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圍繞鄉村社會三個時段中出現的內卷化問題,本文構建“中央政府-基層政府-村莊社會”三維分析框架,分析并比較不同時段中內卷化的形塑機制。國家代理人監控不足、基層政府壓力與自利表達以及村莊社會規則功能發揮缺失共同構成鄉村治理領域中內卷化問題得以延續的基本原因。三者在不同時段中差異化的表現,帶來不同時段內卷化問題在形塑機制上的不同。在資源下鄉過程中克服內卷化困境,需要以村莊社會公共性重建和村莊社會主體性發揮為著力點構建國家、基層政權與村莊社會之間的關聯機制和制衡機制,以村莊社會規則的積極培育和有效利用克服技術治理的單向度推進。
【關鍵詞】內卷化;鄉村治理;資源汲取;資源下鄉
一、問題提出
自杜贊奇(2010)提出“國家政權建設內卷化”以來,“內卷化”理論在基層政治社會領域得到運用。鄉村治理領域的相關研究指出,無論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還是當前資源下鄉階段,“內卷化”問題都一直存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隨著資源汲取成本不斷攀升,鄉村兩級圍繞稅費征收結成“利益共同體”(賀雪峰,2007)。鄉村兩級在收取稅費過程中搭車自肥,損害村莊公共利益,使得類似于民國時期“稅費增加而效益遞減”的“國家政權內卷化”問題在基層發生(陳柏峰,2011)。伴隨資源下鄉而產生的是地方勢力的崛起以及對國家資源的壟斷,導致國家資源下鄉總量越大,地方勢力獲得的利益越多,基層政權合法性喪失也就越嚴重,由此產生基層治理內卷化(陳鋒,2015;李袓佩,2016a)。
在鄉村治理領域中,當前學界對內卷化問題的討論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國家出臺的各種制度(如信訪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在遭遇到復雜多元的基層社會后,內部設置愈來愈復雜、低效使制度實踐陷入停滯,以至于同制度設計者的初衷相比,制度實踐效果出現實質性倒退(田先紅,2012;袁松,2015);二是國家資源下鄉過程中,精英俘獲的普遍存在導致資源利用效率低下,資源的公共利益訴求并沒有得到滿足,國家資源輸入反而不斷侵蝕地方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制度實踐和資源利用過程中,基層政權的合法性不升反降,制度實踐中出現的偏差以及資源下鄉中出現的低效率等問題反而限制了國家與農民關系的良性發展。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一部分,而基層治理過程中內卷化問題的長期存在也就意味著現代國家治理始終未能徹底擺脫內卷化的掣肘。
上述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內卷化理論在理解中國基層政治社會問題上表現出一定解釋力,但仍存在著進一步推進的空間。第一,既有研究較多地停留在微觀個案的分析層面,缺乏對內卷化問題形塑機制的完整把握,更缺少對不同時段內卷化問題的比較分析;第二,既有研究更多地停留在對基層政治社會現實的總結歸納層面,研究結論只是作為討論的結果而非起點,缺乏在同一分析框架下的系統闡述;第三,關于哪些核心變量和何種主導機制導致內卷化問題長期存在,既有研究并沒有給出明確答案。
鑒于此,本文力圖實現以下目的:一是將二十世紀上半葉、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及當前資源下鄉三個時段鄉村治理領域出現的內卷化問題納入同一框架進行分析,理清不同時段中內卷化問題形成的內在機制;二是通過在同一分析框架下的系統闡發,厘清形塑內卷化問題的核心變量,進而系統分析三個時段中內卷化問題形塑機制的異同點;三是通過比較三個時段的內卷化問題,為當下解決內卷化問題提供學理思考。基于以上目的,本文第二部分在對內卷化理論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提出研究框架;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分別對三個時段中內卷化的形塑機制進行系統分析;第六部分總結三個時段中內卷化形塑機制的異同點;最后一部分則是為解決當前出現的內卷化問題提出學理思考和政策含義。
二、內卷化理論與本文分析框架
