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的社會學命題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對比分析農地規模經營的三個典型案例發現,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多元利益主體間存在資源稟賦差異,他們為達到資本優勢互補,結成了復雜的“吸納—依附”關系網絡,進而重塑了農村社會階層結構。而這種重塑在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與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兩種模式中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在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中,農村社會階層分化趨勢明顯加快,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處于弱勢地位;而在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中,農村能人主要負責為農業生產提供相關服務,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開展農業生產,農業收益由多元主體共享。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所產生的階層重塑樣態表明,小規模經營仍有生存空間和發展潛力,通過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現代化更符合現階段中國的國情。
【關鍵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地規模經營;社會階層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實現農業產業化”。而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則明確提出,“加快構建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托、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龍頭企業為骨干、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也提出,要“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隨著政府大力推動農地流轉、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中國農地流轉面積不斷增加,據公開數據顯示,截止2014年6月底,中國土地流轉面積已經達到3.8億畝,占全國耕地面積的28.8%,達到2008年土地流轉面積的3.5倍[1]。政府通過推動農地[2]規模經營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來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和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如何避免小規模農戶[3]的正當權益受損,使他們能夠分享農業現代化發展的紅利,成為學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例如黃宗智,2015;賀雪峰,2015;嚴海蓉、陳義媛,2015)。
馬克思認為:“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4]小塊土地所有制抑制了生產力作用的發揮,阻礙了農業轉型升級和現代化發展,而當現存的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時,社會變革就會發生,因此,最終,“資本主義的大生產將把他們那無力的過時的小生產壓碎,正如火車把獨輪手推車壓碎一樣是毫無問題的”[5]。小塊土地所有制因其分散性、脆弱性必將被規模化、機械化的大生產方式所替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戶享有其承包經營權。因此,馬克思、恩格斯討論的“小塊土地所有制”在中國農村并不存在。但是,本文所討論的“小規模生產”與他們所討論的“小塊土地所有制”在土地經營規模、生產工具的社會化程度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在中國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分散的、生產機械化程度低的小規模經營是否會完全被規模化生產所取代,小規模農戶是否真的不能適應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發展需要呢?農業發展的中國實踐是否有助于豐富對馬克思相關觀點的理解呢?
很多學者對小規模經營或小規模農戶進行了研究。例如,黃宗智(2015)認為,以農戶為主體的小規模經營可以很好地適應農業的生物性特征,并使土地和人力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他從中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出發,對小規模經營寄予發展期望,認為中國農業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小農場+合作社”的一體化模式。賀雪峰(2015)從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和農民大量進城后缺乏可靠保障的現實出發,認為農地規模流轉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會侵占小規模農戶的生存空間,所以,仍然應當確保農戶對農地的承包權,如此才能為中國經濟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支撐,讓更多人體面而有尊嚴地生活。另外一些學者也發現,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存在排斥小規模經營的現象,在中國農業轉型的同時,由于受到從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領域的資本的擠壓,小規模農戶的生產主體性不斷遭到削弱,他們開始直接或間接地隸屬于資本化農業(嚴海蓉、陳義媛,2015;孫新華,2015;陳航英,2015;黃瑜,2015)。那么,在推動農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過程中,小規模經營是否還有發展空間,農地規模經營是否有多樣化的模式選擇以及不同發展模式會對農村社會階層結構產生怎樣的影響,就成為現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社會制度變革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本文將采用多案例比較分析法,通過剖析當前農地規模經營的多元實踐來考察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多元利益主體的行動邏輯和相互間復雜的關聯機制。