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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必良:為什么農村土地確權仍沒促進土地流轉

[ 作者:羅必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6-07 錄入:19 ]

編者按:為什么農地的確權不僅沒有促進農地的流轉,反而會加劇對農地流轉的抑制?我們有一個推斷,可能與農民對土地的態度有關。華南農業大學的羅必良教授,通過實地調研,得出結論:這不是一個單一的要素市場,不是一個純市場,而是一個情感性市場。

主持人:

今天是天則所第558次雙周理論討論會。我們今天有幸請到華南農業大學的羅必良教授,我想好多人認識,他是做農業經濟的,但是我認為可能在農業經濟這個領域里邊做理論的不多,但是羅必良是在這個領域里邊做理論研究的。當然,理論研究是與農業非常密切相關的,但是一般做農業研究的人往往理論不多,對理論興趣不大。另一個,他做農業并不局限于農業經濟學,而是把資源和生態經濟學,和產權交易費用經濟學融于一爐來研究自己的問題。

今天講的題目是“科斯定理及其擴展”,這個文章后面也講了土地流轉的市場邏輯。所以今天請羅必良來講他的東西。給你的時間是一個小時到一個半小時。然后我們請了幾位研究和約產權理論,研究農業經濟的專家一起討論。你講完了,大家看有什么評論,有什么討論再進一步討論。大家歡迎!

羅必良:

各位好!謝謝秦老師的介紹。非常高興來到天則的雙周論壇。

其實,在最近連續三年的制度經濟學年會上,我從不同層面對今天的主題都做過相應的報告。今天是這幾次報告的匯總。我講三個問題。

一、傳統:從庇古到科斯

我們先討論一個傳統。大家知道“庇古傳統”,其實今天科斯也成為一個傳統。我把它們稱之為“從庇古到科斯”的兩個傳統。

我們先進入科斯教授在他的《社會成本問題》中所舉的一個例子,那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養牛和種麥子的故事。

我們可以先假定牛肉價格和小麥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很顯然在市場決定的條件下,一個農夫種多少小麥,一個養牛者養多少牛,往往由他們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決定。或者換一個說法,在價格一定的情況下,他們各自總能決定或找到自己的最佳生產規模。這就意味著市場能夠自動來決定他們各自生產多少。在這種情況下,農夫、養牛者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他們對市場價格進行自主的反應,這個沒問題,這是一般經濟學的基本邏輯。

現在把一個相關性問題考慮進來。假定農夫和養牛者在相鄰的兩塊土地上種養各自的產品,但他們之間沒有柵欄。沒有阻隔就一定會出現一個現象:牛是走動的,牛是會吃小麥的。因此牛的走動或者牛群規模擴大,一定會損害他的鄰居的利益,從而導致農夫遭受損失。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外部性問題”(externality)——走失的牛群一定會損害鄰居的谷物。由此,養牛者就會多養牛(生產過剩),而農夫就會減少小麥生產(生產不足),由此市場均衡遭到破壞。

第三類產品的生產,“外部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發現在存在外部性的生產過程中,實際存在三類“產品”——不僅生產小麥,也不僅生產出了牛或者牛肉,同時還生產出來另外一個副產品,我把這個產品稱之為“外部損害”,相對于工廠的“排污”或者“污染物”。牛、麥和外部損害,這是三種產品。于是,當出現外部性問題時,我們把“外部性”這個詞替換掉,將之解釋為生產另外一種產品即“外部損害”。

如何解決“外部損害”?庇古主張在處理外部性過程中,應引入政府干預力量,對外部性生產者課稅、懲罰或給予津貼,外部性受影響者則被補償。這就是所謂的庇古處理范式或曰“庇古傳統”。

在庇古的處理中,我們不僅看到了三種產品,而且還出現了三個主體。

為何要關注“主體”?因為,在市場均衡條件下,一般只有兩個生產主體,一個是養牛的主體,一個是種小麥的主體。但在校正外部性問題時則出現了三個主體,一個是農夫,一個是養牛者,還有一個是作為“干預者”的政府。

很顯然這會引發一個問題,因為我們這里論及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外,增加一個干預者,而這個干預者并非是價格的接受者,而我們知道養牛者和農夫都是價格接受者。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作為干預者,不是價格的接受者,而是價格制定者,很顯然這個壞了馬歇爾均衡。

科斯的創新之處就在于將“干預者”剔除。我稱之為“科斯處理范式”(以對應于“庇古處理范式”)。

庇古傳統的核心是,將外部不經濟性,視為甲給乙造成損害,于是要決定“如何制止甲造成損害”。科斯的處理則是將問題轉化為:

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

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因為誰是外部性的制造者就給誰以處罰或者制止誰,是一種“線性”的思維方式。由此,一個新的思維出來了——應當從庇古的研究傳統中解脫出來,尋求方法的改變,即“在設計和選擇社會格局時,我們應當考慮總的效果。”也就是說,要以社會產值最大化為出發點來觀察和研究問題。

如果說庇古傳統是一個公平道義取向,那么,科斯的處理就是一個典型的市場效率取向。這就是我們看到的“科斯范式”。

科斯怎樣思考這個問題呢?我覺得他的高明之處是不討論產品市場。因為庇古是這樣討論的:外部性導致牛生產多了,小麥生產少了。科斯的突破是他把市場形態發生了轉換,不討論產品市場,也不討論第三種產品即“外部損害”。他假定市場價格一定,重點討論要素市場。

對此,我順便強調一下,如果討論要素市場,就必然涉及到產權,涉及到制度安排——將研究重點從產品市場轉向要素市場,是科斯的一個“驚險的思想跳躍”,這種跳躍使經濟學范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樣才引出了產權和制度問題。

在科斯的框架里,土地的產權既可以界定給農夫,也可以界定給養牛者,如何界定呢?