“內卷化”一詞來源于拉丁語involutum,原意是“轉或卷起來”。它濫觴于康德、戈登威澤,由格爾茨成型,經黃宗智、杜贊奇改造而引發爭論(郭繼強,2007)。康德區分了“演化”和“內卷化”(韋森,2006)。戈登威澤用它來表述這樣一類文化模式——“當達到某種形態以后,既沒有辦法穩定下來,也沒有辦法使自己轉變到新的形態,取而代之的是不斷在內部變得更加復雜”(轉引自李錦順、毛蔚,2007)。Geertz(1963)將這一概念引入到農業經濟領域,并提出“農業內卷化”。以此為基礎,黃宗智(2000)將其引入到對中國傳統農業生產過程的分析中,核心內容在于以勞動力邊際報酬遞減的代價換取農業生產的勞動密集化,進而將農業內卷化內涵歸結為“沒有發展的增長”。之后,圍繞著黃宗智的研究,學界從兩個方面提出質疑:一是質疑農業內卷化存在的真實性(例如彭慕蘭等,2003)二是在“內卷化”概念的界定問題上,認為以邊際收益遞減來界定“內卷化”是一種誤解,其基本含義應是指系統在外部擴張條件受到嚴格限定的條件下,內部不斷精細化和復雜化的過程(劉世定、邱澤奇,2004)。
在政治學及相關學科的研究中,杜贊奇(2010)從Geertz那里借用內卷化概念,并將其運用到對中國現代國家政權建設的解讀中,提出“國家政權內卷化”。簡言之,“‘國家政權內卷化’是指國家機構不是靠提高舊有或新增(此處指人際或其他行政資源)機構的效益,而是靠復制或擴大舊有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如中國舊有的營利型經紀體制——來擴大其行政職能”(杜贊奇,2010)。杜贊奇的研究將內卷化作為理論工具從經濟學領域拓展應用到政治學領域。除前述鄉村治理領域的分析外,內卷化理論還被用在對社區組織(例如馬良燦,2012)、國有企業運行機制(例如李培林、張翼,2000)、流動人口的社會認同(例如王春光,2006)等多方面的研究中。
誠然,學界將內卷化理論運用到多個研究領域中而不對其理論內容進行闡述,難免造成“它成為解讀中國問題的萬能鑰匙”(郝娜,2010)之嫌。政治學及其相關學科的研究中,內卷化指涉的內容融合了農業經濟學研究中強調邊際效用遞減與強調系統內部不斷復雜化兩個方面。如在杜贊奇(2010)的經典分析中,內卷化一方面指出了國家政權建設在基層表現出的不斷復雜化,另一方面亦指明了二十世紀前半葉國家政權建設呈現出的“沒有發展的增長”態勢。這種內卷化機理一旦定型,進入“鎖定”狀態,就會成為惡性的路徑依賴(甘滿堂,2005)。綜合既有研究,內卷化理論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第一,以發展為基本背景。即無論動力來自于內部還是外部,內卷化理論著重探討的是事物從一個階段向另一個階段發展過程之中存在的問題。第二,以停滯甚或倒退為基本后果。即事物在現實層面中并沒有沿著發展本來的要求展開,偏離或違背了發展的初衷。第三,以復雜化為基本現實。即在發展的背景下,事物的演變在脫離了原初的形態而又沒有沿著發展要求有序推進后,事物本身變得復雜化。
為避免陷入到對內卷化理論泛化和濫用的片面質疑之中,筆者認為,對內卷化理論的借用,須將上述三個方面綜合納入到分析中。具體到本文研究中,則既要將三個時段的內卷化問題放在發展的宏觀背景中考察,注重三個時段中鄉村基層治理出現停滯甚或倒退的后果,又需要系統厘清不同時段中鄉村治理呈現的復雜性及其形塑機制。
本文采用“中央政府-基層政府-村莊社會”三維分析框架實現上述研究旨趣,這一分析框架隸屬于“國家-社會”關系框架。在三維分析框架中,中央政府一維側重于國家的代理人監控,代理人監控是國家能力的重要方面,同時也是基礎性國家能力的重要體現(王紹光,2014)。基層政府一維側重于基層政權組織的壓力和自利兩個層面。基層政府需要承受上級政府層層累積的行政壓力,同時又時刻在為自身組織生存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因而又表現出自利性的一面(金太軍、張勁松,2002)。不同時段中基層政府的承受壓力的內容以及自利訴求的表達方式不同,決定了其權力在村莊社會的行使方式不同,進而成為影響村級權力結構的因素之一。村莊社會一維側重于村莊社會規則,即強調一套規范與控制社會行為尤其是非常規行為從而維系社會秩序的地方規則(劉燕舞、王曉慧,2014)。村莊社會規則即村莊社會的內生規范,是由鄉土社會基本性質決定的,且與現代國家建設的要求之間充滿著張力。在基層治理過程中,村莊社會規則與國家法律、政策交織在一起,共同構成以情(鄉土人情)、理(村社倫理)、法(國家政策法規)的綜合為基本內容的治理規則(董磊明等,2008)。國家代理人監控能力、基層政府的壓力與自利以及村莊社會規則三者之間的交互作用和矛盾張力,構成內卷問題持續存在的根本原因。
三、營利型經紀與國家政權建設內卷化
二十世紀上半葉,中國開啟了現代國家政權建設的進程。按照查爾斯?蒂利(2007)的概括,“國家政權建設”過程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對社會滲透的加強,國家正式組織機構不斷下沉,并實現從間接統治向直接統治的轉變;二是官僚機構的理性化、制度化加強;三是應付戰爭和國家政權建設需要導致國家資源汲取能力的提升。隨著資源汲取力度的加大,征收稅費成為國家政權與農民大眾接觸最深的領域(杜贊奇,2010)。賦稅征收成為杜贊奇分析鄉村治理變革與國家政權建設成效的主要線索。
