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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燦燦:宋代鄉村居民的職業流動

[ 作者:賈燦燦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4-17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職業流動是社會流動的形式之一,即社會成員在不同職業之間的轉換。宋代筆記小說中有大量對下層民眾生活的描述,可補正史之不足。在筆記小說記載中,宋代鄉村居民的職業流向有:向工商業領域進軍、受雇于各領域內的雇工、應募參軍、出家為僧道,或是農閑時節兼職小商、小販,出現身兼數職的現象。土地所有權流轉加速、人身依附關系的松弛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共同構成促使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前提條件。雖然在宋代,鄉村居民通過職業轉換擺脫貧困狀況只是少數,但與魏晉、隋唐相比,筆記小說中所描述的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向的多元化趨勢,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在歷經唐宋變革后,兩宋社會的自由和開放性發展傾向。

關鍵詞: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筆記小說

唐宋之際中國傳統社會發生諸多新變化、新氣象,使得宋代呈現出與唐前期迥然不同的社會風貌,而其中之一便是社會流動的頻繁。張邦煒甚至指出“唐宋社會變革,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唐宋時期的社會流動”①。所謂社會流動,即“人們在社會關系空間中從一個地位向另一地位的移動”②。職業流動是社會流動的形式之一,是指社會成員在不同職業之間的轉換。社會流動的概念最初源于社會學領域,它的研究始于19世紀末期,由美國社會學家索羅金率先提出,后經由柯睿格、郝若貝等人引入到歷史學領域,為我們探索中國傳統社會時提供了新的視角。社會流動是社會結構的自我調節機制之一,合理的社會流動能夠維持社會的良好運行。

國內外學者對宋代社會流動問題都有過不同程度的探討,其中涉及職業流動的成果:張邦煒認為宋代職業流動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發展③;凍國棟指出,“在唐宋歷史變遷的過程中,社會的職業結構所發生的某些變化是引人注目的,最主要的變化乃在于‘四民分業’界限的相對模糊以至混雜”④;程民生指出宋代流動人口促使四民比例改變,社會結構進一步趨向于多樣化⑤;李華瑞認為宋代雖貧富轉化、身份流動已普遍,但鄉村客戶總體處在相對穩定而又貧困的狀態⑥;李曉通過剖析宋代農民經濟構成和經營方式的變化,提出了小農、小工、小商三位一體化的概念⑦。學界對宋代職業流動的研究雖已取得可喜成就,但尚無專文從社會流動的視角,來分析宋代鄉村居民的職業流動情況,這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探討的空間。與此同時,以社會學中的“職業流動”概念為切入點,來觀察宋代鄉村居民的社會風貌,可為宋代社會史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和實例。

鄉村居民,即居住地為鄉村者。宋代鄉村居民按有無土地、房產等資產,可劃分為主戶與客戶。主戶按人戶財產的多寡又劃分為五等,其中第一、二、三等戶為鄉村上戶,第四、五等為鄉村下戶。而鄉村下戶和鄉村客戶共同構成農民的主要來源⑧。漆俠曾對宋代農民的復雜成份作了概括:“宋代農民包括五等戶中的第三等戶中的下等,以及第四等第五等戶,占有百畝以下的土地,分別隸屬于富裕農民(或自耕農民上層)、自耕農民和半自耕農民。此外在封建租佃制發展中,形成了一批佃富農,除五等主戶之外,則為‘無常產而僑寓’的客戶,這些客戶以及南宋時第五等無產稅戶,都是無地農民。在少地無地的農民當中,還分化出來一批雇工。宋代諸等級的農民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⑨這里不僅說明了宋代農民的主要構成,還指出他們在社會總人口的比重約為80%以上,成為鄉村居民的主要構成部分。同時,也使鄉村居民成為宋代社會職業構成中人數最多的一類。宋代如此龐大的鄉村居民隊伍,尤其是農民,其職業的流動也必定是壯觀的。但遺憾的是,現有宋代鄉村居民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對農民的構成、社會生活以及身份地位的變化等的考察,并無對其職業流動情況的探討。

宋代的筆記小說創作空前繁榮,記敘內容廣泛駁雜,幾乎涉及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且大都是作者親眼所見、親耳所聞,內容相對真實。而且,筆記小說記載了大量的平民生活,帶有濃厚的民間性和社會性,是一座豐富的社會史資料寶庫,可補正史之闕。筆記小說這些獨特的載體價值,尤其是對下層民眾生活的生動描繪,為我們提供了深入探討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絕佳材料,也彌補了正史對下層民眾缺乏關注的遺憾。然值得注意的是,筆記小說雖有極高的史料價值,但也存在著失誤與缺陷,需要我們在實際運用時注意甄別、篩選。

