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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雪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的誤區

[ 作者:賀雪峰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6-30 錄入:實習編輯 ]

原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的誤區 ——兼評河南省宅基地復墾券制度

  一、據媒體報道,河南省政府自2016年12月20日推出首批宅基地復墾券公開交易,河南省宅基地復墾券制度正式推出。據說這是繼重慶、四川成都之后第三個推出類似制度的省市,成為公開吃螃蟹的第三人。不過,重慶、成都的地票制度現在似已進入死胡同,更多是教訓而非經驗,河南作為一個農業和人口大省,相對于作為直轄市的重慶和省會城市的成都,河南省財政能力是相當不足的,再推出如此制度,存在重大隱患,且宅基地復墾券制度缺少政策和理論依據,從實踐上看,類似一場鬧劇,不僅徒勞無功,純屬折騰,而且必然會極大地浪費國家財政資源,損害現有市場秩序,人為地將本來已經無比復雜的建設用地制度搞得更為復雜。河南省前幾年搞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留下來的教訓必須吸取。

  我們來看引起媒體關注的鄭州市國土資源局發布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我省宅基地復墾券在省域內公開交易、全力支持易地扶貧搬遷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做好宅基地A類復墾券認定、實施精準扶貧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用活用好用足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優化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為易地扶貧搬遷籌措更多資金,助推全省脫貧攻堅工作,我市擬推行商品住宅用地出讓“持券(復墾券)準入”政策,現將相關事實公共如下:

  自2017年1月15日起,鄭州市內五區、鄭東新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范圍內,在辦理農轉用手續時未使用復墾券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時需“持券準入”,即土地競買人必須提前購買與出讓土地同等新增面積的復墾券,參與土地競買。為保證土地競買人平等享有持復墾券參與商品房競拍的權利,省政府似定于2016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機關后服務樓二樓會議室推出首批復墾券公開交易。有意參與鄭州市市內五區、鄭東新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范圍內商品住宅用地競拍的競買人,需提高申請購買復墾券。鄭州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12月14日

  二、從以上公告來看,河南省推出宅基地復墾券的直接目的是要“為易地扶貧搬遷籌措資金,助推全省脫貧攻堅工作”,政策依據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學習的示范是重慶地票制度。因為沒有無緣無故的財富,宅基地復墾券不可能憑空創造財富,要為河南省易地扶貧搬遷籌措資金,就必須要有地方要出這筆資金。河南省是人口大省、財政窮省,因此,就試圖通過推出“宅基地復墾券”來向城市轉嫁成本,而當前城市最值錢的土地就是商品住宅用地,鄭州又是河南省會,是商住用地最值錢需求量也最大的城市。因此,河南省將籌措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的成本轉嫁到鄭州部分城區競拍商住用地上面,表面上是由開發商來支付代價,實際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河南省籌措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的代價就會落到房價上漲上,也就落到進城買房者身上,也就抑制和影響了本來要進城購房者的能力上,從而抑制了鄭州市的城市化進程。

  現在的問題還在于,沒有無緣無故的財富,但若運用一個好的政策工具將一部分財富進行轉移,中間轉移消耗比較少,成本比較低,這樣的轉移也是蠻好的,比如稅收制度就是一種比較理想也相當成熟的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的財富轉移手段。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來轉移財富會造成極高成本,過去的實踐早已證明。河南推出宅基地復墾券,將再次重蹈覆轍。

  三、我們再來看一看河南省宅基地A類復墾券拍賣公告:

  1、拍賣基本情況。2016001批資(總第1批次)擬交易6000畝(以拍賣現場宣布的交易面積為準)宅基地A類復墾券。

  4、拍賣起始價,本批次擬交易的復墾券起始價為16萬元/畝。

  5、競買申請及競買人資格確認:河南省范圍內(市區)政府以及政府批準的園區等,以及擬在鄭州市市內五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高新區范圍內競拍商品住宅用地的房地產企業,或使用用地性質因規劃調整為商品住宅用地的房地產企業可以參加本次拍賣活動。

