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既有討論的爭議與局限
內容摘要:“釘子戶”及其抗爭是城鄉基層治理中的突出現象,近年來媒體和學界圍繞此類問題也初步形成了比較激烈的爭議。經過分析可以發現,現有討論在研究對象上呈現城市“釘子戶”和鄉村“釘子戶”的差異,卻缺少對“釘子戶”具體類型的細致劃分;在討論立場上呈現出政府本位、社會本位和“釘子戶”本位的分歧,缺乏立場之間的平衡;在援引的理論資源上呈現出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和傳播學的學科視角差異性,缺乏對理論背后意識形態的反思。總結和反思既有討論及其背后的學理邏輯,有助于我們對“釘子戶”及其抗爭現象復雜性的認識。但只有進一步拓展問題意識,運用宏觀-中觀-微觀相結合的分析進路,才能準確把脈“釘子戶”及其抗爭所折射的治理困局。
關鍵詞:釘子戶;抗爭政治;城鄉差異;討論立場;理論資源
所謂“釘子戶”,從其最主要的含義上講,即是指那些不肯遷走的私人土地或房產擁有者。應該說,在世界各國的城市擴張和公共建設過程中,“釘子戶”及其抗爭都有可能出現,它并非一個中國特有的社會現象。但“釘子戶”抗爭現象的頻繁出現及其引發的公共關注事件之多,特別是它在眾多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頻率中占到最高的比例,或許確是當下中國所特有的。特別是,隨著2007年重慶“最牛釘子戶”的出現,以及2009年成都的唐福珍事件和2010年的“宜黃事件”,“釘子戶”抗爭演化為全國矚目的公共事件,充分彰顯著中國在治理轉型中遭遇到的現實難題。“釘子戶”一詞在中國的語境下,其內涵也由此發生著悄然變化,它甚至擴展成為堅持不配合、不服從行為者的寬泛稱呼。公眾也從當初的簡單否定逐漸轉變為肯定態度,至少是相對客觀中立的對待立場:“釘子戶”在公共領域中被“正名”了。傳媒在圍繞一些焦點性“釘子戶”事件的報道和評析中,呈現出諸多的爭論;而自從2007年重慶“最牛釘子戶”出現之后,不同學科的學者也紛紛介入這一話題的討論,呈現出不同的談論立場和學理邏輯。鑒于中國的城鎮化和工業化仍將持續推進,在可以預見的未來,“釘子戶”及其抗爭現象依然是基層治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而現有的嚴肅的學理探討其實并不充分。[1]因此,有必要回顧總結圍繞這一問題所形成的相關爭論,反思其討論對象、討論立場和理論資源的分歧與局限,從而更科學地認識“釘子戶”及其抗爭現象,并著眼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需要,充分挖掘該現象背后的普遍性邏輯。
一、“釘子戶”:城市與鄉村的不同類型
實際上,傳媒和學界在討論“釘子戶”及其抗爭時,雖然使用的是同一概念,所指卻可能存在重大差異。因為,在中國現有的公眾話語和傳媒語匯中,“釘子戶”是一個其內部構成非常多樣、邊界也非常寬泛的概念。有些地方政府已經習慣于將那些堅持不配合和不服從的公民都稱之為“釘子戶”。這一稱呼,從廣大鄉村地區拒絕繳納稅費的個別農戶,到拒絕移民搬遷的住戶[1],再到廣為使用的在城市擴張和舊城改造過程中拒不搬遷的住戶,甚至包括那些堅持上訪的“上訪釘子戶”[2],都有討論者將其稱作“釘子戶”。為實現討論的聚焦,需要將“釘子戶”的范圍適當限定。既然是“釘子”,就一定是深嵌于某一社會土壤或社會關系中的;既然是“戶”,就要強調以家庭為主要的行動單位。這樣,我們大致可以從城市和鄉村兩大空間作出“釘子戶”的分類,繼而再作“釘子戶”的具體分類。媒體和學界現有的討論,并未明確地認識到這樣做的重要性。
其實,真正從事“釘子戶”實證研究的學者,他們最開始納入視野的是鄉村治理實踐中作為“釘子戶”的少數農民。研究者往往將其作為鄉村社會“邊緣人”的一種類型來處理,這也是華中村治研究傳統的一個轉向[3][4]。一位研究者在其博士論文中,立足于對河南扶溝、湖北京山、江西安遠及福建武平四縣農村的調查,通過對計劃生育、農業稅費征收等涉農政策的實踐分析,把握了我國農村地區“釘子戶”的總體狀況。進而通過分析“釘子戶”的產生、構成及行為邏輯,揭示基層治理中的權力結構及技術特征,進一步檢討近代以來國家政權建設的成效。文章將治理“釘子戶”上升到“基層治理的核心”的地位,認為有效地控制和利用邊緣人是農村變革有序進行的基礎。而“釘子戶”為國家權力進入鄉村社會提供了一個支點,基層治理領域因此開放成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釘子戶”甚至直接進入國家治理領域,觸動國家政治的神經。