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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家亮:當前中國農村社會變遷與基層治理轉型新趨勢

[ 作者:黃家亮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9-02 錄入:實習編輯 ]

——基于若干地方經驗的一個論綱

【摘要】在對全國多個地區農村基層治理實踐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本文分析指出,當前中國鄉村治理面臨著四個方面的新形勢:鄉土社會的現代性變遷;鄉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個人權利意識的崛起與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利益糾紛的集中爆發與社會矛盾的復雜化。為應對這些方面的深刻變遷、推進鄉村治理轉型,各地進行大量各具特色的實踐,總體上呈現以下幾種趨勢:通過“法律下鄉”推進鄉村秩序重建:通過“服務下鄉”推進城鄉一體化公共服務體系構建;通過“信息下鄉”推進產業轉型;通過開發利用傳統資源激發社會自身活力。本文分析指出,未來中國鄉村治理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構建“政府—市場—社會”合作共治的復合治理體系;通過農村社區建設實現基層政權重塑;積極培育經濟、社會組織,拓寬農民社區參與渠道;將網絡等新型技術手段應用于鄉村治理創新。

【關鍵詞】社會變遷;鄉村治理;復合治理;技術治理

如何認識和把握當下中國農村社會所經歷的歷史性變遷,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和轉型,是一個重大理論和現實命題。近年來,全國各地圍繞這一命題開展了豐富的實踐探索,積累了大量豐富的經驗,但學術界往往習慣于從西方理論出發來討論鄉村治理的現狀和未來,而對我們自身實踐中的經驗重視不夠。從2006年起,筆者所在的學術團隊圍繞著社會發展和基層社會治理等主題在全國多個地方開展了深入系統的實地調查,形成了“當代中國城市社會發展實地調查研究系列叢書”和“中國特色和諧社區建設系列調查研究報告”兩套叢書。筆者曾從社會管理、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等角度對該系列調查進行過總結。①本文試圖結合我們在廣東省中山市、佛山市南海區、浙江省臨安市等地農村在社會治理創新方面的實踐經驗,對中國當前鄉村治理面臨的新形勢和實踐中所呈現的一些新趨勢進行一個初步的總結。

一、當前中國農村社會變遷與基層治理所面臨的新形勢

當前鄉村社會的變遷是全方位的,從深層次來看,主要包括鄉村秩序、社會結構和價值觀念三個方面。這些變化還帶來了鄉村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和利益糾紛的復雜化。這些都是開展鄉村治理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一)鄉土社會的現代性變遷

對中國農村社會性質最為經典的描述是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概念。費孝通認為,“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這里講的鄉土中國,并不是具體的中國社會素描,而是包含在具體的中國基層傳統社會里的一種特具的體系,支配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②這種“鄉土性”可以歸納為如下特征:從外在形式上看,包括對于土地的依賴性、低流動性或者叫安土重遷、聚村而居、熟人社會等;從內在方面上看,傳統鄉土社會有一套獨特的內在秩序,包括禮治秩序、長老統治、對紳權和族權等民間權威的強調、追求無訟、倫理本位等。與鄉土社會相對應的是“現代社會”。

毫無疑問,今天的中國農村與20世紀40年代費孝通所處的那個時期相比,無論是在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在邏輯上,都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如農民生計上不再僅僅依賴土地耕作、也不再安土重遷、熟人社會逐漸陌生化、傳統的“禮治”基本失去作用、宗族家族等傳統力量對個人的制約微乎其微等。③正如有學者所說的那樣,“這一論斷,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都是適于中國社會的”,但“1978年拉開序幕的改革開放大潮,從根本上動搖了鄉土文明的根基——大量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經濟生產不再僅僅依賴于土地”,“從某種意義上說,告別鄉土社會是中國社會變遷轉型的一個縮影”④。但是否可以說當前農村社會就變成了“現代社會”呢?很顯然,即使是對于經濟發達的地區,做出這一結論也還為時過早,正如周大鳴所分析的那樣,“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廣東農村的面貌發生了深刻變化,鄉村社會經歷的快速而劇烈的變革并未結束,而是仍然在持續進行。傳統上完整而封閉的鄉村社會被打破了,新的穩定的社會規范還未確立,仍在進一步地探索嘗試之中。”⑤

但是,“鄉土社會”的變遷對農村社會治理模式所帶來的挑戰是巨大的。傳統的那一套占據主導地位的內生權威和秩序形態逐漸式微了,而新的一套秩序正在形成過程中,還沒有確立起來,這往往導致人們的價值觀念處于“懸浮”狀態。這必然會帶來的一個結果就是個人行為的無序化和社會秩序的缺失,人們之間紛爭的增多而無法得到有效的化解。

(二)鄉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

近年來,中國城鎮化發展勢頭迅猛,大量農民進入城市工作、生活。但城鎮化發展存在明顯的地區不均衡,如東部地區的城鎮化率顯著高于中西部地區,中西部大量農村人口涌入東部沿海地區,最終形成了中西部農村人口“過疏化”和東部農村人口“過密化”的格局。這對當前中國的鄉村治理帶來了諸多挑戰。

首先,對那些輸出農民工的村落而言,大量青壯年勞動力的流出造成了這些村落的衰敗,即學界常說的“空心化”問題。鄉村“空心化”直接制約了農村的發展,有學者將“空心村”的特征可概括為人力資本空心化、土地拋荒化、村莊空心化、家庭空巢化、集體空殼化、科技空心化以及公共服務空心化。⑥這對鄉村治理的直接挑戰表現為,鄉村能人和青壯年人口的大量外流,致使村落已無法組織起正常的公共生活,鄉村公共事務面臨無人問津的危機。此外,還會造成農村公共服務的困境。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無論是源于市場的商業服務,還是來自政府“自上而下”的公共服務,抑或是居民間的“自我服務”,其順利展開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都是必要的人口密度。⑦一般而言,農村社區的人口密度比城市社區低,公共服務的規模效益本身就難以體現,農村地區的公共服務投入普遍面臨投入大,收益小的問題。村落的空心化無疑又進一步降低了農村公共服務的規模效益。

