中,國家發揮統籌協調的功能,“并將強制性力量的使用作為最后的手段”。其次是“社會治理”這個概念。相類似的,從詞序的結構來看,社會治理是指治理社會公共事務或者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而不是社會治理公共事務。曖昧的地方在于,社會公共事務與國家公共事務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容易區分。如果非要做出區分,國家公共事務除了包含社會公共事務之外,還有一部分是涉及國家體制和政治體制的事務。由此可見,如果從狹義的概念出發,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區別不大;如果從廣義的概念出發,則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一部分。

根據公共事務所處的行政層級,可以將治理劃分為上層治理和基層治理。大家一般不說上層治理,而是說頂層設計,這說明上層的公共事務以規劃設計居多,而基層的公共事務則以執行落實為主。雖然上層和基層是相對而言的,但是一般來說,可以將市以上作為上層,大致也是因為公共事務的規劃設計主要由市以上來承擔。那么,基層則是在市級以下,包括縣鄉村和區街居。換言之,基層治理是指治理縣鄉村和區街居公共事務或對縣鄉村和區街居公共事務的治理,治理的主體包括直接在場的地方政府/基層組織、社會和市場,也包括間接在場的上級政府(主要負責政策制定和是非裁斷)。

基層治理根據地域可以劃分為城市基層治理和農村基層治理,而農村基層治理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縣域治理和鄉村治理?!班l村治理”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個概念,可能也是被討論最多的與治理相關的一個概念,雖然它的歷史并不長。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后,國內村民自治研究逐漸將相關概念如村治、村政、村級治理等與治理理論相融合,形成了“鄉村治理”概念,用以指稱國家與鄉村社會接觸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關系的總和。相較于縣這一特殊的層級,鄉村可以算是貨真價實的基層了。在一些學術和政策文本中,鄉村治理直接等同于農村基層治理。甚至,早些年在城市治理問題尚未得到充分關注的情況下,多數人談到基層治理,實際上指的就是鄉村治理。

從民國開始,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鄉鎮逐漸成為國家政權建設的最末端,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還可以把鄉村治理分解為鄉鎮治理和村莊治理兩部分。雖然同為基層政權的一部分,鄉鎮與縣不同的是需要直面村莊社會,因此鄉鎮治理的社會屬性更強。當然,不論鄉鎮治理的社會屬性再強,本質上還是面向上級政府的國家正式組織,這是它與村莊治理最大的差別。雖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村級治理組織的形態不同,但本質上都是社會自治組織,即使其中混入了程度不一的國家成分。

為什么不直接研究鄉村治理,而要將村莊治理單獨抽取出來進行研究呢?首先,將村莊治理單獨拿出來研究并不否認鄉村內在關聯的緊密性,對村莊治理的討論始終需要置于鄉村關聯的背景之下。其次,村莊本身具有實體性,村莊治理是與鄉鎮治理截然不同的一種治理形態。最后,村莊治理在整個治理體系中具有特殊性,它是連接國家官僚機構和農村基層社會的一個核心紐帶。因此,村莊治理是研究國家—社會關系的最好的權力切片,通過觀察村莊治理這一權力切片的橫截面,我們可以直觀了解國家與社會互動交織所形成的復雜的權力紋路,從而把握國家—社會關系的內在機制。

三、作為治理單元的村莊及其歷史

本節要討論的核心問題是什么是村莊。筆者將從治理形態切入,探究村莊作為治理單元的歷史緣起和當下構造。村莊作為治理單元,指向的主要是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基本載體以及互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公共品供給單位,這些治理要素并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與村莊自然形態、社會形態緊密嵌合在一起,共同構成完整的村莊共同體。當我們討論治理意義上的村莊時,至少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一是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廣度(兩者結合的范疇),二是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強度(兩者結合的緊密程度),三是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深度(兩者結合的層次)。

(一)明清時期

與當前村莊的范疇不同,明清時期的村莊主要是指聚族而居的自然村落,這些村落尚未納入行政管理體制,主要依靠地方性的宗族、士紳開展社會治理。國家正式的官僚體制力量,最末端的設置是到縣這一層級。實際上,即使是縣衙,基本上也是“一人政府”,即除了縣令是正式的“公務員”,其他工作人員只是服務于縣令的“聘員”而已。在縣衙和村莊之間,存在一群中間力量,包括鄉保、士紳等,他們是連接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村莊的媒介。一方面,他們享有國家賦予的政治經濟特權,儼然代表官方對本地鄉村進行統治;另一方面,他們又作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時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層社會的要求。一般來說,一個鄉保負責幾個村莊,一個縣的鄉保人數也不會太多。換言之,縣衙與村莊之間構成了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深度,國家與社會在這一空間層面開展信息的交換和權力的博弈,進而共同完成村莊的社會治理。

