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權利失去均等,土地轉移到少數人手中的時候,社會與政治,必起絕大的變異,中國歷史顯示多數朝代的覆亡,皆以此為主因。”意大利特來貢尼(C.T.Dragoni)教授對中國土地問題這樣說。他應全國經濟委員會之聘,由國聯來華專意指導作現代中國農村情況的研究。今年春季,他到湖北兵燹之區,游歷一遭,觀察所得,曾有鄭重的報告說:“倘若新舊地主,依照舊俗,隨心所欲的下去,數年之間,必將重蹈覆轍。將來新的情況,將更惡劣,因為一切事態皆利于富人階級掠奪窮人的土地。我終以為這種情形,必須盡力免除。”
一、貧農需要土地
中國的經濟構造,建筑在農民的身上,是人所周知的事實。殊不知農村中不下于65%的農民,都很迫切地需要土地耕種,中國的經濟學者以為自耕農是自給自足的,其實這是遠于事實的見解,在黃河及白河兩流域間,自耕農很占優勢,然而大多數和別處的貧農一樣,所有土地,不足耕種。
(一)土地分配不均
白河流域的土地,分配的就很不平均。河北省定縣,自耕農占70%,佃農僅占5%,然而經過調查的14617農家之中,有70%的農家占有耕地不到全數的30%,其余不到3%的農家,占有耕地幾當全數l/5。
定縣的土地分配表(134村,1930—1931年)
耕地量 |
農家數目 |
農家百分比 |
占有地畝 |
地畝百分比 |
每家平均數 |
無地可耕者 |
1725 |
11.8 |
- |
- |
- |
25畝以下者 |
8721 |
59.7 |
95139 |
29.4 |
10.9 |
25--49.9畝者 |
2684 |
18.3 |
87903 |
27.1 |
32.8 |
50—99.9畝者 |
1152 |
7.9 |
79035 |
24.4 |
68.6 |
100--299.9畝者 |
302 |
2.1 |
46357 |
14.3 |
153.5 |
300—300畝以上者 |
33 |
0.2 |
15481 |
4.8 |
469.1 |
總計 |
14617 |
100 |
323915 |
100 |
22.2 |
定縣是河北富庶之區,所以以保定為代表,來研究河北省的土地問題,較為合適。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曾與北平社會調查所,協同合作,在保定作過一次農村調查,調查者計有10村,凡1565家,其中65%的農家,不是無地可耕,就是耕地不足。
保定土地分配表(10個代表村中之地主與農民,1930年)
類別 |
農家數目 |
農家百分比 |
占有地畝 |
地畝百分比 |
每家平均地畝 |
地主 |
58 |
3.7 |
3 392 |
13.4 |
58.5 |
富農 |
125 |
8 |
7042 |
27.9 |
56.3 |
中農 |
362 |
23.1 |
8400 |
32.8 |
23.2 |
貧農與雇農 |
1020 |
65.2 |
6686 |
25.9 |
6.6 |
總計 |
1565 |
100 |
25520 |
100 |
16.3 |
以每個農家占有耕地的平均數而論,定縣實較保定為多[1]。定縣的多數農民,每家都有25畝以下的土地,即貧農每家也有10畝土地。而保定的貧農與雇農,平均每家不到7畝地。所以65.2%的農家只有耕地的25.9%,反之11.7%的地主與富農,卻有土地41.3%。
在保定60%以上的地主,人口占村民2.36%,雖然自家管理產業,但不從事耕種。其中有3%以下的土地,占地10.57%,是雇用無地或土地不足的貧農與雇農[2]來代他們耕作的。
揚子江下游的情形與河北省大不相同,在揚州與杭州之間的地帶,地主完全是收租的。自己經營的地主,甚屬少見。在杭江平湖,很多大地主,該處土地多為地主所獨占的,地主以3%的人口,而占有土地80%。
在平湖,因為尚有4%以下的耕地未曾開墾,所以地主占有耕地的百分數,顯見得是耕地分配之十分不均。中小地主占有耕地40.52%,大地主占有39.56%。占有千畝以上的地主,并不是普遍的現象,因為在揚子江流域中,中小地主實占主要地位。
平湖土地分配情形表(1929年)
產業量 |
農家數目 |
占有地畝 |
對全耕地的百分比 |
小地主(1~99.9畝) |
1200 |
60000 |
11.63 |
中地主(100~999.9畝) |
380 |
149000 |
28.89 |
大地主 |
66 |
204000 |
39.56 |
總計 |
1646 |
413000 |
80.08 |
在江蘇無錫,千畝以上的地主僅有耕地8.32%,中小地主卻有耕地30.68%。該地9%的土地,屬于地方公團、廟宇及各宗族。只有余下的52%的耕地,為600000農民所有。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曾在無錫調查20個代表農村,在1035農家中,其土地分配情形如下表。
無錫土地分配表(1929年20個代表村)
類別 |
農家數目 |
農家百分比 |
占有地畝 |
地畝百分比 |
每家平均地畝 |
地主 |
59 |
5.7 |
3217 |
47.3 |
54.5 |
富農 |
58 |
5.6 |
1206 |
17.7 |
20.8 |
中農 |
205 |
19.8 |
1418 |
20.8 |
6.9 |
貧農與雇農 |
713 |
68.9 |
965 |
14.2 |
1.4 |
總計 |
1035 |
100 |
6806 |
100 |
6.6 |