而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決議和十八大報告中有關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內容表明,中國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包括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建立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兩個基本方面。所以,本文將農地規模經營區分為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與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兩種模式,運用伯恩斯坦(2011)四大關鍵問題的理論分析框架來分別研究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和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的社會影響,回應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的社會學命題,為當前中國的農業發展和社會轉型期的鄉村治理提供參考。
二、農地規模經營中的多元利益主體及其行動邏輯
(一)農地規模經營的典型案例
1.農地合作——反租倒包。蘇南善港村位于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大門,2012年4月由原來的善港村、五新村、楊港村、嚴家埭村四村合并而成,全村總面積9.07平方公里,現轄36個自然村、59個村民小組,有常住人口7600多人、外來人口2萬多人,耕地3700多畝。由于地處長江三角洲地區,受市場經濟的影響較早,鄉鎮企業發展較快,地域經濟發達,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善港村村民間自發流轉農地的情況已經比較普遍。村內現有近200家企業,多數村民早已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2008年,善港村成立了善港農民專業合作社[6],合作社與農戶簽訂協議,將全村農地流轉到合作社,每畝農地的租金為700元/年。合作社將農地集中起來后并沒有直接開展農業生產經營,而是將全村3700多畝農地分成兩部分,其中約2000畝農地由善港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該公司于2013年由村集體組織與外來資本合資成立,主要從事農業技術開發,糧食作物、蔬菜、水果、苗木的種植和銷售,以及水產養殖和銷售。該公司現已建成1200畝有機作物農田,并建有集體農場。所生產的農產品除滿足當地部分企事業單位餐飲需求外,還供游人采摘。剩余的農地由合作社對外發包,尋找新的農業經營主體,最終被發包給7個分別來自浙江省、安徽省的種糧大戶種植。這些種糧大戶常年在各地承包農地,資金實力較強,農業生產經驗豐富。
2.企業經營——資本化運作。皖北黃村是典型的農業村,特殊的地理條件使當地形成了“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足十畝”的小規模農地經營狀況。在勞動力大量外流的情況下,農業生產主要為粗放型經營。為改善這種情況并發展當地經濟,地方政府計劃通過整村推進農地流轉來打造經濟發展亮點。從2009年開始,村黨支部書記以自有資產為保證金逐步將全村農地流轉到自己手中,之后又將這些農地流轉給外來資本,包括房地產開發商、種業公司以及商貿集團。由于糧食價格較低、種糧獲利空間有限,這些工商企業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后多數選擇種植收益較高的農作物,包括蔬菜種植和苗木繁育。這些外來資本對大規模農地的耕種達不到農戶小規模經營精耕細作的程度。最終,這些外來工商企業發展出公司式農場經營模式,即以資本所有者為農場主,聘用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經營農場,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村莊代理人負責日常看管和雇工召集,雇工則負責種植和管理農作物等。但是,這種公司式農場經營模式又增加了這些外來工商企業的管理費用、監督費用以及人工成本,壓縮了其利潤空間。此外,農業生產具有投資收益低、自然風險高等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入駐黃村的外來工商企業大都選擇退出農業生產經營,而將轉入的農地轉包給其他人,甚至存在多級轉包的現象,黃村真正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最終只有十幾人。
3.聯耕聯種——分階段規模化。家庭承包經營制下形成的農地細碎化經營格局,在現階段限制了農業機械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家庭承包經營制激發農戶種植積極性的制度紅利已逐步減少。為突破這一制度瓶頸,江蘇省射陽縣農民探索出了“聯耕聯種”這一農地經營管理新模式。由于收效顯著,這一模式在射陽以外周邊地區得到了大面積推廣。
聯耕聯種模式的探索源于秸稈還田相關政策規定與當地農戶的農地占有格局之間的矛盾:在“一戶多田”“一田多戶”的農地細碎化經營格局下,粉碎秸稈、深翻深耕的大馬力農機作業難以開展。2008年,射陽縣某村農民進行了挖除田埂、連片耕作的嘗試。這既解決了秸稈還田難題,又有利于擴地增產。2013年8月,射陽縣開始在其他地區試點推廣聯耕聯種。
聯耕聯種是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由村集體統一組織,以在農地兩頭定樁的形式劃定界限,挖除原有的田埂并平整農地,然后實行統一耕種。這直接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其增產增效成效顯著。聯耕聯種的具體形式有多種,主要包括以下三種:①聯耕分管,即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由村集體或組織者負責將田埂平整,實現土地連片成匡,農戶協商后確定統一種植的品種,再請專業大戶或合作社統一耕地播種,但水肥管理、病蟲害防治及后續收割等環節仍由農戶自行負責;②聯耕聯管,這是聯耕分管形式的升級,即在聯耕的基礎上再進一步,由專業大戶或合作社擴大服務范圍,幫助農戶管理農田,但經營權仍在農戶手中;③聯耕聯營,這是聯耕聯種的高級形式,整個耕作管理和經營環節都實現統一,成本由所有農戶均攤,收益也由他們均分。