傳統官僚體制雖然是專制時代的產物,但縣以上官僚機構的理性化和制度化不可謂不強(李俊清,2008)。而在縣級及以下的基層政府中,“一人政府”以及書吏、衙役等各種形式的幕友存在(瞿同祖,2011),表明國家政權建設中強調的官僚機構理性化、制度化在基層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國家政權建設一方面增強資源汲取能力,即確保中央和省級高層政府掌握越來越多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將大量國家政權現代化事務層層委派給基層政府執行。由此而來的結果是,縣級及以下政府財政的弱化,而現代化推進又需要基層政府承擔越來越多的工作壓力。在層層壓力之下,縣政府增設許多“現代化”部門,結果機構重疊,使有限的財源更加緊張(杜贊奇,2010)。為滿足日益臃腫的組織運作需要,基層政府的自利性得以凸顯。為應對財政和行政事務壓力,基層政府通過制度外渠道盡力擴大稅源,而這又給作為基層政府代理人的行政雇員和村莊“經紀”中飽私囊的巨大空間。
二十世紀上半葉的中國內外交困,這帶來中央政府對基層政府監控能力的不足,而基層政府自利性訴求又進一步加劇國家管控的難度。在傳統帝制的政治格局中,自上而下的專制皇權與自下而上的紳權并存,構成了費孝通(2006)論及的“雙軌制”。這其實反映出皇權并不直接對接到村莊社會,依托正式與非正式的經紀人實現皇權對鄉村基層社會的間接統治是傳統體制時期的基本政治特點。村莊“經紀”由地方社會精英構成,且在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間擁有一定的獨立性和行動能力(村莊“經紀”的類型見下文)。在傳統政治格局中,國家對基層政府和村莊“經紀”的監控手段除了包括自上而下的各種制度手段之外,還包括自下而上的通過借助地方社會內生的價值、規范即村莊社會規則等非制度化手段。村莊社會規則能夠塑造并制約權力運作,構成杜贊奇筆下的“權力的文化網絡”。以“權力的文化網絡”為主要內容的村莊社會規則為權力的運作提供合法性支撐,同時,其自身形塑亦離不開特定村莊社會結構。“同任何其他制度一樣,農民分層制度應該有可能確立起通行的互惠和公平回報的標準。其邏輯起點是弄清精英階層和從屬階層各自的需要與資源”(詹姆斯?斯科特,2001)。在傳統村莊社會中,村莊社會分化而產生的“富有而有聲望的人”與一般村民之間的施惠與受惠關系,正是“權力的文化網絡”得以形塑并持續發揮作用的社會基礎。
杜贊奇區分出兩種經紀類型:一是作為國家正式代理人的營利型經紀,二是作為村莊社會代理人的保護型經紀。前者一方面完成賦稅征收等國家任務,另一方面利用國家交辦事務獲取利益。后者一方面接受國家正統價值規范的教化并作為國家非正式的代理人而存在,另一方面利用其在村莊社會中的權威充當村莊利益的保護者。村莊中“富有而又聲望的人”即屬其中的保護型經紀。盡管這種保護型體制由鄉村社會領袖所創建并賦予其集體價值觀念,但它極易受營利型經紀的操縱(杜贊奇,2010)。究其原因,杜贊奇重點強調了兩個方面:一是文化本身具有的流變性和模糊性;二是村莊社會階層結構的變遷。而村莊社會階層結構的變化集中表現為宏觀經濟環境惡化背景下村民的普遍貧困以及精英逃離村莊而產生的村莊精英大量流失,導致保護型經紀數量的減少和影響力的降低(杜贊奇,2010)。由此帶來的基本后果是,保護型經紀從國家與村莊社會的連接紐帶中退出。國家政權建設喪失了服從村莊社會規則的鄉村精英們的支持,這為營利型經紀的崛起以及基層政府與營利型經紀的合謀提供了空間和條件。
綜上,內外交困的現實處境嚴重弱化了國家代理人監控的能力;事權與財權的不匹配使得基層政府不得不加大資源汲取的力度,進而強化了其自利性的一面;村莊社會規則的失效進一步弱化了對基層權力運作的規制力,使得營利型經紀主導村莊權力結構。以上三點交互作用,使得鄉村基層治理領域中出現內卷化困局,且成為國家陷于總體性危機的重要推手。
四、稅費征收、鄉村利益共同體與內卷化困境
如果按照杜贊奇的分析,將國家政權建設側重于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滲透,那么,中國共產黨政權的建立,標志著國家政權建設內卷化的終結(杜贊奇,2010)。但內卷化困境并沒有完全消失,而是在鄉村治理領域中繼續存在并發揮影響。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圍繞農業稅費征收而形成的內卷化問題就是其中一例。
