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進入新世紀以來,以村莊為基本單位的扶貧工作使得其與鄉村治理發生了密切的關聯,村莊視角下微觀層次的扶貧工作分析不僅關注扶貧工作的內容與機制,更看重扶貧工作所要對接的鄉村社會的變遷。村莊內的社會關系結構、權力結構、社會分化和信息傳遞、精英俘獲、村干部自利性的需求和集體行動的缺乏等都成為扶貧工作目標發生偏離的重要原因。扶貧項目目標偏離帶來的結果是扶貧工作的內卷化,扶貧工作的內卷化不僅影響扶貧項目的公益性和合法性,也會導致貧困者對政府信任度的降低,更可能會導致貧富差距的變大以及社會不平等結構的再生產。而要扭轉這種不良的局面,不僅需要我們變革扶貧工作的宏觀結構,消除不利于貧困者的門檻和制度,同時也要更多關注扶貧與鄉土社會的互動,將鄉土社會的特征、農民分化的客觀現實、貧困者心理的脆弱和集體行動的培育納入扶貧研究工作。
關鍵詞:村莊視角;扶貧項目;目標偏離;內卷化
一、研究問題的緣起
中國的扶貧工作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不可否認在30多年的努力下,中國減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仍然有很多人無法脫離貧困,以2010年的1274元貧困線標準進行統計,當年年底中國還有2688萬貧困人口。那么出現這種結果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為什么扶貧資金和項目不能充分地落實到位呢?貧困對象能夠從扶貧資金與項目中獲益多少呢?在扶貧工作當中,村民反映的干部和精英截留資金與資源的問題也是存在的,為什么會這樣呢?財政扶貧資金的效果實現涉及到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管理、分配、撥付和使用等各個方面,財政扶貧資金只有在這幾個方面都做到科學、合理、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提高其扶貧效率。以往的相關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的環節上,而對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機制、分配、撥付和使用環節的研究則關注較少,而這些環節的運行情況直接關系到扶貧資金的效果和效率,這些環節的缺陷與不足也極容易造成財政扶貧資金目標的偏離。從已有的關于財政扶貧效果不佳原因的研究中,如康曉光[1]、汪三貴[2]和吳國寶[3],到李含琳[4]、李小云[5]等,我們發現其都將資金治理的焦點放在了扶貧資金的管理環節,其認為項目和資金管理問題是我國政府扶貧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這一環節也是影響我國財政扶貧效果的重要因素。當我們過多地關注制度的時候,我們缺失了對能動性的考察,也就是說,鄉村社會內的個體對扶貧制度或是結構具有能動性,能動性的存在使得原有的扶貧結構或是制度在實踐中經受著考驗和變革。
之所以從村莊的角度來看扶貧工作是有這樣的幾個背景:首先,農村社會在改革開放以來經歷著十分快速的階層與利益分化過程,這樣的分化意味著農民已經不是一個同質性的群體,而是被分割成了好幾個小群體。通過調查,我們可以發現農民的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農業收入、打工收入或是兩者的混合等成為不同農戶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能夠折射出農民分化的現實。農民分化的事實意味著,扶貧工作在當代農村將會變得更加困難,困難不僅是農民扶貧需求的多元化,同時還有不同階層農民之間對扶貧資源的角逐與爭奪。如此,扶貧項目的目標偏離也就可以理解了。此外,還有第二個背景也是需要我們注意的,那就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以村級扶貧規劃為基礎的扶貧工作方法。村級扶貧規劃的出臺是在縮小和下降扶貧瞄準單位的基礎上調整和設計出的。