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通俗化解讀
中國的城鎮化速度是史無前例的,可以稱得上是歷史上最偉大的人類安置實驗。1978-2013年,城鎮常住人口從1.7億人增加到7.3億人,人口城鎮化率從17.9%提升到53.7%,年均上升1.02個百分點。中國的城鎮化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土地城鎮化”的問題最為突出,建設用地的利用粗放而低效。2000-2011年,城鎮建成區面積增長76.4%,遠高于城鎮人口50.5%的增長速度,由此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呈現出比較嚴重的非協調發展。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致使中國城鎮化發展出現此種不協調性?學界及政策界對此給予了極大關注。
政治集權和經濟分權的緊密結合是中國式分權體制的核心,也是理解中國經濟轉型與發展的基本制度背景,許成鋼將其概括為中國地方分權式的威權主義體制(regionallydecentralized authoritarian regime,RDA)。財政分權作為經濟分權的核心組成部分,其對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轉型產生了深遠影響,更值得關注的是,財政分權也為理解中國城鎮化的非協調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切入點。在當前的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有很強的激勵去推動土地城鎮化的發展,卻沒有多大激勵去推動人口城鎮化的發展。從地方政府行為的視角來看,地方政府推行土地城鎮化的收益遠大于其成本,既能獲得土地財政的收益,又能以土地招商引資拉動經濟增長,現有的征地體制也使得政府獲取土地的成本大大降低。而推行人口城鎮化的收益至少在短期來看遠小于其成本,所以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非協調發展是地方政府理性選擇的結果。政府能做此理性選擇的制度條件還在于壟斷性的土地市場以及不完善的戶籍制度。財政分權、二元土制度及戶籍制度這三大關鍵性的制度因素結合在一起使得中國的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不協調性持續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在財政壓力的驅使下地方政府會更多的依靠土地出讓金獲取財政收益,由此帶來了中國特有的土地財政現象,同時也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在財政分權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受到財政壓力和晉升激勵的雙重影響,財政支出的偏向性持續存在,會更多的表現為“為晉升而支出”而非“為市民而支出”,公共支出結構會更趨向于“重基本建設、輕人力資本投資和公共服務”,地方政府的支出偏向會帶來地區經濟增長以及城市建設用地的快速擴張,但也會使得城市公共服務提供不足,進一步抑制外來人口向城市的遷移,由此嚴重阻礙人口城鎮化的發展。總而言之,地方政府會積極地推進土地城鎮化,而消極地推進人口城鎮化的發展。
基于改革開放后的時間序列數據,運用Gregory-Hansen檢驗進行變結構協整分析,以檢驗中國城鎮化的發展機制是否產生了結構性變化。分析結果表明:分稅制改革后,中國城鎮化的發展確實產生了結構性突變,且結構突變點剛好發生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的一兩年內。這表明分稅制這一重要制度變革可能改變了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由此帶來城鎮化發展機制的結構性變化。結果還發現,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和土地城鎮化之間存在長期的協整關系。本文也使用了不考慮結構突變的傳統協整分析方法。在未考慮結構突變可能的情況下,盡管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以及土地城鎮化之間存在著穩定的均衡關系,但財政分權的系數符號與我們的理論預期不符合,所以該協整關系缺乏實際的經濟意義,對城鎮化發展機制的刻畫也會存在偏差;而在考慮結構突變可能性的情況下,無論是使用Gregory-Hansen協整檢驗還是使用帶結構突變虛擬變量的Johansen協整檢驗,檢驗的結果均表明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和土地城鎮化間存在著協整關系,且相關估計系數也與理論預期相一致。相比于常規的協整分析,變結構協整模型能更好的刻畫出轉型期中國城鎮化的發展機制。變結構協整方程的估計結果表明,從長期來看,財政分權極大地促進了土地城鎮化的發展,卻抑制了人口城鎮化的發展。
