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953年,我國臺灣地區實施農地制度改革,通過推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為接下來的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缺乏規模化生產的小農經營制度競爭優勢減退,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為擴大農地經營規模,臺灣地區于1963-1986年開展了以補助農民購地,提供低率貸款來擴大經營規模的農地改革,但并不成功。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推進,臺灣農業競爭力不足的問題日漸凸顯。為解決農村生產中面臨的農戶平均耕地規模較小,農業人口老齡化嚴重、家庭經營缺乏效率,生產成本偏高,土地長期休耕等突出問題,臺灣地區于2009年5月27日正式推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鼓勵無力或無意耕種的農民或地主出租農地,并輔導大佃農長期承租擴大經營規模,以期實現“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民勞動結構”和“推動農業經營企業化,提升農業競爭力”的目標,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一、申請參加“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的條件
小地主是指持有農地的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大佃農是指符合政府政策扶持資格且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的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業企業公司。
申請成為大佃農的專業農民,年齡應在18歲以上55歲(含)以下,但對于已納入扶持對象的大佃農,其持續從事經營者致年齡超過55歲者,不在此限。以產銷班、合作社、農會或農業企業名義申請加入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扶持對象的,不受年齡55歲上限限制。
除了年齡外,專業農民申請成為大佃農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農業學校或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滿2年以上者,或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參加產銷班達2年以上的班員;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案的農場主;參加園丁或漂鳥計劃取得證書之學員,且教育訓練時數累積達40小時以上者;最近5年參加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舉辦的農業教育訓練累積達40小時以上者。
此外,從事有機作物生產的專業農民申請成為大佃農除了滿足以上條件以外,還另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目前或曾從事有機作物栽培者,經驗證機構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件(包括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申請有機(含有機轉型期)驗證之合約書或證明文件);最近5年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育訓練累積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
參加“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對生產者的總體經營規模下限和不同作物的最低經營規模均有明確要求。專業農民的基本要求是作為從事農業經營之自然人,在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已有從事農業經營的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從事設施經營不再放寬。在不同作物的最低經營規模限定上,分別是水稻、飼料及芻料作物5公頃,果樹、雜糧、蔬菜、花卉、特作、有機作物2公頃。對產銷班、合作社(場)、農會、農業企業的基本經營規模要求是登記有案之產銷班、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農會或農企業法人,于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露天經營達10公頃以上或從事設施經營達5公頃以上。最低種植規模分別為水稻20公頃,飼料及芻料作物20公頃,果樹、雜糧、蔬菜、花卉、特作、有機作物15公頃。
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對“小地主”的鼓勵措施
依據臺灣地區《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2000年1月4日以后訂定的農地租賃合同,已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即租期、租金與收回條件均由雙方自行決定,地主沒有土地收不回來之疑慮,可以安心出租農地。想要出租農地的地主,可以攜帶身份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3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到土地所在地的農會辦理出租登記;欲承租農地的大佃農,可攜帶身份證及印章,到承租土地或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由農會協助雙方完成租賃媒合。
臺灣地區還規定對老農由政府提供“離農獎勵”,對加入農保滿5年且年滿65歲的農民,將農地出租給大佃農后,每個月每公頃可領取2000元新臺幣,最高上限3公頃,即每年7.2萬元新臺幣的獎勵金。對于年滿65歲以上且農保年資達15年以上的農民,將農地全部出租后,仍可維持農保資格并繼續支領老農津貼,讓老農安心退休。地主出租2006年或2007年連續休耕農地,租期3年(含)以上并種植獎勵作物的,由政府給付地主40000元新臺幣,大佃農支付地租10000元新臺幣(含)以上,以減輕大佃農租地成本。
三、“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對“大佃農”的扶持措施
對大佃農,則主要通過直接補貼、補助,提供無息和低息貸款及開展培訓等方面予以扶持,提高大佃農的企業化、機械化生產水平,降低農業生產經營風險,提高經營利潤。主要扶持政策有:
1.提供基礎環境改善補助(2011年改為發放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主要用于補助大佃農改善承租農地的土壤條件和周邊的生產環境,使承租農地恢復至適合耕種狀態。每公頃補貼1萬元,僅補貼1次。對于種植有機作物者,補助設置栽培緩沖帶每公頃最高2萬元。
2.提供生產設備購置補貼。補助購置生產設備:為提升生產經營效率,對農業企業以外的大佃農,按照其生產經營規模和“小地主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補助基準”規定,對其購置生產設備或改善生產儲運設施予以補助。其中,產銷班、農會、合作社場補助1/2。專業農民租期在3年(含)以上且經營規模達合作社或農會型大佃農者,補助1/2;經營規模未達合作社或農會型大佃農者,補助1/3。
3.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提供農地租金無息貸款和經營資金低息貸款(1%),以便解決大佃農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后的資金需求。其中,專業農民最高可貸款1千萬元新臺幣、組織型大佃農最高可貸款5千萬元新臺幣,最長20年。
4.提供農產品認證輔導服務和補助。對大佃農申請吉園圃蔬果及產銷履歷等健康安全的農產品驗證認證提供輔導服務。并提供集團驗證補助和個別驗證補助。
5.提供組織型天然災害復建貸款。在自然災害發生后,除農業企業外,對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及合作社場按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給予災害救助;協助組織型大佃農按照“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申請融資,以便盡快開展復耕,降低農業損失。
6.提供活化連續休耕農地承租獎勵。大佃農承租連續休耕農地種植糧食、芻料、飼料及有機作物,另給予承租獎勵5000-20000元新臺幣。
7.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服務。由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組成“休耕地復耕技術服務團”,推廣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具外銷潛力、有機及地區特產作物,并對于種子、病蟲害防治及生產管理等技術問題提供咨詢及服務。
8.提供特定品種作物生產訂單。對本地需求量大且主要依靠進口的作物,和農民簽訂生產訂單并予以補助。如對種植胡麻、仙草、薏苡及蕎麥等4項作物的大佃農,每公頃每期補貼5.5萬元新臺幣;苦茶及大宗商用茶以輔導4年為限,第1-6期每期作每公頃補貼5.5萬元新臺幣,第7-8期作每期作每公頃3.25萬元。
四、政策實施效果
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大佃農擴大承租的農地中,總面積的46%用于種植水稻,硬質玉米種植面積由2000年的8.2%提高到17%,地區特產作物種植比例由2000年的4.9%提高到8%,有效地實現了糧食產量穩定、進口替代增加、地區特產作物外銷潛力提升。截止2015年11月底,專業農戶數量已達1780人,是2000年的2.5倍;簽約的小地主數量從2000年的8121人增加到了33859人,增長了約4.2倍,越來越多的地主選擇了轉讓農地經營權,將農地出租。專業農戶經營土地面積從2000年的5649公頃增加到16023公頃,其中,租賃面積由4056公頃增加到13894公頃。專業農戶平均耕作面積9公頃,近10倍于一般農戶1.1公頃的平均耕作面積。且專業農戶平均年齡45歲,遠低于一般農戶62歲的平均年齡。由此可見,臺灣地區通過推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鼓勵無力或無意耕作之老年農民出租農地,并輔導年輕專業農民或農民團體承租,實現了有效保障糧食安全,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并促進農業勞力結構年輕化。
作者單位: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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