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深受傳統權力本位邏輯影響的中國鄉村治理在鴉片戰爭后的中西文化交互作用下陷入轉型困境。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邏輯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逐步轉向權利本位,并取得了突出治理績效。由于時空境遇的新變化和新特征,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需有效應對傳統因素和現代理論的雙重考驗,以開放視野和辯證思維分析鄉村治理現代轉型的核心問題,及時回應時代變遷和群眾關切,切實將中國鄉村治理的理性邏輯落定于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坐標系中。
關鍵詞:鄉村治理邏輯;現代轉型;邏輯轉換
鄉村治理居于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地位,無疑是整個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基石,鄉村治理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進程。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要求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持續增強鄉村治理效能,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現實來看,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從傳統治理形態向現代轉型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通往現代社會生活的理性過程,但本質上仍然是以構建現代制度為核心的現代國家建構事業在鄉村社會的延續。新中國的成立為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確立了制度框架,改革開放以來鄉村變革取得的偉大成就為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奠定了物質基礎和智識資源。而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鄉村經濟發展、社會結構、文化觀念和治理秩序復雜多變,城鄉發展不平衡、鄉村發展不充分矛盾凸顯,則衍生出鄉村治理新的邏輯基點。
一、問題的緣起
在歷史的繼承性與現實的復雜性交互作用之下,中國鄉村治理在傳統與現代的碰撞中呈現出一幅跌宕起伏而又內涵豐富的圖景,學界對于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議題業已展開廣泛討論,為進一步深化鄉村治理相關問題的研究開拓了視野。從現有的文獻來看,論者們主要從基本內涵、制度邏輯、實踐路徑等方面來闡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問題。
其一,關于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內涵,學界暫無統一定論,主要從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兩個層面進行闡釋。有學者認為,“體系現代化”是指治理技術以“現代”替代“傳統”、治理政策以“精準”替代“模糊”、治理體制以“規范”替代“隨意”,“能力現代化”是指不斷提升國家對鄉村基層事務的干預能力以推動頂層設計的政策目標落地落實。也有學者提出,“體系現代化”在實踐中呈現出治理體制“類”科層化、治理過程規范化、治理方式技術化的邏輯;“能力現代化”在實踐中呈現出領導能力精英化、服務能力社區化、公共管理能力專業化的邏輯。因此,鄉村治理現代化程度的高低,取決于“技術化”的國家治理力量和鄉村社會的自身形態兩個維度,既包含“國家性”內涵,更內生于“社會性”成分。
其二,學者們立足于中國鄉村治理的實踐探討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制度邏輯,提出了“簡約治理”、“一線治理”、“協同治理”等具有較強原創性的解釋框架。基于鄉村治理自主性與靈活性的必要性,有學者認為要創造性援引傳統“簡約治理”模式的補充性價值。但是,當代中國共產黨“積極有為”地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的“簡約治理”不同于黃宗智筆下的傳統“無為而治”背景下的“簡約治理”模式,它更多的是一種通過“非科層化”治理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實現“承上啟下”功能的治理模式。同時,通過改良既有權力運行模式,激活治理體制機制,實現制度化與有效性、穩定性與靈活性的平衡,使鄉村社會與國家權力的互動關系更具彈性。
其三,學者們抱持敏銳的問題意識和高度的行動自覺,立足現實深入考察中國境遇下的鄉村治理問題,普遍認為中國鄉村治理實踐中存在諸多挑戰,如:多元共治格局不成熟、治理機制不完善、治理主體能力較弱等突出問題,以及國家與農民關系失衡、“內卷化”、“碎片化”、“去政治化”、治理低效等多維困境,并從不同視角探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邏輯。有的學者認為,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要精準定位政府的權力邊界、發揮農民主體地位、完善城鄉治理協調機制、建立鄉村文化繁榮促進機制。同時,尊重各地客觀情況,尊重農民意愿,以自上而下基礎性制度建設與自下而上的差異化多元治理機制建構相結合,建立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的共治格局。從協同、科技、理性、價值、美麗為特征的現代化視域,從共治、智治、法治、德治、美治五重向度,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
