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Alchian(1965)曾經指出,所有定價問題都是產權問題。價格如何決定的問題,就成了產權如何界定、交換以及以何種條件交換的問題。其中,產權主體對所交易物品的價值評價,關鍵取決于交易中所轉手物品的產權的多寡或產權的“強度”。不減弱的產權能夠獲得較高的價值評價,能夠有效生成價格并促進其交易。正如Barzel(1989)所說,任何對產權施加的約束,都會導致產權的“稀釋”。如果物品的產權邊界是不明確的,或者產權易于被減弱,那么將其參與交易的可能性會被抑制。對個人產權而言,將減少個人財產的價值或者導致租值耗散;從社會角度來說,則會損失資源配置效率與社會福利效應。
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正在發生兩個重要的政策性轉變,一是通過強權賦能不斷提升農民對土地的產權強度,二是通過加大支持力度推進農地的流轉集中,以求一方面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另一方面改善農業經營的規模經濟性。
我們的問題是,提升物品的產權強度,就必定能夠改善人們對物品潛在價值的評價,進而促進物品的交易?第一,交易費用范式關注了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不確定性等因素對交易成本的影響(Williamson,1985)。這一范式的特點是假定交易參與者具有明晰的產權,且具有同樣的交易意愿。不過,該范式忽視了交易主體的主觀差異。因為不同的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交易的意愿程度是不同的。第二,對于不同的產權主體來說,提升物品的產權強度,其所能發現物品潛在價值的能力是不同的,進而參與交易的可能性及傾向也是不同的。因此,產權強度對產權交易的意義并非是明確的。
本文試圖基于“產權強度-稟賦效應-交易裝置”的分析線索,以期闡明農地流轉的市場邏輯。重點在于:第一,基于產權強度的生成機理的分析,通過引入稟賦效應理論,并通過實證分析揭示農地產權流轉抑制的根源。目的在于說明農地產權強度的提升并不必然改善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績效;第二,對于一項具有排他性產權,同時又具有稟賦效應的物品,如何改善其產權交易效率?交易費用的高低,并不唯一地由產權安排所決定。因此,本文更重要的目的是要說明,如何使產權便于交易,交易裝置及其匹配將是一個可以拓展的重要研究方向。
二、產權強度、稟賦效應與交易抑制
(一)產權強度及其生成機理
周其仁(1995)區分了三類土地私有權的獲取途徑:一是經過自由的交換契約獲得產權(產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產物);二是通過國家干預的土地市場在形式上獲得產權(對土地產權自發交易過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產物);三是通過國家強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經過市場途徑所獲得的土地(國家組織社會政治運動直接重新分配土地產權的結果)。在第一種情形下,農民有獨立的談判地位,他能夠根據成本收益的合理預期決定是否繼續持有或完全讓渡產權。但是,農民的這種獨立談判地位在第二種情形下打了折扣,而在第三種情形下幾乎蕩然無存。顯然,這三類產權的強度具有依次弱化的特點。由此我們可以合乎邏輯地判斷,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它們具有不同的強度、不同的穩定性,并且具有完全不同的進一步改變的邏輯。
假定存在產權市場,對于人們如何獲得產權并判斷其產權強度,周其仁的邏輯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從起源的角度來說,則存在悖論:如果缺乏產權強度(弱產權),人們不可能通過市場來交易;如果缺乏自由的市場交換,則無法提升其產權強度。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認識產權強度的生成機理。
洛克(Locke,1690)從原始森林的果子掉到地上開始分析物品成為財產的原因。假若森林的果子掉到地上,沒有人拾起,則果子不成為財產。但如果一個人彎腰拾起果子,則果子中注入了勞動,果子就會成為那個人的財產。因而,洛克認為財產是一種自然和技術的產物,是已經物化的勞動。如果財產單純的指已經物化的勞動,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行竊和戰爭也是一種勞動,那么采集果子的勞動與偷竊果子的勞動又有什么區別呢?揭示采集果子的勞動與偷竊果子勞動的區別,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做出解釋。
第一是法律賦權(合法性)。對于一項物品的產權,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界定,那么就不可能有所謂“非法行竊”的“合法性”判斷,同樣也不可能有所謂的市場交易。經由市場的交換契約獲得產權,之所以具有產權強度,是因為:(1)該產權及其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具有強制性;(2)這個市場及其契約是合法的,具有權威性。
第二是社會認同(合理性)。行竊和戰爭是一種社會概念。毫無疑問,如果不考慮社會認同,要區分采集果子的勞動和偷果子的勞動是非常困難的。有關物化勞動成為財產的合法性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與人類的共同認可與尊重有關,但正如我們已經在現實中所看到的一樣,作為被賦予一種權利的勞動,如何獲取財產總是一種社會的選擇。這種選擇是關于某種努力在人們頭腦中形成的一種可以被社會共同認可的權利的選擇。因此,經由市場進行交易,是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得到社會認可與道義支持。或者說,市場交易能夠表達社會認同及其規范。
在國家社會狀態下,產權的強度首先依賴于法律賦權的強制性。然而,其強制性的界定、實施及其保護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而成本的高低亦與社會認同緊密關聯??梢哉J為,從法律的不完全性來說,社會認同是法律機制的重要補充;從法律的可實施性來說,合法性必須服從于合理性。
寫在紙上的“制度”與實際實施的“制度”并不總是一致的(羅必良,2005),農村土地制度尤其如此。當國家權力滲透到農地產權的實際運作中之后,農村干部就成為了國家的代理人,國家意志往往是通過鄉村干部來達成的。因此,由鄉村干部群體所表達的社會認同成為了決定農地流轉秩序的主流觀念(謝琳等,2010)。
第三是行為能力(合意性)。產權經濟學關注產權的實際運行與操作,其中,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力是一個重要的方面。Barzel(1989)指出,人們對資產的權利不是永久不變的,而是由他們自己直接加以保護、他人企圖奪取和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護這項權利的努力程度所決定。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力對于產權的實施具有重要的行為發生學意義——產權屬性的關鍵在于可排他性、可處置性以及可交易性,具備排他能力、處置能力與交易能力的產權主體能夠強化其產權強度。由于產權在實施中的強度問題,使得同一產權在不同的實踐環境、對于不同的行為主體,都可能存在實施上的差異。
因此,Alchian(1965)指出,產權的強度,由實施它的可能性與成本來衡量,這些又依賴于政府、非正規的社會行動以及通行的倫理與道德規范??梢哉J為,產權強度決定著產權實施,是國家賦權、社會規范與產權主體行為能力的函數——法律賦權從合法性、強制性與權威性方面提升產權強度;社會認同從合理性、道義性與規范性方面強化產權強度;行為能力從合意性、偏好性與行為性方面決定產權強度(羅必良,2013)。
(二)稟賦效應:一個認識維度
早在1759年,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把人們的行為歸結于同情,闡明具有利己主義本性的個人怎樣控制他的感情或行為。他指出一種現象:人們對無論是心靈的還是肉體上的痛苦,都是比愉快更具有刺激性的感情。也即失去自己擁有物品所帶來的痛苦,比獲得一件同樣物品所帶來的喜悅更加強烈。簡單地說,就是“失而復得”并不具有等同效應。
