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為例
摘要:公共治理與村莊自治的結構性差異形塑了國家土地賦權建構產權環境的法律與現實邏輯,進而造成農戶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呈現層次性差異。為此,本文利用蘇、贛、遼三省2379戶農戶調查數據經驗分析了國家賦權、村莊民主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土地產權法律文書強化了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土地調整分別強化和弱化了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村莊民主形塑了農戶較高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及合理性認同和較低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且認知民主的正向激勵強于形式民主;此外,村莊民主弱化了法律文書的作用,但強化了土地調整對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的影響。為提高國家賦權的實施績效和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內在一致性,需要塑造國家分權、基層約束、村莊自治、組織構建、群眾參與及民主監督的社會治理模式,強化公共治理與村莊自治的對等地位,構建包容性的城鄉土地制度。
關鍵詞: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國家賦權;村莊民主
1 引言
現代產權理論認為,界定明晰和完備的產權體系可以促進交易的發生和提高經營主體的生產性激勵。在農村土地產權領域,錢忠好發現安全的土地產權可以通過降低農地交易價格、激勵農戶生產投資等方式提高土地流轉市場的發育,鐘文晶、羅必良通過引入“土地產權-稟賦效應-農地流轉抑制”的分析范式論證了安全的土地產權提高了農戶對土地的依附,可能降低農地流轉的發生。但安全的土地產權仍能夠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遷移,從而激勵農地租賃市場的發育。Holden等和羅必良等還發現,產權管制與政策的不確定性也顯著提高了農地流轉的交易費用,限制了農地的交易規模。更為嚴重的是,不安全的土地產權還阻礙了農地流轉潛在市場的發育,進而抑制了農地后續流轉的持續性。此外,Jacoby等、Feng等和Ma等發現不安全的土地產權還會降低農戶對土地肥力和生產力的投資,而加大如化肥和農藥等短期性投資,易造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土壤生態的惡化。
為此,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在明確土地承包期15年的基礎上,規范了農村土地的集體調整。1993年的《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則將土地承包期延長至30年,并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調整制約辦法。此后,1998年《土地管理法》、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物權法》和2009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不斷地強化了農戶土地產權法律維度的安全性。但Wang等在2008年對全國6個省119個村的調查表明,村莊的平均土地調整頻率已從1998年之前的2.6次下降到1998-2008年間的1次。盡管1998年以來我國頒布了諸多旨在提高產權安全的法律法規,但農村土地調整仍然時常發生。葉劍平等對全國17個省的調查結果顯示,二輪承包以來有30%左右的農戶經歷過土地調整,且僅有26%的受訪家庭擁有符合規范的土地證書。Ma等對江西省三個縣11個村的526戶農戶的調查結果顯示,70%的農戶自1989年以來經歷過土地調整,同時有67%的農戶未取得土地產權法律文書。現實中不安全的土地產權不僅降低了農戶的產權安全感知,還導致農戶對土地產權的認知與實際產權狀況產生較大偏差。
Jansen和Roquas、Broegaard和Van Gelder認為土地產權對農戶行為決策的影響是通過農戶主觀對實際產權狀況的感知實現的,由此農戶的土地產權感知是理解他們行為決策的關鍵。North的“共享心智模型”也表明制度構建的可感知現實與主體主觀意向性的互動建構了主體行動的內在邏輯,而制度本質上則是客觀規則在主體認知層面的概要表征。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學者們大多采用產權安全感知這一理論概念闡述農戶對土地產權實施狀況的主觀評估,該做法雖然能夠識別農戶對土地產權穩定性和遭遇土地侵權可能性的預期,但也可能忽視了產權實施的層次性和治理結構在公共治理與村莊自治維度的差異性。鑒于此,羅必良從產權強度視角出發認為,產權最終的實施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會認同,即國家賦權在現實的執行中必須合乎群眾對產權的認同和村莊慣習。從農戶主觀的產權感知到國家賦權的社會認同,實際上反映了產權實施所依賴的政府、非正規的社會行動以及傳統的倫理與道德規范在主體認知層面的綜合表征。因此,從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出發,可以刻畫國家賦權在公共治理、村莊自治和社會群體維度的實施績效。此外,謝琳、羅必良認為由村干部起主導作用的村莊治理構成了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形成的重要來源。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隨著農村民主自治的實施,村干部在村莊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對村莊資源的控制性越來越大。劉行玉發現造成上述情況發生的原因在于村莊自治中決策和管理的民主建設滯后、村莊傳統體制和道德觀念對民主治理的嵌入,進而加大了民主制與村莊治理的內在張力。因此,村莊治理作為承接國家政策執行和村莊事務自主管理的媒介,它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不僅反映了國家治理的介入,也折射出鄉俗民約等傳統道德規范的作用。為進一步明確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形成的層次性差異及國家賦權和村莊自治互動對它的形塑作用,本文將從國家賦權和村莊民主兩個層面分析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形成,并考察村莊民主治理如何影響國家賦權在法律與現實維度的作用績效。本文的主要貢獻在于:首先從社會學和心理學維度闡述了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理論內涵及其在產權強度分析中的自洽性,并從產權強度理論出發提出了三層次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土地產權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其次,從國家賦權和村莊民主治理互動的維度闡述了土地產權實施面臨的法律道德和村莊文化的雙重情景,進而剖析了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內在邏輯差異及層次性差異,為提高公共治理與村莊治理的協同性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績效提供了經驗參考。
2 理論基礎
2.1 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概念界定與理論內涵
