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房價、地價大幅攀升,地方政府土地出讓收入也不斷上漲。引起社會各界對土地財政的廣泛關注,甚至將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也歸結于此。那么,究竟如何認識和對待土地財政,現實中地方政府實際獲得并用于支持地方財政支出的土地收益份額究竟多大,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目前所流行的“土地財政”的說法,實際上是指地方政府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所獲得的財政收入,并用來維持地方財政支出。由地方政府獲得土地出讓收入是由我國的國有土地出讓制度決定的,實際上屬于政府的財產性收入,應該屬于財政收入的一種。而所謂“財政收入”,是指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實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需要而籌集的一切資金的總和。按照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一般分為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國債收入和收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因此,土地出讓收入在性質上屬于國有資產收益,我們不妨將其稱為“財產性土地財政”。而與土地有關的相關稅也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包括土地增值稅、城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乃至國際上流行的不動產稅,我們不妨將其稱為“稅收性土地財政”。
另外,與土地出讓收入相關的另一個重要概念是“土地出讓成交價款”,從概念上,地方政府土地出讓純收入為土地出讓成交價款扣除政府征地或拆遷成本、基礎設施開發成本等后的純收入,因此分析財產性土地財政問題應以土地出讓純收入為準,若用土地成交價款反映政府實際所得收益,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夸大土地財政問題。
2003年以來我國土地出讓收入連年增加,2011年達到3.15萬億元。但是從年增長率來看,卻存在著較大的起伏,最高的達到124.32%,低的正增長也在16%以上,但是2005、2008年卻出現負增長,尤其是2008年,負增長率達到20.28%,反映出了較大的波動性。這種波動主要受宏觀經濟及市場波動的影響,這是由財產性土地財政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
為了分析市場波動對財產性土地財政的影響,我們可用財產性土地財政貢獻度來代表地方財政對政府土地出讓純收益的依賴程度,即財產性土地財政貢獻度=土地出讓純收益/地方財政收入,稅收性土地財政貢獻度=土地相關稅收總和/地方財政收入,進而定量化分析二者的變化關系。據此,利用全國和三大經濟區的相關數據計算結果見下表。
計算結果表明,我國2003-2008年平均財產性土地財政貢獻度為16.32%,2003-2008年平均稅收性土地財政貢獻度為11.35%,前者按“東部→中部→西部”方向遞增,說明經濟欠發達地區比發達地區更依賴才財產性土地財政;后者按“東部→中部→西部”方向遞減,呈明顯區域梯度變化規律。
土地和房地產市場波動對財產性土地財政貢獻度影響顯著,尤其是在2005年和2008年有明顯體現,且該影響呈區域差異,而歷年稅收性土地財政貢獻度呈穩定趨勢增長,受市場波動影響幅度遠小于財產性土地財政貢獻度,且我國稅收性土地財政貢獻度遠小于發達國家水平。
因此,由于土地出讓收入受土地出讓規模、出讓價格等市場波動影響,決定了財產性土地財政是不穩定的,進而影響到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性,這是財產性土地財政的最大弊端;同時,也容易誘導地方政府過度賣地、炒賣土地等行為。
總體來說,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應該存在著過度依賴財產性土地財政的現象,這不僅會造成地方財政不穩,更會造成地方政府依靠“賣地”而導致土地資源大量浪費的情況發生。解決該問題可從土地出讓制度改革和土地稅制改革兩個方面著手,由于土地出讓制度的改革受我國土地公有制的剛性影響,改革難度較大,而我國土地財產稅制度尚未建立,改革空間很大,應借鑒國外經驗,逐步建立不動產稅制體系,通過對土地等不動產征收不動產稅的方式實現財政收入,這樣既體現了公平性,也保證了政府有相對穩定的財政收入,而且主觀上也會促使政府平抑地價,而不是千方百計抬高地價,既有利于保證地方財政的穩定性,又可以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土地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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