明清時期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廣度不大,這可以從鄉保、士紳群體所開展的業務范疇看出。鄉保需要開展的業務,無非是征稅、征兵與治安,除此之外的公共事務一般都是由村莊社會自己處理。事實上,當時所征收的稅額也比較低,19世紀后期和20世紀初期才相當于農業產值的2%-4%,區別于西方和日本封建制度下的10%或更多。

嚴格來說,鄉保并不是一個正式的官僚職務。鄉保的產生,主要是村莊精英的自我推選,經由縣官授權確認。因此他們既要服務于村莊社會,也要完成政府交辦的任務。然而,政府并不負責養活這些鄉保,他們的收入直接來源于他們的工作內容,比如在征稅的過程中額外多提取一些,也就是所謂的“陋規”,這些額外收入以及其他灰色收入就構成他們的收入來源。

可見,明清時期的國家并沒有直接介入村莊治理,而是在縣衙與村莊之間構造了一層以鄉保、士紳為核心的半正式組織,他們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當地社群與官吏共商地方事務、參與政治過程的集團。

(二)民國時期

到民國時期,國家現代化的進程加快,政府持續開展基層政權建設,試圖將國家力量滲透到村莊治理單元之中,強化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深度。通過在縣與村之間增設區一級政府,國家的權力末端體系從縣往下沉了一步,相當于將原來半正式的鄉保體制轉化為正式的政府體制。區政府擁有正式官員和武裝,例如直隸順義縣被劃分為8個區,每個區公所管轄40個村;1928年每個區平均有14名保衛團員和13名警察。其次,政府在村莊設置半正式的村長,作為政府承認的村莊治理主體,有的村莊還設有村副。政府設置村長,是希望將權力的觸角進一步下沉到村莊。然而,由于政權力量不足,政府其實也很難對村長產生影響,未能真正把村莊政權官僚化。這些基層治理者基本上還是原來的村莊內生領袖,只是他們越來越多地承擔與政府對接的職能。

隨著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深度加深,其廣度也擴大了。鄉保體制被正式的區政府替代后,其所承接的治理任務顯然增加了很多。除了傳統的征稅、征兵和治安之外,還包括醫療衛生、基礎教育等等。為此添加了新的征收,特別是新設的攤款,包括村攤警款、村攤學款等新型征收,20世紀30年代,華北平原總稅額從之前占農業產值的2%-4%上升到3%-6%。這些工作往往都需要村長輔助完成,換言之,村莊需要直接承擔的治理任務越來越重,村莊作為基本的治理單元已經初步形成。

雖然民國時期的基層政權建設并未實現對村莊社會的完全統合,但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強度卻實實在在增強了。一方面,村莊治理主要依賴村莊內生精英,政府也不承擔村正的收入保障,他們作為半正式的治理主體,依然是由村莊來供養;另一方面,政府通過設置區的體制來做實原來半正式的鄉保體制,這意味著政府在鄉村治理中的投入增加,政府與村莊的對接更緊密??雌饋韰^的設置會增加政府的治理成本,但實際上這些成本最終都會轉嫁到村莊頭上,這意味著農民負擔的進一步加重,政府必須與村莊結合得更緊密才能獲得更多稅賦。由于治理任務的加重,以及完成這些治理任務往往以侵損村莊社會的利益為代價,導致原來的村莊內生精英不堪重負,紛紛拒絕擔任村正的職位,結果擔任村正的往往是那些威望不高的邊緣人群或流氓地痞,出現所謂的贏利型經紀和基層政權建設內卷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村莊治理的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前30年,即集體時期;第二個階段大致是分田到戶之后到2005年全面取消農業稅費;第三個階段是2006年至今。

1. 集體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前30年,村莊作為一個基本治理單元的功能得到了進一步強化。為了論述的方便,我們將這一時期稱為集體時期。從國家與社會的相互滲透來看,這個時期的滲透程度是最深的。首先,民國時期的區政權被人民公社所取代,規模更龐大,體制更健全,幾乎就是一個完整的基層政權。其次,村莊的治理體制被改造成為適應人民公社的生產大隊。生產大隊的管理人員不僅僅有大隊長,還有幾個副隊長,以及負責婦女工作、治安工作、農技工作等不同工種的管理人員。再次,生產大隊下面還劃分了生產小隊,也有一套管理人員??梢?,該時期的村莊治理不僅做實了村級組織,而且進一步往下滲透到生產小隊。最后,與此前的村莊治理完全不同的是,這個時期除了政府的下沉,還伴隨著政黨力量的下沉。于是,19世紀明清時期的中央、省、縣三級正式機構加半正式的鄉保制度,以及民國時期的中央、省、縣、區四級加半正式村長的制度,被改造為中央、省(直轄市)、地區(后來的市)、縣、公社 (后來的鄉、鎮)加大隊(后來的行政村)的制度,而且由于計劃經濟的建立和土地的集體化,國家對村莊實施了前所未見的近乎全能的管理,“國家權力的社會滲透性和資源汲取能力飛躍式提高”。