土地產權社會認同源于產權強度理論關于產權的層次性區分,羅必良通過探討產權實施的合法性與社會主體的共同認可及尊重的相關性,闡述了行為人主觀產權認知的形成和行為可行集的主觀形塑建構了產權實施的社會認同基礎。但根據社會學和心理學中關于社會認同的概念,羅必良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界定是否具有自洽性呢?從概念上看,社會認同是指個體或群體對各種社會現象、文化、群體的認識,以及在這些認識和自我認同的基礎上將自己歸到某一群體,并對其所歸屬的群體產生認同的過程。同時,社會認同是基于群體關系產生的,從而突出了群體關系在構建組織歸屬、組織認同和群體性行為中的重要性。王春光則認為社會認同其實既包含了個體屬性內容,又兼具關系屬性,包括諸如身份、地位、利益、歸屬(社會現象的一致特性)和人們對此的共識及其社會關系和行為傾向,因此能夠很好的溝通微觀與宏觀,個體、群體與社會的關系。由此可見,社會認同其實可以理解為基于社會關系網絡社會群體達成的共識性主觀概念。其次,從心理學視角來看,社會認同作為社會組織和團體建構的主體的高級認知活動,遵從著心理學研究的哲學基礎、研究原則和研究方法。維果茨基通過建構基于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心理學研究方法論,闡述了高級心理活動形成的歷史和文化依賴,同時必須通過主體的實踐和意識的互動才能建構思維意識(意識和活動統一原則)。潘菽進一步研究認為人的心理具有歷史性和社會制約性,這也表明主體認知其實仍然是基于社會情景形成的。而從馬克思關于人的本質的分析來看,作為一切社會關系總和的人,他們的心理和認知的構建也必然來自他們與他人的關系或自身所處社會關系網絡中的位置。既然社會認同是基于社會關系形塑的主體對社會現象和歸屬感的認知,那么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就可以理解為基于社會關系網絡建構的不同主體關于土地產權這一對象的共識性主觀概念。從產權的基本概念來看,它是通過建構主體關于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關系,起到了穩定主體實踐預期的作用。因此,在本文的邏輯下,農戶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可以界定為農戶基于自己與政府、集體和其他社會主體關于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的配置關系,建構起來的指導自身思維和產權行使的共識性心理活動,這種心理活動包括了對土地如何在國家與集體層面進行治理和土地知覺控制的自我認同等團體性認識和自我認知。
進一步的,基于產權強度的三個維度——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本文將農戶對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區分為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其中,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是指農戶對土地產權法律維度受到保護的主觀認知,文章采用農戶對土地承包證書在保護他們土地權益方面重要性的感知進行表征。這是因為,法律文書作為公共治理合法性的重要表征,實際上識別了政府侵害農戶土地權益可及性的社會認同及土地法律的有效性,這也是從政府與農戶關于土地產權權能配置角度考察土地產權實施有效性和政府行為受約束性在農戶主觀認知層面的表征;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是指在村莊治理中,土地產權在國家治理與村莊自治交互維度中執行的社會認同,文章采用農戶的土地調整感知進行表征。這是因為,雖然農村土地法律早已規定了禁止農村土地調整,但土地調整作為嵌入鄉俗民約、道德治理和人治等鄉村非正式規則的土地產權行為,反映了村莊文化和主流意識中土地行為合理性的社會共享信念;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則是從行為主體對產權的保護和排他能力層面出發[25,35],以農戶對土地產權的主觀控制感進行表征。這反映了主體對土地產權實際的排他、處置和交易等可操作性的主觀判斷,文章采用仇童偉、鄒寶玲等關于農戶的土地產權知覺控制對產權合意性進行度量。采用該指標的原因還在于,知覺控制實際上反映了主體對自身行為能力的主觀判斷,具有形塑農戶自身土地產權穩定性預期和土地行為決策可行集合的作用,通過行為能力這一對土地產權的直接保護手段還建構了農戶與其他社會主體關于產權控制和非正式規范遵守的社會關系。因此,本文將分別采用農戶的土地法律文書重要性感知、土地調整感知和土地知覺控制從三個維度刻畫農戶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
2.2 國家賦權與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
國家對農地賦權是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置權等權能在法律層面進行界定并在村莊層面進行實施的過程,本文中國家賦權界定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戶時的產權強度問題。羅必良從國家賦權的合法性維度出發,指出法律的強制性和市場交易及契約的權威性構成了國家賦權的重要部分。在農村土地賦權的過程中,法律維度的賦權雖然可以提高農地產權的穩定性,但由于法律執行的區域差異、村委會侵權行為及鄉俗民約制約等原因,現實中的農地產權呈現較高的不穩定性。因此,已有研究將農地產權區分為法律產權和現實產權兩個層面,即國家賦權在農地產權領域可區分為法律界定和現實執行兩個維度。在法律界定層面,土地法律文書作為國家賦予農戶使其免遭土地侵權的重要憑證,可以表征公共治理領域的土地產權穩定性。在現實執行層面,土地調整作為國家賦權和鄉村傳統自治模式在村莊層面的互動結果,表征了現實維度的土地產權狀況。為此,本文采用土地承包證書和土地調整表征國家對農村土地的賦權狀況。需要進一步闡述的是,作為國家土地產權賦權的兩個重要表征——土地法律文書和土地調整,他們共同構建了本文中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現實情景。正如上文提到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本質上表征了農戶在社會關系背景下對自身與政府、自身與集體及自身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關于土地產權歸屬和實際控制權的共識,體現了社會情景和產權情景對基于土地產權標的物的關系網絡的建構。因此,從法律道德和村治文化兩個維度出發可以刻畫公共治理網絡和社會非正式關系網絡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形塑作用。
土地產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社會認同分別反映了主體關于國家賦權、村莊治理和自身行為能力如何影響土地行為的主觀評估,但三者又存在內在的關聯性。首先,國家在法律維度的賦權通過土地法律文書發放得以初步實現,可提高農戶對土地產權合法性的認同。但當國家賦權具體落實到村莊治理層面,土地法律文書的法律表征作用將受到村莊傳統土地治理模式的影響,可能表現出土地產權合理性對合法性的非正式排斥。因此,現實維度的土地調整情景將由于與村莊文化和農戶先驗認知相匹配而呈現更高的土地治理有效性,進而強化了農戶土地調整合理性的社會認同。國家賦權對農戶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影響方面,需要明確的是,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表征了農戶對土地實際行為能力在其主觀層面的反映,與具體的產權情景的相關性更為密切。法律賦權想要在村莊層面落實,如果不能夠得到社會認可和道義支持,其實施成功的可能性將受到抑制。因此,就情景的近因性和村莊治理的封閉性而言,法律賦權對農戶土地產權合意性的影響將弱于土地調整的影響。而且作為集體協同和共識性慣習的土地調整,其合理性與法律意識并不一致,這就造成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存在結構性差異。而從社會關系的維度來看,國家賦權本質上是界定公權力與農戶對土地產權的權益(私權利)以及社會群體關于土地產權的占有和排他權利在法律層面的合法性,其表征的更多的是法律維度的土地產權實施情景。相反,土地調整作為村治中獨有的依據人口變動、社會需求和村莊成員社會關系實施的社會資源的重新調配,具有非正式社會規范和社會關系網絡的約束力。而且,這種約束力在法制不健全、宗族和宗教勢力盛行及人治或道德治理普遍的偏遠農村地區具有更強的社會合理性效力。因此,就社會關系的建構性來說,土地調整建構的情景近因和非正式社會約束對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具有更強的形塑作用。