后有學者用貨幣來衡量這一感受。Thaler(1980)由此提出“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t)并將其定義為:與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錢(Willingness to Pay,WIP)相比,個體出讓該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錢(Willingness to Accept,WTA)通常更多。即指一旦某物品成為自己擁有的一部分,人們傾向給予它更高的價值評價。
Radin(1982)提出,如果一項財物的損失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過財物的替代得到減輕,那么這項財物就與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關。進而,她將財產分為人格財產和可替代財產。這意味著,對于產權主體來說,人格財產相比于可替代財產,具有更為顯著的稟賦效應。對于農戶來說,農戶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憑借其農村集體成員權而被賦予的,具有強烈的身份性特征,表現為典型的人格化財產,相對于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儲備的谷物),其稟賦效應將會更高。
Kahneman等(1991)認為,稟賦效應是“損失規避”的一種表現,即損失比等量收益所產生的心理感受更為強烈,因此人們更計較損失。從交易的角度來說,對于同樣的物品,一個人的意愿賣價要高于意愿買價。因此,稟賦效應會抑制潛在的交易。
(三)產權強度、稟賦效應與交易抑制
可以認為,稟賦效應產生于交易。沒有交易,就不可能有稟賦效應,但是,稟賦效應會抑制潛在的交易。引入稟賦效應的分析維度,有助于對產權強度的交易含義做進一步的理解。
首先,產權及其交易不僅依賴于法律,在實際運行中更依賴于社會及其道義支持,鄉土村莊更是如此。在實際運行中,人們從交易中得到的東西,不僅來自于自己對生產、保護、行竊的選擇,而且也取決于別人的認同,而社會規范基本上依賴于人們對公正性的倫理選擇。如果違背了任何權利制度賴以存在的公正性,交易所得乃是一種幻影(Baumol,1982)。假定不存在法律約束,當社會認同無法通過交易來強化農民的權益時,或者實施交易可能導致其產權的租值耗散時,產權主體勢必會選擇繼續持有,因為這是防止其物品價值損失的唯一方法。不交易即是最好的交易,此時的稟賦效應很強。
其次,假定某個人擁有的物品,既得到法律的賦權,也得到社會認同,如果他對這類物品具有繼續持有的依賴性特征,那么其稟賦效應將尤為強烈(例如,一個以農為生、將土地人格化的農戶)。產權賦權的“權威”主要表現為排他性。正如North(1981)所說:“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產權的排他對象是多元的,除開一個主體外,其他一切個人和團體都在排斥對象之列”。法律賦權和社會認同的物品產權的排他性強,持有者的行為能力也相應增強。特別是當完整權利下作為行為努力的產出物成為其賴以維生的來源,持有者本身也成為物品權利的一部分(人格化產權),從而使得這類物品的交易將轉換為物與人結合的權利交換,其排他性將變得尤為強烈。此時持有者的稟賦效應很強,即使存在潛在的交易對象,也難以取得這件物品的完整權利,交易也就難以達成。
其三,如果一個人對所擁有的物品具有生存依賴性,并且具有在位控制訴求,特別是當其控制權的交易具有不均質性、不可逆的前提下,那么其稟賦效應將較為強烈。例如農村土地,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農地出租意味著對農地實際使用的控制權掌握在他人手中,并有可能導致土地質量、用途等發生改變。當承包者重新收回經營權時,處置權的強度已經發生改變。如果存在事前預期,并且這種預期又是承包農戶難以接受的,那勢必會導致承包權主體的稟賦效應增強,交易必然受到抑制。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稟賦效應理論一直關注交易過程中“人-物”的關系,卻未考慮到面對不同交易對象時的情景差異。就同一物品而言,面對不同的交易對象,產權主體所擁有的產權排他能力是不同的。正如Barzel(1989)指出的,個人權利的實現程度取決于他人如何使用其自己的權利??梢哉J為,同一個產權主體對其所擁有的物品,面對不同交易對象時的稟賦效應是有差異的。
三、農地流轉:一個特殊的市場
(一)農地流轉的產權經濟學意義
應該說,家庭承包制度下農民所獲得的土地產權是國家強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經過市場途徑所獲得。這一賦權方式所決定的邏輯是:(1)由于產權是國家強制界定的,因此一旦國家意志發生改變,土地產權安排就有了變動的可能,從而決定了制度的不穩定性。(2)國家的代理人是政府,而政府是由官僚集團構成的。官僚集團除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也可能代表著不同利益集體的利益訴求,由此形成的產權制度可能是歧視性的。歧視性產權制度安排所導致的產權模糊及其所制造的“公共領域”至少從兩個方面減弱產權強度:一是限制產權主體對其部分有價值的物品屬性的控制權;二是限制行為主體行使產權的能力(羅必良,2005)。前者如取消農民土地進入非農流轉的交易權,后者如禁止農民對土地承包權與宅基地用益物權的抵押。(3)按照戶籍及成員權所界定的均分地權,必然導致農民行為能力的下降。第一,由于產權是國家無償賦予的,因此其權利邊界及其可實施的內容必須聽命于國家,國家意志的改變可以變更權利內容,而且這一變更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農民行為預期的不穩定性;第二,由于賦權是均分的,盡管保障了身份權的公平性,但沒有顧及成員能力(以及偏好)的差異性,賦權與能力的不匹配,既犧牲了效率,也損害了公平;第三,初始賦權所決定的產權分散性與可實施產權的零碎化,使已經不具備任何規模經濟性的農戶的行為能力空間進一步收縮。
改善土地的產權強度,可以從不同的維度入手。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改善產權的排他性、公平性與穩定性。中國農村土地的制度安排,就農地的承包經營權層面而言,第一,作為農村集體成員的農戶是唯一的產權主體;第二,基于中國特殊的農情與人地關系,土地的福利賦權及其均分亦成為必然選擇。因此,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并不存在太多的關于排他性與公平性方面的問題,關鍵在于農地產權的穩定性。為了避免國家直接分配的土地產權易于被改變的可能性,產權的流動與市場交易就顯得格外重要。因為公平公開的市場交易能夠強化社會規范。
所以,推進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具有雙重意義。第一,改善產權強度。因為經由市場交易的產權具有規范程序的合法性、社會認同的合理性、自愿參與的合意性,因而能夠強化產權強度。第二,改善資源配置效率。資源的產權主體明確,并允許產權的自由轉讓,同時與這一轉讓相應的收益得到有效保護,產權主體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產權約束的范圍內配置資源以獲取最大收益。鼓勵農戶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助于實現規模經營,降低勞動成本,對農戶不僅具有資源配置效應、邊際產出拉平效應,還具有交易收益效應(姚洋,1998)。
(二)兩大變化及其反差
始于1978年的中國農村改革,從本質上講是財產關系與利益關系的大調整。而農戶家庭經營主體地位的確立,有效改善了農民的財產支配權與經濟民主權。與之伴隨,中國農村出現了兩個重要的變化。
一是人地依存關系的松動。在中國,土地歷來被視為農民的“命根子”。人地關系的嚴酷性,決定了土地對于農民兼具生產資料及社會保障雙重功能。Scott(1976)在研究東南亞一些地區的農村土地制度時指出,當人均土地資源極少時,農民的理性原則是以生存安全為第一要素,其經濟決策的基礎是生存倫理而不是經濟理性。然而,我國的現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第一,人地關系出現了明顯的松動。我國農業勞動力的就業份額從1978年的70.50%,已經減少到2011年的34.80%,表明農民開始不以農為業;第二,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顯著降低。農戶純收入中來自農業的比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11年的26.30%(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2013)。表明眾多農民已經不以農為生。