這就意味著,村莊在扶貧工作內容、過程和結果等層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影響。這也意味著鄉村的方方面面內容一定會與扶貧工作發生勾連。如此,我們才必須將鄉村治理納入扶貧研究的視野。最后,還有一個背景是需要我們注意的,那就是鄉村治理的巨大變革,這個變革是以取消農業稅費和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為序幕的。農業稅費的取消讓村干部沒有了鄉村治理的積極性,以轉移支付為方式的工資和報酬體系使得村干部更多地關注上級政策的執行,也有意識地以領導喜好為自己的行動邏輯。轉移支付的有限性也讓村干部從國家輸入的各種資源中謀取更多的資源和利益。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要求讓村干部的工作喪失了政治和原則,不得罪人和不出事成為了村干部和村民的主要行事邏輯。鄉鎮綜合配套改革工作使得不少地方的農村都撤銷了村民小組長,在上級各項達標與考核任務的重壓下,村干部都感覺工作壓力很大。
二、扶貧項目的目標偏離
扶貧項目是眾多政府主導的項目當中的一種,其背景都是國家統籌城鄉發展和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戰略的實施。國家通過眾多的下鄉項目不僅是為了獲得減輕村莊自我公共品供給的壓力,同時也是試圖通過這樣的項目來調和國家與農民之間的緊張關系以及干部群眾之間的不良關系。但是項目實施的結果總是出現令人意想不到的結果,當政策、制度或是項目的初衷與項目、政策或是制度實施后的結果存在明顯差異時,就出現了目標偏離的情況。
接著,我們要具體地分析扶貧項目中的目標偏離。在扶貧資金對貧困人口覆蓋不足和扶貧資金既定目標偏離方面,筆者并沒有獲得量化的一手統計資料,所以這里的分析將會使用已有研究的材料和筆者實地調查的材料。扶貧項目本身具有明確的用途規定和資金的使用程序等,但是其實施中出現目標偏離的現象仍是比較多見的。李小云等研究者在2005年通過對江西、云南、廣西以及寧夏4省(自治區)8個扶貧工作重點縣的62個扶貧重點村進行了實地研究并收集了大量的一手資料,而這些資料構成了本文文獻分析的資料來源。他們在調查中就發現了以項目為載體的扶貧項目不能夠覆蓋大多數貧困群體。扶貧項目具有規模效應和管理方便的偏好,而這與貧困群體分散的需求是無法很好銜接的。有效銜接的不存在就會導致扶貧項目無法準確瞄準目標群體,其結果肯定是目標偏離。下面表1中扶貧項目對扶貧群體覆蓋情況可以讓我們看到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情況。
(注:以上數據引自李小云等《中國財政扶貧資金的瞄準與偏離》一書,116頁)
從上表的內容,我們能夠看到:6類項目當中,只有沼氣—改廁—豬圈三位一體項目對貧困群體和貧困人口的覆蓋率達到了50%以上,而剩余大部分的項目都只有很低的對貧困群體和貧困人口的覆蓋率。而項目當中最低的覆蓋率還達不到10%。扶貧資金轉化為項目方式之后,其就面臨著解決項目運行成本和資金缺口的問題。而在不同地方的實踐中,不少地方政府都將項目資金缺口以項目目標對象投入配套資金的形式來進行解決。一些貧困農戶和人口因為無法提供一定額度的項目配套資金就被排斥在了項目之外。而本來不是項目目標對象的群體可能因為自己較好的經濟基礎獲得了項目的支持和幫助。對某村地頭水柜項目的調查顯示,“該村一共19戶申請了地頭水柜,但只有一戶農戶是貧困戶。從申請農戶的分布來看,有14戶農戶是住在交通方便的村委會所在的自然村,而最窮的自然村只有1戶農戶得到了支持,這一戶還是該自然村中最富裕的農戶”。[6]這樣的情況很明顯地說明了扶貧項目在實施中的偏離,同時還有一點也是我們要注意的,即瞄向貧困者的項目和資源在一定程度上被村莊中的富裕群體獲得,貧困者并沒有從需要配套資金的扶貧項目中獲益很多。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一下,已經研究中的一個數據,這個統計數據顯示的是縣級扶貧項目與村民實際項目需求之間的錯位和缺位情況。
(注:上表數據引自《中國財政扶貧資金的瞄準與偏離》一書,116頁)
從上表可以看到,村級公路的投資狀況與村莊需求之間沒有太大的差異外,農田水利、飲用水、醫療、學校等方面的投資跟村莊需求之間的偏差還是很大的。村民最需要投資的項目和內容并沒有得到財政扶貧項目的回應和支持。