作為一個時代命題,“鄉村治理現代化”成為學者們關注和研究的重點對象本無可厚非,但要理性對待和審慎分析,作為“舶來品”的“現代化”理論仍需在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進程中辯證審視。無論是定義基本內涵,還是分析制度邏輯,抑或探尋實踐路徑,都應準確把握鄉村治理演進的動態邏輯,以便在新的時代境遇中為構建適應鄉村治理新變化和新需求的參照坐標。因此,必須以更開放的視野將其置于現代國家建構的演進歷程中擘畫鄉村治理的藍圖。歷史表明,鄉村治理不單是制度構建與執行,更為關鍵的是制度構建與鄉村社會實際生活的聯結與互嵌。當下中國鄉村社會正經歷深刻劇烈變化,治理目標從資源汲取向新農村建設、鄉村振興演變,治理模式從村民自治向鄉政村治、多元共治演變,治理理念從傳統禮治向依法治理、復合治理演變。鄉村治理應當更加關注如何在體現為權力歸屬和配置的國家政治制度與體現為權利確認和保障的鄉村公共生活之間建筑相互規定又相互作用的聯動機制,即鄉村治理邏輯。
就本文而言,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探討。首先,通過探尋傳統中國的鄉村治理邏輯,分析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可能性障礙和內生性動力。其次,從歷史與現實的比照中剖析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治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呈現當代中國鄉村治理現代轉型的現實圖景。最后,立足歷史方位的新變化和新特征,審視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度,進而提出新時代發展語境下鄉村治理建構邏輯的創新特色和實踐策略。
二、傳統中國鄉村治理的權力邏輯與治理局限
從歷史與傳統的視野觀察中國鄉村治理,是理解現代意義的鄉村治理理論及其興起發展的應有命題。近代以來,源于西方歐美國家的現代性思想觀念、價值取向、行為模式以及生活方式對中國這樣的有著深厚歷史底蘊的國家走不同于自身傳統的現代化治理之路提供了新的借鑒。但是,一個有著悠久農業文明歷史和具有深厚傳統鄉村治理根基的國家,真正要建立現代制度體系并實現治理現代化絕非易事。因為在現代轉型歷程中,既有來自自身傳統因素的制約,還有來自外部力量沖擊的壓力。中國鄉村治理正是在鴉片戰爭后新舊碰撞、內憂外患的時代背景下,開啟現代轉型的艱辛曲折探索歷程。然而,在不斷變化著的時空條件下,作出改變也不是一蹴即至的。改變由何而來,又因何而立,以及對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建構產生哪些影響,則需要置于中國悠久深厚的歷史文化和中國自身客觀的傳統實踐中加以審視,方可探尋到可能的謎底。
先秦時期,夏商之“王”雖掌控最高權力,卻被所謂神靈所束縛。“周革殷命”實現政權更迭,周天子挾“天命”以令諸侯,行宗法分封之制維系其“天下共主”的最高權力,以血緣親情為紐帶的宗法制度和“尊尊親親賢賢”的等級秩序則構成周代禮制體系,為傳統權力結構的形成和發展奠定根基。春秋戰國諸侯攻伐,諸子百家競相爭鳴,法家思想在“周秦之變”中得以出場,高度的中央集權制度隨著秦王朝創立一統六國的驕人業績而開始登上歷史舞臺,影響深遠的權力本位思想隨之建立。但秦之覆滅表明民眾絕對順從皇權的條件尚不充分,故秦之后的統治者確立儒家思想為意識形態領域的正統與主導地位,權力本位的合法性基礎從心理與倫理上進行強有力的和不可逆的加固,由此,“外儒內法”的封建專制下的權力本位思想基本形成。事實上,中國歷代王朝的權力宿主都極其善于將前人的失敗教訓作為遺留的統治資源行修繕和改進統治之舉,權力本位的結構和運行機制在改朝換代的循環中歷經曲折而漫長的磨合與試錯后逐步臻于成熟,并在鞏固中央最高權威和控制基層社會等方面顯示突出績效,成為傳統中國政治制度和公共生活的一種普遍必然。
雖然傳統中國的“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關系特質被錨定于“皇權不下縣”的政治文化之上,但權力本位框架下的中央集權制度強調民眾無條件的絕對服從,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為確保廣土眾民國家的“可大可久”,必然要通過建立嚴密的制度和組織確保中央權力的觸角在基層“無孔不入”。縱觀兩千多年的陵谷滄桑,傳統中國鄉村治理無論是制度設計還是組織形式,抑或人事行政都始終無法擺脫權力邏輯極端運作的魅影。權力本位思想業已自上而下滲透進鄉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落實為涉及廣泛影響深遠的制度安排,內化到士紳精英的集體無意識之中,深刻影響著傳統中國鄉村治理結構和效能。當然,權力邏輯在傳統中國鄉村治理的主流話語和主導模式中占據的地位并非不證自明,需要從客觀實踐的深層蘊積中獲取驗證。
第一,維護統治秩序的穩定性。鄉村社會的土地和人口這兩個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關系到封建王朝安危與社稷穩固,以農立國的封建王朝自然會竭盡全力確保其權力意志在鄉村社會的有效貫徹。自秦漢全面推行郡縣制以降,封建專制的官僚政治就不遺余力地動員或利用各種智識力量設計和供給制度,以強化中央權威對鄉村社會的滲透和控制,譬如秦漢鄉亭制、隋唐鄉里制、北宋保甲制、元代都圖制、明朝里甲制、清朝保甲制等基層組織制度。雖稱謂不同,但一脈相承、有所遵循。它們通過“編戶齊民”構建發達的基層控制體系實行“集權簡約治理”,將整個鄉村社會置于“大一統文明”的統治之下。與此同時,官僚政治權威給予一些具有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地方士紳精英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力,來彌補縣下治理的闕如和維持鄉村社會的秩序,通過科舉考試為鄉村民眾創造“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機會和造就士紳階層為國效力,再配之以儒家思想塑造的鄉村社會道德意識形態和家國倫理情懷,最終把權力本位織成一種生產生活上、思想觀念上的云羅天網,使生息在鄉村社會的民眾或權力的被支配者在有意無意中接納和認同這種政治價值取向。即使頻繁的改朝換代,權力在鄉村社會運作的首要任務仍是不遺余力地維持其支配力和控制力以管理民眾,維持基層穩定。