二是農戶土地產權的強化。(1)強化農戶的產權主體地位。中央1982年的第一個“一號文件”,明確肯定了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進入21世紀以來,中央政策文件更是反復申明土地確權到戶并保護農民財產權利。2002年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民的土地權利確立下來。(2)強化賦權的穩定性。1984年中央第三個“一號文件”確定了承包給農民的土地15年不變,1993年的“一號文件”則將承包期延長到30年不變。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強調,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強調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在上述背景下,推進農地流轉成為了重要的政策目標。早在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就開始鼓勵農地向種田能手集中。2001年中央發布的18號文件系統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農村土地承包法》則首次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上升為法律。此后多個文件及政策均在不斷強化對農地流轉的激勵。應該說,政府政策導向為農地流轉和農戶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制度基礎。
但現實的反差是,與農業勞動力的大量轉移相比,中國農地流轉的發生率嚴重滯后。1984-1992年間,完全沒有參與農地流轉的農戶高達93.80%,到2006年農地流轉率只有4.57%,2008年為8.6%。近幾年農地流轉的速度有所提升,但到2011年依然只有17.80%(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2013)。問題的嚴重性在于,盡管經過長達30年的政策努力,我國土地分散化的經營格局不僅沒有發生基本改觀,反而有惡化的趨勢。1996年,經營土地規模在10畝以下的農戶占家庭承包戶總數的76.00%,2011年的比重則高達86.00%;1996年經營規模在10-30畝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20.20%,2011年則只占10.70%(表1)。
(三)農地流轉中的稟賦效應:一個證據
從邏輯上來說,在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每個農戶都可能是潛在買者或者賣者,由此可以獲得各自的意愿支付價格(WTP)和意愿接受價格(WTA)的報價。WTA/WTP的比值便是稟賦效應強弱的反映。當大于1時,表明存在稟賦效應。一般而言,農戶的稟賦效應越高,轉出農地的可能性越小,因而能夠解釋農戶的“惜地”行為與農地流轉的抑制。
為了測算農戶在農地經營權流轉中的稟賦效應,我們于2012年初在廣東省四大區域(包括珠三角、粵東、粵西與粵北地區)各自隨機抽取7個鄉鎮、每個鄉鎮抽取擁有承包地的農戶10戶進行入戶問卷調查?;厥諉柧?80份,有效問卷271份(有效率為96.79%)。根據“稟賦效應”的定義,參照經典實驗(Daniel等,1990),本文利用271個樣本農戶參與農地經營權流轉的意愿價格,測算農戶農地流轉的稟賦效應。
1.不同類型農戶的稟賦效應
如前所述,農戶對土地的稟賦效應與其產權強度緊密關聯,因而我們的測算細分了不同的維度。結果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發現:
?、贌o論任何情形,農戶對農地的稟賦效應均高于1,表明農戶在農地流轉中的“惜地”與高估其擁有的經營權價值,是普遍的現象。顯然,普遍存在的稟賦效應必然對農地流轉形成抑制。
?、诒M管法律規定農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但卻有65.68%農戶對此并不認可,干部群體的社會認同度也只有2.10①。問卷結果表明,無論是干部群體還是農戶,均傾向于認可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其認同度分別為3.98和3.86。之所以如此,可能的原因是農戶或許認為“國家所有”更能夠賦予其承包經營權以公正性和權威性,而“集體所有”所形成的“內部人控制”將弱化其產權強度。因此,農戶對土地的“非集體”認知以及干部群體的道義支持,會增強其稟賦效應,進而抑制農地流轉。
③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社會認同,均支持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社會認同度達4.70),農戶對此的同意率亦高達81.18%,其稟賦效應是“不同意”農戶的1.55倍??梢?,承包經營合同所形成的明晰產權,能夠顯著強化農戶的行為能力并增強其稟賦效應,從而抑制農地流轉。這表明產權經濟學教科書所強調的產權明晰有利于促進產權交易的判斷(張軍,1991;黃少安,1995),并不完全適用于農地產權流轉這一特殊市場的交易情形。
?、鼙M管政策導向已經傾向于農戶承包經營權的長久賦權,但卻仍有57.56%的農戶并不認可,社會認同度也只有2.50。但是,由于農戶天然的身份權使其在承包經營權的賦權中占有“壟斷”地位,身份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合一,大大強化了農戶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征。一旦農戶訴求于長久承包權,其排他性產權的占先優勢,勢必導致在農地流轉交易中對產權準租金的追求,從而大大提升其稟賦效應。因此,強化農戶的產權強度與鼓勵農地的流轉集中,存在政策目標上的沖突。
?、蒉r戶對土地的依存性表達了明顯的稟賦效應。主要特征在于:第一,以農為生。農業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越高,其稟賦效應越高;第二,以農為業。家庭中從事農業的人口所占比例越高,其稟賦效應越高;第三,以地立命。農戶所承包的農地越少,其稟賦效應越高,且未參與農地流轉農戶的稟賦效應大大高于已參與流轉的農戶。其中,農戶的務農收入及其種植商業化行為所表達的較高稟賦效應,意味著增加農民的農業收入與促進農地流轉之間存在政策目標上的沖突②。
?、迣Τ邪氐膾伝模M管法律沒有明確限制,但干部群體與農戶均持反對的態度(社會認同度為2.27)。沒有拋荒行為的農戶其稟賦效應為1.47,而拋荒農戶尤為重視其產權控制,稟賦效應高達14.69,大約有15.87%的農戶寧愿閑置土地亦不愿意流轉。總體來說,無論是否存在拋荒,均說明了農戶對“在位處置權”的重視,從而普遍抑制著農地流轉。
2.農戶稟賦效應的差序格局
盡管農戶對于農地存在明顯的稟賦效應,但考慮到農地流轉的地域限制、對流轉對象的選擇性特征,其稟賦效應應該存在差異。
農戶的土地流轉對象一般包括親友鄰居、普通農戶、生產大戶、龍頭企業③。在本項研究的問卷設計中,農戶可以進行多個對象的選擇。其中,愿意將農地流轉給親友鄰居的農戶有38個,占意愿轉出樣本戶總數140個的27.14%,在轉出對象選擇中比例最高;愿意從親友鄰居那里轉入農地的農戶則高達95個,占意愿轉入樣本戶總數233個的40.77%。表明農戶的農地流轉更傾向于在親友鄰居之間進行交易。采用與上節同樣的測算方法,可以得到農戶選擇不同交易對象的稟賦效應(表3)。
觀察表3可以進一步發現:
?、俎r戶的稟賦效應依“親友鄰居-普通農戶-生產大戶-龍頭企業”而逐次增強,從而表明農戶的土地流轉對于不同的交易對象存在明顯的稟賦效應的差序化特征。
②與親友鄰居的流轉交易,不存在稟賦效應(WTA/WTP的比值小于1)。一方面,親友鄰居之間的農地流轉,并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要素市場的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緣、親緣、人情關系在內的特殊市場交易,其較低的稟賦效應表明了這類交易存在一種“非市場”的定價機制。另一方面,考慮到農戶對“在位處置權”的重視,親友鄰居基于其長期交互所形成的“默契”與聲譽機制,一般不會隨意處置其所轉入的農地,從而能夠為轉出農戶提供穩定預期④。
?、坜r戶對普通農戶、生產大戶、龍頭企業等流轉對象的較高的稟賦效應,意味著:第一,農戶在農地流轉對象的選擇上,對生產大戶與龍頭企業具有明顯的排斥特征;第二,局限于與親友鄰居間的流轉,排斥其他主體的流轉進入,導致土地流轉主體的單一與交易范圍的窄??;第三,農地流轉的“人情市場”占主導地位,抑制著流轉市場的發育與規范。
(四)小結:農地流轉市場的特殊性
熊彼特(1939)曾經指出:“農民可能首先把土地的服務設想為土地的產品,把土地本身看作是真正的原始生產資料,并且認為土地的產品的價值應該全部歸屬于土地”。賦予土地一種情感的和神秘的價值是農民所特有的態度,從而在農地流轉中存在過高評估其意愿接受價格(WTA)的傾向,使得農戶的稟賦效應不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顯著性。