其次,對那些人口輸入農村地區而言,大量外來人口的流入,造成村落人口的“過密化”,也使人口的異質性增強,從而打亂了原有的建立在集體經濟組織基礎上的鄉村治理格局。改革開放后,在農村社會一直存在著兩種性質的集體組織,一是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二是由居住在村莊的所有居民組成的鄉村自治組織。只不過,在傳統封閉的環境下,這兩類組織的成員具有高度的重疊性。因此,在實踐層面,村民委員會往往成為這兩類組織的共同代表。然而,目前這些村落因為快速的工業化,吸引了大量的外來流動人口(以農民工為主),集體經濟也得到了迅速的壯大,隨之引發了一些新的現象和新的問題。

如由于集體經濟的發達,一些地區出現了“城鄉逆二元結構”、“城鄉內二元結構”、“城鄉三元結構”等新的特征。所謂“城鄉逆二元結構”,是指農村戶口比城市戶口更“值錢”,出現了“寧要農村一戶口,不要城市一棟樓”、“城里人哭著喊著要去農村”的現象。所謂“城鄉內二元結構”,是指無論是城市和農村內部,都包括本地人口和外來人口兩部分,它們在生活習慣、價值觀念、利益訴求、經濟水平、福利保障等方方面面都有較大的區別。隨著戶籍制度的放松,不少城市中,外來人口都占有很大的比例,甚至超過戶籍人口,如我們調查過的佛山市南海區,2014年戶籍人口大約120萬,外來人口大約136萬。調查發現,不僅在城市中外來人口占據很大的比例,在農村也同樣如此。所謂“城鄉三元結構”,是指從整體上看,相對于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除本地農民和本地市民外,還有一個龐大的外來人員群體。當前,在一些發達地區,“城鄉逆二元結構”和“城鄉內二元結構”、“三元結構”同時存在,相互疊加,使得利益關系和利益訴求更加紛繁復雜,使得農村社會治理面臨著異常復雜的局面。

(三)個人權利意識的崛起與價值觀念的多元化

無論是中國幾千年以來的傳統文化,還是1949年以后,新中國倡導的價值準則,強調的都是“義務本位”、集體主義觀念,如“集體利益至上”、“舍小家顧大家”。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新一輪的思想啟蒙和經濟領域改革的深入,人們的思想觀念取向也逐漸發生了變化,一個最重要的轉變就是個人權利意識的崛起,甚至可以說在短短幾十年中,人們權利意識急劇膨脹,整個行為的取向逐漸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⑧與這種“個體化”趨勢相伴隨的是人們價值觀念的多元化。這種轉變有積極的一面,也帶來了消極后果。從積極方面來看,人們更加注重自己權益的維護,更能張揚自己的個性;從消極的方面來看,則是造成大量閻云翔所說的“無公德的個人”,人們私性膨脹而集體意識淡薄、只注重個人權益而忽視公共權益,只傾向于因個人利益而犧牲公共利益而不再為公共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農民“自私性”和“原子化”的一面得到了強化,且難以形成共識,利益的爭奪變得赤裸裸,這是當前中國農村發生的最為深刻的變化之一。

(四)利益糾紛的集中爆發與社會矛盾的復雜化

社會的急劇變遷,必然會帶來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和社會規范的松動,而這又必然會導致利益糾紛的集中爆發,并呈現復雜化、尖銳化等趨勢,大大增加了鄉村社會治理的難度。當前,中國鄉村利益糾紛呈現出以下一些新的特點。

第一,糾紛形式的多樣化,而且發展本身帶來的新問題尤為尖銳。通常認為農村社會矛盾是由于經濟落后和生活貧困引起的,只要經濟搞上去了,社會就和諧了。事實表明,“發展起來的問題并不比沒有發展起來的問題少,富裕起來的問題并不比貧困引發的問題少。”⑨當前發達農村地區的社會矛盾形式多種多樣,幾乎涉及所有人群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最為尖銳的都是經濟發展起來以后出現的新問題,如集體資產管理糾紛、征地拆遷糾紛、因經濟組織成員權爭議而引發的“外嫁女”等群體的分紅權糾紛、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糾紛、福利分配糾紛、土地糾紛,等等。⑩

第二,糾紛主體的復雜化、組織化。傳統的利益糾紛的主體主要是家庭內部成員、社區內部成員,而現在的糾紛除此之外,還包括大量的其他主體,如本地居民與外地居民,常住居民與流動人口,居民與地方政府,勞方與資方,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業委會,甚至業主與居委會。而且,還有一個明顯的趨勢就是利益糾紛群體化,“中國當前的社會矛盾突出地表現為不同社會利益群體之間,尤其是新產生的利益群體之間的一致與摩擦、相同和相異,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社會的不和諧突出地表現為新利益群體因利益差別所引發的新矛盾。”(11)利益糾紛的群體化,使得集體維權成為可能,也使得利益糾紛往往以比較激烈的群體性事件的形式爆發出來。