第二,強調權力運作的封閉性。封建君主處于權力金字塔的頂端,是整個官僚體系的權力來源,官僚機構只是中央權威伸向廣土眾民的工具,各級官員常常以“行君之令而致之民”的家臣和仆役形象示于人前。強大的封建權力以一種自上而下的封閉性“政治軌道”對整個社會進行分層的、持續的監控。哪怕在最底層的鄉村社會,地方政府也會通過設立基層官職利用士紳精英來執行封建統治者的意志。縱觀傳統中國鄉村治理脈絡,無論是夏商周到魏晉南北朝的鄉官制時期,還是隋唐的輪差制轉折時期,抑或兩宋到明清的職役制時期,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權威,總是以一種確定無誤的方式將自下而上的內生性權威納入權力體系,從而造就了士紳精英階層在傳統鄉村治理中扮演著“秩卑權重”的角色。即使宋明時期商品經濟高速發展,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鄉村社會權力的壟斷狀態,直到清代地方士紳精英階層依然是唯一受官僚權威“禮遇”和“唯一能合法地代表當地社群與官吏共商地方事務參與政治過程的集團”。而被封建制度網絡束縛在一小塊土地上自給自足的占人口絕大數的農民大眾及其團體則完全排除在權力邏輯之外。
作為一種傳統文明方式,權力邏輯曾造就了農業文明發展巔峰的輝煌景象,其在傳統鄉村治理中的優越性和局限性可理性理解為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既很自然,也不可避免。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忽視它在面對鄉村社會現代轉型時顯示出的不足與不適。權力本位的強烈訴求在于通過精巧的制度設計維系其有效運行以強化中央集權和加強地方控制,而這一過程不知不覺之中將占人口少數的官僚與占人口多數的農民對立起來,形成了長期占據統治地位的官本位思維,并以一種強烈的文化合法性植根于鄉村社會,權力的集中性和資源的壟斷性作為一種較為穩定的結構性耦合,成為傳統中國鄉村治理的重要遵循。盡管思想家們有過大同理想社會的構想和憧憬,反思和批判過封建專制的弊病,提出過“仁政”“民本”“天下為主,君為客”“庶民議政,百官分治”等思想和主張,但直到封建統治結束也未能祛除權力本位的頑疾。歸根究柢,傳統中國鄉村社會缺乏常規機制,以保證權力支配下的農民大眾有效監督官方、半官方甚至非官方權力主體濫用權力以及公權私用的行為,即便在“各縣自辟財源,搜刮民脂,成為公開之秘密”,以及鄉土社會出現“土豪劣紳”,造成權力失范或偏離常軌,也無法作出即時的制度性反應,最終只有通過暴動或起義的方式才有可能獲得改變。而且,社會資源基本被權力主體把持,農民群眾掌握的資源微乎其微,權力和資源的絕對壟斷以及“利出一孔”的分配機制阻斷了農民現代權利意識產生和覺醒的基礎。
然而,在西方列強的強勢入侵和西學東漸的影響下,傳統中國的權力邏輯被置于開放時空中而遭遇巨大沖擊,無法適應現代社會治理的基因日益凸顯。為了救亡圖存,從晚晴到民國,國人參照西方現代變革思維,模仿西方現代方案力圖構建現代中國。以梁簌溟、晏陽初、陶行知為代表的有志之士試圖“以知識去愚,以生產去貧,以衛生去弱,以組織去私”的鄉村改良運動來推進鄉村的現代化發展,雖一度掀起鄉村建設運動的高潮,出現了一些區別于“古代”的轉變,但其充斥著改良性質的治理模式沒能改變古今中西碰撞時所出現的無力局面,也無法解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形態下鄉村社會的根本性問題,重建鄉村社會的面向終究沒有走出權力本位的窠臼。當然,這里并非以所謂“后見之明”否定前人,而是在鴉片戰爭之后外國侵略日益深重的背景下,國人等不及現代因素的自動生成和自主發展,也沒有時間梳理和省思厚重的傳統智慧,以至于鄉村治理現代轉型在“誤用傳統”和“誤解現代”中深受權力本位邏輯的束縛而舉步維艱。
三、當代中國鄉村治理的權利邏輯與現代轉型
中國共產黨牢記初心使命,勇擔歷史重任,以超強的政治領導能力和組織動員能力以及高效的社會整合能力團結帶領中國人民在“打土豪、分田地”這一最形象生動、最具動員力的口號的號召下,沿著“農村包圍城市”的革命道路,實行土地革命和建立民主政權,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完成了中國有史以來最廣泛和最深刻的社會變革。這一變革在彰顯“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的偉大意義的同時,也為中國現代鄉村治理的創新與發展奠定了政治前提與制度基礎。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面展開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中國鄉村治理邏輯逐步轉向權利本位并進入現代轉型階段。當然,近代中國是在“落后就要挨打”的話語占據主流敘事的歷史境遇中,為挽救民族危亡而走上現代化道路的,這樣一種打開“現代化”的方式決定了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積淀和深厚文化傳統的大國鄉村治理現代轉型必然是一個復雜的長期過程。無論是經驗實然層面的現實訴求,還是理性應然層面的制度建設,都需在新的發展語境中不斷磨合調適。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學習蘇聯模式,實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指令性計劃經濟體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現代全能主義政治系統”,國家與社會合為一體以及資源和權力高度集中,形成一種“總體性社會”。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滲透和控制隨著“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政社合一”體制的建立得以全部完成。然而,這種高度統一的制度安排,在人民當家做主和為人民服務理念的引領下,雖不遺余力地全面包攬鄉村文化生活、經濟發展、社會建設,但因其治理績效的邊際貢獻不斷遞減而難以為繼,最終隨著改革開放偉大征程的開啟和推進而逐步解體。