與民國時期相比,集體時期國家與社會的滲透廣度更大,且更為徹底。最典型的是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在農業技術的推廣方面,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自上而下的農技推廣體系,在村莊層面則有農技干部相對接。在教育事業方面,大力推行掃盲運動,在短短幾年內就大幅度提升了農民的識字率。而在衛生領域則通過培養赤腳醫生,建立合作醫療,消滅血吸蟲等傳染病,使中國鄉村的醫療衛生條件得到明顯好轉。事實上,除了上述方面,集體時期的國家與村莊社會幾乎在各領域都有滲透與合作。

由于黨政體制的強勢滲透,加上民眾對建設新中國的極大熱情,集體時代的國家與社會互動合作的強度極大。雖然村莊層面的治理團隊依然是由村莊自己養活,大隊長和支部書記并不是國家正式的領薪官員,而是吃集體飯的集體干部,但是通過黨政的力量,村莊治理團隊具有高度的國家認同,將完成政府交辦的任務視為基本的政治要求。同時,村莊治理團隊也必須踐行群眾路線,這不僅是因為他們來自村莊、由村莊養活,更因為這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基本要求??梢姡w時代的村莊治理實現了國家、村莊和家庭的高度整合。

整體來說,集體時期在村莊層面完成了一項重要的工作,那就是真正形成了以村莊為基礎的治理單元。村莊超越了自然村、熟人社會和家族,成為國家建制的基層治理單元,屬于國家權力延伸到基層社會最末端的公共組織。

2. 稅費時期

從1970年代末期開始,一直到2005年農業稅費全面取消,中國從高度整合的集體生活中逐漸走出來,進入一個改革開放、日益自由化和個體化的時代。為了方便敘述,我們把這個時代稱為稅費時期。

稅費時期是國家不斷退出村莊的一段歷史,國家與社會相互合作的深度逐漸減小,基層政權收至鄉鎮一級,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從經濟層面看,1980年代開始推行分田到戶,政府不再要求村莊統一組織生產工作。從農地制度層面看,經過土地確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儼然成為一種私有物權,政府和村莊都很難介入。從公共事務層面看,水利工程建設以及水利合作越來越難開展,村莊作為基本灌溉單元的功能也隨之解體了。鄉鎮七站八所的職能也開始弱化,其服務網絡逐漸萎縮。一些地方甚至撤銷了部分站所,將相應的職能推向市場。隨著國家的逐步退出,基層政權日益呈現“懸浮”和“疲軟”的狀態。

隨著國家的不斷退出,要求村莊必須完成的工作也急劇縮減,國家與社會合作的廣度越來越小。在整個稅費時期的發展進程中,國家與村莊社會合作最緊密的工作主要有兩項,一是收取農業稅費,這是當時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二是開展計劃生育,這是作為基本國策來落實的。

同時,國家與村莊社會的合作強度也大為弱化。一方面,隨著國家在很多村莊事務的退出,直接導致國家與社會合作的缺失;另一方面,即使是在農業稅費、計劃生育等政府相對重視的領域,國家與村莊社會的合作強度實際上也不大。在收取農業稅費方面,主要依賴村莊治理組織來完成,村莊之所以有積極性,是因為整個村級組織的運行成本主要都是從農業稅費中提取而來。而在計劃生育方面,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信息收集和報送,具體的執行者主要是鄉鎮政府。如果村級組織有意袒護村民,不將超生信息上報政府,政府的工作也不好開展。事實上,很多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確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超生現象比較普遍。

3. 后稅費時期

從2006年至今,中國農村進入一段新的歷史時期,為了方便敘述,我們把這段還在發生的歷史稱為“后稅費時期”。實際上,為了應對1990年代末期的農村干群矛盾,國家從進入千禧年之后就展開了大量的農村改革,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項改革是2005年底全面取消農業稅費。之所以從農業稅費入手,是因為當時的干群沖突主要就集中在農民負擔的問題上。取消農業稅費之后,國家又開始發放農業補貼。同時,國家對村級組織的管理日益嚴格和規范,由此重塑了國家—社會關系,改變了既有的村莊治理格局。

1990年代末期的干群沖突加劇了國家對村級組織的不信任,后稅費時期國家對村莊的滲透主要體現在監管力量的強化,比如財務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的完善、監察制度向基層延伸等,使得村級組織的權力受到全方位的監管。與此同時,一些地方將治理的功能下沉到村民小組,相當于基層治理單位的進一步下移。