按照科斯的說法就是取決于社會總產值最大化。因此,如何界定取決于交易費用,如果交易費用為零,怎么界定都無所謂,都可以達到最優效果。

如果交易費用不為零呢?就取決于產權怎么界定才能夠使產值最大化或者社會總福利達到最大化。所以,科斯主張經濟學家在評價各種社會安排時,應該比較每種不同安排產生的總結果。

科斯定理可以有不同層次的表達,按照菲爾德(2002)的說法是由三個定理組成的定理組:

科斯第一定理:權利的初始界定是重要的嗎?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權利的任意配置可以無成本地得到直接相關產權主體的有效率的糾正。因此,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權利的一種初始配置與另一種初始配置無異。

科斯第二定理:權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嗎?如果交易成本為正,回答是肯定的。當存在交易成本時,可交易權利的初始配置將影響權利的最終配置,也可能影響社會總體福利。由于交易成本為正,交易的代價很高,因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與權利初始配置相關的社會福利損失。

科斯第三定理:當存在交易成本時,通過重新分配已界定權利所實現的福利改善,可能優于通過交易實現的福利改善。該定理假設政府能夠近似估計并比較不同權利界定的福利影響,同時它還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權利。

因此,科斯定理與其說強調了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條件下效率與產權無關的結論,還不如說是道明了存在交易費用時產權制度是如何影響經濟效率的。

由此,產權是重要的,制度選擇是重要的,在面臨交易費用情況下可以用不同產權界定方式,但是總可以找到能夠實現潛在收益最大化的產權制度安排。

我有一個推測,即理論界并沒有深刻理解科斯的思想。為此可以將科斯定理分為“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和“真實世界”的科斯定理。

“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是假定交易費用為零,所以產權不重要。在科斯的世界里,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他用這種說法來批評新古典經濟學家,說那是“黑板經濟學”,離現實太遠,因為現實中不可能存在交易費用為零的現象。問題就在于,盡管“第一定理”并不是科斯思想的核心,但卻被經濟學家進行了廣泛的分析研究。盡管這類文獻至今依然還在增長,但卻偏離了科斯的核心指意,令晚年的科斯深感失望。在科斯看來,假定零交易費用,是通往分析正交易費用的真實世界的起點。后者才是科斯思想的關鍵。

那么,“真實世界”的科斯定理是什么?是交易成本為正。在交易成本為正的情況下,制度的選擇就會影響社會產值的最大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科斯就要討論制度,討論企業的性質,討論作為制度的市場。他認為,討論制度在經濟的作用,討論作為制度的市場是如何運行的,這才是“應該有的經濟學”,否則就是“黑板經濟學”。

遺憾的是,很多人過于關注科斯的零交易費用概念(包括臺灣的熊秉元教授,他最近還在關注這個事情,并被宣稱“推翻”了科斯定理),卻將“真實世界”的科斯定理忽略了。比如我們看到的教科書,在講科斯定理的時候,通常是將其與外部性問題、庇古傳統連在一起的,并且僅僅“占據”短短的篇幅,科斯的“真實世界的科斯定理”及其光輝思想被淹沒在“外部性”的處理之中,從而把科斯定理或把科斯經濟學的價值降到了非常低的地位。

我猜想,科斯本意并不是在說“外部性”這個事情,而是“借用”外部性問題,一方面批評主流經濟學的弊端,另一方面闡明制度的重要性。如果一旦重視交易成本不為零的現實背景,制度就重要。如果制度重要,那么原有經濟學的邏輯就要發生重大變化,我認為這才是科斯真正要表達的東西。所以,有必要重新認識“科斯定理”。

那么,科斯定理的核心含義是什么?

第一,一旦交易費用大于零,產權就是重要的;

第二,不同的產權界定,隱含的交易費用是不同的;

第三,盡管可以選擇不同的交易方式,但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與權利初始配置相關的社會福利損失。因交易成本為正,產權交易的代價會很高。如何降低交易費用呢?必須尋求交易費用相對較低的產權制度安排。也就是說,如果產權初始界定導致較高的交易費用,就應該重新界定產權。

所以,我們得出一個推論,在科斯那里,產權界定比產權交易更為重要。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推論。

科斯在2012年為《哈佛商業評論》撰寫的專欄文章仍然強調,在當今的經濟學研究中,生產活動已經被邊緣化,有關生產的問題在零交易費用的非真實的范式下變成了靜態的資源配置問題。正是由于科斯強調產權界定的重要性,強調生產的制度結構,所以我把它稱之為“科斯傳統”。

科斯定理暗含了幾個前提:

第一,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

第二,行為主體的能力是不同質的,有的能力高,有的能力低,因此產權應該界定給更有能力或者更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人;

