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業經營方式轉型:已有試驗及努力方向
摘要:本文在界定制度目標及其評價基準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典型模式進行了比較分析。研究表明,農地的流轉集中及其租賃經營,大多是對家庭經營主體的復制與替代,土地轉出農戶并未成為農業經營體系中的積極參與主體。文章認為,在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背景下,創新農業經營方式的關鍵就在于盤活農地經營權。因此,農地產權的細分、農業分工的深化與家庭經營空間的擴展,將是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基本方向。以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產權細分、分工經營、管住用途”為主線的制度內核,有可能成為我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本架構。文章進一步通過一個目標模式的設計來解讀未來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的可能趨向。
關鍵詞:農業經營方式制度評價典型模式產權細分目標模式
作者簡介:羅必良 教授 長江學者 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胡新艷教授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農村土地與相關要素市場培育與改革研究”(編號:71333004)、教育部創新團隊發展計劃“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編號:IRT-14R17)以及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分工經濟、服務外包與農業規模經營方式創新” (編號:14BJY11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最近半個世紀來,我國一直在努力追求“現代農業”,但目前遇到的最為棘手的難題是:如何在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基礎性地位的前提下,推進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面對家庭承包背景下小規模、分散化的經營格局,現行政策的基本指向就在于推進農業經營方式的轉型:一方面是通過農地的流轉集中,以改善土地經營的規模性,著力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另一方面是通過農業的組織化,以推進農業的
社會化服務,著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正因為如此,鼓勵農地經營權流轉并向生產大戶集中、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以及公司+農戶等產業化組織,成為了全國各地創新實踐的主要方式。
問題是,這些試驗是否可行?本文在界定制度目標及其評價基準的基礎上,對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典型模式進行評價,并由此進一步討論未來變革的可能性方向。
一、制度目標及其評價基準
農業經營方式轉型在本質上是農業經營制度的創新與變遷。在制度選擇的過程中,不同參與主體具有不同的目標取向,而新的制度安排對不同的主體來說,其目標實現的程度可能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經營模式選擇及其制度安排,能夠表達為不同的績效。
第一,中國幾千年“重農抑商”的傳統和嚴酷的人地關系所形成的生存壓力,使得農地不僅是重要的國家資源,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形成了特殊的農耕文化傳統。在人均農地資源稟賦極少的小農經濟中,農民的理性原則是以生存安全為第一,而不是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土地均分成為了農民克服生存壓力的一個集體回應。由此,土地產權的公平性及其保障問題,是農業經營制度選擇績效的首要評判標準。
第二,盡管農村改革初期家庭承包制獲得了舉世矚目的政策效果,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以土地均分為特征的均包制卻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基于家庭承包的制度特性,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普遍表達為社區集體的每個成員都天然地平均享有對土地的權利。而為了保證產權分配(界定)的公平性,從初始的按人(勞)均分土地使用權,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變化而重劃土地經營權,追求產權界定公平的調整永無休止,使得不穩定性與分散性成為內生的制度缺陷。因此,產權的穩定性是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績效的重要判據。
