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資本下鄉’是政府主導的結果一樣,‘資本下鄉’帶來的諸多問題也需要政府的規范、引導和監管。可以說,在三者的關系中,政府的政策和行為仍然是關鍵所在。與‘資本下鄉’相關的政策調整是迫切而必須的。”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飛舟和焦長權博士在《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1期)雜志發表的《“資本下鄉”與村莊的再造》文章中建議,應該對下鄉企業的資格進行考察以及下鄉企業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比如下鄉企業應慎重從事與農業開發相關的觀光旅游、地產開發等產業,農村的各種產業的繁榮應該是多種企業參與、多數農民受益的結果。
“總之,如何有效地利用下鄉的資本、防止村莊為資本所吞噬,是城鄉統籌發展的關鍵。”該文主要基于湖北省某縣柳村和重慶市涪陵區的深度觀察。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推進,“資本下鄉”日益成為熱潮。政府引導“資本下鄉”的主要目標有獲取建設用地指標,實現土地流轉,推動農村發展現代農業,同時,打造一個申請和實施政府各類項目的平臺。
文章以“增減掛鉤”為例,“原本沒有太大價值的農村建設用地猛然增值。同時,農民普遍還沒有意識到宅基地的潛在經濟價值,這給資本下鄉盤活用地指標留下了巨大盈利空間。”
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在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和農村減少建設用地之間進行“掛鉤”,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所增加出來的指標可以轉換為城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國家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嚴格控制。
“增減掛鉤”是為了獲取城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但“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先推動‘農民上樓’。在地方的實踐中,通常會看到‘上樓’和‘建園’(農業園區)同時大規模展開。”周飛舟和焦長權以湖北省柳村為例。
2008年,湖北省出臺“回歸工程”政策,祖籍在該村的柳房一直在重慶從事房地產開發,2010年準備“捐資”1.5億元對以該村為中心的周邊五個村莊的土地進行集中流轉和開發,用10年左右的時間建成一個占地五萬畝的水鎮。該村現有農戶307戶,公司的做法是讓農民“以舊換新”,公司免費為每戶農戶建設一套面積為140平方米的“清水房”,村民原有的住房(不含室內財產)及地上附屬物無償歸公司所有。
每套“清水房”折現10萬元,免費換房的基本標準是:有房(磚石房)、有戶、有地(5畝以上),需要另外出錢最多的農戶是“空掛戶”,即只有戶口,無田無房的每戶需出資8萬元,公司支付20%。農民得到一套“清水房”的成本是,戶均10畝以上耕地的經營權、戶均超過2畝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及其復墾后的耕地面積、房前屋后的花草樹木,等等。
一般來說,公司往往是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實現土地集中流轉。流轉要順利實現,需要村級組織和村干部的高度配合。而村兩委之所以積極協助,文章認為,主要是出于兩方面原因:第一,來自上級政府的壓力,縣領導親自擔任總指揮,鄉鎮干部直接參與動員和協調。第二,村兩委對于土地流轉有增加收益的預期在內,比如,村主任能夠在此后兼任合作社社長和集團的黨支部書記。
相比之下,農民在這一過程中則顯得被動。調研中,鄰村某村民對柳村的一位親戚說:“柳村好啊,新農村這么快就建起來了。”該村民回答:“等明年輪到你們村,你就體會新農村建設的滋味了!”
另外,從實際運作來看,農民也很少有可能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參與公司分紅。根據協議,公司以農民土地二輪延包合同記載的面積為準,按照每畝每年1000元租金的標準將耕地統一流轉到合作社經營,農民可以土地租金入股。農民不領取土地租金,則算入股,以后可參與公司股份分紅。
文章分析,對于絕大部分家庭來說,土地租金是全家的主要收入來源,不可能不領取,事實上,全村沒有一戶將土地租金留在公司入股。“這也是土地是否作為資本入股的核心標志,如果是土地入股,農民必須要能參與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
公司集中流轉土地的收益何在?文章指出,首先公司流轉的土地只有少部分會繼續用于農業生產,絕大多數被轉換成其他用途,有些改變甚至是永久性和不可逆的,土地普遍實現了一次增值。
其次,公司對全村土地進行集中流轉,一方面全村登記在冊的土地面積與實際面積有很大出入,同時村莊中原有大量未登記耕地、水面、荒地、公共用地等也都無償提供給了公司經營。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公司可以憑借土地的集中流轉和推動“農民上樓”獲取大量國家項目配套,通過各種政策獲得大量惠農資金。
而上述的“資本下鄉”過程,直接帶來的結果就是“村莊再造”,極大地改變了農民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同時也在改變村莊的治理結構。村莊和企業的關系日益緊密,形成“村企合一”結構,主要體現為村莊的“公司化”運作,村兩委、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成了公司的二級下屬機構。
同時,村兩委的負責人與公司之間也實行交叉任職,村支書(兼村主任)兼任集團公司的黨支部書記,集團公司的總經理柳房任村委會副主任。由于公司掌握了村莊的經濟命脈,所以村兩委班子成員就得全部受集團公司的領導。同時,村民選舉在公司面前也暫停了。2011年是全村換屆選舉的年份,為保證公司的平穩發展,全村在沒有展開村民選舉的情況下將公司老總任命為村委會副主任。
文章指出,這種“村企合一”模式對企業、農民和國家之間的關系產生了深遠影響。
文章還提醒,在實踐中,基層政府為推動資本下鄉,給予土地、項目等諸多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發展有很大的助推作用,但農民、農村和農業在多大程度上從中受益,則是一個需要謹慎研究的問題。
以柳村為例,自2011年起,全村流轉土地的種糧補貼就直接轉移支付給了公司。政府的農機購置補貼也被公司以農機合作社的名義全部拿走。僅2011年就補貼農機29臺(套),補貼金額近10萬元,公司將之作為經營性資產。
文章分析,由于脫離了與土地的緊密關聯,農民享受不到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和資金。
資本下鄉導致村莊迅速被“資本化”和“公司化”。文章指出,村莊的“再造”使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由村莊\農民變為公司\資本,公司替代村莊,成為一個橫亙在國家與農民之間的政治經濟實體,“如果不能有序、有效和健康地推進,資本下鄉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扭曲國家的惠農政策,吸納大量財政專項資金,阻塞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制度性聯通渠道。”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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