第三,不同的產權主體使用同一資源的效率是有差異的,應該把稀缺資源界定給使用資源效率更高的人,這樣總福利才會最大化(有人說這里沒有考慮到公平,但這是另外的話題)。

所以科斯的核心思想就是:關于稀缺要素的產權應該賦予或界定給更有能力的主體。這樣,交易以及交易成本才可能由此節省,甚至省去,這就是他所關注的“生產的制度結構”。

受科斯影響,大量文獻遵循“科斯傳統”開始關注生產的制度結構。比方說,產權理論大部分關注的生產制度結構,比如德姆塞茨的《生產、信息成本和經濟組織》、張五常的《企業的契約性質》、阿爾欽的《公司管理和產權》等等,包括委托代理理論,都是講產權如何安排以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甚至,威廉姆森也是基于資產的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瓶頸等來思考生產組織形式的選擇。

正是這一系列文獻的追隨,使生產組織及其制度安排成為重要的研究領域。到今天為止,我們發現,從市場到企業,再到中間組織,從古典企業到股份制企業,從私有產權到混合產權,從完全合約到不完全合約等等,都在討論生產制度結構如何進行有效安排,或者如何進行有效制度調整,使得效率達到更高。

科斯對“庇古傳統”不滿意,同樣,我也對今天的“科斯傳統”不滿意。這是有我對農地制度問題的研究引發的。這就是我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

二、農地流轉:反思科斯定理

土地制度作為農村經濟制度體系和農業發展的基礎制度,伴隨著30多年來的改革歷程,一直是農村變革最原本的核心問題。

以土地均包制卻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

但就全國總體而言,土地制度在微觀方面無論經歷了怎樣的變遷,其集體所有、均田承包和家庭經營的大格局幾乎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動。盡管以家庭承包制為核心的農村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制度效果,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與農村勞動力的快速流動,以土地均分為特征的均包制卻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

其中,農地經營的小規模、分散化及細碎化是一個尤為突出的問題。更令人憂慮的是,由此導致的“非農化”與“去糧化”問題,已經成為國家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的重要隱患。必須高度重視的是,如果農業勞動力素質、農戶生產能力以及農業經營規模都遠在現代生產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線之下,以其為基礎的科技應用、產品質量、市場準入、維生收入、從農熱情等等都將日益變得難以為繼,現代農業也就因此而成為一個可求不可得的奢望。

因此,我們面臨的難題就是如何在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基礎地位前提下,推進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加快經營體系轉型問題。事實上,這是整個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小農面臨的共同問題。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中國農地制度正在發生兩個重要的政策性轉變,一是通過農地確權不斷提升農民對土地的產權強度,二是通過加大支持力度推進農地的流轉與集中,從而在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的前提下,改善農地規模經濟性,推進農業經營方式的轉型。

30多年以來,我國土地分散化經營反而惡化

從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開始,我們就一直在努力改變農戶經營的小規模、分散化與細碎化格局,推進中國農業的規模經營。問題的嚴重性在于,盡管經過長達30多年的政策努力,我國土地分散化的經營格局不僅沒有發生基本改觀,反而有惡化的趨勢。

1996年,經營土地規模在10畝以下的農戶占家庭承包戶總數的76.00%,2011年的比重則高達86.00%;1996年經營規模在10-30畝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20.20%,2011年則只占10.70%。

為什么農地那么難流轉,為什么那么難集中?

于是人們做出了一個預設性判斷:之所以農民不愿意流轉土地,是因為農民擔心他的土地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產權的模糊,特別是排他權的弱化,必然導致產權主體的預期不足,由此引發的機會主義行為無論是對產權的處置還是對產權的交易,都必然地致使產權租金耗散。由此,農地產權的“確權”即產權的界定就顯得格外重要。

對此,我們能夠看到產權經濟學對中國農地制度改革的影響之大——因為大家意識到產權必須排他,主體必須明確,權利必須強化——所以,中國農地制度變革跟主流經濟學在產權方面的主張是基本一致的。

其政策重點是:

第一,強化家庭承包經營的主體地位;

第二,賦予農民長久承包經營權(我們在農村做調研,問“確權”以后承包期是多久?有的寫著“長久不變”,有的地方寫30年。問“長久不變”的“長久”是多久?農民說不知道。問地方官員,他說,聽中央的。這個很有意思。當然,這是另外的話題);

第三,強化確權,特別是“四至”確權,并使之具有法律效應。農地確權最初始于2009-2011年的試點,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提出用5年時間在全國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確權”在本質上就是產權界定。其核心功能在于:

一是減少不確定性,改善農民的穩定預期,誘導農民的長期行為;

二是強化激勵與約束,改善排他并調動農民內在積極性,減少機會主義行為;三是優化資源配置。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通過農地流轉改善效率。

主流產權理論通常假定在產權明晰與穩定的前提下,市場能夠自動解決交易問題。因此,人們也認定農地確權能夠有效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并有助于農民可以放心地把土地流轉出去。

所以我們現在要重點討論的問題是,確權真的能夠促進農民的農地流轉嗎?

