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現代農業史上,有一廣受關注的重大事件,它就是中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制度變遷在短期內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力,使農業獲得巨大增長,大大緩解了當時中國面對的物資尤其是生活物資的貧困。我們通常談到家庭責任制成功的原因都會說,家庭責任制改變了勞動者的勞動態度,提高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從而提高了生產效率。
可是如果對這一問題進行追問:為什么家庭責任制能夠改變勞動者的勞動態度?或者這樣問:家庭責任制利用了什么東西,改變了勞動態度呢?
“親情”是家庭責任制成功的原因,親情可以使家庭成員忠誠于家庭,從而使家庭成員超越了經濟利益算計,愿意為家庭作貢獻,從而提高了勞動積極性。
分析過程是這樣的,先找出家庭責任制實施前后的變量與不變量,從變量中推測出改變勞動態度的真正原因:
(1)生產單位(或最小生產單位)是變量。家庭責任制的最小生產單位是家庭,而此前集體制的最小生產單位則是生產隊。
(2)集體制與家庭責任制的產權關系是同構的,是不變量。在兩種制度下,生產單位與生產單位之間(即生產隊與生產隊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的產權關系、利益界限都是明晰的,但勞動成員之間都沒有明晰的產權關系。無論在集體制還是家庭責任制中,生產單位都不擁有土地所有權,而只有經營權。就生產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看,在兩種制度下,勞動者(社員與家庭成員)都不但沒有土地所有權,并且,勞動者都不享有對某塊土地的使用權,都沒有自主安排生產資料的權利,勞動者都是在生產單位的調配下使用(耕種)土地及生產工具。但是,有一變化卻是明顯的,即:當(1)發生后,在新的生產單位(家庭)中,勞動者(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更密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利益更攸關了,家庭這一生產單位中的各種要素與所有成員的利益都更攸關了。
(3)農業科技進步不是導致勞動態度改變的變量。在勞動態度不變的條件下,采用先進科技會提高生產效率,所以,農業科技進步既有利于生產隊的生產,也同樣有利于家庭生產。但是,技術先進程度跟勞動態度并無明顯相關性,更說不上因果關系,科技進步并不一定導致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勞動者在先進科技創造的勞動條件下怠工的情況并不少見。實施家庭責任制后,農業生產效率大大提高,這當然不僅是勞動積極性提高的結果,農業科技的迅速前進對之也大大有功,例如雜交水稻的推廣使水稻單產大幅提高,化肥、農藥、農機的使用以及耕作方式的改進,也使效率大大提高,并減輕了勞動者的勞動強度。但是,本文不是要分析農業生產效率提高的原因或構成(這是林毅夫的《中國的農村改革與農業增長》一文的目的),而是要分析實施家庭責任制后勞動者勞動積極性提高的原因。就科技運用與勞動態度的關系看,即便在集體制時期,農業科技也在不斷前進,但勞動積極性并未因此而提高,我們無法在農業科技前進與勞動積極性提高之間找到明顯的相關性。所以,對于勞動態度的改變,科技條件并不是變量。
(4)分配過程與形式是不變量。無論在家庭還是生產隊中,分配都具有這么一個過程與形式:勞動產品首先上交生產單位,再由生產單位統一分配給個人。在集體制中,上繳國家公糧等任務之后的剩余產品由生產隊統一分配;在家庭責任制中,剩余產品則由家庭統一分配。但是,兩種生產單位執行的分配原則卻可能不一樣,在生產隊的分配中,除了基本口糧,其余產品執行按勞分配原則。對按勞分配的那部分產品,生產隊主要以記工分的方式來考核勞動績效,再根據工分來分配產品。但是,家庭分配卻沒有一個確定的原則,既很難說是人均分配,也很難說是按勞分配,并且很難說是二者的結合(詳見下文)。