第三,土地的均包及其調整,必然不斷加劇農地經營的小規模、分散化及細碎化問題。1986年全國農戶戶均耕地9.2畝、分散為8.4塊;2008年下降到7.4畝、分散為5.7塊;2011年全國戶均經營耕地僅5.58畝。因此,中國農業的家庭經營幾乎沒有規模經濟性。必須高度重視的是,如果農業勞動力素質、農戶生產能力以及農業經營規模都遠在現代生產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線之下,以其為基礎的科技應用、產品質量、從農熱情等都將日益變得難以為繼,現代農業也將因此而成為一個可求不可得的奢望。可見,改善規模經濟性應該是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重要目標。
第四,規模經濟在本質上表達為分工經濟。分工經濟主要來源于,一方面是生產的資本化或迂回化,表現為生產過程中引入越來越多的生產工具、中間產品以及知識的專業化生產部門;另一方面,分工程度取決于市場范圍的大小(斯密定理),分工程度又決定著市場范圍(楊格定理)。于是,迂回程度、投資能力、知識獲取、市場拓展是評價農業經營制度微觀績效的重要維度。第五,實踐中的農業經營制度及其模式選擇無疑具有地域依賴性,但從國家宏觀目標而言,無論制度安排與制度環境如何變化、現實世界涌現出怎樣的創新與試驗,均不能削弱更不能突破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制度內核與制度底線:①必須始終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②必須始終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③必須始終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④必須始終嚴格保護耕地并強化農地用途管制。由此,宏觀制度目標必須成為模式選擇的重要基準。基于上述,可以構建農業經營制度及其模式選擇的評價基準(表1)。
二、已有的試驗:典型模式及其比較
在我國各地的實踐中,人們始終在尋找和創新農業轉型發展的途徑和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創新主要包括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公司)+農戶,以及新近探索的農村土地信托模式。對已有的試驗做出客觀的估計與判斷,有助于未來方向選擇的規律性把握。
1.經營模式I: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是建立在農戶間農地流轉集中基礎上的家庭經營。這種組織模式的優勢在于:首先,組織內部成員不是一組市場契約的結合,而是由血緣和婚姻紐帶組成,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合作的穩定性,合作治理的交易成本小。其次,家庭農場以土地租賃為基礎擴大了經營規模,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農業經營的規模經濟。
國內和日本的實踐經驗都表明,這一模式并不足以改變農地經營規模過小的基本狀態。日本從上世紀50年代末開始實施擴大農場規模政策,但50年的政策推進結果是僅僅使平均農場規模從起步的1公頃擴大到近2公頃。即使在家庭農場制度建設起步早、發展快、最典型的上海松江區,家庭農場的平均經營面積也僅119畝。在今天的農業全球化環境中,家庭農場基本不存在規模經濟和分工經濟,更不要說與美國數百公頃規模的農場去競爭。家庭農場面臨的關鍵性約束是:首先,農地流轉的租金成本不斷上升抑制著家庭農場的預期收益。其次,農地流轉的有限期限及其契約的不完全,抑制著農場的投資預期。最后,最為棘手的問題是經常面臨高昂的產品與要素市場進入的交易費用。可見,家庭農場面臨土地經營規模擴張的約束,同時在企業家能力、投融資能力、市場拓展等方面受到諸多限制,由此所獲得的規模經濟與分工經濟必然是有限的。從宏觀政策層面看,盡管家庭農場在一定的程度有利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但由于依賴于農戶之間的農地流轉以及小規模經營基礎上的農地集中,可能存在以“小農”替代“小農”的低水平復制問題。
2.經營模式II:“公司+農戶”
“公司+農戶”的組織化方式曾一度被認為是實現企業和農戶雙贏的有效選擇,被社會各界寄予厚望。因為從微觀角度看,它有效化解了農戶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從宏觀層面觀察,龍頭企業作為實施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載體,有助于推進城鄉協調發展。
“公司+農戶”有兩種典型合作模式:一種是租賃農場模式,屬于要素合約,基本形式是企業租賃農戶的土地(土地經營權)進行經營,農戶由此獲得土地租金;另一種是訂單農業模式,屬于商品合約,基本方式是龍頭企業與農戶簽訂合同,并按照保底價格或者市場價格收購農產品。問題是,企業與農戶是相對獨立的主體,無論是租賃農場還是訂單農業,都存在雙方利益不相容以及合作不穩定問題,包含著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治理成本。