綜上所述,本文擬在唐宋變革的時代背景下,以社會流動為視角,以筆記小說為基礎材料,來分析宋代鄉村居民的職業流向及影響因素等。當然,這里的鄉村居民主要指占大多數人口的農民群體。其中,職業流動中涉及由農至官的流動,屬于階層間的流動,本文暫不予討論。

一、從事手工業

宋代經濟的高度發達,土地所有權的加速流轉,以農民為主的鄉村居民越來越多地從農業中游離出來,開始兼職或專門從事手工業生產。手工業部門在宋代呈現出分工細密化、規模擴大化的特點。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手工業逐漸成為獨立的手工業部門。家庭手工業以紡織業為主,“男耕女織”乃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特征。筆記小說對民間紡織業長期以來依賴于個體家庭而存在的情況多有描述,如“宣和間,新喻傅侯初為蘄春蔡氏壻。登第之歲,婦家簇蠶不繭,緣屋吐絲,自然成段。長丈余,廣數尺,弈弈正黃,厚薄若一,如有邊幅然”⑩。這種依賴家庭存在的手工業,在宋代經濟高度發達的時代背景之下,愈發走向獨立手工業部門的道路。鄉村居民也因此從農業生產者轉變為手工業生產者。

《雞肋編》卷上載:“河朔山東養蠶之利,踰于稼穡。而村人寒月盜伐桑枝以為柴薪,為害甚大。……人有相讎害者,于樹干中去皮尺許令周匝,謂之‘系裹肚’,雖大木亦枯死。有一夕傷數百株者。此多大姓侵刻細民,故以此報之也。”(11)河朔山東一帶養蠶之利,已經遠遠超過農業生產收入。村民多以植桑養蠶為業,而每到冬日屢屢出現盜伐桑樹之人,對當地為害甚大,更有豪橫大姓之家侵害小民,將桑樹皮削去尺許,桑樹無論大小往往枯死。可見,種桑、養蠶儼然已成為此地村民經濟來源的支柱。村民的身份也開始了向手工業生產者的轉化。

兩浙路地區人多地狹,土地日益減少,廣大鄉村居民只能另謀出路,經營手工業。如“湖州村落朱家頓民朱佛大者,遞年以蠶桑為業,常日事佛甚謹,故以得名”(12)。又有“吳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縣。初以織草屨自給,漸至賣油。才數歲,資業頓起,殆且巨萬”(13)。吳十郎先以手工業為生,又轉而成為賣油商販,并以此致富,不僅職業發生變動,經濟地位也得到了提升。又如“吾鄉白石村民,為人織紗于十里外”(14)。這是村民短暫性地離開土地,從事手工業活動的事例。從以上所舉材料可見,村民植桑、養蠶的經濟收入,可以作為日常生活收入的補充來源,在經濟利益的趨動和誘使之下,村民甚至放棄農業生產,成為獨立的紡織業生產者,這種現象在筆記小說的記載中日益多了起來。

宋代礦冶業是手工業中以一個大的分支。新的科學技術的出現,如灌鋼法等,促進了采掘、冶煉的發展,行業規模的擴大,自然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來填補不足。這些勞動力來源大都是流亡村民,無一技之長,只能靠出賣自身勞力來勉強過日。如汪革,字信之,本嚴遂安人,“偶鬩墻不得志,獨荷一繖出,聞淮有耕冶可業,渡江至麻地,家焉。麻地去宿松三十里,有山可薪,革得之,稍招合流徙者,冶炭其中,起鐵冶其居旁”。淳熙八年(1181),“以鐵冶之眾叛,比郡大震,詔發江、池大軍討之”,其年,“革遁入行都,廂吏執之以聞,遂下大理獄,具梟于市。支黨流廣南”(15)。汪革因兄弟兩人不和,移居于舒州,并以冶鐵為生,之后又率眾反叛,淪為盜,落得身首異處的下場。時人也多有此議論,蘇軾言:“凡三十六冶,冶戶皆大家,藏鏹巨萬,常為盜賊所窺……今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采礦伐炭,多饑寒亡命強力鷙忍之民也。”(16)余靖又言:“韶被山帶海,雜產五金。四方之人,棄農畝,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萬。”(17)因生產發展所需,礦冶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從事礦冶的利益所得要大大高于農業生產,故村民放棄田地,投入到礦冶生產也在情理之中。