(二)多元主體的行動邏輯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涉及多方利益,本文將借用生計資本的五個維度來分析農地規模流轉中多元主體的行動邏輯。生計資本是可持續生計框架的核心,該框架描述了農戶在受市場、制度政策以及自然因素等影響的風險性環境中,如何利用權利、資本和可能的策略去提升生計水平(蘇芳等,2009)。生計資本包括五個維度,分別是人力資本、自然資本、物質資本、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它們都會對農戶生計狀況的改善產生影響。本文將立足于農地規模經營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擴展生計資本分析框架的適用范圍,對多元利益主體的行動邏輯進行分析。在本文研究中,人力資本是指勞動力及其所具有的知識、技能;自然資本主要是指農地;物質資本則包括道路溝渠等農業基礎設施以及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金融資本是指相對于村莊自有資金而言的外來資金、政府項目資助、貸款、稅收優惠等;社會資本即個人在農村社會中的領導力和影響力,以及信任與互助的社會關系網絡。農地規模經營,既需要實在可見的較大規模的農地以及較為便利的道路溝渠,又需要內化于人的知識技能、勞動能力;既需要來自于村莊之外的項目資助、銀行貸款,又需要內生于村莊的信任資源。所以,只有同時具備這五項資本時,外來經營主體才能順利進入農村開展農地規模經營,村莊內部經營主體才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農地規模經營。不過,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育成熟前,他們并不同時擁有這些資本。而不同的利益主體通常存在資源稟賦差異,為滿足各自利益,實現資本優勢互補,他們相互間客觀上形成了錯綜復雜的“吸納—依附”關系網絡(如圖1),進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行動邏輯。接下來,本文將結合上述案例,對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交互關系及其作用機制進行詳細分析。
圖1 農地規模流轉過程中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吸納—依附”關系網絡(略)
注:雙箭頭表示存在“吸納—依附”關系;虛線表示生計資本量無本質差異,不存在明顯的“吸納—依附”關系。
1.農村能人。農村能人是指農村社區中成長起來的精英群體,包括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文化精英。他們相對于普通農民來說具有資源稟賦優勢,擁有農村中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力或權威,受到多數村民的尊重,具有豐富的社會資本。而要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除了要在農村擁有較多社會資本外,還需要具備充足的自然資本(即較大規模的農地)。但是,農村能人僅有少量的承包地。為獲得自然資本,他們憑借自己的社會資本,即在村莊中的地位和威望,利用血緣和親緣等各種關系網絡,將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農地流轉到自己手中,順利轉入較大規模農地。受農村社區中農民“自己人”意識和特殊信任結構的影響(趙曉峰、付少平,2015),農村能人對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吸納關系很容易形成。村黨支部書記作為村莊政治精英,屬于農村能人中的一員,皖北黃村案例中村黨支部書記之所以能將全村農地集中起來,正是因為他具有這樣的身份優勢。農村能人轉入較大規模的農地后,或將農地再流轉給外來資本經營,或自己成為種糧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規模經營農地還需要有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的支持,這就促使農村能人產生對地方政府和外來資本的依附。這是因為,地方政府擁有項目資金,同時在稅收、金融政策等方面具有管理權和決策權。如果能夠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農村能人一方面可以享受政策和金融優惠,從而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增強風險抵御能力;另一方面還可以利用地方政府提供的良好基礎設施等物質資本為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和機械化創造條件。而農業企業等外來資本本身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農村能人依附于外來資本也可獲得其財力支持,解決農業規模經營中面臨的資金需求量大、資金周轉速度慢的問題。在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過程中,農村能人通過完成對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吸納,并對地方政府和外來資本產生依附關系,獲得了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需的五項資本。
2.中堅農民。中堅農民(賀雪峰,2014)是指農地經營規模為20畝左右的農業經營主體。這一群體是農村勞動力外流后自發形成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推動了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大量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但也有部分青壯年農民出于照顧老人、孩子等多種因素的綜合考慮,選擇留在農村經營農業。這些農民身強力壯,家庭原有的少量承包地既難以使其勞動能力得到充分發揮,也不足以滿足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因而,他們主動轉入外出農民的承包地,依托村社內部的互惠體系和家庭勞動力的自我開發,促進小規模經營的轉型升級(張建雷、曹錦清,2016),從而使勞動生產率相對于普通農戶有大幅提升,最終實現了其農業生產的“去過密化”(黃宗智,2014a)。不過,在農地規模流轉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過程中,中堅農民只經營20畝左右的農地,自然資本擁有量相對較少,并且他們擁有的社會資本也比不上農村能人,無法像農村能人那樣順利實現農地的規模流轉,因此,他們沒有條件和能力去爭取地方政府和農業企業等外來資本的支持,難以獲得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另外,外來資本為實現長期連片租種農地,愿意支付較高的農地租金,土地租金的高企迫使一些中堅農民退出農業生產,其生存空間大受擠壓(孫新華,2015)。他們最終只能將自家僅有的承包地流轉出去,或成為農業雇工,出讓自己的人力資本;或進入城市,尋找謀生之道。在上述案例中,農地實現規模流轉后的蘇南善港村和皖北黃村已經很難看到中堅農民。在出租自然資本和人力資本時,中堅農民并不直接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交易,尤其在與農業企業交易的過程中,更多情況下是由農村能人在其中發揮中介作用,平衡雙方利益訴求,這自然導致中堅農民對農村能人的依附。
