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底層冤化:中國鄉村糾紛的觀察
下跪的道德結構
摘要:中國鄉村社會存在著一個龐大的冤民群體,他們的規模化產生和廣泛性流動已經嚴重影響了鄉村秩序。鄉村冤民通過自己的伸冤行為和實踐邏輯表達著各自的冤情,這些冤情來源于個體的情感更超越于個體的表達,在結構性因素的推動下完成了從“私冤”到“憤怒的大多數”的轉化過程,一種嚴重威脅鄉村穩定與社會秩序的底層冤化現象正在形成。
關鍵詞:糾紛冤民冤情底層冤化
一、鄉村的冤民
目前,我國鄉村社會流動著一個特殊的群體——鄉村冤民。冤民群體處于社會的底層和邊緣,他們的生活嵌入了各種冤情。選擇這個群體來透視中國當前的鄉村糾紛,一方面是因為這個群體的規模龐大,已經嚴重影響了鄉村秩序;另一方是由于他們的實踐過程更為豐滿,有鄉村冤民就意味著有冤民的伸冤上訪實踐。從實踐歷史的研究取向看[1],當前,上訪作為一種制度建構是一回事,學者間的理論交鋒是一回事,而冤民在上訪過程中的各自表達又是另外一回事。探究上訪者的伸冤實踐對認識當前中國鄉村的糾紛解決與法治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反思意義和實踐指導價值。
作為一種制度實存,一種政策運行,一種救濟渠道,在法治話語和制度體系內,冤民上訪都得到了很好的審視。遺憾的是,法治理念主導下的信訪研究更多的是“只見制度不見人”,信訪者的主體性表達尤為缺乏。其中,對上訪者做出過前瞻性關照的學者,同樣沒有逃脫“合法性困境”和“政治性權利”的困擾,他們在把上訪者作為研究主體的同時,還是未能超越制度的型構,上訪者的表達邏輯被他們有意置放在了制度結構中。本研究正是嘗試去彌補這種“制度過濾”給我們認識信訪造成的視角缺失,而努力地把信訪過程中(而不是制度中)冤民主體的行動邏輯和生活樣態呈現出來,希圖達成一個全面認識理解上訪者與信訪本身的學術愿景,而不僅僅是在制度邏輯和價值理念中解構和建構信訪。
行動者的行動總是受特定文化邏輯的支配。目前,中國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邏輯有兩個理想類型,即差序格局文化邏輯和團體格局文化邏輯,一個是以私人道德為核心,一個是以法治(或團體)精神為核心,兩種文化邏輯在互相并存的同時存在一定的沖突[2]。表現在冤民群體中,他們上訪的理由是私人邏輯僭越到了政府的公共行為中,而他們自己踐行的同樣是把私人邏輯延伸到維權行動中。通常,他們反對的正是他們踐行和尋找的:在公共權力介入的糾紛過程中啟用私人關系。這種思維和行動方式是底層民眾在現實生活中積累起的一種生存策略與智慧。鄉村糾紛解決過程中,差序格局文化與團體格局文化相互交融,私人道德與公共精神同時并存且彼此僭越,這種文化混交深刻影響著冤民的行為邏輯。
二、結構性冤情
冤情的社會載體是冤民,冤民的生產完全寓于官民糾紛的過程,沒有當前我國公權力與私人之間的特殊類型的糾紛,作為一個社會問題意義上的冤民群體就沒有規模化產生的可能。這種制造或生產冤民的糾紛類型就是官民糾紛,或者說政府代理人與被治理民眾之間的糾紛,雙方存在治理與被治理的關系,雙方在權力與資源占有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平衡,正是在這種非均衡性的關系中,冤情不再單純是冤民個體性的冤情,而是社會中一種普遍存在的結構性冤情,具體而言包括兩個方面:冤情在權力表達維度上呈現的制度與文化的結構,冤民在行動邏輯上混同的私人道德與法治精神的結構。冤情來源于個體的情感更超越于個體的表達,冤情形成于結構性因素更被各種結構所固化。冤情是一種社會的表達方式,個體性是它的呈現載體,而結構性才是它的社會本質。
(一)糾紛的統治結構