屠宰業在宋代已經非常專業化,豬、牛、羊、狗、雞等牲畜都有相應的屠戶。如“臨安宰豬,但一大屠為之長,每五鼓擊殺于作坊,須割裂既竟,然后眾屠兒分挈以去。獨河東人鄭六十者,自置肆殺之”(18)。臨安屠宰業已有專門的作坊,且有大屠為長,負責領導協調各屠戶。鄉村居民以屠宰為業的例子在筆記中亦有記載。如“鹽官縣黃天蕩民余三乙,世以屠狗為業”(19);“饒州樂平縣白石村民董白額者,以儈牛為業,所殺不勝紀”(20);又“樂平縣檀源民唐富,本農家子,而亦時時與人屠宰。……從此不復鼓刀,專治田業”(21)。唐富本為農家子弟,經常兼職與人屠宰,后因遇事放棄屠宰,專心于耕作,這種暫時性的職業流動,與人們受佛家思想影響有關。

又有為竹工,以編造竹器為業的。如“荊公退居金陵,蔣山學佛者俗姓吳,日供灑掃,山下田家子也。……吳后潦倒,竟不能祝發,以竹工居真州”(22)。吳某本為田家子,但因生活窘迫,改以做工來維持生計。又《夷堅乙志》載:“昆山民沈十九,能與人裝治書畫,而其家又以煮蟹自給。”(23)沈十九能與人裝裱書畫,同時又加工煮蟹以自給。既從事文化用品業,又涉足食品加工業,一身兩職。

以上是筆記小說中對鄉村居民從事手工業情況的大致描述。在宋代“機戶”、“綾戶”、“織戶”、“坑戶”、“冶戶”、“屠戶”、“園戶”、“亭戶”、“陶戶”、“莊戶”等專業戶名的出現,是村民向手工業生產者轉化的一個重要標志。漆俠曾對以紡織為生的機戶做過統計,其中濟州、梓州、成都、青州、臨安、溫州、毗陵、徽州、華亭、河北、京東等地都有機戶的記載(24),這些不僅說明宋代紡織業的發達,也表明農戶向機戶的職業轉換。

二、受雇于各領域的雇傭者

鄉村居民成為雇傭者,在宋代的筆記小說中有大量描述。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良賤制度的逐漸消亡(25),雇傭制度在宋代興盛起來,并廣泛存在于各個行業(26)。戴建國曾言:“唐末五代以來,社會經歷了劇烈的動蕩,門閥士族徹底瓦解,良賤制受到強烈沖擊,從而為賤口奴婢的解放開辟了一條大道。在大動蕩之后,社會各階級被重新洗牌,重新組合,形成新的階級結構。大量奴婢成為自由人。奴婢來源逐漸枯竭,導致奴婢市場萎縮。相反,雇傭市場卻隨之擴大。許多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困良人出賣勞動力,與雇主結成雇傭契約關系,從事原來賤民所從事的職業。”(27)這些雇傭者多來自從鄉村中游離出的無地村民。他們“全無立錐之地,唯藉傭雇,朝夕奔波,不能營三餐之飽,有鎮日只一飯,或達暮不粒食者”(28)。漆俠認為,無地少地農民,除繼續佃種地主的土地,成為佃客之外,其余的則從兩個方面尋找生路:一是繼續在農村做雇工,一是向城市進軍(29)。宋代村民為人傭力,分布于各地區、各行業之中,不管是農業、手工業,還是商業,都有他們的身影。

在農業生產領域內的雇傭者,如“吾鄉里昔有小民,樸鈍無它技,唯與人傭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錢顧之舂谷,凡歲余得錢十四千”(30)。鄉間小民因“樸鈍無它技”,只能出賣體力,受人雇傭,以微薄的雇值養家糊口。因生活困難為人傭耕的也不乏其例,如“濮州臨濮縣徐村農民鮑六,貧甚,為富家傭耕,嘗遣往東阿,兩月未返”(31)。湖州烏程縣潯溪村民徐三,“至秀州魏塘,為方氏傭耕”(32)。“湖州城外十八里曰大錢村。乾道十年春,農民朱七為人傭耕。”(33)業的分支種植業,即蔬菜瓜果的栽種,經常會雇傭村民。如鄱陽有“吳生本陽步村民,長過五尺,滿身雕青,狠愎不遜。淳熙間,棄其父母而來城下,寄食于學前菜園家,受庸作”(34)。“臨川市民王明,居廛間販易,資蓄微豐,買城西空地為菜園,雇健仆吳六種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受傭累歲。”(35)

