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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明:晚清士紳基層社會地位的歷史變動

[ 作者:王先明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0-31 錄入:王惠敏 ]

清王朝在實行政治統治的過程中,對于基層社會的控制以及對士紳階層的控制,始終是一個十分艱難的歷史課題。由于士紳階層的獨特社會地位及其文化角色在基層社會中擁有不可替代的功能,這一階層常常超越清王朝的基層社會控制組織的制約,成為基層社會控制系統中真正的主體力量。

尤其在咸同之際,伴隨著地方團練組織的發展和清王朝中央集權力量的衰微,形成前所未有的“紳權大張”[1]之勢,因而在清王朝精心設置的基層社會控制組織中,士紳階層由原本的控制對象演變成為控制主體。這個歷史性變動,便是我們認識和理解中國封建社會與文化傳統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對于鄉村社會的控制,清政府主要借助于保甲制。在承繼明代基本制度的情況下,清王朝在順治元年(1644年)就開始推行保甲制度,“凡保甲之法,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2]保甲制度是“將渙散而無系統之民眾,以一定的數字與方式,精密組織之,使成為有系統之政體”[3]。通過株連互保責任連帶的組織系統,力求達到“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鄉一邑”[4]的目的。因而,清王朝著力于保甲制度的組織結構建設,嚴格按照牌、甲、保的單位統一編排,使之成為基本整齊劃一的社會控制組織。推行保甲制不久,順治三年清政府又在基層社會實行里甲制,成為鄉村社會控制的又一組織形式。里甲制是“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里長十人輪年應役,催辦錢糧”[5]。不過,從功能上看,清初推行的保甲制與里甲制具有明確的分工,保甲制度的目的就是監督和控制鄉村居民,清政府把它作為不受鄉村社會力量影響的完全獨立的制度。而里甲則主要執行“防丁口之脫漏,保賦役之平均”[6]的任務。因此,清初并行于鄉村社會的保甲制和里甲制,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控制組織。但是,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后,人丁編審失去了實際意義,里甲的職能被弱化。嘉慶四年(1799年),里保合一的趨向已十分明顯,在有關的官方文牘中,已把鄉正、里長納入了保甲系統,“特此通諭各省督撫務飭所屬查照舊定章程,實心勸導選充鄉正、里長,編立戶口門牌……”[7]因而,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實際已合而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彌盜安良”,而將“一切戶婚田土,催糧拘犯之事”[8]納入自己的控制范圍。鄉村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否是關涉王朝命運的根本問題,因而清王朝實施保甲制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把高度分散聚居在鄉村的社會成員納于政權的直接監控之下。利用這一制度平衡或制約高度分散聚居的鄉土社會中任何一種社會力量的獨立發展[9],始終是清王朝夢寐以求的政治企圖。清政府嚴格規定地方士紳不能出任保甲長,“十家長及保正,俱選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10],試圖以平民身分的保甲長形成抗衡地方士紳的基層力量。因而,被排斥于保甲控制領導層外的地方士紳必須接受保甲長及其控制組織的監控。雍正帝即位不久就明令:“諭百姓完納錢糧當令戶戶到官,不許里長甲頭巧立名目。聞有不肖生員監生倚恃一衿,輒包攬錢糧,……秀才自稱懦戶,監生自稱宦戶,每當征收之時,遲延拖負不即輸納。該督撫即曉諭糧戶除去儒戶宦戶名目,如有抗頑,即行重處。”[11]“紳衿之家一體編次,聽保甲長稽查,如不入編次者,照脫戶律治罪。”[12]為了保障皇權對鄉土社會的滲透,削減士紳對地方社會的制約,清王朝“曾反復嘗試過將民眾的所有階層納入這一制度,包括地方紳士,他們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記。可是,各級十進制單位的首領們卻是平民。這一制度的一個特征顯然是企圖提供一種平衡力量,以制約紳士在地方社會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響。”[13]