[5]其后,也有學者將解決“釘子戶”的問題視作利益密集型農村地區治理的首要問題,并發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利益密集型農村地區目前大多采用“擺平術”,且往往會援引體制外的社會勢力。他的擔心是,體制外社會勢力進入正式的治理過程,可能導致基層治理的合法性危機。[6]可以發現,研究者們在討論鄉村地區的“釘子戶”時,主要還是沿用了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的語言習慣,指的是那些在稅費征收、計劃生育、房屋拆遷、土地整治等方面不配合鄉村政權的農民。從深層追究,可以發現,鄉村地區“釘子戶”的言行所體現的,恰恰是國家邏輯與農民道義之間的深層矛盾[7]。
與房屋拆遷有關的“釘子戶”類型,雖然也部分出現在鄉村,但主要還是在城市(包括城鎮)空間產生的。與鄉村的熟人社會和土地集體所有不同,城市更具陌生人社會的特征,其土地也主要是國有制。由于迥然不同的社會形態和治理生態,城市中的“釘子戶”也就不同于鄉村的“釘子戶”。但即使是城市中的“釘子戶”,也存在具體類型上的差異。從城市空間上看,就有鬧市區與非鬧市區的差異,其中的土地價格相差巨大,“釘子戶”形成的可能性和“釘子戶”抗爭的激烈程度也會存在較大差異。有研究者就發現,與一般的城區相比,“城中村”的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并存在城市中心地帶和邊遠地帶的差異性。[8]而就“釘子戶”對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的擁有狀況而言,也存在不同的“釘子戶”類型。比如,有的城市出現的店鋪拆遷“釘子戶”,他們實際上并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即“產權”),他們只是普通的租戶,但他們同樣也可能成為“釘子戶”。這樣的案例在全國也并不少見。進一步來講,“釘子戶”的抗爭其實也有兩種,一種是日常反抗型的“釘子戶”抗爭,這類抗爭發生于日常生活的場景中,往往比較平和,且充滿“釘子戶”與相關方面“扯”和“磨”的特征;另一種則是“釘子戶”引發社會力量包括傳媒廣泛介入的一種抗爭政治或社會運動,其中涉及到政府、開發商、拆遷公司、媒體、公眾和“釘子戶”等多方主體的密集互動,甚至充滿著緊張感和沖突性。行文至此,可以看出,媒體和學界已有討論中的“釘子戶”,在中國眾多的“釘子戶”類型中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我們還需要進一步關注“釘子戶”及其抗爭的其他類型,并拓展這方面的比較研究。
二、討論立場:社會本位、政府本位與“釘子戶”本位
在圍繞“釘子戶”的相關爭論中,聚焦最多的是拆遷引發的“釘子戶”。這一大類的“釘子戶”及其抗爭,主要是城市擴張和城市改造的伴生物。有學者認為,拆遷從大的維度上看,則主要有法律、政府與公民三個方面[9]。仔細分析圍繞“釘子戶”及其抗爭的現有討論,我們也可以大致發現其中存在的不同討論立場,即社會本位、政府本位和“釘子戶”本位三個立場。
社會本位的立場,將“釘子戶”及其抗爭引發的關注,立足于社會層面來看,并試圖呈現其中的社會運行邏輯。保守主義的社會本位立場,往往強調“釘子戶”的出現,至少說明我國基層社會的部分解體或基層社會的整合性低。要么是社區成員之間難以達成有效的集體行動以提高共同的補償標準,“釘子戶”最終只能“單打獨斗”。這方面證明的是集體行動的普遍困境[2],即所有人都傾向于“搭便車”而不想付出成本。要么是因為“釘子戶”所在社區的道德約束力的失效,才使“釘子戶”致力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罔顧社區其他成員的利益。如有論者就認為:“絕大部分被拆遷戶早早地就簽訂協議,除了預期要價與拆遷補償標準的距離比較接近的原因外,還與熟人社會邏輯密切相關。”[10]“釘子戶”作為個體行動者,往往持有比較激烈的主張,他們在堅持和捍衛自己的利益問題上毫不退讓。“釘子戶”的孤立性及其不受周圍熟人的認可也說明,在中國社會,實際上仍然存在著一個基層民眾的集體壓力。這位研究者還發現一個值得我們重視的反常現象:2010年廣州楊箕村1000多居民集體簽名要求對“釘子戶”強拆,一些釘子戶甚至被村民毆打;同年,武漢土庫村的村民也集體簽名要求村中的唯一一戶“釘子戶”搬遷;2012年12月1日,河北衡水市又出現了同意拆遷的回遷戶因拖延5年無法回遷打砸“釘子戶”鄰居的事件。[11]與此相對的,則是激進主義的社會本位立場。該立場并不像保守主義的社會本位立場那樣強調解釋,而是基于社會利益主動建構。他們往往強調公眾和社會包括傳媒,面對“釘子戶”及其個體抗爭行為不應束手旁觀,相反,應該以此為契機,充分調動并發揮社會的各種力量,監督政府和開發商在房屋征收和拆遷過程中的濫用職權和違法違規行為,從而推動成熟和理性社會的形成。