當前中國鄉村糾紛中的實踐事實,既不完全是傳統的禮教統治,也不完全是很多人期待的法律統治,而是結合了前兩者并由農民自身創造的一種統治方式——冤情的統治。哲學家休謨認為,理性乃是而且應當只是情感的奴隸,除了為情感服務并服從情感之外,決不能冒稱其它任何功能[3]。民眾一旦涉于糾紛之中,首先需要排解的是一種心理失衡(可以是怒、怨、恨、仇等多種情愫),這是常人都會有的一個情緒宣泄過程。所以,冤情的統治在此處有以下含義:一是說明在糾紛過程中農民自身也沒有穩定的權威認同,他們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只服從于受冤這種情感的支配;二是表明當前農民在權威和結構混亂的鄉村糾紛中,各種權威的運用都圍繞自身冤情的建構、表達以及最后的化解;三是言明冤情作為當前鄉村糾紛中的一種主導性話語地位,是農民構建起的一種消解國家與政府權威的話語網絡。
“冤”作為一種社會客觀事實和社會認知方式,不是簡單的個體間的冤枉與誤會,更不是個人的抱怨與不滿,而是存在特殊的結構性。即冤總是意味著高位的對低位的、有權的對無權的、主導的對附庸的主體之間有方向性的一種行為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強勢方對弱勢方的多種作為,并且社會角色地位較低的一方總是遭受到了一種偏離事實和有失公允的結果。冤情是受冤者對其自身的遭遇在情感和道義層面的一種不滿意的社會狀態和心理認知,同時冤情本身又是一種抗爭性的社會情緒的表達。
官民糾紛中,民眾的意志始終被一種強制性的治理與被治理、裁決與被裁決的結構性關系奴役著,而政府作為強勢主體的結構性主導地位始終沒有發生變化。隨著官民糾紛的出現,冤民亦就隨即出場,有時我們并沒有那么及時清晰地看到他們的全貌,直到他們有一天穿上字字血淚的狀衣,高高舉起伸冤的狀紙,并在政府大門前或官員的眼前下跪高聲喊冤時,人們才明白無誤地確認他們原來是冤民。冤民受到的是一種結構性力量的支配。冤民與普通人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內心有一種深刻和強烈的怨恨。而現實里,冤民的怨恨常常指向政府和官員,面對龐然的復雜體制問題,單個的行動者根本沒有解決之道,在怨恨心理的作用下“社會體制”就成為了批判的對象[4]。
(二)上訪的邏輯結構
現實中,上訪幾乎成了每個冤民必走的一步,更多論斷都是把信訪放置在國家制度與權力架構里來認識和評價。然而換個角度來看,上訪同樣是民眾“找關系”的一種渠道。上訪過程中由于規則的模糊性,規則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變成了一種可以被各方爭取的可變動的資源[5]。沒有特定的規則可以保證上訪的勝利,那么支撐冤民不斷上訪的動力機制又在哪里呢?冤民的上訪訴狀中,反映最普遍和最強烈的是政府官員徇私枉法,糾紛的一方在政府權威介入糾紛的過程中都動用了各種“關系”,在冤民看來正是這種關系的啟動使得他們沒有特殊“關系”的一方遭受到不公正的損害。
冤民痛恨這種在公共領域動用私人關系進而危害社會公平公正的行為,而同時他們更堅信,只有動用更強更管用的私人關系才能顛覆既有的不利結果。支撐冤民相信可以給他們“主持公道”的基石,正是他們想象中的可以把遠方的高高在上的“領導”變成自身的“私人關系”的信念,通過領導們的特殊“關照”和“批示”來出奇制勝。如果說冤民的上訪還有規則可循的話,那么真正實際發生作用的規則無疑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尋求更強的私人關系對抗對方既有的私人關系。透過上訪冤民的行為邏輯,在鄉村糾紛與法治實踐的另一面,我們窺見到的是一場私人關系對私人關系的戰爭。民眾雖然對在公共事務中動用私人關系十分厭惡和痛恨,但他們還是有意無意地接受了這種社會行動邏輯,并同樣樂此不疲地踐行和復制這種在他們看來真正有效和管用的邏輯。
