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后的邢臺縣前南峪文書解讀
內容提要:河北省邢臺縣前南塔村保存有1949年以來的大量珍貴契約文書?通過對該文書內容及特點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中國成立前后田宅買賣契約在行文格式上少有變動,傳統契約習慣和鄉村契約秩序仍具有很強的韌性和生命力?同時,前南塔文書中的村際兌地契約又表現出強烈的時代氣息和鮮明的地域特色?在時代變遷的背景下農民以其獨特的智慧,突破層層限制,探索著適合自身發展的有效道路?在地權分配問題上,很多契約文書的達成及其后的具體實踐都是農民因地?因時制宜的創新之舉?前南峪文書向人們展示出,鄉村社會網絡與非正式制度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地權的界定與村民的地權實踐?
關鍵詞:農民地權;契約文書;村史;河北省
一、引言
前南略村地處河北省邢臺縣西部太行深山區,現有人口1300余人,耕地746畝,宜林山場8300畝,產業以林果業?旅游業為主?2010年10月?2011年8月,南開大學張思教授帶領本人及其他學生赴該村進行實地考察,獲得了豐富的村史資料,其中,該村檔案室保存的130余份契約文書(以下簡稱“前南峪文書”),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這批文書上溯清朝道光年間,下迄2008年,時間跨度達177年之久;在地域上更跨出一村之限,多系與外村簽署的契約;文書內容涉及田房買賣?土地對換?土地承包?分家析產?收養繼子等多個方面,信息豐富,保存完好?
目前學術界對民間契約文書的研究以明清以來的土地契約為主,研究熱點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第一,對明清以來契約文書的收集與整理(例如寺田浩明,1990;岸本美緒,1998);第二,從土地契約文書入手考察區域社會經濟樣態(例如楊國楨,1988));第三,對特定類型的契約和相關制度進行微觀研究(例如仁井田陞,I960);第四,探討傳統契約的訂立程序及具體細節問題(例如李祝環,1997);第五,考察明清及近代以來習慣法?國家法?民間契約秩序的結構與運行機制(例如寺田浩明,1995;梁治平,1996)?總體來看,當前的契約文書研究,在契約文書時間上多集中于明清至近代時期,對于新中國成立后的契約文書情況囿于資料鮮少探討;在地域上則偏重于閩?徽?川等地,對北方契約文書的研究相對薄弱?從研究熱點來看,突出區域性與地方性,探討契約之上的社會與國家的關系?鄉民慣習與國家規范的關系問題是近年來的研究趨勢?
前南略文書的特點之一即是以新中國成立后的文書居多,它們詳細記錄了1949以來基層農民生產生活的諸多方面,是這一時期農村生活樣態的重要線索?通過對前南略文書的整理可以發現,1949年以后的華北鄉村,以田宅買賣為主的契約文書仍大量存在,民間契約習慣以其所具有的實用理性被農民謹慎而頑強地堅守著?農民作為契約實踐的創造者和操作者,使得建國后的中國鄉村依然承續著民間契約秩序?解讀1949年以后的華北鄉村契約文書,或可為人們了解新中國成立后農民在處理契約與國家?契約與秩序?契約與產權的關系等問題上的樣態提供一個有益的視角?
二?前南峪文書概況
(一)前南峪文書主要類型土地和房宅是農村產權交易中的兩大標的物,1949年后的前南峪文書依然以田宅買賣契約和兌地契約為主?前南峪村的土改始于1946年,1948年年底經過填平補齊?劃分階級成分,土改基本結束?1952年年底,由邢臺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保障農民對自有田房的所有權?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前南峪村,土地買賣?典當情況依然存在,但交易數量已大為減少,至高級社時期土地買賣交易不復存在;房宅買賣則自新中國成立之初一直綿延到今日不絕?在邢西山區,兌地習俗由來已久,為了生產上的便利而對換土地,也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寬許?20世紀80年代以后,前南略與周邊村莊的兌地活動較為頻繁,由此形成的兌地契約@成為前南峪文書中獨具特色的部分?
具體來說,1949年以后的前南略文書主要有如下三種類型:
1.村內契約文書?包括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買賣契約?當契?土地房產所有證存根?村集體房屋買賣契約及社員民房買賣契約?土地承包書等?成契時間從1950年下延至2008年?
2.與后南塔村的契約文書?包括兩部分:其一,與后南略村的邊界文書?系前后南略兩村為劃清界限?方便管理,對南峪溝各自林場?耕地進行零星互換后,明確雙方邊界和土地所有權的文書?成契時間從1980年下延至2002年?其二,房宅買賣契約?時間集中在20世紀70?80年代,交易雙方并不限于兩村村民,村集體也參與此種房屋買賣交易?