政府本位的討論,往往強調“釘子戶”問題對地方政府管理帶來的困擾,落腳點在于:面對“釘子戶”及其抗爭,地方政府應該如何破解這一難題?以及面對由“釘子戶”抗爭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地方政府應當如何進行危機公關?實際上,“釘子戶”這個詞最開始就出自政府之口,是政府本位的一個治理概念:既然出現了“釘子”,對政府來說其中心任務就是“拔釘子”[3]。政府從其本位看,“釘子戶”顯然是地方治理的麻煩制造者,利益最大化的機會主義者,而非捍衛個人權利者或追求正義者。在一篇幫政府解套的對策性文章中,作者就提出政府破解“釘子戶”漫天要價、無理取鬧行為的幾個辦法,包括“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依法實施征收;建立利益誘導機制;破解濫用訴權策略;破解被征收人信訪行為;見證留置送達法律文書”等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對策。該文作者最后建議:“在征收拆遷這個矛盾集中的地方善于做群眾工作,在征收拆遷這個風險極大的地方擁有足夠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12]這位作者后來又繼續寫作了相關的系列論文[13][14],顯然都是站在政府的立場,致力于問題的有效解決。當“釘子戶”抗爭引發群體性事件,政府本位的討論往往將其視作公共治理的危機[15],并致力于這一危機的化解。或將其視作政府“公關危機”的治理,并認為“釘子戶”事件顯現出政府“公關危機治理”方面的問題,如政府危機公關體系不完善,對媒體重視不夠,與公眾溝通不暢等。研究者往往強調,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危機公關的主要角色,應培養政府人員的現代公關意識,運用法律手段完善危機管理體系,建立公關危機管理機制,健全雙向溝通機制,從而成功地解決危機。[16]政府本位的立場,在尋找法律依據時主要援引的文本包括,我國《憲法》修正案第20條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并強調政府在界定公共利益上的合法性和主導權。
“釘子戶”本位的立場通常見諸媒體[4],也見諸法學界的部分討論,它與社會本位的立場緊密關聯并時有轉換。“釘子戶”本位的討論中,表達最為充分的即是公民權利論,強調“釘子戶”抗爭意味著他們權利意識的覺醒,維權行動力的增強。記者出于對“釘子戶”個人境遇的同情,而盡力凸顯“釘子戶”的弱者處境和維權正當性,強調“釘子戶”僅僅是政府和開發商眼中的“釘子”,他們并未妨礙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相反他們不過是行使法定權利,反而具有推動法治進程的重大意義。在《中國青年報》的一篇報道中,甚至有人將暴力反抗的某“釘子戶”與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槍殺騷擾其住宅的白人一案作類比,因為該案后來的無罪判決一舉確立了美國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法律準則。而該報采訪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教授也表示,在全國各地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的今天,被拆遷戶遭到房地產開發商組織的毆打和非法暴力拆遷時,當地政府應盡職盡責,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權。[17]
在公共討論和學術研究中,不同的立場之間應該進行適度的換位思考和反思平衡,否則就只有爭議,而難有理解或共識的生成。有關“釘子戶”及其抗爭的既有討論,各方往往執著于自己的立場,未能尊重其他立場的一定正當性。如政府本位的立場,只看到“釘子戶”及其抗爭帶給治理的“麻煩”,卻難以看到其中的一定合理性以及公民權利話語成長的事實,其結果反而不利于政府理念的及時更新。而“釘子戶”本位或社會本位的立場,往往忽視政府在應對相關問題上的困局和尷尬,也忽視了中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其土地的公有制屬性,更忽視了“釘子戶”及其抗爭行為給社區其他成員利益帶來的影響以及補償差異的非公平性。