第一,就租賃農場模式而言,企業所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依附于農戶的承包權,一方面,由于農戶對土地的價值幻覺及其稟賦效應,①往往對農業企業提出較高的租金訴求;另一方面,農地流轉所形成的租賃合約并不單獨由企業理論中的“權威”決定,相反,一旦農業企業形成資產專用性,極易受到農戶機會主義行為的要挾。關鍵是,農地租賃意味著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被替代。
第二,訂單農業常面臨契約不穩定問題的困擾。我國訂單農業的違約率一度高達80%左右。一方面,如果企業沒有形成有關訂單合約的專用性投資,那么一旦產品市場低迷,企業極易違背承諾,產生毀約退出的機會主義行為;另一方面,當龍頭企業形成專用性投資后,企業對多個農戶的締約談判、生產行為監督以及產品質量考核,將面臨高昂的交易成本,極易導致農戶履約的機會主義行為,并引發農產品合約交易的“檸檬市場”。
第三,從宏觀績效而言,農業企業的土地租賃有可能與國家糧食安全的目標背離。相關調查研究指出,進入農業的企業少有種糧的案例。2014年對全國31個省267個村的問卷調查表明,糧食生產的各類主體中,農業企業占比僅有2.74%;在全部農業企業中,從事糧食種植的不足25%。因此,①“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t)的含義是,與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錢(Willingness to Pay,WTP)相比,個體出讓該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錢(Willingness to Accept,WTA)通常更多。對于產權主體來說,人格化財產具有更為顯著的稟賦效應。農戶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即是如此(羅必良,2014)。必須重視農業企業參與農地流轉中的“非農化”與“去糧化”問題。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一些超大規模的租賃農場以追求工商資本收益最大化為目標,隨意改變農地用途,變相圈地,給國家耕地保護與糧食安全帶來隱患。
3.經營模式III:專業合作社與土地股份合作(1)合作社的一般經驗。合作社歷來被視為弱小群體尋求互助合作的一種組織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資源共享且規避風險,并力圖將家庭農業經營的積極性與合作的規模優勢有機結合在一起。19世紀末期以來,合作社的發展較為迅速,在農產品加工與銷售、生產資料的采購、農戶的信用合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發展潛力,但無一不依賴于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社區文化以及政府扶持。被人們視為大體成功的日本農業合作,本質上是政府支持農業的一種政策工具。理論與實踐表明,小農合作的有效性往往是十分有限的。①組成農業合作社的各個農戶有著各自的利益訴求和行為選擇,即使是富有合作意識的德國農民,也依然存在著將質次產品交給合作社、質優產品自行處理的現象。因此,合作社天然內生的“集體行動困境”致使組織成本極其高昂。②國際農業競爭和國內產業競爭迫使農業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應講求規模經濟和專業化,以小農為基礎的農業合作社顯然難以適應這種發展趨勢。③發達國家(地區)的農業合作社主要是為了應對市場問題和政治層面的集團利益問題,但我國的農業合作社既要應對市場問題,也要對付生產問題,而且我國小農面臨的許多市場問題又恰恰主要根源于細小的農場規模。如果合作社不能解決生產領域的農場規模問題,也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市場問題。作為農業合作社楷模的日本農協和我國臺灣省的農協長期依賴政府給予的特殊金融、保險業務和稅賦優惠政策,而非依靠農業本身。否則,日本農協和臺灣農協可能早已破產離析。(2)土地股份合作社。盡管合作社有其內在的問題,但在我國農地流轉及其規模經營的試驗中,土地股份合作社依然受到實踐的廣泛重視。從制度設計看,合作社模式下“農戶、社員、經營者、股東”的“四位一體”身份,有利于保障農戶的主體地位;從效率角度看,農地的股份合作有助于土地資本化與適度的土地規模經營。但從已有的兩種典型的實踐模式來看,隱患依然存在。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與集體經營。這種模式往往與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化改制相聯系,主要發育于經濟發達地區。基本做法是:依據土地折股,合理設置股權,明確股權分配方式;設立治理機構,入股土地由集體統一經營。其土地入股紅利主要源于集體的非農經營收益。這種“內股自營”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是:①社區封閉性。集體統一經營的股份合作制,往往與村(小組)集體的行政區域同構,股權依賴于土地的“天賦”成員權及其“均包”,具有強烈的社區封閉性特征。這種對外的排他性難以吸納外來資本,弱化了股份合作社的融資功能。②分配性努力。股權安排在本質上是一種分享集體資產增值收益的享益機制或分利機制,易于形成分紅“剛性”,從而誘導分配性努力,抑制生產性努力。