第一,強化農戶對土地的產權強度特別是其身份權利與人格化財產特征,會明顯增強其稟賦效應。因此,農地的人格化產權市場不同于一般的產權市場。
第二,農戶的稟賦效應對家庭資源稟賦具有明顯的狀態依賴性。以農為生、以農為業、以地立命的生存狀態及其“戀地”與“在位處置”情結所導致的較高稟賦效應,成為抑制農地流轉的重要約束。由此,農地流轉市場不是單純的要素流動市場,而是一個具有身份特征的情感市場。
第三,農戶的稟賦效應具有顯著的對象依賴性。稟賦效應的差序格局,意味著農地流轉并非一個純粹的要素定價市場,而在相當程度上是一個地緣、親緣與“人情”的關系市場。
農地流轉有著特殊的市場邏輯。因此,推進農地流轉市場的發育,既要兼顧到鄉土社會人地關系的特殊性,又要改善流轉交易的規范化與契約化。不考慮到前者,顯然會違背農戶的心理意愿,忽視后者,則可能將有經營能力的行為主體隔離于農業之外,使得小規模、分散化的農業經營格局難以改變。
四、人格化產權交易與交易裝置:對科斯定理的反思
(一)重新思考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三個定理組成的定理組(費德爾,2002):
科斯第一定理:權利的初始界定是重要的嗎?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權利的任意配置可以無成本地得到直接相關產權主體的糾正。因此,僅僅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權利的一種初始配置與另一種初始配置無異。
科斯第二定理:權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嗎?如果交易成本為正,那么回答是肯定的。當存在交易成本時,可交易權利的初始配置將影響權利的最終配置,也可能影響社會總體福利。由于交易成本為正,交易的代價很高,因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與權利初始配置相關的社會福利損失。
科斯第三定理:當存在交易成本時,通過重新分配已界定權利所實現的福利改善,可能優于通過交易實現的福利改善。該定理假設政府能夠成本比較低地近似估計并比較不同權利界定的福利影響,同時它還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權利。
因此,科斯定理與其說強調了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條件下效率與產權無關的結論,還不如說是道明了存在交易費用時產權制度是如何作用于或影響經濟效率的。
但是,科斯定理暗含著幾個基本的假定:第一,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具有良好的可分性。該定理沒有關注身份性與人格化財產問題;第二,產權主體對其擁有的產權客體是“冷酷無情”的。一方面,產權主體對物品(或者產權屬性)潛在價值的發現僅僅依據其排他能力與處置能力所決定的產權租金;另一方面,產權主體只對物品市場價格做出反應(持有或者買賣)。該定理沒有考慮到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及其稟賦效應問題;第三,產權是重要的,并且產權的重新分配能夠有效實現潛在利益。該定理沒有顧及產權調整面臨的約束。
(二)農地的“確權”及其交易含義
正如科斯已經注意到的,產權的模糊,特別是排他權的弱化,必然導致產權主體的預期不足,由此引發的機會主義行為無論是對產權的處置還是對產權的交易,都必然地致使產權租金耗散。由此,農地產權的“確權”即產權的界定就顯得格外重要。
就農地的確權來說,至少包括幾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產權主體的界定。一方面是所有權的界定,即將地權界定給村合作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從而明確所有權主體;另一方面是根據集體成員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給農戶;另外,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作為委托人的承包者將經營權界定給作為代理人的經營者。前兩者是法律層次的界定,后者則是契約層次的界定。二是產權范圍的界定。包括:時間上的界定(如第一輪承包是15年,第二輪承包是30年,現行政策強調長久不變);空間上的界定(如目前正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行的“四至”確權);份額上的界定(由于產權客體的不可分,而在權利份額上進行的分割,如股份制或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權)。在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操作層面上講,空間界定就是“確戶分地”,份額界定就是“確人分股”;三是產權內容的界定,即如前所述的排他權、處置權與交易權的多少以及大?、?,其所賦予的財產性權利的強度及其多少甚為關鍵。
因此,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及其政策保障,有助于提升農戶的排他能力,強化農戶的處置預期。促成交易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即在存在潛在市場機會的情形下,“退出”經營權才有可能成為農民的選擇之一。由此可以判斷,認為土地確權只是為了促進農地經營權的流轉,顯然存在片面性。
問題是,農地產權的界定及其強化并不必然地促進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一,農地對于農民是一種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財產,并由賦權的身份化(成員權)、確權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長久化(長久承包權)而不斷增強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征;
第二,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戶憑借其成員權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任何進入農地經營的主體,必然且唯一地只有得到農戶的同意并實施經營權流轉。因此,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使得農戶的土地承包具有“產權身份壟斷”的特性;
第三,農地承包經營權在空間上的界定與確權,必然地對象化到每塊具體的土地,農地經營權的流轉也必然地表現為具體地塊使用權的讓渡,因此,對于任何農業經營的進入主體而言,作為承包主體的農戶就天然地具有具體地塊的“產權地理壟斷”特征。
Rachlinski等(1998)的研究表明,稟賦效應的大小與產權形式有直接的關系,產權權形式可以分為完全占有和部分占有兩種方式。完全占有情況下產生的稟賦效應較強;部分占有情況下,由于產權面臨他人如何分享的不確定性,導致不產生稟賦效應或產生的稟賦效應較弱。據此可以判定,人格化財產的產權強度的提升,會增強其稟賦效應??梢姡r地的確權在提升農戶產權強度的同時,無疑會進一步強化其稟賦效應并加劇對經營權流轉的約束。
(三)人格化產權及其交易問題
按照科斯定理,不同產權安排隱含了不同交易費用,因此用一種安排替代另一種安排是恰當的。問題是,在產權已經界定的情形下,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條件的變化及其學習機制的作用,人們會發現原有的產權安排可能隱含著非常高的交易成本,或者可能存在尚未實現的潛在利益。這顯然會面臨“兩難”問題——變更產權會引發預期的不穩定性;維護原有安排則犧牲潛在收益。由此,在已經確權即產權已經界定的情形下,如何降低運行成本或減少交易費用,顯然是科斯沒有完成的工作。產權是重要的,但降低產權交易費用,并不唯一地產權安排及其調整所決定。
農地流轉面臨的情形是:(1)產權的不可分割性。即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具有不可分割性,這是由農戶對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征所決定的;(2)產權的不可變更性。農地產權通過確權已經明確且固化,不存在承包權重新調整的空間,即不可能像科斯定理所表達的那樣通過產權的重新配置來降低交易費用;(3)產權交易的特殊性。即農地流轉存在顯著的稟賦效應。
因此,改善農地產權的交易效率,必須突破科斯定理,進一步思考農地流轉的特殊性及其制度含義。其中,土地的財產性賦權與土地的資本化運作尤為重要(鐘文晶等,2013)。