無錫的地主,僅有5%是自己經營田產,他們在農村戶口中只占6%以下,卻占有耕地47%,其余69%的人家,都是貧農與雇農,他們占有的田地,僅為14.2%。
在杭州西邊的臨安土地分配,也很不平均。在1930年全國建設委員會曾派十人赴該地調查,據他們的報告,十畝以下的貧農很多,臨安不及無錫富庶,貧農占全人口48%,所有耕地僅13%。
臨安士地分配表(1930年)
耕地量 |
農家數目 |
農家百分比 |
占有地畝 |
土地百分比 |
1--5.99畝 |
3113 |
31.0 |
16000 |
7.0 |
6--10.99畝 |
1718 |
17.1 |
14000 |
6.1 |
11--50.99畝 |
4106 |
40.8 |
20000 |
8.7 |
51--100.99畝 |
646 |
6.4 |
60000 |
26.1 |
101-200.99畝 |
382 |
3.8 |
70000 |
30.4 |
201--500.99畝 |
75 |
0.7 |
30000 |
13.0 |
501畝以上 |
17 |
0.2 |
20000 |
8.7 |
總計 |
10057 |
100 |
230000 |
100 |
在淮河流域或揚子江流域之間的山地,土壤的磽瘠,更次于臨安。這一帶的土地,分配的更不平均。河南南陽縣,有65%的人口都是貧農,他們所有的耕地,僅當全農地l/5。該地占有25畝的農家,通常也算作貧農。中農通常有土地50畝至70畝,富農平均享有農田百畝。
南陽土地分配表(1933年)
產業量 |
農家數目 |
農家百分比 |
占有地畝 |
土地百分比 |
1—4.99畝 |
42279 |
38.9 |
126800 |
7.2 |
5--9.99畝 |
28625 |
26.3 |
229000 |
13.0 |
10--49.99畝 |
33355 |
30.6 |
867100 |
49.3 |
50—99.99畝 |
3487 |
3.2 |
263300 |
14.9 |
100--199.99畝 |
850 |
0.8 |
127900 |
7.3 |
200畝以上 |
244 |
0.2 |
146300 |
8.3 |
總計 |
108840 |
100 |
1760400 |
100 |
關于福建、云南、廣東、廣西、西南諸省的土地分配情形,現在沒有詳細報告,(廣東省農業調查報告)一書上卷于1925年由廣東大學刊行,下卷于1929年由中山大學農院刊行;該書對廣東土地分配情形雖略有敘述,惟對于土地占有情形,則毫未說明。兩位熱心的蘇聯學者,佛林(M.Volin)氏與約克(E.Yolk)氏,曾于1926年夏季到廣東,搜集材料,以便研究農民問題。根據這些材料,匈牙利人馬季亞爾(L.Magyar)氏對廣東土地分配情形,曾有一種估計。佛約兩氏的材料,完全是從當時的農民協會搜集而來,該會為富農及中農所主持,因之馬季亞爾氏的估計決不正確。因為材料來源的限制,所以他對于貧農的經濟情形,沒有充分注意。馬氏說廣東的貧農之家,平均有田五畝[3],是遠于事實的估計。
馬季亞爾的文章發表于1927年,至1929年重加訂正,并有以下的敘述:“大略計之,西南諸省的地主,占有耕地60—70%,揚子江流域占有50—60%,河南陜西占有50%,山東占有30—40%,湖北占有10—30%,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等省占有50—70%。”因為地主與無土地者同時并存,并且在廣東省無土地者尤獨多,所以廣東省的土地分配情形,我們應重新估計如下:
廣東省土地分配表(1933年估計)
類別 |
農家數額 |
農家百分比 |
占有地畝 |
土地百分比 |
每家平均地畝 |
地主 |
110000 |
2 |
22360000 |
52 |
203.3 |
富農 |
220000 |
4 |
5460000 |
13 |
24.8 |
中農 |
1090000 |
2 |
6550000 |
15 |
6.0 |
貧農及雇農 |
4040000 |
74 |
8080000 |
19 |
2.0 |
總計 |
5460000 |
100 |
42450000 |
100 |
7.8 |
74%的貧苦農家,占有耕地不及1/5,同時2%的人家,卻占有耕地l/2以上。這是廣東省的普遍情形。廣西的東部,有七縣在1926年經塔漢諾夫(Tahanoff)調查過,當地的2%的人家占有土地71%,25%的人家僅有土地29%,其余70%的人家,則貧無立錐之地。
(二)耕地的分散
少數懶惰的地主,占有大塊的土地,集合許多貧苦農夫來耕種。土地分配的不均,在其他各國固然也不是沒有,但在印度與中國是更加顯著,因為該兩國度內的貧農百分數很高,而且耕地太分散了。同時貧農更因為土地的分散,而更加渴望土地。
在德國的巴登,小農田很為普遍,每家農田的平均面積是3.6公頃(Hectare),日本最貧困農民的農田面積是0.49公頃,但在江蘇無錫,所調查的700戶貧農,他們的農田的平均面積,只有0.29公頃;河北保定的870家貧農之中,每家農田的平均面積有0.53公頃。即以所有農民的農田混合計算,無錫的農家平均只有0.42公頃,保定農家平均不過1.06公頃而已。
每家耕種平均面積表
地方 |
所調查的農家數目 |
年份 |
每家平均占有本地畝數 |
每家平均折合公頃數 |
定縣 |
790 |
1928 |
25.80 |
1.59 |
保定 |
1565 |
1930 |
16.54 |
1.06 |
無錫 |
963 |
1929 |
7.50 |
0.42 |