諸如上文中找到的關于財政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情況還要很多,我們也不需要將這類的證據全部收集起來,我們只是想通過田野調查和已經的研究來說明一問題,那就是扶貧項目和其他項目出現目標偏離的現象是客觀存在的,而且也是比較普遍的。接下來,本文的重點就是要分析導致扶貧項目或是其他項目目標偏離的村莊層面的原因并對其進行解釋。
三、村莊視角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原因分析
從村莊視角來分析項目的目標偏離,其本質上是想提供一種解釋項目目標偏離的微觀路徑。以往關于項目目標偏離的研究與解釋重要集中在宏觀層次,如肖維歌[7],王斌[8],李文、汪三貴[9],王春華[10],王永成[11],張宗毅[12],成思危等[13],井斌[14],許源源、蘇中英[15],洪名勇[16],姚邁新[17],吳國起[18],楊洪霞[19]等。而微觀層次的分析和解釋是同樣重要的。從調查和訪談的情況看,以下七個方面是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主要原因:
(一)村莊社會環境與扶貧項目目標偏離
1.自利性的村干部
稅費改革之后,村干部其實是處于村民和上級政府需要與要求之間的夾縫中而求得生存的,這種夾縫不僅是政治工作層面的,也是經濟工作層面的。與取消稅費前相比,村干部的收入下降了不少,這讓不少村干部缺乏工作的動力和積極性。稅費改革之后,村干部的日常工作是有減輕,但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并無明顯下降。上級要求的各項工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如新農村建設和文化大院等都需要村兩委有一定的資金投入,若是不能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村干部的工資就會被克扣,所以村干部有擴大集體收入來源的壓力。而另外一個方面,稅費改革之后,隨著服務型政府思想的不斷貫徹,村干部也在面臨著村民們提出的越來越多的公共品供給和公共服務的需要,這對村干部也是巨大的考驗,所以關系多、資源廣的“社會人”在各地農村成為當選村干部的熱門人選。為了增加基層組織的權威性和號召力,村干部也必須想辦法增加集體的收入,以為公共品的供給充實財力。這是來自村民方面的壓力。來自上級政府和來自村莊內部村民需要的壓力形成了一股壓力的合流,這種合流使得村干部處境艱難,他們想盡辦法為集體增加收入,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村干部也可以多少增加自己的收入。
以筆者調查的江西布村為例,村兩委的正職干部每一個月的補貼為500元,其中的100元用來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剩余的400元資金又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300元為村干部的固定補貼,另外的100元作為績效工資。為了調動村干部的積極性,縣鄉財政每個月可以最高配套200元作為村干部的獎勵收入。也就是說,如果村干部每個月的工資都干得很出色,上級政府的考核也相當滿意的話,村干部每個月可以獲得的收入是600元。這樣的工資水平,在全國來看都是比較低的,副職干部每個月最多可以獲得550元的收入。如此低的工資水平,村干部通過俘獲項目利益增加收入就很容易理解的。增加集體收入的過程是隱性的,但是村民們卻都看得清楚,只是沒有什么證據。其實不僅僅是村集體,鄉鎮政府其實也面臨著空殼財政的問題,在宅基地收費的問題上,實際上就是鄉村兩級組織的合謀與利益分享。一些財政困難的鄉鎮使用扶貧資金來給工作人員發工資也不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情。鄉村兩級困難的財政狀況也使得其在無奈的時候會選擇扶貧資金和資源作為公共財政開支的來源,如此產生的扶貧資金被挪用和亂用的現象就發生了。同時,扶貧項目和資金在村莊扣留一部分之后再行分配給貧困群體。