   這個公告中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可能造成嚴重投機與恐慌。第一批次擬交易6000畝復墾券,這是2017年房地產企業進入商住用地拍賣市場“持券準入”的前提,就可能有很多房地產企業本來要競買商住用地,因為沒有持有“復墾券”而不得進入,為了獲得進入資格,就可能有比較多的房地產企業競相持有“復墾券”,甚至極少數房地產企業為了防止其他房地產企業競買商住用地,而壟斷性購買第一批次6000畝復墾券,導致遠遠高于16畝的競拍底價,嚴重干擾商住用地競拍時的市場秩序,抑制商住用地的對價,造成土地價值的損失。

  因此,第一批次擬交易復墾券面積就十分重要。到底是1000畝,還是6000畝,或者2萬畝,就會對復墾券的價格造成完全不同的影響。這里面沒有真正的市場,而只有投機行為。由政府人為控制土地復墾券入市數量,就會引發或投機或恐慌行為,這樣一來,地方政府設計的宅基地復墾券交易就不是市場行為,而只是干擾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如果河南省宅基地復墾券交易中,允許所有農戶都有權利將自己宅基地復墾退出然后形成宅基地復墾券入市交易,則因為農民愿意退出宅基地數量遠遠大于城市進行商住建設所需要用地的數量,從而造成宅基地復墾券的供過于求,這個時候再規定16萬元/畝的復墾券起始價就嚴重違反市場規律,不能反映真實的供需關系,以及無法達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

  四、我們來看實施“復墾券”的步驟:

  第一步,以農民為主體,允許有條件農民通過復墾宅基地來獲得可以上市的“復墾券”。

  第二步,地方政府將農民復墾宅基地獲得“復墾券”拿到市場交易。房地產商通過競買獲得復墾券,之前持有復墾券的農戶獲得賣出復墾券的現金收入。

  第三步,房地產商持復墾券進入必須“持券準入”的商住用地競拍市場競買商住用地。

  第四步,房地產商進行商品住宅開發,將商品住宅賣出去。

  第五步,購房者買房入住。房地產商完成開發走人。

  這里面要注意,房地產商顯然不可能當冤大頭,他們“持券準入”城市商住用地市場所要競拍獲得的“復墾券”支出,必然要轉嫁到開發出來的商品房上面,也就一定會轉嫁到商品房購買人身上。這個時候中,國家并未從中獲利,房地產商也并沒有因此受損失,但這個流程下來產生了兩個重要后果,一是通過復墾券,將城市購房者的利益轉移到了退出宅基地農戶手中,退出宅基地形成復墾券的農戶是受益者,而城市購房者的成本增加了。中國城市化本質上是農民進城,這個意義講,復墾券制度增加了農民進城的難度,阻礙了農民的城市化。二是從農民退出宅基地開始到購房者買入商品房、房地產商賣出商品房為止,涉及到復雜的制度安排,利益博弈,市場投機,這些都是宅基地復墾券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這個成本是很高昂的,因為宅基地復墾券的通用性及標準化程度很低。

  而且,要保證能通過宅基地復墾券來實現城市購房者向農村退出宅基地者的利益輸送,就必須保持相對稀缺的復墾券流通。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許農民退出宅基地形成復墾券,復墾券供過于求,復墾券就不僅僅是價格很低而且根本就賣不出去。而農民退出宅基地并進行復墾是要成本的,這樣就可能造成復墾券制度不僅沒有為農民帶來好處,而且會讓農民受到損失。

  要保持復墾券相對稀缺的供給,就必須限制農民退出宅基地的自由,就只能允許特定農戶群體退出宅基地,從而獲得通過復墾券從城市轉移過來的好處。同樣是農民,都愿意退出宅基地獲得復墾券及其利益,讓哪些農民獲利?這就可能變成對一些農民的歧視,及產生地方官員利益尋租機會。而且這樣一來就大大地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效率,不能讓最愿意及最應該退出宅基地的農戶首先退出宅基地。

  而且,從城市購房者那里轉移出來的資源,即使可以輸送到退出宅基地的特殊農戶群體,也會因為前面所說實施復墾券的高昂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而會有極大耗損,結果就可能是城市購房人付出了很大的代價而農村退出宅基地農戶卻獲益甚少。

