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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翰笙:現代中國的農村土地問題

[ 作者:陳翰笙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4-18 錄入:王惠敏 ]

“每當權利失去均等,土地轉移到少數人手中的時候,社會與政治,必起絕大的變異,中國歷史顯示多數朝代的覆亡,皆以此為主因。”意大利特來貢尼(C.T.Dragoni)教授對中國土地問題這樣說。他應全國經濟委員會之聘,由國聯來華專意指導作現代中國農村情況的研究。今年春季,他到湖北兵燹之區,游歷一遭,觀察所得,曾有鄭重的報告說:“倘若新舊地主,依照舊俗,隨心所欲的下去,數年之間,必將重蹈覆轍。將來新的情況,將更惡劣,因為一切事態皆利于富人階級掠奪窮人的土地。我終以為這種情形,必須盡力免除。”

一、貧農需要土地

中國的經濟構造,建筑在農民的身上,是人所周知的事實。殊不知農村中不下于65%的農民,都很迫切地需要土地耕種,中國的經濟學者以為自耕農是自給自足的,其實這是遠于事實的見解,在黃河及白河兩流域間,自耕農很占優勢,然而大多數和別處的貧農一樣,所有土地,不足耕種。

(一)土地分配不均

白河流域的土地,分配的就很不平均。河北省定縣,自耕農占70%,佃農僅占5%,然而經過調查的14617農家之中,有70%的農家占有耕地不到全數的30%,其余不到3%的農家,占有耕地幾當全數l/5。

定縣的土地分配表(134村,1930—1931年)

耕地量

農家數目

農家百分比

占有地畝

地畝百分比

每家平均數

無地可耕者

1725

11.8

-

-

-

25畝以下者

8721

59.7

95139

29.4

10.9

25--49.9畝者

2684

18.3

87903

27.1

32.8

50—99.9畝者

1152

7.9

79035

24.4

68.6

100--299.9畝者

302

2.1

46357

14.3

153.5

300—300畝以上者

33

0.2

15481

4.8

469.1

總計

14617

100

323915

100

22.2

定縣是河北富庶之區,所以以保定為代表,來研究河北省的土地問題,較為合適。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曾與北平社會調查所,協同合作,在保定作過一次農村調查,調查者計有10村,凡1565家,其中65%的農家,不是無地可耕,就是耕地不足。

保定土地分配表(10個代表村中之地主與農民,1930年)

類別

農家數目

農家百分比

占有地畝

地畝百分比

每家平均地畝

地主

58

3.7

3  392

13.4

58.5

富農

125

8

7042

27.9

56.3

中農

362

23.1

8400

32.8

23.2

貧農與雇農

1020

65.2

6686

25.9

6.6

總計

1565

100

25520

100

16.3

以每個農家占有耕地的平均數而論,定縣實較保定為多[1]。定縣的多數農民,每家都有25畝以下的土地,即貧農每家也有10畝土地。而保定的貧農與雇農,平均每家不到7畝地。所以65.2%的農家只有耕地的25.9%,反之11.7%的地主與富農,卻有土地41.3%。

在保定60%以上的地主,人口占村民2.36%,雖然自家管理產業,但不從事耕種。其中有3%以下的土地,占地10.57%,是雇用無地或土地不足的貧農與雇農[2]來代他們耕作的。

揚子江下游的情形與河北省大不相同,在揚州與杭州之間的地帶,地主完全是收租的。自己經營的地主,甚屬少見。在杭江平湖,很多大地主,該處土地多為地主所獨占的,地主以3%的人口,而占有土地80%。

在平湖,因為尚有4%以下的耕地未曾開墾,所以地主占有耕地的百分數,顯見得是耕地分配之十分不均。中小地主占有耕地40.52%,大地主占有39.56%。占有千畝以上的地主,并不是普遍的現象,因為在揚子江流域中,中小地主實占主要地位。

平湖土地分配情形表(1929年)

產業量

農家數目

占有地畝

對全耕地的百分比

小地主(1~99.9畝)

1200

60000

11.63

中地主(100~999.9畝)

380

149000

28.89

大地主

66

204000

39.56

總計

1646

413000

80.08

在江蘇無錫,千畝以上的地主僅有耕地8.32%,中小地主卻有耕地30.68%。該地9%的土地,屬于地方公團、廟宇及各宗族。只有余下的52%的耕地,為600000農民所有。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曾在無錫調查20個代表農村,在1035農家中,其土地分配情形如下表。

無錫土地分配表(1929年20個代表村)

類別

農家數目

農家百分比

占有地畝

地畝百分比

每家平均地畝

地主

59

5.7

3217

47.3

54.5

富農

58

5.6

1206

17.7

20.8

中農

205

19.8

1418

20.8

6.9

貧農與雇農

713

68.9

965

14.2

1.4

總計

1035

100

6806

100

6.6

無錫的地主,僅有5%是自己經營田產,他們在農村戶口中只占6%以下,卻占有耕地47%,其余69%的人家,都是貧農與雇農,他們占有的田地,僅為14.2%。

在杭州西邊的臨安土地分配,也很不平均。在1930年全國建設委員會曾派十人赴該地調查,據他們的報告,十畝以下的貧農很多,臨安不及無錫富庶,貧農占全人口48%,所有耕地僅13%。