在殖民地的印度小農占主要地位,大農田很為少見,大部地主的土地租給貧農耕種。印度的農田都分割成小塊,中國也是如此。以無錫的34農家為例,每家耕有農田16畝有余(90公畝),平均每家有地12塊,每塊平均二畝半,約合14公畝,同時最小地塊只有0.35畝,約合二公畝。
李景漢氏在定縣調查一大村,200農家之中,共有田畝1552塊。這些地塊通常距離農村約有一英里遠近。200家之中有26家,各占有田地六(為眾數)塊,最壞的兩家,各有田地20段。經調查而知,每塊有田4.2畝,或約26公畝。其余1552塊的69%,每塊只有5畝以下的土地。如印度一樣,分散的農田,足以浪費時間、金錢與勞力,耕作者即有改良方法,也無從實行。
無錫34家農田地段表(34村1931年)
耕地面積 |
農家數目 |
地畝總數 |
地段總數 |
每家占地數 |
每段平均面積 |
16--20.99畝 |
3 |
57 |
32 |
10.67 |
1.8畝 |
21--31.99畝 |
20 |
535 |
236 |
11.80 |
2.3畝 |
32畝以上 |
11 |
444 |
143 |
13.00 |
3.1畝 |
總計 |
34 |
1036 |
411 |
12.09 |
2.5畝 |
農家耕地地塊的數目和大小,可以反映出社會的與經濟的意義,經過社會科學研究所與北平社會調查所在保定的調查而益為明顯。在所調查的1390農家地塊中,4.84%的地塊,每塊不到一畝,57.09%的地塊,每塊有一畝到4.99畝,38.07%的地塊,每塊有五畝至五畝以上。自己經營土地的地主與富農的耕地地塊,大塊的占百分數較多,小塊的占百分數較少,反之,中農與貧農,尤其是雇農,小塊地段占百分數較高,而大塊地占百分數較低。由1929至1930年之間,土地的變動很大,如耕地的售賣、押當、與農家的分產,窮苦農家把較大的地塊都喪失了,所余者都是較小的地塊。因為他們在農戶中是占大多數,所以大塊地段日益減少,小塊地段日益加多。在1930年,1390家中,有4.92%的地塊,每塊不足一畝,57.44%的地塊,每塊為4.99畝,37.64%為五畝及五畝以上。
每塊耕地的平均面積,一般趨向,也在減少,在雇農之間,尤其顯著。
保定耕地地塊平均面積減少表(1390家1929—1930年)
年份 |
經營地主地塊平均面積 |
指數 |
富農地塊平均面積 |
指數 |
中農地塊平均面積 |
指數 |
貧農地塊平均面積 |
指數 |
雇農地塊平均面積 |
指數 |
1929 |
10.63畝 |
100 |
8.1畝 |
100 |
4.66畝 |
100 |
3.22畝 |
100 |
1.88畝 |
100 |
1936 |
10.47畝 |
98.5 |
7.99畝 |
98.6 |
4.61畝 |
98.9 |
3.21畝 |
99.7 |
1.8畝 |
95.7 |
不管農戶所耕田畝減少不減少,而農田卻在日趨分散。這種趨勢是農業生產的障礙,并且使合理化的管理及土壤改良,均無從實現。所以這個趨勢是使地質日益磽瘠與枯竭的主要因素。比較起來,每公頃棉花的平均生產量遠不如埃及,煙草遠不如蘇聯(U.S.S.R.),玉蜀黍遠不如意大利,大豆遠不如加拿大,小麥遠不如日本。在1928—1930年間,中國白米生產是平均每公頃18.9昆特(Quintal每昆特等于100克),在同時期內,美國每公頃之平均生產量為22.7昆特,日本為35.9昆特,意大利為46.8昆特,西班牙為62.3昆特。
小農田天然排斥大量生產的發展、大量勞力的使用、資本的集中、多數牲畜的飼養與科學的應用。不久以前,由國聯來華之意人特來貢尼教授曾對全國經濟委員會作報告說:“在歐美各國,在同一區域內往往可以見到大規模的、中等的、小規模的農田企業。大規模與中等的農田,常雇用專家指導農事,以最完全的方法收最大的效果,小農耕法取效,頗稱便利,以此之故,專門技術才能繼續發展。此等事情,在中國并不難見,因為農家土地狹小,決不允許雇用技術專家”。
在零星片斷,連供給一頭驢或一只水牛還嫌不夠的農田上,而要雇用一位專家,豈不是笑話!外國觀察者,很了然于中國之專恃畜力經營農業之不適宜,印度人魯易(M.N.Roy)曾用德語指出其對于經濟的重大影響如下:
“農民之慢性的窮困,與難以相信的低劣的普遍生計,即是其結果。一般所謂中國農業的強度,就是用大量勞動力從極小的土地面積上獲取極高度的效果,在如此不利的生產條件之下,全部的社會勞動,大多盡用于農業耕作”。
二、大地主是促成農村崩潰的主要因素
現在中國的貧農,難有增加其土地之望。因為在近代的經濟影響之下,私人財產的發展,已有一世紀的行程。國有及公有的土地,為大地主所掠奪,他們非法的然而在事實上壟斷了這些土地的地租。
大約在350年以前,中國有耕地701400000畝。9.19%為兵士的屯田,由兵士自己耕作著,27.24%為各種官田,63.57%為廟田、族田及私田。當時的私田僅有全數50%。現在雖未有精確的統計,但私田的百分數一定大有增加。例如無錫的田產,在1931年分配如下:官田占0.48%,廟田占0.22%,族田占7.81%,私田則占91.47%。
中國兵士雖早已不從事農耕,但在本世紀之初,尚有屯田7570000畝。后以承繼、轉租、典當及種種稅務糾紛的關系,這些田地,漸漸轉入私人之手。在這種情形之下,省政當局,乃宣布公賣這些田地,如湖北、湖南、浙江三省,曾出售此項田地,定價較低,每畝之價由七元至十元。但中國貧農決無此等購買能力。
另外在11世紀時,中國有學田之設。學田之收入,專為祭祀孔子及補助貧寒學子之用,近則完全移作教育基金。此等田地,存在于中國的多數地方。在江蘇的灌云,學田占全耕地1.21%,濟南學田占3.78%。云南學田之收入,占全省教育基金55%。近來江蘇的學田有秘密出賣的,而四川竟公開出賣。此種情形,如同屬于舊滿洲兵士的旗田一樣,政府也公然出賣。河北省的旗田佃戶當不能交償田租的時候,往往有棄田不耕的事情發生。
