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則關于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云涉嫌嚴重違紀的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違紀而被免職的省部級官員竟得以在保留行政級別的同時閃電復出,這一消息將引發公眾強烈質疑的被問責官員復出制度再次推到了風口浪尖。(網易新聞)
問責方興未艾,而“問題官員”屢屢閃電復出,讓公眾非常不滿。信息社會、網絡社會的漸趨形成,使得以前可能難以引起普遍關注的問責官員“復出”現象,層出不窮地見諸紙質或網絡媒體的報道之中。“快速復出”“悄然復出”“曲線復出”正在磨蝕民眾剛剛萌芽的期盼,方興未艾的問責制也正在經歷信用危機。為了更好地解決問責與復出相平衡問題,應付此危機的良策,唯有對問責官員復出機制加以必要且合理的規范程序。
如果僅是把當事人撤職,緩解一下社會情緒,待風頭過后官復原職,或者異地任職,這“避風頭”式問責是對問責制的異化,只能叫“問責秀”、“假問責”,與官員問責制初衷相去甚遠,讓問責效力全無。再讓問責官員“躲貓貓”式復出,就會破壞公眾對政策的信任感,削弱問責的力度,弱化對他人的警示,甚至帶來丟卒保車的問題。這種“問責秀”、“假問責”必然解決不了真問題。
其實,實行官員問責制的初衷無非是兩個方面:一是對失職者進行失職懲戒;二是對其他行政官員給予警示,以加重責任“砝碼”,讓他們擰緊肩上的責任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為人民服好務。
接下來要健全和完善問責官員復出制度和程序。首先要在對待被問責官員的復出問題上既要充分考慮到公正、公平的問題,更要考慮工作的需要、個人領導能力、個人一貫表現、社會影響以及公眾的認可度問題。對他們的任免,在原則、條件、程序上應嚴于正常的任免要求。
二是要在復出原則上堅持從嚴要求。堅持間隔時間標準,堅持從低安排,堅持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堅持接受上級組織和社會監督,堅持公開、透明。
三是要在復出條件上針對問責程度區別對待。對受到紀律處分的問責官員,應嚴格執行有關處分規定,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官員解除處分以后的職務晉升應慎重作出,條件從嚴把握,而且要在選拔過程中特別通報其解除處分后的積極表現情況,決定啟用的理由、依據、干部群眾的滿意度等;對受到行政問責的官員,在一年內應不予提拔;對受到停職檢查的官員能否復職需提出明確要求、時間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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