宋代官私手工業種類眾多,包括采掘、冶鐵、紡織、造船、建筑、制瓷等業,如此發達的手工業自然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因而,失業村民得以受雇于此領域。試舉數例:紡織業。“兗州有民家婦姓賀氏,里人謂之賀織女。父母以農為業……婦則傭織以資之。”(36)建筑業。“張約齋甫初建園宅,傭工甚眾。內有一人,貌雖瘠而神采不凡者,張頗異之。因訊其所以,則云本象人,以事至京,留滯無以歸,且無以得食,故不免為此。”(37)“淳熙十六年五月,平江城內蛾眉橋下王三秀才家居臨河,因堤岸摧坍,雇工緝整。”(38)

宋代商業的發展十分迅速,商賈雇傭村民的事例,在筆記小說中不乏其例。如“黃州市民李十六,開茶肆于觀風橋下”,雇仆崔三(39)。又有受雇于鹽商的,“鄱陽民黃一,受庸于鹽商,為操舟往淮南,還至大孤山”(40)。“慶歷年,都下馬吉以殺雞為業。每殺一雞,得傭錢十文,日有數百錢”(41)。

宋代水陸交通網絡,四通八達,車船往來如織,川流不息。需要大量的船工和車夫,這為村民流出成為雇傭者,提供了機會。如“董小七,臨川人,因避荒流落淮右,為海陵陳氏操舟”(42)。“有嘉州人王百一者,初應募為船之招頭”(43)。“趙頒之朝散,自京師挈家赴鳳翔通判,子弟皆乘馬,女妾皆乘車,獨一婦以妊身”,“共雇兩村民”,抬轎以行(44)。

村民受傭于人,經常要穿梭于城鄉之間,或長途跋涉到遠方。荊門軍長林縣民鄒亞劉,“愚陋不解事,薄有資業,且常為人傭,跋涉遠道,在家之日少”(45)。“湖州民蔡七,長大有力。受人傭故,足跡遍閭巷。”(46)“福州寧德人李舒長,字季長。政和初,偕鄉里五人補試京師,共雇一仆曰陳四。仆愿而樸,多遲鈍不及事。”(47)夫婦皆為人傭。如“南城鄧禮生子,雇田傭周仆妻高氏為乳母”(48)。“湖州烏程鎮義車溪居民顏氏……夫婦業傭,留小女守舍。”(49)

在宋代鄉村居民中有完全放棄農業生產,受雇于他人者;也有趁農閑之時,為人傭力,貼補家用者。如“遂州小溪縣石城鎮仙女埡村民程翁,名君友,家數口,墾耕力作,常于鄉里傭力,織草履自給”(50)。村民程君友種田懇耕的同時,在鄉里為人傭力,又兼織草鞋以自給。潁昌陽翟縣杜五郎,有“子能耕,鄉人見憐,與田三十畝,令子耕之,尚有余力,又為人傭耕,自此食足”(51)。“樂平新進鄉農民陳五,為翟氏田仆。每以暇時受他人庸雇,負擔遠適。”(52)“祖宗時,有狹民值兇荒,母、妻之別地受傭,民居家耕種自給。”(53)這種例子在史料中屢見不鮮。自然經濟時代,農作物收成的好壞,完全取決于天,稍有旱澇,本就朝不保夕的生活,更會雪上加霜。村民為了解決基本的溫飽,只能另謀生路,兼職雇工,既可以用剩余的勞動力賺取一些錢財,又能在農忙時期回家進行農業耕作。

從以上分析可知,在筆記小說的載錄中,從事雇傭活動的村民主要原因即貧困。如鮑六“貧甚”、蔡乙“家素貧”、鄉間小民“樸鈍無它技”、村仆顏勝“椎鈍無能”、鄒亞劉“愚陋不解事”、陳四“遲鈍不及事”。村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又無一技之長,所剩者,唯有一身勞力,可供出賣。故而,為人雇傭,成為鄉村居民的生路之一。

三、專職或兼職從事商業活動

棄農經商是鄉村居民職業的又一流向。村民為生活所迫,從事商業活動的事例,自古便有,宋代亦有諸多記載。葉適曾言宋代無業村民中“懷利強力者,則為商賈,為竊盜”(54)。宋代經濟繁榮,商品經濟發達,坊市制被打破,社會各階層,紛紛參與到商業活動之中,鄉村居民亦不例外。宋代鄉村居民從事商業活動的情況大致有兩種:一是亦農亦商;一是棄農從商。

(一)亦農亦商

筆記小說顯示宋代鄉村居民普遍存在兼業現象,如《西湖老人繁勝錄》記載:“促織盛出,都民好養,或用銀絲為籠,或作樓臺為籠,或黑退光籠,或瓦盆竹籠,或金漆籠,板籠甚多。每日早晨,多于官巷南北作市,常有三五十伙斗者,鄉民爭捉入城貨賣,斗贏三兩個,便望賣一兩貫錢。苕生得大,更會斗,便有一兩銀賣。每日如此。”(55)因都市之民愛好斗蟋蟀,鄉民們抓住商機,爭先恐后捉蟋蟀入城貨賣,賺取額外補貼。