第三,糾紛訴求的復雜化。當前,群眾的糾紛訴求也呈現復雜化趨勢。首先,越來越趨于理性化,即越來越訴求于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僅僅是“討個說法”。而且,人們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越來越豐富,甚至出現了一批專業的維權組織,他們知道通過什么樣的方式能夠戳到對方的軟肋、引起社會的關注,從而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期望值越來越高,動不動就要求巨額賠償,稍有不滿,就會訴諸上訪、聚眾“鬧事”等手段。再次,合理訴求與不合理訴求交織在一起。但也有一些群眾利用政府害怕越級上訪、特別是進京上訪的“軟肋”,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甚至出現了以牟利為目的的“牟利型上訪群體”(12)。

第四,利益紛爭的“去道德化”。在傳統社會中,人們大多是因為一定的關聯(或是單位同事、或是世代比鄰而居)而生活在一起,而且流動性很小,熟人社會中的人情、面子、權威服從等在抑制和解決糾紛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社區情感的存在,人們之間的利益爭奪往往要顧及情面等道德因素。而現在,人們之間的關系日益陌生化,即使在農村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也逐漸淡漠,“村莊就僅僅只是一個居住空間,農村社會被城市社區化了,熟人社會變成了互不相干的人們住在一起的陌生人社會”(13),利益紛爭逐漸失去了道德方面的約束,變成了赤裸裸的利益爭奪。

第五,維權手段的多元化。除了傳統的逐級上訪、訴訟外,現在人們表達利益訴求的手段大大增加了,如最讓基層政府感到害怕的越級上訪、重復上訪、涉訴信訪、纏訪、鬧訪,借助民間合法或不合法的維權組織,借助網絡等新媒體的力量把事情擴大化、“問題化”等等。更值得注意的一個傾向是,不少集體維權行為已經具有一定的組織化特征,如在有些事件中,律師做軍師、企業出資金,老弱病殘打先鋒,而且,有專業的標語、口號、道具和精心策劃的行動策略。

二、當前中國鄉村治理創新實踐的若干新趨勢

面對日益復雜的局面,各地都在積極探索鄉村治理的創新之道。一個總的趨勢就是國家、市場和社會三大主體在基層形成更加合理的分工合作關系,而不再像過去要么單純強調民間社會的自我調節和自我管理,要么過于強調國家對基層社會的行政化管理。其中,以下幾種新的趨勢具有重要的導向意義。

(一)“法律下鄉”與鄉村秩序重建

正如我們已經分析的那樣,當前中國鄉村社會正在逐漸告別傳統的“鄉土中國”,與鄉土社會相伴隨的那一套“禮俗秩序”、“長老統治”、追求“無訟”的秩序形態很難再維系下去了。而且,隨著國家權力的向上收縮以及農村居民權利意識的增強,傳統的依靠政策、上級指令等行政手段來治理鄉村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鄉村與法律的關系由過去的“拒斥”逐漸走向“親和”,也就是說鄉村社會由于自身的變遷產生了對法律的巨大需求。(14)鄉村社會的秩序重建,需要“法律下鄉”,逐漸建立起法律在鄉村社會整合和治理中的中心地位。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成為對各級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成為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一個基本方向。各地也普遍將法治化作為基層治理創新的著眼點。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探索:

第一,法律宣傳下鄉,提高農民的法治意識。要實現基層治理的法治化,首要的工作就是逐漸提高基層群眾的法治意識,使他們懂法、遵法、用法。只有他們對法律有了正確的認識,對法治理念形成了一致的認同,政府的依法治理行為才能得到他們的支持。為此,南海區開展了系列法律宣傳下鄉活動,如“五五”普法和“法治城市、法治區”創建,先后被省授予首批“廣東省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先進單位”和“全國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先進單位”。他們還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期間,通過組織學法考試、法律知識競賽、派送《人民調解法》和《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讀本》,以及印有普法警句的宣傳水杯等形式多樣的活動,以便提高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此外,南海還開展了“民主法治村”創建工作。

第二,法律服務下鄉,讓農民共享法治進步的文明成果。為了更好地引導村民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從2010年9月起,南海區開展了以“統籌城鄉,法律同行”為主題的全區“法律服務三下鄉”活動。南海區在全區全面推開了“法律服務下鄉活動”,把律師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三項法律服務工作覆蓋到了全區每一個鄉村,每一個社區,讓基層群眾享受便利的法律服務。

第三,基層行政的法治化。南海區的基層行政中,特別強調依法行政。如在處理“外嫁女”股權糾紛時,盡管相當多村莊之前都不認同,但他們就堅持按照法律的原則,采取強制性手段維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對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按“同籍、同權、同齡、同股、同利”(簡稱“五同”,即戶籍性質相同的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相同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年齡相同的股東享有同等數目股數和股份分紅)原則進行股權配置,具體依照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章程規定執行,毫不含糊。

當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盡管中國農村社會的發展使其對法律具有了一定的“親和性”,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將城市的一套司法制度完全搬到農村,因為“中國農村的糾紛性質仍然與城市地區有諸多差別,因此中國農村對司法的需求與城市地區對司法的需求有性質上的不同”,“這進而意味著中國農村社會對中國司法提出了特別的制度、技術和知識的需求”(15)。民間調解、綜合治理等傳統糾紛解決資源的價值仍然不可小覷。而且,對法治的強調,不是說鄉村秩序僅僅依靠法律就可以了,更不是提倡要排斥民間秩序,而是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推進鄉村治理的水平,逐漸建立起以法治為主導、多元權威合作共治的新秩序。

(二)“服務下鄉”與城鄉一體化公共服務體系構建

在中國傳統鄉村社區中,農村的公共服務基本是由家族、宗族等民間系統來提供;而在新中國成立后的集體化時期,農村的公共服務基本是由社隊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提供。而在新的歷史時期,以上幾類組織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都大大下降甚至完全失去了公共服務提供職能,而農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內容更加廣泛,標準也更高。而且,在城鄉接合部,以及較發達地區,農村公共服務提供的對象,不僅包括戶籍村民,還包括流動人口,這就需要國家承擔起本該由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于是,“服務下鄉”成了近年來中國鄉村治理的普遍趨勢。其中,自2003年拉開序幕的中國農村社區建設的一個中心任務就是要充分調動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民間組織等多元主體的積極性,形成多元主體共同參與、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為社區居民提供高水平的公共產品。(16)

