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當事人袁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在貴州省仁懷市九倉鎮白果寺村白果寺組占用基本農田修建房屋進行黑豚養殖。2016年12月19日,九倉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向袁某某發送《違章建筑停建通知書》,要求袁某某立即停止修建,袁某某拒絕簽收。2017年2月8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九倉分局向袁某某發送《違章建筑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袁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前自行將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物拆除。2017年10月24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九倉分局向袁某某發送《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袁某某攜帶相關材料于2017年10月26日12時到九倉執法分局辦公室接受調查詢問。2018年4月10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袁某某發送《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袁某某擬拆除其在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復土地原狀,告知其有權在3日內申請聽證,袁某某拒絕簽收。2018年4月16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袁某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018年4月20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處罰決定存在瑕疵,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決定撤銷前述行政處罰決定。2018年5月7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袁某某發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要求袁某某在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違法占用基本農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種植條件和處違法占用基本農田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共計18067.2元,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提出聽證的權利。但袁某某沒有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亦未申請聽證。
2018年5月14日,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以袁某某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袁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書):1.限期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違法占用基本農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種植條件;2.處違法占用基本農田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共計18067.2元的處罰。袁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袁某某修建房屋占用基本農田,破壞基本農田種植條件,且未獲得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仁懷市綜合執法局作為適格的執法主體,有權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調查處理,在調查事實成立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袁某某的訴訟請求。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行政機關認定袁某某所建建筑物位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事實清楚。袁某某未經有權機關批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修建建筑物,客觀上破壞了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其行為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仁懷市綜合執法局作為適格的執法主體,有權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調查處理,且該局在對袁某某進行處罰前,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案件事實,對相關知情人員進行詢問,前往現場勘驗,依法告知袁某某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結合袁某某的違法行為和情節,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并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黔府辦發〔2000〕87號文件有關開墾費標準的規定,對袁某某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處罰適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典型意義:
與普通農業用地不同,基本農田是國家重點保護的耕地種類,未經批準,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修建屬于農業設施的養殖用房同樣是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行為,應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予以處理。本案對于農業生產設施用地的選擇,具有很好的警示引導作用,有利于促進基本農田的保護。此外,本案中行政機關主動撤銷有瑕疵的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相關錯誤,也值得肯定。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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