隨著國家力量再次進入村莊,國家與村莊的互動廣度進一步擴大,村莊治理呈現明顯的行政化趨勢。為了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群眾,縮減辦事流程,各地政府都在積極推進簡政放權的改革。政府各條線都紛紛將一些業務轉移到基層,由基層組織完成相關的信息收集、收發件、初步審核等工作。為了承接上級政府下放的各項職責,村里紛紛成立行政服務中心或行政服務站,并開設相應的對外窗口。在我國東部發達地區的農村,這些業務工作已經演化成為一個個的行政部門,例如國土規劃辦公室、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資產管理辦公室等等,與鎮街政府的設置幾無二致。隨著“村部的正規化,村干部的坐班化、脫產業、職業化,村一級越來越成為鄉鎮政府的下級”。

后稅費時期國家與村莊社會的互動不僅程度更深、廣度更廣,而且強度更強。村級主職干部的工資已經納入地方財政保障,很多地方甚至要求村干部實行全職坐班制。近年來,政府不斷規范農村的財務制度,尤其是建立三資管理平臺,直接對村集體的資產運行開展全過程監管。為了將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化,國家設立了監察體系,將村級組織也納入監管范疇。同時,各地都在推行監察工作向農村延伸的改革,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在基層的監管力量。

整體來說,進入新時期以來,國家對村莊治理的滲透不斷增強,村莊作為治理單元的功能進一步強化,同時,村莊也逐漸成為被治理單元。隨著管制的增強,政府與基層組織之間的關系逐漸成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相互合作完成治理的空間不斷縮小。其中一個后果是,基層組織的自主性越來越小,應對上級政府的任務越來越多,村莊治理的有效性逐漸式微。

四、權力譜系社會學

村莊作為基本的治理單元,并不意味著村莊是一個封閉的權力場域。事實上,村莊治理是國家與社會相互博弈、相互構造的一個權力過程,這一過程本身具有開放性和流變性。通過前文所述村莊治理中的權力互動機制和歷史變遷,我們可以建構一套有關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權力譜系社會學。治理理論強調了國家主導下的各種力量的協商整合,但是沒有涉及這些力量組合的比例及其變化規律,而這正是權力譜系社會學所要研究的。

既有的國家—社會關系研究可概括為兩種主要范式:二元對立范式、二元互構范式。從本質上講,這兩種范式依然共享著同一種分析框架,即國家與社會是兩個獨立的實體,只是二元對立范式認為這兩個實體相互沖突,二元互構范式認為這兩個實體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是通過一個半正式結構來實現相互的合作。然而,在村級治理組織層面,國家與社會的交融程度很高。村級治理組織以下也不是純粹的村莊社會,我們同樣可以窺見國家的影子。村級治理組織以上也不是純粹的官僚國家,我們也能看到社會的痕跡。村莊治理與其說是二元對立或二元互構,不如說是國家成分、社會成分及其他成分的組合。

國家、社會及其它成分不僅僅是比例組合的關系,更是互動互構的關系。不僅社會為國家所改造,而且國家本身也深受社會的影響?,F代國家建設的一個內在訴求就是按照國家的理念來進行社會改造,例如破除社會的封建等級制,破除宗族結構對個人的約束,使社會更具有民主性和自由度。從本質上講,國家對社會的改造,就是將社會對個人的多樣化約束轉變為國家對個人的統一化約束。在國家不斷進行社會改造的同時,社會也在不斷嘗試對國家進行改造,例如,進入國家官僚體系的個人總是帶著其生長的社會環境的烙印,因而在治理的過程中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援引那個社會環境的行為規則和道德判斷,甚至那個社會環境的人際網絡也可能在官僚體制內被大量復制。

國家、社會及其它成分的組合是譜系漸變的關系,而不是平面均質的關系。換言之,“從國家到社會是一個連續的光譜”。所謂的譜系漸變,是指治理中的成分組合比例及其互動互構關系在不同層級、不同空間的變化體系,這些變化本身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從層級來看,大致可以分為村民小組、行政村、鄉鎮、縣、市、省、中央等7個層級,每個層級的治理結構都包含有國家、社會及其它成分的組合,而這些成分的組合比例及互動互構關系具有明顯的差異。例如,村民小組的治理結構中,社會成分的比例很高,自治體系、宗族力量、積極分子、家庭等社會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參與了組一級的治理,國家成分主要體現在政府對村民自治的引導、對村規民約的認證以及對跨組公共事務的統籌協調等。而在村莊治理的結構中,社會成分和國家成分的比例大致均衡,自治體系、宗族力量、鄉賢等社會力量通過村莊治理結構將社會的訴求傳導給政府,而行政組織、黨組織等國家力量則通過下沉到村莊治理結構中,將國家的訴求傳導給社會。在村莊治理中,國家與社會的成分能夠充分互動并在回應彼此訴求的過程中完成相互的改造。從鄉鎮治理往上一直到中央治理,國家成分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換言之,層級越高的治理,其治理內容越加宏觀抽象,涉及面越加廣闊,因此越強調發揮政府統籌協調和頂層設計的元治理功能;社會(私人)力量的介入則逐漸減少,主要以程序化、制度化、政治化的方式參與到治理之中。概而言之,國家和社會成分在不同層級的治理結構中呈現出如下的譜系漸變規律:從村民小組到中央,社會成分逐漸縮小,國家成分逐漸增強。