第一,如果農民集體所有的成員權與承包權無法通過資本運作獲得增值,那么農民在農地經營權流轉上就會有夸大其意愿接受價格的可能。這就是說,農地流轉租金的定價并不僅僅由農地經營所產生的收入流所決定,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全部收入流及其多重權益的保障程度所決定。企圖構建獨立于農戶承包權與人格化產權之外的農地經營權流轉市場,顯然是不現實的。
第二,增加農戶務農收入與促進農地流轉存在政策目標上的沖突。如果農民通過土地承包經營只能獲得產品性收入,那么農民的收入來源不僅是有限的,而且會因對土地的生存依賴所導致的稟賦效應使得農地流轉越發困難。因此,賦予農民以土地財產權,將有效弱化農戶對農業生產經營性收入的依賴,從而才有可能實現增加農民收入、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地流轉等多重政策性目標的兼容。
第三,稟賦效應的差序化與經營對象的選擇性流轉,必然導致小規模、分散化經營格局的復制。如果農地產權流轉僅僅局限于將農地作為生產要素,而不是作為財產性資本進行配置,那么農地流轉一定會停留于“人情市場”。只有賦予農戶以土地的財產性權利,通過土地與資本的結合、土地與企業家能力的結合,有經營能力的行為主體及其現代生產要素才有可能進入農業,農地流轉集中與農業的規模經營才會成為可能,農民也才有可能因此而獲得財產性收入。
促進財產性賦權、資本化運作以及保護農民土地權益,并改善農地產權配置效率,顯然需要特殊的交易裝置與之匹配。
(四)交易裝置問題:拓展科斯定理
應該說,賦予農民土地的財產權利并強化農戶承包經營的產權強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保護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另一方面也強化農民對農地的人格化財產特征并加劇了稟賦效應,導致農地流轉的抑制與農地產權市場發育的緩慢。
就目前的農地流轉來說,由于沒有滿足農地產權的特殊性要求,從而表現出下列特征:第一,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的不可分性,決定著農地的流轉必然地表現為財產性資本的配置,如果不能滿足這一要求,農地流轉必然從契約化交易轉變為以地緣、親緣與人情為依托的關系型契約交易。本課題組于2011-2012年的全國問卷結果表明,在農戶的土地轉出中,流轉給親友鄰居的農地占到了流轉總面積的74.77%;簽訂流轉合約的比例僅為47.34%(羅必良,2013)。第二,農戶土地向生產大戶和企業出租的土地只占流轉總面積的8.49%,但面臨著嚴重的契約不穩定問題。盡管有關農地租約的效率問題一直存在爭議⑥,但家庭承包經營條件下依附于土地承包權的經營權出租,卻決定了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即關于土地租賃合約的剩余控制權總是屬于農戶,而剩余索取權通常屬于土地租用者。一方面,土地租用者可能會利用土地質量信息的不可觀察性與不可考核性,而采用過度利用的掠奪性經營行為。為了降低這種風險,農戶可能傾向于采用短期租賃合約,或者即使簽訂長期合約亦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權而隨時中斷合約的實施;另一方面,由于合約的短期性以及預期的不足,土地租用者為了避免投資鎖定與套牢,一般會盡量減少專用性投資、更多種植經營周期較短的農作物,從而加劇短期行為。如果說隱蔽信息與隱蔽行為難以觀察,那么以種植方式表達的短期行為則是易于觀察的,于是會形成農戶土地出租的“檸檬市場”,即租約期限越短,租用者的行為將越發短期化,行為越短期化,租約期限將越短,由此導致土地租約市場消失。這或許是農地租賃市場難以發育的重要原因。必須注意的是,農戶土地的出租主要表現為生產性要素的交易,沒有滿足農民作為人格化財產主體對土地經營的在位控制。
由此,改善人格化產權的交易效率,需要拓展出新的科斯定理即“科斯第四定理”:當存在交易成本時,如果不能通過產權調整來改善效率,那么選擇恰當的產權交易裝置進行匹配或許是恰當的。
龐巴維克(Bohm-Bawerk,1889)最早提出“迂回生產”概念,并由楊格(Young,1928)發展為報酬遞增的重要解釋機制。迂回生產是相對直接生產而言的,它是指為了生產某種最終產品,先生產某種中間產品(資本品或生產資料),然后通過使用中間產品再去生產最終產品時,生產效率會得到提高。與之相對應,也可以使用“迂回交易”概念,即為了進行A交易,先進行B交易,然后通過B交易來促進A交易,交易效率會改善。但是,“交易裝置”(Transaction Configuration)的概念要比“迂回交易”的內容更為廣泛,它包含三重含義:(1)通過B交易來改善A交易,即迂回交易;(2)由于A交易的交易成本過高,可以選擇B交易進行替代,即替代交易⑦;(3)A交易難以獨立運行,通過B交易的匹配,能夠改善交易效率,即匹配交易。
產權的細分與交易空間的擴展是保障交易裝置有效匹配的兩個重要方面:
第一,產權的細分和及其交易方式的選擇尤為重要。嚴格意義上講,從農戶土地承包權分離出的經營權,還可做進一步的產權細分。一方面,農地經營權并不是一個單一的權利,而是可以表達為對經營權的主體選擇、權利范圍以及享益權分配等各種權利(權利束)的進一步細化,于是經營權的細分及其交易就可以有不同的類型與形式;另一方面,農業生產環節與農事活動的多樣性,同樣可以有不同的產權交易及其主體進入,農業的分工活動安排也可以多種多樣。最具制度潛力的是,經營權的細分有利于形成多樣化的委托代理市場,農事活動的分工有利于發育外包服務市場,由此擴展產權交易裝置的選擇空間。
第二,交易效率與分工格局緊密相關:(1)如果土地的交易效率改進得比勞務交易效率快,分工通過土地市場在農場內發展,農場內的專業數增加,農場規模會增加并走向土地規模經營(經營主體轉換為家庭農場、生產大戶、土地合作社或農業企業);(2)如果勞務的交易效率改進得比土地交易效率快,分工通過服務市場在農場之外發展,農場越來越專業化,農場外提供專業服務的種類增加,農場土地規??梢圆蛔?,但生產經營的內容減少,效率卻上升。常識告知我們,隨著農業社會化服務市場的發育,農業中的勞務交易效率無疑會高于土地經營權的交易效率,因此,農戶能夠以服務規模經營替代土地規模經營,通過分工能夠獲得外部規模經濟性。以土地為中心構建農業生產的制度結構,恰恰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農耕社會的表征。
因此,對于人格化農地產權市場而言,新的交易裝置必須能夠滿足下述要求: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尊重農民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征,在此基礎上能夠盤活經營權,吸納有能力的經營主體及其現代市場要素,并改善農業的規模經濟性與分工經濟性。
五、農地產權的交易裝置及其匹配:一個案例
推進農地流轉的首要政策目標是要改善農業經營的規模經濟性。但必須特別強調,促進農業的規模經營有多種方式,土地規模經營只是其中的選擇路徑之一。從理論上來講,農業的規模經營可以通過不同的要素采用不同的匹配來實現,而企圖通過農地的流轉來解決規模問題或許是一個約束相對較多并且是緩慢的過程。更重要的是,已有文獻忽視了農地資源特性所包含的產權含義及其特殊的市場邏輯,同時也夸大了農地規模擴大所隱含的經濟性。
應該說,中國農業經營方式創新的實踐探索從未停滯,成功的案例亦多種多樣。但必須意識到,普遍的制度需求既不是特殊背景下的典型經驗,也不是具有成功偶然性的特例。基于這樣的判斷,我們認為符合上述人格化產權交易的內在邏輯,并具有普適性和可復制性特征的成功范例,才可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與推廣價值。站在這樣的角度來說,崇州的創新性試驗尤為值得關注。
(一)“崇州試驗”: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探索
崇州市是隸屬于四川省成都市的縣級市,是農業大縣,也是糧食主產區,同時更是農村勞動力的輸出大縣。2012年,全市常住人口67萬,其中農村勞動力36.95萬人,但外出勞動力高達73.40%。隨著農村勞動力外出流動,“農業邊緣化”愈加嚴重。農業發展不僅要面對“誰來種田”的現實問題,更要面對“種怎樣的田”和“怎樣種田”的深層難題。
為此,崇州市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從鼓勵生產大戶的農地流轉,到引進農業龍頭企業租賃農地進行規模經營,均未取得預期效果。特別是2009年成都鷹馬龍食品有限公司租賃榿泉鎮3000余畝農地出現毀約退租之后,農戶不愿收回被退的承包地,轉而要求當地政府承擔責任。為了突破困局,維護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穩定,2010年起,崇州“被逼著”進行新的探索,將企業退租的3000余畝農地劃為300-500畝不等的連片地塊,動員和引進種田能手進行水稻生產經營,由此形成的“職業經理人”及其試驗的成功,極大地鼓勵了新的實踐。