農業稅費征收時期出現的內卷化困境以國家財政政策調整為背景。俗稱“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自1980年正式實施,其間經歷了多次內部調整,但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分權(周飛舟,2006a)。分權的后果是中央政府的經濟調控和行政管理能力降低,從而導致國家能力被嚴重削弱,并超出了“分權的底線”(王紹光,1997)。為提高中央政府的財政能力,國家實行“分稅制”改革,政策內容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預算收入采用相對固定的分稅種劃分收入的辦法,分設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進行分別征稅,并推行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周飛舟,2006a)。而旨在提高國家財政能力的“分稅制”,卻客觀產生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財政能力弱化的意外后果,迫使基層政府從預算外尋求新的財政來源。這其中,農業稅費成為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政府主要財源。
造成農業稅費時期國家代理人監控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農業稅費包括農業稅和農業費用兩部分。前者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規范化籌資渠道,屬于公共收支制度的范疇,因此可以看作是農民購買政府制度內公共產品的支出。后者包括提留統籌和集資攤派等,可以看作是農民購買政府或社區制度外公共產品的支出(葉興慶,1997),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后者屬于預算外資金。農業費用的制度外、預算外性質,無疑增加了中央政府監管的難度。二是分稅制增強了中央財政集權的能力,也削弱了基層政府的財政實力,而基層政府卻是社會公共產品供給和維持穩定的主力軍。為避免央地關系中存在的“一放就亂,一收就死”怪圈,中央政府在“收”的同時,也需要調動基層政府完成資源汲取任務的積極性,這無疑為基層政府尋求制度外收益提供了空間。
但基層政府在征收稅費過程中遭遇到農民的普遍拖欠與拒繳稅費。導致農民拖欠與拒繳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村莊社會分化帶來稅費征收的困難。涉及農民負擔的各類費用是在農民中間平均分攤。但平均分攤費用對于己經分化的農民而言意味著不同的負擔。總的來看,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負擔遠遠高于從事非農生產農民的負擔(葉興慶,1997)。這樣,那些農業收入構成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最先感受到稅費負擔壓力,也最容易抵制稅費征收。二是農民的公共品訴求難以滿足帶來稅費征收的困難。農民繳納稅費時,會把自身遭遇到的諸如土地調整、村社糾紛解決以及道路修建等公共品供給訴求納入進來,要求鄉村兩級解決自身的實際問題。然而,在政府與農民的制度性聯結較之于大集體時期己經嚴重削弱等因素的影響下,基層政府很難主動向農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結果在客觀上便出現了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只向農民索取而很少向農民服務的局面(吳毅,2002)。當農民的訴求難以及時得到滿足時,拖欠成為主要的反抗手段。
對于基層政府而言,除稅費征收上的達標存在著來自上級的行政壓力外,農村基礎教育、基本醫療設施建設以及各種“達標”任務,均承受著來自上級政府層層加碼的行政壓力(陶然等,2003),而這些任務的完成又以稅費征收為基礎。同時,這些任務的完成又與組織自身利益和行政提拔體制相耦合。換言之,基層政府的壓力和自利在農業稅費征收中實現了統一。當面對農民的普遍抵制時,基層政府一方面加大自身行政權力行使力度,一方面通過各種手段獲得村級組織的積極配合。為調動村干部積極性,基層政府的策略是對于村干部在農業稅費征收中攤派、中飽私囊等問題采取默許態度,給予村干部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鄉鎮政府的利益調動下,鄉鎮政府與村級組織圍繞稅費征收及其利益分配結成利益共同體。
新中國成立后,原有村落傳統并沒有完全消失,而是仍然存在于村民日常生活之中(張樂天,2012),以至于在改革開放之后國家從村莊社會中選擇性退出,村莊熟人社會中的傳統規則得以復興。改革開放初期,村落傳統的親族關系、家族共財觀念、生存倫理和互惠觀念,與包含階級話語、集體主義公平原則的村隊新傳統相互交織(張佩國,2006),構成村莊社會規則的基本要素。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市場化為主導的現代性力量滲透村莊社會,村莊社會規則仍然能夠在正式權力的運作中彰顯自身力量,進而形塑基層權力運作中諸如“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等復雜現實(孫立平、郭于華,2000)。但總的來看,村莊社會規則的約束力呈下降的趨勢。正如董磊明等(2008)指出的,“中國農村是一個受現代性影響快速自我演變的社會,農民己經開始掙脫土地的束縛——不僅在經濟上,還在規范和觀念上”。既有村莊社會規則難以獲得存在空間,而新的契合當前實際需要的社會規則又沒有及時生成,村莊社會規則的作用空間不斷萎縮。這集中表現為村莊社會中的主流規范越來越難以有效壓制“混混”“釘子戶”等邊緣群體的崛起。他們要么充當拒繳稅費的排頭兵,要么對村莊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發起挑戰(陳柏峰,2011;呂德文,2013)。