從空間層面看,按照南中北的區域劃分,我們可以把治理分為華南地區治理、長江流域地區治理和華北地區治理,每個區域的治理結構還可以按照層級進一步劃分。從村莊治理的層面來看,華南地區的社會成分最高,國家成分最低,宗族力量仍然以結構化或背景化的機制在村莊治理中發揮作用;華北地區的社會成分和國家成分都比較高,雖然沒有籠罩性的宗族結構,但是小親族也發揮著社會整合的作用,同時,國家的力量可以比較容易地滲透到村莊之中;長江流域地區的社會成分最低,而國家成分最高,因為村莊沒有結構化的社會力量,呈現高度原子化的狀態,社會自身的整合能力很弱,國家力量則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可見,國家成分和社會成分在不同區域的治理結構中也會呈現譜系漸變規律。事實上,治理的層級越低,區域差異越大,空間的譜系漸變規律就越明顯;治理的層級越高,區域差異越小,空間的譜系漸變規律就越不明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家具有一統性,而社會具有多樣性,治理層級越靠近中央,國家成分越高,因此一統性的特征越突出,相似性大于差異性;治理層級越靠近村莊,社會成分越高,因此多樣性的特征越突出,差異性大于相似性。

國家成分和社會成分及其組合與互構,具有明顯的流變性。從鄉鎮治理和村莊治理層面來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歷史流變非常明顯:在明清時期,并沒有正式的鄉鎮建制,只有介于縣衙和村莊之間的半正式的鄉保體系(帶有一定國家成分的社會勢力),而村莊幾乎是由宗族自行治理(極少有國家成分);到民國時期,正式設置了區,但是力量非常薄弱,區的管理人員主要還是地方精英(國家成分增強),而村莊則設置了村長,成員依然是本村的精英(帶有一定國家成分的社會勢力);再到集體時期,人民公社取代了區的建制成為完整的一級政府(國家成分達到頂峰),而村莊治理組織也具有正式建制,國家成分極大增強,完成了民國時期未能完成的國家政權建設任務;接著到稅費時期,人民公社回歸鄉鎮體制,鄉鎮職能的社會化、市場化、空心化日益明顯,國家成分逐漸回落,而村莊治理也面臨同樣的趨勢,隨著國家的退出,地方社會勢力(例如宗族)開始復興;最后到后稅費時期,國家重新加強對鄉村的滲透,尤其是伴隨著新一輪的行政下鄉、監管下鄉和黨建下鄉,鄉鎮治理和村莊治理中的國家成分達到新的高度。

從歷史經驗來看,權力譜系具有明顯的彈性機制。國家向社會滲透的意愿越強,國家成分往往越明顯,換言之,權力譜系的彈性與國家意志本身有關。從長時段來看,國家的滲透意愿是逐步增強的,這是彈性機制的第一條規律。但是國家的滲透意愿能否真正提升國家成分,還取決于國家能力的強弱。一般來說,國家能力越強,治理中的國家成分就越明顯,這是彈性機制的第二條規律。當然,也會有例外的情況,比如在國家能力還比較弱的民國時期,國家也有比較強的社會滲透意愿,其結果只能是更多地依賴地方社會勢力來完成國家滲透任務,這容易導致基層政權建設的內卷化。而在國家能力比較強的時候,比如稅費時期,國家也有可能主動弱化社會滲透意愿。第三條規律是,市場化程度越高,治理中的社會成分就越弱。市場化的后果之一是人口流動和觀念變遷,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聯逐漸弱化,治理體系所能依賴的社會力量也就隨之弱化了??偨Y來說,權力譜系的彈性機制具有客觀性和主觀性。一方面,隨著現代化和市場化的浸染,國家能力不斷強化,而傳統的社會整合能力則不斷弱化,從而在客觀上推動了治理體系朝向國家成分增強、社會成分減弱的方向;另一方面,國家也會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發展目標和治理任務來主動調整治理體系中的國家成分,因此,即使國家能力不斷強化,治理體系中的國家成分也可能弱化。

