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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靜輝:基層治理中的利益網絡化運作

[ 作者:朱靜輝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9-12 錄入:實習編輯 ]

【摘 要】城鄉結合部地區的農村因要素市場化與利益集聚不斷沖擊著原有的鄉村治理體制,基層治理中呈現的“內卷化”與合法性危機成為主要問題。然而農村社區治理主體所產生的變異并沒有造成大規模的治理矛盾和沖突,其原因在于“富人治村”或者說灰色力量的滲透有其村莊治理的運作策略,他們的行動策略也會構建一定的治理結構。富人和灰色力量通過利益網絡化的策略進入村莊治理結構,在獲得村莊治理主體位置的時候又反過來通過利益網絡支配村莊治理格局。利益網絡化運作是一種雙向流動的過程,既是富人得以維持其地位的支撐結構,同時也是他們得以支配村莊的工具。

【關鍵詞】治理;富人治村;灰色力量;利益網絡

中國正在經歷快速的大規模城鎮化,城鎮面積的擴大,必然涉及大多數原來農村地區的土地征用與舊村改造。諸多學者注意到城郊地區農村社區轉型所引起的沖突和治理問題,賀雪峰曾指出城郊農村因為土地的征收,工商業的發展,大量資源涌入村莊中,村莊土地利益變現,各種獲利機會涌現。為爭奪新出現的密集利益,各方主體展開激烈的利益博弈,從而出現了與一般農村地區極不相同甚至剛好相反的治理景觀[1]。相當多的研究也關注到利益密集型地區的治理結構變異,在村莊資源密集的過程中,一方面,村莊經濟精英進入正式治理過程,出現了經濟精英政治參與的“富人治村”現象[2];另一方面,在經濟精英無法有效對村莊行使權威的時候,社會灰色力量①開始被引入村莊治理,構成村莊社會秩序的隱蔽力量[3]。

村莊治理的基礎性變革發生在2002年前后即國家取消農業稅汲取之際。當國家取消農業稅之后,隨即出現了國家資源的大規模下鄉,從原先的汲取到現在的反哺,國家資源輸入帶動了地方農村治理的富人治村的興起,但是富人治理并沒有有效回應村莊公共服務的需求[4]。富人治村的研究把早先的經濟精英政治參與理論轉向了具體的治理實踐,同時對村莊治理出現的新的社會灰色力量對之進行了高度的關注[5]。富人治村與灰色力量的共同治理導致了地方社會治理的“內卷化”與合法性危機,但是這種危機并沒有導致利益密集型農村地區的崩潰或者潰敗,也并沒有讓村民與治理者的矛盾走向尖銳化,形成不可調著的矛盾。其原因是研究者的短期研究只是注意到了基層治理群體的主體變革,并沒有深入鄉村內部探究富人與灰色力量的治理機制。有研究已經指出當代農村權力的合法性已不是來自于文化網絡或者組織網絡,而是權力的利益網絡。權力的利益網絡建立在利益關系基礎上的人際關系網絡,村莊合法性更多地依賴于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社會交往的性質和利益交換的性質[6]。利益交往構成的關系網絡正是富人治村得以維系的基礎,但與之前強調的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利益交換不同,利益密集型地區或者資源豐富的農村其利益關系網絡更為復雜和精妙,村莊經濟精英、灰色力量群體的依托基礎是來自于村民,他們的利益所得并不能脫離村莊而獨有,他們必須對利益進行一種網絡化的配置,他們會運用利益的策略性分配形成利益化支持網絡,從而在形式上確立他們對村莊治理的權威。換句話說,村莊的“熟人社會”[7]或者“半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使得人人都生活在關系網絡中,無論是村莊治理精英還是灰色力量他們也無法擺脫村莊關系網絡,所以他們也得不斷給網絡調配資源以強化關系網絡,關系網絡中的群體正是他們維持村莊治理的必要基礎,但是這些群體又是他們治理過程中有所選擇的。

本論文調研的S村來自于浙江寧波地區的一個農村,筆者對這一村莊的治理變革進行長時間的關注,從該村莊征地一開始,其村莊治理就面臨著轉型難題,村莊的城鎮化開發,村莊的選舉游戲,村莊治理難題以及灰色力量的滲透等,都在長時段的利益聚集過程中得到呈現,有幸筆者在調研中能夠目睹這一變化過程。

一、征地開發中的利益集聚

S村所經歷的城鎮化過程,其實從該村的行政變革中就可以看出。該村原先屬于該村所在地的一個鄉,后來撤鄉隸屬于該地區政府所在的鎮,之后變革為街道。行政區劃的變革某種意義上也預示著該村卷入城鎮化、市場化的程度,村莊所處位置與內部資源不斷被激發產生了利益密集。