強調按規則和依職能辦事而不過多參雜個人因素的官僚制度,在實際的運行中最不能克服的弱點就是中國社會中運行的關系網絡。換句話說,“徇私情,枉公法”就是官僚機構和具體官員行為異化的準確刻畫,而“冤”就是從帶有“私情”的“公法”中來。公權運行中的私情潛規則或許不是特定的機構和官員可以有效規避的,這不是簡單的職業操守敗壞和價值信仰混亂的問題,而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緊張的社會結構。冤民在表象上是由官員的所為所作造成的,其實質上是社會結構緊張化的結果。更直白地說,就是私人領域的差序邏輯僭越公共領域的平等原則,從而導致行為沖突和結構緊張。在這個意義上說,冤民的產生在根本上不是官員的個體性責任,而是社會制度和制度信任不成熟的結果。這不是在為那些失職枉法的公職人員開脫罪名,而是要去追究他們“貪腐”等行為背后的實質推力。因為我們沒有辦法回避這個問題:為什么那些憎恨腐敗官員的人都希望在自己的關系圈子里有如此這般的權勢官員?因為道理很簡單,如果自己的關系網絡中有這樣一位官員,很多事就能通過私人關系擺平。這正是當前整個社會對官員群體的復雜感情的真實寫照。
對冤民而言,不管他們的行為多么偏激,但都不是真正游離于政府之外,而是穿梭于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在冤民看來,支持他們上訪伸冤的不僅是法律,同樣還有高高在上英明正確的中央領導,而堵截阻礙他們的恰恰是與他們直接接觸的基層官員。很明顯,政府在面對冤民時在某個意義上說并不是一個連續的整體,而是正如政府內部的層級一樣,至少在對待冤民的初始態度上是存在重大差別的。伸冤,是基層合法性流失而中央合法性匯聚的過程,最終中央的合法性又通過制度系統流向基層政府,以彌補前期基層政府合法性的流失。但這個循環的過程要順利完成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冤情在中央政府的干澀后能得到有效的化解,讓伸冤之民能滿意而歸,而不是繼續“纏鬧”不止。一旦這種循環不能通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合法性都會急劇流失,特別是中央政府合法性流失會更加嚴重,而且其修護和恢復的社會成本極高。換句話說,在冤民上訪與伸冤的過程中,最為核心的問題還不是合法性流失與否的問題,而是合法性的循環系統能否有效運轉。
(三)下跪的道德結構
上訪與伸冤的過程中,冤民最普遍最悲壯的行為就是在穿著狀衣、舉起狀紙、高聲喊冤的時候跪下雙膝,而跪的原型就是“父子式”的道德模型,“下跪”的邏輯是一個差序的私人邏輯。僅從下跪的邏輯來看,規制冤民和上訪者行為的文化邏輯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差序格局意義上的“家規”與“私德”,而不是公正平等層面的“法律精神”和“普世規制”。
官員與政府的關系,在冤民看來是一種擬家庭關系,國家猶如是一個抽象的母體,官員都是國家這個家里的子女,是國家在養活官員,猶如父母養育子女。如若官員失職,那就是“對不起國家的培養”,“辜負了組織的信任”。家長與子女的關系是不能分開的,是責任連帶的,而且是“血脈相連”的。所以在冤民看來,官員的不作為就是國家的不作為,而官員的道德低下就意味著制度的合法性弱,只不過這種認識是一個較為長期的累積過程。官員個人與國家被建構起了這種擬血緣關系后,他們在理論上成為了懼怕冤民下跪的一類人。因為在冤民與國家建立的擬血緣關系中,冤民的角色地位可以被形塑為“父母”,而政府成為“子女”。這樣一來,冤民與官員之間就存在著擬血緣關系的傳遞性,在倫理意義上冤民就可以成為官員的衣食父母(國家)的衣食父母。在這個意義上,老百姓對官員的一跪,是違背倫理秩序和價值的。通過官員與冤民間擬血緣關系的傳遞,民意習慣性用家庭倫理比擬政治合法性,冤民下跪的威力在家庭形態的私人道德中生發出來,并對政府官員造成合法性壓迫。
下跪的威力,本質上源于冤民從傳統的倫理道德上對官員進行的一種社會審判。而在冤民的話語中,他們與官員的擬血緣關系不全是父母(或祖父母)與子女的輩分關系,可能是子民與父母官的關系,這兩者是地位顛倒的擬血緣關系。在兩種關系中,官員遭遇“下跪”進而受到責難的倫理基礎是不相同的。一種是不履行“孝敬”的義務,一種是不施予“父愛”的責任,但二者都沒有超出家庭倫理的藩籬。官員的道德正當性被迫在制度層面上由民眾進行合法性審查,而同時,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卻被轉移到官員個體上進行道德化審查,這兩個變通與傳導的轉化都是在擬家庭關系中完成的。冤民的下跪通過產生出一種道德與制度混同的表達性權力,從而使下跪具有了巨大的威力。借助民間社會家庭倫理建構起來的“擬家庭”關系的運作,變成了多數冤民沖破國家控制的基本手段。