《夷堅志·支景》載:“鄭四客,臺州仙居人,為林通判家佃戶。后稍有儲羨,或出入販貿紗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陳二負擔至摘星嶺。”夜間遇虎與其搏,并救下通判之女,送歸林氏,得厚謝,“鄭因此小贍,亦懲虎暴,不復為商矣”(56)。江陵民某氏,有長子“嘗攜銀券,其直百千,并一仆,出鄉間貿易,經宿不歸,浸淫至累月”(57)。《厚德錄》載:“兗州有民家婦姓賀氏,里人謂之賀織女。父母以農為業,其夫則負擔興販往來州郡。”(58)方回《續古今考》云:“予見佃戶攜米,或一斗,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燭、紙馬、油鹽、醬醯、漿粉、麩面、椒姜、藥餌之屬不一,皆以米準之。整日得米數十石,每一百石,舟運至杭、至秀、至南潯、至姑蘇糶錢,復買物歸售。”(59)這些都是筆記小說中長途興販貿易的事例。

由上可以看出,鄉村居民的經商活動大多是暫時性的,具有兼業性質。因平時需進行農業勞作,且流動資金少,他們的商業兼職通常以小商、小販為主,販賣品多為農作物產品,只能賺取到微薄的利潤,以補足家用。等到農忙季節,又重回土地,繼續農田耕作。或是賺取足夠資金后,重新投資到土地上,以種田勞作為生。

(二)棄農從商

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以及市鎮的興起,村民放棄農業生產,完全投入到商業中去,已日益高漲。如《春渚紀聞》載:“朝奉郎軍器監軍丞徐建常,余姊丈也,建安人。其父宣義公,故農家子,后以市藥為生。性好施惠,遇人有急難,如在己也。”(60)又《夷堅甲志》載:“縉云富人潘君少貧,嘗貿易城中。……潘藉以為商,所至大獲,積財逾數十百萬,因娉倡以歸。生子擢進士第,至郡守,其家至今為富室云。”(61)這里講述的是縉云潘君,少時貧困潦倒,便“貿易城中”,偶得意外之財,經商至富,生子為官的故事。這段史料涉及社會流動的三個方面:階層的流動,父商子仕;職業的流動,農至商;地域的流動,鄉村至城市。潘君職業的流動,同時伴隨著經濟地位的上升,也推動了其子社會地位的提升。

宋代城鎮的大量興起,市鎮人口的增加,使得城鄉市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官員、士人、商販等人員的頻繁往來,為村民經營服務業,如旅店業、飲食業等,提供了很好的契機。為滿足各地往來人員的住宿需求,宋代村民開始在村落中經營鄉村旅店業。如“漣水民支氏,啟客邸于沙家堰側,夫婦自主之。遇商賈持貨物來,則使其子友璋作牙儈”(62);“樂平永豐鄉民胡廿四,開旅店于大梅嶺。乾道元年冬,弋陽某客子獨攜包袱來宿”(63);“楚民張生,居于淮陰磨盤之彎,家啟酒肆,頗為贍足”(64)。來店住宿的既有四處奔波的商賈,也有攜家赴任的官員、赴京趕考的士子、探親訪友的行人等,這些往來人口不僅體現了宋代社會流動的頻繁,也促進了鄉村旅店業的發展,同時為生活困難的農民提供了一條謀生的出路。

人口的往來除了需要解決住宿問題,還需要飲食,因此村民在鄉村中開酒肆,以為過往的行人提供方便。如“張充者,宿豫角城人。徙居山陽北神堰,大啟酒肆,家亦贍足”(65);“德興南市鄉民汪一,啟酒肆于村中。慶元三年盛夏,三客入肆沽酒,飲之至醉”(66)。茶、酒在宋代受到民眾的喜愛,因此茶肆、酒肆也相繼興盛起來。

牙人,商品交換過程中,居于買賣雙方的中介人,又稱牙儈、駔儈、牙郎、牙商等。牙人在宋代社會經濟發展中,越來越專門化、細致化,并占據重要角色。牙人以賺取買賣雙方中間的傭金為目的,不需大量的流動資金,因此村民轉業做牙儈者,大有人在。如上文提到的漣水民支氏夫婦,在沙家堰開旅店,“遇商賈持貨物來,則使其子友璋作牙儈”(67)。方城縣鄉民閻四老,“平生蓋在鄉里作牙儈者”(68)。