從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的角度來看,鄉村治理的基本方向是通過農村社區建設實現鄉村的社區化治理,即借鑒城市社區管理的模式,對村落進行治理。按照社區的形成過程和總體形態,可將農村社區建設分為“一村一社區”、“多村一社區”、“一村多社區”和“集中建社區”四種模式。(17)對于“過疏化”的村落,在社區化治理的過程中,首先要面臨的是如何應對村落人口密度過低的問題,對此,一般可選擇“集中建社區”或“多村一社區”的治理模式來提高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的效率。集中建社區是把分散居住的農村集中到新規劃建立的居民小區中,并在此基礎上設立“社區”;多村一社區是按照地域相近、規模適度、有利于集約配置公共資源的原則,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建制村規劃為一個社區,在社區層面設立協調議事機構。

對于“過密化”的農村地區,因為第二、三產業的快速增長吸引了大量的外來流動人口,這些外來人口無法享受與本地人同等的權利待遇。因為身份的差異,這兩類人群也存在一定的心理隔閡,并對這類村落的治理提出了挑戰。這類村落的社區化治理的趨勢是將行政、經濟、社會組織分離,構建黨委領導下的“政府、社會、市場、居民”協同合作治理機制,從而提升鄉村社會治理能力。這在很多發達地區的村落治理實踐中已經有體現,如中山市將明晰村級組織權責作為深化改革的核心,明確村級“四駕馬車”的職能:村級黨組織是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領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集體經濟組織、工青婦等組織的運作,服務對象是本村黨員;村(居)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基層政府開展工作,服務對象是戶籍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市場經濟規則獨立運作,承擔本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服務對象是所有股民;農村社區服務中心是鎮級派出機構,承擔政府部門向社區延伸的公共服務和管理職能,服務對象是社區實有人口。同時,實行村黨組織成員與村委會、社區服務中心、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交叉任職,促進“四架馬車”各司其職、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18)

(三)“信息下鄉”與鄉村治理創新

“信息下鄉”的實踐來源于兩方面的力量:一是信息技術革命所引起的城鄉“數字鴻溝”,在城市依托新技術、新媒體增加生產力的情況下,鄉村還在沿用傳統的工作方式與技術,信息技術運用上所產生的數字鴻溝造成城鄉二元結構更加突出,這構成了政府推動“信息下鄉”的壓力;二是鄉村亟須實現信息化,這不單是農民的生活需要,更是他們的生產需要,很多人借助鄉村的信息化建設,實現了職業身份的轉變,雖然身居農村,但卻是農村中的白領,甚至是老板,這構成了“信息下鄉”的拉力。

可以說,在一般的意義上,“信息下鄉”在全國范圍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今,很多農村早已通了互聯網,很多農民通過電腦更加實效地了解到了全國乃至全球的最新資訊。但是,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并不等于農村信息化,很多農村的村民能夠每天上網,但網上活動的內容則基本是游戲與娛樂,信息傳播的功能尚待開發,更不用說農民運用信息來增進知識、開啟思路、拓寬市場了。也就是說,農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鄉村治理的目標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信息下鄉”本可以實現更大的鄉村治理目標。

“信息下鄉”發展好的地方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信息化與產業化相掛鉤,信息化與市場化相掛鉤。這里典型的案例就是“淘寶村”的興起。所謂“淘寶村”,是指大量網商聚集在某個村落,以淘寶為主要交易平臺,以淘寶電商生態系統為依托,形成規模和協同效應的網絡商業群聚現象。“淘寶村”包括三個判斷標準:第一,交易場所:經營場所在農村地區,以行政村為單元;第二,交易規模:電子商務年交易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第三,網商規模:本村活躍網店數量達到100家以上,或活躍網店數量達到當地家庭戶數的10%以上。(19)

根據阿里研究院發布的數據,淘寶村最早出現在2009年,當年只有浙江省義烏市青巖劉村、徐州市睢寧縣沙集鎮東風村和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東高莊三個“淘寶村”;2013年,全國發展到20個淘寶村,分布在7個省份、共開設網店1.5萬家,吸納直接就業6萬人;2014年是淘寶村的“井噴期”,當年全國淘寶村從20個增長至212個,淘寶鎮(一個鎮、鄉或街道出現的淘寶村大于或等于3個,即為“淘寶鎮”)19個,分布在浙江、福建、廣東、河北等10個省市,活躍賣家超過7萬家以上,帶來的直接就業達28萬人以上。(20)如今,“淘寶村”已經成為社會熱點,各地爭相創建“淘寶村”,期望通過“淘寶村”建設實現鄉村致富、實現鄉村的善治。

以筆者所調查過的杭州臨安為例,臨安從2007年試點農村電子商務以來,以山核桃網絡銷售帶動了以堅果炒貨為特色的農村電子商務較快發展。臨安市依托山核桃、筍干和茶葉等優勢產業,培育出10家堅果炒貨電商龍頭企業和1000家堅果炒貨網店,炒貨加工量占全國堅果食品行業比重超過25%。2013年,臨安位列“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百佳縣”第34位,農村電子商務交易額位列全國電子商務制高地的杭州地區13個縣(市、區)第一位。堅果炒貨電子商務銷售額突破10億元,白牛村、新都村躋身全國20個“淘寶村”行列。