三、援引理論: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與傳播學
在觀察、分析和評論“釘子戶”及其抗爭現象時,輿論界和學界最為強勢的話語來自法學中的權利理論、法治理論和憲政論。權利話語中的私有財產權觀念,是支持“釘子戶”抗爭的最重要話語。“釘子戶”作為公民,擁有法律保障的對房屋的私有財產權,因此,其維護財產權、要求合理補償的行為是正當的,也是應予鼓勵的。在此學理下,他們對“釘子戶”這種“弱者的博弈”給予了高度肯定。有一句很典型的話,則可以反映此類分析邏輯:“‘釘子戶’被一些人看成是扎在中國經濟發展高速公路上搞破壞的釘子,但從另一角度看,‘釘子戶’恰恰正是扎在轉型中國不甚穩固的法治大廈上加固用的釘子。只有各方面的觀念都徹底轉變過來,公共利益得到合理界定,‘弱者的反抗’才不會演變成慘劇;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釘子戶’的存在,開拓了弱者與強者的博弈空間,推動了社會的法治進程。”[18]法治視角下的學術性討論,則強調分析立項階段、簽訂協議階段、補償階段、拆遷過程、安置階段存在的法治問題。認為這些問題的存在原因在于:法律對公民利益保護的缺失;對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界定;政府不作為或不正確作為;司法機關陷入尷尬境地;缺乏完善的保護機制。[19]從《物權法》角度的研究,則看到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民眾的相關物權會因政府運用行政的征收而消失,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理應獲得補償;但同時,被拆遷人權利主張也是有限度的,在符合公共利益條件的征地拆遷中,如果經合法程序并充分補償,被拆遷人再抗拒拆遷則喪失了法律上的正當性,現實中這種被拆遷人也是存在的。被拆遷人擁有實體權利、程序權利和特別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20]憲政論往往認為,“釘子戶”引發的抗爭運動,意味著中國公共社會力量的崛起和成熟,它將有利于對地方政府的權力運行實施強有力的社會制約,從而有助于中國憲政的穩步推進。這種看法自然讓人鼓舞,但問題是,被媒體廣為關注的“釘子戶”畢竟只是少數,還有大量其他的“釘子戶”及其日常抗爭,他們的情況和動機也各有不同。單一的權利理論及維權話語,顯然難以解釋“釘子戶”行動的全部邏輯,更加難以透視“釘子戶”所在社區對他們的真實反應。
在政治學視野下,討論者們往往首先強調,需要在宏觀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中理解“釘子戶”及其抗爭這一新的政治行為。在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下,“釘子戶”的出現意味著普通公民個體的解放,也說明當代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發生了局部轉型,而“釘子戶”抗爭則重新塑造著這一關系。“釘子戶”是個人利益的追求者,地方政府亦在既定的政治與法律框架下行動,媒體則試圖利用“釘子戶”事件塑造中國的公共社會,各方力量在合作和沖突中推進著具體的抗爭進程。其次是看到,“釘子戶”牽涉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糾葛,是當代中國政治與治理領域的一大難題。政府一般將拆遷許可證發給開發商,開發商再來作商業開發,在許可證的偽裝之下,拆遷披上了“公共利益”外衣,還獲得了行政甚至司法力量的支持。而且,目前國內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困境,結果則由政府界定公共利益的邊界。問題是,“公共利益并沒有賦予政府強制權力,也沒有給公民施加法律義務,而是為公民提供了一個藉此改善生活的選擇權。”[18]同時,政治學視野往往看到“釘子戶”行為背后的宏觀結構和制度約束,并認為“釘子戶”的行為與宏觀結構之間存在互相塑造的關系,并強調解決問題的出路在于重塑溝通理性,致力于中國公共社會的建設。[21]