臨安士地分配表(1930年)

耕地量

農家數目

農家百分比

占有地畝

土地百分比

1--5.99畝

3113

31.0

16000

7.0

6--10.99畝

1718

17.1

14000

6.1

11--50.99畝

4106

40.8

20000

8.7

51--100.99畝

646

6.4

60000

26.1

101-200.99畝

382

3.8

70000

30.4

201--500.99畝

75

0.7

30000

13.0

501畝以上

17

0.2

20000

8.7

總計

10057

100

230000

100

在淮河流域或揚子江流域之間的山地,土壤的磽瘠,更次于臨安。這一帶的土地,分配的更不平均。河南南陽縣,有65%的人口都是貧農,他們所有的耕地,僅當全農地l/5。該地占有25畝的農家,通常也算作貧農。中農通常有土地50畝至70畝,富農平均享有農田百畝。

南陽土地分配表(1933年)

產業量

農家數目

農家百分比

占有地畝

土地百分比

1—4.99畝

42279

38.9

126800

7.2

5--9.99畝

28625

26.3

229000

13.0

10--49.99畝

33355

30.6

867100

49.3

50—99.99畝

3487

3.2

263300

14.9

100--199.99畝

850

0.8

127900

7.3

200畝以上

244

0.2

146300

8.3

總計

108840

100

1760400

100

關于福建、云南、廣東、廣西、西南諸省的土地分配情形,現在沒有詳細報告,(廣東省農業調查報告)一書上卷于1925年由廣東大學刊行,下卷于1929年由中山大學農院刊行;該書對廣東土地分配情形雖略有敘述,惟對于土地占有情形,則毫未說明。兩位熱心的蘇聯學者,佛林(M.Volin)氏與約克(E.Yolk)氏,曾于1926年夏季到廣東,搜集材料,以便研究農民問題。根據這些材料,匈牙利人馬季亞爾(L.Magyar)氏對廣東土地分配情形,曾有一種估計。佛約兩氏的材料,完全是從當時的農民協會搜集而來,該會為富農及中農所主持,因之馬季亞爾氏的估計決不正確。因為材料來源的限制,所以他對于貧農的經濟情形,沒有充分注意。馬氏說廣東的貧農之家,平均有田五畝[3],是遠于事實的估計。

馬季亞爾的文章發表于1927年,至1929年重加訂正,并有以下的敘述:“大略計之,西南諸省的地主,占有耕地60—70%,揚子江流域占有50—60%,河南陜西占有50%,山東占有30—40%,湖北占有10—30%,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等省占有50—70%。”因為地主與無土地者同時并存,并且在廣東省無土地者尤獨多,所以廣東省的土地分配情形,我們應重新估計如下:

廣東省土地分配表(1933年估計)

類別

農家數額

農家百分比

占有地畝

土地百分比

每家平均地畝

地主

110000

2

22360000

52

203.3

富農

220000

4

5460000

13

24.8

中農

1090000

2

6550000

15

6.0

貧農及雇農

4040000

74

8080000

19

2.0

總計

5460000

100

42450000

100

7.8

74%的貧苦農家,占有耕地不及1/5,同時2%的人家,卻占有耕地l/2以上。這是廣東省的普遍情形。廣西的東部,有七縣在1926年經塔漢諾夫(Tahanoff)調查過,當地的2%的人家占有土地71%,25%的人家僅有土地29%,其余70%的人家,則貧無立錐之地。

(二)耕地的分散

少數懶惰的地主,占有大塊的土地,集合許多貧苦農夫來耕種。土地分配的不均,在其他各國固然也不是沒有,但在印度與中國是更加顯著,因為該兩國度內的貧農百分數很高,而且耕地太分散了。同時貧農更因為土地的分散,而更加渴望土地。

在德國的巴登,小農田很為普遍,每家農田的平均面積是3.6公頃(Hectare),日本最貧困農民的農田面積是0.49公頃,但在江蘇無錫,所調查的700戶貧農,他們的農田的平均面積,只有0.29公頃;河北保定的870家貧農之中,每家農田的平均面積有0.53公頃。即以所有農民的農田混合計算,無錫的農家平均只有0.42公頃,保定農家平均不過1.06公頃而已。

每家耕種平均面積表

地方

所調查的農家數目

年份

每家平均占有本地畝數

每家平均折合公頃數

定縣

790

1928

25.80

1.59

保定

1565

1930

16.54

1.06

無錫

963

1929

7.50

0.42

在殖民地的印度小農占主要地位,大農田很為少見,大部地主的土地租給貧農耕種。印度的農田都分割成小塊,中國也是如此。以無錫的34農家為例,每家耕有農田16畝有余(90公畝),平均每家有地12塊,每塊平均二畝半,約合14公畝,同時最小地塊只有0.35畝,約合二公畝。

李景漢氏在定縣調查一大村,200農家之中,共有田畝1552塊。這些地塊通常距離農村約有一英里遠近。200家之中有26家,各占有田地六(為眾數)塊,最壞的兩家,各有田地20段。經調查而知,每塊有田4.2畝,或約26公畝。其余1552塊的69%,每塊只有5畝以下的土地。如印度一樣,分散的農田,足以浪費時間、金錢與勞力,耕作者即有改良方法,也無從實行。