完全放棄農業生產,從事商業活動的村民,相對兼職商業的村民來說,其風險性要高。尤其是出外遠行貿易,更有可能會遭遇各種不測,甚至付出生命代價,如“姚舜明侍郎初為華亭令,民有為商者,與一仆俱行,逾期不歸,其家訪之,則已為人所殺,仆亦逃去”(69)。棄農經商,雖然要面臨未知的風險,但為生活及利益趨動,仍然有村民不斷加入到這一行列中來。這是宋人筆記小說中所反映出的情況。

四、應募參軍

自唐中期以來,均田制逐漸瓦解,在此基礎上的府兵制也最終被募兵制所取代。募兵制改變了過去兵農合一、寓兵于農的兵役制度,轉而以招募營伍子弟,和安置破產農民、配隸罪犯等,作為軍隊的主要來源。《宋史·兵志七》載:“召募之制起于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后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斗,給漕挽,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70)這則史料表明宋代募兵制已完全取代“兵農合一”的府兵制。

募民為兵,《澠水燕談錄》有載:“劉鋹據嶺南,置兵八千人,專以采珠為事,目曰‘媚川都’。每以石縋其足,入海至五七百尺,溺而死者相屬也。久之,珠璣充積內庫,所居殿宇梁棟簾箔率以珠為飾,窮極華麗。及王師入城,一火而盡。藝祖廢‘媚川都’,黥其壯者為軍,老者放歸田里,仍詔百姓不得以采珠為業,于是俗知務農矣。”(71)太祖開寶五年(972),廢媚川都,募其健壯者為軍士,此事在正史也多有記載。如《續資治通鑒長編》載:“丙寅,詔廢嶺南道媚川都,選其少壯者為靜江軍,老弱者聽自便,仍禁民不得以采珠為業。”(72)《宋史》、《文獻通考》中也有類似記載。

建炎、紹興年間,南宋與金的戰火不斷,國家對兵源的需要也大大增加,募民為兵是戰時所需。《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載:“荊、鄂義勇民兵者,紹興末所創也。虜亮寇江、淮日,詔淮漢等郡籍民為兵。”(73)又有“紹興良家子者,紹興四年,吳玠為宣撫副使時所創也。其始,招兩河、關陜流寓及陣亡兵將子弟驍勇雄健不能自存者為之”(74)。兩河、關陜流寓之人,大都為農民,因為生活所迫,走向參軍的道路。南宋末期,“文天祥為江西提刑,募兵于贛州、臺州。杜滸糾合四千人從之。至九月,天祥將吉、贛民人及峒丁二萬人入衛,衣裝器械,戈甲精明,人心喜慰”(75)。

宋朝規定一人從軍,全家免除賦役。故而,村民或是避賦役或是生活所迫自愿投充為軍,成為宋代社會職業流動的主要類型之一。

宋代士人對大量兵士脫離農業生產,完全靠國家供養,以致軍費開支龐大,加重農民負擔的做法,一向多有批評。如張方平言:“連營之士日增,南畝之民日減,邇來七年之間,民力大困。天下耕夫織婦,莫能給其衣食。生民之膏澤竭盡,國家之倉庫空虛。而此冗兵狃于姑息,寢驕以熾,漸成厲階。然且上下恬然,不圖云救,惟恐招致之不多也。”(76)這條史料也反映出村民從軍在宋代社會普遍存在,且數量較多,從而影響到農業的生產發展,導致“民力大困”,冗兵問題日益嚴重。

宋仁宗皇祐年間,全國軍隊數量已達到141萬人(77),如此龐大之數目,有很大部分來自鄉村居民。“天下失職、獷悍之徒,悉收籍之”(78),“失職”,即是破產、無業農民。召募村民為兵一方面補充了國家兵源,另一方面流民、饑民有了謀生的出路,起義造反的機率大大降低,統治者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封建王朝的穩固和社會的長治久安。總之,無論目的出于何,棄農參軍是筆記小說常見的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主要方向之一。

五、出家為僧道

沉重的賦役是促使鄉村居民職業轉換的一個重要原因。僧尼、道士作為社會中的特殊群體,享有免役特權,因而,出家為僧道,亦成為村民逃避賦稅、以求生存的職業選擇之一。

(一)為僧

宋代是佛教世俗化的重要時期,社會中的各階層皆有頓入空門者,鄉村居民也不例外。《佛祖統紀》載:“今之為僧者,未暇以學道言之,或迫于兄弟之眾多,或因無田而不耕,皆天下之閑民也。”(79)放棄農事耕作,出家成為僧尼,是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又一條途徑。如“國一禪師,乃昆山圓明村朱氏子。舍俗為僧,受業于景德寺,法名道欽”(80);“錢塘楊村法輪寺僧凈元,年三十,通經,祝發即為禪比邱”(81);蒙庵聰禪師,生于福州長樂朱氏,“少長不侵侮,好狎,年十九,依信之龜峰光晦庵,二十七得度”(82)。