2.3 國家賦權、村莊民主與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
村莊民主治理是基于基層群眾共同參與村莊管理、共同進行集體決策而實施的群眾自治組織形式。該模式自1998年推廣實施以來雖然有效增強了村莊公共參與的意識和塑造了村莊治理的中間階層,但仍有大部分村莊處于能人治理階段,村莊的具體事務和社會資源均受到鄉鎮政府和村干部的外部干預。而且在城鄉二元格局仍未完全破除的背景下,“鄉政”“民治”的行政嵌入性始終左右著村莊治理民主化的發展。雖然村莊民主治理是民眾根據鄉村需要構建地方自治單位,通過群眾實踐參與提高決策的集體行動邏輯,但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模式來看,國家在鄉村政治發展中仍占據著主導地位。而現實中民主法制的現代國家治理模式卻出現了與鄉村治理相悖的情況,法律意識與村莊自治文化及道德規范之間的張力則造成村莊治理對國家治理的排斥。由此可見,微觀層面意欲重建村落共識和集體行動的村治文化與宏觀制度設置存在不同層次的協同和排斥的復雜關系。
村莊民主治理一方面接受來自宏觀公共治理的引導和鄉政制約,另一方面則與村莊宗教、社會組織、道德規范等非正式組織或規范先驗匹配,形塑了國家賦權法律和現實維度的適應性和普及性難題。在土地產權國家賦權方面,村莊民主治理包含了法律維度的公共治理內涵,也內嵌于村莊自治文化。因此,民主治理將強化土地產權合法性在村莊層面的落實,有助于提高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但由于民主化治理需要塑造集體協同的認知和行為邏輯,因此傳統土地治理模式內嵌于村莊民主治理必然引致其合理性的社會認同。而且在治理民主化誘發的集體行為約束的邏輯下,單個農戶對土地的控制能力將下降,進而降低了土地產權持有者對土地產權合意性的社會認同。那么,隨著村莊治理民主化的發展,國家賦權將如何影響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呢?村莊治理民主化一方面意味著公共治理和法律意識在村莊管理中的落實,另一方面則是村莊自治文化和傳統慣習得到尊重和自我實施的過程。因此,法律層面的國家賦權將通過村莊民主治理得以實施,但治理民主化的法律意識嵌入與法律文書的效力具有相似性,表現為較高的治理民主化將取代土地法律賦權的效力,較低的治理民主化則顯化了土地法律賦權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正向影響。村莊土地調整情景的影響方面,在村莊民主化的不斷發展中,其對村莊傳統自治模式的吸納建構了村莊治理合理性的社會認同。尤其是當實際治理中土地調整仍按照規則定期發生,民主化治理將提高該土地治理方式對集體行動的內嵌,提高土地調整合理性的社會認同。同理,隨著土地調整集體行動模式化和規范化,個人對土地產權的行動效力也隨之下降,此時土地調整對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的負面效應將提高。綜上所述,村莊治理民主化有助于提高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理性認同,但會弱化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對國家賦權的影響方面,較高的治理民主化對國家法律賦權具有替代效應,但會強化土地調整慣習對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的作用。
3 數據來源與樣本描述
3.1 數據來源:略
3.2 變量定義與描述
本文的主要變量包括因變量、主要自變量、戶主特征變量、家庭特征變量、土地特征變量和村莊特征變量。為控制江蘇省、江西省和遼寧省未觀測到的社會、經濟和制度因素對農戶土地權社會認同可能造成的影響,文章也識別了江西省和遼寧省的區域虛擬變量。具體變量定義見表2。
(1)因變量。本文的因變量為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分別通過農戶的土地承包證書重要性感知、土地調整感知和土地知覺控制給予表征。調研中,讓農戶分別對“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能夠保護你的土地權利嗎”、“未來五年內是否還會發生土地調整”和“你認為現在的土地歸誰所有”進行回答。
(2)主要自變量。本文的主要自變量包括農戶土地承包證書持有狀況、土地調整經歷和村莊民主。Holden和Yohannes、Deininger等研究發現持有土地法律文書將提高農戶的土地承包證書重要性感知[17,40],因此預期法律文書的發放有助于提高土地產權的合法性認同。同理,Jacoby等、Lohmar等和Ma等則證實了土地調整的發生會提高農戶對未來土地調整再次發生的預期,因此土地調整與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正相關。需要指出的是,土地法律文書發放和土地調整雖同屬于國家賦權特征,但分別處于公共治理和村莊治理層面,因此合法性與合意性認同由于對應的治理層面不同導致法律文書發放對合意性認同及土地調整對合法性認同的影響不確定。合意性方面,仇童偉、鄒寶玲等研究發現安全的土地產權有助于提高農戶的土地知覺控制,且具有時序強化特征。但與法律文書發放相比,村莊治理中的土地調整由于近因性,對農戶的土地知覺控制的作用更為顯著,且調整行為的發生將弱化農戶對土地的實際控制感。村莊民主方面,文章區分了四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將村莊中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形式民主程度進行平均加總,第二種方式則將上述四種民主形式的民主化與否按照1/9、4/9、2/9和3/9的權重加權平均[1]。第三種方式是將農戶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滿意度進行加總平均,第四種方式則將上述滿意度按照1/9、4/9、2/9和3/9的權重加權平均。考慮到農戶對村莊民主的滿意度可能存在內生性問題,文章以農戶所處村莊中其他農戶的民主滿意度表征該農戶所處村莊的民主化特征。由于村莊治理肩負了執行國家政策和管理村莊事務的雙重職能,因此較高程度的村莊民主化將提高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同理,合意性認同也由于民主化作用強化了集體行為決策和慣例的延續,有助于提高合理性認同,但也因為村莊土地治理的集體決策和行政化,將抑制農戶對土地產權的合意性認同。
(3)戶主特征變量。鄧正華等認為農戶的個體特征將影響他們的主觀認知,因此本文識別了戶主性別、戶主年齡、戶主受教育程度和戶主非農就業經歷等戶主特征變量。Bugri研究發現男性比女性對土地產權的合法性和具有保護土地權益功能的感知更強,因此預期戶主性別與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意性認同分別正相關和負相關。但土地法律感知越強,也可能降低農戶對土地的實際控制感,因此戶主性別與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相關性不確定;戶主年齡越大,一方面可提高農戶對土地產權現實狀況不安全的認識,另一方面則會強化農戶對土地法律的依賴,因而與農戶土地產權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的相關性不確定;戶主受教育程度影響方面,Holden和Yohannes研究表明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他們對政策和法律信息的接受度更高,有助于提高土地產權的合法性認同。但在村莊自治的環境中,土地調整依賴的集體決策有別于國家政策,因此戶主受教育程度與土地產權合理性的認同相關性不明確。同時,受教育程度越高將提高農戶對土地產權歸屬的認知,可能弱化農戶對土地的主觀控制感;戶主具有非農就業經歷一方面意味著他們可以增加對土地的投資,從而提高他們的產權安全感知[12]。但從事非農就業也意味著對土地的直接保護下降,從而可能弱化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意性認同及提高合理性認同,造成非農就業經歷與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相關性不確定。