(5)土地所有制是不變量,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的,集體和家庭都只有經營權。通過比較,可以知道,實施家庭責任制前后,真正發生變化的乃是生產單位。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生產單位的變化改變了勞動者的態度。這在今天看來完全是一個事實,但本文并不是為了重復這個事實,而是想針對這個事實繼續追問:為什么處于家庭這種生產單位中的勞動者比處于生產隊這種生產單位中的勞動者更有勞動積極性?答曰:是親情這種情感因素使作為家庭成員的勞動者更愿意為家庭的和諧幸福作貢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經濟利益的考量,從而提高了勞動積極性。雖然生產隊與家庭一樣,都既是經濟利益共同體,也是情感共同體,但家庭成員的情感交往遠比生產隊成員之間的情感交往密切,情感在家庭中的作用遠大于在生產隊中,勞動者更愿意為家庭作貢獻而更不愿意為生產隊作貢獻,從而使家庭責任制能夠提高勞動積極性。
親情在家庭生產與分配中的作用
家庭成員之間不僅有經濟利益關系,而且有超越經濟利益的情感關系。經濟利益是要計算的,而且可以用貨幣來量化,但情感難以量化。經濟利益交往需要計算得失,但情感關系可能超越經濟利益關系,有些人為了某種情感可以放棄屬于自己的某些經濟利益。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都常常發生不計經濟利益得失的互幫互助現象。一言以蔽之,對親人的愛可以(未必一定)超越利益算計。
實施家庭責任制后,由家庭組織生產與分配。體壯的多干活、干重活,體弱的少干活、干輕活,有病的多休息。于是,家庭成員真正做到了各盡所能。但在家庭的統一分配中,既不是人均分配,也不是按勞分配。家庭分配常常根據成員的特殊需要來進行。例如,主要勞力身強力壯,卻常常多勞少得。如果母親(或某個成員)多病,她可以很少勞動,甚至不勞動,但在分配時,她可能分得多于平均水平的產品。又如,不少成年子女上學(讀大學、讀研究生),仍由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供養,則屬于明顯的不勞而獲。但在法律上,父母并無供成年子女上學的義務,兄弟姐妹更無此義務。
那么,家庭分配究竟遵循了什么樣的分配原則?也許可以說,家庭是根據成員的一般需要與特殊需要來分配的。這是因為,一個家庭須考慮兩個目標:和諧與繁榮。和諧主要指情感的和諧,繁榮主要指經濟利益的增長,即家業的興旺。這兩個目標不是隔絕的,而是可以相互促進的。若其他條件不變,情感越和諧的家庭,其成員的勞動積極性越高,也就越容易組織生產,提高效率,從而促進了繁榮。同理,家業繁榮的家庭,其成員就越能獲得滿足自己的特殊需要的產品,也就越容易促進和諧。如果人均分配,則那些需要特殊照顧的成員就無法得到照顧,既不利于家庭的和諧,也不利于家庭的繁榮。例如,對于學習優秀的子女,家庭盡可能滿足他上學的需要,他可以少干活甚至不干活,卻分得遠多于平均水平的產品。這樣分配,雖然讓其他成員的直接經濟利益受損,卻不僅滿足了上學子女的特殊需要,而且就長遠看,子女的成才也有利于整個家庭的繁榮。因此,這種分配“不公”,通常并不會導致家庭矛盾。再如,老弱病殘常常少老多得,而這種“不公”恰恰是家庭和諧的表現。家庭分配有很強的照顧性質,常常考慮成員的特殊需要,所以并不以人均分配為原則。而照顧之所以可能,正是基于親情的。
另一方面,如果按勞分配,則導致強者愈強,弱者愈弱,任何集體都肯定不和諧。所以,即便在家庭以外的其他集體的分配中,也并非完全按勞分配,國家會采取各種手段來調節、平衡利益。二次分配、社會福利等就是對按勞分配的缺陷的彌補。同理,在家庭中,如果完全按勞分配,則弱者的生活水平將大大低于其他成員。若此,家庭必不和諧。由于家庭的發展要兼顧和諧與繁榮這兩個目標,這就使得它在分配時不能簡單地以按勞分配為原則。又因為對親人的愛,使家庭中的強者愿意不按勞分配,使分配有利于弱者,于是,和諧目標得以實現。因此,不人均分配與不按勞分配在家庭分配中得以可能,都是基于親情的。
有些人用經濟學解釋家庭責任制對勞動積極性的提高作用,但是,由于情感因素的介入,使通常的經濟學理論很難對之作出有效解釋。經濟學需要經濟人假設。經濟人假設實際上是一個復合假設,它由兩個不可分解的假設合成:人是理性的與人是自利的。在經濟學中的利益,通常是指可以貨幣化的經濟利益。在公共交往中,如果交往雙方的情感關系越疏遠,雙方就越滿足經濟人假設。如果雙方的情感關系越密切,雙方就越不滿足經濟人假設。由于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關系非常密切,這使得他們的理性不是用于謀求自己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此利益必須限定在經濟利益),而是用于追求家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家庭對于成員來說,也是一種集體,所以,家庭成員在家庭中表現出利他特征,這并不滿足經濟學所假設的自利(不過,當家庭成員對外交往時,他可能立即變得自利),因此,通常的經濟學理論是很難解釋家庭成員的利他行為,也就很難解釋家庭責任制為什么可以提高勞動積極性。