2.獲得項目信息與權力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是費孝通先生在描述中國人社會關系時候提出的一個概念,而這個概念也同樣可以用來分析扶貧項目中信息和公共權力的分配結構。[20]對于扶貧項目而言,處于項目信息和公共權力核心的是村干部,接下來能夠獲得項目信息和公共權力的就是與村干部關系最為密切的一個圈層里的人。關于扶貧項目的信息是以村干部為中心,再由近及遠地傳遞到其他圈層內的村民。項目的公共權力在現實當中也是遵循著同樣的路徑進行分配和傳遞的。在扶貧工作當中,無論是資金還是項目的效果都與目標群體對相關信息的了解程度及其對項目的影響力息息相關,但是在精英與大眾分野的情況下,兩者對信息的獲知和權力的實現方面有著巨大的差異,項目相關的信息與權力在群體中是非均衡配置的,呈現出差序格局的結構。有研究者對扶貧信息傳遞的研究發現:從村干部到村民的信息傳遞主要是通過多種非正式渠道進行的,主要由和村干部的私人談話和村民互相交流而得,這種信息傳遞模式妨礙了村民獲得準確而充分的政策信息。[21]能夠與村干部進行私人談話的,通常是村干部的親戚和朋友。與村干部私人談話獲得信息證實了扶貧項目信息傳遞中的“差序格局”。而現實是,我們還沒有辦法脫離精英來開展各項工作,這是因為正是由于精英的巨大資源動員能力和發掘組織成員潛力的能力,才使民間組織能夠維持運轉,促進民間組織的行動。[22]事實上,發現和利用精英也是國外社區公民社會發展的共同經驗。1盡管政府對鄉村社會的管理離不開精英的參與,但是這并不代表精英可以壟斷項目的信息并控制村民的知情權。
調查發現,扶貧項目信息最初為社區或村莊內的精英群體所獲得,最后才是社區內部的普通大眾接觸到項目信息。不光如此,在社會分化的背景下,信息也往往意味著權力,誰掌握了關鍵信息誰就掌握了項目和扶貧資金。普通村民無法獲得完整的項目信息,同時社區內權力的分配也是極其不均衡的。權力的核心是村兩委的最高領導,向外依次是村兩委成員和村民組長,村莊內經濟與文化能人,權力圈層的最外圍則是村莊內的普通群眾。在扶貧項目與資金目標群體處于權力與信息邊緣位置的情況下,扶貧項目被精英俘獲就很容易出現了。在項目到達項目區域后,項目的下達者首先聽取的是精英群體關于項目期望及其內容的“匯報”,而邊緣位置上的貧困或困難群體并沒有機會在項目初始就表達社區的真實狀況和自己的需求與期望。扶貧工作關于貧困者需求的收集,也只獲得了精英群體關于項目的意見和聲音,而無法有效了解和獲得貧困者的需要和建議。
3.農民分化與需求差異
隨著農村內部資本的形成,農村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的同時,也出現了收入高低的顯著分化,形成了大農和小農,或者說出現了農民精英和普通小農的分層。這一趨勢在資本和部門“下鄉”中加劇。[23]7-8而這則是非體制性精英與外部力量進行互動的砝碼。精英在治理過程中缺乏積極性就會導致其無視鄉村治理中的問題和不足;其治理責任缺乏就會導致其可能無法主持正義和公平,也就無法扼制精英俘獲;精英對個體或是個體所在小集團利益的關注就會導致其自身成為俘獲主體,其與社區內的其他類型的精英會構成利益聯盟以分配國家和社會輸入的資源與利益。
農村社會的分化導致了農民的行動能力、利益偏好和發展需求產生了較大差異,而這并沒有在扶貧工作被給予足夠重視。社會分化是客觀而現實的一個過程,其是隨著人們社會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和差異化,以及人們擁有的資本不同而不斷顯著的。社會分化與社會排擠聯系緊密,研究發現:社會排擠是指農村社區內的不同分化群體由于地位不一致和利益的差異,對資源控制程度以及參與決策機會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群體之間的相互排擠。[5]地位與利益差異,資源占有情況的不同就導致了不同村民對扶貧項目的影響力是不同的,而扶貧項目的實施具有不同群體相互博弈或妥協的特征。而當前我們的扶貧政策并沒有足夠重視農村的社會分化,這就導致扶貧資金與項目的實施總是偏離既定的目標。目前關于農民分化的研究雖然很多,但往往忽視農民分化這一重要的社會結構性現象與農村其他問題的聯系,這致使農民分化這一問題的研究不能對現實的社會政策發揮應有的作用,更不能對日益弱勢化的農民各階層的利益起到維護作用。[24]這一論述更是突顯了農村社會分化及其社會影響研究的不足。隨著農村基層政權由“代理型”向“謀利型”的轉變,公益性服務的目標出現漂移[25],這使得很多應該用于公益性服務的財政投入轉化為小集團資本或者是私人資本,也使得許多公益性的設施和人力資源成為小集團資本或私人資本獲利的手段。精英身份與角色的轉變,正是精英俘獲產生的重要基礎。關于這方面的經典論述,可以從杜贊奇對華北農村的研究中獲知,他描繪了近代華北鄉村基層代理人從“保護型經紀”向“贏利性經紀”的轉變[26],當代農村的基層干部行動與角色也歷經了類似杜贊奇研究發現的那種轉變。