(4)家庭特征變量。家庭特征變量包括家庭外出務工人數和家庭農業固定資產。與戶主非農就業經歷類似,家庭半年以上外出務工人數越多,其家庭地位和對土地的保護將顯著提高。但外出務工人數越多,家庭及時抵御土地侵權行為的能力將下降。因此,土地產權社會認同與家庭非農就業狀況的相關性并不明確;家庭農業固定資產影響方面,固定資產越多,其面臨土地侵權時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失,造成農戶對土地法律文書的重要性和土地調整的恐懼感提高,因此可以預期家庭農業固定資產與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理性認同正相關。對于合意性認同,農業固定資產越多意味著農戶對土地的實際保護能力越強,但其面臨村莊不安全的土地產權時也意味著可能引致更多的損失,從而弱化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
(5)土地特征變量與村莊特征變量。土地特征變量包括家庭承包地面積和承包地地塊數,村莊特征變量選擇了村莊位置和村莊人均收入。馬賢磊研究發現,中國農村傳統“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會抑制農村土地分配中的不均等,從而提高了家庭土地面積較多的農戶面臨的土地調整風險,即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與承包地面積正相關。但對于合法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承包地面積愈大意味著農戶家庭的收入和對土地的保護能力更大,有助于提高他們的產權安全感知,但也會提高土地侵權的風險,弱化土地產權的安全性;承包地塊數越多則意味著土地遭遇調整的可能性越大,尤其考慮到本文樣本區中土地地塊數較多農戶集中在土地細碎化程度較高的江西省,該省的土地調整發生的可能性也顯著高于其他省份,因此承包地地塊數與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正相關。地塊數雖然提高了調整的可能性和降低產權安全性,但Lang等的研究發現由此形成的土地需求信號傳遞則會提高農戶的產權安全感知[56],有助于提高農戶的產權合法性和合意性認同;村莊位置方面,距離城鎮距離越近,家庭承包地面臨的征收和調整的可能性更大,但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的農戶對土地的保護能力較強,有助于弱化不安全侵權行為對他們土地權益的影響;同理,村莊人均收入越高,他們對土地的保護能力更強,但村莊較高經濟水平引致的土地經濟價值的提高則增加了土地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從而弱化了農戶對土地產權安全的社會認同。
表2變量定義與說明
變量 |
定義與說明 |
均值 |
標準差 |
樣本量 |
|
因變量 |
|||||
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 |
以農戶對土地承包證書法律效力重要性認知表征:1=重要,0=不重要 |
0.87 |
0.34 |
1990 |
|
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 |
以農戶對未來土地調整發生的判斷表征:1=可能調整,0=不可能調整 |
0.29 |
0.45 |
1484 |
|
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 |
以農戶對土地的知覺控制表征:1=知覺控制較強,0=知覺控制較弱 |
0.67 |
0.47 |
2379 |
|
主要自變量 |
|||||
土地承包證書 |
1=持有證書,0=未持有證書 |
0.77 |
0.42 |
2379 |
|
土地調整 |
1=經歷過土地調整,0=未經歷過土地調整 |
0.22 |
0.42 |
2379 |
|
村莊民主 |
模型1 |
村莊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形式民主的加總平均 |
0.95 |
0.39 |
2379 |
模型2 |
按民主選舉1/9、民主決策4/9、民主管理2/9和民主監督3/9的權重加權平均 |
1.07 |
0.48 |
2379 |
|
模型3 |
本村其他農戶對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滿意度的加總平均 |
2.17 |
0.25 |
2379 |
|
模型4 |
按模型2的賦權方式將本村其他農戶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滿意度加權平均 |
2.39 |
0.27 |
2379 |
|
戶主特征變量 |
|||||
戶主性別 |
1=男性,0=女性 |
0.96 |
0.43 |
2379 |
|
戶主年齡 |
指戶主截至2014年的周歲(歲) |
56.6 |
10.16 |
2379 |
|
戶主受教育程度 |
指戶主受教育年限(年) |
6.86 |
2.91 |
2379 |
|
戶主非農就業經歷 |
1=有非農就業經歷,0=無非農就業經歷 |
0.24 |
0.43 |
2379 |
|
家庭特征變量 |
|||||
家庭外出務工人數 |
指家庭半年以上外出務工人數占總人數的比重 |
0.23 |
0.24 |
2379 |
|
家庭農業固定資產 |
指家庭擁有的汽車、拖拉機、打谷機、收割機等農業固定資產價值(萬元) |
0.91 |
4.05 |
2379 |
|
土地特征變量 |
|||||
家庭承包地面積 |
指家庭二輪承包時的承包地面積(畝) |
7.89 |
5.415 |
2379 |
|
家庭承包地地塊數 |
指家庭二輪承包時承包地的地塊數(塊) |
4.61 |
3.59 |
2379 |
|
村莊特征變量 |
|||||
村莊位置 |
指村莊距離最近集鎮的距離(里) |
7.89 |
5.89 |
2379 |
|
村莊人均收入 |
指村莊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8791 |
7321 |
2379 |
|
區域虛擬變量 |
|||||
江西省 |
1=江西省,0=其他 |
0.30 |
0.46 |
2379 |
|
遼寧省 |
1=遼寧省,0=其他 |
0.33 |
0.47 |
2379 |
3.3 描述性證據:國家賦權、村莊民主與土地產權社會認同
表3和表4分別匯報了國家賦權與村莊民主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及不同民主化程度下國家賦權的影響。表3的結果表明,土地承包證書的發放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但對土地產權的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的影響不明顯;土地調整分別提高和降低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但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影響相對較弱;村莊民主有助于提高農戶土地產權的合法性認同和合理性認同,但降低了土地產權的合意性認同。
表4的結果表明,村莊民主程度較高時,土地承包證書的發放對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不存在顯著影響。但村莊民主化程度較低時,土地承包證書的發放有助于提高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對合意性認同的影響不明顯;土地調整在村莊民主化程度較高時提高了農戶土地產權的合理性認同,影響程度高于合法性和合意性認同。民主化程度較低時,土地調整則分別提高和降低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且作用效果強于合法性認同。更為嚴格的檢驗參見計量部分。
表3國家賦權、村莊民主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獨立影響
賦權與民主 |
狀態 |
合法性認同 |
合理性認同 |
合意性認同 |
土地承包證書 |
持有土地承包證書 |
0.887 |
0.277 |
0.660 |
未持有土地承包證書 |
0.789 |
0.329 |
0.692 |
|
土地調整 |