3.普通農戶。在規模流轉農地、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過程中,普通農戶與中堅農民的處境相似。普通農戶相對于中堅農民來說,農地經營規模更小,且農地細碎化現象明顯,因而,普通農戶的自然資本和人力資本不足。由于普通農戶經營規模小,經濟能力弱,他們主要采用“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耕半工”的生計模式(賀雪峰,2013),與其他村民的聯系并不密切,社會資本不足。而且,相對于自然資本和社會資本,他們更為缺乏開展規模經營所需的資金,像中堅農民一樣,他們很難在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方面獲得支持。在農地規模流轉中,他們只能選擇轉出農地。由于普通農戶在農村中數量眾多,利益訴求不一,農業企業等與他們打交道的交易成本過高,所以,農業企業等多會選擇通過農村能人來與普通農戶間接交涉農地流轉等事宜。普通農戶將承包地委托給農村能人,農地租金、農業打工收入等也通過農村能人去交涉,這直接導致普通農戶對農村能人的依附。外來工商資本在黃村流轉到土地后,將轉入農地上的部分生產活計交由普通雇工即召集來的普通農戶完成,但是,這些普通雇工的召集和勞務工資的發放并非由承包大戶直接進行,而是由其在黃村選擇的代理人來做,普通雇工對這些代理人具有很強的依附傾向。
4.地方政府。2008年以后土地流轉速度加快,而土地流轉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動(趙陽,2011)。無論是蘇南善港村還是皖北黃村,無論農地的經營主體是合作社、種糧大戶,還是農業企業,地方政府都在農地規模流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地方政府“軟硬兼施”(孫立平、郭于華,2000),甚至動用混混兒等非正式力量(馮小,2014),強制推進農地流轉。地方政府積極推動農地規模流轉,其原因是:一方面,在“壓力型體制”的結構性力量作用下,“晉升錦標賽”成為地方政府的行動動力(周黎安,2007)。皖北黃村整村推進農地流轉正是地方政府出于發展地域經濟、營造政績亮點的考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成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后,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甚至還可以利用身份便利獲得灰色收入(趙曉峰、付少平,2015)。在這兩種因素的作用下,地方政府往往成為規模流轉農地、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推動者。
稅費改革尤其是取消農業稅后,農村公共品的供給主要由國家以財政轉移支付的形式承擔,而轉移支付則多以項目制形式開展。地方政府通常是這些項目的審批人或是項目層層下放后的再發包主體,同時,它還擁有對地方稅收和金融政策的管理權和決策權。地方政府作為本文所說的金融資本的管理者,其行動邏輯直接關系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而涉農項目很多都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這些項目落地后,地方政府可以幫助村莊修繕溝渠、擴寬機耕道、平整農田,還可憑借其身份優勢提供先進和必要的農資、農技。但是,地方政府作為行政主體,無法像市場主體那樣經營農業,在這種情況下,它會選擇培育經營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強的農業企業等外來資本成為農業經營主體,由此形成對外來資本的吸納關系。但是,外來資本畢竟是村莊以外的力量,與分散的村民打交道存在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所以,地方政府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時,除了考慮外來資本,也需要培育村莊內部力量。而農村能人由于在村莊中擁有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力或權威,社會資本豐富,關系網絡發達,成為村莊內部力量的合適人選。因而,地方政府會主動吸納農村能人,利用他們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直接將他們培育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者。蘇南善港村在引進種糧大戶和成立農業公司前,首先通過由村莊能人組建的合作社將全村耕地集中起來,實現了農地集中成片;近年來,當地政府和村集體又不斷修繕水利設施、擴寬機耕道,這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成長提供了較完善的基礎設施條件。
5.外來資本。在產能過剩的情況下,資本的逐利本性驅動其不斷開拓新領域,進駐新行業。當前,工商資本投資農業的現象屢見不鮮。皖北黃村集中起來的耕地就多數由外來的工商企業租種。雖然多數農業企業等外來資本擁有較為充裕的資金儲備,但是,農業經營尤其是農業規模經營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經營風險較大,且農業經營的投資回報鏈條較長,因而,農業企業等外來資本期望獲得農業項目,爭取到財政支持、稅收減免和金融扶持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同時,為了能夠開展大規模的機械化生產,農業企業還需要良好的道路、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條件。由于地方政府對涉農項目決策擁有主動權,為了在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方面獲得支持,農業企業等外來資本對地方政府形成了依附關系。善港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發展過程中爭取到了政府600萬元的財政補助,建成160多個冬暖式大棚,一些種糧大戶也爭取到了“星火計劃”等項目共計100多萬元的財政支持,這些項目支持大大降低了外來資本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成本。
外來資本要實現農業規模經營,除了需要在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方面獲得支持外,還需要自然資本和人力資本,同時也需要得到廣大村民的認可,否則將會陷入各種困境。例如,善港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種植的水果和蔬菜就經常遭到盜竊。最為嚴重的一次是公司從日本引進優質葡萄苗,價格昂貴、成本極高,剛栽種到果園里就被村民偷偷挖走。公司不得不報警,并在果園里安裝了更多攝像頭,但收效甚微。而農村能人在農村威望較高,社會資本豐富,對村莊各戶的情況比較了解。雇傭他們做農業公司的管理人員,不僅可以降低生產中的監督成本,還可以很好地緩解外來資本與村民之間的張力。正是看到農村能人的這種優勢,農業企業等外來資本積極吸納農村能人,并通過他們獲得農地規模經營所需的自然資本和人力資本。利用農村能人發達的社會關系網絡,農業企業可以很好地處理轉入分散農戶的承包地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并在勞動力需求量較大時通過農村能人迅速雇傭到農業工人。
總之,對地方政府的依附和對農村能人的吸納為外來資本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開展規模化的現代農業生產創造了各種有利條件。
三、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
(一)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機制