村民出家為僧尼得度需有政府頒發的憑證——度牒。北宋神宗王安石變法之前擁有度牒的僧尼,享受免除徭役特權。宋人蔡襄言:“七閩之地,南遠宮庭三千余里,邊江海而圍山岳,土地磽確。……昔者僭王相繼,竟取良民膏腴之田以入浮屠氏。國朝以來,因而不改,故學浮屠者絕無徭役,第食不乏而衣有余耳。”(83)此外,僧尼還享有“有罪許減贖”(84)的特權。宋神宗朝始,封建國家為補充國庫財用,開始頒發買賣空名度牒,購得這種度牒便可成為名義上的出家人,享受僧尼所應有的特權(85)。買賣度牒本質是為緩解財政困難,客觀上卻為人們出家為僧,逃避徭役提供了方便之門。僧尼不事生產,免受勞作之苦,又享有免役特權,蘇轍有詩云:“四方清凈居,多被僧所占,既無世俗營,百事得豐贍。”(86)神宗時期實行免役法,僧尼雖要交助役錢,但享有減半之特權。如此種種,都成為吸引廣大鄉村居民削發為僧的諸多因素。《癸辛雜識》載:“溫州樂清縣僧祖杰,自號斗崖,楊髠之黨也。無義之財極豐,遂結托北人,住永嘉之江心寺,大剎也。為退居號春雨庵,華麗之甚。有寓民俞生,充里正,不堪科役,投之為僧,名如思。有三子,其二亦為僧于雁蕩。”(87)

鄉村居民對佛教的信仰,轉化成實際行動時,便是出家為僧尼。僧尼身份的獲得,又能享受各種特權,這種特權成為村民向僧尼流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由村民到僧尼的職業流動,成為筆記小說視角之下宋代社會職業流動的又一形式。

(二)為道

道教在南宋出現轉折,以煉、養為主的新道教迅速興起,道教開始走向平民與世俗。道教通過消災祈福、解厄捉鬼、設壇祈雨、超度亡靈、修煉仙丹、占卜預測等方式,來與廣大人民群眾取得聯系,贏得信任與支持。如“衡州道士趙祖堅,初行天心法,時與鄉人治祟。”(88)“余干團湖民朱巨川,一意治生,以不仁為富。嘗白晝有人拋磚入室,意奸盜所為,審視之,無所睹,亦未以為異。……乃命道士設醮筵禳請。”(89)這種記載在筆記小說中比比皆是,它反映出道士在世俗百姓生活中已成為不可缺少的人物。

道士與僧尼作為社會中特殊的神職人員,獲得官府認可的度牒后,便可享受免除徭役的特權,直到北宋神宗時期,助役錢的出現,才打破長久以來僧道享有免役特權的局面。南宋紹興年間,又增免丁錢,是只針對僧道而征收的身丁稅。宋人圓悟曾站在僧道的角度言:“若謂佛老之徒,身居大廈,日享膏腴,不蠶而衣,不耕而食,為世所嫉。然天下之人,有無用于世而坐享膏腴之奉者尤眾。何特僧道?寺觀創立,常住供養,非官與之也,以眾人樂施而與之也。寺觀有田,稅賦尤倍,又有非待不時之需,正與大家相似。今既買度牒以錢,免丁又增以錢,官府無絲毫之給,而徒重責其利于無窮,則僧道可謂不幸矣!”(90)這段話對佛老之徒,在世人眼中“身居大廈,日享膏腴,不蠶而衣,不耕而食”的情形作了辯護,強調僧道稅賦的沉重和不幸。話雖如此,與勞苦大眾,尤其是失去基本生產資料、只能依靠自身勞力來維持生存的貧困農民相比,出家為道仍不失為一條能夠活下去的謀生之路。

棄農為道的事例試舉以下兩則:

撫州民宋善長,為人傭。入京得事此(河北)道士。宋狡而慧,頗窺見所營為,又嘗竊發其笥,習讀要訣,私為閭閻治小祟,輒驗。師亦喜之,將傳授秘旨,而宋詭譎無行,且懶惰,不肯竟其學。會靖康之變,西歸,后為道士,居州之祥符觀。(91)

紹興初,湖州卞山之西,有沈崇真道人者,得真武靈應圣像,因結庵于彼奉事之,仍持符水治祟療病,效驗殊異,而民俗皆呼為真人。后增建一堂,買度牒為道士,其徒從之者數十輩。(92)