從鄉村治理的角度來看,臨安市在“淘寶村”中設置了電子商務公共服務網點,為村民網上代購代售,臨安市還建立了便民服務中心信息系統,方便村民網上辦事。在這個過程中,因為政府的作為與農民的切身利益相掛鉤,所以農民的參與積極性是很高的。“信息下鄉”以農民的需求為主導、政府的推動為扶助,走出了一條民眾、政府與市場合作共贏的道路,這正體現了鄉村治理的真諦。

著名社會學家鄭杭生先生曾分析指出,“較之于統治和管理,作為理想類型的治理更適合現代社會的需要,更能發揮三大主體的各自優勢、形成彼此的良性互動。”(21)理想的治理,是期望通過政府、市場和社會的良性互動來避免陷入“政府失靈”、“市場失靈”或“社會失靈”。鄉村治理的道理也一樣,鄉村治理的結果也是政府、市場與社會的交織產物。那么,如何才能讓政府、市場與社會形成合力為治理目標的實現貢獻力量呢?“淘寶村”中的鄉村治理提供了一種答案。

這種新型城鎮化的農村電子商務模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這種發展模式重在抓住城鄉二元結構的癥結即產業鏈上的不對等關系,從問題的核心入手才具有戰略意義;二是該模式重在抓住農民神經的刺激點即信息化與產業化相結合,根據農民的特點推進模式才能夠發揮農民的主觀能動性;三是該模式重在通過運用網絡信息傳遞的平等性來彌補地域局限,實現農民的就地城鎮化。”(22)上述三個方面,在第一點中政府的意志占主導,在第二點中農民的意志占主導,在第三點中市場的意志占主導,、同時,三個方面的各自意志又是統一的,相互之間不但不沖突,而且是相輔相成的,這就為鄉村真的走向治理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

從“信息下鄉”的一般效果(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特殊效果(“淘寶村”興起)的比較來看,“信息下鄉”不再是政府力量的單方為之,更重要的是要發揮好市場和社會的主動性,讓“信息下鄉”為市場所用、為社會所用。抓住了政府、市場與社會三方力量的焦點,就找到了三者合作共贏的渠道,鄉村治理的道路將會變得無限光明,鄉村治理創新也將會驚喜不斷。舉例來說,“淘寶村”的興起與政府力量的介入產生了一系列好的運作模式,如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建設、農村電子商務區域服務中心建設、美麗鄉村綜合體驗中心建設、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統建設、農產品信息發布系統等,最終形成了以電商帶動“宜居宜業宜游”、“美麗鄉村”建設。反過來,鄉村治理也展現出越來越重視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趨勢,鄉村借助信息化實現管理模式的創新,實現政府、市場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最終實現鄉村的治理創新。

(四)傳統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社會自身活力的激發

前面我們所分析的“法律下鄉”、“服務下鄉”和“信息下鄉”,主要體現的是國家、市場等村莊外在主體在鄉村治理創新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實際上,在推進鄉村治理創新的過程中,那些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積淀而成的各種形式的傳統資源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研究表明,某些鄉村的傳統因素不僅未成為農村現代化的障礙因素或隨著現代化而自然消失,反而卻成為當前和今后進行鄉村治理實踐最可借用的資源。(23)近年來,鄉村治理創新的一個非常值得肯定的另一個趨勢就是重視挖掘和利用鄉村自身所蘊含的傳統資源。

浙江近年來在全省大力推廣的“文化禮堂”建設就是一個頗有新意的嘗試,這里以我們曾經調查過的臨安的做法為例來介紹這一創新性實踐。臨安“文化禮堂”建設的基本背景是,農村經濟發展以后,農民群眾對精神文化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亟須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構筑農民群眾的精神家園。市委市政府認真總結農村文化建設的歷史經驗,探索出通過村級“文化禮堂”建設來發掘村莊傳統治理資源,提高鄉村治理水平。在啟動之前,臨安就確立了根據各個村莊文化資源特色,采取不同的建設策略的總體思路。2011年年初,臨安組織力量對現有的禮堂、祠堂、宗廟摸底調查。2012年6月,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市委辦、市府辦下發出臺了《臨安市村級文化禮堂建設方案》,要求按照傳承、活動、教育、展示的功能定位,以修建修繕為主要途徑,試點先行、典型引路,抓好規劃、體現特色,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把文化禮堂建成農民群眾的文化殿堂和精神家園。其基本做法如下(24)所示。

第一,突出“精神家園”的核心定位。農村文化禮堂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村級文化活動場所,而是農民群眾安放心靈、尋找歸屬、寄托情感的精神家園。文化禮堂六項主要功能:一是傳播現代文明、弘揚主流價值;二是展示村莊形象、傳承村莊文化;三是傳承先賢精神、學習身邊楷模;四是普及實用知識、學習先進文化;五是增進鄰里和睦、融洽群眾關系;六是豐富文體生活、引領文明新風。

第二,明確“兩堂五廊”的基本布局。村級文化禮堂主要布局分為“兩堂五廊”。“兩堂”就是禮堂和學堂,禮堂可用于安排紅白喜事,召開村民大會,舉辦報告會,開展表彰活動、文藝活動等;學堂可用于中小規模的政策宣講、主題教育、知識學習、技能培訓等,并輔之以現代化的設施來傳播現代文明。在文化禮堂建設中,“五廊”的內涵在不斷充實和豐富。村史廊,主要介紹本村的歷史沿革、文化古跡等;民風廊,主要陳列各姓氏歷代賢圣的語錄,積極健康的家訓族訓、家譜族譜,有教化功能的匾額、楹聯、對聯、村規民約,弘揚紅色文化傳統;勵志廊,主要陳列村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事跡和照片,設立壽星榜、能人榜、孝悌榜、貢獻榜等,陳列道德模范、平民英雄、優秀學子、好婆婆、好媳婦及助人為樂等方面的典型人物的事跡和照片等;成就廊,主要是介紹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本村各項事業發展的成就;藝術廊,主要是陳列與村莊歷史文化相關的古代詩文、書畫、文學創作等方面的作品等。“兩堂”與“五廊”的建設,使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有了重要載體,村莊的文化資源得以展現,廣大村民共享公共文化服務的愿望得以實現。