我領導的課題組2015年初通過抽樣對全國9個省區農戶進行問卷調查。9個省區分別為東部的遼寧、江蘇和廣東,中部的山西、河南和江西,西部的寧夏、四川和貴州(其中,江蘇、江西、河南、寧夏、貴州為農業部農地確權“整省推進”的試點)。共發放問卷2800份,有效樣本2704份,有效率為96.57%。在2704個總樣本中,有關農地確權問項的有效樣本為2177個。

結果表明,農地確權并未明顯促進農地流轉:

(1)在農地的實際轉出中,與未確權農戶相比,已確權農戶的參與率并未明顯增加,但轉出農地的面積比例卻大幅降低,確權農戶獲得的租金水平更高(提高32.20%),流轉期限則具有明顯的短期化趨勢。

(2)從農地轉出的意愿來看,與未確權農戶相比,盡管確權農戶的參與流轉意愿有小幅提高,但其期望租金卻大幅增加(提高41.16%),流轉的意愿期限也并未顯著延長。可見,農地確權在提升農戶產權排他能力的同時,有可能因過高的租金門檻而加劇對經營權流轉的抑制。由此可以推測,農地產權賦權及確權政策,并不一定能夠獲得農戶在農地流轉方面的社會認同與行為選擇的一致性響應。顯然,已有研究大多忽視了農地資源特性所包含的產權含義及特殊的交易邏輯,同時也夸大了農地流轉的可能性及規模經濟性。

為什么會這樣?為什么農地的確權不僅沒有促進農地的流轉,反而會加劇對農地流轉的抑制?我們有一個推斷,可能與農民對土地的態度有關。

熊彼特(1939)曾經說過[1],“農民可能首先把土地的服務設想為土地的產品,把土地本身看作是真正的原始生產資料,并且認為土地的產品的價值應該全部歸屬于土地”。

賦予土地一種情感的和神秘的價值是農民所特有的態度,因此農民往往對土地存在一種“價值幻覺”,正是這種“價值幻覺”帶來一個非常重要的現象,農民總認為自己土地的價值要比別人那塊地的價值高。

行為經濟學將這個現象稱為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t)。Thaler(1980)將“稟賦效應”定義為:與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錢(Willingness to Pay,WTP)相比,個體出讓該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錢(Willingness to Accept,WTA)通常更多[2]。即指一旦某物品為其擁有,人們傾向給予它更高的價值評價。

Radin(1982)強調[3],如果一項財物的損失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過另外財物的替代得到減輕,那么這項財物就與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關。進而,她將財產分為人格化財產和可替代財物。這意味著,對于產權主體來說,不同的產權客體是不一樣的,人格化財產相比于可替代財物,具有更為顯著的稟賦效應。從農戶角度來說,農戶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憑借其農村集體成員權而被賦予的,具有強烈的身份性特征,表現為典型的人格化財產,相對于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儲備的谷物),其稟賦效應將會更高。

農民的稟賦效應還會因三個方面的原因而進一步加強:

第一是天賦性。在村落集體中,農戶憑借其天然的成員身份,作為集體土地的“準所有者”,從“均權”到“均包”,農地已經成為農民一種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財產,并由賦權的身份化(成員權)、確權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長久化(長久承包權)而不斷增強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征;

第二是依附性。土地集體所有與家庭承包的制度安排,決定了農地經營權必然依附于承包權,而承包權來源于農民的成員身份權。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基于業已普遍存在的社會認同,任何進入農地經營的主體,必然且唯一地只有得到承包農戶的同意并實施經營權流轉。因此,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使得農戶的土地承包具有“產權身份壟斷”的特性;

第三是地理性。農地承包經營權在空間上的界定與確權,必然地對象化到每塊具體的土地(表現為宗地周邊的“四至”地界),農地經營權的流轉也必然地表現為具體宗地使用權的讓渡,因此,對于任何農業經營的進入主體而言,作為承包主體的農戶就天然地具有具體地塊的“產權地理壟斷”特征。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的推論:強化可替代財物的產權強度,能夠促進市場化交易;強化人格化財產的產權強度,則可能抑制市場化交易。由農地確權所強化的人格化財產特征及其稟賦效應,是抑制農地流轉的重要根源。

我們進一步利用前述的2704個樣本農戶參與農地流轉的意愿價格,測算稟賦效應,可以發現:

(1)無論何種情形,農戶對農地的稟賦效應均高于1,表明農戶在農地流轉中的“惜地”與高估其擁有的經營權的價值,是普遍現象。

(2)農戶承包的土地越是稀缺,越是自給性生產,務農者年齡越大,其稟賦效應將越發顯著。并且,稟賦效應與農地的質量好壞、是否分散以及調整與否等方面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3)農地確權會顯著強化農民的稟賦效應,再一次驗證了保護農戶土地權益與農地流轉抑制之間的悖論。

(4)農戶普遍關注農地流轉中的在位控制問題。在2568個樣本農戶中,回答“比較關注”的農戶占61.88%;其稟賦效應高達2.5081。即使是回答“不太關注”的農戶,其稟賦效應亦達1.5702。

因此,可以認為農地確權在強化農民對土地的稟賦效應的同時,并沒有有效地促進農地流轉,我們甚至可以說農地確權不僅沒有促進農地流轉,反而使農地流轉抑制程度加劇,使農地流轉更困難。