“以明全部居民之動靜,嚴逃盜奸宄之稽查,而維持居民之治安”,這是清王朝編組保甲的基本目的。“故在一鄉之人戶,皆以盡在編排之列者,為始完成其目的,雖紳衿之家,亦與齊民同編,無許脫漏。”[14]清政府雖然以違者杖四十的刑罰來強制士紳接受保甲制度的控制,但保甲制從一開始就受到了士紳階層強有力的抵制,“紳士齊民,視保甲為畏途,求免入其冊,其入冊者,相率減漏戶口。”[15]在士紳階層的抵制下,出任保甲組織的首領很難獲得社區居民的認同從而有效地完成其職責。“牌甲保長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16]。“大量的事實表明,紳士們阻礙了保甲制度的實施,并拒絕提供登錄他們及其家屬等情況。”“以至于保甲制在中國南部地區的實施中,無疑地失敗了”[17]。清王朝將士紳階層置于保甲控制之下的企圖始終難以實現。

清朝的保甲制度從實施之始到清末新政地方改制止,其作用十分有限,一直處于屢興屢廢的窘境之中。康熙時,保甲制“至是有司奉行不力,言者請加申飭”[18]。至雍正四年,時稱“康熙四十七年整飭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無實”[19]。嘉慶時期“保甲組織,僅具虛文,無關實政”[20]。地方官迫于士紳們的強大壓力也不能不承認他們超越保甲控制的事實,“十家保正長俱選自庶民,不及青衿衙役。……其鄉紳舉貢監文武生員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編于十家之內。……惟將一戶系某鄉紳舉貢監衿,開明姓諱、籍貫、官職,附編本甲十家之后。”[21]無論朝廷采取什么樣的措施,都未能改變士紳階層超越保甲控制的基本事實。直到咸豐元年(1851年)在清政府上諭中,仍然表露著一種無可如何的情形:“保甲……每以門牌編氓小民,……有司忽于巨室,而專查散處小民。……故欲于保甲皆真確,必當視民紳無偏視也。”在許多地方,士紳們通過地方官取得一種儼然凌駕于保甲之上的獨特地位,如于成龍在推行保甲時就變通規定:“十家之中,有鄉紳兩榜貢監生員,不便與庶民同例編查,……該地方官酌議,或鄉紳立一冊,文武兩榜,各立一冊,貢監生員各立一冊。”

發生在士紳與清政府之間的控制與反控制的沖突,持續數百年之久,直到咸同之際,伴隨著地方團練的興起與發展,士紳階層借助于這一組織形式,獲得了對于地方社會控制的主動權,才開始從根本上擺脫了保甲制度的制約。

團練原本并非常規性的地方組織,而是在社會秩序空前失控、社會控制系統衰敗的急切形勢下,清王朝不得已采取的一種社會動員的臨時性手段。面對狂飆突起的太平軍起義,清王朝的政治機制難以提供有效的社會控制力量。“地廣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餉不足”[22],清王朝不得不“詔令各省興辦團練,以縉紳主之”[23]。由此,團練才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控制組織遍及全國基層社會之中。僅僅從組織形式及其地域性特征來看,團練的“組織規模與官僚政治的區劃如保甲、里甲的組織規模相對應,在某些情況下導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協助單位的混淆和逐漸融合。”[24]曾國藩也認為:“辦團與保甲,名雖不同,實則一事。近人強為區別,謂操練技藝,出隊防剿者,即名團練,不操技藝,專清內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荊公初立保甲之時,本曰民兵,本尚操練,與近世所謂辦團者,初無二致。”[25]在很多情況下,團練的組織形式基本脫胎于保甲,或者徑直由保甲的基本單位生成。徐鼐的《六合保衛團練章程》即是如此:“舊章以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保,……今變通舊章,牌以十戶為準,甲以十牌為準,保仍其舊,惟團練時,分劃團界,設立團總,則仍以牌甲多寡為率,大保二、三保為一團,小保或并四、五保為一團。”[26]保甲與團練之間的這種組織形式上的依存關系,使人們很容易把二者視為一而二二而一的地方控制機構,“是團練與保甲,乃一事而非二事”[27]。如四川富順的團練,“保甲設立于承平時期,在危急時,它轉化為團的形式,由練采取行動,保正和保長則轉變為團總和團長。”[28]1885年,周金章在奉天推行的團練,也是以保甲的單位為基礎:“戶出一人,人備一械,每十戶為一牌,設牌首一人,藍旗一、鑼一、燈一,十牌為一甲,設甲長一人,白旗一、燈一,十甲為一團,設團總、副總各一人,紅旗二,鑼二、燈二,無事則晝夜邏察,嚴絕窩藏匪類之家,有警則遠近同心,聯為眾志成城之勢。”[29]