市場化所帶來的農民自由流動,讓很多農民脫離原有村社體制的束縛,走向市場。村民很快從土地轉移到其他方面尋找就業機會,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的聯系紐帶已經逐漸松弛,村民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就是繳納農業稅與完成國家訂購糧任務,而且這一任務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也逐漸軟化,貨幣化效應以及向工商業的稅費轉移,這些都改變了“三農問題”凸顯時期浙江地區的基層干群關系[8]。尋求市場上的資源成為人們共同的追求,這也讓很多村干部到市場上尋找突破,而再也不愿意承擔地方性公共事務的管理,S村20世紀80年代的書記就說過,在他擔任村里書記的幾年,村里根本就沒有什么集體經費,以前要搞一些村里公共設施建設如修路、路燈照明之類的都向上面申請撥款,村干部的工資很低,村長一年的補貼是200元左右,誤工費一天5元,一年下來誤工費也就是三四百元。村干部正職收入少,但要應對國家各項政策和鄉鎮會議,糧食收購、計劃生育等等這些工作都需要精力投入的,這也限制了他們出去正常工作的機會。村里的致富有道的能人都不愿意擔任干部,S村的鄰村在1990年代中期曾經推選一位村內私營企業主當村長,他硬是不肯擔任,最后沒法還是讓原來的村主任繼續做事。可以說,改革開放前后的鄉村治理模式仍然是一種國家政治,以完成國家安排的政治任務為首要職責,其治理結構的實質與改革開放前沒有發生根本性變革,村莊治理所遵循的是依賴于國家權威的路徑資源。

然而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改變了資源分配的路徑。村莊征地首要帶來的是農民對土地價值的重新認識,特別是城鎮化帶動的村莊內部土地價值的迅速攀升,產生了集體財富的增值。在集體土地所有的基礎上,由集體所有土地引申出來的集體資產增值和集體經濟能力的上升,S村民從原來的不種田邏輯又開始重新認識到土地的價值,這是通過政府在土地經營上的連帶效應所刺激的。原來村民不愿意種田,村里沒法就實行兩田制,而到了土地征收之后,土地有了貨幣價值的概念,因為征地補償給村莊補償費用高達兩千萬左右,村民的土地財富觀念一下被打開了。而當土地在轉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供應后,每畝土地的價格連連上漲。工業用地價格把原來村民的土地從每畝3萬多元一下子攀升到每畝將近30萬元左右,而商業用地的價格更是高達七八十萬左右,這些土地的價格都是村莊內私營企業主在參加土地競拍的時候了解到,而村民于是又從這些信息源中了解到土地的價格,加劇了農民對土地的投機心理。村民宅基地的底下買賣就是土地要素化的一個典型體現,原來宅基地很少有買賣的概念,在農民的心理中已經把宅基地認同為居住所在,村莊社會的福利保障。但是現在因為土地要素化,宅基地與貨幣對等化,于是村民把獲得宅基地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財富攫取手段,因為宅基地的申請和買賣也成為村莊主要的焦點。

其次,地理輻射帶動了村莊位置性地位的提升。因為S村所在位置正是工業開發區的旁邊,而在規劃中縣級政府以及汽車總站都是該村距離相近的地方。正是如此,這一村莊的地理位置也被很多人看重,大量的外地農民租賃本村的農房,帶來一大批的房租租金。農民工的聚集也帶動了該村的人氣,其中就發展出小賣部、流動攤販以及菜市場等,這些都給村莊帶來了很多的商業機會,與該村共用一條馬路而相毗鄰村莊,一下子開了將近10個超市,而這些超市主要也是外地人租借本地人的房子開起來了。

再次,國家資源與企業資源對村莊的輸入。村莊被征收土地之后,地方政府在基礎設施提供方面給予村莊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包括村莊道路的改造,村莊的綠化,自然水系統的提升等。對失地農民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村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照顧等等,還有一些則照顧失地農民的工作崗位,包括環衛、車站保安以及道路交通協管等。除了這些正式資源之外,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涉及一些土地基礎設置開發的,包括土方的挖掘,道路的施工都會盡量照顧失地的農村,這些都成為村莊開發中極為豐厚的資源。此外,在國家資源之外,一些企業因為是在S村原來農用地基礎上建造起來的,所以很多資源也會因為村莊的軟性請求,捐贈一些錢款扶持村莊辦一些集體性的福利,而這部分資源就很容易出現利益分配中的村民不知情狀況。

二、基層治理之變:“富人治村”與灰色勢力的滲透

1999年以后,S村村委會選舉以及村委會主任的當選人如下表所示,從1999年開始村莊治理體制從原先的穩定型向競爭性、沖突性過度。可以說在此之前,在S村從來就沒有出現過村委會選舉公開選舉村委會主任的事情,都是鄉鎮任命,村民畫勾,只是從形式上確認而已。1999年開始,村莊農地也開始進入政府征地的規劃之中,熟悉情況的村民都知道村里將從政府中獲得一筆數額巨大的土地補償款,人心開始蠢蠢欲動。于是1999年開始,我們看到村委會選舉中已經出現村莊中的“富人”加入村委會選舉競爭行列,并且富人將在以后的歷屆村委會選舉中,主導選舉的進程。無論如何,包括S村在內的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在市場化、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迎來村莊治理的“富人”時代。1999的選舉村莊富人的介入導致了選舉的白熱化,也就是這一屆開始,村民第一次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什么是買票,什么是賄賂,怎么拉攏等等選舉手段。