公田也在減少了。廟田在揚子江流域各省對土地關系曾有重大作用,現在多被有力僧人秘密的典當或出賣,或被地方軍事當局公開拍賣了。在廣東、廣西、貴州、福建等省,族田很多,大都為少數人所獨占,這些人實際已經變成大地主了。最近四川人民呈請省政府,禁止各地駐防軍人沒收或出賣族田。因為該省軍人不但消滅族田,而且把屬于行幫的田產都分裂了。
即在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移民很有希望的諸省,大部官田也極迅速地變為私產。自1905至1929年,24年之間,黑龍江的95%的土地,皆歸私人所有,大部轉入大地主之手,這土地有25%以下,都經開墾了。大地主同時多為軍政長官。自1906至1910年之間,周孝義(ChowShaoYi)為黑龍江省土地局長,他在松花江以北肇東東南一帶,占沃土50方里,據為已有,現在大半都經開發,歸周氏享有其利。繼而吳俊升為黑龍江省長,自1924至1925年間,吳氏攫得土地,幾遍全省,另外在遼北洮南尚有田地2萬畝。
綏遠省有265所天主教堂占有土地約500萬畝。該省的臨河縣有楊李二家,有地不下7萬畝,另外霸占官田40余萬畝,“佃戶之種公田,地租則入私囊”。(《綏遠民國日報》)大地主壟斷官田,恫嚇貧農及中農,不準染指其間。實則貧農及中農即有機會購買官田,也決無力償付地價,及其他非法費用。
近年以來,在山東、河南、河北、山西及陜西的北部,有成千累萬的貧苦難民,受饑饉、戰爭、苛稅、征發及土匪的迫害,向關外等省遷移。這些無衣無食,無居處,而又不名一錢的農民,無地可耕,不能成為獨立的農民。多數賦閑,有的變為佃農,其余受雇于富農及經營地主,此等地主有大量土地。據中東路經濟局統計員耶希諾夫(E.E.Yashnoff)的統計,1925年,在農業最為發展的52縣之中,有佃農30萬戶,經營地主及自耕農70萬戶。
70萬家的土地分配表(吉林黑龍江,1925年)
類別 |
農家百分比 |
土地百分比 |
經營地主及富農 |
14.3 |
52 |
中農 |
42.8 |
39 |
貧農 |
42.9 |
9 |
總計 |
100 |
100 |
在近代環境之下,饑饉,不可避免的可使土地集中。中國貧農既多,這種趨勢更為顯然。例如綏遠薩拉齊的大塞林村(Ta—Se-Ling),在1929至1930——饑饉之年,多把土地售與綏遠省政府官吏。在陜西中部,1928至1930年的災荒,很悲慘的把土地集中起來,往往以百畝之田,換取全家三日之糧。1931年的長江流域幾省大水災,又使很多土地集中在大地主及富農之手。
連年的天災人患,使中國陷于水深火熱之境,最近的谷價低落,均直接或間接的使地主的收入減少。即以秩序較為平定的江蘇而論,多數的佃農皆以無力交付地租,而關在牢獄之中。
地主不但感覺收租的困難,而且感覺田賦的繁重。
無錫每畝的田賦表(1915—1933年)
年代 |
每畝田賦 |
指數 |
年代 |
每畝田賦 |
指數 |
1915 |
0.627元 |
100 |
1924 |
0.726元 |
116 |
1916 |
0.627元 |
100 |
1925 |
0.648元 |
103 |
1917 |
0.617元 |
98 |
1926 |
0.986元 |
157 |
1918 |
0.628元 |
100 |
1927 |
0.936元 |
149 |
1919 |
0.626元 |
100 |
1928 |
0.962元 |
153 |
1920 |
0.632元 |
101 |
1929 |
0.948元 |
151 |
1921 |
0.626元 |
100 |
1930 |
1.118元 |
178 |
1922 |
0.632元 |
101 |
1931 |
1.036元 |
165 |
1923 |
0.626元 |
100 |
1932 |
0.916元 |
146 |
|
|
|
1933 |
1.182元 |
189 |
在最近十年之間,就是在江蘇田賦也增加90%。田賦增加的速率遠超乎地租的增加速率,尤其當此谷麥跌價的時候,許多地主樂得把他們的田地賣出。
四川許多地主,都放棄田畝,移居成都重慶等城市中,借以逃避交納田賦。在長江以北,宣漢蓬安灌縣以南一帶,為川省最富饒之區,而各地駐軍預征田賦至20年到40年之久,另外還有附加稅及額外征發。茲舉例如下(見表)。
四川田賦預征表
地名 |
預征年數 |
征收年月 |
地名 |
預征年數 |
征收年月 |
重慶 |
5 |
1931年4月 |
宣漢 |
22 |
1932年3月 |
璧山 |
7 |
1930年1月 |
潼南 |
23 |
1931年9月 |
合江 |
8 |
1930年1月 |
蓬安 |
24 |
1933年2月 |
鄰水 |
10 |
1931年6月 |
隆昌 |
26 |
1932年6月 |
江安 |
12 |
1933年1月 |
成都 |
28 |
1933年1月 |
宣賓 |
14 |
1931年11月 |
溫江 |
30 |
1931年7月 |
威遠 |
15 |
1931年8月 |
萬縣 |
31 |
1932年12月 |
榮昌 |
18 |
1931年]月 |
崇寧 |
38 |
1933年1月 |
岳池 |
19 |
1931年7月 |
灌縣 |
41 |
1933年4月 |
另外資中的田賦,在三年(1930—1933)之間,預征至14年之多。南充的田賦,在一年半(1931年lO月至1933年3月)之間,預征至11年之多。