我們認為,不能只是抽象討論國家與社會,更要聚焦于權力譜系中各種融合了國家—社會成分的權力主體。第一種權力主體是家庭,家庭具有明顯的社會成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講,家庭幾乎是社會自治的。然而,從治理體系的角度來看,家庭同樣具有國家成分。例如國家法律對于婚姻、繼承、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家庭已然不是絕對的自治主體,而具有鮮明的國家成分。第二種權力主體是家族。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家族的結構和功能近乎瓦解,但是在華南地區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雖然家族的社會屬性非常明顯,但是從治理體系的角度來看,同樣具有國家成分。例如各種宗族理事會的設立和運行,一般都需要政府的認可和授權,甚至是政府為了完成某項治理工作而動員成立的。第三種權力主體是村級治理組織,包括村委會、黨支部、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社)等。如前文所言,村級治理組織是社會成分與國家成分交織最為緊密的權力主體,這些主體來源于村莊社會,同時擁有國家的授權。第四種權力主體是各級黨政機構,包括黨委、政府及所屬部門。顯然,這類權力主體具有極強的國家成分,但是也在不同程度上吸納了社會成分,例如招募臨時性的社會輔助人員,通過購買社會服務將大量的政府工作外包給社會和市場組織,將社會組織人員安置在政府相關部門協助工作等。第五類權力主體是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傮w而言,它們的社會成分比較明顯,但隨著治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它們開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行政職能轉移承擔政府的相應職能,而且,黨的基層建制也開始進駐這些組織。

各個權力主體除了具有國家屬性和社會屬性之外,同時也具有自身的主體屬性。以村莊治理為例,學界普遍的爭議在于村莊治理者到底是國家利益代理人,還是社會利益代理人。如果是國家利益代理人,那么村莊治理者本質上就是國家官僚體系的一環,村委會本質上就是鄉鎮政府的延伸,其存在的主要意義就在于執行國家的意志;如果是社會利益代理人,那么村莊治理者將以村莊社會的利益作為行動的準則,甚至不惜與國家對抗。國家—社會互構論者則認為,村莊治理者既是國家利益代理人,同時也是社會利益代理人,它的行動需要在這兩種身份和要求之間進行平衡,因此村干部自然也就成了溝通農民和國家的中介和協調者。實際上,村莊治理者不僅僅是外部利益的代理人,同時也是具有自我利益的權力主體。換言之,治理者的行動不僅僅考慮國家和社會的要求,更考慮自我利益的實現,這些自我利益包括經濟收入、社會地位、政治地位、自我價值感等。在一些時候,治理者作為代理人獲得的利益與其自我利益的訴求相一致,那么治理行為就不存在內在的張力。然而更多的時候,這些利益之間充滿了分歧。第一種分歧是,治理者的自我利益訴求與社會利益一致,但是與國家利益不一致,比如村莊治理者和村民都傾向于分配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而政府基于財政壓力當然也希望分配更多的收益,這個時候村莊治理者就容易與村民形成利益聯盟,共同與政府開展博弈。第二種分歧是,治理者的自我利益訴求與國家利益一致,但是與社會利益不一致,比如村莊治理者和政府都不希望村民頻繁上訪,這個時候村莊治理者就容易與政府形成利益聯盟,共同與村民開展博弈。第三種分歧是,治理者的自我利益訴求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都不一致,比如村莊治理者傾向于擁有更大的自由度來開展治理活動,甚至希望能有一些灰色的利益,這顯然不為政府和村民所接受,這個時候國家與社會就容易形成利益聯盟,共同約束村莊治理者。

為什么中國存在如此復雜的治理體系和國家—社會關系?這或許與中國歷史上盛行的家國一體的理念和實踐有關。所謂家國一體或家國同構,是指家庭和國家相互融合,難分彼此。因為傳統中國并沒有社會的概念,所謂家庭,實際上就是泛指社會,因此家國一體也可以理解為國家與社會的互構狀態,是國家與社會的相互殖民。事實上,傳統中國的家國一體具有更為豐富的內涵。首先是自下而上的家國同構理念,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治理國家的基礎是能夠先治理好家庭,而治理好家庭的前提則是管理好個人,治理國家與管理好個人是同樣重要的。一方面,個人是家庭的一部分,家庭是國家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個人管理、家庭治理和國家治理被認為具有共性,“家族的秩序與原則放大了,就是國家的秩序與原則”,“各種宗法家族的人情原則深刻地鑲嵌到國家的法律政治領域”,形成中國“禮法一體”的政治傳統。其次是自上而下的家國同構理念,即“家天下”“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公孫丑上》《孟子·離婁上》),國家治理者應當把國視為自己的家庭進行管理,采取的治理方案應當與家族的治理大致相當。再次是國家—社會關系的家庭化,即“父母官”“子民”,官員被視(自視)為家庭中的父母,而民眾則被視(自視)為家庭中的子女,這種“父愛主義”一直延續至今,在計劃經濟時期尤為典型。“家國一體”的理念和實踐,至少在三個方面塑造了中國的治理體制。第一,國家體制不是完全理性化的官僚制,而是帶有強烈的社會關懷和道德標準,為民服務是政權合法性的來源。第二,國家的治理者天然地把社會事務當作國家事務,從而形成大包大攬式的全能政府。第三,社會民眾天然地把國家治理者視為自己人,而不是要時刻提防甚至反抗的敵人。權力譜系社會學正是在上述傳統的基礎上建構起自己的理論框架,從而形成一個不同于西方傳統的國家—社會關系研究范式。