在經營績效欠佳的情形下容易解散,缺乏穩定性與可持續性。③能人依賴。合作社的成功高度依賴于核心領導人的個人能力與人格感召力,因此一些成功的樣本,具有個案性、不可復制性與不穩定性。④內部人控制。能人依賴意味著缺乏能人“進入退出”的市場制衡機制,極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滋生尋租、腐敗以及侵犯農民利益等問題。第二,土地股份合作制與包干經營。該模式的基本做法是:由社區集體組織牽頭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將土地集中后統一規劃布局,再通過對外公開出租等方式轉包給農業企業或專業大戶經營,農民按合同約定定期獲得土地股份收入。這種“內股外租”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質上類似于“反租倒包”。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被鄉村組織所操縱,易引發以下問題:①權利尋租及農戶土地權益被侵犯問題。在流轉中,部分村集體以規模經營的名義,強行集中土地,引發大量土地侵權糾紛事件;在轉包中,由于村民對村集體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村集體“暗箱操作”與承租方合謀,通過延長租期、壓低租金、收益截留等方式“借地漁利”,使得農民應有的流轉收益被侵蝕。因此,早在2001年,“反租倒包”即被中央叫停。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更明確強調“依法制止鄉、村組織通過‘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行為”。②土地的“非糧化”、“非農化”問題。農業企業“倒包”土地,可能加劇“非糧化”趨向。部分農業企業甚至采用“以租代征”方式,違法違規改變農地用途,背離國家的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目標。
4.經營模式Ⅳ:土地信托模式從2001年浙江紹興和湖南益陽探索土地信托模式開始,到2013年10月在安徽由專業的中信信托拿下第一單土地信托項目,標志著土地信托模式進入到了新的發展階段。其基本做法是:農戶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由信托公司尋找第三方進行統一經營。盡管土地信托模式已經受到各方熱推,但隱含的問題必須予以警覺。例如,安徽土地流轉信托已經涉及土地流轉面積近10萬畝,但均未按簽訂的協議實施,存在著引發糾紛的嚴重隱患。不僅如此:第一,土地流轉信托包含了土地和信托,牽涉到農戶(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體或鄉鎮)、第三方農業經營組織、信托金融機構等多方的交易合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多重管理監督關系以及多方聯動發展的問題,內生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及不穩定性問題。
第二,農業具有天然的低利潤和高風險特性,這使得土地信托運營必然面臨較高的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利潤風險。而且,探索階段的模式運行還存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道德風險以及與地方政府博弈的風險因素,由此進一步威脅到協議執行的穩定性。從監管層和業內態度來看,處于探索階段的土地信托,其盈利模式尚不清晰,大范圍推廣的可能性較小。第三,從社會目標層面看,一方面,在多方的利益博弈中,農戶處于劣勢地位,其經營主體地位與土地權益難以保障,極易成為經營失敗時的風險承擔者;另一方面,土地信托模式下的土地收儲高成本,往往誘使信托公司打著“金融下鄉”的幌子,搞“非糧化”、“非農化”,加大國家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的宏觀風險。因此,在一系列關鍵性問題找到解決途徑之前,土地信托的適用范圍或許不應過分夸大。事實上,土地信托在本質上也類似于“反租倒包”。
5.不同經營模式的比較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表1的評價基準,采用“高、中、低”的定序測度,可以將已經試驗的典型模式及其運行績效進行比較(表2)。
說明:這里的農戶主體地位是指農戶對其轉出農地的在位控制權保障。在位控制權則是指農戶是否能夠決定并監督農地轉出后如何被使用。從表2可以看出,典型模式各有其比較優勢,但又都面臨著特定的約束性難題。其中,對于家庭農場模式而言,難以生成規模經濟和分工經濟;“公司+農戶”、土地信托模式面臨合作不穩定的問題,且存在“非農化”與“去糧化”經營趨向。比較而言,股份合作社或許在實現政策目標、維護農戶權益等方面具有相對優勢,但卻面臨著普遍的“集體行動困境”以及能人依賴問題,而且農業規模經營和分工拓展空間受限。突出的問題在于,無論是農戶間的土地流轉,還是企業租賃經營與土地信托模式,都是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主體及經營主體的替代,原有農戶未能成為新型經營體系中的積極參與主體。可以認為,我國農業規模化和組織化兩個方面的努力與實踐,大多是在“摸著石頭過河”。