冤民運用的道德邏輯存在多種形式,但其中最基本的有兩種邏輯模型。第一個道德邏輯是“官父民子”的邏輯,“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種紅薯”,上訪者認為官員都是“為民做主”的父母官。第二個道德邏輯是受現代啟蒙影響的“民父官子”邏輯,老百姓是國家的主人,而官員只是公共的仆人。在上訪者中,他們衡量自身行為和官員行為正當與否,通常是運用這兩個顛倒的“官民父子”邏輯,這是另一種意義上的“語言混亂”[6]。面對政府官員,冤民都試圖把自己的行為合法化,一旦法律對自己不利,他們就會把法律道德化,用私人性的父子型的道德邏輯來解構公共性的程序化的法律規范。
(四)訴冤的程式結構
當前,人們對冤民以及訴冤的認識還是較多的集中于法律與訴訟的邏輯,并努力在中國的訴訟傳統中來解釋冤民的各種表達[7]。事實上,理解伸冤或訴冤已經不能完全局限于訴訟與法律的框架,因為伸冤行為本身已經脫離了法庭這個權威場域,并且正在被冤民以迥異于西方的法律邏輯和文化模式在不斷實踐和再發明。很多時候,伸冤上訪已經成為冤民的生活本身,他們似乎可以靠上訪維持他們的生活,他們的生活意義已經深深嵌入在上訪之中,對某些人來說,活著就是為了要上訪、要伸冤、要控訴。
眾所周知,冤民上訪的道路上不會是那么平坦順利,他們常常要“智慧”地躲避逃脫才能生存,他們大多數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沒有雄厚的經濟基礎;他們大多數沒有犀利的言辭,沒有強健的體魄。反而,他們講的都是土里土氣的土道理,他們有時都是籌錢找個別代表去上訪,他們更多的時候是哭訴與高喊冤屈,他們常常是柔弱的婦女拖兒帶女或者是身負殘疾。他們的行為多被形容為“纏、鬧、擾”式的無禮,他們面對警察使用的武器是用自己的牙齒咬人,他們常常在政府門前不是攻擊別人而是傷害自己,他們為了上訪有的甚至是以乞討為生,他們很多人是有家不能回,因為上訪很多人的家庭搞得是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他們常常是見領導就下跪,他們不懼被拘留而屢次沖闖敏感地點。
他們威脅的同時又跪求那些“當官的”,他們在政府門前大吵大鬧,他們又去攔截領導的車,去外國大使館和聯合國機構遞交材料,他們可以在天安門的國旗下下跪,他們明知會被拘留還要去闖中南海,更有甚者,他們會去毛主席紀念堂燒冥紙向已故的毛主席訴說人民如何受苦受難,他們會在新華門外放鞭炮聲稱是要給國家領導人拜年。他們包里總是裝著復印好的各種“鐵證”一般的上訪材料,他們幾乎都有一張寫著自己冤情的白布,他們總有一件隨時可以穿上給世人展示的狀衣,甚至還有赫然醒目標有“冤”字的冤帽。上訪者在伸冤時,在看重官員的具體職責之外(比如說政法委、中紀委),更看重官員擁有的行政級別,甚至可以說在冤民心中,級別差異常常比職能分工更重要。冤民選擇上訪更喜歡到“洋政府”去告狀,他們自己稱之為“告洋狀”,在冤民看來,地方官員是怕“見光”的,正如冤民說的,“只有把事情給‘捅出去’了,官員才會來給你處理”。
冤民不僅是具體冤情的承載者,更是一種社會弱勢地位的象征,他們甚至已經很難靠自身的能力來過上體面的生活。社會失衡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冤民群體正常生活的權利,他們的抗爭在表象上是在針對具體的官員和強勢勢力,深層里卻是在反抗一種無形的社會結構。