3.與周邊其他村莊的契約文書?該部分以前南峪村與周邊村莊的土地對換契約為主,成契時間從1976年下延至2008年,多系村集體之間的產權權屬變更行為?成契理由既有前南略村發展經濟之需,又有外村進行建設之由(下文具體分析)?另有部分承包土地合同書,系前南峪村承包漿水村插花地(1996年)及宅溝門村承包前南峪村插花地(2008年)所簽署的合約?
對以往契約文書的研究表明,現存契約文書的行文都極其格式化,不管是何種類型的契約,在行文上幾乎沒有地域差別;如果將立契時間隱去,甚至很難分清事情發生在唐朝還是明清(李倩,2005)?比較新中國成立前后的前南略契約文書可以發現,在漫長的近200年間,契約的形制規范并未發生大的變動,這種傳統契文習慣具有極強的韌性和生命力?從契紙的選擇來看,契約多采用宣紙書寫,這與宣紙的耐久性?潤墨性?抗蟲性以及質地穩定?便于保存的特性有關?契約內容多為毛筆楷體書寫,字跡清楚,著墨均勻?由于前南幡村與周邊村莊的兌地文書持續到2008年左右,因此,在外形上與傳統契紙差別較大:新近的兌地文書在紙張使用與書寫字體上較為隨意,鋼筆?圓珠筆書寫的兌單隨處可見,甚至與時俱進出現了打印而成的只需雙方簽字蓋章的兌單?
(二)契約主要構成要件
從契約格式及契約主要構成要件來看,一方面,1949年以后的鄉村契約文書繼承了前代契約格式的諸多傳統?在前南峪文書中,建國初期的田宅買賣契約與該村咸豐年間及至民國年間的契約在行文格式上鮮有差異;標明立契雙方?成契理由?標的物?中保人?確認權屬變更及保障立契人各自權利義務等,仍是契約的必備內容?另一方面,1949年以后的鄉村契約文書在主要構成要件上還表現出諸多新特點,時代變遷的印跡和地域發展道路的軌跡鮮明深刻地體現在一份份契約文書中?以下從契約主要構成要件的角度對前南峪文書做一簡要分析?
1.立契當事人?契約的成立,首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雙方當事人?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買賣契約仍系村民個人所為(參見契1?契3),而與之前的兌地契約相比,出契人和受契人則由個人變為集體,兌地契約經村集體之間協商達成?在房產買賣契約中,契約當事人既有村集體,又有村民個人?以1986年前南略大隊出售集體房屋為例,前南略大隊陸續將部分集體房屋賣與村民名下經管,先后簽署買賣房屋草契13份(以契2為例)?
2.成契理由?在契約文本契首格式中的“成契理由”是契約必不可少的組成要素,也是傳統契約極具特色的部分?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成契理由在地域和格式上呈現出日趨統一的特點?在前南略文書中,自清以來田宅買賣文書中的成契理由均呈現模糊化和形式化的趨勢,新中國成立前后田房買賣契約在成契理由的表述規范上大體一致,“因為不便”是文書中最為常見的成契理由?例如,1950-1952年間,村民李培成“因為不便”,將自家部分房產先后當與張壽春?郭玉俊名下為業;1951年,村民郭天忠“因為不便”,將自己村西場一半賣與郭玉俊名下收管(見契3)?這種田房買賣契約的格式與前代相較幾無差異氣而在官方印制發行的契紙上,成契理由甚至不再作為必備要素出現?
兌地契約是前南略文書中獨具特色的部分,兌單中的成契理由較為清晰,也更加豐富多彩?在前南峪村?后南裕村邊界文書中,出現最多的成契理由是“為有利于雙方經營管理和開發利用”、“為發展林業,加強體制管理,以防管理模糊不清”、“為了方便管理,特將各自地盤進行對換”等?以1980年前南略村與后南略村劃分山坡管理界線協議書為例:
前南峪村與后南峪村屢次劃分邊界及相互兌地,皆與20世紀80年代以后山區發展林果業的具體規劃有直接關系?通觀前南略文書中的村際兌地與出讓土地文書可以看出,其中的成契理由與村莊的發展規劃和發展軌跡大體一致?主要的成契理由歸納如下:
(1)山林農地水利修建?例如,上述前南峪村與后南峪村劃分邊界,是為了雙方發展林果業之便;1976年前南略大隊與大寨大隊(在邢臺區劃中,也寫作大寨村?寨上村?寨溝村)的土地對單中載明的理由是“在七五年農業學大宅(寨〕運動中,大宅(寨〕大隊修灘地?墊土不便”;1980年前南峪大隊在安莊大隊興建水利工程,“為雙方耕地方便,互不影響與安莊大隊第三生產隊對換耕地?