三、經營方式轉型: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縱觀我國農業經營制度的變遷歷程,能夠理出三條清晰的演變路徑:一是從人民公社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權合一”,到家庭經營制的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的分離,并進一步由以所有權為中心的賦權體系,向以產權為中心的賦權體系轉變;二是從改革初期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兩權合一”,到要素流動及人地關系松動后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并進一步由以保障農戶的經營權為中心的經營體系,向以穩定農民的承包權為中心的制度體系轉變;三是從小而全且分散的小農經濟體系,到適度規模與推進農業專業化經營以改善規模經濟和分工經濟,并進一步在穩定家庭承包權、細分和盤活經營權的基礎上,向多元化經營主體以及多樣化、多形式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轉變。因此,轉變農業經營方式,完善農業經營體系的關鍵在于:盤活農地經營權、擴展家庭經營的可能性空間。
1.產權細分:盤活農地經營權
在“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背景下,由于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得動搖,農戶的家庭承包權必須保持長久穩定,因此,創新農業經營方式的關鍵就在于盤活農地經營權。第一,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割,使得農地經營權的流轉交易成為了可能。一般來說,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如果存在處置能力不足,或者資源配置空間有限(規模過小或者地塊過于細碎),那么農戶將經營權分離出來并流轉給具有比較經營優勢的行為主體,無疑既可以帶來交易雙方的合作剩余,又可以改善資源的配置效率。正因為這樣,所以通過農地轉入進行適度規模經營的家庭農場、生產大戶,以及不同類型的公司化的土地信托與農地租賃經營,才成為了可能。問題是,由于農地經營權總是依附于農戶土地承包權,因此經營權的流轉總是一種“階段性”的產權交易,而不是市場出清的割裂式交易,它遲早還會回到承包農戶手中。由此引發的問題是,一方面,在土地出租期間,由于承包農戶的監督缺位,土地租用者可能會利用土地質量信息的不可觀察性與不可考核性,采用過度利用的掠奪性經營行為。為了降低這種風險,農戶可能傾向于簽訂短期租賃合約,或者即使簽訂長期合約亦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權而隨時中斷合約的實施。另一方面,由于合約的短期性以及預期的不足,土地租用者為了避免投資鎖定與套牢,一般會盡量減少專用性投資、更多種植經營周期較短的農作物,從而加劇短期行為。
第二,產權的分割、處置和交易是可以多種多樣的。關鍵是在農戶的在位控制權、②產權處置以及交易契約穩定性之間尋求均衡。由此,盤活農地經營權有賴于進一步的產權細分。《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作為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因此,農地經營權的法定表達即是“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但是,該法并未對生產經營權與產品處置權做進一步的表達。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經營權是經營者對其經營財產的一種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具體分為14項: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進出口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并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拒絕攤派權。②我們于2015年初對全國9省區農戶抽樣問卷的調查表明,農戶普遍關注農地的在位控制問題。在2568個有效樣本中, “比較關注”的樣本為1589個,占61.88%;“一般”為506個,占19.70%;“不太關注”為473個,占18.42%。參照上述法律,可以將農戶土地的經營權做多樣化的細分。例如,從橫向上來說,生產經營權可以分割為經營決策權(生產什么、生產多少)與生產處置權(如何生產);從縱向上而言,農事活動及其生產環節則可進行多樣化細分。因此,經營權細分為不同主體進入農業提供了可能性,從而能夠擴展農業經營中迂回交易與分工深化的空間。家庭經營從生產層面來說可以包含多種農事活動。如果所有的農事活動均由一個農戶獨自處理,那么現場處理的復雜性以及農戶能力的約束,必然導致農戶經營規模的有限性。家庭生產規模的擴大必然地面臨著勞動雇傭及其勞動監督問題,采用機械替代勞動顯然是恰當的選擇。但對農戶來說,農機投資卻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機械化作業無疑會要求土地經營規模的匹配;另一方面,有限的使用頻率必然導致投資效率的低下。