1999年后S村的歷屆選舉,主要的候選人基本定格在了村莊的富人身上,不是生意場的精明生意人,就是工礦的承包人。沒有經濟實力作支撐的候選人,即使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也無法贏得村民選舉這一關。村民選舉為村莊的經濟精英提供進入村級權力組織的機會與渠道,經濟精英轉化為村莊治理者,成為村莊正式治理精英[9],而村莊資源的開發則是吸引企業、工商業者進入正式治理精英序列的主要動機。在調研中,諸多的村內企業家表達了村莊治理者土地支配權的羨慕,村莊正式治理者憑借土地支配權獲得相當多的關系資源與實際物質利益。對S村長時段選舉和治理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到原先權威的合法性來自于國家的代表性,因為鄉鎮政府代表著地方性的國家在場。通過鄉鎮形式的任命,村干部由此獲得權威的合法性,當然暫且不論這種合法性與地方性的結合,總之,任命式的權威是自上而下的,代表著國家對地方的治理,即使是現在村民上口頭的說法也承認國家對其治理的合法性。但是,隨著村民自治選舉的走向,自上而下的權威被自下而上的推選替代,這樣的合法性治理不是來自于村民內心的認同,而是來自于利益、宗族、賄選等多方面力量的參雜。

富人治村的熱情來自于城市化擴張所帶來的村莊集體資產的升值,城市近郊農村因為城鎮化的邏輯發生轉向,在利益取向的前提下,村莊基層干部的位置所獲得社會經濟關系網絡也吸引了眾多人參與到這個位置的爭奪中[10]。然而,恰恰是在基層民主化過程中卻遭遇到資源利益膨脹期,于是村莊的民主選舉并沒有給村民提供良好的治理轉向與村民個人福利,反而讓村莊的政治斗爭進入了利益政治斗爭的格局。利益政治的特點并不在于通過法律規則來確定各個主體的正當利益,而是允許當事各方通過力量競爭,“確定”對自己有利的處理規則[11]。私營企業家或者說擁有一定財富的人進入村莊治理渠道,改變了村莊政治的治理原則,國家在場是在公義上承認為全體村民辦事,但是私營企業家的治理則消減了這種治理的公共效應。無疑,誰處于在村莊內部政治領導層位置上,相對來說就可以擁有讓自己獲得制定規則的確切權力。在利益誘導下,為了占取獲得利益的優先位置,村莊內部的選舉一開始就走向了偏離正常規則和秩序的圖景。

在眾多精英角逐的村莊政治舞臺上,村莊中所有因素都會被調動起來以達到某些候選人的選舉目的。包括宗族、派性以及金錢等因素在村莊政治選舉中都開始醞釀和發酵,而灰色勢力也作為一個重要力量滲透到村莊治理中。村莊政治選舉需要從非正式渠道中得到灰色力量的支撐,尤其是在動員村民和壓制一些反對行為的時候,利用混混以及灰黑勢力的威懾作用就會容易取得一些效果。近年來地處沿海地區的城郊村莊不斷出現選舉斗毆的事件,就是混混以及灰黑勢力滲透選舉中的結果。

案例 S村2009年村民自治的選舉中,張一波的獲選就是在選舉前后利用了混混力量的結果。首先,在選舉前,張一波發動混混的力量來動員村民反對村干部與基層政府之間的征地配合,在村民中宣揚自己是保護村莊利益和維護村民權益不受侵害的人,雖然村民明明知道張一波是什么樣的人,然而,他對村民所說的一些意見和所作的一些事情卻讓村民感覺到確實是為村莊未來著想,自然就贏得了一些村民的認同。其次,是在選舉中進一步拉攏混混勢力來給另外的候選人形成壓力,例如在2009年選舉中,張一波就拉攏了村里的張海作為村委會的候選人,借助他作為混混的影響力讓其他候選人對他有所顧忌,并且作為選舉中作為村民的威懾性力量而存在,選舉過程之中,經常就會有人員在村民的房子前監視村民的舉動,深怕村民被其他候選人說服而改選自己的選票;最后,混混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是擺平村民的抗議和不滿,對征地性村莊中村民的抗議意見和上訪進行一些內在性的壓制。

2009年S村村委會選舉的結果顯示治理精英與灰色力量的結合路徑形成。灰色勢力開始嵌入村莊內部治理結構中,成為村莊中的正式治理人員。這些混混都是早先都是在村外的城鎮中收取利益的人,但是在村莊遭遇城鎮化之后,開始回到村莊內部攫取村莊的資源。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村莊重大的工程開發中,村民和干部不得不和這些混混保持某種聯誼關系,而且由于內在心里的恐懼造成了他們對混混勢力的屈從。