(2)創辦企業及配套設施建設?例如,1983年前南峪大隊與衆水大隊的對單中,成契理由為“前南峪大隊在漿水至前南略修油漆路一條”1986年,前南略大隊因架設廠房高壓電線路,再次與漿水大隊對換土地,等等?
(3)引進技術人才?為引進技術人才而無償出讓是前南略文書中較為特殊的成契理由?1985年,前南略大隊為籌建化工廠,與漿水中學簽署協議:漿水中學趙澤昌老師在前南略化工廠進行技術指導,前南峪大隊則撥給漿水中學3畝灘地,以解決全校員工吃菜問題(見契5)?
(4)其他原因?例如修建賓館?前南略村因修建賓館占用漿水村部分耕地,雙方協商兌地氣再如村莊建設?2007年,為方便馮家溝村在教場溝統一規劃宅基地,前南略村與馮家溝村對換部分耕地氣另有部分兌地文書未書明成契理由?
3.標的物的確立?明確標的物的權屬范圍,是田房交易契約普遍的格式規范?前南略文書中的田房買賣契約同樣也有對田宅名稱?坐落?四至?面積及附著建筑物等的明確表述(參見契1?契2?契3)?而20世紀70年代以后的土地對換契約,則依據原主土地證及文件,對各自的土地所有權屬進行重新確認?
田房交易契約除了對出契人標的物有限制性界定外,對于受契人所用以交換的標的物也有所描述?在田房買賣契約中,受契方多以錢?糧為交換物?其中,對于糧食的品種?質量?數量均有清晰的描述,錢財數目則更為明確?政府亦會根據所交換標的物的價值按比例收取稅金?例如,1951年,李小秋將自家西石板房兩間賣與郭玉俊名下,賣價為人民幣七十七萬元整,應納稅額為四萬六千二百元?
4.屬變更的確認?為防止履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失信違約行為,保障契約的有效性,需要在契約中明晰立契雙方各自交易財產的權屬范圍,進一步確認由契約達成的產權變更秩序?在前南略村房屋買賣草契中,明確注有“日后如有任何糾葛,俱有賣主與中證人一面承當,于買主無涉”的字樣?對換土地后“所有權永歸雙方”、“經營權永遠歸各自所有,互不反悔”等明確的權屬變更確認詞也出現在契約中?但是,前南略文書中多沒有悔約后的具體賠償或懲處條款,單只強調“空口無憑,立契為證”,這也是明清以來傳統民事契約的一個發展趨勢。
5.中人的參與?明清以來的各種田房交易契約中,中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特別是不動產買賣契約,從尋覓買主?促成交易?畫字成交乃至契后糾紛的解決,其中都可看到中人活躍的身影?杜贊奇(2010)根據20世紀40年代的滿鐵慣行調查資料研究了華北平原4個村莊的中人活動,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很有面子的保護人(多為村領袖),交易中一方的親友,村中強人或職業經紀人?在1949年以后的鄉村田房交易契約文書中,中人仍集中于前兩種類型?
在20世紀50年代的幾份地契中,中人皆為當時的村長?村主席或村主任(見契1?契3)?由此可見,村級基層組織對這種傳統的民事契約基本習慣采取了默認的態度?而對于農民來說,遵循原有習慣簽訂買賣契約并加以保留,這是他們最樂于接受的方式?在房產買賣契約中,中人既可以是村領導,也可以是交易一方的親戚朋友?20世紀80年代以后的房屋買賣草契中,甚至有了契約監證機關“漿水鎮財政所”的參與(見契2)?前南峪村與外村的兌地契約則由雙方村領導協商而定,沒有中人出現,也很少出現監證機關的影子(見契6)?村際兌地契約多以談判型交易方式達成,村莊領導人以具有類似企業家創新精神的“政治企業家”的面貌出現,他們在談判協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鄉村的契約秩序與村民的日常實踐
契約文書包含了豐富的信息,文書的紙質?字體?筆觸以及其他通過文書可能察知的諸如登場人物?人和人之間的關系等,都能折射出當時社會的氣氛,帶給研究者關于彼時生活現實的實在感受?在前南峪文書中,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田宅買賣契約與咸豐年間及至民國年間的契約在行文格式上鮮有差異?同時,新中國成立后鄉村經濟活動中的契約行為,依然遵從地域性的鄉規?俗例等習慣法的規范?從一定程度上說,在“天高皇帝遠”的日常生活世界,這些具有地域特征的鄉規?俗例和流行的慣習,才是構成鄉村秩序的基礎?梁治平(1996)認為,習慣法之所以保有如此頑強的生命力,部分源自其身為小傳統的性質,部分則是因為它賴以存在的社會生活尚未在根本上改變?