根據以上討論,可以得到一個基本圖景: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多元化的行動主體存在多樣化的利益訴求,為實現資源優勢互補,最終結成了“吸納—依附”關系網絡。這個關系網絡使農村能人通過對地方政府和外來資本的依附集中到金融資本、物質資本,并憑借其本身所有的社會資本優勢吸納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從而獲得自然資本和人力資本。而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在這個關系網絡中只能處于依附地位,轉出農地后,他們主要依靠人力資本,以打工為其收入來源。錯綜復雜的“吸納—依附”關系網絡塑造了農村社會階層的金字塔結構。其中,農村能人居于金字塔的頂端,獲得極大份額的農業收入;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生計資本更加不足,成為弱勢階層,處于金字塔的底層。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人數眾多,弱勢階層規模龐大,其命運會深深影響農村社會的發展和未來形態,乃至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而,討論農地規模流轉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伯恩斯坦(2011)在討論農業政策變遷時認為,政治經濟學有四大關鍵問題:在生產與再生產中誰擁有什么?誰從事什么?誰得到了什么?他們用獲得物做了什么?接下來,本文將通過伯恩斯坦的這四大關鍵問題的理論框架來考察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機制,分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過程中農村能人、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分別表現出怎樣的生活狀態。
1.誰擁有什么?這是有關生產資料如何分配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地規模流轉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分離,承包地的所有權仍在集體手中,直接承包權還在農戶手中,而經營權則由規模經營主體主導。“資源的所有權只是對資源所有者的法律規定,它必須通過使用過程才能實現。對資源的支配權、使用權及其生產出的利益的享用權——我們可以合稱為‘所用權’,是所有權的最重要的實現形式。完整的所有權是法律規定的所有權與實際的所用權的有機結合。‘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魯品越,2001)農地規模流轉后,雖然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仍擁有土地的直接承包權,但是,他們已經沒有了土地的經營權。“所用”才是目的,所以,農地規模流轉事實上導致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與土地資源的直接利益關系大為削弱。而一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轉入成千甚至上萬畝農地后,如果難以進行有效經營,多會選擇將農地轉包,案例中皖北黃村甚至存在著多級轉包的情況。農地多次轉包后,農業收益被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聯系密切的主體所分享,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則被排擠出利益分享體系,只能獲得農地租金和農業打工收入。
農村能人在村莊中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本,憑借其發達的社會關系網絡,他們可以順利轉入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承包地,實現規模經營,轉型升級為家庭農場主或種糧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他們也可能承包農業企業或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倒包的農地,這些規模較大的農地構成了他們的自然資本,被排斥出農業生產經營領域的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同時也為農村能人提供了人力資本。通過對地方政府和農業企業的依附,農村能人獲得了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形成過程中,農村能人豐富的資本占有狀況與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資本不足狀況形成了鮮明對比。
2.誰從事什么?這是有關社會分工的問題,是由社會關系決定的(伯恩斯坦,201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將增強農產品的商品性,農地規模流轉也將推動農村社會形成新的社會分工。擁有較豐富社會資本的農村能人進入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后,逐漸脫離農民群體,在外來資本的扶持下,或利用金融資本、物質資本來流轉、整合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自然資本,轉入較大規模的農地,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幫助外來資本整合轉入后的農地,將外來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入自己所在村莊,自己則幫助其管理農業工人,監督工人勞動,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村莊的代理人。外來資本進入皖北黃村后就發展出了公司式農場模式,雇傭農村能人負責農場的日常管理。一些學者還發現,當發生農業企業退出農業生產領域并將農地倒包的情況時,農村能人往往能直接變身為大戶(田先紅、陳玲,2013),“精英俘獲”的現象大量存在(蔣永甫、何智勇,2014)。農村能人在對地方政府和農業企業形成依附時,其利益取向逐漸脫離農村社區,與中堅農民、普通農戶的利益關系減弱,村莊內部階層結構出現了分化。而普通農戶和中堅農民的承包地面積較小,相對于農村能人來說社會資本也不足,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形成過程中只能將農地流轉出去,在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機制中自然成為農村的弱勢階層。他們或進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場中工作,成為農業雇工;或進入城市中薪金低、勞動強度大、社會保障不健全的“非正規經濟部門”(黃宗智,2014b)。由此,村莊社會中農村能人與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階層分化逐步明顯,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逐步得以重塑。