(二)鄉土社會對“參與式”方法的“抵制”
參與式發展方法是從國外引進的,我們不否認這個方法在最初的時候是發揮過一些作用的,但是由于中國特殊的國情與社會結構,鄉土社會對這種方法產生了“抵制”。參與式發展理念在表面上看是要求干預對象的參與,但是其實質上是要求平等和均衡的權力結構、社會關系結構,而這在中國鄉土社會是很難的。國外引入的參與式發展方法遭遇鄉土社會后,顯示出了水土不服的特征。中國社會中的個體并不是西方社會中的個人,我們鄉土社會中的個體是重重力量與關系包裹下的個體,而西方社會中的個體則沒有受到什么結構和社會關系的裹挾。我們可以將外來理論遭遇中國現實的困境表述為參與悖論,即發展干預者所擁有的強勢地位和豐富資源及其對發展干預目標之間的充分參與是有嚴重的邏輯矛盾的。[27]傳統發展干預模式的重要特征是外來干預者主導或當地精英主導下的干預過程,而普通的干預目標即大眾目標群體并沒有參與進來,或者沒有真正參與進來,因此很難實現公平的發展,或者干預過程中忽視弱勢群體的需求而導致發展目標無法實現。[28]我們期待的公平與公正的享有發展資源與機會,在參與式發展規劃當中并不能很好地實現,因為對學術界關于精英俘獲的反思日益增加。
當社區作為一個同質性的整體而成為發展干預目標時,參與式發展干預與傳統的干預者(官僚或精英)主導模式在本質上就沒有任何區別,社區精英憑借其優勢地位,成為優先的受益群體,而弱勢群體則往往被排除在外。[29]在一個被假設為干預者主導或精英統治的權力結構中,扶貧過程中的任何資源分配方案,本質上就是權力的配置方案。要在掌握權力的精英和貧困者之間實現更有利于發展目標的分權行為,在失去部分權力的一方無法獲得相應回報的情況下,幾乎很難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實現參與式發展中“賦權”的目標,似乎在理論邏輯上并不實際。[30]旨在倡導貧困人口參與扶貧過程的制度,從本質上是精英主導的權力結構的制度映像。另一方面則是要求把賦權的過程由精英主導的主動“施舍”變成強制“施舍”,這樣精英的直接影響就轉變為間接影響。[31]參與式發展的真正實現是與發展干預目標群體內的權力結構、社會關系結構的改變聯系在一起的,參與式發展遭遇的不是個人或群體的反抗和阻礙,而是現有群體內部社會結構剛性的鉗制與抗拒。故此,鄉土社會本身就構成了參與式發展方法需要認知和把握的復雜場域。
(三)扶貧項目的不當規定
1.項目配套資金排斥貧困村莊與群體
對于多數扶貧項目而言,其資金來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從地方政府的角度看,經濟發達區域的地方政府有著充足的財政資金可以落實并配套上級政府下達的扶貧工作任務,但其區域內貧困人口較少,扶貧工作的壓力也較小。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的地方政府則面臨著財政緊缺的問題,其在落實和配套上級政府扶貧政策與工作時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在上級的要求下,為了完成任務,這些地區的地方政府往往選擇通過向農戶收取一定的項目配套資金或是選擇那些具有項目配套能力的村莊來實施扶貧項目。從區域差異看,地方財政實力較好的地方沒有很大的扶貧壓力;而扶貧壓力大和工作重的地方則沒有足夠的財政資金來推進和落實扶貧項目。扶貧項目本身盡管是針對貧困村莊和群體設立的,但是由于大部分的扶貧項目都需要配套資金,而真正的貧困地區則往往沒有充足的財政能力來拿出足夠的配套資金。為了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和指標,在扶貧項目的具體實施中,就需要扶貧對象本身來配套一些資金。