無錫34家農田地段表(34村1931年)

耕地面積

農家數目

地畝總數

地段總數

每家占地數

每段平均面積

16--20.99畝

3

57

32

10.67

1.8畝

21--31.99畝

20

535

236

11.80

2.3畝

32畝以上

11

444

143

13.00

3.1畝

總計

34

1036

411

12.09

2.5畝

農家耕地地塊的數目和大小,可以反映出社會的與經濟的意義,經過社會科學研究所與北平社會調查所在保定的調查而益為明顯。在所調查的1390農家地塊中,4.84%的地塊,每塊不到一畝,57.09%的地塊,每塊有一畝到4.99畝,38.07%的地塊,每塊有五畝至五畝以上。自己經營土地的地主與富農的耕地地塊,大塊的占百分數較多,小塊的占百分數較少,反之,中農與貧農,尤其是雇農,小塊地段占百分數較高,而大塊地占百分數較低。由1929至1930年之間,土地的變動很大,如耕地的售賣、押當、與農家的分產,窮苦農家把較大的地塊都喪失了,所余者都是較小的地塊。因為他們在農戶中是占大多數,所以大塊地段日益減少,小塊地段日益加多。在1930年,1390家中,有4.92%的地塊,每塊不足一畝,57.44%的地塊,每塊為4.99畝,37.64%為五畝及五畝以上。

每塊耕地的平均面積,一般趨向,也在減少,在雇農之間,尤其顯著。

保定耕地地塊平均面積減少表(1390家1929—1930年)

年份

經營地主地塊平均面積

指數

富農地塊平均面積

指數

中農地塊平均面積

指數

貧農地塊平均面積

指數

雇農地塊平均面積

指數

1929

10.63畝

100

8.1畝

100

4.66畝

100

3.22畝

100

1.88畝

100

1936

10.47畝

98.5

7.99畝

98.6

4.61畝

98.9

3.21畝

99.7

1.8畝

95.7

不管農戶所耕田畝減少不減少,而農田卻在日趨分散。這種趨勢是農業生產的障礙,并且使合理化的管理及土壤改良,均無從實現。所以這個趨勢是使地質日益磽瘠與枯竭的主要因素。比較起來,每公頃棉花的平均生產量遠不如埃及,煙草遠不如蘇聯(U.S.S.R.),玉蜀黍遠不如意大利,大豆遠不如加拿大,小麥遠不如日本。在1928—1930年間,中國白米生產是平均每公頃18.9昆特(Quintal每昆特等于100克),在同時期內,美國每公頃之平均生產量為22.7昆特,日本為35.9昆特,意大利為46.8昆特,西班牙為62.3昆特。

小農田天然排斥大量生產的發展、大量勞力的使用、資本的集中、多數牲畜的飼養與科學的應用。不久以前,由國聯來華之意人特來貢尼教授曾對全國經濟委員會作報告說:“在歐美各國,在同一區域內往往可以見到大規模的、中等的、小規模的農田企業。大規模與中等的農田,常雇用專家指導農事,以最完全的方法收最大的效果,小農耕法取效,頗稱便利,以此之故,專門技術才能繼續發展。此等事情,在中國并不難見,因為農家土地狹小,決不允許雇用技術專家”。

在零星片斷,連供給一頭驢或一只水牛還嫌不夠的農田上,而要雇用一位專家,豈不是笑話!外國觀察者,很了然于中國之專恃畜力經營農業之不適宜,印度人魯易(M.N.Roy)曾用德語指出其對于經濟的重大影響如下:

“農民之慢性的窮困,與難以相信的低劣的普遍生計,即是其結果。一般所謂中國農業的強度,就是用大量勞動力從極小的土地面積上獲取極高度的效果,在如此不利的生產條件之下,全部的社會勞動,大多盡用于農業耕作”。

二、大地主是促成農村崩潰的主要因素

現在中國的貧農,難有增加其土地之望。因為在近代的經濟影響之下,私人財產的發展,已有一世紀的行程。國有及公有的土地,為大地主所掠奪,他們非法的然而在事實上壟斷了這些土地的地租。

大約在350年以前,中國有耕地701400000畝。9.19%為兵士的屯田,由兵士自己耕作著,27.24%為各種官田,63.57%為廟田、族田及私田。當時的私田僅有全數50%。現在雖未有精確的統計,但私田的百分數一定大有增加。例如無錫的田產,在1931年分配如下:官田占0.48%,廟田占0.22%,族田占7.81%,私田則占91.47%。

中國兵士雖早已不從事農耕,但在本世紀之初,尚有屯田7570000畝。后以承繼、轉租、典當及種種稅務糾紛的關系,這些田地,漸漸轉入私人之手。在這種情形之下,省政當局,乃宣布公賣這些田地,如湖北、湖南、浙江三省,曾出售此項田地,定價較低,每畝之價由七元至十元。但中國貧農決無此等購買能力。

另外在11世紀時,中國有學田之設。學田之收入,專為祭祀孔子及補助貧寒學子之用,近則完全移作教育基金。此等田地,存在于中國的多數地方。在江蘇的灌云,學田占全耕地1.21%,濟南學田占3.78%。云南學田之收入,占全省教育基金55%。近來江蘇的學田有秘密出賣的,而四川竟公開出賣。此種情形,如同屬于舊滿洲兵士的旗田一樣,政府也公然出賣。河北省的旗田佃戶當不能交償田租的時候,往往有棄田不耕的事情發生。