為了進一步檢驗財政分權對城鎮化的影響作用,本文基于2004年到2013年的省級數據構建面板數據模型驗證前文結論。估計結果顯示,財政收入分權對人均建成區面積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且估計系數無論在固定效應還是隨機效應情形下都是顯著為正的;財政支出分權對人均建成區面積的影響在固定效應和隨機效應情形下也都是顯著為正的,且估計系數的顯著性水平都達到1%。這些證據表明,在財政分權的影響作用下,土地城鎮化相對于城鎮人口規模擴張得更為迅速,由此帶來土地城鎮化與人口城鎮化的非協調發展。無論使用財政支出分權還是財政收入分權,固定效應模型還是隨機效應模型,相應的結論都是比較穩健的。這些證據進一步佐證了財政分權是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非協調性發展的重要制度根源。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其核心是實現人的城鎮化,要達到這一目標并真正實現中國的城鎮化夢,就必須解決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非協調性以及衍生的一系列相關問題。這需要采取一項全局性的改革,政府必須推進包括財稅體制、土地制度以及戶籍制度在內的一攬子改革,且應該注重頂層設計,從整體上協調推進這些改革。
論文摘要
摘要: 中國的城鎮化雖然發展迅速,但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不協調性卻很突出,產生這種現象的制度根源在于財政分權和二元土地制度以及戶籍制度。本文基于改革開放后的時間序列數據,運用Gregory-Hansen檢驗進行變結構協整分析。分析結果表明:分稅制改革后,中國城鎮化的發展確實產生了結構性突變,且結構突變點剛好發生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的一兩年內。結果還發現,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和土地城鎮化之間存在長期的協整關系;且財政分權促進了土地城鎮化的發展,卻對人口城鎮化具有抑制作用。進一步運用面板數據模型的實證也表明,無論是財政收入分權還是財政支出分權都對人均建成區面積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這些證據表明財政分權是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非協調性發展的重要制度根源之一。未來中國要真正實現新型城鎮化,必須推進包括財稅體制、土地制度及戶籍制度在內的一攬子改革,且應從整體上協調推進這些改革。
關鍵詞: 財政分權;人口城鎮化;土地城鎮化;變結構協整
論文3000字摘編
一、引言
中國的城鎮化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土地城鎮化”的問題最為突出,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呈現出比較嚴重的非協調發展。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致使中國城鎮化發展出現此種不協調性?
中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是在經濟社會體制都處于大變革和轉型的制度背景下進行的,當前城鎮化的非協調發展背后也具有一定的體制性因素,財政分權可以說是一個更為根本性的因素。基于已有研究的一些不足,本文擬從財政分權的視角入手,分析財政分權對人口城鎮化及土地城鎮化的影響機制,以及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非協調性發展的制度根源,并基于改革開放以來的數據運用變結構協整理論進行實證分析。
二、財政分權與城鎮化
政治集權和經濟分權的緊密結合是中國式分權體制的核心,也是理解中國經濟轉型與發展的基本制度背景。財政分權作為經濟分權的核心組成部分,其對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轉型產生了深遠影響,更值得關注的是,財政分權也為理解中國城鎮化的非協調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切入點。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財政體制以1994年分稅制改革為節點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即1994年之前的財政承包制和1994年之后的分稅制。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逐漸走向以土地征收、開發和出讓為主的發展模式,而以土地為中心的城鎮化模式可以說是分稅制改革的意外后果。
在地方政府的積極推動下,土地城鎮化的發展異常迅猛,然而體現城鎮化本質的人口城鎮化卻長期滯后于土地城鎮化。從財政分權的視角來解釋土地城鎮化和人口城鎮化的非協調性發展,不可忽視的兩大制度因素是中國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戶籍制度。
