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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說客”折射權力任性

[ 作者:武曦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3-23 錄入:16 ]

日前,湖南省岳陽縣筻口鎮村民董先生致電法制晚報新聞熱線稱,因一件案子與法官發生糾紛,雙方互毆,董先生面部被法官咬傷后已經毀容,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當事法官何先生說自己手指同樣被對方咬傷,岳陽縣法院3月19日發布情況說明稱,堅決依法處理。(《法制晚報》3月20日)

要是非要就這起事件分出個誰錯得多一些,法官本應帶頭守法,豈能付之于暴力將他人咬傷?無論在公眾觀感上,還是從最終法律責任劃分的角度,顯然該名法官要錯得更多一些,也需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事實上,嚴格說來,該名男子和法官都已經觸犯了法律。雖然事件起因于該案判決書主文存在涉案金額上的重大筆誤,同時,男子還對法官對案件的實體判斷存在不滿,但男子卻對法官進行跟蹤并在公共場所進行辱罵,這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該法規定,“追逐、攔截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法官此時要做的應該是錄像取證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對攔截者進行處理,若是公安不作為,還可以對當地公安提起行政訴訟。遺憾的是,法官并未訴諸法律,而是選擇親自出手制止,因“推了一下對方”導致雙方互毆,在此過程中,更因董先生將其手指咬住,而將其面部咬成輕微傷,隨后在憤怒中,還在路邊找了一把殺魚刀,一直將董先生追著進了派出所。這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上,也是打架斗毆和追逐他人的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說,目前,雙方是否需要被追究治安處罰責任,取決于雙方是否能夠達成調解。否則,兩人都須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

莫讓公權之用淪為私權之爭,一方面在于公權力行使者要更加審慎對待權力與群眾權利,做到任何公權行為都于法有據,當出現執法失當應積極為群眾尋找救濟和補償;另一方面也在于被執法者也須尊重法律、理性維權。而更重要的是,對于蔑視法律、傷害執法者的人,應施以及時制止與有力制裁,而執法者面對打擊保護,不僅要學會保護自己,更需要及時求助于法律,而非非理性暴力反制。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一環路南段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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