由土地征收所帶來的資源集聚和利益密集改變了村莊原有的自發走向格局,同時市場化的個人利益最大化邏輯在利益密集型地區充分得到了張揚,利益眾多的機會中,村莊治理無法形成良性治理格局,是由于在土地征收中受到了上層政府和村莊內部群體的雙重擠壓,治理群體很難在這種雙重格局中堅持操守。一方面地方基層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單向度邏輯往往對村民的補償和權利造成了某種程度上的傷害,經濟精英為主的村干部被視為基層政府的“腿”[12],但是另外一方面,村莊內部的混混所把持的勢力也構成了村干部的潛在威脅,村干部無法忽視這些力量的存在,只能與之形成妥協性的格局。于是在上與下的擠壓中,利益共同體成為村莊精英、混混等的共同選擇,村莊內的治理精英階層也開始出現精英與混混的替代性現象,尤其是在村民自治的選舉過程中,混混以及灰黑的力量就很容易進入村莊治理層次。

然而,村莊利益共同體不可能單獨以利益壟斷的形式占有村莊資源,他們也需要得到村內民眾的配合和支持,至少必須在村莊內形成自己支持群體。因此,利益共同體同時也要把利益往下延伸,這樣就形成了各自利益鏈條,然后又在利益鏈條上形成利益結點,利益網絡化是他們支配村莊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他們獲得村民支持性的基礎。通過利益網絡化的操作手段進入村莊治理結構,在獲得村莊治理主體位置的時候又反過來通過利益網絡支配村莊治理格局。可以說,利益網絡化運作是一種雙向流動的過程,既是富人得以維持其地位的支撐結構,同時也是他們支配村莊的工具。

三、利益網絡化運作機制

前述現象在已有的研究多有所涉及,正如某些農村研究者指出的,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在基層開發過程中,不可能回避鄉村社會灰色力量[13]。在利益密集型地區所出現的富人治村以及灰色力量介入正式的治理過程,必然會引起鄉村治理利益主體的凸顯,即基層利益共同體超越群眾與政府形成獨自的利益聯盟[14],也就是鄉村治理出現新的贏利性經紀攫取資源[15]。但是,這樣的基層治理結構何以在利益密集型地區維持,很多學者只是研究了治理主體的變異,研究了權力的利益性網絡構建,卻沒有詳細的剖析村莊治理主體所運用的治理技術,即通過利益分配形成利益網絡化運作建立村莊治理的基礎,有些研究看到這一現象,即形成利益分配下的低均衡“分利秩序”[16],但同時他們又把這種分利秩序下的基層治理割裂為兩種類型主體的博弈平衡,即代表治理者的地利共同體與代表村莊大多數居民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而之所以這種對抗最終沒有消解村莊,是因為分利秩序的利益鏈條已經延伸到下層。

(一)利益結合中的利益鏈條延伸

村莊土地資源的市場化,村莊內部要素在市場化下的激活,裹挾著村莊每個人的行動動機的變異。無疑,作為集體土地代理者的治理者以及具有身體暴力基礎的灰色力量更有近水樓臺的機會,他們憑借著結構性的優勢可以獲得城鎮化開發中的資源。作為村莊治理精英可以與政府形成相互結合的利益網絡,政府征用村莊土地首先是要做通村干部的工作,在村干部的配合下可以順利推進,尤其是在一些實行“兩田制”的地區,村干部對于村莊土地的調配和掌控權力就更大了。為了取得村干部的支持,地方政府會采取一些利益讓渡的方式讓村干部在征地過程中獲益,而因為土地開發帶來資源集聚也吸引著一些灰色力量滲透進地方基層,沒有取得他們的合作,往往也會給征地工程建設帶來一些阻撓,尤其是灰色力量在動員村民進行阻撓的時候,就會讓政府的工作相當被動。所以,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同樣也需要讓這部分人獲得一些利益,政府只能借助于利益讓渡的方式進行妥協。

可以說,在村莊資源集聚過程中,經濟精英、灰色力量的進入,使得地方基層治理結構出現了新的利益共同體。他們相互之間合作,前文所提到的村委會選舉過程中的相互滲透主導著村民自治的選舉過程,并在利益配置中劃分相互的利益邊界,同時也在利益分配過程中相互合作。例如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工程承包就是一個典型利益配置,村莊治理精英與灰色力量合作共同承包開發,但是也有相互重點不同,有的側重在建筑工程,有的側重在挖掘工程,有的則是重點租用他們的一些建筑設備等,總之,在土地征收開發過程中他們形成利益結合。但是他們的利益結合也是一種中間式的利益攫取,具體的工作則要通過一些技術工作者和體力工作者去做。

