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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內涵將重新界定

[ 作者:王立彬?胡璐?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6-23 錄入:吳玲香 ]

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這一草案重新界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涵,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內部運行機制。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作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介紹,“近年來,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合作社實踐發展的需要,需要對專業合作社的內涵重新界定,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內部運行機制?!?/p>

根據修訂草案,這部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中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的限制。同時以列舉方式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將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范圍。但社區性的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包括在本法的調整范圍內。

——針對我國正處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型期,多種經營主體并存的局面將長期存在的現狀,明確法律首先應當支持擁有承包經營權、經營農業、收入主要來源于農業的農戶。

在國有農場等參照適用方面,明確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企業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職工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本法執行。

——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和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明確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余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

——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須依托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信用為基礎,以產業為紐帶,由全部或部分成員自愿出資。應當建立公開透明、民主決策的管理制度,堅持資金在成員內部封閉使用原則,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用途。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華社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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