公田也在減少了。廟田在揚子江流域各省對土地關系曾有重大作用,現在多被有力僧人秘密的典當或出賣,或被地方軍事當局公開拍賣了。在廣東、廣西、貴州、福建等省,族田很多,大都為少數人所獨占,這些人實際已經變成大地主了。最近四川人民呈請省政府,禁止各地駐防軍人沒收或出賣族田。因為該省軍人不但消滅族田,而且把屬于行幫的田產都分裂了。

即在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移民很有希望的諸省,大部官田也極迅速地變為私產。自1905至1929年,24年之間,黑龍江的95%的土地,皆歸私人所有,大部轉入大地主之手,這土地有25%以下,都經開墾了。大地主同時多為軍政長官。自1906至1910年之間,周孝義(ChowShaoYi)為黑龍江省土地局長,他在松花江以北肇東東南一帶,占沃土50方里,據為已有,現在大半都經開發,歸周氏享有其利。繼而吳俊升為黑龍江省長,自1924至1925年間,吳氏攫得土地,幾遍全省,另外在遼北洮南尚有田地2萬畝。

綏遠省有265所天主教堂占有土地約500萬畝。該省的臨河縣有楊李二家,有地不下7萬畝,另外霸占官田40余萬畝,“佃戶之種公田,地租則入私囊”。(《綏遠民國日報》)大地主壟斷官田,恫嚇貧農及中農,不準染指其間。實則貧農及中農即有機會購買官田,也決無力償付地價,及其他非法費用。

近年以來,在山東、河南、河北、山西及陜西的北部,有成千累萬的貧苦難民,受饑饉、戰爭、苛稅、征發及土匪的迫害,向關外等省遷移。這些無衣無食,無居處,而又不名一錢的農民,無地可耕,不能成為獨立的農民。多數賦閑,有的變為佃農,其余受雇于富農及經營地主,此等地主有大量土地。據中東路經濟局統計員耶希諾夫(E.E.Yashnoff)的統計,1925年,在農業最為發展的52縣之中,有佃農30萬戶,經營地主及自耕農70萬戶。

70萬家的土地分配表(吉林黑龍江,1925年)

類別

農家百分比

土地百分比

經營地主及富農

14.3

52

中農

42.8

39

貧農

42.9

9

總計

100

100

在近代環境之下,饑饉,不可避免的可使土地集中。中國貧農既多,這種趨勢更為顯然。例如綏遠薩拉齊的大塞林村(Ta—Se-Ling),在1929至1930——饑饉之年,多把土地售與綏遠省政府官吏。在陜西中部,1928至1930年的災荒,很悲慘的把土地集中起來,往往以百畝之田,換取全家三日之糧。1931年的長江流域幾省大水災,又使很多土地集中在大地主及富農之手。

連年的天災人患,使中國陷于水深火熱之境,最近的谷價低落,均直接或間接的使地主的收入減少。即以秩序較為平定的江蘇而論,多數的佃農皆以無力交付地租,而關在牢獄之中。

地主不但感覺收租的困難,而且感覺田賦的繁重。

無錫每畝的田賦表(1915—1933年)

年代

每畝田賦

指數

年代

每畝田賦

指數

1915

0.627元

100

1924

0.726元

116

1916

0.627元

100

1925

0.648元

103

1917

0.617元

98

1926

0.986元

157

1918

0.628元

100

1927

0.936元

149

1919

0.626元

100

1928

0.962元

153

1920

0.632元

101

1929

0.948元

151

1921

0.626元

100

1930

1.118元

178

1922

0.632元

101

1931

1.036元

165

1923

0.626元

100

1932

0.916元

146




1933

1.182元

189

在最近十年之間,就是在江蘇田賦也增加90%。田賦增加的速率遠超乎地租的增加速率,尤其當此谷麥跌價的時候,許多地主樂得把他們的田地賣出。

四川許多地主,都放棄田畝,移居成都重慶等城市中,借以逃避交納田賦。在長江以北,宣漢蓬安灌縣以南一帶,為川省最富饒之區,而各地駐軍預征田賦至20年到40年之久,另外還有附加稅及額外征發。茲舉例如下(見表)。

四川田賦預征表

地名

預征年數

征收年月

地名

預征年數

征收年月

重慶

5

1931年4月

宣漢

22

1932年3月

璧山

7

1930年1月

潼南

23

1931年9月

合江

8

1930年1月

蓬安

24

1933年2月

鄰水

10

1931年6月

隆昌

26

1932年6月

江安

12

1933年1月

成都

28

1933年1月

宣賓

14

1931年11月

溫江

30

1931年7月

威遠

15

1931年8月

萬縣

31

1932年12月

榮昌

18

1931年]月

崇寧

38

1933年1月

岳池

19

1931年7月

灌縣

41

1933年4月

另外資中的田賦,在三年(1930—1933)之間,預征至14年之多。南充的田賦,在一年半(1931年lO月至1933年3月)之間,預征至11年之多。

其他各省雖偶有預征田賦之事,但決不如四川之甚。就中國各地論,都為繁重的賦稅所苦。例如湖南的附加稅當征稅之四倍。江蘇北部的沛縣現在每畝征收田賦4.774元。軍事的征發常按地畝攤派,實際就是變相的田賦。據報紙所載,1929至1930兩年之間,全國所有1914縣之中,有823縣,皆為此等苛稅所苦。至于黃河流域,軍事征發更為頻繁。