村莊社會規則約束力的弱化,結合基層政府的利益激勵,為村級組織實現精英替代以及新型體制精英獲得發展空間提供了可能。具體而言,基層政府以是否積極配合完成稅費征收作為選擇村干部的基本標準,并設計了一套獎勵和懲罰機制。那些遵從村莊社會規則的村干部因不愿得罪村民而退出村干部序列,而一些希望通過完成農業稅費任務獲取利益且對得罪村民顧慮不多的“狠人”及時填補了“好人”退出留下的空間。村干部由“好人”向“狠人”的替代極為類似杜贊奇在華北農村所發現的營利型經紀對保護型經紀的替代(賀雪峰、譚林麗,2015)。這樣,承受巨大壓力且表現出強烈的自利性訴求的鄉鎮政府與以“狠人”為主要構成的村級組織基于農業稅費征收結成了利益共同體,這無疑進一步加重了農民負擔。而日益攀升的負擔使得農民的抵制行為更加普遍。農民的負擔越重,鄉村兩級獲得的制度外利益就越大,鄉村兩級政權合法性的喪失程度也就越大。農業稅費征收所得并沒有改善農村公共品供給水平,反而造成農村社會的衰敗以及干群關系的緊張。
綜合上述分析,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在基層出現的內卷化問題發生在基層政府資源汲取過程中,是代理人監控難題長期存在下中央政府財政權力集中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后果。對于整個國家而言,這種內卷化可視為特定制度環境下的局部危機。當國家及時感知到由基層干群矛盾加重而形成的政治壓力,且有能力擺脫對農業稅費征收的財政依賴后,通過取消農業稅費,上述內卷化問題隨之消解。
五、資源下鄉、分利秩序與基層治理內卷化
農業稅費取消后,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從原有的汲取與被汲取向扶持與被扶持轉變。但宏觀層面的關系調整并沒有一勞永逸地克服內卷化困境,相反地,內卷化問題在局部仍然存續下來并結合資源輸入的新形勢而具備了新的表征。經驗事實表明,在資源不斷輸入的利益鏈條中,權力尋租者、地方富人與灰黑勢力、謀利型機會主義農民等幾個行動主體相賴相生,形成分利秩序(李祖佩,2016b)。國家輸入到村莊社會的資源越多,地方社會中的富人、灰黑勢力的實力越強,基層政權合法性喪失得也就越明顯,資源本身的公共性越難以獲得發揮,基層治理內卷化得以形成。
稅費改革之后國家治理邏輯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技術治理的特征。具體來說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治理方式的制度化、常規化,即強調制度建設,以科層理性行政代替原有的動員型治理體制;二是政策實施中盡量降低基層代理人的參與度和話語權,以降低國家對基層代理人的監控成本;三是在資源輸入上,以標準化、規范化、專項化和技術程式化為特點的項目制成為最主要的運作方式。誠然,上述治理邏輯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基層政府的權力運作,但也必須看到,上述策略是以架空基層政權、削弱其治理能力為代價的。基層政權在做壞事的條件減少的同時,也喪失了做好事的動力和基礎,推卸了治理責任(田先紅,2012)。同時,基層政府規范化、程式化的治理方式在基層實際治理中,難以與非規則化的鄉土社會相適應,反而催生出更多的規避行為和策略行為(歐陽靜,2009)。也就是說,國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代理人監控成本,但低成本并沒有帶來高收益,反而帶來不容忽視的意外后果(李祖佩,2015)。
對于基層政府而言,治理能力和治理責任的弱化并不意味著行政壓力的降低。基層政府在維穩、發展農村等方面的壓力有增無減。且在涉及農村建設和發展方面的工作中,基層政府壓力與自利相耦合。項目資金不僅構成當下農村建設和發展主要的資金來源,而且爭取項目資金也被當作緩解當前政府財政壓力的主要方式之一。正因項目資金的重要性,有學者才指出,基層政府成為懸浮型政權(周飛舟,2006b)。