其他各省雖偶有預征田賦之事,但決不如四川之甚。就中國各地論,都為繁重的賦稅所苦。例如湖南的附加稅當征稅之四倍。江蘇北部的沛縣現在每畝征收田賦4.774元。軍事的征發常按地畝攤派,實際就是變相的田賦。據報紙所載,1929至1930兩年之間,全國所有1914縣之中,有823縣,皆為此等苛稅所苦。至于黃河流域,軍事征發更為頻繁。
試以山東省五縣為例,在1928年田賦正稅總數為468789元,而軍事征發卻達1286395元之多。換言之,軍事征發約當田賦之274%。這種百分數在有戰事的區域更高,如1929年河北省的南部,與河北省的北部將有軍事行動的時候,其數增至432%,可以為例。當1930年4月至10月河南省的東部及中部發生戰爭的時候,其百分數為4016%,質言之,即軍事征發約當田賦40倍之多。1927年11月至1928年5月,山西北部及長城以北等地,有15縣的軍事征發,約當田賦的225倍。
賦稅繁重,并不能使地主制度趨于崩潰,不過驅無力納稅的舊地主速就滅亡,而新的地主予以產生。這些新地主能夠負擔或者避免那些賦稅。中國田賦在名義上是累進的,而實際是反累進的。許多有勢力的在外地主,從不納稅,而這種負擔大都加在當地的貧農的身上。現在純粹以地租為活的地主,日漸減少,身為地主而經營商業參加政治的日漸加多。最顯著的如陜西中部的土地,經過饑饉之后,多集中在軍政官吏、商人及偽慈善家之手,中國的地主,曰趨于活躍,已經跨進新的政治與商業之中,同時隨著政治與商業性質的改變。他們自身的性質也在那里改變。
(一)地主與富農做些什么
中國的地主和法國舊時代即大革命前的地主不同,他們大都是四位一體。他們是收租者、商人、盤剝重利者、行政官吏。許多的地主兼高利貸者,可以變為地主兼商人,許多的地主兼商人。又可變為地主商人兼政客。同時許多商人、政客,也可變為地主。地主大半有糟坊(釀造所)油廠及谷倉。另一方面,貨棧及雜貨店主人,就是土地的受抵押人,實際就是土地的主人。這是著名的事實,地主所有的當鋪及商店是和軍政官吏的銀行相聯系的。1930年春,江蘇民政廳曾調查該省514個大地主,其中有幾個專以放高利貸為業,其余亦莫不與高利貸有關。有些地主是軍政官吏,且常是承辦稅務者。他們的收入,兼有地租與稅收。江蘇北部,經濟較為落后,地主以官吏為職業的更多。江蘇南部的地主,多以放高利貸為業,且有從事經營實業者,此在北部則絕無。
江蘇374個大地主主要職業表 (每個占有土地千畝以上,1930年)
項別 |
軍政官吏 |
放高利貸者 |
商人 |
經營實業者 |
|
江蘇南部 |
家數 百分比 |
44.00 27.33 |
69.00 42.86 |
36.00 22.36 |
12.00 7.45 |
江蘇北部 |
家數 百分比 |
122.00 57.28 |
60.00 28.17 |
31.00 14.55 |
- - |
經過調查的514個大地主,他們每戶占有土地千畝至六萬畝,其中374個大地主,都有主要職業。其余140個大地主,雖未確知其操何職業,但純粹收地租者為數很少。在374個地主之中,44.39%為地位不同的軍政官吏,34.49%為當鋪及錢莊老板或放高利貸者,17.91%為店主及商人,僅有3.21%為工廠股東。中國的地主,類多放高利貸,由地主而變為工廠股東者,很為少見。至于地主官吏以東北西北各省為多,地主商人則以山東、河北、湖北及其他商業較發達之處為多。
中國的農村行政,為地主的廣大的勢力所滲透。稅收、警務、司法、教育,統統建筑在地主權力之上。貧農遇有租稅不能交納時,輒受監禁及嚴刑拷打。在江蘇曾有500余佃農監禁在一地方小監獄之中。陜西南部農村中著名的黑樓就是懲處農民之所。貧農一經監禁在此樓中,飲食便溺皆須納費。
無錫有518個村長,其中之104個,經調查其經濟情形如下:91.3%為地主,7.7%為富農,1%為小商人。此等地主之中,有43.27%為中等地主,56.73%為小地主。有59個村長,所有土地不及百畝,平均每家有地44畝;有45個村長,各有土地百畝以上,平均每家有地224畝。于此,不難窺見地主在農村行政上力量之大。在這一點上,無錫可為全國各地之代表。
由于農田的狹小,貧農皆不能直接得到銀行的信用。所以地主在農村之間除了握有政治勢力以外,還操縱地方的商業及放債資本。1927年曲直生氏曾調查湖北的棉花交易情形,他發現“大半的棉花栽種者,都是小獨立農民,他們毫無資本,全恃舉債,以維持耕作,……農民借貸之利率通常為年利36%。當銀根吃緊的時候,利率高至年利60%。以六個月為期的貸款,須以不動產為擔保品”。在云南貴州兩省,貧農以現金償付貸款,其利率為30%,若以谷物償還,其利率則為40%。貴陽有時利率為年利72%,昆明大地主之放貸,其利率有高至年利84%者。
地主及富農,利用小農之貧困(由于缺乏土地),而雙管齊下的放高利貸與經營商業。他們屯集谷物,居為奇貨,提高貸利,魚肉貧民,積漸而二倍、三倍、無數倍的,增置其地產。江西東北部的玉山,有某地主,以放高利貸起家,30年間,增益其地產由30畝至1000畝,其次浙江中部義烏某地主,屯集谷物,高利盤剝,于十年之間,增益其地產,由750畝至2000畝以上。
中國無處不有典當業,當鋪完全是商業性質的重利盤剝機關。商業繁榮之區,當鋪的大部分資本多由商人吸收而來;有封建殘余的經濟勢力占優勢的地方,其大部分資本則由地主吸收而來。
江蘇4縣當鋪表(1933年4月)
地名 |
當鋪數目 |
流通資本數目(元) |
資本來源 |
|
商人供給資本百分比 |
地主供給資本百分比 |
|||
如皋 |
11 |
340000 |
20 |
80 |
常熟 |
20 |
720000 |
22 |