  五、宅基地復墾券用貌似市場的公開競買掩蓋了宅基地復墾券實質上的利益轉移和代價轉嫁。如果宅基地復墾券允許所有農戶自愿進入,則因為城市商住用地需求相當有限,必然出現復墾券供過于求的情況,從而不僅每畝16萬元的復墾券起始價不能保住,而且會有大量復墾券無法完成交易,這方面重慶已有深刻教訓。若只是將宅基地復墾作為一項特權,向特殊農戶開放,這樣的特權就顯得不公正不公平。

  河南省設計的“復墾券”制度顯然不是向所有農戶開放的,而只是要向特定農戶開放,這個特定農戶就是要“易地安置扶貧”農戶,就是要為易地安置扶貧農戶籌措扶貧資金。這樣看來,復墾券制度實際上就是要將城市人的利益輸送到特定農村人群,即需要易地安置扶貧的農戶。“復墾券”不過是在地方政府財力不足時,利用復墾券來向城市特定人群征收用于特定目的稅收。

  也就是說,河南省推出的宅基地復墾券貌似通過市場手段來配置資源,其實,這里根本就沒有市場,而只是為了特定的目的,以“復墾券”形式向城市特定人群收稅,以為易地搬遷扶貧農戶提供資金支持。現在的問題是,宅基地復墾者制度成本極高,且甄別特定農戶的難度也極大,且特定地區農戶退出宅基地的獲利與農戶是否應當獲利的權利不匹配,就會造成嚴重的利益錯配,從而導致制度的低效甚至無效。

  換句話說就是,既然要向城市收稅,就不如直接在城市出讓商住用地上加收扶貧搬遷安置稅,統一稅率,所收稅款專款專用,用來公平地進行易地安置扶貧工作。稅收制度是一項成熟的制度,收稅可以大大減少財富轉移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且可以防止制度實踐過程中的尋租行為與利益錯配。

  六、顯然,以宅基地復墾券形式來定向籌措扶貧資金的制度設計是不可能成功的,現在的問題還在于,“宅基地復墾券”還是以土地保持的名義來實踐的,而支撐“復墾券”制度設計的最重要的政策依據是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我們來討論增減掛鉤制度。

  增減掛鉤制度的大致意思是,在特定區域內,退出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民宅基地),可以獲得相同面積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農民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形成增減掛鉤指標,這個指標成為城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從而可以在城郊特定地塊征收占用同等數量的農地。退出的農民宅基地(農村建設用地)面積與城市建設征收占用特定區塊農地面積相等,就在沒有減少耕地面積的情況下面,將農村建設用地調整到了城市近郊地帶。因為城市近郊地帶建設用地區位優勢而有遠高于農村建設用地(通常就是農民宅基地)的市場價值,這就讓很多人誤以為,只要通過增減掛鉤政策將農村建設用地置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就可以產生出巨額土地增值收益。正是因為可以產生出巨額土地增值收益,退出宅基地農戶就可以通過退出宅基地獲得巨額收益。這個收益是土地本身產生出來的,是通過市場交易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結果。

  實際上,這里面有極大的誤會,要害是,土地是不可移動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民退出自己的宅基地,這塊退出來的宅基地不可能自己跑到城市近郊去,而只是復墾為耕地了。同樣,城市征收占用的城郊農地也不是征收前面退出宅基地農戶的土地,而只可能征收占用城郊農地。增減掛鉤政策僅僅是設計讓農民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就可以形成城市占用城郊農地的指標。發生交換的不是具體的土地地塊而只是指標,而指標是人為的政策設計,設計這個政策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而不是也不可能將一般農村農戶退出來的宅基地搬到特定城郊地區產生巨額增值收益,從而產生出來無緣無故的巨額財富。

  現在荒唐的是,各個地方在運用增減掛鉤政策時,不是著眼于保護土地資源,而是幻想通過增減掛鉤來創造出一筆憑空而來的巨額財富,從而既讓農民致富,又讓城市發展。怎么可能有如此的好事?城郊土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僅與城市經濟發展和城市擴張所產生的土地需求相關,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只是反映了國家在土地資源有限條件下面對農地非農使用的調控。農民退出農村宅基地并復墾為耕地,其產生的收益只與耕地的農業產出有關,而與城郊土地非農使用的增值收益無關。