3.誰得到了什么?這是關于“勞動成果”分配的問題,它不僅針對貨幣收入,還指向其他各種形式的“勞動成果”。在農地規模流轉發生前,中堅農民是重要的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他們通過農業生產經營獲得家庭再生產所需的生活資料以及農業再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同時,中堅農民是維護農村基層政治和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力量,他們受到其他村民的尊重,獲得榮譽感和歸屬感。普通農戶雖然不是農業經營最重要的主體,但其數量龐大,在農業經營體系中也占據相當位置,他們采取“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的兼業化生計模式。雖然可以從非農產業中獲得貨幣收入,但農業生產對他們來說依然相當重要,細碎農地上少量瓜果蔬菜的種植和牲畜家禽養殖在物價高漲和貨幣性支出增多的背景下對他們而言意義重大。此外,農戶在農產品生產、經營、消費、交換環節仍具有自主性,他們從農業中獲得的不僅有實實在在的收成,還包括自主支配勞動成果的滿足感和尊嚴感。
但是,在農地規模流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背景下,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將農地流轉出去后,在農村中只能成為農業雇工,他們獲得的不再是最初的農產品,而是憑自然資本和人力資本得到的農地租金和勞動工資,農地經營的大多數收益被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截留下來(孫新華,2015)。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農村弱勢階層的集體成員權也間接受到了影響。集體成員權源于中國農村社會特殊的制度安排,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代表的是農民的集體利益,所有農民都可憑借自己的村社成員身份分享村莊公共利益。但是,農地等自然資本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導后,農業利益被農村能人等獲利階層控制,村民自治組織已很難成為多數農民的利益代表,村莊公共品、村莊榮譽等都被與弱勢階層割裂,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集體意識和集體榮譽感遭到削弱。在這種情況下,村莊的良性運行已部分喪失了社會基礎。而農村能人卻憑借其資源優勢,依附于地方政府及外來資本,或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成為這些外來資本在農村的代理人,與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結為利益共同體,獲得較高的農業經營收益,并在此過程中獲得經濟能力和地位提升帶來的榮譽感和自豪感。
4.他們用獲得物做了什么?這一問題主要關注生產與再生產中不同社會關系如何決定社會產品的分配與使用(伯恩斯坦,2011)。在傳統農業中,農民的勞動產品多數用于自家消費,少部分用于交換,農民不僅可以從農地經營中獲得口糧,還可以散養家禽、家畜,以及在農地邊角上種植蔬菜瓜果(孫新華,2013),這些“隱性獲得物”雖都不被計算在土地收入內,但它們在農民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維持著農民成本低、自足性強的鄉村生活。農地大規模流轉出去后,由于在農村難以找到獲得較高收入的來源,多數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只能進入城市務工,他們需要從本來就不多的現金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這些“隱性獲得物”的消費。收入并未增加,在物價上漲的背景下,支出卻大為增加,這使他們的生活成本高企,自主性被削弱。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將農地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后,他們只能獲得農地租金,部分農戶可以獲得農業打工收入和股金分紅。但是,由于沒有自然資本、物質資本和金融資本,他們的投資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極低,僅有的收入主要用于建房、嫁娶支出和家庭日常消費。也就是說,弱勢階層只能依靠農業工資收入或在城市的打工收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通過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對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形成依附,農村能人獲得了經營較大規模農地的收入或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付的管理工資,這些收入相對于其生活所需來說仍有大量剩余。這些剩余資金在多數情況下被農村能人用于繼續轉入農地、購買農機農資、增強土壤肥力,提高農地生產效率,進行擴大再生產。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農村能人與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不同的獲得物利用模式使他們對各自的階層地位產生路徑依賴性,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機制不斷強化。
(二)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的兩種模式
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不同利益主體的資源稟賦和行動能力存在異質性,這就使多元主體形成了各自特殊的行動邏輯,最終產生了復雜的“吸納—依附”關系網絡,進而使農村出現了利益結構重組和社會階層結構重塑。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大報告提出的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包括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建立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兩個方面。而實現農業規模經營既可以將土地集中起來直接在生產領域進行規模經營,也可以通過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構建在服務領域進行間接集中的規模經營(張紅宇,2016)。基于農村調查經驗以及上文所述江蘇省射陽縣“聯耕聯種”的案例,筆者發現,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也存在兩種模式,即除了前文所討論的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外,還包括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而后一種模式促使農村社會形成一種農村能人、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共享農業發展收益的階層結構。表1比較了這兩種模式下的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機制,筆者將在后文對此進行細致分析。