78 |
無錫 |
34 |
1210000 |
75 |
25 |
松江 |
17 |
510000 |
65 |
35 |
松江、無錫的商業,比如皋、常熟為發達,但以現勢而論,大多數商業資本,仍是由地租而來。所以中國的當鋪可以證明是高利貸、商業、地主事業,三位一體的組織。
中國的富農如同地主一樣,常放高利貸與經商。許多富農出租他們的農具、耕牛及一部分土地,以收租金。所以中國的富農已經變成部分的地主。但是因為土地的分散、賦稅的繁重、谷價激落,使他們不能(而且事實上也不可能)趨向于資本主義化。在無錫有58家富農,把他們土地的18.76%出租與貧農。我們可以舉以為例:
無錫20代表村富農土地表(1929年)
占有土地面積 |
家數 |
土地總畝數 |
出租畝數 |
百分比 |
16畝以下 |
22 |
181.0 |
1.5 |
0.83 |
16--31.99畝 |
29 |
667.1 |
80.4 |
12.05 |
32畝以上 |
7 |
358.2 |
143.3 |
40.01 |
總計 |
158 |
1206.3 |
225.2 |
18.67 |
19世紀的末葉,俄國的農業開始資本主義化。俄國當時的情形。恰巧相反,當時的貧民卻將大部分土地出租,而富農反租入大部分土地。今日之揚子江流域,大多數貧農都是佃農,多數的富農皆租出土地,以收地租。北方諸省的生產力及地租比較揚子江流區為低,富農往往由貧農之手,租入一些田地。最近的谷價低落,使一些自己經營而相當有利的富農受到嚴重的打擊。在廣東與福建兩省,富農出租土地之多,和揚子江流域一樣。
大體言之,北方的貧農多為雇工,南方的貧農多為佃農。以經濟情形而論,后者比前者更為惡劣。有許多地方佃農與地主分擔賦稅,即應由地主獨立負擔者,每必設法令佃農擔負之。實則佃農所交付之地租中,已不僅為其所得利潤之一部分,即其勞力應得的名義工資之一部分亦包括在內。中國地租之高,每當全收獲40—60%。
為應付這種嚴重問題起見,在1926年,中國政府領袖,采取一種減租政策,規定地租之最高限度為37.3%。僅有四省公布減租條例,湖南于1927年7月公布之,湖北于8月公布之,浙江于11月公布之,江蘇于12月公布之。但是真實有效的還是以下的經濟律:“在地主佃農制度之下,地主有權提高租額是很重要的。”果然于1928年2月,除浙江外,都取消了減租律。
減租政策在浙江實行以后,在某種程度上阻止了地租的擴大和預租的繳付。但是這個規章僅限于谷麥,其余棉花、豆類、桑樹,皆未規定。即此已引起下列之情形:(一)浙江地主,增大量器,征收地租,永康縣,即有其例。(參閱該省佃業仲裁局第93次會議記錄,1932年9月21日)(二)地主力逼農民,將土地以少報多(如紹興)。(參閱1931年8月28日杭州《民國日報》(三)地主親自派人,強迫收獲谷物(如在蕭山)。(1931年11月23日杭州<民國日報))(四)地主當仲裁局調解人未到以前,徑行收獲谷物(如在象山)。(1930年9月18日上海《時事新報》)(五)地主要求晚稻登場時,增加地租(如在諸暨)。(1932年6月9日,浙江仲裁局第80次會議記錄)(六)仲裁局于糾紛未作決定以前,土地往往無人耕種,嘉興即有其例。(參閱1929年3月16日上海《申報》)地主對不服從其意志之佃農,往往奪還其土地,重新租與馴服之佃農。因此之故,在龍游、諸暨、處州、溫州、桐廬、遂昌、樂清、新昌及其他各地,當佃農尚未受到減租之利的時候,已經失去土地耕種了。
(二)農產生產的衰落
中國大土地所有者工作之結果,必然的使農產生產衰落。最近的調查統計很明白的指出耕作田畝之減縮。農田之減縮不僅由于富農之變為部分地主,實由于貧農數目之增多。就北方論,當1928—1930年大饑饉以前,陜西中部,每家平均耕地數為30畝,現在減至不足20畝。在災情最重之五縣至七縣,差不多有20%的土地都出賣了。陜西合陽縣的災情雖不甚重,但土地仍在集中的過程中。富農日多,貧農也日益增加,惟中農則減少極快。
陜西合陽農家情形表(1933年3村)
耕地量(畝) |
1933年 |
1928年 |
1923年 |
|||
家數 |
百分比 |
家數 |
百分比 |
家數 |
百分比 |
|
20畝以下者 |
123 |
39.81 |
95 |
30.84 |
70 |
19.23 |
20—49.99畝 |
125 |
40.45 |
173 |
56.17 |
236 |
64.84 |
50畝以上者 |
61 |
19.74 |
40 |
12.99 |
58 |
15.93 |
總計 |
309 |
100 |
308 |
100 |
364 |
100 |
在河北省的某縣近年來雖未遭災,但每戶耕地面積的縮小也很顯然。該地經營地主與農民間,每家的平均地畝,在1927年.為17.32畝,1929年為16.88畝,1930年為16.75五畝,貧農之中,土地更為縮小。
保定1473農家耕地表(以10村為代表,1927年)
類別 |
家數 |
耕地畝數 |
每家平均地畝數 |
經營地主及富農 |
156 |
10088.43 |
64.67 |
中農 |
344 |
8238.74 |
23.95 |
貧農及雇農 |
973 |
7180.04 |
7.38 |
總計 |
1473 |
25 507.21 |
17.32 |
保定1527農家耕地表(同前10村,1929年)
類別 |
家數 |
耕地畝數 |
每家平均地畝數 |
經營地主及富農 |
161 |
10048.32 |
62.41 |
中農 |
358 |
8549.57 |
23.83 |
貧農及雇農 |
1008 |
7174.8 |
7.12 |
總計 |
1527 |
