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劉宇暉等:鄉政村治模式的多樣化與法治化

[ 作者:劉宇暉?何秉群?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1-12 錄入:王惠敏 ]

摘 要】我國農村治理經歷了封建王朝的“縣政鄉治”、軍閥混戰的“亂政”、建國初期的“政社合一”,再到1982年后的“鄉政村治”。鄉政村治是我國現階段農村發展的歷史選擇,但其運行的具體模式尚不明確。在黨中央的積極號召下,多樣化的農村自治模式正在各地農村興起,取得了良好的成就。法治化是鄉政村治多樣化模式實踐成果的保障。鄉政村治模式的法治化包括鄉政權、村自治權二者關系的法治化;農村自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農村發展促進政策的法治化。

關鍵詞】鄉政村治;多樣化;法治化;鄉政權;村自治權

我國目前約有人口13.4億,6.7億居住在農村,占全國總人口的50.32%。農村治理占據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亨廷頓所言:“農村的作用是個變數,它不是穩定的根源就是沖突的根源”。我國農村治理經歷了封建王朝的“縣政鄉治”、軍閥混戰的“亂政”、建國初期的“政社合一”,再到1982年后的“鄉政村治”。近三十年來,更多的研究和實踐著眼于如何更好地實現“鄉政村治”以實現農村善治。2014年中央下發一號文件,在“改善農村治理機制”這一部分中明確指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村民自治的形式可謂姹紫嫣紅,百花齊放,本文著眼于保護、規范村民自治的法治思考,既使其實現善治又保證其不陷入濫治。

一、我國農村治理模式的歷史流變及其啟示

(一)我國農村治理模式的歷史流變

封建皇權統治時期,我國農村治理實行“縣政鄉治”。國家政權最低到縣,縣官居住在縣府,縣級以下的農村不再設立行政官員,官吏僅對農村下派稅收、征兵等國家事務,農村日常事務,甚至糾紛處理主要依賴于農村的宗族社會,屬于“以地方宗族勢力為依托的族民自治”。到了近代,西方列強入侵,國內軍閥混戰,農村的宗族勢力和鄉紳力量都無法與之抗衡,農村淪為各種強權的資源汲取地,傳統的農村治理模式遭到破壞,農村治理陷入無序化。新中國成立后,農村治理迎來了新的秩序。1950年,我國頒發了《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確認行政村與鄉并存,均是一級地方政府機關,國家權力延伸到農村。1958年開始農業合作化運動,將農村經濟組織與政治組織合二為一,形成了高度集權的人民公社體制,對農村以“政社合一”模式實施控制。國家權力向農村的強勢邁進破除了封建、資本主義、軍閥等殘余勢力,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關系在農村社會迅速確立和鞏固。在政權穩固后,我國的社會矛盾發生轉變,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與落后生產力之間的矛盾,人民公社制度不能勝任此歷史任務。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農民迫于生計,率先打破人民公社體制“一大二公”的土地集體經營模式,將土地包產到戶,遂溫飽問題解決。此后,中共中央相繼出臺政策,承認了承包責任制的合法性。承包責任制在農村的實施促進了農村農耕生產的發展需要,但農村社會的公共治理卻出現了“真空”。廣西河池地區的宜山、羅城兩縣的村民自發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維護農村治安、發展村集體經濟,管理村公共事務,取代日益瓦解的生產大隊組織。1982年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憲法》,明確我國設立省、市、縣、鄉四級行政權力機關,明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由村民選舉。中國的農村治理開始形成了鄉鎮政權與村民自治的“鄉政村治”模式,即國家基層政權設立在鄉鎮,在鄉鎮以下的村實行村民自治。“鄉政村治”模式為我國農村自治提供了廣泛的空間,也為我國農村治理提出了難題,即如何通過有效的農村自治實現農村善治。

(二)我國農村治理模式流變之啟示

在我國長達千年的封建王朝統治時期,農村總是能依賴宗族與禮教保持穩定、和諧,即使歷經自然災害、社會動蕩、朝代更替,農村社會也能保持內部的和諧、延續。這說明農村社會具有通過自治實現和諧發展的可行性和妥當性,而自治的有效實現依賴于禮教和宗族。禮教是自治的規范,宗族是維護禮教的力量。

然而,由于封建社會的落后,外族的入侵,災難在全中國蔓延,農村概莫能外,禮教和宗族在外來強大勢力的打擊下不斷消解。新中國成立后,新興政權在農村的建立,“政社合一”的制度實施,進一步瓦解了農村的宗族力量,禮教也逐漸被新政權帶來的新規范所替代。新政權及其政策成為統治農村的規范及力量,直到人民公社制度退出歷史舞臺,鄉政村治的農村治理模式得以確立,農村社會再次走入自治之中。然此時的自治是在國家政權領導下的自治,國家通過農村兩委將政權延伸至農村,通過“送法下鄉”促使國法成為農村治理的規范,間接地將政權延伸至農村。