但問題是,基于基層政府壓力和自利的項目資金爭取能力與自身的治理能力并不相匹配。這種不匹配主要集中在利益分配和矛盾調處中,基層政府缺乏足夠的協調和治理能力。一方面,受制于“以縣為主”的項目運作模式,鄉鎮基層政府在項目實施中話語權缺失,項目資金并不構成政府的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后稅費時期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雙向制衡關系缺失,基層政府難以有效規制部分農民權利的過度彰顯,其后果是項目實施中矛盾沖突的大量涌現(李祖佩、鐘漲寶,2015)。由此,基層政府處于兩難處境之中:一方面迫于自身壓力和自利動機,不得不大量爭取項目資金;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對大量超出治理能力之外的治理任務。在這種兩難之中,基層政府不得不向下尋找自身可以依靠的力量。
在當前國家資源下鄉過程中,村莊社會規則面臨著不同于前述兩個時段的遭遇,這集中反映在規則不及和規則不適兩個方面。國家資源下鄉所裹挾的技術治理邏輯與村莊社會規則之間的張力,導致國家主導的資源輸入過程中既有村莊社會規則難以發揮作用(即規則不及),項目制要求的一整套運作規則因與村莊社會現實需要不相符而難以發揮作用(即規則不適)。項目制所表現出的對程序合理性的強調,實質是技術治理邏輯的進一步推進(渠敬東,2012),而這在實踐層面表現出對嵌入性的鄉土化治理技術和治理規則的排斥,導致非正式的、靈活的、鄉土化的村莊社會規則難以發揮作用。標準化、規范化和理性化的治理技術在面對非規則的鄉土社會時,自身的治理功能難以真正發揮,反而催生了大量既不滿足技術治理要求又難以與村莊社會規則相契合的策略行為(李祖佩,2015)。面臨上述遭遇的村莊社會規則既難以平緩基層政府意志與村莊社會公共意志之間的張力,為基層政府利用村莊社會內部強勢群體完成治理目標提供了空間,又無法對村莊社會內部成員在國家資源下鄉過程中的謀利行為形成有效規制,這主要反映在村治精英和少數村民謀取私利上。
此時的村治精英表現出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特點:一是黑白通吃,關系網絡廣,且關系重心向外。他們要么是灰黑勢力中的一員,要么與灰黑勢力保持某種密切聯系;二是利益空間在村莊之外,且多數己基本脫離農業生產,即表現為村莊社會中以非農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富人”;三是為人仗義,交際能力強(李祖佩,2016a)。具備上述特點的農民能夠登上村莊政治舞臺,既是其謀利沖動基礎上個人努力的結果,又有項目輸入、基層政府的治理需要和村莊社會訴求等方面的結構性因素。項目指標分配由縣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而與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能否建構和維系關系成為村級能否獲得項目指標的重要條件,這就需要村干部具備較強的交際能力和廣泛的關系網絡;治理能力弱化的基層政府難以應對項目進村帶來的治理任務時,村干部所具備的個人暴力卻能夠填補正式治理能力的不足,因而那些與地方灰黑勢力有關系的村民能夠獲得基層政府的扶持而成為村治精英;國家資源下鄉背景下,村莊社會的項目訴求沖動強烈,但項目制所要求的自下而上的競爭機制的設定,又需要村干部積極爭取項目才能滿足村莊社會的項目需求。這樣,村莊能否獲得項目,取決于村干部個人是否具備爭取項目的能力,而這也構成村莊社會選擇村干部的主要標準。
基層政府注重的是項目資金流量的最大化以及項目能否順利實施,村莊社會注重的是能否最大化地獲得外部資源。基層政府和村莊社會在滿足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承擔著項目資金的私人化運作以及公共資源被大量俘獲的后果。村干部直接繞過鄉鎮向縣級甚至更高層級政府爭取項目,雖然所獲得的項目指標能夠納入到基層政府“招商引資”的政績考核體系中,但在項目資金如何使用、項目工程如何實施等方面,基層政府并沒有實質話語權。而村莊社會盡管對村干部在項目運作中的謀利行為多有不滿,但囿于滿足項目進村需要的村干部對于獲得外部資源的極端重要性以及村干部個人的暴力資源而無可奈何。
在基層治理過程中,利益安撫和暴力“擺平”成為村干部主要的治理手段。前者是指村干部通過借助國家資源以利益分配的形式化解矛盾,后者則是借助普通村民所不具備的個體暴力通過暴力威懾化解矛盾。而無論哪種治理手段,均無法實現基層治理組織與農民之間制度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建構,現代公共規則難以獲得發展空間,更無法實現基層政治社會的良性運行。相反地,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的合法性隨著國家資源輸入力度和廣度的不斷增加而喪失。由此,國家輸入到村莊中的資源越多,國家資源被地方精英俘獲的程度也就越深,基層政權合法性的喪失也就越大,基層社會秩序維系對國家資源的依賴程度也就越大,而這也正是基層治理內卷化的核心表征。
