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塘約道路》背后有關農村改革的四個問題
王宏甲寫了《塘約道路》這本書,看上去是一個文學作品,事實上讓我們看到的是整個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關于整個中國農村制度變革的一次真實記載。
第一,整個中國農村制度變革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農民和集體的關系。關于《塘約道路》,我們問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塘約這一次的變革是否是走回頭路?這一次的塘約重新組織起來、尋求合作的道路與傳統的“一大二公”的集體化、人民公社化有什么樣的區別。我做了以下歸納:一是這一次塘約的合作起來,是以全面的權利界定為基礎,和“一大二公”的集體化道路比較起來最大的差別,那一次是將原來在農民手上的這些資源重新回到集體,實際上是模糊了產權的功能,而這一次是全面的權利界定。全面產權界定為農村定分止爭,為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農村產業化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二是以自愿為基礎。這有別于人民公社時期強制運動化的方式。三是這一次塘約探索,對“三權分置”中關于集體所有主體的界定作了探索。我們非常清楚,集體所有就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含義不是少數人所有,是在集體里面每一個成員人人有份,這是非常清楚的。所以集體所有的含義有別于傳統的集體所有制,少數人控制。四是有利益聯結。這一次是利益歸農,利益歸在村的全體村民,跟集體化時期非常大的一個差別,在于那時候農民組織起來的目的是低價為國家提供農產品,為國家工業化做貢獻。所以說,塘約組織起來、尋求合作,這是一個往前進一步的深化改革,不是回到過去。
第二,公和私的關系。這是回避不了的問題。包產到戶改革的時候,實際是將集體的土地分給農戶種,我們解決了私的問題。但是三級所有到底哪一級是主體?還有集體里面大量的公共空間屬于誰?在集體化時期和包產到戶以后,一直沒有解決公的問題。集體化時期的“公”是把資源資產集中到集體手上以后,少數人在使用,但是沒有解決老百姓利益的問題;包產到戶以后,我們解決了農戶的利益問題,但是對于公共空間如何使用、公共利益如何實現,這個問題是沒有解決的。塘約非常好地解決了公的部分如何歸屬、如何分享、如何占有的問題,值得總結。公的部分被少數人占有,或者以私的名義占有公,這個問題不僅僅是在城市地區,在農村地區也非常嚴重。
第三,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關系。塘約探索里面跟中央最近提出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非常契合。在傳統集體化時期,為什么農民越搞越窮,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農民綁在土地上就是造飯碗,為自己造飯碗,為城市造飯碗。這次塘約很大的進步是在產業上分工分業,如果是沒有分工分業就沒有規模報酬,就沒有利益的增大,也就沒有合作的前景。
第四,村治和公共生活的關系。傳統的村莊治理是靠鄉村治理的,建國后各地農村是靠黨支部來領導,但是包產到戶改革以后,尤其是人口的流動,黨支部如何去治理最基層的社會,事實上現在是處于無解的狀態。從塘約的探索看,既找到黨支部如何在村莊去行使權利、如何領導老百姓,如何被監督等辦法,找到了一套方式;同時也找到了村莊治理中如何解決公共生活的治理秩序問題,就是村規民約,實際上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村莊的經驗和中國歷史上傳統村治規則結合起來。
(第一農經內參dynjnc根據《黨建》雜志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12月10日主辦的塘約基層建設經驗座談會暨《塘約道路》研討會文字實錄編輯整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農經內參(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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