“崇州試驗”的核心內容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前提,以家庭承包為基礎,以農戶為核心主體,農業職業經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多元主體共同經營。重點是:(1)聘請懂技術、會經營的種田能手擔任職業經理人,負責農戶土地的生產經營管理;(2)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3)引導適應規?;N植的專業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并打造“一站式”的農業服務超市平臺。隨著職業經理人、合作社以及專業化服務體系等專業化、規?;c組織化運行機制的逐步完善,最終形成了“職業經理人+合作社+服務超市”的“農業共營制”模式。
(二)“農業共營制”模式的主要內容
1.創新培育機制,建立農業職業經理人隊伍
農業普遍面臨的情景是,一方面留守農業的多為老人和婦女,難以保障生產所需的勞動強度與經營能力;另一方面農戶對農業技術、農業機械、農產品銷售等社會化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由于農戶與服務主體對接的交易成本較高,需要一個能夠代表雙方利益并能夠協調雙方行為的代表,于是崇州市首先誘導了農業職業經理人這一中介群體的產生。顯然,企業家能力的引入,在承擔經營風險的同時,能夠做出協調與“判斷性決策”,從而形成經營活動的知識與勞動分工。
為了建立和規范農業職業經理人隊伍,崇州市探索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育與管理機制。一是開展培訓。采取自愿報名與鄉鎮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對符合選拔條件、有意愿從事農業經營的人員進行職業經理人培訓。依托培訓中心和實訓基地,以交流學習、現場指導等方式,進行理論知識與實踐操作等專業技能培訓;二是加強規范。制定標準與規制,對符合農業職業經理評定標準的全市統一頒發《農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證書》。持證經理人可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專業合作組織、農業企業、村級農技推廣站等競聘上崗,并享有相關扶持政策;三是強化管理。建立農業職業經理人才庫、農業職業經理人考核機制,采取動態管理,實行準入及退出機制;四是扶持激勵。制定對農業職業經理人在產業、科技、社保、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與激勵機制,如享有水稻規模種植補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補貼、持證信用貸款與貼息扶持等。
職業經理人的產生,有效解決了“誰來種田”和“科學種田”的問題,大大促進了良種選用、測土配方施肥、綠色防控、病蟲害統防統治、農業機械與裝備技術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與農戶家庭經營相比,由職業經理人經營的大春水稻種植平均每畝增產10%約110斤以上,生產資料投入與機耕機收成本下降15%約90元(如果考慮到農戶生產的勞動力機會成本,下降幅度將達到40%以上)。目前,崇州市已培養農業職業經理人1410人,通過競爭上崗的有767人,初步建立起一支“有知識、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競爭性的職業經理人隊伍。
2.尊重農民意愿,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作為職業化的農業經營代理者,經理人的進入激勵源于獲取“企業家能力”回報。問題是,在崇州競聘上崗經理人對農戶的保底承諾是不低于農戶自主經營的收入水平(大約在每畝500元左右)。因此,職業經理人要獲得“合作剩余”,就必須實施規模經營以實現規模經濟,由此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勢在必行。
崇州市運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農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資折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作為合作社社員,農戶直接參與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農業生產計劃安排、成本預算以及利益分配方案等決策過程,成為經營管理的實際決策者和控制者,并承擔生產成本出資;理事會代表全體社員公開招聘農業職業經理人,同農業職業經理人簽訂經營合同,對產量指標、生產費用、獎賠規定等進行約定;農業職業經理人負責“怎樣種田”,提出具體生產計劃執行與預算方案、產量指標等,交由理事會組織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方案執行。生產支出由農業職業經理人提出申請,理事長和監事長按照預算方案共同審簽列支入賬,農資和農機具的放置、申領、使用和處理,實行專人負責,及時公示,接受社員和監事會監督。
按照“大春抓糧、小春抓菜”的種植計劃,合作社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主要采取除本分紅的分配方式,即除去生產成本之后,剩余純收入按1∶2∶7比例分配,即10%作為合作社的公積金、風險金和工作經費,20%作為農業職業經理人的傭金,70%用于農戶的土地入股分紅,形成了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截至目前,崇州市共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361個,入社土地面積21.33萬畝,入社農戶9.46萬戶,農業組織化程度達56.48%。
必須強調的是,崇州構建的合作社并不同于通常所說的作為獨立經營主體的合作社,而是作為一種交易裝置出現的。其本質特征在于:(1)形成農地經營權的集中機制;(2)形成農戶經營控制權由分散表達轉換為集中表達;(3)降低農戶與經理人的締約成本;(4)監督和保障交易合約的有效實施。
3.強化社會化服務,建立“一站式”服務超市
農業職業經理人執行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必然要采購眾多的社會化服務。為降低服務外包成本,同時也有利于農業職業經理人專職于合作社的經營管理,由此又催生形成了“一站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超市。
崇州堅持主體多元化、服務專業化、運行市場化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公司主體,整合資源、市場運作,技物配套、一站服務”的發展思路,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組建了綜合性農業社會化服務公司,整合公益性農業服務資源和社會化農業服務資源,完善了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與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分片區建立農業服務超市,搭建農業技術咨詢、農業勞務、全程機械化、農資配送、專業育秧(苗)、病蟲統治、田間運輸、糧食代烘代貯、糧食銀行等“一站式”全程農業生產服務平臺,所有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價格,均實現公開公示、明碼標價,實現了適度規模經營對耕、種、管、收、賣等環節多樣化服務需求與供給的對接。
顯然,多個合作社“生產權”的細分與農事活動的外包,擴展了農業生產性專業服務的規模經濟空間與分工經濟范圍。可見,“服務超市”與“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樣,也是一種交易裝置,能夠有效提升服務交易的效率,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目前,崇州市已分片建立農業服務超市6個,分別聯結22個農機專業合作社或大戶(共擁有大中型農機具320臺(套),從業人員662人)、16個植保專業服務組織(擁有植保機械700余臺(套),),6個勞務合作社(從業人員1000多人),以及工廠化育秧中心2個、集中育秧基地10個,服務面積達14.63萬余畝。
(三)“農業共營制”:“崇州試驗”的有效性
崇州試驗的“農業共營制”,就目前的運行效果來說應該是成功的。以培育農業職業經理人隊伍推進農業的專業化經營,以農戶為主體自愿自主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推進農業的規模化經營,以強化社會化服務推進農業的組織化經營,實現了多元主體的“共建、共營、共享、多贏”。