地方政府一方面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還要維持特定的支出偏向,如何使二者協調起來呢?此時,中國特殊的土地制度就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分稅制改革后,土地成為地方政府真正的“財富之母”。
地方政府通過經營土地獲得了“一石二鳥”的效果,既獲得了大量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業及建筑業衍生的稅收,緩解了地方財政壓力;又通過基礎設施投資及土地引資大力進行招商,極大地促進了地區經濟增長。在財政激勵和政治激勵的雙重作用下,各地大規模征地,各類工業園區及開發區遍地開花,建設用地規模的急速擴張就成為一種必然現象。另一方面,由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戶籍制度一直未從根本上進行改革,當前的戶籍制度極大地限制著城鄉人口之間的遷移,阻礙了勞動力自由流動,對人口城鎮化具有很大的負面影響,也使城市規模分布偏離了帕累托最優。在財政分權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受到財政壓力和晉升激勵的雙重影響,支出偏向使得城市公共服務提供不足,進一步抑制外來人口向城市的遷移,這種支出偏向會嚴重阻礙人口城鎮化的發展。
從地方政府行為的視角來看,地方政府推行土地城鎮化的收益遠大于其成本,而推行人口城鎮化的收益至少在短期來看遠小于其成本,所以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非協調發展是地方政府理性選擇的結果。
三、實證模型、變量及數據說明
協整理論在分析經濟變量的長期均衡關系中獲得廣泛的應用,然而常規的協整檢驗方法可能存在一些缺陷,考慮結構突變可能性的協整模型會更符合中國的實際情形。
筆者實證分析中所用數據為1981年至2013年的年度時間序列數據。得到相應的四個變量序列FD(財政分權)、indus(工業化)、urban(人口城鎮化)以及land(土地城鎮化)。所用的數據來源于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四、實證檢驗及分析
(一)不考慮結構突變可能的協整分析
1.ADF平穩性檢驗
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以及土地城鎮化均為一階差分平穩序列,即I(1)單位根過程。
2.協整檢驗及協整方程
協整檢驗表明,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以及土地城鎮化之間存在協整關系。
由協整方程可知,工業化及人口城鎮化均與土地城鎮化具有正相關關系,而財政分權與土地城鎮化是負相關的,與人口城鎮化是正相關的。雖然估計系數都很顯著,但財政分權估計系數的符號與前文中的預期并不一致,所以這個協整方程的參考意義比較有限,可能存在較大的偏誤,需要進一步深入的分析。
(二)考慮結構突變可能的協整分析
1.變結構協整檢驗
采用Gregory-Hansen變結構協整檢驗進行分析,并找出結構突變點和發生時間。
從檢驗結果可以看出,在樣本期內,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以及土地城鎮化之間的協整關系確實發生了結構性突變,且突變時點大約發生在1996年。在此時點發生結構突變其實與前文的分析也是一致的,雖然分稅制改革開始于1994年,但制度變革的影響要發揮作用會經歷一定時滯,所以滯后了一兩年也是合乎實際的。結構突變產生的原因在于分稅制改革改變了地方政府的行為及其激勵機制,由此使得地方政府推進城鎮化的模式也發生變化。
2.變結構協整分析結果
考慮到Gregory-Hansen協整檢驗的局限性,下面將采用在傳統Johansen協整檢驗中加入一個結構突變虛擬變量作為外生變量以此來進行變結構協整檢驗。
在考慮結構突變的情況下,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以及土地城鎮化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仍存在著長期的協整關系。
估計結果顯示,無論是采用截距突變模型(C)還是含時間趨勢且截距突變模型(C/T)的估計結果都表明,財政分權對土地城鎮化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而對人口城鎮化卻產生很大的抑制作用,兩種模型的估計系數也都很接近。這就解釋了分稅制改革以來支出層面的財政分權逐年增加,土地城鎮化推進過快及人口城鎮化發展滯后同時并存的現象,根源在于財政分權帶來土地城鎮化的激勵過大,而人口城鎮化的激勵不足。
土地城鎮化與人口城鎮化的正相關性在截距突變模型(C)中的估計結果也很顯著,說明兩者在城鎮化發展過程中是緊密相連的。工業化程度則對土地城鎮化和人口城鎮化發展的影響并不顯著。結構突變虛擬變量是高度顯著的,在土地城鎮化中表現為明顯的負向影響,這種反向調整力度較大應該與國家對土地市場的調控有很大關系。
3.未考慮結構突變和考慮結構突變兩種情況實證結果比較
考慮結構突變可能性的協整分析能更好地反映中國轉型期中城鎮化的發展機制。
五、進一步的實證分析和結論
進一步檢驗財政分權對城鎮化的影響作用,表明,在財政分權的影響作用下,土地城鎮化相對于城鎮人口規模擴張得更為迅速,由此帶來土地城鎮化與人口城鎮化的非協調發展,無論使用財政支出分權還是財政收入分權,相應的結論都是比較穩健的。