  進一步說,由于聚集效應的原因,城市發展一定是平面推進的,只有在城市平面推進面上且城市需要建設用地時,城市推進面上的近郊土地才會被城市占用,由農地變為非農建設用地從而產生出巨額增值收益。這個收益只與其位置有關,而與其他無關。農民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其收入也只與復墾為耕地的宅基地農業收益有關,而與其他無關。農村退出宅基地并不帶來巨額農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

   七、現在的問題是,既然增減掛鉤制度并不能導致農村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就可以帶來巨額農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那為什么各個地方卻積極利用增減掛鉤政策來籌措資金,比如河南省推出宅基地復墾券以為易地搬遷扶貧籌措資金?

  這其中的一個重要聯結點是,國家為了保護土地同時又調動地方政府的能動性,而在供給地方政府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時,采用了相對偏緊的建設用地供給策略。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有比較大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國家卻只給了較少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這樣就可以促進地方政府相對節約地使用建設用地,相對高效地使用土地,從而保護土地資源,尤其是保護耕地。同時,國家又考慮到地方政府強烈的增加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在總體偏緊的正式建設用地指標下面允許地方政府通過減少農村建設用地來獲得總量不超過地方政府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10%的增減掛鉤指標,用于新增城市建設用地指標。這個意義上講,增減掛鉤中農民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所形成的新增城市建設用地的價格,僅僅是反映了國家偏緊新增建設用地供給下面造成地方建設用地指標的稀缺狀況。注意,這里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稀缺所產生的價值,而不是具體土地的價值。

  國土部出臺增減掛鉤政策的初衷之一就是要借相對偏緊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供給來保護土地資源,同時又通過增減掛鉤來促使農民退出宅基地,以減少農村建設用地,增加耕地面積。

  現在有兩個問題。

  第一,從節約土地上來講,本來占補平衡就要求城市建設占用土地必須補充同等數量質量的土地,而占補平衡不需要拆農民房子,因此就比增減掛鉤在保護土地上更加有效,增減掛鉤純屬多余。

  第二,現在地方政府甚至國土部門都以為增減掛鉤可以創造出無緣無故的巨額財富出來,從而普遍期待通過增減掛鉤制度來讓農民獲得巨額土地財產性收入,由此造成全國地方實踐中出現普遍的嚴重后果。實際上,增減掛鉤制度不可能創造出任何財富,最多只能轉移財富,且這個財富轉移成本極高,并因此導致整個社會嚴重的效率損失。

  八、國家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來推動農民盡快退出宅基地,并將宅基地復墾為耕地,這其中有沒有合理性呢?

  有一種通常的說法,農民進城后要占用城市建設用地,一般人均約為100m2,而農村農戶人均宅基地大約為200m2,所以隨著農民進城,全國建設用地總量應當減少而不是增加。現在的情況則是,不僅城市建設用地快速增長,甚至農村建設用地也略有增長。由此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呢?原因就是,農民進城并不退出自己在農村的宅基地。農民進城了,城市規模必然擴張,因為人口的城市化一定要有土地的城市化。問題在于農民進城了,農村的住房空在那里不住人,過一段時間就倒掉了,宅基地也就空在那里了,這樣就造成了浪費。如果農民將自己空在那里的宅基地復墾種上糧食變成農田,農村建設用地變成耕地,就會減少農村建設用地面積,從而隨著中國城市化的推進,全國建設用地面積不僅沒有增加,而且持續減少。