第三,堅持“以文化人”的內容組織。由村民自編自導,精心設計活動主題,舉辦各類貼近群眾生活、體現凡人善舉的活動。一是在深入挖掘村里文脈的基礎上,理村史、編村歌、定村訓,大力弘揚“忠孝仁義禮智信廉勇”的傳統道德文化。二是發動村民自選村中的好人、能人,用身邊人、身邊事來感染人、熏陶人,引領真善美。比如組織開展了最美婆媳等系列“最美臨安人”評選,讓“最美浙江人”評選活動在村一級得到了具體實踐。三是舉辦成人禮、結婚禮等各類主題禮儀,讓村民在具有強烈莊重感的儀式中得到心靈凈化,留下永久的人生記憶。

第四,創新“建管同步”的運行機制。臨安農村文化禮堂分綜合型和特色型兩大類,因村制宜推進建設。綜合型面積在300平方米左右,功能布局達到“兩堂+五廊”的要求;特色型不拘泥于規模大小,基本具備“學堂+五廊”即可。具體的建設管理按照“市級指導、鎮街監管、村級實施”的原則進行。市里負責規劃把關和考核,鎮街負責具體的建設和運行指導,村級負責日常管理,并由村級宣傳文化員具體負責運作,市財政給予一定的業務資金和活動經費保障。

在臨安等地取得較為成熟的經驗之后,浙江省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了“文化禮堂”建設的經驗。目前,該項目已經在浙江全省鋪開,成為中國農村基層治理創新的一個亮點。

三、未來中國鄉村治理創新的關鍵性問題

目前,中國鄉村治理體制機制還處于不斷調整和優化之中,進一步完善和創新鄉村治理體制機制需要解決以下幾個關鍵性的問題。

(一)構建合作共治的新型“政府—市場—社會”關系

中國傳統鄉村治理的一個根本性缺陷就是治理主體單一。從總體上看,1949年以前,主要治理主體是鄉紳、宗族等民間社會的自組織,主要治理方式是通過禮俗等民間規范進行自治,國家與市場在農村中都存在(25),但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1949年以后到改革開放前,家族、宗族等民間社會組織被政府的官方組織所取代,本來就非常弱小的鄉村市場力量也幾乎被消除殆盡,政府成為唯一的治理主體,政府的治理方式主要是通過黨的政策進行行政化管理。改革開放后,國家的總體思路是實行村民自治,由新成立的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來帶領村民實行自治,但實際上,村委會承擔著大量的行政事務,肩負著行政和自治的雙重職能,村干部既是村民的“當家人”又是國家的“代理人”(26)。而且,由于行政職能是“硬約束”而自治職能是“軟約束”,并且,村委會是由過去的具有極強行政動員能力的社隊演變而來,人們依然習慣將其作為一級政府組織來看待,這樣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村委會更多是作為一個半官方基層組織的面目出現的。因此,農村社會組織仍然很不發達,市場雖然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在絕大多數農村地區,仍然處于非常初級的狀態。在21世紀初,國家出于種種考慮,取消了持續兩千多年的“農業稅”,這使基層政權的職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一個明顯趨勢是政府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有所收縮,不少地區的農村基層政權陷入了“懸浮化”的狀態。(27)但政府一定程度的退出,并沒有帶來社會自治組織和市場組織的良性發育和發展,反而使部分農村地區出現了“權威真空”和“治理性危機”(28),有學者觀察到的部分地區出現了較為普遍的“混混”群體等“灰社會”力量就是其直接表現。(29)

與傳統鄉村治理相比,現代鄉村治理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合作共治,而不是僅僅強調某一主體的作用。所謂合作共治,是指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三大部門的優勢,使它們形成分工合作、良性互動的關系,并通過合作達到善治。就目前來看,在中國鄉村治理體系中,國家、市場、社會三個方面的力量都有待加強,而且,要通過一些具體的制度創新,實現三者的良性互動。這是未來中國改進鄉村治理體系、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一個大方向和總目標。具體來說,可以以當前正在推進的農村社區建設為契機,實現農村基層政權的重塑,以解決基層政權“懸浮化”問題,并逐漸實現城鄉公共服務的一體化,同時也可為國家、市場、社會的合作搭建平臺;通過積極培育農村經濟和社會組織,拓展農村居民社會參與的渠道,發揮其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性作用;此外,新興的網絡技術平臺為國家、市場、社會的合作共治搭建了一個很好的平臺,是值得期待的一種制度創新形式。

(二)通過農村社區建設實現基層政權重塑

近年來,農村基層政權弱化的最突出表現,是其為農村居民提供有效公共服務的能力在降低,相應地,其對農村居民的動員能力也在下降。而當前正在開展的農村社區建設,是創新鄉村治理模式,特別是重塑基層政權的一個重要契機和突破口。農村社區建設應該朝著以下幾個目標穩步推進。(30)

第一,構建“分工合理、權責明確、多元共治”的農村社區治理體系。所謂“分工合理、權責明確”,是指社區各主要組織要有合理的職能分工、各個主體要有明確的權力和責任劃分;所謂“多元共治”,是指社區各主體要相互合作、相互補充、揚長避短,共同完成公共事務治理。