1.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農業生產領域的規模經營主要表現為對農地這一自然資本的集中經營。在農地自發流轉的背景下,中堅農民依靠村莊中的熟人關系可以低成本地轉入農地,開展適度規模經營,既可獲得相對充足的經濟收入,又可獲得較為體面的社會地位。普通農戶則憑借以性別分工或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耕半工的兼業化生計模式維持農業的再生產,他們既可從小規模農業經營中獲得糧食、蔬菜等生活資料,也可通過非農產業就業獲得貨幣收入以滿足家庭支出,并在此過程中獲得較為自足的內心體驗。但是,在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下,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由于缺乏社會資本,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過程中遭到排斥;農村能人則憑借資源稟賦優勢得到地方政府和農業企業的吸納和扶持,雙方資本優勢互補,形成“吸納—依附”的關系網絡,農村能人進入外來資本的利益體系中。最終,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只剩下人力資本,只能獲得農地租金和雇工工資,其所獲得的僅夠糊口的工資被用來進行農業的再生產,成為弱勢階層。而農村能人憑借社會資本轉入其他農戶的農地,通過與外來資本形成“吸納—依附”關系網絡,進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體系中,獲得農業經營收益或代理人工資,并為其擴大農業再生產積累資本。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成后,農地成為其擴大再生產的基本資料。他們通過農地規模經營,獲得經濟收入、政策收益以及其他資本積累。一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與地方政府合謀,對政策規定變通操作,或多次轉包農地,變為農地食利者階層;或發展觀光農業,轉變農地用途,牟取暴利。在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農村社會階層分化狀況逐漸明顯,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機制不斷得到強化。
2.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在農業生產中,家庭經營因其公認的自我監督等特性而具有其他經營方式難以達到的效率,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經營方式仍然需要通過合作和社會化服務來彌補其不足(陳錫文,2013)。而在農業服務領域存在政府失靈、資源配置無效、供求錯位等問題的情況下,需要培育多元化的農業服務供給主體,發揮市場的作用(苑鵬,2011)。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指為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和個人構成的網絡,其涵蓋面廣,包括物資供應、生產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金融服務、保險服務以及農產品的包裝、運輸、加工、貯藏、銷售等各個方面(孔祥智等,2012)。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必要性也日益凸顯。本文所討論的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或村級組織引導外來資本或合作社在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提供系統性的社會化服務,農業生產則由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負責,農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仍掌握在農戶手中。這種規模化的路徑不是簡單地由外來資本提供服務、普通農戶開展農業生產,否則,農業收益仍將被外來資本攫取。在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下,村級組織的集體統籌作用需要得到激活。村集體一方面,組織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平整農地、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另一方面,輔助成立合作社等組織,并引導有條件的外來資本提供農業服務。最終,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農業收益仍被保留在村莊中。現代農業生產因此具備了必要的資金、技術和人力資源。
江蘇省射陽縣由政府組織農地平整后,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村集體組織農民進行聯耕聯種,而聯耕聯種的具體實踐包括聯耕分管、聯耕聯管和聯耕聯營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的區別其實在于政府資助建立的合作社所提供的農業服務程度的不同。在這三種逐步升級的形式中,合作社等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服務內容由耕地播種擴展到病蟲害防治、水肥管理,再進一步擴展到農資、農技提供和農產品經營銷售,服務內容不斷豐富,服務范圍不斷擴大。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在這個過程中既可在經營農地時享受到由政府引導所形成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及合作社提供的播種、收割等服務,也可根據自家的實際情況將農業經營的部分環節交給合作社負責,由合作社與農產品收購商談判,組織農產品的集中銷售,降低交易成本,從而獲得更高的農業收入。
農業服務領域的規模經營也重塑了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但是,它并不會造成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帶來的意外影響,而是會促使農村社會階層分化為農業生產環節的中堅農民、普通農戶和農業服務領域的農村能人。事實上,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與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農戶是否與生產資料分離,即農戶是否仍然在“所用”層面擁有農地等生產資料,而根本差異在于農戶是否被排斥在農業利益體系之外。伯恩斯坦(2011)認為,在四大關鍵問題中,產權問題,即誰擁有什么,是首要的問題,它決定了社會分工和社會分配。如表1所示,在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下,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的自然資本被農村能人吸納,沒有了賴以生活的生產資料,在城市務工又無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而農業服務領域的規模經營則有效保障了中堅農民、普通農戶與生產資料之間的關系,即真正保障了他們通過土地承包權享有對農業生產收益的索取權。這種對農業生產利益的索取權并不是只憑借農民對農地的經營權才能得到保障,本文強調的是農民合作社或社會化服務組織為農戶提供農業服務,農戶則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服務內容的多少,最終農戶在農業生產中仍有決策權,他們并未被排斥在農業利益體系之外。