經濟學視角下的“釘子戶”討論,將“釘子戶”作為被征收方的一種來看待。非常深刻地看到了拆遷過程中各方主體圍繞經濟利益展開博弈的本質和核心,包括涉及被征土地的資產專用性、征地雙方的機會主義、征地方對征地剩余的追求和被征地方對征地補償的期望,這當中自然包括“釘子戶”本身的利益最大化考量。如有一篇論文就將“釘子戶”視作“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的理論困局,完全是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看待這一問題。[22]另有研究則認為,利益格局失衡以及“爭利”是“釘子戶”出現的重要原因,應該從制度上規范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讓利于民,建立被拆遷戶分享開發效益的機制,并為被拆遷戶,尤其是弱勢群體提供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爭議及裁決的渠道。[23]經濟學視角下的“釘子戶”討論,緊扣“利益”這一核心機制,具有相當的解釋力,也有利于我們對部分“釘子戶”言行的“去魅化”理解。但它也可能忽視了“釘子戶”及其抗爭行為背后更為復雜的原因,以及“釘子戶”行為本身的多義性和不可預期的社會政治后果。
社會學視角的“釘子戶”抗爭分析,往往從“過程-事件”[24]的角度剖析“釘子戶”的形成及其行為邏輯,包括其與外部社會產生關聯和互動的具體過程。在“釘子戶”的行為邏輯上,他們敏銳地看到,“釘子戶的本質是反集體行動,強勢的被拆遷戶與其和其他的被拆遷戶聯合起來與拆遷方談判,共同獲得更高的收益,還不如單獨向拆遷方要價,這有可能獲取更多的利益……弱勢的被拆遷戶傾向于聯合,因為這樣可以增加談判的砝碼,恰恰是有實力擔當釘子戶角色的強勢的拆遷戶不愿意統一行動,因為他們有獲取比別的被拆遷戶更多利益的需求。”[25]但這種看法可能并不適用于一般的“釘子戶”身上,畢竟仍有一部分“釘子戶”確有其特殊情況,也是在要求其應得的補償,并不都是簡單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釘子戶”與媒體的關系上,社會學視角的分析就發現,“從根本上說,媒體和釘子戶之間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釘子戶抗爭只是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媒體關心的是將釘子戶抗爭個案操練成公共事件,以達成特定的目標,兩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聯盟……但是,一旦兩者的目標出現競爭,這一聯盟必然破裂。”[10]同樣,這也僅能解釋那些成為媒體事件的“釘子戶”及其抗爭。
傳播學視角下的討論,往往聚焦于那些成為新聞熱點的“釘子戶”及其抗爭事件,解讀“釘子戶”媒體形象的建構邏輯和“釘子戶”事件的媒體演化過程,或者反思媒體的作用[26]。有研究者就選取了四份權威報紙——《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第一財經日報》和《南方周末》,采用量化研究和內容分析法,從報道切入視角、報道再現主題、報道關鍵詞和報道傾向性等四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進而對拆遷“釘子戶”的媒介形象進行了總體分析,試圖還原“釘子戶”的真實形象。[27]又由于“釘子戶”事件發生在互聯網時代,傳播學視角的研究也多將其作為網絡輿情的范疇來探討。一份針對2007年重慶“釘子戶”事件的傳播學透視就發現,網民首次參與事件現場報道使得這一事件成為一個極佳的研究范本。這種傳播路徑凸現了媒介敘事的轉型,即從傳統媒體致力于想像共同體的建構到新媒介時代網民的個體化修辭。[28]
可以發現,來自不同學科視野的理論資源背后,是極其不同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價值觀。經濟學和法學往往強調個體利益或權利,其價值取向多是自由主義的:捍衛個人權利,限制政府權力;個體先于社會,社會先于政府。在此政治價值觀之下,“釘子戶”及其抗爭便是鮮明的公民行為,并具有法治意義。相比之下,社會學和政治學則要相對保守。社會學要么強調社會關聯的重要性因而具有共同體主義的意識形態,要么強調社會運行的多面性而倡導價值中立的機制分析;政治學則直面國家治理(基層治理)的現實壓力和政治過程的復雜機制,有時具有權威主義的傾向。因而對于“釘子戶”及其抗爭,不管是社會學看到了“社會”,還是政治學關照到了“國家”,都少了浪漫主義的想象和推波助瀾,多的則是冷靜客觀的深刻把握。傳媒學的理論資源同樣也多是自由主義的,強調對個體和社會利益的捍衛,但由于傳媒自身強烈的建構色彩,傳媒學的理論資源要么是建構性的,要么是消解性的。現有討論在運用不同學科理論資源時,顯然缺乏對其背后意識形態和分析路徑的深入反思。
