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促進法》將于2021 年6月1日開始施行。這部法律是在充分總結“三農”法治實踐的基礎上,對中國特色“三農”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法治保障,對于促進農業農村繁榮穩定、農民群眾持續增收具有重要意義。實現鄉村全面振興, 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一篇大文章,必須充分尊重廣大農民意愿,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而《鄉村振興促進法》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和農民主體地位,把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促進廣大農民共同富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并貫穿整部法律始終。
《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集體所有制經濟是中國特有的經濟形態。農村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資源和集體經營性資產, 以及用于公共服務的集體非經營性資產都屬于集體所有,是實現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礎。圍繞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 保護和發展農民合法權益的目標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啟動實施以來,全國先后組織開展了5批試點,范圍覆蓋所有涉農縣(市、區)。目前,已有18個省份完成了試點任務,其余13個省份也將于今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進展順利、成效初步顯現。農村集體資產全面摸清。各地扎實開展資產清查、確權和管理等各項工作, 2020年底,全國共清查核實鄉、村、組三級集體資產6.5萬億元,其中經營性資產3.1萬億元,集體土地等資源65.5億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面確認。各地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做好成員身份確認工作。目前,全國共確認集體成員約9億人。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進。各地穩步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科學設置股權,量化資產收益權,規范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截至2020年底, 全國53萬個村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超過50萬個村領到了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得以平等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各地立足資源稟賦、區位優勢,盤活利用農村資源資產,采取自營、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發展符合地方規劃和市場需求的特色產業,促進集體和成員增收。2019年,全國村集體總收益達到2020.5億元,超過42.3%的村集體收益達到5萬元以上,成員人均分紅94元,占當年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24.9%。
《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正是在這一政策創設下,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作用充分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為鄉村產業發展提供資源供給。隨著農村經濟發展,村集體大量潛在資源開始盤活,資源要素得到優化配置,集體經營領域從傳統的土地等資源出租、建設用地和房產設施等物業租賃,向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發展特色產業、鄉村旅游、農業生產性服務等領域拓展。一些地區探索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不斷吸引工商資本投入農村,促進了鄉村產業蓬勃發展,也讓農民分享到了更多產業增值收益。為農村公共服務提供經濟支撐。集體經濟組織營利性與公益性并存,一方面,集體經濟組織具有較強的營利性,可以增加集體財富;另一方面,又承擔著為農村公共事業和提供經濟支撐的重任。2019年全國農村集體收益用于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為1424.4億元,村組織支付的公共服務費用216.8億元,應付福利費119.7億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為成員提供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扶貧濟困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為提升黨的凝聚力提供物質保證。基層黨組織以引領新型集體經濟發展為重要抓手,把黨和群眾有效組織起來,使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過程成為強村富民和提升黨組織組織力的過程。各地積極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2020年底,全國村黨組織書記兼任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比例為73.1%。與此同時,集體經濟組織在參與市場競爭過程中,圍繞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謀劃發展集體經濟,確保了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運行,提升了基層黨組織在農民群眾心中的威信。為提升鄉村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撐。通過改革,厘清了村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責邊界, 逐步形成了村黨組織引領下,村民自治組織負責村務管理,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集體資產運營的新型農村治理模式,讓村級治理的組織架構更加科學合理,實現了基層組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強大內生動力。
值得注意的是,集體經濟雖然得到了長足發展,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從全國看,農村集體資產村均816萬元,但主要以非經營性資產為主,且地區間、村莊間差距較大,東部地區集體資產占全國集體資產的65%,14% 的村占有全國75%的集體資產。從各地實踐看,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主要是資源出租、物業經濟和資產使用權入股,而在工商業等競爭性行業,競爭力明顯不足?!睹穹ǖ洹冯m然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地位,但在國家層面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作出規范。集體經濟運行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迫切需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 為集體經濟健康發展、集體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供法治保障。
2017—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提出了明確要求。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列為第三類立法項目。近幾年,農業農村部緊鑼密鼓開展立法研究工作,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開展集體經濟組織立法調研,起草形成立法緊迫性、立法調整范圍及框架等若干問題報告??紤]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兼具公益性和營利性、不適用于破產終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社區封閉性、不能隨意進出,農村集體資產雖然可以參與市場經營活動但土地等資源性資產不能對外承擔責任等等,現階段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還應聚焦實踐需要,有針對性地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屬性、功能作用、內在機制、成員權利和扶持政策等方面加以規范,保障其履行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職能。
總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將有利于促進集體經濟組織更好地服務本集體及其成員,帶領農民走向共同富裕?!多l村振興促進法》的出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提供了指導和保障。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發展觀察》雜志2021年第9-10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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