第二,構建“城鄉一體、統籌兼顧、功能復合”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所謂“城鄉一體”,是指將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延伸到農村,讓農民享受到與市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務;所謂“統籌兼顧”,是指在社區服務體系構建中,兼顧不同利益訴求群體,特別是本地人和外地人;所謂“功能復合”,是指社區服務各個部分在功能上要高度整合、銜接,讓社區居民能夠便利地享受到各項服務。

第三,構建“導向明確、特色鮮明、形式多樣”的農村社區文化體系。所謂“導向明確”,就是指在價值觀念多元分化的情況下,應該明確倡導社會的主流文化、核心價值,用這些主流文化和核心價值來凝聚和引導社區居民的共識。所謂“特色鮮明”,就是指各地在社區文化建設中,要善于結合本地實情、挖掘傳統資源、形成自身特色,用本社區特有的文化因素來感染社區居民、促進社區認同。所謂“形式多樣”,是指在社區文化建設中,要注重形式的多樣性、內容的豐富性。

(三)積極培育經濟、社會組織,拓寬農民社區參與渠道

長期以來,組織化程度不高是制約中國農村和農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要發揮市場、社會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就需要大力培育農村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不斷拓展農村居民市場參與和社區參與的渠道。目前,中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組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31):

第一,經濟型組織,是指與農村經濟活動有關或直接為農村經濟提供服務和支持的組織,如各種經濟合作組織,尤其是專業合作社。這類組織由于有國家政策的鼓勵,近年來發展迅猛,但從總體上來看,無論是從規模上看,還是從類型上看,還是比較小,而且在專業化、規范化等方面也有明顯的不足,難以真正作為一個市場主體,并充分發揮對接“小農戶”與“大市場”、傳播專業技術、籌措資金、防范風險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民辦非企業組織,如民辦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和醫院等。中國農村這類組織起步較晚,由于經費籌集困難、政策法規缺乏、農民消費能力不足等原因,其發展缺乏堅實的基礎。

第三,自治型社會組織,主要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法律定位上的村委會,及其下轄的糾紛調解組織、老人協會等各種群眾組織。

第四,傳統型社會組織,主要是指包括基于血緣親緣的組織、基于鄰里關系的組織、以互助為目的的組織、生活娛樂類組織,等等。這類組織與農村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具有內生性、生活性、非正式性等特點,在維系鄉村共同體的內在認同和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

積極培育農村經濟社會組織,需要政府在相關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勵和引導。此外,發展農村經濟社會組織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鼓勵農民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逐漸培育農民的市場主體性。農民越是積極地參與市場競爭,越能夠獲取更加豐富的市場話語權,越能夠習得治理中應有的討價還價能力,也越會產生合作與參與的意愿。如“淘寶村”興起后,實現致富的農民更愿意參與到農村電商協會、公共服務站當中去,既幫助其他農民致富,又借助協會力量與基層政府相關部門、物流公司以及網站設計公司等打交道,探索出了比較成功的治理模式。

(四)將網絡等新型技術手段應用于鄉村治理創新

完善和創新鄉村治理需要在新的時代背景下來推進體制機制改革,讓鄉村治理模式符合時代所趨、符合改革大勢。西方學者在研究資本主義新的時代特征時給出了很多有益概念,如丹尼爾?貝爾的“后工業社會”、德波的“景觀社會”、鮑德里亞的“消費社會”、卡斯特的“網絡社會”,等等。其中,“網絡社會”的概念更具有普遍性意義,“作為一種歷史趨勢,信息時代的支配性功能與過程日益以網絡組織起來,網絡構建了我們社會的新社會形態,網絡化邏輯的擴散實質性地改變了生產、經驗、權力與文化過程中的操作和結果。”(32)前面所提到的農村電子商務的興起只是網絡社會的冰山一角,從鄉村治理的角度看,網絡社會給我們提供了更加豐富的理論借鑒。

在卡斯特看來,網絡社會中流動的權力勝過權力的流動,也就是網絡社會讓權力趨于平均化,以往傳統的權力支配模式受到了挑戰。這時,更加需要治理體制,更需要參與主體的平等對話和多方合作,缺少了對話與合作,共贏不但無法實現,而且可能引起更廣泛的社會沖突。為此,鄉村治理體制改革需要在網絡社會的理論視域下進行,基層政府需要用網絡社會的思維參與沖突化解、平等對話以及市場競爭,擱置乃至放棄原有的一套統治和管理的行動模式和策略。

在實踐層面,以“淘寶村”為代表的農村電子商務模式是值得推廣的。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這一模式成功的關鍵在于通過現代技術手段,實現了國家、市場和社會三大主體的良好合作,創造了一種各個主體積極參與、合作共治和互利共贏的模式。在這一模式中,國家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產業,在政策上予以大力扶持,收獲了經濟的增長、產業的發展、大量的就業;農民通過市場機制,獲得了豐富的經濟收入、自身能力的提高和價值的實現;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大量的合作社等社會組織也隨之發展起來,人們走向合作,社會資源得到了調動,社會領域得到了發育。當然,目前電子商務在農村還處于起步階段,運行模式還不是很成熟,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如:基礎設施與物流體系不夠健全,東西部地區網絡建設發展不均衡;網絡購物在農村普及率不高,農村居民對電子商務缺乏信任;農村電子商務人才極度缺乏、培養體系不健全;缺乏與農民互動環節,沒有充分調動農民參與電子商務的積極性;等等。(33)這些都需要在未來的實踐中逐漸完善。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中國各地農村社會發展水平不一,地域差別非常明顯,本文的分析更多的是基于筆者在廣東、浙江等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實地調查所獲得的經驗材料。各地區在推進、加強和創新鄉村治理的過程中,應該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找到最適合本地特點的鄉村治理模式。

感謝華中農業大學社會學系李飛副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邵占鵬博士在本文初稿撰寫過程中提供資料上的幫助!