案例 在村莊內部已經有4臺挖掘機和3輛重型卡車,都是為了挖掘土方工程用而專門買來的。而這些買挖掘機和工程車的人是村莊的一般村民,但是他們也是村莊利益鏈條下游的利益所得者,他們與村干部與灰色力量也形成利益交換關系,于是村莊治理精英與灰色力量在承包工程之后,工程分工之后的某些程序給他們具體去做,這樣就形成了利益鏈條,沒有這些利益鏈條的延伸,村莊內部以及村莊與政府、村莊與企業之間的沖突將時刻處在緊張狀態。

利益鏈條延伸著眼的是在利益讓渡過程中的性質,有些工程或者利益給某些人去做是無法勝任的,這些人可能富人的親戚或者朋友,但更多的是治理者的親戚和朋友沒有這些條件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所以,富人就會在這些方面拉攏或者說需要某些干實事的人來配合他們的承包,而這個機會結構也成為他們利益網絡的延伸機制,把一些利益作為個人的照顧,很多人也樂意建設,村莊本身就是人情社會,既然你把這些利益讓給我做,那么在某些方面的事情自然就會有配合。

(二)親緣、地緣等社會關系網絡的利益支持

作為村莊中出來的人,無論是經濟精英還是灰色群體他們在村莊中都有自己無法擺脫的血緣、地緣關系網絡,這些關系網絡也成為他們在利益集聚時期的主要支撐力量。當然,當村莊面對巨額的資源分配的時候,村莊治理精英自然會對這些關系網絡進行利益上的分配,而這些利益分配的方法包括了很多方面。在某些征地工程上上的一些包攬,他們一定會叫自己村內的親戚或者朋友參與其中,哪怕就是簡單的搬運工作,因為工資很高,他們也可以借此照顧自己在村莊內生活的親戚。事實上,親戚、朋友是富人治理村莊最主要的資源,也是通過這些親戚、朋友才可以動員村民在村委會民主選舉的時候,把富人選上去,所以,即使一方面親近灰色力量,利用灰色力量只是用來壓制某些村莊中比較難以應付的“刺頭”,甚至是自己參加村委會選舉的競爭的對手。

在征地工程開發中為自己的親戚沾點收益之外,他們還會利用一些機會為親戚、朋友創造資源。例如,村內宅基地的批復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資源配置手段,盡管一些研究者意識到地方治理過程中,一些干部會利用一些國家資源作為治理的輔助手段,但是在利益密集型地區,這種資源讓渡顯然更為明顯。

案例 在S村,2006年通過選舉上來村干部是最受爭議的,在這群干部中,就使用了多種手段為他們自己親戚、朋友獲取利益,而反過來,這些人也作為他們的支持力量得到了強化。例如,2006年村委會的村干部其中就有2個村干部力排眾議為自己本沒有宅基地申請資格的親戚拿到了村里的宅基地,其中有一位村干部親戚拿到宅基地之后就立即賣了一間。這樣的結果自然遭到了很多人的非議,而那些同樣沒有資格申請宅基地人家被村干部否決之后就成為村莊治理的主要麻煩制造者,造成了村莊治理相當被動的層面。

讓親戚朋友獲得開發中收益,是富人治村網絡關系的運用。一方面在富人是因為動員親戚朋友的關系網絡才能在村莊中獲得治理地位,所以必須要把利益向支持群體擴散;但同時利益的擴散也是強化一種關系網絡,形成固定的聯結關系。

(三)工程轉讓與企業招工中村莊關系網

除了對親戚朋友關系的利益輸送,經濟精英與灰色力量同樣需要借助利益輸送的方式建立起利益網絡支持群體。但是有別于親戚、朋友的利益輸送模式,這種村莊關系建立在一定的實事基礎之上。也就是說作為承包工程人的村莊利益所得者,他們也要真正把事情運轉起來,把事情運轉起來的基礎是勞動力,所以,工程轉讓承包中就必須要有一定的技術工人作為基礎,例如工程建筑中的鋼筋,水泥以及外圍的護欄等,這些分工程序在村莊內都能找到相對應的接受對象。如前文所述,在S村存在著很大一批這樣的技術工人,這些技術程序包括了水泥攪拌、外包木板以及外圍護架等,這些技術工人在治理精英工程承包之后,就轉手成為每道程序的轉包者。

村里諸多的泥水匠、木匠等技術工作工人都愿意承擔這些大型工程的工作,與他們給私人蓋房相比較起來,工程施工的報酬水平以及勞動強度顯然要較小,而且給私人蓋房總是要礙于面子,給人家一個辛勤工作的印象。當然,有時候技術工作也只是象征性的,他們拿到這些具體的程序之后,實際上也會轉手給外地人去做。

案例 云某是村里一個并不典型的水泥匠,因為在一次村民自治選舉中支持了一位當時成功獲選村委會主任的人員,因此,在后來的村莊公共設施建設中,包括村里的一些基建工程如道路、倉庫以及村里的水庫都會找他去做。有一次,村委會把村里自然水管鋪設交給他負責,這個工程只是持續了一個星期左右,但是每天的收入達到1 000元,遠遠高于當時每天200元的水泥匠的勞工費。