六、內卷化桎梏:三個時段的比較分析
行文至此,筆者以“中央政府-基層政府-村莊社會”關系為分析框架,對學界關注的二十世紀上半葉、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及當前國家資源下鄉三個時段中鄉村治理領域出現的內卷化問題作了重新闡釋。國家代理人監控能力不足、基層政府的壓力與自利表達以及村莊社會規則的功能發揮缺失共同形塑了上述三個時段的內卷化困境。但在不同時段,國家代理人監控能力、基層政府的壓力與自利以及村莊社會規則存在不同的表現和影響因素,對這些差異的分別闡述,則是對三個時段內卷化問題存在差異的進一步呈現。
通過前文的分析可以發現,國家的代理人監控能力不足一直以來都是國家懸而未決的問題,但在其原因方面,二十世紀上半葉表現為國家內憂外患的基本處境、地方政府的離心力以及自下而上的舊有監控手段的失效;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表現為代理人汲取資源所具有的制度外和預算外性質、國家從農村汲取資源的現實要求下對基層政府工作積極性的調動;當前資源下鄉中表現為技術治理的單向度秉持及其對于非規則化鄉土社會的不適。
“地方政府即廠商”(Walder,1995)、“地方法團主義”(Oi,1992)、“謀利型政權經營者”(楊善華、蘇紅,2002)等有關基層政府角色的表述,預示著基層政府在國家與村莊社會之間不斷獲得自身發展的空間,且被視作“經紀人體制”在當代的擴張。但在不同時段,基層政府面對的壓力與自利方面的結構性處境并不相同。二十世紀上半葉,基層政府的壓力表現在國家政權建設所需要的不斷增大的資源汲取任務和現代組織建設任務,基層政府的自利表現為規模不斷增加的組織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基層政府的壓力表現在上級政府下達的資源汲取和涉農工作中的諸多“達標”任務以及農民對于稅費征收的抵制行為,自利表現在對制度外、預算外財政收入的獲取;當前資源下鄉時期,基層政府的壓力表現在自身治理能力不足背景下維穩、招商引資以及農村建設發展等方面的任務不斷增加,自利表現在通過“爭資跑項”緩解財政緊張。
在不同的時段中,基層政府面對不同的行政壓力和自利訴求,而作為基層政府“觸角”的村級組織也就體現出不同的權力結構和精英構成,且這種差異在村莊社會規則面臨的遭遇中獲得進一步展演。村莊社會規則的作用有三:一是在國家權力下滲和運行過程中,能夠一定程度上緩和權力的極端冒進及其對村莊社會的沖擊;二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基層政府的意志與村莊社會公共意志的契合,同時對村級組織行為構成制約;三是能夠規制村莊社會成員的越軌行為,進而維護村莊社會秩序(狄金華,2015)。而在三個時段中,村莊社會規則面臨的諸種遭遇,導致其功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成為內卷化形塑的因素之一。但具體到不同時段,村莊社會規則的遭遇存在差異:在二十世紀上半葉,村莊社會規則遭遇到國家權力的下滲、營利型經紀的膨脹以及村莊社會結構的變遷等多方面的沖擊;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在市場化浪潮的沖擊以及各種現代性因素影響下,村莊社會規則的作用力呈下降趨勢;國家資源下鄉過程中,技術治理邏輯的單向度推進,導致村莊社會規則出現規則不及和規則不適,村莊社會規則的上述作用難以獲得有效發揮。
再者,無論哪個時段的內卷化困境,共同后果均是國家權力觸角在基層發生變異以及由此而來的國家與農民關系的隔膜。但各時段中國家代理人監控、基層政府壓力與自利以及村莊社會規則等方面的表現不同,因而國家權力觸角在基層的變異形態以及國家與農民關系隔膜的表現也就存在不同。在二十世紀上半葉,鄉村社會中的非正式團體替代過去的鄉級政權成為一支不可控的力量(杜贊奇,2010),以“土豪”、“無賴”和“惡霸”為主要代表的營利型經紀實現對保護型經紀的替代,并最終發展成為國家在現代政權建設中的破壞性力量;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鄉鎮政府與由“狠人”主導的村級組織圍繞稅費征收形成利益共同體,借助國家稅費征收獲取大量的制度外利益,導致農民負擔的不斷攀升以及干群關系的普遍惡化;當前資源下鄉中,基層政府中的權力尋租者、以“富人”和灰黑勢力為主力的地方勢力以及少數以謀取個人利益為核心目標的農民,圍繞國家輸入到村莊中的資源形成相對穩定的分利秩序,導致國家資源使用效率的低下以及基層政權合法性的不斷喪失。