1.經營主體的“共建共營”
“農業共營制”的根本特點在于,堅持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堅持了農戶的主體地位,穩定了家庭承包權,盤活了土地經營權,通過經營權的進一步細分與重新配置,并由此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職業經理人、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多元主體共同構建和共同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體系。
從邏輯上來說,農業的家庭經營按照產權分離的程度可以做進一步的分類:(1)家庭承包與家庭經營;(2)家庭承包與部分經營權分離;(3)家庭承包與全部經營權分離。顯然,第三種類型退化為家庭的土地財產權經營(類似于農戶的土地出租),盡管依然具備廣義的家庭經營的性質,但農戶已經不再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的功能。因此,崇州的“共建共營”顯然是一種巧妙的組織制度安排:(1)破解了當前土地細碎、經營分散的難題,實現了土地的集中連片和規?;?,有效解決了“種怎樣的田”的問題;(2)土地經營的決策控制權依然掌握在農戶手中,滿足了農民的在位控制偏好,并且農戶共同進行生產經營決策與監督執行,確保了耕地不撂荒,防范了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非農化和非糧化問題;(3)通過經營權中營運與操作的進一步產權細分和業務外包,一方面俘獲和生成了農業企業家能力,培育了職業經理人隊伍,另一方面吸引了一大批外出青壯年返鄉創業,培育了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從而促進了農業的分工與專業化,有效解決了“誰來種田”、“如何種田”以及科學種田的問題。
2.合作收益的“共營共享”
土地的集中、現代生產力要素的聚集及其能者的共同經營,大大改善了農業的規模經濟、分工經濟與合作剩余,形成了“共營共享”的利益共同體與分享機制。(1)農戶在承擔生產成本之后能夠獲得占剩余純收入70%的分紅;(2)農業職業經理人享有超產部分20%的傭金、規模經營的政策性獎勵以及城市社保;(3)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取超產部分10%的公積金,享受相應的專項政策扶持,由此壯大集體經濟;(4)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則通過承接農業生產性服務的外包來獲得業務收入與服務規模經濟。據統計,2012年,職業經理人每畝收益150元(不含政府補貼),平均年收入4.5萬元;合作社公積金平均每畝提取75元左右;入社農戶在收回生產成本后,每畝直接增收約525元(不含政府補貼)。
特別是廣大農民,能夠從對小規模分散經營的依附中解脫出來,務工勞動力由“短工”轉變為“長工”,2012年和2013年全市新增外出農民工分別達到11.78%和12.98%。其意義在于:(1)除了外出務工、分享農業共營成果外,農戶還可以獲得從事家庭農場、參加專業服務或勞務組織等多種機會,實現多渠道的增收;(2)化解了農戶的兼業化問題,促進了農民向職業農民與產業工人的專業化;(3)土地流轉機制與農業分工機制的形成,有可能加快農業人口的流動,從而成為農村新型城鎮化的積極支持力量。
3.經營目標的“共營多贏”
從微觀主體層面來說,“農業共營制”保證了參與主體相應的權益,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其中,農民走出小農經濟并參與到社會化分工,且仍然是農業經營決策的真正主體;合作社通過經營計劃與社員監督,規避了合作風險,提高了共同經營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職業經理人通過企業家經營與規模經營,實現了創業增收;社會化服務組織通過專業化與生產性服務外包,實現了農業從“土地規模經營”轉型為“服務規模經營”。
從宏觀政策方面來說,“農業共營制”使耕地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糧食生產和糧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農民權益得到有效保障,農業生產力水平及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因此,“農業共營制”兼顧了農戶、專業組織、集體與國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實現了微觀主體經營目標與國家宏觀政策目標的“激勵相容”與“多贏”局面。
(四)“崇州試驗”的創新價值:三大交易裝置
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目標是:第一,必須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確保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二,必須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促進農民增收,并調動農業經營者的生產積極性。為了保障制度目標,無論推進怎樣的制度變革,無論社會實踐涌現出怎樣的創新與試驗,均不能削弱甚至突破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制度底線:一是必須始終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二是必須始終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確保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三是必須始終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四是必須始終嚴格保護耕地、強化農地用途管制與保障糧食安全。
“崇州試驗”及其所探索的“農業共營制”,切實維護了制度目標,保住了制度底線,并在此基礎上堅持和落實了集體所有權、穩定和強化了農戶承包權、放開和盤活了土地經營權、改善和貫徹了用途管制權,從而形成了“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管住用途”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具有廣泛的普適性與可復制性。其創新價值與啟迪意義在于其交易裝置的形成及其匹配:
1.產權交易裝置: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
如前所述,崇州的合作社并不是獨立的經營主體,而是形成土地的適度集中并達成土地經營與企業家經營合作的交易裝置。其價值在于:
第一,這一裝置規避了農地流轉交易中的稟賦效應,一方面通過股份合作的方式保留了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的緊密聯系,從而尊重了農民的人格化財產特性,另一方面通過保留農戶的對職業經理人的甄別以及生產經營的最終決策權,從而滿足了農戶的在位控制訴求;
第二,這一裝置既不是出于生產合作也不是出于產品銷售的目的,而主要表達為一種形成農地經營權的集中機制;它既不涉及集體資產及其權益的分享也不謀求與社區經濟組織的重疊,而僅僅是一種使相鄰農戶的土地形成一定的連片規模。關鍵在于,農戶土地經營權的集中與規?;饕俏r業職業經理人的競爭性進入,合作社由此成為農戶經營權細分與企業家人力資本的交易平臺,并進一步達成“企業家能力”與其經營服務規模的匹配。
2.企業家能力交易裝置:農業職業經理人市場
農戶經營權的細分,形成了以提供“管理知識”為中間性產品(服務)的企業家主體,即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業企業家或職業經理人群體的產生與“代營”(經營外包),改善了農業的知識分工與決策經營效率,拓展了農戶的經營決策能力。
第一,這一裝置通過農業職業經理人市場的發育,有效降低了合作社尋找和甄別有經營能力的搜尋成本;
第二,這一裝置所形成的集體談判機制,能夠大大降低經理人進入的談判與締約成本;
第三,土地規模所激勵的職業經理人競爭性進入,能夠有效降低農戶及合作社對經理人的監督與考核成本;
第四,這一裝置能夠有效降低農戶、合作社、經理人之間關于合作剩余享益分配的談判成本,并促進各參與主體的激勵相容。
3.服務交易裝置:農業生產性“服務超市”
農戶生產權的細分,形成了以提供“專業生產”為中間性產品(服務)的生產性主體,即農業社會化專業服務組織。農業生產的專業化組織的產生與“代耕”(生產外包),促成了農業的技術分工與生產操作效率,拓展了農戶的生產操作能力。