項目區域內的富裕群體和中等群體拿出一定的配套資金并不十分困難,而這則成為排斥貧困村莊和群體受益的主要障礙。門檻的存在并不是在主觀上排斥和排擠社區或村莊內弱勢群體從扶貧項目和資源中收益,而是在客觀上因社會分化的緣故冷落了貧困村莊和群體的內在需求。筆者于2012年8月中旬到9月初在寧夏和甘肅兩省駐村調查時發現:盡管貧困村能夠獲得各種扶貧項目,但是貧困戶因為沒有足夠的配套資金,他們往往在參與了很少的扶貧項目之后就再沒有獲得扶貧項目的支持。以甘肅省定西河村為例,上級政府在1997、1998兩年啟動了集雨節水工程即將農村原有的土窖改造成水泥窖。作為扶貧項目,財政方面給每個參與農戶1噸的水泥,其他的成本都由農戶自己配套或是出資。在當時的情況下,每個農戶自己需要出資的資金是700元左右,主要是沙石、磚、人工等成本。這樣數量的配套資金就使得很多農戶沒有辦法參與該項目,在筆者調查的時候,村里最貧困的人口還是使用著原來的土窖。
2.社區精英被扶貧項目俘獲
從已有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獲知精英俘獲的主要內涵是:精英控制和主宰了社區發展和社區管理,使社區發展與管理出現了混亂和遭受破壞的現象,精英將社區變成為自身謀利的小團體[32]。筆者這里使用的精英俘獲概念是指外來的資金、資源、權威、機構和人員俘獲了社區或是村莊內的精英,村莊內精英依據這些外來力量的意圖和興趣展開自己的工作并安排扶貧項目的實施。在國家干預的背景下,扶貧項目成為國家用來干預社區發展或是國家實現對社會進行權力滲透和控制的一種手段,而社區內的精英群體成為了國家權力滲透和社會控制的載體和工具。所以,扶貧項目并不僅有經濟功能,還有政治功能。“中國農村改革30年以來以‘去組織化’為特征的實際經驗日趨凸顯著一種內在矛盾:正是為了構建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而強力推行的戶營經濟本身,使得任何外部主體都不得不面對高度分散的兼業化小農經濟所帶來的契約關系難以維護的困境,進而使得農村客觀上難以形成市場經濟所必須依托的信用基礎。”[33]將村莊內外的因素結合起來建構社會發展與行動的分析框架會讓我們在利益博弈與力量互動中發現各種利益主體的行動邏輯、利益取向和優劣勢。
因為發展資金和項目信息以及項目選擇的話語權被外界控制,發展資金和項目的運作遵循外來資金、資源和機構的意圖,因此其實施就偏離了村莊或是社區的真正需求,扶貧資金和項目所期望給予貧困目標群體的利益并不能為目標對象真正獲取。扶貧資源的掌控者在很多時候代表國家的在場,因同時擁有一定的資源和權威,其對扶貧工作影響明顯。在村莊需求與扶貧項目投資偏好之間產生較大的差異時,村干部并不是積極地爭取按照村莊需求來實施扶貧項目,而是按照上級意圖來實施項目工程。精英只是其處于社區之內,但是其并不是社區利益和需求的完全代表,變成了上級扶貧項目的執行者。在個別時候,村干部為了討好上級干部,往往會安排出一些“華而不實”的村莊需求,其目的只是為了討好上級領導,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外來的力量。
(四)貧困群體心理的外化:集體行動的匱乏
貧困群體的心理是比較脆弱和弱勢的,這種心理上的弱勢與脆弱就導致了其無法形成反對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集體行動。在發展干預過程中,農民以外的其他社會行動者,如技術部門、基層機構、精英網絡、公司等商業團體憑借和利用他們對資源的控制,獲得了農民服從其意志的一種特殊力量或影響力。[34]貧困群體心理的弱勢讓他們不敢也不愿挑戰這些權威。有學者將當前時期中國農村的農民間關系使用“原子化”[35]來概括,而原子化意味著每個家庭都是自在自為的獨立單位,很少與其他家庭發生聯系,聯合行動與集體行動就更少出現了。原子化的出現不僅表明中國農民家庭在經歷著理性化的進程,同時也說明曾經聯結家庭間的紐帶日益減少并變得松散,他們無法達成集體行動。市場理性的作用更加凸顯了個體的能力,家庭間互助作用在家庭成長中的作用開始淡化。精英群體或是精英聯盟侵占了本應分配給貧困者的利益與資源,他們之所以能夠這樣做,是因為他們對社區內集體行動缺乏的良好把握和熟知,因此在俘獲利益后不擔心出現什么后果。而中間群體和貧困群體成員對精英的懼怕和對個人出頭后遭受打擊的擔憂則構成了他們對精英侵占公共利益或是濫用公共權力的集體沉默,他們在行動中采取的是不得罪人的邏輯。沒有集體行動,也沒有集體輿論,有的只是私下的抱怨與不滿。如此,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現象只可能是越發地多見,而不會自然減少。
