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屬于村民的國家農業補貼款、征地補償款、糧食直補款等國家“福利”,卻因部分村干部的“一己私欲”,被套取貪污侵占,嚴重損害村民利益。這樣的村干部令人心寒,也必將受到嚴懲。(2月4日 內蒙古晨報)
近年來,國家對農村制定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各種惠農的民生政策,給農民帶來了“真金白銀”的實惠,如種糧直補、農業補貼款、征地補償款等,但這些惠農的民生政策的貫徹落實程度在我們基層干部中或多或少地表現出一些腐敗行為。雖然農村腐敗案件盡管涉案人員級別不高,有些案值也不大,但都是老百姓直接可感受到的身邊腐敗,不僅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對群眾利益造成損害,也給基層社會穩定帶來更多風險。
現在“老虎”、“蒼蠅”在不斷拍打,相對于“老虎”、“蒼蠅”的貪腐來說,村干部的貪腐恐怕連“蚊子”都算不上,充其量只能算是“小螞蟻”。然而,隨著農村經濟不斷發展,農村集體的資金、資產、資源的規模在不斷增加,村干部手中掌管的“權力”也在不斷加大。一旦失去有效監管,“小螞蟻”照樣干出“蒼蠅”、“老虎”的事來。
現在農村普遍實行“村賬鎮管”制度,其目的是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和監督。但是在執行上,鄉鎮財政部門未能很好履行職責,對村級大額支出沒有嚴格審核把關,僅僅是為村里“記死賬”,違背了制度的初衷。同時,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也成了一道虛設的關卡。財務公開完全照搬會計賬表的方式,對于公開的內容,即使是專業財會人員也不一定完全看得懂。群眾不完全明白或完全不明白村里財務收支情況,影響了村民對村務、財務的及時有效監督,致使村集體財務公開形式化。
要有效防止和減少農村腐敗案件,必須填補出現的“坑洞”,從源頭遏制和減少農村職務犯罪的發生。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抓住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建立完善針對“村官”權力分解和制約的有效反腐倡廉制度體系。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完善村級民主決策制度。其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黨務、村務、財務和服務的“四務”公開制度。再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三資”管理制度。
作者單位: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先市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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