然而,對于士紳階層而言,團練的崛起卻意味著其基層社會地位根本性的變動。在保甲組織中,“保甲長多非紳士,此乃清廷政策,欲藉保甲長之權力以壓制紳權,免得士紳在地方上權勢過大。”[30]但“團練多由有功名的士紳推動”[31],與保甲組織不同,士紳不僅不是被控制的對象,反而是掌控地方團練的主體力量。首先,士紳居于團練組織的實際領導地位。盡管清王朝試圖由官府總攬團練大權,由“官總其權,而紳董其事”[32],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確認士紳擔任團練領袖的必要性。“辦理團練在乎地方官實力奉行,尤在乎公正紳士認真辦理。蓋官有更替,不如紳之居處常親,官有隔閡,不如紳之見聞切近,故紳士之賢否關乎團練之得失甚鉅”[33]。因此,具有一定的功名身分也因而具有社會權威力量的士紳,最終成為團練組織中不容置換的領袖力量。

1853年前后江西南昌地區五個團練局領袖均是士紳[34]。根據鄭亦芳先生研究統計,太平天國時期各地團練領袖都是以士紳為主體的,其中士紳領袖在廣東為78.4%,在廣西為79.9%,在湖南為56%[35]。清政府“官督紳辦”體制并不能動搖士紳階層對于團練組織的控制地位。其次,士紳也是團練經濟力量的支撐者和組織者。團練不像保甲那樣,可以以最小的花費辦理。它所擁有的地方武裝性質,既需要武器裝備和防衛設施,又需要團勇訓練的供養,因而經濟來源對于團練組織是至關重要的。在團練興起初期,由士紳捐獻或由士紳組織的捐資,是它的主要經濟來源。如六合縣辦理團練,士紳捐輸者就達16人,“捐資少則谷千斛,錢數千緡,多則助軍餉累萬”[36]。在臨湘,余姓監生“捐資集結鄉民,建團以護其鄉”[37]。在鄉土社會中,“富者出錢,貧者出力”[38]的社會動員原則,既決定了士紳在組織資金中的號召力,又決定了士紳在捐資中的職責。但是,對于團練所必備的經濟而言,捐資畢竟只是應急之舉。“由于個人財富和傳統的氏族財源相對來說不易擴充,地方防御組織的領導轉向更豐足和更深層的供養血脈:幾乎是村社的全部農業和商業財富。”這促使由士紳控制的團練向地方捐稅中滲透。因而,各地普遍實行按土地面積估算也按收成估算的特種稅,用來供給團練的必要支出。當然,與政府所掌管的財政系統不同,這種捐稅由團練自己控制,“由紳士而不是由衙門胥吏或衙役管理”。這種獨立的財政由士紳控制,知縣幾乎不能檢查有影響的紳士通過團練局所操縱的收入和開銷。

從制度層面上而言,士紳在保甲和團練中的地位也是截然不同的,如圖:

王先明:晚清士紳基層社會地位的歷史變動(圖1)

無疑,這一歷史性變動的結果不僅標志著士紳階層在基層社會的地位根本性地變動了,同時也意味著清王朝對于基層社會控制政策的失敗。

孔飛力等學者已相當敏銳地注意到團練對于士紳階層地位變動的特殊意義,但未能揭示這一變動的歷史內容。引人深思的是,作為一個地方社會系統,團練本身并不具備賦予士紳階層以任何特殊力量的能量,而且從組織形式上它幾乎就是保甲制度的直接演化。團練其實只不過是一種形式,發生在形式背后的歷史內容遠遠比它的表象更為豐富也更為復雜。