拋開伸冤者個體的痛苦,訴冤模式可稱之為一種“一哭二鬧三上吊”式的表演劇本,猶如生活中女人對付男人或子女對付父母的常用伎倆?!翱蕖Ⅳ[、上吊”并不是冤民在上訪過程中真正會按部就班完成的具體行為,而是一種象征性的與演化性的訴冤發展過程???、鬧、上吊三部曲體現了冤民施行不同伸冤行為背后的文化心理,折射的是社會結構和性質混亂的雜糅狀態。“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伸冤程式隱含的是冤民自發地按照一種擬家庭關系在與政府互動,冤民把處理與政府打交道的關系轉為了他們很熟悉的家庭倫理關系。在這個意義上,冤民是在用私人道德的文化邏輯與政府打交道,上訪者采取上訪行為的本質就是在尋找另一種“私人關系”以對抗部分私人化的公共權力。所以,冤民在政府官員面前“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伸冤表達程式就在道德和文化心理方面有了根基。冤民利用各種文化資源與政治承諾,構建出與政府之間的擬血緣或擬家庭關系,繼而運用他們熟悉的道德話語來表達他們的冤情和私人訴求,以私人道德的邏輯支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與話語,進而有弛有度地與政府官員“糾纏”,直至達成自己的私人目的為止。冤民的伸冤程式已經不再是單純的法治意義上的權利救濟,而是形成了一種本土化的農民與國家及其代理人打交道互動的方式。
三、冤權的表達
冤的表達過程實質是冤民爭取權力的過程,這個過程及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表達特征可稱之為是一種冤權的表達。伸冤過程中上訪者對權力的爭取過程和表達方式可以從制度與文化兩個維度來窺探。我們談及“冤民”,其本身就意味著一部分特殊的人群在制度層面的被強制和在文化角度的被屈辱,“冤情”作為一種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建構狀態,其內涵同樣是在權力表達的制度與文化上所標定和形塑的。冤民依賴其特殊的制度資源和身體行為,在與政府和社會大眾的互動過程中,他們再發明了權力表達的具體形式和手段,這些形式和手段的本質是制度與文化的表達方式的各種演繹。冤民對自身行為進行合法化與合理化的資源仍然依賴于制度與文化,他們在運用這些資源的過程中完成了各自冤民身份的再發明。而“冤民”作為一種社會客體含有文化和制度的意味,在官民糾紛及其化解的過程中被逐漸形塑,并通過冤民的各種行為得到持續性的表征。通過冤民身份和伸冤行為的不斷發明和再創造,冤民沖擊著國家制度的重重封鎖。
(一)表達資源的構建
由于制度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后,隨著糾紛國家化趨勢的愈演愈烈,在官民糾紛的化解過程中,民眾享有的權力表達空間愈加顯得非常有限,民眾在制度維度的權力表達自由被嚴重限制。此時,民眾的權力表達途徑就更加倚重文化層面,權力的文化表達即是民眾運用各種文化的符號和表征方式來強調他們的既有權力和應得利益,依靠普遍的文化共識和道德認知來給政府施壓。對于民眾在制度層面表現出的權力表達的無力和無效,政府和社會都在文化層面給予了極大的理解和同情,但這種理解和同情只是為民眾選擇文化這種表達途徑亮了綠燈,而民眾是否真正愿意并能熟練地駕馭這種表達方式,還要審視民眾的自我表達意愿以及受道德約束的程度。
然而當前,自我中心主義在鄉村地區和整個社會出現了膨脹[8],在根本上推動著民眾形成以自我利益為中心的思維和行動。自我中心主義一方面解除了約束自我表達的道德規制,并在自主行為方面給予了人們更多的文化鼓勵,另一方面為民眾通過權力的文化表達來維護自我利益甚至是過度爭取利益或爭取過度的利益提供了文化上的庇護,更重要的是它為人們各自為主地爭奪利益找到了現實的合理性和價值上的正當性。同時,人們的自我表達在私人領域更加自由。既有的社會結構使得政府對公共場域里的表達十分謹慎,同時這種結構又在極力釋放和寬容私人性的自由表達,從而使得許多本應該在公共場合和制度架構里進行的社會利益表達與社會情緒宣泄,開始向寬松的私人空間轉移,公共表達方式漸進性地進入了私人活動的場所。