因此,農地經營權的產權細分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主體的進入空間,能夠促進農業經營中的分工深化。例如,由農戶購買機械轉換為由市場提供中間品服務,則可能將家庭經營卷入社會化分工并擴展其效率邊界。事實上,在保障農戶在位控制權的同時,農戶生產經營中的多數農藝與活動環節是可以分離的(或者說可以作為中間性產品)。例如,水稻的育秧活動是可以獨立分離的,能夠由專業化的育秧服務組織提供;整地、栽插、病蟲害防治、收割等生產環節亦可向專業化的服務組織外包。
第三,產權的細分以及多種主體進入形成的分工交易,無疑會增加交易費用。由此,盤活農地經營權還有賴于交易組織與交易方式的改進。盡管農業生產存在信息的不規則性,但專業化組織具有信息搜集與處理的比較優勢;盡管存在服務質量的考核困難,但專業服務形成的資產專用性與服務市場的競爭,能夠有效減緩監督成本問題。關鍵是,農事活動的分工與服務外包的可能性及其效率,必須與相應的交易組織機制匹配。①如果農地流轉的效率很高,那么農場組織(或者農戶)就會通過擴大土地規模來實現“土地規模經濟性”。但進一步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存在良好的企業家經營的激勵機制、改善迂回經濟的投資機制、以及具有能夠有效協調農場內部勞動分工的組織機制和農產品市場進入的交易機制。②如果農地流轉的效率很低,農場土地規模的擴大將受到約束,農業分工將轉換為市場組織分工,中間產品的生產與勞動(服務)交易效率就具有重要作用。從農場的角度來說,意味著分工經濟轉換為通過農業生產性服務(如代耕、代種、代收,甚至是職業經理人的“代營”等中間性服務產品)的縱向分工、迂回投資與服務外包來實現“服務規模經濟性”。
應該說,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各種探索及其組織形式的試驗,均能夠在不同的方面獲得規模經濟與分工經濟的比較優勢。表3是對前述典型模式的進一步比較分析。
2.分工深化:擴展家庭經營的可能性空間
農業生產績效的高低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評價,而不同的生產目標決定著不同的生產制度安排。比如,在小農經濟狀態下,由于農戶的經營目標是安全最大化,農戶的理性選擇必然是避免風險,并努力使產量最大化(機會成本幾乎為零的無限勞動投入與精耕細作)。但是,一旦農戶目標轉化為經營目標(收入最大化),同時又要兼顧到產量目標(假定政府與農戶在這個目標上存在激勵相容),那么經營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農業生產必須依賴于土地,但是土地生產率的高低并不單一地由土地本身決定,而是由土地質量、種子種苗、栽培技術、植保與田間管理,特別是灌溉條件等多種要素共同表達的生產函數。不同特性資源的相互配置,無疑會決定經營組織形式。比如,干旱地區的土地產出率,可能首先不是由土地質量決定,而是更多地依賴于灌溉條件。首先,如果灌溉具有可分性(如每個農戶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打井),并不會產生特別的規模要求。但導致的問題是使相對土地資源更加稀缺的水資源的利用,既存在投資的不經濟,也存在利用效率的低下。其次,如果灌溉設施不具有可分性,就會對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提出要求。從這個角度來說,干旱地區選擇分散化農戶家庭經營并不一定是最適宜的經營方式。最后,如果存在良好的公共灌溉服務(中間性產品),并且存在用水量的考核技術以及相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那么家庭經營規模就轉換為灌溉的公共服務問題。
即使不考慮要素配置,僅僅就土地的性質而言,推進規模經營也將是困難重重。首先,農業土地及其經營的立地條件,決定了地理上的不可移動性,農地的流轉及其相對的集中面臨技術約束。其次,農地的流轉只能是經營權的流轉,而規模的形成依賴于多個不同的農戶,面臨著租賃成本、締約及其監督執行等交易費用的限制。最后,規模經濟是成本與收益的對比,而成本與收益高低對于不同的農戶或者行為主體來說是不同的。因為行為能力的不同,使得適度規模并不具有一致性與同質性。顯然,已有文獻忽視了資源特性所包含的產權含義,同時也夸大了農地規模擴大所隱含的經濟性。在賦予農戶長久而穩定的承包權背景下,無論發生怎樣的產權細分與經營主體的分離,土地的農戶承包所決定的“資格壟斷性”,意味著我國農業家庭經營的性質均不會發生根本性變化。中央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是旨在強調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家庭經營既可像中國這樣戶均承包經營5畝多的土地,也可以像美國那樣達到數百公頃規模的家庭農場。因此,家庭經營與規模無關,關鍵在于凸顯其農業經營的主體地位。企業是一種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費用極高的活動卷入分工,同時又可以避免對這類活動的直接定價和直接交易。以此類推,可以認