25772.69 |
16.88 |
保定1544農家耕地表(同前l0村,1930年)
類別 |
家數 |
耕地畝數 |
每家平均地畝數 |
經營地主及富農 |
162 |
10091.57 |
62.29 |
中農 |
362 |
8567.62 |
23.67 |
貧農及雇農 |
1020 |
7197.71 |
7.06 |
總計 |
1544 |
25856.90 |
16.75 |
保定耕地平均面積指數表(以1927年為基數)
年代 |
經營地主及富農 |
中農 |
貧農及雇農 |
總數 |
1927 |
100 |
100 |
100 |
100 |
1929 |
96.5 |
99.7 |
96.5 |
97.5 |
1930 |
96.3 |
98.8 |
95.7 |
96.7 |
揚子江流域大的農田,也是日漸減少,小農田逐漸加多。例如湖北省的應城,該處向少兵燹之災,但一村之中,近年來農家耕地,無20畝以上者。
湖北應城清水湖村農家情形表(1933年)
耕地量 |
1933年 |
1923年 |
||
農家數目 |
百分比 |
農家數目 |
百分比 |
|
5畝以下者 |
40 |
48.78 |
20 |
31.75 |
5至19.99畝 |
42 |
51.22 |
25 |
39.68 |
20畝以上者 |
|
|
18 |
28.57 |
總計 |
82 |
100.00 |
63 |
100.00 |
江蘇鎮江西湖村農家情形(1933年)
耕地量 |
1933年 |
1928年 |
1923年 |
|||
農家數目 |
百分比 |
農家數目 |
百分比 |
農家數目 |
百分比 |
|
5畝以下者 |
15 |
6.07 |
6 |
2.43 |
|
|
5至19.99畝 |
167 |
67.61 |
130 |
52.63 |
72 |
29.15 |
20至25畝 |
65 |
26.32 |
111 |
44.94 |
175 |
70.85 |
總計 |
247 |
100.00 |
247 |
100.00 |
247 |
100.00 |
江蘇鎮江地方更為平靜,但在某一村中,近七八年來,大農田急劇消減,小農田乘時而起。
鎮江之東南為工業發達的無錫,該縣東部,農村人口以佃農為多,南部農民大多數為小自耕農,每家耕地,鮮有超過二十畝者。在該縣之西部及北部,頗有大農田。有三村曾經調查,其結果為近十年(1922—1932)之間,耕有十畝以下之家,增加百分之一二,耕有十畝至二十畝之家減少2%,耕有二十畝以上之家,減少10%。
假使生產工具曰有增加,雖耕地縮小,亦無大礙。但在中國,耕地之縮減,相伴隨而來的,即為生產工具之縮減,如耕畜、農具、肥料之縮減是也。陜西合陽,遇災甚輕,在近十年間,毫無耕畜之農家,自29%增加至47%,有二三頭耕畜之農家,則自13%減至8%。
甚至地居長江下游,并沿滬杭鐵路的嘉善,近十年來雖無災荒發生,耕畜之使用情形,其一般趨勢略與陜西合陽相同。
無錫133農家耕地情形表(代表村1922年)
耕地量 |
農家數目 |
家數百分比 |
地畝數 |
每家平均地畝數 |
10畝以下者 |
51 |
83.35 |
301.5 |
5.9 |
10—19.99畝 |
48 |
36.09 |
640.6 |
13.3 |
20畝以上者 |
34 |
25.56 |
1113.7 |
32.8 |
總計 |
133 |
100.00 |
2055.8 |
15.5 |
無錫147農家耕地情形表(同前3村,1927年)
耕地量 |
農家數目 |
家數百分比 |
地畝數 |
每家平均地畝數 |
10畝以下者 |
61 |
41.50 |
340.4 |
5.6 |
10—19.99畝 |
52 |
35.37 |
698.9 |
13.4 |
20畝以上者 |
34 |
23.13 |
1089.0 |
32.0 |
總計 |
147 |
100.00 |
2128.3 |
14.5 |
無錫167農家耕地情形表(同前3村,1932年)
耕地量 |
農家數目 |
家數百分比 |
地畝數 |
每家平均地畝數 |
10畝以下者 |
84 |
50.30 |
448.9 |
5.3 |
10—19.99畝 |
57 |
34.13 |
787.7 |
13.8 |
20地以上者 |
26 |
15.57 |
787.2 |
30.3 |
總計 |
167 |
100.00 |
2023.8 |
12.1 |
無錫農家之增減百分數表(以3村為代表,1922—1932年)
年代 |
10畝以下農家百分數 |
10—19.99畝農家百分數| |
20畝以上農家百分數 |
總數 |
1922 |
38.35 |
36.09 |
25.56 |
100 |
1927 |
41.50 |
35.37 |
23.13 |
100 |
1932 |
50.30 |
34.13 |
15.57 |
100 |
陜西合陽3村中耕畜表
農家 |
1933年 |
1928年 |
1923年 |
|||
家數 |
百分比 |
家數 |
百分比 |
家數 |
百分比 |
|
無耕畜之家 |
146 |
47.25 |
110 |
35.7l |
105 |
28.85 |
3家或2家共有l耕畜 |
30 |
9.71 |
29 |
9.42 |
5 |
1.37 |
有1耕畜之家 |
55 |
17.80 |
63 |
20.45 |
111 |
30.49 |
有2耕畜之家 |
52 |
16.83 |
57 |
18.51 |
97 |
26.65 |
有3耕畜以上之家 |
26 |
8.41 |