像這樣的事例在村莊中并不少見,事實上,這種個人利益輸送方式的網絡可以有效的化解村莊內部對村莊治理精英利益攫取的怨恨情緒。而且,這種治理精英的“恩惠”式利益越來越經常的在村莊治理中被運用,無論是村莊的基礎工程建設,以及村莊內部私人關系網絡的培植,都已經形成利益網絡化的運作方式。

經濟精英在村莊治理中也看到了村民個人利益心理,他們就會適當的滿足這部分村民的利益已獲得他們的暫時性的支持。而私人招雇形式就是村莊運用較多的策略。所謂的私人招雇,就是這些村莊的經濟精英往往自己開辦工廠,在一些工廠的勞動力選擇上他們會適時的向村莊里的人進行招募,例如他們私下里會找人打招呼,說你可以到我廠里做,對于很多失去土地的農民來說,尤其是那些年紀稍微大一點體力跟不上的村里人就有一定吸引力。他們也會認真考慮這件事。事實上,村莊的治理格局也呈現這種企業化的現象,哪些人在某個富人的企業上班,那么這部分人就是該富人影響村莊治理主要群眾基礎。但是,也有村民并沒有選擇這種私人利益的形式,是因為他們現在本身所獲得報酬并不低于去這些經濟精英所辦的企業。

(四)對外沖突過程中內部利益整合

如果回顧一下S村的征地史,就會發覺一根主要的紅線,就是無論村莊治理精英如何更替,無論是誰作為村莊治理的主體,他們都會選擇一種村莊治理的策略,即在外部的沖突中強化內部的利益整合。在沖突理論看來,沖突通過加強群體意識和分離感而在社會系統中的各群體間建立起邊界線,由此使系統內的群體身份得以確立[17]。在基層社會中,基層治理者非常清楚沖突的正功能意義,所以,在每一屆村委會當選過程中都會發生,村莊與地方的沖突的事件,與地方的沖突不僅僅只是意指與基層政府之間的談判,也同時包括了一些用地企業。對地方基層政府的沖突往往是以S村征地的補償糾紛為開始,在當初S村征地的時候,因為土地面積計算存在著一些失誤,即只是計算了被征耕地的面積,但是并沒有計算耕地旁邊的一些池塘、河流以及道路,這些土地面積就成為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的矛盾焦點。為了獲得這部分土地的補償,村莊與政府進行了多方面的交涉,甚至也得到了開發區管委會的承認,但是一涉及到賠償問題,這個問題就成為了地方政府的跌皮球陷阱。

正是這一問題的存在,也成為了村莊治理精英對村莊內部利益整合的一個承諾,對于每個村民來說拿回這部分土地的補償,如果落實到個人身上就有利益所得。村干部如果可以拿回這部分土地的賠償,村民樂意看到這件事情。于是,他們也會做出一些形式上的沖突,尤其是政府在征用該村其他土地的過程中,他們就會采取一些特殊的方法宣稱為了村莊整體利益,政府必須解決村里之前的土地補償問題。這些行為,在村莊里逐漸成為一種形式上的共識,也就是說治理精英他們會在對外的強化沖突過程中,獲得自己在村莊內部村民的認同。同時他們也會與企業的對抗中會采取同樣的策略,例如在原來該村的土地上每每出現企業的施工,也會產生村莊與企業之間的沖突,在村莊看來,企業的工程將會馬上耗盡他們的耕地,但是村莊的賠償始終沒有確定,他們只能阻撓企業用地。其次,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企業的福利資助,即企業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入場費解決他們的沖突。

四、基層網絡化利益運作的社會邏輯

在資源集聚與利益變革的社會轉型中,村莊治理基礎也將悄然發生變革,從權力的文化網絡與組織網絡向利益網絡轉型。然而,造成這種轉變的原因顯然與市場經濟中村民理性化的動機相關,但同時也是鄉土社會中熟人情誼、地方社會治理中過度追求政績、基層利益共同體中的利益分層體系相關。

(一)村民個體主義的利益追求邏輯

早有研究者指出在市場經濟化村民的思維已經不是傳統的文化網絡和組織網絡時期,他們考慮更多的是村干部為自己所帶來的好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村民個人理性化追求的邏輯并不是來自于市場經濟本身的理性化,而是在資源集聚過程中村民切身的實踐邏輯。在村莊征地過程中,村社共同體的效應并沒有發生,也就是說村莊本身的公共福利并沒有增加,在村莊共同體失去對村民的保護和福利保障機制的時候,村民個人主義的利益追求就自然在所難免[18]。而個體主義的利益追求很重要的一個邏輯是,村民與村干部之間形成了條狀的私人關系網絡,村民與村干部之間是一種純粹的私人庇護關系。