為家庭經營的本質,就在于將不可交易(或理解為交易成本極高)的準所有權(即承包權)置于農戶的產權主體地位,并通過經營權的細分及其交易來改善依附于承包權的經營權配置效率,從而避免了對承包經營活動的直接定價與直接交易。因此,家庭經營的可能性空間是可以拓展的(表4)。
其代表性情形是:①在封閉狀態或者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形下,自給自足的家庭經營(類似于古典型家庭農場)是一種均衡。②如果農戶能夠有效地租用土地以及雇傭勞動,家庭經營就轉換為生產大戶或經營式家庭農場,從而形成內部分工,并進一步形成相應勞動的交易與定價機制。③ ③如果農戶面臨較高的勞動管理成本與產品市場的交易成本,農戶有可能轉出土地而轉變為農業職業勞動者或者③按現行政策規定,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中關于勞動力的約束,意味著家庭農場必然是小規模的。非農參與者。不過,這將意味著農戶對農業經營的退出。④如果土地以股份的方式集中,就可能形成股份制或合作社農場。這類農場既可以集體經營(股份合作社),也可以是分工代營式的合作農場,但前提條件是作為中間性市場的農業專業服務具有較高的交易效率。要特別說明的是,農業的專業化服務不僅僅包括生產性服務、技術性服務、營銷服務,還可以包括處置決策服務等。其中,處置決策服務可以分為決策咨詢的服務外包、職業經理人的委托代理等。應該說,在產權細分與分工條件下,家庭經營的核心,就在于保障農戶土地承包權的主體地位,并在維護農戶終極控制權、處置決策權與剩余索取權的同時,能夠作為經營權細分及分工交易的中心決策者與締約者。
基于上述,可以認為,制度目標與績效基準所決定的中國農業經營制度,其本質特征可以表達為:堅持和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和強化農戶承包權、放開和盤活土地經營權、加強和貫徹用途管制權。由此,農業經營制度完善與創新的空間就集中表現為經營權的產權調整、經營主體的培育、分工深化機制以及經營體系的創新。以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產權細分、分工經營、管住用途”為主線的制度內核,可能成為我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本架構。
四、目標模式:一種可自我實施機制的設計
從保障農地產權的穩定性、維護農戶經營主體地位、降低土地集中交易成本的層面來說,最具目標兼容性的制度安排或許是農地股份合作社。如何化解股份合作所內含的社區封閉性及其內部人控制問題,是決定其制度潛力的關鍵所在。為此,我們設計一種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為基礎,兼具開放性與競爭性的多元主體合作經營運作模式。為了闡明我們的目標模式,可以假定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存在三類相互關聯的經營主體。一是存在多個農戶自主協商自主組建、自由進入與退出,且不與社區或行政區域重疊的股份合作社;二是存在一支“有知識、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競爭性職業經理人隊伍;三是存在多樣化的以提供“專業生產”為中間性產品(服務)的服務組織。模式的主體結構及其運營設計如圖1所示。
1.產權細分的基本方式
在我國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格局下,假定存在上述三類相互經營的主體,將經營權在操作層面細分為控制權、管理權和生產操作權等三種權能支,并相應賦予于合作社、職業經理人和農業服務組織三大經營主體,由三者共同擁有并實施農地經營權。借鑒已有經營模式的發展經驗,在具體實踐操作中,經營主體間的權能配置及其運行機制的關鍵點在于:首先,農戶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農地入股流轉,成立規范運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社農戶直接參與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并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合作社的生產計劃以及預算方案等,由此“種什么由農戶說了算”,賦予農戶的經營控制權。其次,職業經理人受聘于合作社,承擔類似企業“CEO”的管理職能,由其負責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計劃、生產開支預算方案等的制定和執行,賦予經營管理權。最后,各類服務組織體系包括金融服務體系、科技推廣體系、公共品牌服務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等,承擔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的“一站式”全程“保姆式”的服務功能,實施生產操作權。在上述產權細分結構下,形成了合作社、職業經理間的控制權與管理權分離,合作社、服務組織之間的控制權、生產操作權的分離,以及職業經理人與服務組織間的管理權與生產操作權的分離,由此既構建出多元主體的進入空間,又避免合作社內部監督與內部人控制治理內含的高昂組織成本;既能維護農戶終極控制權及其土地權益,又能有效保障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
2.分工深化的實現路徑