此外,我們還可以觀察到一個重要現象,即農民將土地轉給不同的主體,其稟賦效應是不同的,表現出明顯的差序化特點可以進一步發現:

(1)農戶的稟賦效應依“親友鄰居-普通農戶-生產大戶-農業企業”而逐次增強,從而表明農戶的土地流轉對于不同的交易對象而存在稟賦效應的差序化特征。

(2)農戶與親友鄰居的流轉交易,其稟賦效應較低。一方面,親友鄰居之間的農地流轉,并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要素市場的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緣、親緣在內的特殊的關系型交易,是一種“非市場”的定價機制;另一方面,考慮到農戶對“在位控制權”的重視,親友鄰居基于其長期交互所形成的“默契”與聲譽機制,一般不會隨意處置其所轉入的農地,從而能夠為轉出農戶提供穩定預期。

(3)局限于與親友鄰居間的流轉,排斥其他主體的流轉進入,必然抑制農地流轉的選擇空間與交易范圍;農地流轉的關系型取向,也勢必抑制地權市場發育的契約化與規范化。

我們原來總是認為農地流轉是一個市場,但現在可以得出結論,

這不是一個單一的要素市場,不是一個純市場,而是一個情感性市場。

交易情景分為四種類型

世界上有不同類型的交易,而不同的交易可以從兩個維度評價。

第一,人跟物的關系是什么樣;第二,人跟人之間是什么關系。可以將交易情景分為四種類型。

在新古典經濟學傳統中,關于市場性質及其機理的研究,大多是圍繞“純市場交易”情景展開的。即使是現代產權理論,亦忽視了人格化財產的交易性質問題。應該說,無論是對交易主體來說,還是對交易客體而言,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同質化市場。顯然,農地產權作為人格化財產,相對易于在“熟人”之間進行交易;而在“非熟人”之間,因較高的稟賦效應,其交易會受到抑制。

我們看到,有些物品是可以替代的物品,比如說一斤小麥,或者一支簽字筆,就是可替代的物品。這個物品既可與生人交易,也可與熟人交易,是非感情的交易,我們可以把這種交易看作純市場交易。

如果這個物品是人格化的物品,往往易于發生情感性交易。一般來說,我們家的宅基地,可能會讓我的孩子繼承下去;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也大多是與自己親友鄰居進行交易。我們發現人格化財產在熟人之間進行交易,壓根兒就不是所謂貨幣價格最大化。

可見,我們的經濟學所研究的市場范圍太窄,往往假定為純市場領域,我們幾乎不考慮人和人的關系,也不考慮人和物的關系。

所以,關注農地流轉市場,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是能夠發現不同的市場邏輯;

二是能夠發現人格化財產的特色的交易性質。

對此有必要重新反思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暗含著幾個基本的假定。

第一是假定產權主體和產權客體具有良好的可分性。類似于“我的物品是隨便可以買賣的,隨便可以交易的”。科斯排除了人格化以及關系型交易的情景,忽視了身份性與人格化財產問題。

第二,產權主體對他擁有的產權客體是冷酷無情的。一方面,產權主體對物品(或者產權屬性)潛在價值的發現僅僅依據其排他能力與處置能力所決定的產權租金;另一方面,產權主體只對物品市場價格做出反應(持有或買賣)。該定理沒有考慮到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及其稟賦效應問題。

第三,產權是重要的,產權的重新分配有可能實現潛在的利益,但是這個定理沒有考慮到另外一個概念,就是產權調整有不可能性的情形(農地的確權表現為“生不增死不減”原則下的產權固化)。事實上,人格化財產的重新界定是困難的。在這種情形下,討論生產的制度結構的空間是有限的,而必須進一步討論其交易的制度結構。

上述的反思還可以進一步延伸出幾個疑問。

第一個疑問。由于產權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說盡量減少交易成本。用什么辦法可以規避交易成本呢?就是通過重新界定產權,就會使交易成本下降,所以他強調的是產權安排問題。界定給誰呢?界定給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主體。但問題是誰是這樣的主體?難道發現更有能力的產權主體就是免費的?科斯沒有告訴我們。科斯一方面批評了“市場交易費用為零”,但另一方面又假定了“主體能力的識別成本為零”與“界定成本為零”。

第二個疑問。我們知道資源的利用是一個匹配概念。對于一塊耕地來說,它的產量的高低由什么決定的?這涉及到太多的因素。涉及到土質或者肥力,還有種子、植保、灌溉,以及田間管理,等等。農地是可分的,一塊地可以分成好多小塊,這在技術上沒有問題。因此從產權可分性或者從物品可分性角度來講,農地是可以細分的。

一般地,從有效化解監督成本角度而言,從自我激勵角度來講,農戶當然是最有效率的經營主體。問題是,耕地本身并不是決定產量的唯一因素,在有些地區,或者對某些種類的農作物來說,灌溉可能更重要。

灌溉設施有什么特點?

