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凌云10月18日訊(通訊員 楊娜)家住凌云縣泗城鎮腰馬村村民吳某和萬某在10年前經協商達成口頭約定,將兩家所承包的水田進行互換耕種。如今,吳某反悔,認為雙方互換無書面協議也未經登記備案應屬無效,故訴至法院要求萬某返還承包地。近日,凌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2006年,吳某和萬某達成口頭協議:即吳某耕種萬某家那央承包地,由萬某耕種吳某家那塘承包地。期間雙方一直按照約定經營至今,但未登記備案。現吳某以萬某侵占其那塘承包地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以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故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即為有效。
雖雙方在互換時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合同法明確在書面合同之外,也可以口頭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關于“互換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合同、進行備案登記以防范糾紛,并不是互換合同的生效要件。故吳某、萬某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雙方為方便耕種管理,對各自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議、未發包方報備而無效。法院據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廣西新聞網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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