權力表達在制度維度遭遇壓縮和失效的同時,社會卻為其在文化層面的表達開啟了渠道,開放了空間。權力表達在公共領域受到警惕和抑制的同時,私人領域的自我表達卻更加自由化。這種畸形的社會權力的表達環境,促使官民糾紛化解過程中民眾更多的在文化層面和用私人方式表達自身的權力。糾紛的國家化推動了民眾對權力表達的文化倚重,人們自我中心主義的興起,私人表達的自由化,以及制度表達的不健全,使得權力表達的文化維度充滿了豐富性、創造性和混同性。公共生活的不豐富和私人活動的開放性,最終使得人們權力的表達維度更加傾向于較為寬容和開放的文化系統而不是高壓和閉塞的制度系統,而表達場域則更加傾向于自由程度高的私人領域而不是受到抑制的公共領域。對官民糾紛中正義結果的尋求,民眾在制度系統里的主張與表達遭遇到阻塞,并繼而轉向文化系統的聲討和表達,冤情即在這種雙重意義上已然形成,而冤民的身份認定隨之產生,冤民的生產就是在糾紛國家化及其制度表達的失效和文化表達的啟動過程中完成的。
(二)冤民的問題化機制
冤的表達實踐,冤民對冤的表達機制,這些都可以稱為問題化機制,它們通常是用文化資源和身體行為作為工具來制造公共事件,把私人訴求公共化,把私人行為公共化,形成一種表達性權力。表達性權力的順利實現依賴于冤民對文化嵌入的身體與身體的文化表征的恰當轉化與運用。伸冤本身是一個公共活動,在制度表達不暢通和失效的情況下,冤民就把這種公共性質的活動轉嫁到私人行為上,并通過一種非制度性的公共化工具再次實現了伸冤由私人行為向公共表達的轉化,而這個公共化工具就是文化與身體的創造性結合體。私人屬性的身體被嵌入文化表征之后,私人的身體行為就成了公共的文化表達行為,身體成為了私人制造公共事件的工具,這個過程即是冤的表達的問題化機制。這種問題化機制把個人性的問題放大為社會性的問題,把私人的訴求偽裝成為公共性的訴求。在這種私人表達公共化的身體轉化機制中,冤的表達使表達主體獲得了一種權力——表達性權力,進而對政府和官員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力,即他們必須對冤民的這種問題化機制所反映的私人性訴求做出合符公共價值和公共精神的回應。然而,這種回應卻在實際的運行中出現了偏差。
(三)政府的利益化回應
實踐中,必須對伸冤的公共事件做出回應的一般是屬地管理的基層政府,特別是縣鄉級政府。那么縣鄉級政府會如何來回應冤民的訴求呢?事實上,基層的縣鄉級政府在回應伸冤公共事件上是極度無力和無奈的。糾紛事件本身就涉及他們自身,涉及到相關的職權部門和政府官員,甚至可能牽連到上級領導和上級部門。所以,面對冤民用冤情制造的不得不回應的公共事件,地方政府的公權回應機制就轉變成了利益化的回應機制,回應的過程實際上成為一個去公共化、弱權利化和強利益性的回應過程,直接目的就是要暫時性迅速消除公共事件的影響,而不是尋求對官民糾紛深層矛盾的解決,從而走向了公共表達私人化的實質:政府拋開公共權力機構的職責和使命的束縛,而以一個私人性的和家長式的姿態來處理與民眾的糾紛。通過去公共化,政府的回應行為規避了法律對其的規定性,而增加了更多的政策靈活性。而面對政府官員的私了誘惑,本身就不是以公共目的為訴求的伸冤者很容易受政府回應利益的安撫,從而在實質上不再強調對公共權利的保障以及完善權利保障體系的制度改進,更多的是以達成自身的私人利益訴求的圓滿結果而被政府暫時性地招安息訪。地方官員能夠運用“公事私辦”的方式處理問題化機制下由私人表達制造的公共事件,是因為在政府責任體系內官員負擔的是領導責任而不是部門責任。對那些在任的處事官員來說,這樣做是經濟的,而對整個政府系統而言卻會帶來更加惡化的后果:政府的公正性和廉潔性會遭受更加嚴重的深度污名化。
冤的表達,冤民采取了私人表達公共化的問題化機制;官員面對問題化機制制造的伸冤公共事件,選擇運用公共表達私人化的利益回應機制。然而,這種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權力互動過程——表達與回應的往返——是一個畸形的過程,畸形的本質在于公共權力運作與私人行為策略的互嵌,而這種公私互嵌的權力互動通過表達性權力被偽裝。這種表達性權力是冤民在權力的文化表達層面的再發明,它使在制度維度上沒有足夠表達影響力的冤民個體在另一個私人領域內獲得了制衡公共部門的權力,而這種權力能夠被社會認可是因為冤民通過身體的再呈現,把自身私人性的訴求偽裝成了公共利益的表征,從而獲得社會的同情并造成對地方政府的社會壓力。這種表達性權力把私人邏輯偽裝成公共邏輯,迫使政府官員對這種文化意義上的軟暴力進行非公共邏輯的回應。表達性權力的發明成全了冤民在權力表達方式上對弱勢地位的相對扭轉,冤民用文化表達的優勢來彌補制度表達的短缺,使得政府與民眾間的權力表達在某種程度上達成了模糊性的暫時平衡。冤民用身體行為的損失來爭取身份地位的利益,使得這種權力表達在一定意義上成為一種冤民對政府的權力算計。而政府官員則通過制度表達的模糊性和靈活性來規避權力運行的合法性審查,并有組織地壓制個體的訴求和監控個體的行為,公共權力在表達與運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可避免的權力濫用現象。