由此中國鄉村治理開始迎接和邁向嶄新階段,大力推進以“包干到戶”為突破口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政治體制改革,不斷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體系。經過40多年的改革與發展,中國鄉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業生產效率大幅提升,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農村面貌明顯改善。公共權力在鄉村社會的運行日益規范化、程序化,農民群眾的權益保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治化,鄉村治理的結構、取向、策略等進入前所未有的轉型過程,重塑著鄉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
第一,治理結構由自上而下單一向度向多元主體協同治理轉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共產黨及時改變過去一段時間“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指導思想,作出了把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開啟了中國傳統農業文明向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性轉軌。1982年《憲法》修正案再次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監督政府行為,并賦予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入憲后的“村民自治”歷經了從履行組織職能到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政治位移,為廣大農民群眾能夠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改革后的“權力下放”和“放權讓利”,促進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優化并為基層賦能,激發了各類主體的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自黨的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顯。市場化因素嵌入經營制度、戶籍制度、土地制度、鄉鎮企業制度等一系列鄉村制度改革,鄉村個人、市場和社會突破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一治理結構的束縛,在權力關系轉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布置下“自然”且自在地快速成長和蓬勃發展。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基層黨組織、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經濟組織以及鄉村居民等眾多內生型主體和國家機關、外部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等外生型主體參與到鄉村治理實踐當中,極大地提高了鄉村治理效能,鄉村治理結構邁向多元化。特別是農民主體意識和權利觀念的覺醒,越來越多的農民群眾能夠自主參與鄉村建設過程,原有單一向度治理結構已無法回應和滿足愈漸多樣化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需求,就不得不進行自我革新式的改良以構建“多元共治”的鄉村治理結構。
第二,治理取向由注重經濟增長、穩定秩序向注重公平正義轉變。改革之所以從農村開始,歸根結底是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的生活狀況關系到農村以至整個國家的穩定。早在1987年,鄧小平就指出:“我們的改革開放是從經濟方面開始的,首先又是從農村開始的。為什么要從農村開始呢?因為農村人口占我國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農村不穩定,整個政治局勢不穩定。”這一認識在實踐中展現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都作為“一票否決”事項,納入基層治理績效考核之中以配合中央政府治理導向的統攝。“南方談話”后,市場化改革持續深化,農村經濟社會獲得長足發展。但由于農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城鄉之間形成不平衡的二元結構。隨著歷史情境的變遷,中央堅持“加強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的策略原則,對其治理思路進行反復質詢,提出“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針,并全面取消農業稅。國家資源和各種惠農政策開始密集“下鄉”,鄉村社會問題和各種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緩解,實現公平公正和強化服務職能成為基層政府的轉型取向。收入分配機制逐漸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發展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出臺一系列政策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以及加快推進以保障和改善農村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等一系列重大戰略舉措,不斷加大對農村和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不斷滿足農民群眾對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需要。維護和促進公平正義成為鄉村治理的價值追求,尊重和維護廣大農民群眾權利訴求成為鄉村治理現代轉型與發展的根本性要素,更加注重以有效的政策供給和政策實施來維護和保障農民群眾的生存與發展權利。