雖然清王朝入關伊始就努力于地方社會控制組織的建造,并試圖以排斥士紳進入保甲控制領導層的根本措施,消除其作為地方名流或社會權威對基層社區的控制,然而,在士紳們永不停息的抵制過程中,清王朝的保甲制度在地方社會中的作用是很微弱的。因而,在基層社會中真正發生作用的控制系統,并不僅僅依賴于單一的保甲制,根植于鄉土社會民俗、宗教、血緣基礎上的民間控制組織系統始終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些多樣化的社會控制組織有宗族、鄉約、鄉社等。

宗族制度在清代已發展為以血緣和地緣關系為紐帶的同姓聚落體的主要控制形式。村落本是鄉村社區的一種地緣組合,但是“漢文化獨特的格局和傳統,自有復雜的生成機制,而其中關鍵之一,是氏族制解體不充分,血緣紐帶在幾千年的古史(乃至于近代史)中一直糾纏不休,……以父家長為中心,以嫡長子繼承制為基本原則的宗法制的家庭、家族卻延續千年之久,構成社會的基礎單位”[39]。鄉村社會中的農民大都是聚族而居,曾任江西巡撫的陳宏謀說:“直省中惟閩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40]宗族組織是鄉村社會群體中的重要部分,具有強固的內部凝聚力,“今強宗大姓,所在多有,山東西江左右,及閩廣之間,其俗猶重聚居”[41]。

然而,控制宗族成員的卻是族長或族正而不是保甲長。族長擁有的權力遠比保甲長的權力要寬泛得多,他不僅主持宗族祭祀和掌管族眾的日常生活,而且還是族眾的法律仲裁者。“民有爭執之事,先經本系族正、房長暨村正與村之賢德者平之”[42]。無疑,宗族群體自身的特征之一是可以作為社會控制系統,對此,保甲控制力量的滲透是極為困難的。清政府也只能借助于宗族本身的力量而不是保甲制度,來實現社會控制。雍、乾時期清廷曾諭令試行族正制,作為政府與宗族發生關系的中介,并予以族正準官方身分[43]。道咸之際,朝廷也明確規定:“凡聚族而居,丁口眾多者,準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為族正,該族良莠,責令察舉。”[44]這就賦予族權以一定的政權性質。

“鄉約”也是鄉村社會控制的一種形式。由鄉約法所聚合起來的社會群體,是一種強調傳統倫理的地緣性互助組織,以“原始民主”形式來規范、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鄉約者,一鄉之人共同訂立,以勸善懲惡為目的,而資信守之一種具文規約也。”[45]清朝統治者也很注重“鄉約”的控制作用,屢頒“圣諭”推廣于鄉村社會。順治九年(1652年)“頒行六諭臥碑,行八旗直隸各省舉行鄉約,于每月朔望日聚集公所宣講: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46]到1679年官方正式刊發《鄉約全書》后,鄉約組織便溶入了官方教化訓俗的職能。

社,或曰鄉社,也是一種社會控制組織。追溯社的歷史淵源,至少在隋唐之際已經形成了二十五家一社的定制。實際上,社是原始的以祭祀社稷神為儀式的社群單位的不斷發展[47]。此后,社在穩定的祭祀職能中又溶入了更多的社會職能,成為辦理農業事務的準官方機構,至少在元代已是如此。清代的社,在鄉村中是另一種社會組織的劃分單位,如“一社分為十甲。”[48]1892年的《睢州志》表明,當地鄉村大都劃分為社。“在湖北的一些地方,社似乎已代替了里”[49]。有些地區的社事實上成為鄉村社會綜合性控制組織。如山西:“晉俗每一村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廟,則一村有二三社。社各有長,村民悉聽指揮,因令即以社長為約長,仿古人連村置鼓之法,令其鳴鑼相聞,平日則自窩清匪,聞警則互相救援。……詳定條規,不令造冊點名,以免吏胥滋擾”[50]。清末,隨著保甲制度的廢棄,社的作用日見重要。“自咸豐、同治以來,地方多事,舉凡辦防集捐,供支兵差,清理奸宄諸事,各牧令又無不借鄉社之力。”[51]