由于家庭成員在家庭交往中不以自利為行為準則,這就使他的理性不是用于謀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他通常也要考慮自己的利益,但不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準則),而是常常用于促進家庭的整體目標(和諧與繁榮)的實現;因此,家庭中的強者就能用情感克服利益算計,在個人所得與所勞不相當(得不償失)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盡其所能地勞動,卻并不要求按勞分配或人均分配。如果按照經濟學的一般看法,按勞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原則,那么,家庭責任制實施后的家庭分配比集體制中的分配不是更公平了,而是更不公平了。同樣,如果把平均分配視作公平的分配原則,家庭分配也是更不公平了。而這種“不公平”之所以被家庭成員接受了,還提高了效率,就是因為情感的作用——對親人的情感超越了經濟利益算計。
親情觀念的正面作用不僅體現在家庭責任制中,而且體現在更廣泛的家庭成員的相互照顧中。在今天的中國農村,有許多年輕人外出務工,于是,照顧小孩、組織農業生產等事情就落在家中尚有勞動能力的父母身上。許多從農村進入城市的年輕人也常把父母接到城里,幫他們照顧小孩,做些家務。當然,子女也為父母提供經濟支持,贍養父母。在城市,許多父母退休后,就幫助子女照顧小孩,做些家務。從法律上看,老年父母并無幫助成年子女的義務。正是親情觀念使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超越了利益算計,使在制度之外的家庭互助成為可能,并成為經常的行為(但不能一概而論)。設想一下,如果今天的老年父母都不幫助成年子女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農村的許多年輕人就根本無法脫身,外出務工,農村的經濟就會蕭條很多;也會使城里的年輕人開銷增加,生活成本劇增。于是,這將大大增加整個社會順利運作的成本,并將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趨于淡薄,家庭缺乏和諧。
而在集體制中,只需按勞分配就行了。按勞分配并不考察勞動態度,也無法考察勞動態度,它僅僅是按勞動績效進行分配。同時,對勞動者而言,他要如何勞動,是要根據他對分配的預期來決定的。若他預期的收益與其所付出的勞動力相當,則他積極勞動;若他預期的收益低于他付出的勞動力,則其積極性就降低。所以,在集體制中,勞動者通常并不是各盡所能的,而是根據收益預期來調整自己的勞動態度,發揮自己的勞動能力。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勞動者預得付勞(根據預期收益而付出勞動),然后生產單位按勞分配。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公平的分配制度就有助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這是通常的經濟學所能解釋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生產單位改變為親情在家庭生產關系與分配關系中發揮作用提供了制度條件,相對于生產隊中的勞動者,親情的作用可以使家庭成員超越經濟利益算計,更愿意為家庭的和諧、繁榮與幸福作貢獻,于是提高了勞動積極性,從而提高了生產效率。所以,家庭責任制能夠激發親情這種文化因素發揮作用,是它能夠提高勞動積極性的關鍵原因,也就是它能夠成功的關鍵原因。
親情是勞動積極性提高的關鍵原因,但這并不意味著親情單獨就能發生作用,它必須與其他條件相組合才能發生作用。
在從生產隊制集體制到家庭責任制這個轉變中,論域是限定了的,即生產隊制集體制與家庭責任制。用p表示家庭為生產單位,就可以用~p表示生產隊(由于限定了論域,就不存在p與~p之外的第三種情況)。同理,q表示家庭產權關系,~q表示生產隊產權關系;r表示親情發生作用,~r表示親情不起作用;t=表示勞動積極性高或提高,~t表示勞動積極性不高或沒有提高。
由于生產隊與家庭這兩種生產單位導致各自的產權關系,而兩種產權關系也對應兩種生產單位,所以,家庭這種生產單位(p)蘊含的是家庭產權關系(q),其間的邏輯關系就是:p→q。反過來,家庭產權關系也只能對應家庭,那么,q→p。同理,~p→~q;~q→~p。由此推論出:p?q。“p?q”的含義是兩種生產單位與兩種產權關系完全一一對應,有其一必有其二。但是,由于實行家庭責任制前后,直接改變的是生產單位p,所以,p是自變量,q是因變量,不能混淆二者。