個體主義的利益追求邏輯,是一種只顧自身的利益所得而不顧村莊公共集體福利或者他人福利的行為模式。我們可以從以上利益網絡的運作方式中具體可以得出,對于村莊治理精英而言,這種個體式的利益追求正是他們維持村莊治理的主要模式,個體主義的利益追求瓦解了共同合作抵抗的可能性,村民真正的分化為一袋馬鈴薯,他們無法形成有效的力量去制約與抵制治理精英的利益攫取。個體主義的利益追求其實是村民自身對村莊理解的一種困惑悖論,一方面他們希望自己的村莊在開發中能夠增進村民的整體福利,另一方面又覺得個人的利益追求只能在這個過程中獲益,在抓不住就怕沒有機會,所以村莊治理精英對他們的私人利益照顧往往也讓他們的行為產生變異。

(二)地方政府的經濟績效考核

作為政府強制推動的征地,名義上是“公益性”,推進過程也具有協商性質。但實質上征地從前后的過程來說,就是政府單向度的強制推動。在政府征收土地的過程中,村民與村社完全是處于一種被動和接受的過程,這也很容易引起村民情緒的反彈。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征地賣地已經成為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通過征地賣地所帶來的土地價格差,農民再次成為城鎮化進程中的犧牲者。地方政府城鎮化的經營理念,“以地生財”的政府營利性行為[19],造成了基層政權中不少征地項目的違背程序、規定的行為,很多的征地過程就是未報先征或是預征。當村民不滿意地方征地的補償時候,就會產生征地糾紛,尤其是在沿海地區的農村征地進程中,很多農民就具有相當完備的法律知識,他們會主動找到律師詳細咨詢有關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因此,有法律知識的人都會向地方法院甚至高一級的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訴訟地方政府的征地文件未違背法律程序。

土地征收缺乏完整的法律程序,但是土地征收又是地方政府推動城鎮化帶動經濟發展的一個引擎器,而且在土地征收之后的工程實施過程中,都是地方政府公開的年度重點工程。這些工程都為縣級市的主要領導干部掛名,征地進程以及工程的完成量是他們每年年末的重點考核標準,如果這些工程因為村民的阻撓,不能按期完成的話,就會影響他們的年度考核。尤其是一些街道干部,在土地征收已經完成的前提下,他們就要順利推進征地工程的推進,這些工程都是直接的硬性指標,甚至有的鄉鎮(街道)直接就配備了監管重點工程的干部。

例如在一份街道文件中直接就提出鄉鎮全體“班子成員全員參與服務項目推進。全縣重大項目‘百日攻堅’動員大會后,將全體班子成員納入領導小組,全員參與征地拆遷政策處理工作。在政策處理過程中,班子成員靠前指揮、親自協調,在政策處理過程中做到情況掌握在一線、協調指揮在一線、問題解決在一線。每周召開專題分析會,聽取征地拆遷進展情況匯報、現場解決疑難問題、部署工作”③。在此重壓下,地方政府自然就會想出一些措施讓征地能夠順利地進行下去,讓工程可以按照計劃進行,而此時對村干部的利益讓渡也成為了他們主要的策略,通過與村干部的利益交換形成相互之間的默契。因此,我們就可以看到了征地進程的諸多不言而喻的“潛規則”,諸如征地之后的基礎工程承包基本上來自于被征地村落中的干部與精英,征地過程中的地上附著物賠償由村干部打包進行分配,在一些地方政府對精英的一些讓渡,例如對村干部企業經營的適當照顧,或者為之牽線獲得更好的銷售市場等等。

(三)村莊熟人社會中的鄉土情誼

作為資源集聚的主體——村莊本身也是地方性知識的歷史延續,在村莊生活中的人畢竟處于熟人社會的交集中,村干部以及包括一些精英,甚至是一些灰色勢力,他們只要是從村莊中出來的,都要考慮到村莊這個熟人社會性質的約制。而且,他們在村莊中的治理地位需要一定的群眾基礎來維持,所以村莊的鄉土情誼也讓他們必須要讓渡出部分利益給予這些因為熟人社會所帶來的關系網絡。

在熟人社會中的場域中,既是精英獲得利益的主要依托,又是他們利益必須讓渡的影響因素。例如,在S村中曾經因為征地發生過一次企業與村社之間的糾紛,企業開工建設廠房遭到村民的阻撓,企業不得已會尋找一些其他力量來震懾村民,但是這些灰色力量也必須與村里的灰色力量進行結合才能壓制住村民的行動,即利用身體暴力與軟性的網絡雙重結合使得村民自動退出征地糾紛的場域。

這個例子中,村莊內的精英因為熟悉村莊的人情狀況,所以,最終用地企業不得不與村莊精英與灰色力量進行溝通協商,甚至某種程度上做出承諾即建筑工程的某些程序可以轉讓給他們。而村莊精英正是借助了熟人社會的村莊獲得了自身的利益,同時他們要說服村民停止對用地企業的沖擊,他們也會把一些具體的利益所得分解給一些村民,最后在這些利益的分解過程中,形成利益分利的網絡。