一般具有公共性。一個農戶很難自己搞定,要搞定有一個辦法,就是在自己的地上打一口井。問題是每家每戶打一口井成本高,效率又低,因為沒有規模效應。所以我們能夠觀察到為什么華北地區的地下漏斗越來越嚴重,是因為我們家庭承包以后,每家每戶自己打井,就把公用設施轉成了私人物品。所以對于某些可分性差的物品而言,有能力的主體不一定是私人,可能是集體,或者是合作社,或者是其他什么組織形態的。由此提出的質疑是,當一項資源不是獨立地被利用,而是多種資源一起配置的時候,產權界定給誰是恰當的呢?科斯壓根兒沒說這個事。這在農業領域非常典型。

還可以做進一步延伸。在科斯的“牛-麥故事”中,其產權主體是明確的(養牛者與農夫),即使存在外部性,其受益或受損的主體也是明確的,假定能夠識別行為主體的能力,產權調整與配置當然能夠使“社會總產值”最大化。

問題是,如果主體是不明確的呢?比如前述的作為公共物品的灌溉問題。又比如說,環境污染的受損主體是誰?生態保護的受益主體又是誰?在受益與受損主體不清楚的情況下,或者壓根兒不知道主體是誰,那么產權如何界定?誰更有能力,怎樣發現更有能力的主體?科斯不說這個事情,而是假設這個主體已經存在。所以,科斯假定市場存在交易費用之后,就別開了交易問題,而直接推論生產制度安排,這就是我不滿的地方。因為,我們知道產權的重新界定對于人格化財產而言,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尤其在確權層面來講是非常難的。所以,不僅要關注生產制度,我們還要關注交易制度。

三、關注交易制度:拓展科斯定理

我們知道,產權的可交易性不僅依賴于產權客體的特性,還依賴于產權主體和產權客體可分離程度。現代產權理論沒有或者很少關注產權主體和產權客體之間的不可分性問題。如:我手上的這個話筒是我的,我作為所有者,和這個話筒之間有沒有可分性,我愿不愿意把這個話筒賣掉?或者能不能進行交易?我們很少關注這個問題。

我們的難題就在于,土地是農民的人格化財產,既要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又要促進農地流轉,這個矛盾怎么化解?如何改善“不可分性”的產權配置效率,如何促進人格化財產的流轉交易?

舉個例子,你穿一件漂亮的外套,你會向一個在旁邊欣賞你的家伙收費嗎?漂亮的人,漂亮的衣服穿在身上被免費消費,這是不是一個外部性問題?按照科斯定理,產權應該界定給誰?應該界定給更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的主體。誰是這樣的主體?衣服是一個產權客體,衣服美不美與主體有關,看它穿在誰的身上。這個例子告訴我們一個簡單的事實:科斯沒有關注身份性人格化財產問題,沒有關注交易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問題,也沒有關注主體不明確的問題。一件漂亮衣服我穿出來,誰看,誰不看,誰是我需要排他的,誰是應該收費的?這個主體是不明確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質。在此情境下,能否想辦法進行交易?科斯沒有討論這個事情。

因此,改善農地產權的制度績效,必須突破科斯定理。

其中,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在農地確權不能重新調整的背景下,繼續維護農戶的小規模與分散化的經營格局,不僅使得農民增收無望,而且會因比較收益的低下導致農業的副業化與邊緣化。如何在保障農民農地產權主體地位同時,盤活農地經營權,改善產權的配置效率,就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以農地經營權的流轉推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如果不能滿足農民的人格化財產的產權特性,那么稟賦效應的存在不僅會使政策目標落空,而且會因關系型交易形成小規模、分散化經營格局的復制。所以,農地經營權的流轉必須顧及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的不可分約束。

為了解決人格化財產的交易問題,或者說化解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不可分的交易問題,我們可以設想一種“迂回交易”(roundabout transaction)的情形。

龐巴維克(Bohm-Bawerk,1889)最早提出“迂回生產”概念[1],并由Young(1928)發展為報酬遞增的重要解釋機制。迂回生產是相對直接生產而言的,它是指為了生產某種最終產品,先生產某種中間產品(資本品或生產資料),然后通過使用中間產品再去生產最終產品時,生產效率會得到提高。與之相對應,也可以使用“迂回交易”概念。

從邏輯上來說,交易方式可以有不同的選擇,如果交易方式A的交易成本過高,可以選擇具有比較成本優勢的交易方式B進行替代。問題是,一旦可選擇的交易方式均不具有經濟性,也就是說,直接交易具有不可能性(人格化財產即是如此),那么迂回交易將成為可能的策略選擇。即:為了進行A交易,先進行C交易,然后通過C交易來促進A交易,交易效率會改善。

我們以瑪麗蓮·夢露那幅穿裙子的經典照片為例來說明。我們現在面臨的情景是“穿裙子的夢露風姿綽約”。這是一個典型的人格化物品的交易問題。如何促進交易并降低其交易費用?