顯然,清代的基層社會控制實際是二元結構模式:即政府的保甲組織與民間的宗族、鄉約、鄉社組織并行。問題是,雖然士紳被排除于保甲系統的領導之外,但在宗族、鄉約、鄉社系統中,士紳階層卻處于絕對控制主體的地位。鄉社社首的身分一般集中于士紳階層:“所遴用者,或為生員,或為職銜軍功人員,或為平民”[52],并且以有功名身分者為先。至于宗族系統的族長地位,更是突出了士紳階層的地位,“族長以貴貴為主,先進士,次舉貢生監,貴同則長長,長同則序齒。無貴者或長長,或賢賢。族約以賢賢為主,皆由合族公舉。”[53]無疑,“宗族是以士紳為首的組織”[54]。

由官方政權控制的保甲組織,事實上根本達不到控制地方士紳的目的,而士紳階層卻借助于生長在地緣加血緣根基上的民間控制組織,既確保了自身的主體地位,又削弱了保甲制的實際作用。所謂“保甲之制,因地方之情況而異,其設里社之處,有里長社長之名,其圖保之處,有圖保長之名”[55]。

在清王朝統治的歷史過程中,伴隨著保甲制舉而不行、旋舉旋廢的一個基本的歷史趨向,就是士紳在基層社會控制中作用的增長。

面對士紳力量上升和政府控制力量衰減的事實,許多深知其中奧妙的地方官謹慎地提出改革保甲制的建議。包世臣主張“合保甲鄉兵為一體”[56]以尊崇士紳的變通之道,解決地方權威與政府控制組織的沖突。張惠言在《保甲事例書》中提出由紳士總理保甲事務:“甲長鄉正之名,近于為官役,不若鄉設一局,以紳衿一人總理,士大夫數人輔之,謂之董事。牌頭無常人,輪日充當,謂之值牌。如此,則牌頭之名不達于官,董事民間所自舉,不為官役,又皆紳士,可以接見官府,胥吏雖欲擾之不可得矣。”[57]在保甲組織中強化士紳階層的領導地位是他主張的核心內容。“今惟責成本鄉紳士,遵照條法,實力奉行,地方官只受紳士成報,時加勸導,不得令差役挨查。”[58]在沈肜的《保甲論》中,為了尊崇士紳的地位竟把保甲制度的不力歸咎于保甲長的品行。“今之長保甲者,其人大率庶民之顧利無恥,不自好者,弊且百出,焉有其效?故舉行保甲,必先擇其長保甲之人而后可……”當然,所擇者只能是“士紳之賢者”,“鄉則就縉紳聘焉,其遇之隆,任之專,較之保長甲長而更倍焉可也”[59]。其實,早在乾隆年間就有人提出把士紳納入保甲領導層的主張。胡澤潢在乾隆二十二年的《陳奏保甲疏》中就認為“所委保甲長又率市井無行之徒,疑之莫與任其事,信之或且生其奸”,應該改為“選置士人,分戶以屬之;法在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比,設比長,長以未達之士;無士以耆老為之。五比為聯,設聯長,長以在籍之官;無官以未達之士為之”[60]。

至少從乾隆時期就有人提出把士紳納入保甲領導層的主張,但與清王朝的定制相抵觸,所以盡管地方官在具體實施中可以變通,以突出士紳的地位,卻很難從制度意義上加以認可。但是,我們卻由此深深感受到了士紳階層社會地位增長的力度。