四、底層的冤化
冤民的冤情在冤的表達過程中會感染其他民眾和群體,這個過程的擴散和持續發展就是冤情逐漸放大的過程。冤民情緒作為社會情緒中的一種,具有極大的傳遞性和感染性。冤情在社會中持續放大,社會弱勢群體自身的冤民化想象不斷萌生與蔓延,導致大量擬冤民群體的出現,擬冤民群體是指那些自身并沒有卷入官民糾紛之中,而他們卻在主觀世界里反復構建著制度與官員的負面性刻板印象的那些民眾,這些民眾更多的是與冤民群體地位相仿的底層弱勢群體。民眾開始強化當前制度的問題性而趨向把問題極端化和絕對化,從而導致政府和官員的合法性持續消減。處于社會底層的民眾很容易被這種消極的認知吸附,在他們對政府的信息記憶和提取中總是存在各種強烈的怨恨情緒,這種自我強化并得到外在不斷確證的社會情緒逐漸毒化他們的生活世界。
冤化情緒在社會中的傳播相當迅速和廣泛,冤民采取私人表達公共化的問題化機制正是冤化情緒擴散放大的基礎。民眾利用私人表達公共化的問題化機制,以文化表達的優勢來彌補他們自身制度表達的短缺,用身體行為的屈損來爭取他們合理的私人利益,其中包含著文化嵌入身體和身體表征文化的兩個基本過程,而文化與身體在社會中都具有極強的展示性和感染性。冤的表達通過文化與身體的融合,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諒解和同情,這更加強化了冤情表達的放大效應。由于伸冤行為與冤情表達的持續性、便宜性、擴散性和感染性等特征,冤民在文化維度以身體作為工具來展示冤屈的表達過程使得冤情不斷被放大,這種放大效應常常呈幾何性增長,出現“一傳十,十傳百”的冤情傳遞效應,私怨可能就逐漸演變成了眾怒。冤情在量的積累過程中達到一定程度,質變的結果就會出現,而當前這種質變結果最好的描述模式可能就是底層冤化。
底層冤化既是一個由私怨到眾怒轉化和成形的過程,又是一種概化社會群體的失衡心態和壓抑情緒的特定狀態。底層冤化是民冤表達和民冤放大過程持續發展的結果,標志著民冤有了質的變化,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冤民在底層冤化前后規則意識的根本性轉變。底層冤化描述和解釋的是眾多冤民持續性的向各級政府、各種組織和社會群體申述、表達和展示冤情等各個階段對于冤民自身和其他民眾在心理認同和政治認同上造成的深刻影響過程,這個過程中最內核的變化是心理和心態層面上的。冤民之所以成為冤民,不僅是因為他們有著各自的冤情,更重要的是他們內心有既定的伸冤對象和伸冤規則,如果伸冤沒有特定的對象引導和規則制約,冤民就不再是冤民而會即刻演變為暴民(這里的暴民不是針對冤民的價值判斷,而是一個行為判斷)。冤民的心態由遵守規則到拋棄規則的過程,也是他們對于自身冤情在規則范圍內申述徹底失望的歷程。
底層冤化另一個直觀的表現就是底層民眾對各級政府逐漸喪失信心和認同,遇到任何沖突事件民眾就開始譴責于政府,特別表現出對基層政府及其黨政部門的極大憤慨。底層冤化就是從“私冤”到“憤怒的大多數”的過程。于建嶸認為有一種“抽象憤怒”[9],在筆者看來這種憤怒不僅是抽象的,而且還存在一個特定的“大多數”(潛在的或現實的)。目前,這種由抽象到現實、由“私冤”到“群怨”的事件發生的區域在擴大,不確定性在增強,民眾的串聯性在加強,事件導致的破壞性在加劇。一旦有了導火索,底層民眾就很容易突破既定社會規則的約束,針對基層政府采取共同的泄憤行動。底層冤化解釋了由個體性冤民在規則意識主導下逐級伸冤向群體性冤民(現實存在的和自我想象的)在無規則意識下蓄勢爆發的演化過程。底層冤化是一個漸進性的過程,作為一個深刻的個體性心理變化和群體性心態形成的過程,它不可能一觸而就。形成過程的漸進性也正好說明了底層冤化一旦形成,它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可逆轉性,或者說逆轉的社會成本是巨大的。