己有研究表明,清末至民初的華北鄉村面臨國家權力的滲透時,表現出頑強的抗變力和超凡的穩定性(張佩國,2007);至20世紀后半葉,基層農民面對威權和重壓時亦有一套“技術”和智慧,國家在鄉村遠非那么強大(張思,2008)?在鄉村契約問題上,及至1949年以后的華北鄉村,即使在國家行政力量直接滲透到自然村甚至農戶的集體化時期,鄉村中的契約行為仍得以承續?不管是村集體還是農戶個體,依然承認并實踐著這種契約制的產權交易行為?民間契約習慣以其所具有的實用理性仍被鄉民謹慎而頑強地堅守著,“官有政法,民從私契”的鄉村產權交易格局依然主宰著村民日常經濟活動中的契約行為?以前南峪文書中不同時期的三則兌地文書為例:
【契7】立兌單人郭順庫今兌到郭順財名下村東東分水地壹段,計地壹分二厘五,東至堵,西至本主,南至界石,北至堵根,四至明白,土木相連,金石在內,道路通行?糧頂糧,地頂地,兩家情愿,不許幡悔?日后若有幡悔,罰白銀壹佰兩?恐口無憑,立兌單為證?同族人郭順天(押)郭德純(押)
宣統元年十月初八曰立
上述三份文書為不同時期的兌地契約?宣統年間與民國時期的兌地文書在契約格式上極其相似,對立契雙方?中人?立契時間以及所兌土地坐落?面積?四至等皆有明確說明?從契約格式來看,1998年的村際兌地文書是對傳統契約格式的傳承?傳統契約所具有的物權證明作用使其仍能在新時代的產權轉讓領域繼續發揮作用?另一方面,1949以后邢西山區幾個村莊的村際兌地契約,如楊國楨所言,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并且表現出強烈的時代特征和鮮明的地域特色?
1949年以來華北鄉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方面發生了深刻變化,這種變化也深刻地體現在了農民慣以為之的土地房產契約的簽訂上?鄉民逐漸接受和認可現代民事法律的原則,并按照現代契約格式對傳統契約習慣和格式規范予以改進?同時,“在學習大寨精神鼓舞下“為加強體制管理,以防管理模糊不清”?“根據自主自愿?互惠互利原則”?“共同協商簽訂協議”等富有時代特色的話語屢屢出現在兌地文書中?上文所列契7尤其具有代表意義?這份村級兌地契約中,明確提出前南略大隊與大寨大隊的兌地協議,是在“農業學大寨運動”中以“龍江頌風格”達成的?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中國鄉村,大寨是用革命精神建設山區的榜樣,而龍江頌風格則是犧牲自己?顧全大局的共產主義精神?該村際兌地契約充溢著這一時代獨有的精神風貌與鮮明氣息?在兌地契約中,“空口無憑,立字為證”?“立字為做歷史鑒證”?“立文為憑”等傳統契約中的慣用語得以傳承的同時,“為了今后清白”,對換土地后明確表明“所有權永歸雙方”?“經營權永遠歸各自所有,互不反悔”等的權屬表達也日益明確清晰?這些特征使得現代中國的鄉村契約表現出與前代契約不同的意味和時代風貌?
兌地契約的地域特征體現為,契約反映著前南略?這個山區村莊,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尋求致富道路的發展軌跡,也見證著不同時代該村“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運作實態以及社會?經濟模式的演化變遷過程”(參見任吉東,2007)?兌地契約的達成是村莊領導人帶領村民因地?因時制宜,尋求適合本村發展道路的探索與嘗試?以前南峪村為例,村際兌地契約的達成與該村走過的致富道路相攜一致?與后南峪等村莊劃分山坡界線,確定山場?耕地權屬的兌地文書,與改革開放以來該村確定的“以林為主,全面發展”的方針一致;修路?架設高壓電線路?聘請技術指導員等,則是為前南峪村1985年開辦村辦企業做好準備;2008年,前南峪村為興建星級賓館與漿水村對換部分耕地,這與前南略人尋找村莊可持續發展道路,實現紅色旅游?綠色生態旅游的再次創業直接相關??契約文書見證著各個時期前南略人所走過的發展之路?