財政分權對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具有很關鍵的影響,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不協調問題日益突出與此制度密切相關。在當前的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有很強的激勵去推動土地城鎮化的發展,卻沒有多大激勵去推動人口城鎮化的發展。政府能做此理性選擇的制度條件還在于壟斷性的土地制度以及不完善的戶籍制度。三大制度因素結合在一起使得中國的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不協調性持續存在,同時還衍生出“土地財政”和“半城鎮化”等問題。
筆者基于1981—2013年的時間序列數據,運用變結構協整模型的分析發現,財政分權、工業化、人口城鎮化和土地城鎮化之間存在長期的協整均衡關系,Gregory-Hansen協整檢驗表明該協整關系存在結構突變,且突變時點剛好發生在分稅制改革后的一兩年里,這表明分稅制這一重要制度變革可能改變了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由此帶來城鎮化發展機制的結構性變化。相比于常規的協整分析,變結構協整模型能更好地刻畫中國城鎮化的發展機制。變結構協整方程的估計結果表明,從長期來看,財政分權極大地促進了土地城鎮化的發展,卻抑制了人口城鎮化的發展,這些證據表明財政分權可能是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非協調性的重要制度根源。結構突變虛擬變量對土地城鎮化和人口城鎮化具有截然相反的影響效果,可能的原因是國家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和干預,以此遏制土地城鎮化的過度泛濫,同時也在政策上不斷向人的城鎮化方面傾斜,加大力度推進人口城鎮化的發展。最后,筆者基于2004年到2013年省級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發現,無論是財政收入分權還是財政支出分權,都對人均建成區面積的擴張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這進一步佐證了財政分權是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非協調性發展的重要制度根源。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其核心是實現人的城鎮化,要達到這一目標并真正實現中國的城鎮化夢,就必須解決人口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的非協調性以及衍生的一系列相關問題。這需要采取一項全局性的改革,涉及財政分權、土地制度以及戶籍制度等多個方面。在一攬子的改革中,土地制度的改革處于最為核心的地位。現有的二元土地制度將農民綁架于土地之上,不完整的土地權利體系會嚴重阻礙農村人口向城市地區遷移(De Janvry, etal.,2015:3125-3149),進而對城鎮化形成制約。新型城鎮化形勢下急需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改革目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房價合理回歸,并盡力解決城鎮化融資問題,土地制度改革也有利于遏制土地城鎮化的無序擴張。
戶籍制度直接關系到人的城鎮化,要提高勞動力的流動性以及有效利用,必須逐步消除二元戶籍體制。重點在于加快農民工市民化的進程,可以適度推進居住證制度,同時還應當大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稅體制的改革主要是理清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關系,同時要配套進行相應的稅制改革,以減緩地方的財政壓力。改革土地財政,降低地方政府對土地的過度依賴,既能遏制地方政府土地城鎮化的沖動,也能降低潛在的財政金融風險。財政支出方面需要增加透明度,實現真正的“為市民而支出”。財稅改革與土地制度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是緊密相關的,所以在改革中需注重頂層設計,將三者的改革結合起來同步推進。
作者簡介:彭代彥,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主要研究農業與農村經濟、區域經濟、經濟福利等領域。另外從事微觀經濟學、西方經濟思想史、發展經濟學、農業與農村經濟專題等方面的教學。
原刊載于《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第50-61頁。注:為便于微信排版,此處已將文中腳注、參考文獻去掉。歡迎閱讀刊文的原文,可在中國知網下載全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武大文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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