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大力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推行精準扶貧政策,尤其是對于貧困縣,更是撥付大量惠農資金,開展惠農項目建設,一些貪污黑手伸向了貧困戶的救命錢、活命錢。截留侵吞住房困難戶危房改造補助金、冒名貧困戶簽名套取扶貧專項資金、挪用扶貧資金還個人房貸…而村干部和工作人員則成了扶貧職務犯罪最主要的群體,損害了基層群眾的切身利益,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一、農村基層組織職務犯罪的現狀
近幾年來,我縣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涉農領域犯罪居高不下,2013年至2015年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人數約占當年查辦職務犯罪總人數的37.5%以內。其中80%為貪污犯罪。2016年查辦的涉農領域職務犯罪9人,占總人數的50%,比例更加攀升。且涉及的犯罪領域有擴大之勢,涉及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等等,直接侵害了廣大農民的利益,甚至引發群體性上訪。如在2016年一年,我縣某某村村民曾三次共十余人先后反映其村村支書貪污惠農資金、吃拿卡要等等問題,先后在鎮黨委、紀委、信訪局、公安局、民政局、檢察院等各個單位反映,致其村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
二、村干部職務犯罪的主要類別
1、貪污公款。村官雖小,卻掌握著農村政務以及村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部分村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利,或貪污、挪用把國家集體的財產非法轉變為私有財產,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為其非法牟利。如在劉某某貪污一案中,其本人曾三次虛報到訪救助騙取國家救助金2萬余元,虛報低保人數六人冒領低保補助金等等。
2、挪用公款。部分村干部將國家相關部門撥付的資金或村民共享資金直接挪用,利用挪用資金購買物品或其他變相使用搞特權等等,但其主觀意識上并不認為自己此種行為屬于犯罪,并抱有僥幸心理。
3、行賄受賄。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人民賦予的權利,想當然的把手中的權利轉換成獲取不法利益的資本,不給群眾辦實事,濫用職權吃拿卡要,村民開證明蓋章故意刁難,不給好處費不給蓋章,對符合低保等政策規定的村民仍要先給好處費才給上報等等,還有一些村干部為了政治上、經濟上的利益,或為自己尋找保護傘,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向黨政干部行賄。
三、村干部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1、涉案金額逐漸上升。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加大了對貧困縣政策扶持和經濟投入,一些基層村干部手中管理著一定數量的資金,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一些不法之人就有了可乘之機,其涉案金額也逐年上升。
2、作案手段簡單直接。村干部職務犯罪的手段相對簡單,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集體私分,以發補助或者發獎金的名義直接分發;二是直接侵吞,將上級撥付的資金直接吞入自己腰包;三是虛報冒領,騙取款項歸自己使用;四是直接挪用。
3、財務管理混亂。大部分村的財務不公開不透明,缺乏專業的財務人員,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賬方法不規范,賬賬不符,賬款不符等現象比較普遍。
四、存在的原因
1、政治素質低,為官動機不純。村干部的整體文化水平偏低,以高中初中學歷為主,文化素養以及法律意識相對淡薄。雖然我國實行的是基層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但是在當前的農村大環境里,仍然受宗族、勢力等的影響,一些人在競選村干部的時候拉票買票,當上村干部之后吃拿卡要優親厚友,一人當官全族享福,為官動機不純直接導致貪污腐敗的發生。
2、法制觀念淡薄,遵法守法意識不強。基層村干部對國家法律、中央政策的了解不夠,對當前黨中央反腐敗工作部署不清楚,平日里缺少主動學習的勁頭和機會,往往僅憑自身經驗開展農村工作,實際工作開展中弄虛作假虛報項目騙取國家補貼資金,認為這是占國家的便宜并沒有侵占村民村集體財產,或者認為套取資金用于村里收入并未裝進自己口袋不違法,法律意識淺薄,存在僥幸心理。
3、村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不規范。一是財務人員缺乏財務管理知識,部分村沒有專業的財務人員,分工不明;二是賬目不健全,有的不按規定期限做賬,有的干脆不做賬,賬目混亂;三是財務審查力度不到位,有的村沒有規章制度,有的村雖然有規章制度但是也形同虛設,沒有很好的落實與執行。
4、民主監督不到位,外部監督制約不力。村務公開落實不到位,村民發揮的監督作用有限,一般村民只關心自己的日常起居、物質生活條件改善等問題,對村基層組織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漠不關心,只有在切實侵害到自身利益行為時才予以舉報;上級部門和鄉鎮政府對村基層財務的管理大部分停留在賬面,對村資金的實際使用特別是專項資金的去向監管力度不大,加之村基層組織人員之間互相監督意識淡薄,部分地區存在村支書獨攬大權現象。
五、防治對策
根據對農村基層組織職務犯罪的產生原因、規律特點的分析,筆者認為只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科學應對,標本兼治,就能防患于未然,遏制農村基層組織職務犯罪的高發勢頭。
1、加強對基層組織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一是定期對村干部進行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方面的理論培訓和宣傳教育,通過警示教育、以案說法等多種方式,引導村基層組織人員提高其廉政意識,增強抵御犯罪的能力;二是堅持把黨風廉政教育納入村基層黨員、干部培訓計劃,有組織有計劃的對基層黨員干部進行輪訓,讓基層干部自覺摒棄各種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觀念做法。
2、加強對村基層組織的監督管理。一是保障村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定期公開村財務支出情況,自覺接受村民的監督;二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財務紀律,任何人不得駕于紀律之上,對違反財務制度的干部予以處罰;三是實行村財政鎮管,加強鎮黨委、政府對于村基層組織人員的監督職責,充分發揮紀委等部門的監督制約作用,遏制村官權力的濫用。
3、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群眾的反腐意識。開展送法下鄉、普法宣傳、平安創建等活動,加大農村法制宣傳力度、反腐敗力度,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提高農民的監督能力和水平,增強舉報的時效性和針對性,讓農民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加大打擊力度,增強威懾力。特別是對于當前矛盾比較突出、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群眾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重點項目等,要深挖細查,發現問題的要堅決予以重處,嚴厲打擊;還要通過對典型案件的審查與剖析,對村基層組織人員犯罪緩刑多、實刑少、罪刑輕的現象進行研究,提出對策,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從而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
老虎影響雖大,百姓感受不深;蒼蠅雖小,群眾卻耳聞目睹,村干部雖身處基層,職位最低,但卻是國家各項政策的最后執行者,是距離普通百姓最近的干部。村干部的言行直接影響著群眾,代表著黨和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懲治村官腐敗刻不容緩。
(作者單位:陜西省山陽縣人民檢察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陜西法制網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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