四、作為目標偏離結果的扶貧工作內卷化
以上分析可知,扶貧項目目標偏離的出現在村莊層面看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而這種偏離則帶來了另外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和結果,那就是扶貧工作的內卷化。農業內卷化的概念是在黃宗智分析中國傳統時期農業生產領域后才逐漸為中國學術界熟知的[36],其具體含義是:在不斷增加農業勞動投入的情況下,卻沒有能夠獲得成比例的農業產出,也就是說農業領域的勞動投入出現了邊際收益遞減的狀況?!鞍褍染砘拍钣糜谀撤N農業經濟過程的概括,起自格爾茨(CliffordGeertz)1963年出版的一部研究印度尼西亞的著作:《農業的內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印度尼西亞生態變遷的過程》。黃宗智教授在《華北小農》中使用“內卷化”概念時,格爾茨的著作是其重要的思想來源?!盵37]賀雪峰在對后稅費時期鄉村治理的討論中指出,政府和地方勢力對秩序的維持“僅僅是一種擺平,是不可持續的,因此是必然要內卷化的。即這種維持是以地方勢力不斷地攫取利益、不斷地侵蝕公共資源為前提的,其結果是社會資源不斷地滋養壯大了一個龐大的地方分利集團。這種內卷可以稱為地方治理的內卷化?!盵38]在本文討論的范圍內,我們同樣可以將扶貧視為是對貧困狀況的一種治理,因此可以借鑒鄉村治理內卷化的概念提出“扶貧工作內卷化”的概念。從村莊的范圍看,扶貧項目目標的偏離是因為村莊內出現了大量的針對扶貧項目與資金的精英俘獲。[39]類似的現象也出現在農村低保的評定與指標分配過程中。[40]扶貧內卷化是指:扶貧領域單位投入的增加并沒有帶來成比例的減貧和脫貧效果,而是讓非目標對象得到扶貧項目資金和資源,扶貧項目資金和資源并沒有能夠按照預先設計的目標發揮作用,反而是在不斷的投入中距離原有的目標越來越遠,同時能夠得到扶貧資源的目標群體范圍日益縮小,其能夠獲得的利益份額也不斷萎縮。扶貧工作內卷化在現實當中有許多的表現,如扶貧資源并沒有足額及時地達到目標區域并為目標群體獲得,扶貧資源和資金被挪用或是占用,扶貧工作并沒有降低貧困發生率而是增加了區域內相對富裕群體的生存資本和資源。2007到2008年,中國貧困發生率下降了2.6%,而從2009到2010年,中國貧困發生率近下降了1.4%。貧困發生率下降幅度的降低是與中國每年度財政扶貧資金的明顯增加同步的。從2001年到2010年,中中央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投入從100.02億元增加到222.7億元,年均增長9.3%,但是我們并沒有看到貧困發生率與財政投入幅度的同步下降,這也是扶貧工作內卷化的一個表現。
扶貧內卷化還有一重含義,那就是真正的扶貧對象因為沒有獲得資源和扶持而對國家和各類組織給予的扶貧項目與資源產生懷疑和不信任,可能出現的結果是扶貧對象對扶貧工作的不支持和不理解,嚴重的話會產生目標群體對扶貧項目的反感,最終產生對政府的不信任和政府威信的喪失。扶貧工作不僅僅是一種減貧的手段,同時也是國家塑造其與農民關系的重要機制。要是沒有良好的減貧工作局面和效果,扶貧就不可能實現重塑國家與農民關系的目標,而只能是花費了大量的資金和精力,而卻可能沒有獲得農民的支持和理解以及合法性基礎。
扶貧內卷化的第三個含義是指扶貧工作違背了自己的初衷而是走向了目標的反面。扶貧工作的重要初衷就是減小貧困差距,從而避免因為貧富懸殊而導致的社會問題。但是當扶貧工作出現內卷化之后,被扶貧的村莊內出現的結果很可能是像村民說的那樣,“富的越來越富有,而窮的越來越窮”。扶貧內卷化會導致社區內群體之間或是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不斷拉大,這對社會和諧穩定是不利的,也可能導致貧富之間的潛在沖突與對立。