經歷土地調整 |
0.824 |
0.557 |
0.556 |
未經歷土地調整 |
0.878 |
0.195 |
0.700 |
|
村莊民主 |
民主化程度較高 |
0.930 |
0.314 |
0.670 |
民主化程度較低 |
0.784 |
0.255 |
0.701 |
表4民主化差異下國家賦權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
民主化程度 |
國家賦權狀況 |
合法性認同 |
合理性認同 |
合意性認同 |
民主化程度較高 |
持有土地承包證書 |
0.936 |
0.313 |
0.641 |
未持有土地承包證書 |
0.898 |
0.314 |
0.634 |
|
經歷土地調整 |
0.925 |
0.585 |
0.664 |
|
未經歷土地調整 |
0.931 |
0.223 |
0.558 |
|
民主化程度較低 |
持有土地承包證書 |
0.814 |
0.222 |
0.685 |
未持有土地承包證書 |
0.701 |
0.343 |
0.737 |
|
經歷土地調整 |
0.699 |
0.521 |
0.554 |
|
未經歷土地調整 |
0.809 |
0.158 |
0.723 |
4 實證結果
4.1 模型選擇與說明
為考察國家賦權、村莊民主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本文首先考察了國家賦權和村莊民主對農戶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的獨立影響。在此基礎上,通過引入國家賦權與村莊民主的交叉項,一方面可以捕捉二者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疊加影響,另一方面,文章也可以識別在村莊民主化差異化的情況下國家賦權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偏效應[19],從而捕捉村莊治理與國家賦權的內在關聯。
國家賦權和村莊民主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獨立影響模型如下:
上式識別了四組基本模型,模型1中,Yi表示第個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1表示認為土地承包證書法律上能夠很好地保護土地權益,0表示認為土地承包證書法律上不能保護土地權益;Xi表示第i個農戶的土地承包證書持有狀況,1表示持有土地承包證書,0表示未持有土地承包證書;Zi表示第i個農戶的土地調整經歷,1表示經歷過土地調整,0表示未經歷過土地調整;Mi表示第i個農戶所處村莊的民主化程度,采用的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民主化程度的平均值進行表征,值越大表示村莊治理的民主化程度越高;Dni表示農戶的戶主特征、家庭特征、土地特征、村莊特征等變量,A0為常數項,a1-a4為待估計系數,為誤差項,并符合正態分布。模型2到模型4中,僅Mi所表示的村莊民主化程度有所不同,模型2按照民主選舉1/9、民主決策4/9、民主管理2/9和民主監督3/9的權重將民主化程度加權平均,模型3的民主化程度采用的是農戶對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滿意度進行平均值處理,模型4中則將農戶對村莊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滿意度分別按照1/9、4/9、2/9和3/9的權重進行加權平均。上述僅為農戶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模型識別,與之類似,農戶對土地產權的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也采用模型1到模型4的方式,區別在于土地產權的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中的分別表示農戶的土地調整感知和土地知覺控制。
引入國家賦權與村莊民主交叉項的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影響因素模型如下:
式2中,模型的識別與式1中的四組模型對應,區別在于一方面此處引入了交叉項XiMi和ZiMi,分別表示土地承包證書與村莊民主、土地調整與村莊民主的交叉項。另一方面,為了便于比較,此處的村莊民主變量按照平均值為界限區分了民主化程度較高和民主化程度較低兩類。其余控制變量的定義與模型1到模型4依次對應。鑒于在式1和式2中的因變量均為二元選擇變量,文章將采用probit模型對其進行估計,模型1到模型4的估計結果的比較則作為估計結果穩健性的一個參考。
4.2 國家賦權、村莊民主對農戶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影響
表5匯報了國家賦權和村莊民主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影響。可以發現,土地承包證書的發放和村莊民主的提高強化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土地調整的影響不顯著。此外,與形式民主(模型1和模型2)相比,認知民主(模型3和模型4)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激勵作用更強。這表明國家賦權包含的公共治理和村莊治理對其合法性的影響存在差異,主要原因在于土地法律文書作為法律層面賦予農戶土地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具有強化主體對土地合法性的主觀認知。但土地調整作為國家賦權在村莊治理中的實際操作,除具有法律特征外,更多地體現了村莊自治和鄉俗民約治理下的集體行為,即法律內涵淡化。村莊治理則具有雙層屬性,一方面作為國家政策在農村地區的直接執行者,另一方面則是農村基層管理和自治組織[57]。換言之,中國村莊民主的發展不僅依賴于上層政府的制度供給,還更為依賴村莊的傳統和非正式社會組織[28]。這就決定了民主化程度越高的村莊土地法律效力的顯化程度更高,從而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認知民主的作用強于形式民主。雖然二者存在相關性,但農戶對于村莊民主的認知將通過村莊內部信息傳遞和情景示范機制強化民主化的社會認同,從而增強村莊民主與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正相關關系,該推論與仇童偉、沈怡等關于產權情景信息具有村莊內部強社會化作用的結論一致。
除少數變量的影響與預期不符,其余控制變量的影響與3.2節中的預期基本一致。其中,戶主性別與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相關性不顯著,與預期不符。可能的原因是,雖然男性戶主對土地法律的認知度更高,但他們對村莊中的土地治理實施特征和現實中不安全的土地侵權事實的認知度也比女性戶主要強;農業固定資產對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影響不顯著,這是因為固定資產較多一方面提高農戶面臨土地侵權行為的損失,但與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相關的侵權行為一般集中于政府的土地行政性征收。此時,農業固定資產的投入提高了土地的價值和農戶對土地保護的行為能力,即可能弱化了他們對土地法律文書重要性的感知。最后,扣除其他因素的影響,與江蘇省和江西省農戶相比,遼寧省農戶對土地產權合法性的認同程度更高。
4.3 國家賦權、村莊民主對土地產權合理性及合意性認同的影響
表6匯報了國家賦權、村莊民主對農戶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的影響。可以發現,村莊土地調整和民主化治理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土地法律文書無顯著影響。這是因為,土地調整作為村莊自治中按照傳統慣習和人口變動等特征進行的集體行動,其發生的高頻率和情景示范均會強化農戶對土地調整合理性的認同。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早已規定禁止村莊不合理的調整,但基于村莊民主自治的政策規定村集體仍可以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按照村莊2/3以上農戶同意對承包地進行適度調整。因此,村莊民主化程度越高,傳統慣習與土地產權自主治理的村莊集體行動邏輯將對土地調整的影響更為顯著。孫秀林就發現,中國鄉土性組織對村莊民主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其中宗族組織和村民之間的互助聯合有助于提高村莊民主[58]。相反,法律文書更多地體現為土地產權法律維度的合法性,具有制約村集體不合法行為的法律效力。但土地調整作為村莊自治和民主治理中農戶集體選擇的結果,具有典型的社會合理性邏輯,即村莊民主中的社會管理與鄉村歷史和普遍認同結合,進而形塑了土地產權的合理性認同。