49 |
15.9l |
46 |
12.64 |
總計 |
309 |
100.00 |
308 |
100.00 |
364 |
100.00 |
浙江嘉善縣順懇(Shun-Ken)村耕畜表(1933年)
農家 |
1933年 |
1928年 |
1923年 |
|||
家數 |
百分比 |
家數 |
百分比 |
家數 |
百分比 |
|
無耕畜之家 |
33 |
38.37 |
20 |
26.32 |
15 |
18.75 |
3家或2家共有一耕畜 |
7 |
8.14 |
10 |
13.16 |
12 |
15.00 |
有一耕畜及以上之家 |
46 |
53.49 |
46 |
60.52 |
53 |
66.25 |
總計 |
86 |
100.00 |
76 |
100.00 |
80 |
100.00 |
在津浦路沿線的徐州情形并不見好,據1932年之報告,該處農村,通常三家或三家以上,共用一耕畜,五家共用一犁,六家至九家,共用一車。現有的耕畜,亦多老而不適于用。近數年來,僅有少數新車,增加使用。耕畜與農具,皆急劇的減少。無耕畜之農民常以勞力租用。每租用耕畜耕田一畝,農民必為畜主服役三日。租費之高,可以看出耕畜的缺乏。1927年湖北東部貧農租一牛用之費,相當于一畝中等田之地租。所以湖北農村的耕畜也很缺少。應城之清水湖村全無耕畜的農家,在1923年,僅為8%,1928年增至35%,到現在(1933年)大半農家均缺乏耕畜。
近五年來,兩廣耕畜價值之昂,較以前為二倍或三倍。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鍵,曾通令禁宰耕牛,其言曰:"湖南牛價日益昂貴,致使三數農家,罄其所有,不能合購一牛,以故田地荒蕪。農產減少。
中國耕畜,如馬、驢、水牛、黃牛、騾子之類,皆在減少,減少之原因,或為1931年長江大水所湮沒,或為瘟疫所病死(如今日之兩廣及其他各地) ,或為賤價所出賣。賤價出賣之原因,或為無力飼養,或為得錢以維持家庭生活。
最近谷價之慘落,使貧農更為窘困,因之大多數,無力購買普通肥料。以故如皖北一帶的肥料市場,益為凋落。窘困減少了生產工具,因之再生產的經濟基礎更加狹小。
貧農的耕畜、農具、肥料,都被剝奪了,他們只有放棄他們的小塊土地--主要的生產工具。保定的農民可以作為標本,以說明中國農民無產化之一般。
保定農民田產表 (以10村為代表。1927年6月-1930年6月)
年代 |
中農 |
貧農及雇農 |
||||
家數 |
土地畝數 |
指數 |
家數 |
土地畝數 |
指數 |
|
1927 |
434 |
8066.84 |
100 |
969 |
6862.89| |
100 |
1929 |
343 |
8041.37 |
99.7 |
969 |
6444.50 |
93.9 |
1930 |
343 |
7995.32 |
99.1 |
969 |
6348.11 |
92.5 |
貧農及雇農比中農喪失土地更為迅速。自1927年6月至1930年6月,三年之內,他們因出賣或抵押喪失之土地,約當同期間所得土地之四倍。換言之,押進和買入之土地,僅當賣出及押出土地之24%。1927年6月,貧農及雇農共有土地6862.89畝。到1930年6月,其買入或押進數為1640.29畝,即2.39%。同時其押出或買出之數,則為679.07畝,即9.89%。總計三年中所喪失的土地為514.78畝。前數年谷價較貴,猶且如此,若以最近情勢推之,至多40年內,保定之貧農及雇農,將喪失一切土地,變為赤貧了。
最近農產品價格之低落、商業的極度不安、賦稅的繁重、高利貸之圧迫,一切的一切,足使資本不能流通,土地價格跌落。因此,不僅中農、貧農及雇農,出賣他的土地,即許多富農與地主,亦無不希望賣去土地,以取得現金,而減輕負擔。
中國各地耕地價格差不多都在跌落。以今春(1933年)與1923年相比較,福州地價跌落33%,浙江永康跌落40%,江蘇鹽城跌落70%,陜西府谷跌落50—81%,察哈爾之陽原跌落60%。近四年中,河北數縣之地價跌落至33—75%。
河北數縣耕地每畝平均價格表(1929—1933)
地名 |
每畝平均價格 |
指數(以1929年為基數) |
||
1929年 |
1933年 |
1929年 |
1933年 |
|
趙縣 |
90 |
60 |
100 |
67 |
行唐 |
150 |
100 |
100 |
67 |
南和 |
100 |
60 |
100 |
60 |
固安 |
50 |
20 |
100 |
40 |
晉縣 |
100 |
40 |
100 |
40 |
束鹿 |
100 |
30 |
100 |
30 |
保定 |
80 |
20 |
100 |
25 |
[1]定縣每家平均較保定多36%。
[2]保定的雇農和普通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業勞動者不同,他們自己都占有一些土地。所調查的203個雇農農家.有6%是有一些土地的。
[3]廣東的“畝”本比保定為大,南陽的畝本比臨安為小。以公畝為單位來計算.則保定畝等于6.40公畝。定縣6.15公畝,臨安6.144公畝,平湖5.728公畝,無錫則為5.616公畝。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本》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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