試以山東省五縣為例,在1928年田賦正稅總數為468789元,而軍事征發卻達1286395元之多。換言之,軍事征發約當田賦之274%。這種百分數在有戰事的區域更高,如1929年河北省的南部,與河北省的北部將有軍事行動的時候,其數增至432%,可以為例。當1930年4月至10月河南省的東部及中部發生戰爭的時候,其百分數為4016%,質言之,即軍事征發約當田賦40倍之多。1927年11月至1928年5月,山西北部及長城以北等地,有15縣的軍事征發,約當田賦的225倍。

賦稅繁重,并不能使地主制度趨于崩潰,不過驅無力納稅的舊地主速就滅亡,而新的地主予以產生。這些新地主能夠負擔或者避免那些賦稅。中國田賦在名義上是累進的,而實際是反累進的。許多有勢力的在外地主,從不納稅,而這種負擔大都加在當地的貧農的身上。現在純粹以地租為活的地主,日漸減少,身為地主而經營商業參加政治的日漸加多。最顯著的如陜西中部的土地,經過饑饉之后,多集中在軍政官吏、商人及偽慈善家之手,中國的地主,曰趨于活躍,已經跨進新的政治與商業之中,同時隨著政治與商業性質的改變。他們自身的性質也在那里改變。

(一)地主與富農做些什么

中國的地主和法國舊時代即大革命前的地主不同,他們大都是四位一體。他們是收租者、商人、盤剝重利者、行政官吏。許多的地主兼高利貸者,可以變為地主兼商人,許多的地主兼商人。又可變為地主商人兼政客。同時許多商人、政客,也可變為地主。地主大半有糟坊(釀造所)油廠及谷倉。另一方面,貨棧及雜貨店主人,就是土地的受抵押人,實際就是土地的主人。這是著名的事實,地主所有的當鋪及商店是和軍政官吏的銀行相聯系的。1930年春,江蘇民政廳曾調查該省514個大地主,其中有幾個專以放高利貸為業,其余亦莫不與高利貸有關。有些地主是軍政官吏,且常是承辦稅務者。他們的收入,兼有地租與稅收。江蘇北部,經濟較為落后,地主以官吏為職業的更多。江蘇南部的地主,多以放高利貸為業,且有從事經營實業者,此在北部則絕無。

江蘇374個大地主主要職業表 (每個占有土地千畝以上,1930年)

項別

軍政官吏

放高利貸者

商人

經營實業者

江蘇南部

家數

百分比

44.00

27.33

69.00

42.86

36.00

22.36

12.00

7.45

江蘇北部

家數

百分比

122.00

57.28

60.00

28.17

31.00

14.55

-

-

經過調查的514個大地主,他們每戶占有土地千畝至六萬畝,其中374個大地主,都有主要職業。其余140個大地主,雖未確知其操何職業,但純粹收地租者為數很少。在374個地主之中,44.39%為地位不同的軍政官吏,34.49%為當鋪及錢莊老板或放高利貸者,17.91%為店主及商人,僅有3.21%為工廠股東。中國的地主,類多放高利貸,由地主而變為工廠股東者,很為少見。至于地主官吏以東北西北各省為多,地主商人則以山東、河北、湖北及其他商業較發達之處為多。

中國的農村行政,為地主的廣大的勢力所滲透。稅收、警務、司法、教育,統統建筑在地主權力之上。貧農遇有租稅不能交納時,輒受監禁及嚴刑拷打。在江蘇曾有500余佃農監禁在一地方小監獄之中。陜西南部農村中著名的黑樓就是懲處農民之所。貧農一經監禁在此樓中,飲食便溺皆須納費。

無錫有518個村長,其中之104個,經調查其經濟情形如下:91.3%為地主,7.7%為富農,1%為小商人。此等地主之中,有43.27%為中等地主,56.73%為小地主。有59個村長,所有土地不及百畝,平均每家有地44畝;有45個村長,各有土地百畝以上,平均每家有地224畝。于此,不難窺見地主在農村行政上力量之大。在這一點上,無錫可為全國各地之代表。

由于農田的狹小,貧農皆不能直接得到銀行的信用。所以地主在農村之間除了握有政治勢力以外,還操縱地方的商業及放債資本。1927年曲直生氏曾調查湖北的棉花交易情形,他發現“大半的棉花栽種者,都是小獨立農民,他們毫無資本,全恃舉債,以維持耕作,……農民借貸之利率通常為年利36%。當銀根吃緊的時候,利率高至年利60%。以六個月為期的貸款,須以不動產為擔保品”。在云南貴州兩省,貧農以現金償付貸款,其利率為30%,若以谷物償還,其利率則為40%。貴陽有時利率為年利72%,昆明大地主之放貸,其利率有高至年利84%者。