當然,專門研究釘子戶的部分學者,也試圖將政治學中的抗爭政治理論、社會學的“過程-事件”分析和新聞學中的傳播理論相結合,試圖呈現標志性的“釘子戶”抗爭政治內在的復雜機制和政治社會后果。一份個案研究就發現,“宜黃事件”具有某種標志性意義,它顛覆了當代中國抗爭政治的刻板印象,創造了一個新的抗爭政治類型。宜黃事件原本是一個普通的釘子戶抗爭事件,在進入媒體的視野之前,它只是底層政治的一部分,當事人采用的基本上屬于“弱者的武器”的方式,并且是地方性的、特殊的和雙軌的,顯著性和協同性都不高。由于媒介動員將政策的內在張力呈現于公眾視野,釘子戶利用這一政治機遇結構,不斷創新了抗爭表演,從而使宜黃事件發生了規模轉變和極化,最終使事件發展成為一場要求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發動制度變革的專業化社會運動的一部分,宜黃事件也就具有了普適性的、模式化的和自主的特征。宜黃事件的遣散是因為釘子戶和媒體的抗爭目標出現了競爭,而并非明確的適度制度化所致,這是當代中國國家建設中“反體制”的體制重建的一部分。[29]但這樣結合不同學科理論資源的研究并不多,今后的研究應該跨越狹隘的學科局限,以問題為導向,提升討論的延展性和縱深性。
四、“釘子戶”及其抗爭:一個有待深化的學術問題
“釘子戶”及其抗爭作為我國政府治理領域的一個現實問題,吸引了媒體和學界的高度關注,也產生了相關的公共討論和學術討論。但現有的討論,在“釘子戶”的類型選擇上比較有限,今后應該拓展對更多類型的“釘子戶”的實證研究。而在討論立場上,社會本位立場、政府本位立場和“釘子戶”本位立場,都存在固有的局限,今后的研究應該在不同立場之間進行反思平衡,以更充分地呈現“釘子戶”及其抗爭內涵的豐富意蘊。而在學理資源的運用上,不同學科的邏輯起點、分析框架、分析路徑和價值取向,豐富了對“釘子戶”及其抗爭的理解,但也存在著“盲人摸象”的尷尬,尤其是缺乏對不同學理資源背后意識形態的反思。今后的研究應以問題為導向,跨越不同學科的理論資源進行充分對話。
更重要的是,從學術深化的目標看,需要進一步拓展我們的問題意識:中國當下的“釘子戶”抗爭,既不同于一般的集體抗議,也不同于通常所講的社會運動與革命,怎樣選擇最有解釋力的理論類型?“釘子戶”的個體抗爭行為為何會轉變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政治事件?如何從頻發的“釘子戶”抗爭案例中,準確把握當前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性質與實踐形態?在中央集權的體制下,中國政府對“釘子戶”抗爭的應對方式具有何種獨特性?“釘子戶”抗爭是否促進了當前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制度性變革?在轉型期的中國,“釘子戶”抗爭事件的頻發,更多地是促進了中國國家治理技術的進一步精密化,還是成為中國政治發展和治理轉型的潛在動力?
而要回答上述這些問題,圍繞“釘子戶”及其抗爭,我們就要結合不同層面的分析框架來分析。宏觀上,“變遷-結構-話語”[30][31]的分析框架值得借鑒,即要看到我國經濟社會政治大轉型的現實,中國政治結構以及國家與社會關系,以及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這些從根本上決定了“釘子戶”及其抗爭的邊界。中觀層面,則可以采用“過程-事件”[24]的分析策略,依托具體的案例展開機制和過程的分析。微觀上,則可以立足于利益相關主體的心理、策略和行動來展開。只有結合了宏觀、中觀和微觀的分析,結合了結構與行動,我們才能深刻而豐滿地理解“釘子戶”及其抗爭的真實邏輯。也只有以問題為導向,結合不同層次的分析框架,超越現有的不同立場和學理資源的爭論,才能全面深化對“釘子戶”及其抗爭的認知與把握,并為突破基層治理的內在困局尋找出路。
作者簡介:劉偉,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珞珈青年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基層政治與當代中國政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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