面對廣闊分散的鄉村社會,清王朝的控制常常顯得無能為力,而生于斯長于斯的鄉村社會中的士紳們卻具有天然的權威性。因此,在鴉片戰爭時期清政府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士紳們卻借助于“社學”在極短的時間內動員和聚集起數十萬民眾,以至于不僅使“夷人”而且使朝廷大為恐慌。其實,團練組織不過是適應了士紳力量增長并業已控制基層社會事實的一種形式而已。是士紳在基層社會的力量膨脹的必然趨勢賦予團練組織以更深刻的歷史內容,而不是相反。

團練之于士紳階層不僅僅是組織形式,也還是一個歷史起點。清王朝曾經嚴格推行的排斥士紳控制保甲的政策從此蕩然不存。咸同之后士紳直接插手保甲事務的事實已經為官方所認可,曾經擔任惠、潮知府的剛毅就把依靠士紳推行保甲的做法引為經驗之談:“予蒞任惠潮,常下鄉招集耆老紳民,詢其本鄉某為端人,某為正士,令其舉出。即由所舉之內,擇優派充保正。”[61]這同19世紀50年代胡林翼在貴州由士紳控制保甲的做法如出一轍。因而,無論保甲的組織及其規制如何變遷,近代士紳已儼然成為凌駕于保甲之上的主體力量。“就保甲之法變通,設立守望卡房……其設卡事件不假書役,不由現充之保甲人等,專俾紳士富戶經理,盡絕派累滋擾之弊”[62]。光緒年間,山西傳統的保甲組織已被納入由士紳掌控的鄉社之下,“社內警兵保甲皆聽使令。”[63]19世紀80年代武昌知府李有芬推行的保甲制度,同上述情況大體相近,也是把保甲的一切權力明確地交付士紳掌握,只是在保甲的最低兩級(牌和甲)保留了平民的地位,而在此之上則完全由士紳領導,并設立了總攬全鄉保甲系統的監管總紳[64]。

歷史事實證明,在基層社會控制與反控制的進退予取的較量中,封建皇權的力量最終只能讓位于紳權。

當然,封建皇權決不會容忍任何無視其權威的地方社會力量的發展。為了全面確立清王朝政治統治的權威,也為了摧抑士大夫的民族意識,清廷曾以凌厲之勢挫削士紳的力量。“清之所異于明者,在摧挫士氣,抑制紳權”[65]。因而,對于地方士紳的嚴厲懲治和以保甲制度監控士紳,是清朝入主中原后穩定其統治的基本政治手段。《東華錄》載:“順治三年……諭:運屬鼎新,法當革故。前朝宗姓,已比齊民,舊日鄉紳,豈容冒濫。……自今諭示之后,將前代鄉宦監生名色盡行革去,一應地丁錢糧雜汛差役,與民一體均當,蒙混冒免者治以重罪。”[66]1652年清廷由禮部頌天下學校臥碑,以規范紳士的行為;1660年由禮部嚴飭學臣約束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糾眾盟會,違者嚴加治罪[67]。統治者對紳士力量的嚴酷之舉,確使“各地貼伏,無復明代紳士囂張之勢矣”[68]。然而,統治者的嚴厲措施,只是削減士紳階層力量于一時,而未能從根本上弱化他們對地方社會控制的能力。道光以后,地方士紳的權勢已日見擴張:“粵東吏治偷敝,人人以勢利爭勝,玩視法度,積成風氣。官評之賢否,專視紳士之愛憎,百姓疾苦,無過問者。”[69]“近來紳士往往不安本分,卻輒干預地方公事,甚至藉端挾持官長,以遂其假公濟私之計,于風俗人心大有關系,亟應認真查究以挽澆風”[70]。那么,士紳能夠最終超越王朝控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咸豐年間一位知縣劉玉如在推行保甲的艱難實踐中似乎對此有所領悟,認為高居“四民之首”的士紳階層與平民身分的保甲長之間的等級差別是問題的關鍵,提出應該提高保甲長的身分,給以頂戴[71]。不過,這位書生出身的知縣卻未能意識到,由一個文明長久孕育出的等級身分結構,并不會因一時的微議而有所更張。不久,這位知縣的上司就對此請求作了不容置疑的批示:“慎選保正甲長給予頂戴,前人亦曾有論及之者。然其實保正甲長應差當役,鄉黨自好之士必不肯為,雖給以頂戴之榮猶將遜謝不顧,其樂于承充者,保無倚勢橫行鄉里,謂給以頂戴遂能使殫心為公,誠實可倚,恐亦不可得之數也。”[72]