地主及富農,利用小農之貧困(由于缺乏土地),而雙管齊下的放高利貸與經營商業。他們屯集谷物,居為奇貨,提高貸利,魚肉貧民,積漸而二倍、三倍、無數倍的,增置其地產。江西東北部的玉山,有某地主,以放高利貸起家,30年間,增益其地產由30畝至1000畝,其次浙江中部義烏某地主,屯集谷物,高利盤剝,于十年之間,增益其地產,由750畝至2000畝以上。

中國無處不有典當業,當鋪完全是商業性質的重利盤剝機關。商業繁榮之區,當鋪的大部分資本多由商人吸收而來;有封建殘余的經濟勢力占優勢的地方,其大部分資本則由地主吸收而來。

江蘇4縣當鋪表(1933年4月)

地名

當鋪數目

流通資本數目(元)

資本來源

商人供給資本百分比

地主供給資本百分比

如皋

11

340000

20

80

常熟

20

720000

22

78

無錫

34

1210000

75

25

松江

17

510000

65

35

松江、無錫的商業,比如皋、常熟為發達,但以現勢而論,大多數商業資本,仍是由地租而來。所以中國的當鋪可以證明是高利貸、商業、地主事業,三位一體的組織。

中國的富農如同地主一樣,常放高利貸與經商。許多富農出租他們的農具、耕牛及一部分土地,以收租金。所以中國的富農已經變成部分的地主。但是因為土地的分散、賦稅的繁重、谷價激落,使他們不能(而且事實上也不可能)趨向于資本主義化。在無錫有58家富農,把他們土地的18.76%出租與貧農。我們可以舉以為例:

無錫20代表村富農土地表(1929年)

占有土地面積

家數

土地總畝數

出租畝數

百分比

16畝以下

22

181.0

1.5

0.83

16--31.99畝

29

667.1

80.4

12.05

32畝以上

7

358.2

143.3

40.01

總計

158

1206.3

225.2

18.67

19世紀的末葉,俄國的農業開始資本主義化。俄國當時的情形。恰巧相反,當時的貧民卻將大部分土地出租,而富農反租入大部分土地。今日之揚子江流域,大多數貧農都是佃農,多數的富農皆租出土地,以收地租。北方諸省的生產力及地租比較揚子江流區為低,富農往往由貧農之手,租入一些田地。最近的谷價低落,使一些自己經營而相當有利的富農受到嚴重的打擊。在廣東與福建兩省,富農出租土地之多,和揚子江流域一樣。

大體言之,北方的貧農多為雇工,南方的貧農多為佃農。以經濟情形而論,后者比前者更為惡劣。有許多地方佃農與地主分擔賦稅,即應由地主獨立負擔者,每必設法令佃農擔負之。實則佃農所交付之地租中,已不僅為其所得利潤之一部分,即其勞力應得的名義工資之一部分亦包括在內。中國地租之高,每當全收獲40—60%。

為應付這種嚴重問題起見,在1926年,中國政府領袖,采取一種減租政策,規定地租之最高限度為37.3%。僅有四省公布減租條例,湖南于1927年7月公布之,湖北于8月公布之,浙江于11月公布之,江蘇于12月公布之。但是真實有效的還是以下的經濟律:“在地主佃農制度之下,地主有權提高租額是很重要的。”果然于1928年2月,除浙江外,都取消了減租律。

減租政策在浙江實行以后,在某種程度上阻止了地租的擴大和預租的繳付。但是這個規章僅限于谷麥,其余棉花、豆類、桑樹,皆未規定。即此已引起下列之情形:(一)浙江地主,增大量器,征收地租,永康縣,即有其例。(參閱該省佃業仲裁局第93次會議記錄,1932年9月21日)(二)地主力逼農民,將土地以少報多(如紹興)。(參閱1931年8月28日杭州《民國日報》(三)地主親自派人,強迫收獲谷物(如在蕭山)。(1931年11月23日杭州<民國日報))(四)地主當仲裁局調解人未到以前,徑行收獲谷物(如在象山)。(1930年9月18日上海《時事新報》)(五)地主要求晚稻登場時,增加地租(如在諸暨)。(1932年6月9日,浙江仲裁局第80次會議記錄)(六)仲裁局于糾紛未作決定以前,土地往往無人耕種,嘉興即有其例。(參閱1929年3月16日上海《申報》)地主對不服從其意志之佃農,往往奪還其土地,重新租與馴服之佃農。因此之故,在龍游、諸暨、處州、溫州、桐廬、遂昌、樂清、新昌及其他各地,當佃農尚未受到減租之利的時候,已經失去土地耕種了。

(二)農產生產的衰落

中國大土地所有者工作之結果,必然的使農產生產衰落。最近的調查統計很明白的指出耕作田畝之減縮。農田之減縮不僅由于富農之變為部分地主,實由于貧農數目之增多。就北方論,當1928—1930年大饑饉以前,陜西中部,每家平均耕地數為30畝,現在減至不足20畝。在災情最重之五縣至七縣,差不多有20%的土地都出賣了。陜西合陽縣的災情雖不甚重,但土地仍在集中的過程中。富農日多,貧農也日益增加,惟中農則減少極快。

陜西合陽農家情形表(1933年3村)