第三,治理策略由法制建設為主向強化法治保障轉變。鄉村治理最初是單一依靠政策推動,盡管起到一定程度的重要支撐,但極易形成政策性的路徑依賴,而且與諸如“雨過地皮濕”“橫豎一刀切”之類的空泛與激進雜糅在一起。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中央深刻認識到法律對于農村改革與發展的極端重要性,自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對農村各類經濟形式及其活動,加強法制管理,制定相應的法規”以來,各項農業農村法律制度制訂、確立,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和機制不斷完善,涉農法律日益重視保障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更加強調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賦權和對行政管理機關權力加以限制。歷經多次修改和完善的《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業法》等法律及若干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均對支持和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政治和經濟權利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逐步形成了以保護農民基本權利為核心的中國特色農業農村法律體系。與此同時,涉農法律的合法呈現越來越注重法理邏輯層面的程序性規定與經驗生活層面的傳統性資源相互銜接和融合,立法導向的“合理內核”隨著農業農村現代生產關系的革新逐漸從強調“程序正義”辯證化過渡到統籌兼顧程序與結果的“雙重正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多次重申法治對于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大意義,明確提出法治是鄉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把政府和各項涉農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相繼推行了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向基層延伸、建立健全鄉村糾紛調處機制、法治示范鄉村建設等舉措。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規范市場運行、化解矛盾糾紛等方面的權威地位進一步強化。鄉村法制建設的持續深化,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公共權力在鄉村社會的邊界及其運行的程序,成為現代鄉村治理理性及其變革邏輯的合理性來源。此過程中,農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在認知層面和認同層面都得以培育和確立,愈發自覺地將個人權利與權益注入法律之中實現充分表達與維護。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的經濟和社會發生了極其廣泛且深刻的變化,特別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濟體制改革和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民主政治體制改革,在農民的“闖一闖”和中央的“試一試”中深入開展,推動著中國鄉村治理的現代轉型。農民權利行使的真實性與廣泛性、公共權力運行的規范性與制度性構成鄉村治理的價值追求和最終目標。那種傳統的以行政管制為主體的管理方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改變,開始向構建以人民滿意的服務體系為核心內涵的管理模式轉變。鄉村治理的結構、取向、策略呈現出“在歷史前進的邏輯中前進、在時代發展的潮流中發展”的實踐形態,治理效能在制度與生活互動關系的自主性調適與適應性優化中煥然一新。
當然,在總結歷史經驗中增強信心固然重要,但正視仍待解決的關鍵問題以繼續前行更不容忽視。特別是在體制轉軌、制度轉型、觀念轉變的過程中,新的規范體系尚在成長階段,加上傳統權力邏輯及其衍生出的官僚主義的牽引,官僚權威不可避免地滲入鄉土社會各個層面的角落。在此過程中,官僚體制的意志和績效沿著自上而下的“權力鏈條”和“層層傳導壓力”的行政體制到達鄉村基層,而回應它的大多數是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后的靈活多變的“形式主義”。這也使得權力尋租、利益輸送、貪污腐敗、不作為、亂作為、慵懶無為等問題在鄉村社會的滋生蔓延有了可乘之機,而且這些因素成為了嚴重阻礙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干擾力量。而問題的癥結其實是轉型未完成所致,必須繼續走好鄉村治理現代性構建的每一步。當前鄉村社會正處于大發展、大轉型的關鍵時期,直面制約因素和外部挑戰,尋求新的突破勢在必行。當下中國之鄉村治理效能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已經加速提升,并積累了豐富的治理經驗。新時代鄉村治理的關鍵任務在于以更加開放的視野理性認識和審視傳統,厘清未來發展方向的變革趨勢,切實將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邏輯落定于符合中國鄉村特點、中國農民特質和中國文化特性的坐標系中。
四、以人民為中心: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邏輯建構