  但是,這里面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在農民那里,也許并沒有明確的宅基地概念,所謂宅基地,不過是農民用坡地旱地荒地建房子來從事農業生產進行村莊生活的土地,當他們進城了,不需要農村宅基地之后,宅基地若有農業價值,他們就可能自動地將宅基地復墾種糧食,因為宅基地空在那里沒有什么用,在空宅基地上栽樹,種大豆玉米,甚至種水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從土地中獲得自然饋贈的當然行為。這樣一種自發將宅基地復墾種糧的行為,在中西部農村十分普遍且相當自然。雖然農民自發復墾宅基地沒有納入新增耕地,但實際上卻是新增了農村耕地。當然,因為一般宅基地都是利用坡地荒地蓋房子,宅基地復墾種糧食后的地力不如一般農地,所以很多農戶就將宅基地作為荒地荒在那里。第二,雖然農民進城了,但他們父母仍然生活在村莊,他們年輕時進城,年老了卻可能因為難以在城市安居而不得不退回農村。因此,農民進城一般都不愿意退出自己的土地和宅基地,以作進城失敗時的退路。在當前中國發展階段,不可能所有進城農民都能在城市獲得正規就業和穩定收入,因此,能否退回農村就是涉及農民基本選擇權的大事。農民保留自己在農村的宅基地。并非資源浪費,而是為農民提供進城失敗后退回農村的最后退路與基本保障。農民自己相對理性地保留農村宅基地,目的就是要為自己保留最后退路。作為最后退路的宅基地,是農民最基本的保障,這個最基本的保障顯然不應納入到市場之中。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通過鼓勵農民退出宅基地,并給予退出宅基地農戶以較高的經濟補償,其結果就是,本來已經自動將宅基地復墾了的農戶就一定要為拿到更多經濟補償而復墾。過去自發的復墾行為就沒有了。同時,越是進城困難的農戶越是希望通過將宅基地一次性交易出去(無論是買賣還是復墾)獲得現金來應對他們在城市的艱難生活,他們卻可能發現,當他們沒有能力體面融入城市時,卻也不再可能回到農村了。而有能力進城的農戶,他們根本就不關心宅基地交易所能拿到多少現金,而會保留家鄉的“鄉愁”,讓宅基地空在那里。

  也就是說,增減掛鉤制度即使通過巨大代價(轉嫁給城市人)讓某些農戶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也產生了兩個后果,一是將本來就很正常的農戶自然而然將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的進程阻斷了;二是讓進城失敗的農民失去了返鄉的退路。這都是相當糟糕的事情。

  而從增減掛鉤制度所要達到的保護土地資源的目標來看,通過向城市轉嫁成本從而花費巨大代價讓農戶退出來的宅基地,大部分土地都屬于坡地荒地,復墾后雖然被當作了耕地,卻幾乎沒有農業生產能力,甚至大部分又被拋荒了。這樣的代價付出就完全沒有必要。同時,隨著進城農民逐步在城市安居下來,他們不再需要農村退路時,他們再退出宅基地也不遲。未來20年是中國現代化的關鍵時期也是農民進城最快但也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時期,這個時期,讓進城農民繼續占用農村宅基地,保留他們進城失敗時的農村退路,雖然可能減少了部分可以通過宅基地退出所復墾出來的耕地,造成了一定土地資源的浪費,卻為農民保留退路從而為中國現代化提供了農村這個穩定器與蓄水池,從政治上講意義就太大了。

  僅僅從土地資源上看,當前中國農村耕地總面積是比較大的,且耕地中普遍存在拋荒。有兩種類型拋荒,一種是生產條件不好基礎設施不好灌溉不便的耕地拋荒,這一部分耕地需要通過進一步的國家投資與基礎設施建設來變得易耕,尤其是旱澇保收。另一種拋荒是季節性拋荒,即農民只種最高生產力的一季,另外一季不種。原因是農產品價格不高,提高復種指數不劃算。這是農民對農產品價格及背后農產品供求市場的自然響應。這兩種拋荒充分說明了,中國現有耕地資源足以保障中國農產品的供給以及糧食安全,中國現在完全沒有到必須馬上拆農民房子將農民宅基地復墾出來種糧食不然就會出現饑荒的這個程度。

  耕地是國家戰略資源,中國人多地少,保護耕地必然成為中國的國策,但保護耕地的國策并非將所有土地都復墾出來種糧食,而是要保持中國耕地的生產能力包括生產出優質耕地的能力,這是戰略性長期性的任務。隨著農民的不斷進城以及他們在城市體面安居下來,中國城市化逐步完成了,進城農民不再需要農村這個退路了,這個時候,農村宅基地退出時機也就成熟了。再過20年,就可能有上億畝的農村宅基地退出復墾為耕地,從而可以保障中國18億畝耕地的紅線。保護土地資源并非就是要立即拆農民房子將農民宅基地復墾為耕地,這樣理解的土地資源保護太過狹隘。宅基地現在對農民還很重要,就讓他們將宅基地有在那里。等到農民真正完成了城市化,在城市體面安居下來,從而不再要以農村宅基地作為退路,國家再將宅基地復墾為耕地也是完全不遲的。