耕地量(畝)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家數

百分比

家數

百分比

家數

百分比

20畝以下者

123

39.81

95

30.84

70

19.23

20—49.99畝

125

40.45

173

56.17

236

64.84

50畝以上者

61

19.74

40

12.99

58

15.93

總計

309

100

308

100

364

100

在河北省的某縣近年來雖未遭災,但每戶耕地面積的縮小也很顯然。該地經營地主與農民間,每家的平均地畝,在1927年.為17.32畝,1929年為16.88畝,1930年為16.75五畝,貧農之中,土地更為縮小。

 

保定1473農家耕地表(以10村為代表,1927年)

類別

家數

耕地畝數

每家平均地畝數

經營地主及富農

156

10088.43

64.67

中農

344

8238.74

23.95

貧農及雇農

973

7180.04

7.38

總計

1473

25  507.21

17.32

保定1527農家耕地表(同前10村,1929年)

類別

家數

耕地畝數

每家平均地畝數

經營地主及富農

161

10048.32

62.41

中農

358

8549.57

23.83

貧農及雇農

1008

7174.8

7.12

總計

1527

25772.69

16.88

保定1544農家耕地表(同前l0村,1930年)

類別

家數

耕地畝數

每家平均地畝數

經營地主及富農

162

10091.57

62.29

中農

362

8567.62

23.67

貧農及雇農

1020

7197.71

7.06

總計

1544

25856.90

16.75

保定耕地平均面積指數表(以1927年為基數)

年代

經營地主及富農

中農

貧農及雇農

總數

1927

100

100

100

100

1929

96.5

99.7

96.5

97.5

1930

96.3

98.8

95.7

96.7

揚子江流域大的農田,也是日漸減少,小農田逐漸加多。例如湖北省的應城,該處向少兵燹之災,但一村之中,近年來農家耕地,無20畝以上者。

湖北應城清水湖村農家情形表(1933年)

耕地量

1933年

1923年

農家數目

百分比

農家數目

百分比

5畝以下者

40

48.78

20

31.75

5至19.99畝

42

51.22

25

39.68

20畝以上者



18

28.57

總計

82

100.00

63

100.00

江蘇鎮江西湖村農家情形(1933年)

耕地量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農家數目

百分比

農家數目

百分比

農家數目

百分比

5畝以下者

15

6.07

6

2.43



5至19.99畝

167

67.61

130

52.63

72

29.15

20至25畝

65

26.32

111

44.94

175

70.85

總計

247

100.00

247

100.00

247

100.00

江蘇鎮江地方更為平靜,但在某一村中,近七八年來,大農田急劇消減,小農田乘時而起。

鎮江之東南為工業發達的無錫,該縣東部,農村人口以佃農為多,南部農民大多數為小自耕農,每家耕地,鮮有超過二十畝者。在該縣之西部及北部,頗有大農田。有三村曾經調查,其結果為近十年(1922—1932)之間,耕有十畝以下之家,增加百分之一二,耕有十畝至二十畝之家減少2%,耕有二十畝以上之家,減少10%。

假使生產工具曰有增加,雖耕地縮小,亦無大礙。但在中國,耕地之縮減,相伴隨而來的,即為生產工具之縮減,如耕畜、農具、肥料之縮減是也。陜西合陽,遇災甚輕,在近十年間,毫無耕畜之農家,自29%增加至47%,有二三頭耕畜之農家,則自13%減至8%。

甚至地居長江下游,并沿滬杭鐵路的嘉善,近十年來雖無災荒發生,耕畜之使用情形,其一般趨勢略與陜西合陽相同。

無錫133農家耕地情形表(代表村1922年)

耕地量

農家數目

家數百分比

地畝數

每家平均地畝數

10畝以下者

51

83.35

301.5

5.9

10—19.99畝

48

36.09

640.6

13.3

20畝以上者

34

25.56

1113.7

32.8

總計

133

100.00

2055.8

15.5

無錫147農家耕地情形表(同前3村,1927年)

耕地量

農家數目

家數百分比

地畝數

每家平均地畝數

10畝以下者

61

41.50

340.4

5.6

10—19.99畝

52

35.37

698.9

13.4

20畝以上者

34

23.13

1089.0

32.0

總計

147

100.00

2128.3

14.5

 

無錫167農家耕地情形表(同前3村,1932年)

耕地量

農家數目

家數百分比

地畝數

每家平均地畝數

10畝以下者

84

50.30

448.9

5.3

10—19.99畝

57

34.13

787.7

13.8

20地以上者

26

15.57

787.2

30.3

總計

167

100.00

2023.8

12.1

無錫農家之增減百分數表(以3村為代表,1922—1932年)

年代

10畝以下農家百分數

10—19.99畝農家百分數|

20畝以上農家百分數

總數

1922

38.35

36.09

25.56

100

1927

41.50

35.37

23.13

100

1932

50.30

34.13

15.57

100

陜西合陽3村中耕畜表

農家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家數

百分比

家數

百分比

家數

百分比

無耕畜之家

146

47.25

110

35.7l

105

28.85

3家或2家共有l耕畜

30

9.71

29

9.42

5

1.37

有1耕畜之家

55

17.80

63

20.45

111

30.49

有2耕畜之家

52

16.83

57

18.51

97

26.65

有3耕畜以上之家

26

8.41

49

15.9l

46

12.64

總計

309

100.00

308

100.00

364

100.00

浙江嘉善縣順懇(Shun-Ken)村耕畜表(1933年)