“紳為一邑之望,士為四民之首”,這是整個封建社會賦予士紳的獨特地位。在封建制度下,無論是社會分工的時代特征,還是社會成員的社會地位,它們所體現的“貴賤尊卑”、“名分等級”精神卻是完全一致的:“凡民有四,一曰士,二曰農,三曰工,四曰商。論民之行,以士為尊,農工商為卑。論民之業,以農為本,工商為末。”[73]

“士農工商”結構體系也就從根本上突出并保障著士紳們獨特的社會地位,使之穩定地居于“四民之首”,并成為“一鄉之領袖”[74]。因而,在“士農工商”封建社會結構中,在這既浸透著等級地位的封建法權精神,也凝聚著封建社會文化的價值取向的社會生活中,形成了一個“假以禮貌,使有別于齊民”[75]的士紳階層。

在社會生活中,士紳們的特權地位常常以各種外顯的禮儀而區別于平民,如在拜見地方官時,可免除一切平民所需要的限制與禮節。平民對地方官必須稱大老爺,同時也必須稱“沒有官銜的紳士即舉人、貢生、生員、監生等為老爺”[76]。平民一旦取得生員身分,就可以躋身于士紳階層享有封建等級制度給予的特權,如徭役的優免等:

“至于一切雜色差徭,則紳衿例應優免……嗣后舉貢生員等,著概免雜差,俾得專心肄業……”[77]而且在法律方面,紳士還享有特別保障權。封建制度通過律例、諭旨、成例所規定的刑罰、法律程序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突出了士紳階層的地位。士紳犯罪,一般不會上刑,如果所犯罪行很重而必須懲治,則首先要革去其紳士身分,然后才能加以治罪。身分較高的士紳姑且勿論,即使是舉貢功名,知縣也無權隨意判處并革去其身分。“這種權力,特別是對于下層紳士,一般都操諸教官之手”。“由此紳士免受一般的行政處置,只能由其上級教官審判”[78]。

處置違法的士紳,必須按照特定程序進行,否則地方官就可能因其擅權而被參劾。“生員犯小事者,府州縣行教官責懲。犯大事者,申學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責生員,該學政糾參。”[79]“生員關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視同齊民撻責,殊非恤士之意。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報學政。俟黜革后,治以應得之罪”[80]。在身分社會里,任何昭示尊貴等級的身分,都具有該社會制度所給定的經濟、政治、法律的特權,也只有因此,擁有身分的人才能擁有特別的地位和權勢。“是以一游黌序,即為地方官長所敬禮,鄉黨紳士所欽重,即平民且不敢抗衡,廝役隸人無論矣。……故一登科甲,便列縉紳,令人有不敢犯之意,非但因其地位使然,其品望猶足重也”。[81]

身分等級的差別必然包含著嚴酷的法律不平等的內容,而法律的不平等又必然要社會化為身分的差別。所以,士紳的地位成為社會價值定向所在:“一得為此(指生員),則免于編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齒于衣冠,得以禮見官長,而無笞捶之辱。……非必其慕功名也,保身家而己”。[82]然而,清王朝在基層社會所依憑的保甲長,卻是沒有等級身分的平民。雖然朝廷借助于官僚行政權力,試圖予保甲長實際的監控權,但卻無法改變保甲長“近于為官役”[83]的社會地位,也不能泯滅“地保等賤役也,甲長等猶之賤役也”與“非官而近于官”[84]的士紳階層的等級差別。