最后,扶貧內卷化還意味著扶貧資源的不斷輸入會更加固化農村原有的非均衡社會結構。扶貧的成功意味著轉變扶貧對象所處的不利社會結構或是地位,而轉變扶貧對象所處的社會結構是需要推動其進行社會流動的,或是能夠支持其沖破原有的社會結構之網的。而若是不能幫助其沖破既有的社會結構,那么想要真正幫助其脫貧是很困難的。扶貧項目不僅可以提供資金和資源的支持,同時也會給扶貧對象人力和社會資本的支持,而這些資源和資本對改變其社會結構位置是十分重要的。在發生內卷化的情況下,這些資源與資本就主要聚集于精英群體了,而貧困者想要沖破既有的社會結構與利益網絡就會比較困難。這樣,扶貧就會強化貧富之間對資源的非均衡占有狀況,甚至是再生產了不平等的社會結構。
五、結語
在使用扶貧手段以替代一部分扶貧行為的情況下,我們相信扶貧工作內卷化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但是只要村莊內影響扶貧資源分配與傳遞的相關問題不能解決,我們就很難扶貧目標偏離的問題。在扶貧內卷化和扶貧項目目標出現的背景下,我們不由得為中國扶貧工作的未來表示擔憂。我們在繼續關注扶貧宏觀制度和結構的同時,也將會把村莊納入扶貧研究領域,因為扶貧工作與村莊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使得我們只有在充分把握村莊的基礎之上才能更好地推進扶貧工作。在當前農業分散經營與農民原子化生活狀態下,無論是政府扶貧資金還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資源在進行鄉村社會時都面臨著交易費用過高的問題,而由鄉村社會內部的精英與其對接可以節約交易成本,但由此也給精英俘獲的出現提供了機會。要克服扶貧項目與資源的目標偏離現象,不僅僅需要在扶貧政策的相關制度層面進行調整,更需要加深對扶貧工作所需對接的鄉村社會的研究。正如我們看到的,依托項目進行目標瞄準長期以來受到了研究者的質疑,很多扶貧項目不能夠覆蓋大多數貧困群體。外部環境的改變將會減少村莊或社區內所實施項目出現目標偏離的狀況,但這是不夠的。要更好地實現項目的目標,我們還應該在社會分化的背景下將扶貧瞄準機制進一步具體化和細化。
扶貧工作內卷化只有在扶貧目標對象充分獲得扶貧項目收益,同時扶貧對象的真正需求得以表達和實踐的情況才能夠得到克服;但是從現實情況看,短時間內無法根除扶貧工作內卷化,因為這需要改變村莊內部的權力、關系等結構。我們從制度和政策層面展開的努力以及對鄉村社會的深入認識將會讓我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扶貧工作內卷化的程度,重塑扶貧工作的正義性與合法性。扶貧資源與貧困個體的直接對接可以防止精英俘獲,但可能影響基礎設施等公共性扶貧項目的實施。中國下階段的扶貧工作要不斷提升扶貧項目和資源的有效性并強化中國扶貧工作的公平性與正義性;同時中國扶貧工作還應該將鄉村治理狀況設置為自己的一個目標,以扶貧工作作為推動和改善鄉村治理狀況的一個機制和工具。扶貧目標的實現還意味著要突破以往的單部門和單系統的扶貧思路,無論是整村推進還是連片開發,必須重視部門間協調和地區間協調工作,不然的話,再美好的制度設計也難以發揮良好的效果。在鄉村治理狀況日趨復雜的背景下,中國的扶貧工作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社會分化的現實意味著以往我們想象中的均質的農村已經不復存在,而呈現在我們眼前和現實中的農民是有著多元化利益需要、資源稟賦和知識結構的農民階層群體。在這個意義上看,我們的農村扶貧政策也應該將農民分化的現實融入政策制定和實施,讓差異化的需求與多樣化的扶貧目標與資源向銜接,如此我們才可能盡量減少扶貧工作的目標偏離并讓扶貧項目真正能夠與目標群體的現實需要相呼應。
注釋:
1參見中國國際扶貧中心2011年未公開發表的內部資料《中國新發展階段中的減貧挑戰與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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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江漢學術》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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