農家

1933年

1928年

1923年

家數

百分比

家數

百分比

家數

百分比

無耕畜之家

33

38.37

20

26.32

15

18.75

3家或2家共有一耕畜

7

8.14

10

13.16

12

15.00

有一耕畜及以上之家

46

53.49

46

60.52

53

66.25

總計

86

100.00

76

100.00

80

100.00

在津浦路沿線的徐州情形并不見好,據1932年之報告,該處農村,通常三家或三家以上,共用一耕畜,五家共用一犁,六家至九家,共用一車。現有的耕畜,亦多老而不適于用。近數年來,僅有少數新車,增加使用。耕畜與農具,皆急劇的減少。無耕畜之農民常以勞力租用。每租用耕畜耕田一畝,農民必為畜主服役三日。租費之高,可以看出耕畜的缺乏。1927年湖北東部貧農租一牛用之費,相當于一畝中等田之地租。所以湖北農村的耕畜也很缺少。應城之清水湖村全無耕畜的農家,在1923年,僅為8%,1928年增至35%,到現在(1933年)大半農家均缺乏耕畜。

近五年來,兩廣耕畜價值之昂,較以前為二倍或三倍。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鍵,曾通令禁宰耕牛,其言曰:"湖南牛價日益昂貴,致使三數農家,罄其所有,不能合購一牛,以故田地荒蕪。農產減少。

中國耕畜,如馬、驢、水牛、黃牛、騾子之類,皆在減少,減少之原因,或為1931年長江大水所湮沒,或為瘟疫所病死(如今日之兩廣及其他各地) ,或為賤價所出賣。賤價出賣之原因,或為無力飼養,或為得錢以維持家庭生活。

最近谷價之慘落,使貧農更為窘困,因之大多數,無力購買普通肥料。以故如皖北一帶的肥料市場,益為凋落。窘困減少了生產工具,因之再生產的經濟基礎更加狹小。

貧農的耕畜、農具、肥料,都被剝奪了,他們只有放棄他們的小塊土地--主要的生產工具。保定的農民可以作為標本,以說明中國農民無產化之一般。

保定農民田產表 (以10村為代表。1927年6月-1930年6月)

年代

中農

貧農及雇農

家數

土地畝數

指數

家數

土地畝數

指數

1927

434

8066.84

100

969

6862.89|

100

1929

343

8041.37

99.7

969

6444.50

93.9

1930

343

7995.32

99.1

969

6348.11

92.5

貧農及雇農比中農喪失土地更為迅速。自1927年6月至1930年6月,三年之內,他們因出賣或抵押喪失之土地,約當同期間所得土地之四倍。換言之,押進和買入之土地,僅當賣出及押出土地之24%。1927年6月,貧農及雇農共有土地6862.89畝。到1930年6月,其買入或押進數為1640.29畝,即2.39%。同時其押出或買出之數,則為679.07畝,即9.89%。總計三年中所喪失的土地為514.78畝。前數年谷價較貴,猶且如此,若以最近情勢推之,至多40年內,保定之貧農及雇農,將喪失一切土地,變為赤貧了。

最近農產品價格之低落、商業的極度不安、賦稅的繁重、高利貸之圧迫,一切的一切,足使資本不能流通,土地價格跌落。因此,不僅中農、貧農及雇農,出賣他的土地,即許多富農與地主,亦無不希望賣去土地,以取得現金,而減輕負擔。

中國各地耕地價格差不多都在跌落。以今春(1933年)與1923年相比較,福州地價跌落33%,浙江永康跌落40%,江蘇鹽城跌落70%,陜西府谷跌落50—81%,察哈爾之陽原跌落60%。近四年中,河北數縣之地價跌落至33—75%。

河北數縣耕地每畝平均價格表(1929—1933)

地名

每畝平均價格

指數(以1929年為基數)

1929年

1933年

1929年

1933年

趙縣

90

60

100

67

行唐

150

100

100

67

南和

100

60

100

60

固安

50

20

100

40

晉縣

100

40

100

40

束鹿

100

30

100

30

保定

80

20

100

25

地價雖然日益低廉,但荒地面積日益增加,無地農民,日漸眾多。中國有兵200萬,大多數是來自無地耕種的貧農。平常每年有15萬至18萬農民向長城以北及東北各省移殖,但現在為軍事所阻斷。另外自1929年世界經濟恐慌爆發以來,海外僑工已有20萬至25萬人,被迫回國。現在全國失業人口,至少有6000萬,同時土地集中在新的有勢力的大地主之手中,只有他們能夠占到地價暴落的便宜。在人口稀少,土地未經開發各省份,土地集中之程度,反而更高。這樣土地所有與土地使用間的矛盾,正是現代中國土地問題的核心。

[1]定縣每家平均較保定多36%。

[2]保定的雇農和普通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業勞動者不同,他們自己都占有一些土地。所調查的203個雇農農家.有6%是有一些土地的。

[3]廣東的“畝”本比保定為大,南陽的畝本比臨安為小。以公畝為單位來計算.則保定畝等于6.40公畝。定縣6.15公畝,臨安6.144公畝,平湖5.728公畝,無錫則為5.616公畝。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本》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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