第一,通過“服務超市”交易裝置,集合農業合作社及其經理人的服務需求與專業服務組織的服務供給,能夠有效降低服務交易雙方的搜尋成本;
第二,交易裝置所形成的多個供需主體的聚合,能夠有效改善服務價格的生成效率,降低談判成本;
第三,穩定交易預期。一方面通過需求的集合,不僅化解了專業服務組織因“專用性投資”而被“要挾”的風險,并且能夠提升擴大服務交易范圍的規模經濟性;另一方面通過供給的聚合,農戶與合作社能夠通過服務超市所形成的聲譽機制獲得優質服務,并分享服務主體的規模經濟與分工經濟所決定的低成本服務;
第四,改善迂回投資。由于專業服務組織能夠獲得機械裝備等方面的融資與專項補貼,化解了農戶的投資約束,并由此改善農業的迂回經濟效果。
三大交易裝置有效化解了人格化財產的交易約束,并且通過土地流轉交易轉換為農戶土地經營權交易、企業家能力交易與農業生產性服務交易的匹配,大大拓展了農戶獲取“服務規模經濟性”與分工經濟性的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地怎么種”的現實難題。
不僅如此,三大交易裝置所支撐的“農業共營制”還具有經營空間不斷擴展與提升的可能性。第一,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夠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抵押與擔保獲得信貸資本,有效獲得各自政策性的財政與金融支持⑧,提升“共營制”組織的投資能力;第二,農業職業經理人通過其企業家能力能夠改善農業的標準化與品牌化經營水平,提升農業合作社的市場競爭能力;第三,農業生產性社會化服務組織通過迂回投資,提升農業的物資裝備水平與科技應用能力,既有利于改善迂回經濟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又有利于提高農產品產量,改善農產品質量安全。
因此,崇州的“農業共營制”作為新形勢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創新,有效破解了家庭經營應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瓶頸,以及統一經營層次被弱化的問題,優化了農業資源配置,實現了現代物質技術裝備、企業家能力等先進生產要素與經營方式的高效對接,提高了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促進了現代農業經營的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和社會化,增強了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崇州所探索和實踐的“農業共營制”,有可能是破解我國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重要突破口,昭示著中國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方向。
六、結論與討論
(一)主要的結論
1.產權強度決定著產權實施,是政府代理下的國家法律賦權、社會認同(或者社會規范)與產權主體行為能力的函數。三者分別表達了產權的合法性(法律賦權)、合理性(社會認同)與合意性(行為能力)。產權強度的提升對產權交易的意義并非是明確的。
2.農戶普遍存在的稟賦效應,是抑制農地流轉的重要根源。不僅如此,農戶稟賦效應還具有人格依賴性、生存依賴性、情感依賴性以及流轉對象的依賴性。土地對于農民是一種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財產,并由賦權的身份化(成員權)、確權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長久化(長久承包權)而不斷增強,農戶在農地流轉中的所表現出的“產權身份壟斷”與“產權地理壟斷”,進一步加劇了普遍存在的稟賦效應及其對農地流轉的抑制。因此,農地流轉并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要素市場的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緣、親緣、人情關系在內的特殊市場。
3.科斯定理既沒有關注到人格化財產的產權安排問題,也沒有考慮到存在稟賦效應的產權交易問題。產權交易費用的高低,并不唯一地由產權安排決定。因此,保障農民對土地權益的訴求并獲取交易收益,表達著特殊的市場邏輯,需要匹配特殊的交易裝置。
4.以土地為中心構建農業生產的制度結構,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農耕社會的表征。農地的流轉,應該誘導農業生產性服務市場的發育,從而促進農業的規模經營從土地的規模經營轉向服務的規模經營。其中,農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特別是經營權的細分及其多樣化,有利于擴展產權交易裝置的選擇空間。
5.“崇州試驗”及其所探索的“農業共營制”所具有的普適性與可復制性,表明以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管住用途”為主線的制度內核,將成為我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本架構。
(二)進一步的討論
產權經濟學認為,經濟學應該關注的問題是由于使用稀缺資源而發生的利益沖突,必須用這樣或那樣的規則即產權來解決。交易的實質不是物品或服務的交換,而是一組權利的交易。市場分析的起點,不在于回答人和物的關系是什么,而是要回答隱含其背后的行為規則即產權安排是什么。因此,市場交易是交易主體的產權交易,其前提是交易主體必須對所交易的物品擁有明確的產權。
產權經濟學區分了兩個重要的概念,一是產權賦權,二是產權實施。明晰的賦權是重要的,但產權主體是否具有行使其產權的行為能力同樣是重要的。產權的實施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產權主體對產權的實際處置,另一方面是對產權的轉讓與交易。由于產權在實施中的強度問題,使得同一產權在不同的實踐環境、對于不同的行為主體,都可能存在實施上的差異。由此,市場運行依賴于兩個關鍵因素:
一是明確而分立的產權。市場可以被認為是普遍化了的商品交換關系,而這種交換關系的維系必須要有相應的產權安排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在市場交換的過程中,產權主體只有預期沒有被搶劫而無處申訴的危險時,他才會積累財富并努力將財富最大化;當產權主體在把手中的貨幣或貨物交給其他主體而不必擔心對方不按合約辦事時,或者在對方不履行合約而能夠保證以一種低成本的方式挽回或減少損失的情況下,交易才會順利進行。因此,只有在有明確的產權保護的情況下,交換才能順利進行,價格(市場)機制才能發揮作用。由此,明晰的賦權意味著產權的保護、排他、尊重與契約精神。
正因為如此,農村土地制度的制度底線是必須維護農民的人格化財產,提升農民對土地的產權強度并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在此前提下構建公開而有秩序的農地產權流轉市場,并尊重農民自主參與流轉的權利。
二是合乎要求的經濟組織。“合乎要求”一方面是指改善產權的處置效率,另一方面是指降低產權的交易成本。本文對科斯定理的分析表明,對于已經確權頒證的農戶承包經營權來說,重新調整產權來改善處置效率與交易效率的空間并不存在,因此,從產權調整轉向經濟組織構造是必然的選擇。科斯(Coase,1937)指出,市場運行是要花費成本的,而市場與企業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的手段。因此,降低產權的實施成本,依賴于有效的關于生產組織和交易組織的選擇與匹配??梢姡袌鰴C制不僅包括價格機制、產權分立機制,還要有合乎要求的組織機制及其交易裝置。
就農業經營體系來說,一方面,既要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又要化解農戶經營的行為能力不足與規模不經濟問題,因而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創新尤為重要;另一方面,既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又要規避農戶土地的稟賦效應,因而農地產權交易方式的創新同樣關鍵。正是基于這樣的角度,“崇州試驗”所包含的創新邏輯及其交易裝置的匹配,就具有了更為重要的理論內涵與現實價值。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經濟》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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