如果親情單獨發生作用,提高勞動積極性,其邏輯形式該是充分條件關系,即:r→t。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實際上,生產隊生產中的勞動積極性不高的邏輯形式為:
(1)~p∧~q∧~r→~t。
同理,家庭生產中勞動積極性高的邏輯形式為:
(2)p∧q∧r→t。
這就意味著,r這個量不是單獨發生作用,而是與其他量合在一起才發生作用的。如果修改p或q,r就不可能發生作用。修改p或q,不是取消p或q所代表的量,而是在論域之內改為相反的量~p或~q。由于家庭責任制直接改變的是生產單位(自變量),即直接把~p改為p;同時,由于p?q,所以,當把~p改為p的同時,也就把~q改為了q。因此,當實行家庭責任制時,雖然只是直接改變了生產單位這一個量,但實際上改變了兩個量。這兩個量的改變,為r量的改變創造了條件。
(1)、(2)兩個式子意味著,如果~p不改變,~q也就不會改變,那么,親情這個量就不會發生作用,即處于~r狀態。當然,這不意味著親情不會在其他情形下發生作用,只不過這里限定了論域,不考慮其他情況。例如,即便是在集體制生產隊制中,家庭從生產隊中分得產品,也有一些成員會把自己的利益讓渡給了其他成員,這也是親情的作用,但這種情況顯然與本文的問題無關。
另外,在集體制生產隊制下,人們耕種自留地的積極性遠高于在生產隊勞動,而自留地的耕種就是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這個對比很突出地反映了(1)到(2)的變化,反映了勞動積極性提高的條件以及親情的作用。
因此,準確地說,是p∧q∧r導致家庭生產的勞動積極性提高。
但是,同樣限定在生產隊這個范圍內,假設某種生產單位,又能否提高勞動積極性呢?假設一個生產隊有100名勞動者,從15歲開始,以每3歲為年齡段分組(15-18歲的人為一組,其余類推),每組約4-6人(與一個家庭的人口相當)。我們用“p′”表示這種生產單位,用“q′”表示相應的產權關系,用“x”表示能加強一個生產單位成員之間利益關系的紐帶(或因素)被激發出來了(例如,親情就屬于這樣的紐帶,它在家庭責任制中被激發出來了),用“~x”表示無法激發這樣的紐帶。那么,p′單位的勞動積極性又會如何呢?這種生產單位的幾個要素結合的邏輯關系只有(3.1)與(3.2)兩種情況:
(3.1)p′∧q′∧x→t。
(3.2)p′∧q′∧~x→~t。
(3.1)是說,p′這種小單位激發出了x這樣的紐帶。但這種情況是否可能呢?恐怕很難(未必完全不能)。因為p′單位的成員之間仍與在生產隊中一樣,主要是利益關系,除此而外,它并不能激發一種聯系紐帶。或者說,p′很難提供一個x,這個x能加強成員的聯系,使處于q′產權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利益關系比在生產隊中更加攸關。所以,(3.2)是很可能的。這就意味著,在p′體制下,勞動積極性仍然難以提高。其實,即便出現(3.1),這仍然告訴我們,x必須與其他條件(p′和q′)相組合才能提高積極性;同理,p′和q′也只有激發了x,并與x相組合,才能提高積極性。
但是,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家庭就能提供一種紐帶(親情),而這個紐帶在多數情況下能使家庭成員的利益關系更加攸關。于是,家庭產權關系才為那個紐帶發生作用提供了制度條件。而親情在這種制度條件下一旦發生作用,就直接提高勞動積極性。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親情這種文化因素乃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成功的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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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著名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作者系四川大學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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