五、結論

有關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研究,大致來說,存在兩種敘述方式。一是站在西方傳統的國家—社會關系理論基礎上來看中國,用西方范式來分析中國經驗,結果往往是對經驗的肢解或誤解;二是僅僅強調中國與西方的各種差異,未能揭示這些差異的背后是否有結構性的機制。這兩種敘述方式顯然是不夠的,我們不僅要從中國的實踐經驗生發出具有解釋力的理論范式,還需要從這一理論范式出發來重新審視西方和全球,從而真正實現理論之間的平等對話。事實上,從公共事務治理的層面來看,也許全球治理經驗的相似性要多于差異性,或者說是特定要素的不同導致了全球治理模式的差異。因此,我們應當這樣來建構理論范式:第一,從本土經驗出發建立能夠解釋本土經驗的理論框架。第二,以這一理論框架為基礎來重新理解其他地方的經驗。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是理解而不是解釋,理解都是帶有特定理論框架的,本質上是服務于對本土經驗的解釋,具有主觀性,而解釋更強調在地化的因果邏輯,具有客觀性。第三,在用本土理論重新理解外部經驗的時候,關注差異背后的因素,從而擴展本土理論的經驗解釋力(包括用來解釋非本土的經驗)。

本文認為,一個好的理論范式,其解釋力至少有兩個特點:一方面,它應當能夠展現本土經驗的復雜性并揭示其穩定的內在機制;另一方面,它在調整相應的理論要素之后應當也能夠較好地理解甚至解釋非本土的經驗。權力譜系社會學作為一種理論范式,既不是對西方傳統的國家—社會理論的移植,也不滿足于羅列中國國家—社會關系與西方的各種差異。權力譜系社會學本質上是探討各種權力主體中的國家成分、社會成分、其他成分的互動互構機制在治理層級和時空方面的漸變規律。總體來說,它具有三大理論要素,一是成分論,二是互構論,三是漸變論。

成分論是指將國家—社會關系視為國家成分、社會成分、其他成分在各種權力主體中的組合關系,而不是將國家和社會視為兩種對立或合作的實體。這一點在中國的村莊治理實踐中非常典型,村莊治理組織既有國家成分(黨組織、行政下沉等),也有社會成分(村民選舉、宗族理事會等),還有村級組織的自我成分(自主利益訴求),而不是簡單的國家代理人、社會代理人或兩者兼而有之。權力譜系社會學認為,這三種成分同樣可以用來解析其他國家的基層治理實踐,差別無非在于三種成分的力量是否均衡、成分組合的模式是否一致而已。

互構論是指將國家—社會關系視為上述三種成分相互構造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兩種絕緣的主體的相互關系。換言之,國家成分、社會成分以及其他各種成分在互動過程中不斷地相互改造,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復雜網絡。這一點在中國的村莊治理實踐中非常典型,例如宗族理事會往往有代表政府意志的人員參與,黨組織則需要深入社會走群眾路線,而這些組織必然也滲透了村莊治理者自身的利益訴求。顯然,這種互構關系在其他國家的基層治理實踐中也會有所體現,只是相互構造的深度與后果可能不一樣。

漸變論是指將國家—社會關系視為上述成分相互構造的模式在不同層級、不同時空的差異性,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對立或合作關系。之所以強調是漸變,是因為這些成分構造模式在不同層級、不同時空的差異具有相對穩定的變化規律,而不是突然的變化。換言之,國家—社會關系的變化規律受到一組要素的影響,把握住這些影響要素,就能夠把握國家—社會關系的變化規律。這一點在中國的村莊治理實踐中也非常典型,例如,隨著權力主體的層級提升,國家成分越來越顯著,在不同的空間區域,受制于不同的村莊結構,村莊治理中的社會成分也大不相同;而隨著時間的變遷,村莊治理中的國家成分、社會成分、其他成分的構造組合也不斷變化。如果將空間區域進一步擴展到不同的國家,漸變論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適用的,只是背后的影響要素有可能不太一樣。

所謂的權力譜系,有兩個層面的意涵。第一個層面是對漸變論的理論概括,亦即,各種權力主體的成分構造在層級、時空層面所呈現出來漸變譜系。第二個層面是對成分論、互構論、漸變論的理論概括,亦即,從討論各種權力主體的成分,再到這些成分的互構模式,最后到這些互構模式的變化規律,這個過程本身就是權力譜系的理論化過程。而在權力譜系后面加上社會學的限定,是為了將權力譜系的討論限定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如果我們是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層面討論權力譜系,則可稱為權力譜系經濟學,在國家與政黨(以及其他官僚主體)的關系層面討論權力譜系,則可稱為權力譜系政治學。