進一步看,三個時段的內卷化發揮影響力的空間存在差異。二十世紀上半葉的內卷化困境發生在現代國家政權建設的起步階段,成為國家政權建設失敗的主導因素之一。換言之,當時的內卷化盡管發生在基層,卻撼動了國家政權的整個機體,為革命和政權更替提供了可能;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現的內卷化發生在基層資源汲取過程中,但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并沒有因基層政權合法性的流失而受到實質性沖擊。稅費改革之后,國家從整體上切斷了鄉村利益共同體發育的動力源,圍繞稅費征收而產生的內卷化問題隨之消解;當前資源下鄉過程中出現的內卷化問題亦發生在基層,其基本影響在于基層政權合法性的流失。但更應該看到,在不改變資源輸入方式和地方政治社會生態的情況下,國家技術治理手段的運用與基層代理人的策略性應對、國家資源輸入力度和廣度的增加與農民的積極性難以調動之間的內在張力(王海娟、賀雪峰,2015),使得當前基層治理內卷化表現出與以往不同的隱蔽性、累積性的特點。
綜合上述分析,鄉村治理在三個時段中遭遇到的內卷化困境可比較歸納為表1。
七、進一步的討論
受代理人監控能力不足、基層政府壓力與自利表達以及村莊社會規則功能發揮缺失三方面的影響,中央政府、基層政府和村莊社會之間的關系無法理順,使得盡管宏觀制度環境和時代背景發生了變化,但內卷化的形成因子卻得以保留,并在鄉村治理領域持續獲得展演的空間。
鄉村治理領域中內卷化問題持續存在至少為后續研究帶來三點啟示。第一,不能以抽象式的“強-弱”二元對立來認識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而是應該在鄉村治理實踐的具體語境和基本事實中思考國家與社會的復雜關系形態。在與國家關系的處理中,村莊社會并非完全的“弱勢”。基層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資源的弱化,村莊社會中強勢利益主體(灰黑勢力、釘子戶等)權利的彰顯,構成當前資源下鄉過程中基層治理內卷化的基本表現。
第二,在鄉村治理領域中實現對內卷化困境的克服,核心并非是國家與社會強弱力量抽象對比基礎上的關系調整,而是通過構建中央政府、基層政府和村莊社會之間有效的關聯機制和制衡機制,實現國家基礎性權力的實質提升。關聯機制確保三者能夠形成互為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內容,并指導行政權力運作和基層治理實踐;制衡機制確保三者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的邊界,并受此制約。制衡機制和關聯機制是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比如,缺少關聯機制會導致基層政府的不作為或消極作為,也會帶來權利的過度彰顯和義務的過度承擔,進而影響制衡機制的合理構建;缺少制衡機制會導致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權利與義務邊界的模糊甚至錯位,極易帶來關聯機制的破壞。
具體到資源下鄉過程中關聯機制和制衡機制的構建,需要從以下兩點入手:①中央政府應將公共財政資源的使用績效與村莊社會生產生活條件的切實改善納入到基層政府行政考核的指標體系中,明確考核激勵和約束內容;②在國家涉農資源的使用上,適度降低基層政府行政干預程度,充分發揮村莊自主性與農民主體性,四川成都市的村民議事會和湖北秭歸縣的“一長八員”制度,就是其中的有益探索。這方面核心在于依托國家資源在村莊社會內部的分配和使用,激發村級民主活力,實現村莊公共性的重建。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村莊內生力量在有效克服村莊強勢利益主體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實現廣大農民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有序表達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在國家治理方式的選擇上,既要進一步發揮技術治理的功效,又要防止其單向度推進帶來的弊端。村莊社會雖然遭受現代性要素沖擊而發生了巨大變化,鄉村社會中的熟悉關系也處于變遷之中,但在村落生活共同體依然存續的情況下,基于地緣和血緣形成的熟悉社會關系的特征繼續留存(陸益龍,2016)。鄉土社會的基本性質決定了滿足其自身運行的社會規則需要不同于技術治理要求的內容。這要求國家在治理方式的選擇上,應在理性認識村莊社會結構和社會性質的基礎上,充分認識村莊地方性知識在改善國家治理績效中的重要作用。具體到當前資源下鄉中,就是要充分尊重村莊社會內生規則的積極作用,積極培育既契合資源下鄉要求又能夠被廣大農民認可的村莊社會規則。由此,才能將自下而上的農民需求表達與自上而下的國家資源下鄉有機結合起來,夯實資源下鄉的政治基礎與社會基礎。
作者系華中農業大學社會學系教師、副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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