以上出家為道之人原因各不相同,或為謀生,或為離亂,然所帶來的結果卻是一致的,即形成了職業的流動。

唐中葉以后,由于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國有土地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均田制最終瓦解。由唐入宋,土地私有制繼續深化,土地所有權流轉加速,宋人常言:“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93)、“莊田置后頻移主”(94)、“千年田換八百主”(95)等,都是對此的體現。土地自由買賣的盛行,導致宋真宗時期土地兼并現象已非常嚴重。官僚、富商甚至寺院對土地的兼并,造成大批農民失去土地,游離于農業之外,不得不另謀出路,轉而向工商業領域進軍,抑或是涌入雇傭市場,甚至參軍以及遁入空門等。

法國學者謝和耐言:“11—13世紀的人較之于唐代、六朝或漢代更經常也更樂意流動。”(96)唐代人口遷移在籍帳制度、“五保”制度,以及種種法令條文下,受到嚴格限制。只能在特定范圍內,作有條件的遷移。而宋代則放開對人口遷移的限制,尤其是鄉村客戶有了遷徙的自由。這一改變許多學者都有論述,如李華瑞曾言:宋代“鄉村客戶遷移自由表明人身依附關系的減輕,相對于‘把勞動者束縛到土地上’的莊園農奴制是一重大進步”(97)。宋代對農民人身限制的放寬,不僅促使人口區域間流動的加速,也為農民的職業流動提供了條件。

宋代商品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是影響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主要動因。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宋代農業生產中經濟作物的種植面積擴大,如棉麻、茶葉、瓜果、蔬菜、園藝等。棉花、桑麻的種植是與紡織業相伴而生的。宋代紡織品需求的增加,促使紡織業逐漸脫離農業,成為獨立的手工業部門。這種生產部門的變化,也使得農民向手工業者轉化。果樹、甘蔗、藥物、蔬菜、養花等農業的商品化,則促使農民兼職商業,向小商小販流動,或最終成為專職商人。

總之,土地所有權流轉加速、人身依附關系的松弛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共同構成促使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前提條件。

宋代鄉村居民是社會總人口的主體部分,尤其是農民,占據著尤為重要的地位。士農工商的職業分類,農雖居第二位,但物質生活條件卻極為低下,尤其是無地客戶長期處于貧困的生活邊緣,離開土地后便成為無根浮浪之人,只能依靠自身勞動力,謀求生存的出路。據學者研究,唐宋農民的社會流動有著本質的區別:唐代農民的逃亡去向和出路主要是到豪強莊園、寺觀和山川未墾之地,還是務農;宋代則有很多人脫離土地,從事商賈,進入城市(98)。換句話說,從職業流動的角度來看,宋代農民的職業流動,相對于唐代,不僅僅是職業內部的變動,而是跨行業的流動,即不再是單一的由農到農,而是可以由農通向工、商、兵、僧、道,甚至淪為奴婢。

正如穆朝慶所言:“宋代是社會分工日趨深化的時代,擺在客戶面前可供選擇的社會職業和行業起碼有以下數種:租佃土地轉化為契約下的佃農;依附于地主為地客或佃仆;轉為小手工業者;流入城市做手工業作坊或服務性行業(飯店、酒店、客店等)中的雇傭勞動者;充當商品流通領域的小販或‘營運’者;各種藝人等。還有像陽翟縣的杜生那樣既為人‘擇日’(即神漢之類職業),又賣藥,同時又為人‘傭耕’,一身而并兼數業的‘多種經營’者。”(99)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向雖趨于多元化的發展,但是能夠通過職業流動擺脫貧困現狀,實現經濟地位上行流動的,只有少數,而大多數鄉村居民仍是“其上流動不易,而上流動又很有限,總體處在相對穩定而又貧困的狀態”(100)。即便如此,與魏晉、隋唐相比,筆記小說中所呈現出的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頻繁景象,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在歷經唐宋變革后,兩宋社會的自由和開放性發展傾向。

綜上所述,筆記小說以其民間性和社會性的特點,為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研究提供了絕佳的材料基礎,彌補了正史對下層民眾缺乏關注的遺憾。而本文對宋代鄉村居民職業流動的探討,則有利于加深我們對宋代社會史的總體把握與認識。更進一步講,職業流動是社會流動的形式之一,而社會流動又與社會的平等和開放性相關。合理的社會流動能夠促進社會的公平發展,加強社會整合程度,緩解社會矛盾。對歷史時期社會流動問題的考察,希冀能對當今社會的良性運行起到鏡鑒作用。

作者系浙江大學人文學院中國史在站博士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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