其次,村莊土地調整降低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法律文書的影響不顯著。這表明,與法律層面的賦權相比,農戶對承包地的主觀控制感和行為能力認知更多地受到村莊治理中的現實產權情景的影響。尤其是考慮到土地調整在村莊中具有合理性的產權治理內涵,其形成邏輯也來自集體決策和協同行為,因此具有抑制農戶對土地實際控制能力的作用。法律文書的發放則由于其與村莊治理的自主性和農戶集體行動的決策模式不匹配,進而對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影響不顯著。類似的,村莊治理中的形式民主也降低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認知民主的影響則不顯著。正如上文分析,村莊民主治理一方面具有承接國家法律土地賦權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基于村莊傳統慣習進行土地治理。前者確保了土地治理中農戶的土地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進而強化了他們對土地的用益物權,其主觀控制感也隨之增加。相反,依據非正式村莊治理模式的治理則是基于集體行動開展的,個人對土地的控制受制于集體決策和村莊民主與土地調整等合理性歷史傳統的結合方式,造成農戶主觀層面土地行為能力的下降。而與形式民主相比,認知民主更多地反映了農戶在評估自身權益和集體決策合理性的基礎上做出的判斷,其正向激勵作用強于形式民主。這也表明,在農村基層自治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避免因恪守形式而導致的農戶土地產權權益受損成為主導農戶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在土地調整之類土地產權實施形式的與傳統慣習一脈相承,但又不利于農戶主觀的產權控制感知時,需要在尊重村莊自治的基礎上剝離鄉俗民約中不利于土地生產經營和有損農戶土地權益的土地產權實施形式,進而顯化了國家賦權對農戶的生產性激勵。
其他控制變量方面,對于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除村莊人均收入變量與預期方向不一致外,其他變量的影響與預期一致。村莊人均收入越高,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越強。可能的原因是,人均收入越高的村莊農戶外出務工的頻率越高,進而降低了對土地的保護。此外,村莊富裕度越高其社會治理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提高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與江蘇省農戶相比,江西省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更強,遼寧省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則更弱。這與三個省的土地調整歷史情景及村莊民主化程度密切相關,具體參見表1;對于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江西省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顯著低于遼寧省和江蘇省農戶,主要的原因在于江西省的村莊土地治理中仍存在相當程度依據鄉俗民約進行土地調整的情況,并且這種歷史性的產權情景業已形成了農戶關于土地產權不穩定和自身土地控制感較低的先驗認知。此外,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本質源于農戶對土地的行為能力,相比之下,江西省土地產權的實施力度、農戶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均不如其余兩個省的農戶,進而弱化了江西省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
4.4 不同村莊民主下國家賦權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偏效應
為考察國家賦權與村莊民主的互動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形塑作用,表7匯報了不同民主化程度下國家賦權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偏效應。限于篇幅,此處并未給出引入交叉項的估計結果。首先,綜合考慮形式民主和認知民主,當村莊民主化程度較低時,土地法律文書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具有正向激勵作用,較高程度的村莊民主化則弱化了土地法律文書的作用。這表明村莊民主治理與國家治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替代機制,尤其當村莊治理作為國家政策的直接執行者,其行為決策很大程度上表征了村莊小環境中的國家政策印象,從而降低了國家層面賦權的效力,該效應將隨著村干部角色由“國家利益代理人”向“社區利益代理人”的轉變逐漸增強。相反,村莊民主化越低,村莊治理表征的國家治理屬性程度也越低。即依據人治或村莊傳統慣習治理而缺乏集體民主決策機制的治理模式提高了農戶對國家賦權的需求,此時法律文書與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相關性更為顯著。因此,雖然農村民主自治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但也會降低國家賦權對農戶社會認同的激勵作用。當然,這并非貶抑民主自治的社會管理作用,而是表明當村莊缺乏集體協作和民主協商的土地治理模式時,農戶僅能依靠國家法律文書確保自身的土地財產權益。但現實的情況是,二輪承包以來僅有不到30%的農戶持有符合規范的法律文書[59]。其中很大一部分賦權實施不到位是由于基層政府和村莊自治組織基于行政便利性和尋租動機扣押土地承包證書造成的,進而降低了農戶的產權安全感知和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雖然國家力量是村莊民主的主要啟動力量[61-63],但在國家賦權實施尚不到位的背景下宗族力量及村莊其他非正式組織資源仍在主導村莊治理。因此,村莊民主治理不僅具有形塑土地治理協同參與模式的作用,也提高了國家賦權的實施績效。
其次,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影響方面,土地調整發揮著主導作用。具體來看,土地調整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較高程度的村莊民主化還強化了土地調整的作用效果。相反,在認知民主程度較高和形式民主程度較低的村莊中土地調整降低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這是因為,村莊慣習和業已形成的土地調整非正式制度決定了農戶群體對該產權形態合理性的認同,村莊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意味著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的實現形式更具集體協同效力,進而強化了非正式制度在村莊管理中的運行績效。此外,與形式民主相比,認知民主對土地調整作用效果的激勵作用更大。這表明,非正式制度的實施和社會認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體的主觀認知,North和Akio的研究表明制度塑造的可感知現實對諸如主體行為、制度運行績效等的影響是通過主體的主觀意向性和偏好實現的[23,24]。