從歷史邏輯的展開來看,無論是在近代以來艱辛探索中得出的深刻教訓,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卓越成效中積累的豐富經驗,人們逐漸認識到鄉村現實生活與國家制度革新之間不同的聯結方式構成了不同的鄉村治理邏輯,鄉村治理現代化也表現出不同的路徑和樣態。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作為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當代實踐形態,以人民為中心是在理論創新的合理性、歷史發展的延續性和現實發展的必要性有機融合中衍生出的一種新型邏輯關系,為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提供了原創性深化的價值底色。然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是一個抽象的、玄奧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止步于思想環節,而要體現在經濟社會發展各個環節。”因此,需要立足歷史方位的新變化和新特征,勾勒出鄉村治理現代化邏輯建構的基本要件,通過協同意義上的結構性優化和合理布局,廓清鄉村治理效能可持續提升的重要基點,從而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
第一,以“自治”夯實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深厚根基。每一個獨立的個體的人都平等地擁有生命和自由,現代化的構建首要的和終極的價值是對人的關注和思考。現代鄉村治理,需要牢牢地堅守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構建有效的制度或采取適當的方式,維護好和實現好每一個農民群眾的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概而言之,以農民主體性的實現和受保障程度為導向的理性表述是現代鄉村治理何以生成的合理性來源,而這一理性表述在實踐中展現出的本質內容是農民當家做主為核心的民主制度安排及其有效運行。1982年《憲法》賦予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為鄉村治理指出了實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歷經多次修改和完善,進一步明確了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經過改革開放40多年的發展,這一基于廣大農民群眾當家做主、有序參與政治過程的制度安排,確立了農民的政治自主權利和自主自治權利,農民群眾可以自主地在生產、生活和日常交往的社會權利空間內達到自治,實現社會秩序的基礎性整合和社會的“有機團結”,進而提振鄉村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通過健全農村基層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機制,擴大農村基層民主、保證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對公共權力的運行實行全過程的有效監督。另一方面,創新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協商的有效實現形式,動員農民群眾積極履行“說事、議事、主事”的義務和責任。在這種雙向行動下,鄉村治理的有效性無需依賴于行政強控制力,而是通過構建和完善村民自治體系,保障農民權利實現的過程和程度得到體現。村民自治成為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系統的基本向度和現實基礎,現代鄉村治理的基座落定于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和維護農民權利,國家政治制度和鄉村公共生活依據這一價值取向相互銜接與互動,奠定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深厚根基,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深意就在于此。
第二,以“法治”強化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堅實保障。農村改革與發展轉型時期,城鄉利益格局深刻調整,農村社會結構深刻變動,農民思想觀念深刻變化,農村利益主體、社會階層日趨多元化,各類組織活動和訴求明顯增多,各項權利要求體系的內容結構不斷擴容。正確處理和協調不同利益訴求群體或個體之間的突出矛盾和沖突,滿足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更加廣泛的、層次更高的美好生活需要,無疑是鄉村治理的重要任務。法治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既是人民權利要求體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的條件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滿足方式,體現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得到人民認可的“規范之治”。正是遵循現代法治精神,以保障和實現農民主體價值和權利訴求為根本出發點,從根本上解決鄉村社會權力合法性的問題,厘清基層政府與鄉村社會的邊界和權責關系,法治獲得了鄉村社會活動主體的自覺認同和價值信賴。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從戰略層面思考如何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如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重大問題。