  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的本意也許是要保護土地資源,通過減少農村建設用地來增加城市建設用地,卻因為機械地將城市建設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等同起來,完全不能理解城市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尤其是農民宅基地是完全不同性質的土地,導致了嚴重的政策烏龍以及不良后果。更糟糕的是,政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通過有意無意混淆城市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性質的差異,誤以為通過讓農民退出宅基地并復墾為耕地來增加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就可以釋放出巨大的土地收益,誤以為只要通過增減掛鉤所釋放出來的巨大土地利益就可以讓農民獲得土地財產權,就可以為城市籌措大量財政資金,甚至可以為精準扶貧提供資金,這就會造成土地制度上的嚴重折騰。以增減掛鉤制度為基礎,在重慶推行的地票制度,在成都搞的土地制度改革,在山東、河南、河北、江蘇等地搞的“農民上樓”,在全國很多省市區搞的宅基地退出,以及河南省最新推出的“宅基地退出券”,都是以完全不存在的虛幻的巨額土地利益想象為基礎的,因此實踐下去就必然導致嚴重的政策亂尾,甚至造成嚴重的財政困境。

  增減掛鉤制度不僅沒有創造出任何額外的土地利益或財富,反而因為增減掛鉤政策制度及以此為基礎的各種升級版誤會了農村建設用地與城市建設用地的不同性質,誤會了建設用地與建設用地指標的本質差異,誤會了城市建設用地價值的來源,誤會了城郊農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的來源,誤會了農村宅基地的功能,以及誤會了保護耕地資源的辯證法,而將土地制度搞得無比復雜,不僅讓一般人難以理解土地制度而且讓政策中人也迷失其中,這樣的土地制度實施起來,制度成本極高,交易成本極高,社會后果極嚴重,對財政資源的浪費極大,這樣的土地制度理所當然必須要廢除掉!一個好的土地制度必須是簡明清晰容易理解且便于實踐的土地制度。

  小結一下,當前學界乃至政策部門關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度的重要誤區在于,以為增減掛鉤制度可以通過讓農民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即產生巨額土地增值收益,實際上,農民退出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的收益,也就是耕地上種糧食的一般農業收益,這個收益是相當有限的,根本就不可能支撐得住如此復雜的增減掛鉤制度的運行成本。以為增減掛鉤制度可以讓農民退出宅基地從而就可以產生出無緣無故巨額財富的想法與實踐,是極為幼稚的。

  另外一種對增減掛鉤合理性的認識是,雖然增減掛鉤制度不能創造出財富來,卻可以轉移財富。通過增減掛鉤制度將城市土地財富轉移一部分到農村農民那里,就具有合理性正義性。但問題就在于,如何轉移到農民那里去?轉移到哪些農民那里去?轉移財富為何要與拆農民房子結合起來?等等,就必然要造成增減掛鉤制度實踐的高成本,這個成本在有些時候高到將所有從城市轉移到農村的利益全都消耗了,結果就是,城市利益受到損失,農民又極不滿意,地方政府還勞神費力花費了極多資源,卻是所有方面都輸的結果。

  十、回到河南省“宅基地復墾券”,河南省指望通過增減掛鉤制度增加城市商品住宅用地的成本,來為易地扶貧搬遷籌措資金,其結果其實只是提高了城市房價,增加了農民進城的成本,阻礙了城市化的進程。能否通過“宅基地復墾券”來為易地扶貧搬遷籌措到資金有不確定性,要求房地產企業“持券入市”競買城區商品住宅用地的制度,以及鼓勵農民退出宅基地,復墾宅基地驗收形成宅基地出券,以及其他各種環節的制度運行與制度配套,卻必然要付出高昂的制度成本與交易成本。其結果就是,好事不一定做得好,壞事卻做了很多。通過復墾券來將城市利益輸送到特定農民群體(易地扶貧搬遷農戶)的代價極大,成本極高,因此也必將不可持續。

  (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公眾號 新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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