在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中,政府將主要扶持對象由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下的外來資本轉變為村莊內部的主體,引導和資助農村能人帶頭成立合作社等農民合作組織。鐘真等(2014)研究發現,經營管理者的本地人特征,即基于地緣關系的社會網絡所帶來的社區認同感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揮農業社會化服務功能具有明顯的正向影響。成長于村莊社區的農村能人借助其社會資本成立合作社,組建農業服務組織,利用其物質資本,為農戶提供農技、農機服務,開展農業全鏈條服務,獲得相應收益,并在此基礎上增強其農業服務能力。而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則仍在“所用”層面擁有農地等生產資料,最主要的是他們仍處于農業利益體系之中,他們憑借家庭生產的優勢,充分開發其自然資本和人力資本,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并利用農村能人提供的農業服務,增加現代性要素投入,進行農業擴大再生產。雙方優勢互補,最終在農村形成利益共享的階層結構,農村社會各階層都參與農業生產經營的相關環節中,所得農業收益和農業技術推廣所產生的發展成果由農戶共同分享,農村社會因此形成良性的社會分工和優化的階層結構,農民對村社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也得以增強。
四、結論與討論
通過對農地規模流轉的幾種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指出,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包括兩種模式,即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和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在農業生產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下,多元利益主體因存在資源稟賦上的差異,從而形成不同的行動邏輯:農業企業等外來主體憑借地方政府的支持,擁有較多的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但它們缺乏進入農村和農業的社會資本和自然資本;而成長于村莊熟人社會的農村能人,由于擁有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力或權威,相對于普通農民,他們的社會資本更為豐富,藉此能夠順利地集中轉入較大規模的農地,即獲得自然資本,但他們缺乏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基于資本間的優勢互補,地方政府、外來資本和農村能人間形成“吸納—依附”關系。而農地規模流轉中的另外一些主體,即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則因為資本占有量少,更重要的是缺乏社會資本,因而無法直接與地方政府、外來資本形成“吸納—依附”關系,最終只能將農地流轉出去。在此過程中,農村能人是流轉農地的主體,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對農村能人產生依附。這種錯綜復雜的“吸納—依附”關系網絡重塑了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式的社會階層結構,即農村能人處于塔尖,中堅農民與普通農戶處于底部,成為弱勢階層。
在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下,村級組織的集體統籌作用得到發揮。農村能人主要提供農業服務,為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提供技術指導、農地耕作、水肥管理、農產品銷售等服務。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仍在“所用”層面擁有農地等生產資料,他們可憑此獲得農業收益,最重要的是,他們仍處于農業利益體系之中。此時,農村社會階層結構被重塑為生產環節的中堅農民、普通農戶和服務環節的農村能人。農村能人利用其在村莊之外的社會資本,爭取到村莊短缺的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并通過合作社等組織形式將這些資本輸入農業生產經營領域,以農業服務內容為載體發揮金融資本和物質資本的效用,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水平;而中堅農民和普通農戶則利用農村能人提供的農業服務擴大農業生產。這種模式下形成的階層結構,整合了不同階層的多樣化資本,最終使農業利益得到充分開發后所得的收益留存于農村社區,農民的村社集體意識得到激活。這種讓農村各階層共享農業收益和經濟發展成果的制度安排更加公平而有效,也是維持農村社會秩序良性發展的可靠途徑。而這種模式下的農村社會階層結構重塑形式也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小塊土地所有制”的討論。在他們看來,“小塊土地所有制”使農業生產規模偏小,難以適應現代化發展,在社會化大生產的背景下,是一種過時的生產形態[7]。在本文所討論的農業服務領域規模經營模式中,小規模經營在生產技術的應用等方面已不同于這種“小塊土地所有制”,農業也可以在農戶小規模經營的基礎上實現機械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這表明,在合理的農村社會分工體系下,普通農戶和中堅農民仍可在“所用”層面擁有農地等生產資料,他們仍應處于農業利益體系之中。借助于農業服務組織,小規模經營同樣可以實現農業現代化,實現農地和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使農村社會各階層共享農業發展成果。這也說明,在社會化大生產的背景下,政府引導下的“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戶”模式使農業小規模經營依然具有生命力和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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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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