分工結構在特定的產權制度下發生演進或蛻化。農地經營權的細分為控制權、管理權和生產操作權,將不同的權能支匹配給異質性的比較優勢行為主體,形成農業經營的終極控制者、管理者、生產操作者的三重分離,是推進農業分工深化的有效途徑,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合作社的土地規模維護與要素整合。農戶將農地入股流轉,將各自原來單個零碎的要素產權集聚,融通為組織內成員共同擁有的規模更大的聯合產權。合作社對內協調農戶關系,完成土地的入股整合,從而滿足產權多元屬性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要求的“統一經營”的自然性質;合作社對外作為經營權細分及分工交易的中心決策者與締約者,以規模土地引導“企業家能力、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的交易與集聚。也就是說,合作社通過“對內聯合”與“對外整合”,由此內生出土地經營的規模性、協作性和穩定性,以規模土地尋求外部主體生產要素的投資交易。
第二,職業經理的企業家能力與知識服務。職業經理人進入經營的激勵源于獲取“企業家能力”回報。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發展,一方面衍生出農業規模經營對企業家能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也為有效配置企業家專用性人力資產提供了規模空間。職業經理人進入,形成了能人的進入、退出競爭機制,能提供以“管理知識”為中間性產品的“代營”服務,由此促使農業的勞動分工轉向知識分工。這有利于改善農業經營的決策能力,促進農業管理的精細化、知識化和專業化,拓展農田經營的盈利空間,從而解決“誰來種田”的難題,更能實現“能者種田”的潛在效率。
第三,外包服務組織的迂回投資與專業化操作。在規模經營的條件下,農業職業經理人執行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必然要采購眾多的社會化服務。多個合作社“生產權”的細分與農事活動的外包服務需求,必然會拓展農業生產性專業服務的規模經濟空間與分工經濟范圍,為各類專業化服務組織進入提供贏利空間。外包服務組織進入,提供以“種苗、整地、栽插、植保、收割”等為中間性產品的“代耕”服務,促使農業分工從產品分工拓展為產品內的工序分工,推進農業產業鏈的縱向解構。合作社通過農業生產性服務的縱向分工與服務外包,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第三方的“機械化、標準化、技術化、集約化”生產手段,整合外部的現代技術要素,帶動科學種田,實現外部“服務規模經濟性”。
3.開放與競爭的交易機制
從交易角度看,上述產權細分及其分工拓展構建出了三大交易平臺: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土地的適度集中并達成土地經營與企業家經營的合作交易平臺;二是經理人進入的市場競標機制與集體談判機制,形成了管理知識的交易平臺,這有利于降低經理人進入的交易成本,又避免社區型合作社模式的能人依賴弊端;三是各類生產服務組織的進入,形成了生產服務的交易平臺,這有利于化解農戶與合作社的投資約束,改善農業的迂回投資經濟效果,促進農業技術進步。更為重要的是,三大交易平臺間的互動,能形成競爭與可持續發展能力。首先,合作社之間的競爭所形成的開放性,使得合作社的運營績效與土地規模、企業家能力、社會化服務質量緊密相關。一方面,合作社土地規模相對越大,通過競爭能夠聘任更有能力的企業家,購買外包服務的成本更低,從而經營績效越好;另一方面,經營績效越高,對周邊農戶土地入股的吸引力越大,能夠獲得更大的規模經濟優勢。可見,農戶土地入股的競爭、企業家能力的競爭、農業優質服務的競爭,是改善合作社治理及其績效的重要機制。其次,職業經理人之間的競爭,使得越是具有企業家能力的職業經理人越能代理優質合作社,獲得低成本與高質量社會化服務的競爭力越高,也更有利于獲得財政金融支持、推進品牌化經營與提高市場競爭力,由此形成職業經理人的優勝劣汰自我執行機制。最后,專業服務組織之間的競爭,促使技術能力與投資能力越強、專業化水平越高、服務質量越好、服務收費越合理的專業服務組織,獲得的服務規模、聲譽效果、信貸支持以及政策扶持的競爭力越大,從而為社會化服務的市場拓展、服務品牌建設、分工深化提供了可持續發展動力與可自我執行機制。從理論上來講,這種兼具開放性與競爭性的多元主體合作經營的運作模式,不僅化解了農地流轉及其人格化財產的交易約束,而且通過土地流轉交易轉換為農戶土地經營權交易、企業家能力交易與農業生產性服務交易的匹配,大大拓展了農戶獲取“服務規模經濟性”與分工經濟性的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地怎么種”的現實難題。這種目標模式有可能是破解我國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重要突破口,是中國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方向。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濟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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