基于“法治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核心價值,首先從絕對意義上樹立憲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法治觀念,劃定公權力在鄉村社會運行的禁區和邊界,然后賦予公權力及時解除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行為的絕對義務,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法治鄉村建設的根本目的,把為了群眾、依靠群眾,過程群眾參與、效果群眾評判、成果群眾共享作為法治鄉村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法治因而不斷凝聚農民群眾的價值共信而獲得真心擁護和有效權威,進而型構鄉村治理有效性的堅實保障。具體而言,就是將以人民為中心的核心價值,始終貫穿涉農領域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法治服務鄉村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建設的各環節,同時做到法律為農民群眾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不斷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意識,以此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
第三,以“德治”提供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有力支撐。“農村現代化既包括‘物’的現代化,也包括‘人’的現代化”。人的現代化是整個現代化建設事業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現代化過程結束后的副產品,而是現代化制度與經濟賴以長期發展并取得成功的先決條件”。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主體是“人”,是人的主體精神的顯現。鄉村治理現代化要獲得成功,取得預期的效果,一方面取決于制度設計和安排狀況,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作為鄉村社會主體的人的現代人格、現代品質狀況。因此,鄉村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除了履行法定的公民義務之外,還應當具備道德修養以及從心理上、態度上和行為上與現代經濟發展相適應、共同追求良善生活的公共精神。從整體上來說,現代轉型是一個漸進、長期的過程,人的現代化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要實現這一目的善,在堅持正確理念的同時,還應該訴諸合理、有效的治理方略。德治,就是不能不采取的一種最基本方式。德治所依靠的道德規范是非強制性的,它通過整合傳統文化精華、挖掘道德文化資源和汲取現代先進因素,提升農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和鄉村社會文明程度,憑借道德內化塑造高尚人格和品質、規范治理行為和活動。在農耕文明源遠流長的中國,德治作為重要的治理方式,歷經千百年沉淀而傳承,有其深厚的歷史底蘊。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所言,中國社會本質上是一個鄉土社會,從己向外推形成的波紋“差序格局”的社會范圍,是由一根根私人聯系著、由孝、悌、忠、信等道德要素維持著的,“維系著私人的道德”是在社會里生活的人自覺應當遵守社會行為規范的信念。因此,要立足新時代的新路向,在馬克思主義道德觀、社會主義道德觀的引領下,對廣大農民群眾在長期實踐中培育和形成的傳統美德進行創造性繼承和弘揚,充分發揮蘊含于優秀傳統文化之中的道德規范在凝聚人心、教化群眾、淳化民風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引導農民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不斷提升鄉村德治水平。
五、結語
鄉村治理本就是一個歷史范疇,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歷史使命,不同的歷史機制衍生不同的治理邏輯。歷經百年轉型和深刻變革,“鄉土中國”逐漸轉型為“城鄉中國”,農耕文明過渡到工業社會,基于血緣和地緣構建的社會關系被打破,傳統鄉村秩序逐漸“退場”。盡管如此,我們依然坦然面對時空變動帶來的機遇與挑戰進而積極謀求破解之道,認真審視傳統文化“根”“魂”的基因性存在,吸收借鑒其他文明的優秀成果,將鄉村治理的有效性寓于國家與鄉村社會、制度與公共生活的協調互動過程之中,在動態的境遇中接續漸進且有序地推進現代治理邏輯的自主性優化和適應性調整,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新的制度體系和行動規則。經過長時期的積淀和演化,中國在近代內外交困的時代境遇下,開啟了鄉村治理的現代轉型之路。新中國成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鄉村治理現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治理現代化之路,鄉村治理效能隨著權利本位邏輯的逐步建構而煥然一新。立足新的歷史方位,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以人民為中心,以開放的視野、包容的精神和批判性思維認識和運用已有的邏輯范式和智識資源,不斷克服阻力和廓清迷霧,及時回應時代變遷和群眾關切,將傳統智慧與現代要素相結合,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繼而通向更具生機活力的善治之路。
作者簡介:陳文勝,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汪義力,湖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貴州社會科學》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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