在這樣一種交易情景下,存在三個關鍵要素:即夢露、裙子,以及穿這個裙子所展現的風姿。

這里要交易的難境不是夢露,也不是裙子,而是人們正在免費“消費”的風姿。裙子是可交易物品,但不同的人穿上它,所表達的“風姿”是不同的。當然,你可以將“裙子及其夢露”一起“買”回去——娶她——但你不能排除別人依然能夠免費分享“穿裙子的夢露”所表達的“風姿”。

這里涉及到一個重要的問題,即產權細分:

(1)裙子是夢露的;

(2)夢露是你老婆;

(3)“風姿”卻是不能排他的(受益主體不明確)。

那么這種“人-物”不可分的交易應該如何進行呢?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將“穿裙子的夢露”放在T型臺,不可直接交易的“風姿”就能夠進行交易了。T型臺就是一個迂回交易平臺。由此我們得到的啟發是,當產權不能調整時,例如已經確權的農地,重新調整是不可能的,但又不便于交易,那么“迂回交易”就是一個有效的替代策略。

所以,尊重農民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性并改善產權效率,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通過產權細分即農地經營權的進一步分割,改善產權的配置效率;二是拓展農戶分工合作空間,改善農戶的行為能力。沒有經營權的進一步細分與交易,新的行為主體就難以進入農業(企業家、投資主體、生產性服務主體等),而不同主體的共同參與,形成土地與資本、土地與企業家能力的結合,由此生成分工效率,農民才有可能分享分工經濟。

改善人格化財產的產權配置效率,有必要拓展出新的科斯定理,即:“科斯第四定理”——當存在交易成本時,如果不能經由產權的重新調整來改善效率,那么通過產權的進一步細分及迂回交易進行匹配或許是恰當的。

我們知道,農地是集體所有的,不可改變且不可交易(除非是征地)。承包經營權細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權是身份權,同樣不可改變、不可交易。唯一可運作的就是農地經營權。我們今天看到的幾種農地經營權運作方式,比如農戶之間互換、流轉,或是租賃,或是把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等等,都是土地流轉的不同方式。可是現實中的土地流轉經常出現一些問題。例如,當“公司+農戶”形式出現的時候,形成了定單農業或土地租賃,但由于現實中有太多的不確定性,其經常會導致毀約問題。最近一段時間,大規模的土地租賃也出現了很多問題,租賃者虧損導致退地,使得流轉主體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張。

相對來說,土地股份合作社倒是一個辦法。土地股份合作社是農民把土地入股,農民自己成為合作社的股東,由此能夠解決由土地的人格化財產特征所引起的產權主體和產權客體不可分及其稟賦效應問題。但是合作社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內部人控制以及利益分割問題。

為此我們提出一個基本的變革方向:

從經營權的流轉轉向經營權的細分,從農業分工以及服務交易角度切入。比如,把農地經營權細分成排他權、處置權、交易權。排他權是人格化財產與主體不可分的一個重要內容,但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能夠化解稟賦效應與流轉約束,農民依然是其土地的產權主體,自己是股東,能夠維護其在位控制權并可以有效監督農地的使用。

然后,把生產處置權進一步細分,比如細分為不同環節,如育秧、耕種、灌溉、收割等等,再進行交易。這樣處理的目的是不直接把土地進行流轉,而是對生產處置權各個權屬進行交易。

并且,處置權的細分及其交易能夠誘導農業的分工。因為不同環節的農藝活動或工序,可以采用生產性服務外包這樣一種服務交易機制形成外部的縱向分工。這樣,農民對農地具有控制權,同時有可以在經營活動中引進更有能力的主體。這里的服務外包,不僅可以是生產性服務,也可以是管理型服務,即聘請職業經理人,或者是托管,還可以包括農產品的銷售、生產資料的供應等。

由此可以設計一種迂回交易的運作模式,即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為基礎,兼具開放性與競爭性的多元主體合作經營運作模式。

它包括三個關鍵點:

一是存在多個農戶自主協商自主組建、自由進入與退出,且不與社區或行政區域重疊的股份合作社;

二是存在一支“有知識、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競爭性職業經理人隊伍;

三是存在多樣化的以提供“專業生產”為中間性產品(服務)的服務組織。

從交易角度看,上述產權細分及其分工拓展構建出了三大交易平臺:

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土地的適度集中并達成土地經營與企業家經營的合作交易平臺;

二是經理人進入的市場競標機制與集體談判機制,形成了管理知識的交易平臺,這有利于降低經理人進入的交易成本,又避免社區型合作社模式的能人依賴弊端。

三是各類生產服務組織的進入,形成了生產服務的交易平臺,這有利于化解農戶與合作社的投資約束,改善農業的迂回投資經濟效果,促進農業技術進步。

這一構想來源于四川省崇州市的試驗。是秦教授發現的一個樣本。我們已經對它進行了三年多的跟蹤研究。我們將其命名為“農業共營制”實驗。

崇州所探索的“農業共營制”,關鍵在于通過三個層面的迂回交易及其相互匹配,形成了有序競爭的自我執行機制。

農地產權的迂回交易:

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崇州的股份合作社并不是獨立的自我經營主體,而是形成土地適度集中并達成土地經營與企業家經營的合作交易匹配。

其價值在于:

第一,規避了農地流轉中農戶的稟賦效應與高昂的交易成本,一方面通過股份合作的方式保留了產權主體與產權客體的緊密聯系,尊重了農民的人格化財產特性,另一方面通過保留農戶對職業經理人的甄別以及生產經營的最終決策權,滿足了農戶的在位控制訴求與經營主體地位;

第二,農戶土地經營權的集中與規模化,能有效地吸引農業職業經理人的競爭性進入,通過經營控制權與生產處置權的分離,合作社由此成為農戶經營權細分與企業家人力資本的交易平臺,并進一步達成企業家能力與經營服務規模的匹配。

企業家能力的迂回交易:

農業職業經理人市場。農地經營權細分,形成了以提供“管理知識”為中間性產品(服務)的企業家主體,改善了農業的知識分工與決策經營效率。第一,通過經理人市場的發育與競爭機制的形成,有效降低了合作社尋找和甄別有經營能力代理主體的搜尋成本;第二,多個經理人競標機制與集體談判機制,能夠大大降低經理人進入的談判、合約簽訂、退出與接管成本;第三,土地規模擴大所激勵的優秀職業經理人競爭性進入,避免了社區型合作社模式的能人依賴弊端。

社會化服務的迂回交易:農業生產性“服務超市”。農地經營權細分,形成了以提供“專業生產”為中間性產品的生產性主體,改善了農業的技術分工與生產操作效率。

第一,降低交易成本。通過“服務超市”交易平臺,能夠有效降低服務交易的搜尋成本,改善服務價格的生成效率;

第二,穩定交易預期。一方面通過需求的集合,不僅化解了專業服務組織因“專用性投資”而被“要挾”的風險,并且能夠提升擴大服務交易范圍的規模經濟性;另一方面通過供給的聚合,農戶與合作社能夠通過服務超市所形成的聲譽機制獲得優質服務,并分享服務主體由規模經濟與分工經濟所決定的優惠服務;第三,改善迂回投資。由于專業服務組織能夠獲得機械裝備等方面的融資與專項補貼,化解了農戶與合作社的投資約束,改善了農業的迂回經濟效果;

第四,促進農業技術進步。農業的技術受體由農戶轉為專業組織,不僅技術推廣的門檻降低,而且有助于農業技術的自主創新。

三大交易方式的互動:競爭、自我執行與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一,合作社之間的競爭。由于農業共營制的開放性,使得合作社的運營績效與土地規模、企業家能力、社會化服務質量緊密相關。

一方面,合作社的土地規模相對越大,通過競爭能夠聘任更有能力的企業家,購買外包服務的成本更低,從而經營績效越好;另一方面,經營績效越高,對周邊農戶土地入股的吸引力越大,能夠獲得更大的規模經濟優勢。可見,農戶土地入股的競爭是改善合作社治理與績效的重要機制。

第二,職業經理人之間的競爭。職業經理人的企業家能力越強,能夠代理優質合作社的可能性越大,能夠獲得低成本與高質量社會化服務的競爭力越高,也更有利于獲得財政與金融支持、推進品牌化經營與提高市場競爭力。職業經理人間的競爭以及市場評價,有助于優勝劣汰自我執行機制的形成。

第三,專業服務組織的競爭。農業服務“超市”的構建,一方面降低了服務主體與經營主體之間的搜尋、判斷與監督成本,另一方面亦成為服務質量的評價機制。投資能力越強、專業化水平越高、服務質量越好、服務收費越合理,能夠獲得的服務規模、聲譽效果、信貸支持以及政策扶持的競爭力越大,從而為社會化服務的市場拓展、服務品牌建設、分工深化提供了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可以認為,崇州所探索的三大主體及其迂回交易方式,通過土地流轉交易轉換為土地經營權細分交易、企業家能力交易與農業生產性服務交易的匹配,拓展了農戶獲取“服務規模經濟性”與分工經濟性的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誰來種地”、“種怎樣的地”和“地怎么種”的現實難題。

我現在做個簡單的總結。

1、關于農業經營方式轉型問題。我主張兩點:一是從土地的規模經營轉向“土地+服務”的規模經營。因為確權以后形成的農地流轉受到人格化財產特征的約束,以及由此強化的農民對土地的稟賦效應,其產權交易必然是低效率的。應該導向兩類規模經營形式。二是以農地流轉交易轉變為農業服務交易。因為農地具有人格化財產特征,人地之間存在情感關系,農地流轉交易是緩慢的,因此需轉向服務交易。通過生產環節的分工及其“管理”外包,從而形成專業化經營主體,能夠生成企業家能力,改善農業迂回投資,從而使農戶分享分工經濟,分享外部的服務規模經濟。

2、農業經營制度變革的核心線索,在于三個方面:一是明確而分立的產權細分機制;二是多主體參與的分工與合作機制;三是迂回投資與迂回交易的組織機制。我們在第三點上做得尤其不夠。

3、進一步拓展產權理論的研究。

首先,應該從一般性的純市場理論轉向多元化市場理論。現有的研究是一種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差異、人與物之間不存在情感的產品與要素市場。其實,市場面臨更多的是不同質的人、不同質的物,以及人跟物不同情感的交易情景。我們通常討論的是一種冷酷無情的市場交易,經濟學的人文情懷與人關注還有待提升。

其次,從生產轉向交易的制度研究。我們所知道的新古典經濟學更多地是關心生產,而非交易。我們今天看到新經濟形態大部分與交易有關的,比如互聯網經濟、淘寶等,先不論它的好壞,但可以看到,很多制度與交易是連在一塊的。

第三,我主張把生產制度結構和交易制度結構結合進行互動研究。它們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在理論上還有進一步探索的可能性。在我個人看來,原有產權理論的研究,沿著科斯的路已經走了很長一段時間,是時候做更進一步的拓展了。

我的匯報就到這里。請各位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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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搜狐財經 財經會議資訊 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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