那么,從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范式來看,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有哪些特色呢?本文認為:第一個特色是,國家成分與社會成分的互構程度極高,是一種典型的家國一體,很難精準地把國家與社會完全剝離開來。在西方國家,國家成分與社會成分的互構程度往往相對比較松散,在很多領域甚至存在比較清晰的邊界,國家成分與國家成分相對聚攏,社會成分與社會成分相對聚攏,結果就容易呈現兩者相互獨立甚至對立的形態。第二個特色是,在國家成分與社會成分互相構造的過程中,國家成分往往處于優勢地位,發揮統籌協調的功能。換言之,國家具有典型的元治理色彩。而在西方國家,國家成分與社會成分的互構不僅松散,而且國家成分在很多領域并不占優,其結果是發展出極為細密而繁復的協商談判網絡。第三個特色是,國家成分與社會成分的互構在層級上具有較大的彈性,可以根據國家社會所面臨的核心任務的變化而彈性調整國家與民眾進行溝通、協商與談判的空間。比如,當國家能力不足或社會相對穩定的時候,國家成分往往隨之弱化,允許地方政府和基層社會擁有更大的治理權限;當國家和社會面臨內部轉型或外部壓力時,則強化國家成分的滲透力,削弱地方政府和基層社會的治理權限,整個國家社會體制變得更具剛性。在其他國家,這種彈性機制可能不太明顯,國家與社會容易長期保持剛性或柔性的關系而較少變化,一旦發生變化,往往意味著大型的混亂甚至革命。

從權力譜系社會學的視角出發,我們如何理解中國當前的基層治理改革?新時期以來,中國持續推動基層治理改革,尤其是在村莊治理層面。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強化國家成分的滲透力,使整個國家社會體制更具剛性。近幾年,基層治理改革可大致總結為“三下鄉”:一是行政下鄉,將基層治理組織行政化,村級組織逐漸成為科層體制低端的準行政機構;二是監管下鄉,推動農村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將紀委監察力量延伸到農村工作中;三是黨建下鄉,要求村黨支部、村委會、經濟合作社的負責人一肩挑,推動村民小組長由黨員擔任。這些改革措施使村莊治理中的國家成分日益明顯,國家成分統籌和改造社會成分的能力進一步強化。之所以如此,與當前中國面臨的國家社會轉型息息相關。在這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中國正處于現代化轉型的關鍵時期,包括國家制度的現代化、經濟發展的轉型升級、社會與個人的現代化等,這些現代化的壓力激發了國家的統籌和動員機制,導致整個權力譜系處于應激化、剛性化的狀態。這種應激化、剛性化的狀態有利于國家社會統一思想、一致行動、集中力量辦大事,但是也會導致治理成本劇增、社會真實需求難以得到回應以及基層治理陷于官僚化和內卷化的困境之中,致使“地方官員的行為重心轉向規避政治風險”??v觀整個村莊治理的歷史可以發現,當前的治理形態在本質上是第一次大規模的、徹底的基層政權建設,國家成分滲透的深度、廣度和強度是前所未有的。

綜上可知,從權力譜系社會學的理論框架出發,我們可以清晰地辨識中國治理體制的特點,了解該體制的優勢及風險。國家成分與社會成分的融合度高,容易形成穩定的國家認同(尤其是對中央的認同);國家成分的元治理功能明顯,有助于社會力量的整合,提高治理的有效性;整個權力譜系的彈性較大,能夠根據當前任務的需要,調整國家成分和社會成分的組合與構造,從而保持治理體制的活力(因此,當前剛性化的村莊治理體制也并非不可逆,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去剛性化)。以上這些都是中國治理體制的優勢,尤其是考慮到中國作為后發外生型現代化國家對于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及其立志推進現代化的政治人物所具有的極強的依賴性。當然,任何體制都有自己的不足之處。從權力譜系社會學的框架來看,中國治理體制存在的風險主要在于:一旦整個治理體制剛性化,社會成分將迅速國家化,這可能會導致國家意志與社會需求的脫節,治理體制有陷于空轉的風險。一旦整個治理體制去剛性化,國家成分將迅速社會化,這可能會導致治理不足與社會失控,基層治理主體的各種不合理訴求也會暴發。作為一種風險應對方案,我們應探索建立一套專業化的權力譜系調控機制,對國家成分、社會成分及其他成分的組合與互構形態進行監測和評估,結合國家當下及未來的治理任務,為權力譜系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剛性區間,使其不至于太過剛性或剛性不足,從而確保整個治理體制的優勢能夠得到充分發揮,并且避免治理風險的出現。這顯然不是一項容易的工作,需要更多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共同研究。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碩士生導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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