由此可見,認知民主無論是對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的獨立影響,還是對土地調整情景的效力顯化作用均強于形式上的村莊民主。因此,在村莊民主自治的實施過程中雖然出現了實際操作與理想制度偏離的現象,但通過創新和拓展村民有序參與民主治理和規范自治運行機制,仍保證了村民自治原則一致性和形式多樣性的有機統一,提高了國家賦權的實施績效[49];對于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土地調整作為民主治理的一部分,隱含了村莊治理中的集體決策和非正式約束,較高的形式民主與之具有類似的功效,進而弱化了其作用效果。但是較高的認知民主對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影響不顯著則證實了可感知現實與主體偏好的不完全對等,此時土地調整情景對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抑制作用顯化。在民主化程度較低的村莊中情況則與之相反。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論斷并非旨在闡述村莊形式民主和認知民主分別弱化和強化了土地調整對農戶產權合意性認同的抑制作用,而是表明在村莊自治的過程中農戶對土地的行為能力及其主觀控制感受到村莊民主化的抑制,該現象的出現則是村莊民主嵌套村莊慣習造成的。一方面是缺乏杜絕和克服村莊“合理性”傳統對農戶土地財產權益損害的途徑,另一方面固守傳統土地治理模式建構的形式民主具有替代村莊非正式制度執行土地治理的傾向,進而形成了村莊土地產權治理“去生產性激勵”內部正反饋的可能性。
4.5 穩健性檢驗與概念測定討論
雖然上文中通過不同的方式處理了村莊民主變量,并分別識別了四組模型,結果表明估計結果具有較好的穩健性。但上文中關于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理性認同變量的處理時,文章剔除了那些對“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能夠保護你的土地權利嗎”和“未來五年內是否還會發生土地調整”問題回答“不清楚”的農戶樣本。在現實調研中受訪者往往存在拒絕和故意隱瞞某些真實想法的可能性[36,66],同時考慮到對上述問題“不清楚”的農戶可能感知具體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較低。為此,文章對農戶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意性認同進行了重新賦值,即合法性認同按照土地法律文書重要(2)、一般重要(1)和不重要(0),土地調整按照可能發生(2)、一般可能(1)和不可能發生(0)進行分類。然后采用oprobit模型分別估計合法性和合意性認同的影響因素,結果表明除少數變量顯著性發生變化外,主要自變量的影響并未發生顯著變化。因此,農戶回避或拒絕報告真實想法造成的偏差并不是本文面臨的主要問題。
其次,本文也可能面臨內生性的問題。內生性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遺漏變量,模型1到模型4已經控制了省級虛擬變量和村莊地理及經濟特征,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未識別因素的影響。為進一步細化區域,文章也控制了鎮的虛擬變量,但文章的主要控制變量并未發生顯著變化。考慮到虛擬變量過多造成了自變量平均膨脹系數的增加,文章仍采用了省級虛擬變量。此外,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均屬于認知維度的變量,可能存在內在相關性,即可能因為模型估計中誤差項的相關性而導致估計不一致。為此,文章計算了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的相關性,其中合法性認同與合理性認同的相關系數為-0.0966,合法性認同與合意性認同的相關系數為0.0294,合理性認同與合意性認同的相關系數為-0.0494,這表明本文的三個因變量之間并不存在顯著的內在關聯性。
最后,本文的概念測定仍然存在需要提高的地方。第一,土地承包證書重要性感知和土地調整感知的測量中,文章僅設定了三個選項(是、否、不清楚),從而忽視了農戶對土地承包證書重要性和土地調整感知的程度差異,因此下一步的研究和調研中需要對社會認同的程度進行更為細致的區分。土地知覺控制這一變量刻畫也面臨類似的問題,缺乏尺度的選擇使得我們難以識別農戶行為能力的連續性差異;第二、概念刻畫的準確性可能因為農戶較大的抵觸出現偏差。實地調研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在于通過政府人員或村級領導進行農戶訪談往往面臨農戶對敏感性信息的回避,易造成農戶對土地承包證書、土地調整和土地知覺控制的認知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偏差。為此,下一步的變量刻畫還需要從農戶自身的日常行為特征出發尋找更能捕捉他們真實經歷和看法的測度指標;第三、土地產權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的概念刻畫需要進一步思考。雖然本文中采用土地承包證書重要性感知、土地調整感知和土地知覺控制刻畫了三個維度的認同,但這些變量存在的一個共同問題是缺乏直接對社會認同蘊含的社會關系及農戶組織歸屬特征的捕捉。例如,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更可能捕捉的是在法律維度農戶土地產權受到保護的可能性,即表征了政府與農戶關于土地的權能配置,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則是村莊維度農戶對土地權能在非正式村莊治理中不同主體對其的尊重,這些理論內涵要求變量刻畫必然涉及到組織歸屬和組織認同的內容,但本文的概念并無法捕捉這些社會認同深層次的結構。
5 進一步的討論
5.1 形式民主與認知民主的比較
上文闡述了形式民主和認知民主對國家賦權實施的影響差異,并推斷它們存在趨勢的一致性和作用效果的差異。為此,圖1到圖5匯報了江蘇省、江西省和遼寧省農戶層面形式民主和認知民主的特征。從圖1和圖2來看,遼寧省村莊治理中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民主化程度均高于江蘇省和江西省,與之相對于的是遼寧省、江蘇省和江西省的農戶對村莊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滿意度依次下降,這也揭示了為何江西省在村莊土地治理中出現如此高的土地調整率和土地產權合理性的認同。
另一方面,圖3到圖5分別匯報了三個省村莊治理中形式民主和認知民主的對比結果。可以發現,村莊治理中的形式民主與認知民主呈現結構性差異,但認知民主程度總體上要強于形式民主程度。具體來看,在民主治理中,農戶對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認可度要強于其具體的實施形式,但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農戶在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上仍足夠缺乏知情權和參與權。雖然自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各地區根據村莊特征和居民意愿創新了民主實施形式和管理方式,也都較為契合基層自治的目標。但民主實施的結構性差異則表明在治理過程中存在村委會權力過度侵犯農戶合法權益的情況,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雖然形成了“鄉政”“民治”的治理模式,但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形成了政府對農村社會的強控制[48],強國家與弱社會仍是一種普遍現象[45],鄉鎮政府和村委干部的外部干預則形塑了基層政府行政力量對村莊民主治理的“綁架”[47]。這一方面約束了村莊依據自身現實狀況進行民主決策、自主實施和集體行動的可行集合,另一方面則加大了地方政府尋租發生的可能性和侵害農戶土地權益的風險。因此,在國家賦權的實施過程中,村莊民主對其實施績效的作用差異是由于民主實施的結構性差異和參與主體的認知性差異造成的。尤其考慮到村莊形式民主的實施方式差異大、標準形式的契合度不對等問題,認知民主的實現構成了基層自治實施績效的重要體現。該績效的體現進一步表征為國家治理和村莊自治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綜合影響,并呈現出法律界定、村莊自治和個人行為能力三方面的作用差異。