此外,在封建時代,士紳階層是唯一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權的社會集團。“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的社會價值觀,決定了唯有作為文化占有者的士紳才擁有衛護傳統社會綱常倫紀的職責。“其紳士居鄉者,必當維持風化,其耆老望重者,亦當感勸閭閻,果能家喻戶曉,禮讓風行,自然百事吉祥,年豐人壽矣。”[85]如何使一個幅員廣大而又彼此隔絕的傳統社會在統一的懦學教化下,獲得“整合”,使基層社會及百姓不致“離軌”,是任何一個封建王朝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清王朝所面臨的思想意識統治任務則更為艱巨:順治十六年(1659年)成立鄉約,規定每月朔望宣講“六諭”兩次[86];康熙九年(1670年)頒布十六條“圣諭”;雍正二年(1724年),清世宗親自撰寫了“圣諭廣訓”,成為日后百姓生活中經常宣講的主要內容。每半月一次“宣講由十六條政治——道德準則組成的`圣諭’的目的,是向百姓灌輸官方思想”[87]。然而,這一帶有“宗教”形式卻毫無宗教內容或宗教情感的活動僅僅依靠地方官就根本無法實行。地方士紳事實上承擔著宣講圣諭的職責:“于大鄉大村,設立講約所。選舉誠實堪信,素無過犯之紳士,任約正,值月分講。”[88]“十六條圣諭”以“重人倫”、“重農桑”“端士習”、“厚風俗”為主旨,成為農耕時代浸透著濃郁的東方倫理道德色彩的行為規范。它的內容是一個古老民族文化在那個生存方式中的基本需求:“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彌盜賊,解仇憤以重身命”[89]。擔負這種教化職責,反復向村民百姓宣講這一規范的只能是士紳。

士紳擁有文化,擁有知識,成為農耕時代一個文明得以延續發展、社會秩序得以穩定的重要角色。等級制度和農耕社會的生存方式,排斥著農民享有受教育和擁有文化的權利,農民也因此而處于被治者的地位。在一個“禮法”社會中,只有“知書”才能“識禮”,也才配“識禮”。對于文化和教育的占有,使得士紳集教化、倫理、祭祀、宗族等一切社會職能與權力為一體,成為控制鄉土社會的實際權威。“一個農民從生到死,都得與紳士發生關系。這就是在滿月酒、結婚酒以及喪事酒中,都得有紳士在場,他們指揮著儀式的進行,要如此才不致發生失禮和錯亂。在吃飯的時候他們坐著首席,得接受主人家的特殊款待。”[90]對于一個大字不識的農民,文字是既具有神秘性也具有權威性的力量,它的實體表現就是士紳階層的權勢和地位。

這是保甲長永遠無法企及的對于鄉土社會具有內在權威力的一個基本條件。因而,“州縣辦理編查,鄉保多不知書寫,又未諳條款,必須紳士協導”[91]的悲劇,便注定了清王朝對于基層社會控制政策的失敗。“四民之首”的等級地位和對文化知識的占有,賦予士紳對于基層社會的“天然”權威。所以,豈只一個區區保甲長,就是作為朝廷命官的知縣,要順利地完成屬下的各項公務,唯一的依靠力量也只能是紳士。“官與民疏,士與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輔官宣化也。”[92]并不熟悉地方人事民情的外來知縣,離開對地方紳士的依恃將寸步難行,他們只能“專意結合紳士,保其一日之利”[93]。封建政權的運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地方官與紳士的有效配合。尤其在晚清,由于中央集權的弱化,各級官府行政權威銳減,紳士們幾乎控制了地方事務的主要方面,結果形成了“官不過為紳監印而已”[94]的局面。

無論如何,紳士們擁有的文化教養和在家族社會中的地位,決不是一個以平民為保甲長的基層組織所能制約的。被封建制度和傳統文化所養育強壯的士紳階層,作為一個鄉土社會地方勢力,始終與社區的利益血脈相系地聯結在一起,并自覺扮演著民眾領袖的角色。封建皇權只能借助于紳權有限地實施自己的統治,而不可能拋開紳權直接滲透于基層社會。也許,這正體現著中國封建社會結構與傳統文化的一個基本特色。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歷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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