注釋:

①鄭杭生、黃家亮:《當前中國社會管理與社區治理的新趨勢》,《甘肅社會科學》,2012(6);彭莉莉、黃家亮:《社會實踐結構性巨變與城市基層共同體的重構——社會學視野下社區建設的“中國經驗”(1986-2012)》,《學習與實踐》,2012(9)。

②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第4頁。

③對這一過程的系統分析參見黃家亮:《新鄉土社會的糾紛解決與秩序重建——以華北米村為例》,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也可參見陸益龍:《鄉土中國的轉型與后鄉土性特征的生成》,《人文雜志》,2010(5)。

④周大鳴:《告別鄉土社會——廣東改革開放30年的思考》,《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4)。

⑤同上。

⑥張志勝:《土地流轉視域下的“空心村”治理》,《新視野》,2009(2)。

⑦田毅鵬:《鄉村“過疏化”背景下城鄉一體化的兩難》,《浙江學刊》,2011(5)。

⑧閻云翔對這一過程有非常精彩的分析。參見閻云翔:《私人生活的變革:—個中國村莊里的愛情、家庭與親密關系(1949-1999)》,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第257-261頁。

⑨鄭杭生:《走向有序與活力兼具的社會》,《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3)。

⑩具體分析,參見鄭杭生主編:《多元利益統籌兼顧與社會管理創新——來自南海的“中國經驗”》,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2,第162-163頁。

(11)鄭杭生:《當前中國社會矛盾的新特點及其正確處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06(4)。

(12)裴智勇:《中央政法委要求嚴肅處理非法代理上訪牟利行為》,《人民日報》,2009-08-19;田先紅:《當前農村牟利型上訪凸顯的原因及對策分析——基于湖北省江華市橋鎮的調查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6)。

(13)賀雪峰:《鄉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

(14)蘇力:《中國農村對法治的需求及司法的回應——從金桂蘭法官切入》,《人民法院報》,2006-03-27,B01版;董磊明、陳柏峰、聶良波:《結構混亂與迎法下鄉——河南宋村法律實踐的解讀》,《中國社會科學》,2008(5)。

(15)蘇力:《中國農村對法治的需求及司法的回應——從金桂蘭法官切入》,《人民法院報》,2006-03-27,B01版。

(16)黃家亮:《基層社會治理轉型與新型鄉村共同體的構建——中國農村社區建設的實踐與反思(2003-2014)》,《社會建設》,2014(1)。

(17)同上。

(18)鄭杭生、殷昭舉主編:《多元利益訴求時代的包容共享與社會公正: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創新的“中山經驗”》,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第392頁。

(19)阿里研究院:《中國淘寶村研究報告(2014)》,阿里研究院官方網站,http://i.aliresearch.com/img/20141223/20141223100803。

(20)顧春:《新農事:從地上到線上》,《人民日報》,2015-01-09,第16版。

(21)鄭杭生:《“理想類型”與本土特質——對社會治理的一種社會學分析》,《社會學評論》,2014(3)。

(22)邵占鵬:《農村電子商務的興起與新型城鎮化的破局》,《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

(23)劉祖華:《中國鄉村治理結構的現代轉型邏輯》,《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07(5)。

(24)參考章燕、裘小民、沈向榮:《臨安建設“文化禮堂”,構筑農民群眾精神家園的實踐與思考》,內部資料。

(25)歷史學家黃宗智先生曾論述,在傳統社會中,國家治理的總體特征是“集權的簡約治理”,鄉村事務基本交給民間社會處理,但并不意味著國家在鄉村治理中完全不發揮作用,在賑災、處理重大社會沖突,甚至在一些復雜的民事糾紛中,國家都會發揮自己的作用。參見黃宗智:《集權的簡約治理——中國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開放時代》,2008(2)。市場們樣存在于傳統社會,這包括鄉村內部的集市交易,也包括城鄉之間的物品交換,實際上,費孝通、黃宗智等學者都以大量確鑿的證據論證了傳統鄉村社會中農民的生計實際上是靠兩部分來維系的,一部分是作為“主業”的種植業,另一部分則是作為“副業”的小手工業或小商業行為,單靠“主業”是難以為生的。參見費孝通:《中國士紳》,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第72-84頁;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北京:中華書局,1986,第177-180頁。但總的來看,在傳統鄉村社會中,國家與市場在鄉村治理中發揮的作用都是比較有限的。

(26)徐勇:《村干部的雙重角色:代理人與當家人》,《二十一世紀》,1997(8)。

(27)周飛舟:《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型”政權——稅費改革對國家與農民關系之影響》,《社會學研究》,2006(3)。

(28)趙曉峰:《稅改前后鄉村治理性危機的演變邏輯》,《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09(3)。

(29)陳柏峰:《鄉村江湖——兩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黃海:《灰地——紅鎮混混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10。

(30)具體分析參見黃家亮:《基層社會治理轉型與新型鄉村共同體的構建——中國農村社區建設的實踐與反思(2003-2014)》,《社會建設》,2014(1)。

(31)此分類參照了王春光的研究,參見王春光:《加快社會組織建設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經濟日報》,2013-03-26,第15版。

(32)[美]曼紐爾?卡斯特:《網絡社會的崛起》,夏鑄九、王志弘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第434頁。

(33)上海財經大學高等研究院:《關于通過發展農村電子商務解決“三農”問題的若干建議》,上海財經大學高等研究院官方網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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