5.2 制度依附與局部變異
國家對農村土地賦權呈現的法律層面與現實層面的差異來自國家治理和村莊自治在結構形式、組織方式和互動模式等方面存在的偏離,由此形成的國家民主與村莊民主在形式和內涵上的差異則反映了國家治理中局部制度與現實場景結合后出現的變異。土地產權制度實施情景形塑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社會認同則源于不同的治理層面和民主內涵,并加大了農村土地治理中法律意識和村莊文化有機統一的難度。究其原因,我們發現隨著我國政治制度包容性的增強,國家民主化和經濟體制的生產性激勵日益增加,但農村經濟體制或者說農村土地制度所內含的生產性激勵卻乏善可陳(參見阿西莫格魯和羅賓遜的研究[67])。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的重工業化以城市發展為核心而塑造了對農村經濟資源的汲取性體制,由此形成的城鄉壁壘進一步強化了鄉政在村莊治理中的主導地位。加之國家政權通過諸如人民公社等基層組織加強對農村政治和經濟資源的控制,從而形成了農村對城市核心制度的依附。曹正漢、羅必良發現低效率的制度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是由于其形成了一種對邊緣制度的汲取模式,核心制度與邊緣制度并存的格局則解釋了低效率制度可以存在的內在邏輯[68]。但農村制度的困境在于,隨著我國政治制度包容性的提高,試圖通過村莊民主自治方式強化農村制度包容性的構想并未充分實現。主要的原因在于歷史性的遺留問題決定了城市政治制度對農村資源的汲取性仍未消失,加之農村自身積重難返的汲取性制度傾向導致國家賦權在基層政府和村莊非正式組織或團體的雙重“阻撓”下呈現局部變異。
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呈現的結構性差異則反映了國家治理和村莊治理中土地制度運行的不同邏輯。雖然村莊民主制度規定了村集體可根據村莊現實需求和特征自主管理村莊事務,但現代民主制的外套強行附加于村莊治理內核導致的結構性張力則使得村莊治理與民主化漸行漸遠。造成農村土地產權社會認同法律維度和村莊維度差異的原因則在于國家土地賦權的法律意識與現實執行出現了偏離,尤其是農村資源城市汲取和基層政府具有政治尋租及非生產性激勵的動機,而且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的雙重控制在分稅制后對土地的侵占更為顯著。其次,村莊文化與土地產權法律難以融合也導致了諸如土地調整、土地承包期不穩定等情況頻發。歸根結底來自村莊文化的自我認同和村莊社會關系網絡的資源差序配置,而這些與法律規定存在較大偏離,進而造成村莊民主的形式及內涵與現代國家民主漸行漸遠。因此,如何從國家治理、基層政府權力約束、村莊組織塑造和主體參與等維度強化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與法律意識、村莊文化的契合,不僅是村莊民主治理實施的關鍵,也是推動國家賦權得到社會認同的必要途徑。一個值得考慮的途徑是進行資源移植和分權制衡,通過國家扶持、基層約束、群眾參與和民主監督等方式,從國家制度供給和引致村莊民主需求兩個層面強化國家治理與村莊治理的對等關系,抑制政府權力向農村土地等資源的蔓延,形塑包容性政治民主和具有生產性激勵的農村經營體制。
6 結論與啟示
本文利用蘇、贛、遼三省2379戶農戶的調查數據經驗分析了國家賦權、村莊民主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并考察了不同民主化程度下國家賦權的作用差異。研究結果表明,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和土地產權合理性及合意性認同分別對應于公共治理與村莊自治,且具有村莊民主治理依賴性。經驗結果表明:第一、土地法律文書提高了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村莊土地調整則分別強化和弱化了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第二、村莊民主治理有助于提高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但降低了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且認知民主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正向激勵作用強于形式民主;第三、村莊民主治理對土地法律文書的產權合法性激勵具有替代效應,并強化了土地調整對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的作用。
由上文分析可知,農戶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表現出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層面的結構性差異,并且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及合意性認同由于國家法律意識與村莊文化之間的差異難以有效統一。即使村莊民主治理正在全面實施,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與合理性認同之間的差異仍難以有效彌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國家賦權中法律界定與實際執行的不一致、村莊文化與民主法制在村莊治理中的不兼容及城鄉包容性與汲取性制度的依附及變異等。尤其考慮到村委會在職權行使的過程中具有嚴重的選擇性、自利性傾向,并存在背離自身職責和更能的趨勢,加之鄉鎮行政權力的強行干預,村民自治在決策、管理和監督等環節上的民主建設益發滯后。而在基層政府指導缺失和治理中傳統體制及觀念的根深蒂固的背景下,村莊治理在承接國家政策和管理村莊事務中的民主性和效率性仍難以有效統一,進而導致公共治理和民主自治在村莊層面無法構建協同的土地產權情景,造成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呈現層次性差異。這不僅降低了國家賦權在村莊土地治理層面的運行績效,還誘發了土地法律意識與村莊土地治理傳統的背離與沖突。為此,本文認為需要從建構包容性的城鄉政治制度出發,塑造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在國家層面的對等地位。通過加強國家分權,制衡地方政府對村莊決策、管理、選舉和監督的非法干預,杜絕政治尋租。在此基礎上,通過政治資源移植,加強國家民主體制供給和引致村莊民主治理需求,彌合村莊治理與現代民主法制之間的張力。并結合村莊非正式組織構建,加大村莊治理實踐的群眾參與和加強民主監督,塑造國家賦權、基層約束、村莊自治、組織構建、群眾參與和民主監督的多層次制衡管理體系,彌合城鄉土地治理的制度性差異,提高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包容性和參與主體產權社會認同的一致性。此外,就目前農戶對土地產權權利束認知不清晰的情況來看,雖然上述治理結構的完善有助于形塑農戶準確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但先驗建構的錯誤的土地產權認知仍然具有較強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這就要求在轉變治理結構和協調民主與法律關系的同時還需要加強對農戶土地法律知識的宣傳,結合法制有效性、法制規范性和法制合理性等內容提高農戶對村莊治理中法制嵌入的需求,從產權認知、法律需求和治理參與等維度轉變目前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錯誤的土地產權認知和提高三個層次土地產權社會認同與產權治理的協同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公共管理學報》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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