私人表達的公共化問題化與公共表達的私人化利益化的循環,加快了底層冤化的進程。在冤情不斷放大的過程中出現了政府整體性的污名化,這種污名化是通過一種社會想象完成的,其中很根本的污名想象包括三種,即權力異化的想象,官員公權私用的現象普遍化極端化,私人關系已經僭越公共權力;制度潰敗的想象,制度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嚴重問題,它的效果是負面性的,整體上需要變革;冤民共同體的想象,社會上大量存在著無權力、無財富、無尊嚴的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他們都處在社會的底層,遭受到各種冤屈和利益剝奪。這些想象是人們的一種整體性的社會刻板印象,更是一種無孔不入的社會消極情緒,極容易在社會弱勢群體中傳播和彌漫,整體性的負面的社會認知逐漸在個人和群體中固化下來。三個想象不斷的在社會群體中擴散、重復和確證,最后形成了對社會制度、對政府官員、對公共權力的習慣性批判和否定,整個社會陷入了“批判社會”與“污名社會”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如果底層冤化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那么何為中國社會的底層?誰是當今中國社會真正的底層民眾?要回答這兩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貝克的風險社會理論。風險分配的歷史表明,就像財富一樣,風險遵從階級模式,只是風險率是倒置的:財富積聚于高層,而風險積聚于底層[10]。根據貝克的風險分配理論,“富”人(不僅是收入,而且還包括權力或者教育)群體在社會中有一個特殊的自由——購買安全和遠離風險,那么據此我們可以反向地定義中國社會的底層民眾,即是由于在財富、權力和知識上貧窮因而不能有一種購買安全和遠離風險的特殊自由而形成的風險聚集的群體。這種群體最為核心的特質就是缺乏規避風險的自由,除非他們打破既有的風險分配方式——通過改變在財富、權力和知識上的貧困。中國當前的底層社會以及生活于其中的民眾,明顯的是在財富、權力和知識(特別是反映在話語權力)上極度貧乏的人群,其中特別的是以普通農民為代表。風險分配的倒置化如果任其發展,風險聚集于底層而終會使得底層民眾不再能承受。伸冤以及對冤的各種表達正是當下民眾對社會風險的另一種表述,而底層冤化描述的就是民眾對風險疊加不可忍受的心理過程和現實狀態。
鄉村冤民作為一個特定時期的群體,他們的實踐歷史是比較豐富的,他們在道德與法律上有自我的“理論”表達,有制度和具體行為上的選擇性建構和運用,他們在傳統與現代、鄉土與城市、權利和利益、抗爭和妥協之間都有自己的處理邏輯。冤民或上訪者在伸冤上訪過程中既表達了充沛的社會感情,特別是公平正義的“情理”,又不得不兼顧行為合法性的爭取和維護,同時還要通過語言與行為表達來獲得足夠的權力。到目前為止,可能還沒有哪一種理解方式和抽象概念可以很好地涵蓋這一切,本文也并不著力于這種解釋模型或概念的提升,而是采取一種更貼近底層實際的態度,尊重實踐過程和實踐歷史的多樣性。只是,我們不能忽略了它們可能帶來的社會結果:鄉村社會的底層冤化正在被快速催化成型。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趙旭東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所長;趙倫,中國農業大學東校區人文與發展學院社會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香港《二十一世紀》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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