(四)利益共同體中的利益分層形成的利益分割

征地中所形成的利益共同體內部并不是一種單一的勻質性的分配,而是在利益分配中會形成一定分層。這種分層就體現群體之間的互動和網絡牽絆。一方面,對于利益份額最大的政府而言,它既是土地征收的主體,同時也是土地市場的唯一供應商。政府壓低價格從農民手中征收土地,但是轉而又以高價賣給開發商、企業主,進出之間的高價使得他們成為土地收益的主體。但是政府是公共機構,在公共機構的名義下,尤其是在現有的政治體制內,缺乏土地管理監督體制下,某些政府官員借土地之手獲得私人巨額利益,這在地方政府上并不稀奇。而這以利益空間,往往是利益共同體中不足為外人所知道的,或者即使知道,人們也對之諱莫如深。

我們更關注的是在利益所得塔尖之下的利益分配,以村莊主體而言,村務管理者成為村莊內利益獲得較大收入者,而這部分人又會與灰色力量,以及村莊內一些非正式治理精英形成利益分割。村莊中具體工程的承包者屬于利益所得中間群體,他們是村莊內上層利益所得者與具體實施工程的勞動者的中間紐帶,這部分群體通過這種中間承包的方式獲得少部分收益,而最底層的體力勞動者,則純粹是依靠自己的體力勞動獲得基本的打工性收入,當然,即使如此,這些工程的體力勞動收入也讓村里的村民覺得是個可以接受的工作。利益的層層分割做必然會形成利益的鏈條延伸機制,這種利益鏈條延伸本身與村莊的政治經濟聯系在一起。需要注意的正是利益分層體系的不平衡才會產生和激化村莊內部的矛盾沖突,導致一些征地群體性事件的爆發。利益的具體分層配置也是村莊治理精英如何支配村莊的一種手段,正是在利益分層事實的基礎上,村莊各個群體之間形成了相互之間的互嵌,但是互嵌的位置并不均等,可以說擁有一定資源的村莊精英則是運用了“結構洞”[20]的優勢。

對利益密集型農村而言,集體的治理和再分配能力在市場資源化中出現了一種相悖的現象,村莊的治理能力并沒有因為集體經濟的強大而加強,反而在這個過程中失去了正當性,得不到大多數村民的正式認同,隨即也會引發基層治理的合法性問題。然而,正如某些研究者指出的,基層治理內卷化與合法性危機下的社會又何以會形成現有的秩序穩定,為什么并沒有爆發大的治理危機呢?除了外部的城市化改造邏輯之外,利益密集型地區的“富人治村”的內在機制卻被忽視了。利益型密集型地區作為一種治理的過渡階段,實質上是從一種權威性治理向利益型政治治理的轉型階段,利益治理將是地方社會治理演變的一種趨勢,只不過這種穩定的趨勢會經歷一些陣痛。韋伯也曾指出當多個個體按照體現其各自利益關系的工具性行為方式行動的時候,就會形成一種特定的群體行為模式,韋伯得出結論,由利益驅動形成的群體行為較之那些由一種權威力量制定的規范所推動的群體行為,明顯要穩定得多[21]。

而從理性化角度去剖析現有村莊治理結構,“分利秩序”正是對韋伯的利益秩序所形成的一種經驗說明。其實,從網絡化的利益輸送更可以貼切說明“分利秩序”的形成機制,利益網絡化更是基于村莊遭遇市場(個體利益)與國家(城鎮化暴力)雙重擠壓之下的現代村莊治理雛形,利益網絡關系的聯結構建了村莊的治理渠道。正如前文指出的,利益網絡化是一種雙向流動,是村莊治理主體與村民之間雙向需求形成的一種穩定型機制。但是,從長遠來看,“分利秩序”無法解決整體與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即在缺失社會基本道德和必要規范的時候,以個人契約為基礎的利益秩序是不穩定的。尤其是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產生沖突的時候,這個時候就需要強力的干預(即外在政府的強制介入),或者是村莊自組織能力的治理結構完善,而這種治理結構總是要經歷一段長時間的博弈過程才會形成穩定的規則,這正是利益密集型地區治理結構長期變化的一個過程,也是為什么一些利益密集型地區雖然利益分配不均,甚至利益格局嚴重傾斜的前提下,因為利益化的個體在博弈過程中總會形成特定的制度與規則,一旦這些規則與制度趨于穩定的時候,矛盾也會開始走向緩和。

注釋:

①有關灰色力量的概念并沒有系統性的梳理,在本文中,灰色力量主要是指游走于城鄉之間的利用自身網絡與組織優勢的以暴力型為后盾的群體,包括了一些地痞、混混、幫派成員以及村莊中仗勢欺人的人。參見董磊明、陳波峰.鄉村治理的軟肋:灰色勢力.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9(4);熊萬勝.灰色勢力:農村生活的惡性腫瘤.中國鄉村發現,2008(2)。

②文中所涉人名,遵照學術規范,做了適當處理。

③S村所在街道的《工作簡報》,在簡報中還提及干部的考核以及工程負責情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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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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