對傳統中國農村社會來說,土地不僅是純粹的自然資源,更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在前南略村與周邊村莊簽訂的兌地契約中,土地不僅僅作為簡單的標的物出現,同時成為促進村莊經濟發展的交易籌碼?斯科特(2001)所說的互惠準則可以部分地解釋村際兌地契約的達成:互惠準則是傳統社會中友誼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礎?互惠平衡或交換平衡的原則貫穿于契約的生成過程,兌地契約的出現并非僅緣于前南峪村發展經濟之需,亦有周邊村莊建設的需要?例如,1976年9月11日前南略大隊與大宅大隊的對單,緣于大宅大隊修整灘地之需;2007年12月6日前南峪村與馮家溝村的對單,是為了方便馮家溝村統一規劃宅基地?熟諳鄉土社會的基層干部通過談判協商,得以在兌地交易中實現各自預期利益的最大化,達成至少不侵害任何一方利益的共識?
當然,當地久已存在的兌地習俗也反映著聲譽?普遍接受的行為標準以及因重復交易而產生的慣例等各種非正式約束在地方社會中的延續與承繼?或許諾斯(1992)關于制度變革的言論能為理解這一現象提供啟發:憲法章程與有關的道德倫理行為準則合為一體,構成制度穩定性的基礎,并使制度放慢變革?這種結合產生了一種內生的行為模式,它就像資本存貨一樣,往往只發生漸進性變化?在與國家法的互動過程中,現代社會的慣習俗例不斷地重塑自身,農民依靠傳統契約習慣積極主動地調整著現實的社會關系,同時又不違背當時法律的相關規定?鄉村契約秩序的延存表明了這種“內生的行為模式”所具有的自我調整能力,正是這種自我調整使得傳統契約習慣和鄉村契約秩序具有了超強的軔性和生命力?這一點與龍登高等(2010)強調的近代中國地權在流動與交易中實現了土地與勞動力的動態結合,而農民則在博弈與磨合中協調出一套規則與機制具有一致性?
四?不應忽視的農民實踐邏輯
農民作為地權實踐的創造者和操作者,使得新中國成立后的中國鄉村依然承續著民間契約秩序?在研究明清契約文書時,岸本美緒(1998)提出疑問:從外部支撐著契約關系的社會秩序或契約文書發揮作用的社會空間究竟是什么?新中國成立后鄉村契約秩序的承續與發展使得這一追問仍有意義?另外,田房買賣?兌地?出讓土地等各類契約中所隱含的農民的產權觀念?農民對土地政策的認知與策略等,也是很有意義的研究課題?
至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村民之間的土地買賣?典當?租賃及對換等行為已基本無處可尋,兌地文書中的土地調整主體由個人變為村集體?這種變化與新中國建國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屢次調整直接相關?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滾滾洪流,廣大農村已基本實現了土地的農民所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轉變?至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從土地改革中獲得的土地所有權大部分轉變為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但是,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民,以其主動創新和探索實踐依然造就了鄉村經濟活動的豐富多樣性?產權主體的人際網絡?社會資本?風俗民情等地方性知識都對地權界定產生了顯著影響,地權的邏輯深深地嵌入影響鄉村公共生活的社會網絡之中?
在時光的變遷中,因地權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也會隨著產權主體及所處環境的變化進一步建構與解構?在農地集體所有的國家規范下,基層農民以村集體的名義探索出靈活自如的兌地行為,與之相比,國家法上的相關規定實在過于簡陋氣生活在鄉村契約秩序下的人們通過多種多樣的自我調整實踐’使得傳統契約活動以變革了的方式,不斷適用于新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秩序,從而達到既符合上層法律規制,又能契合民眾頭腦中所堅守的傳統觀念的目的?前南略文書所反映出來的農民的契約實踐,讓人們看到了這種“內生的行為模式”的堅守與調整,這正是國家和立法者應當加以關注的,否則他們極有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趙曉力,1998;埃里克森,2003)?而研究者則應努力去揭示這些在強烈的國家的?現代的和理性的取向下被長期遮蔽的東西,并在此基礎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梁治平,1997)?前南略文書告訴人們,每一份契約文書?每一次產權變動,都包含了農民(個人?集體)的意愿與訴求,都是農民面對具體情境做出的嘗試與努力,表達著農民對自身發展路徑和發展模式的主動實踐?農民的這種實踐邏輯帶有濃厚的地域特征和時代特色,尤其是在地權分配問題上,很多契約文書的達成及其后的具體實踐都是農民因地?因時制宜的創新之舉?因此可以說,既有政策下的農民并非完全保守被動,在時代變遷的背景下他們以其獨特的智慧,突破層層限制,探索著適合自身條件的發展道路?1949年以后的鄉村契約文書,為人們打開了一扇窗,由此得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基層農民毫不間斷努力求索的身影?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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