隨著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農村社會受到巨大的沖擊,多數農村陷入貧窮與落后。農村兩委在政權上的附屬性、國法在實踐中的高成本性及其與農村傳統的沖突性,并不能為農村治理提供足夠的支持。為改變農村面貌,農村治理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新形勢下,鄉政村治仍然是我國農村治理的基礎,國家積極支持農村開展多種自治模式的探索。

我國農村治理模式的變遷說明農村自治在特定情況下是妥當的,這個特定情況就在于規范與支持規范的力量要符合農村社會發展的生產力狀況,再次印證了馬克思的生產關系要與生產力相符合的觀點。我國現今的農村治理需要完善現有的生產關系,規范應順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我國農村情況復雜,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即有比鄰北上廣深經濟發達的富裕農村也有身處窮山惡水的貧窮農村,統一的農村治理模式顯然不適合多樣化的農村現實,因地制宜的農村自治是農村發展的切實之選,法治規范則要保障農村自治在憲法的限度內進行多樣化發展。正如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所說,“探索符合各地實際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進一步規范村‘兩委’職責和村務決策管理程序”,“激發農村社會組織活力”,以創新和完善農村治理機制。

二、新時期鄉政村治模式的實踐探索

在鄉政村治的前提下,國家鼓勵農村進行新的自治模式的探索,以期推動新農村建設。各地也涌現出形態各異的農村自治的新模式。

(一)農村自治的新模式

為發展農村建設,國家鼓勵農村在鄉政村治的前提下進行新的自治模式的探索,各地涌現出形態各異的農村自治的新模式。如湖北省秭歸縣的“幸福村落”模式、四川省都江堰的“黨建引領,多元共治”模式、廣西河池市的“黨領民辦、群眾自治”模式、印江的“村兩委+鄉賢會”模式、四川省的農業合作社模式、廣東東莞的以激活內動力為核心的農村綜合改革,宜昌市倉屋榜村“一二五”多元主體共治模式,重慶市萬州區推行的社區主導型發展(CDD)模式,等等。僅在中國知網上搜索就能搜到眾多的鄉政村治新模式,受制于篇幅,本文僅詳細介紹湖北省秭歸縣的“幸福村落”模式,以此說明鄉村自治的基本范疇。

湖北省秭歸縣位于三峽地區,是山區農業大縣,集老、少、邊、窮、庫、壩區于一體。在基層治理中面臨“村服務半徑大,公共服務難落地”、“行政村事務重,干部少難承擔”、“行政村利益雜,集體行動難實現”等困境。故2012年8月,該縣提出建設“幸福村落”的創造性構想。第一步,合理劃分“村落”。按照“地域相近、產業趨同,利益共享、有利發展,群眾自愿、便于組織,尊重習慣、規模適度”的思路,合理組建村落?,F已初步將秭歸縣12個鄉鎮的1361個農村社區劃分為2065個自然村落,每個村落維持30—80戶的規模。第二步,構建“幸福村落”的組織體制。以“理順關系、依法規范、便捷高效”的原則,構建了黨務管理、村務管理和社會治理“三線”農村治理網絡。第三步,建立“三線”的三級組織架構。建立黨務管理組織架構,將黨小組建在村落上,初步形成“村黨支部——社區黨小組——村落黨小組”三級架構。村務管理,保留“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落”三級構架。社會治理,實行“村‘幸福村落’創建工作指導委員會(非常設機構)——社區理事會——村落理事會”三級構架。三條組織架構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第四,建立村落議事規范。村落村民全體大會是村落最高議事機構,村落理事會是處理村落日常事務的常規性社會自治組織,村落理事會召集并主持村落村民全體大會。由村落理事長和理事(經濟員、宣傳員、幫扶員、調解員、維權員、管護員、環保員、張羅員等“八員”)組成,簡稱“一長八員”,他們由村落群眾或村落戶代表民主推選產生,以義務方式履職。有涉及村落建設發展全局的重大議題必須召開村落村民大會進行多層次協商,達成共識。村落成員大會與村落理事會所議事項和通過的決議會及時向村黨組織、村委會反饋,聽取村黨組織與村委會的建議并接受其指導。秭歸縣的“幸福村落”模式激活了自治主體,提升了自治能力,完善了自治體系。2014年11月,被確定為全國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承擔以農村社區、村民小組為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

(二)農村自治新模式的思考

1.農村自治沒有固定的模式,亦無需固定模式

通過簡單的資料檢索,就能發現我國當前農村自治的模式百花齊放,各顯神通。多樣化的農村自治模式符合我國憲法對農村治理的規范。我國憲法在規定鄉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的同時,規定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目前,我國多樣化的農村自治探索都是在此憲法框架內進行的,該憲法框架為我國農村自治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間。

多樣化的農村自治模式符合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狀態的多樣化。我國農村發展極度不平衡,有大山深處公路都不通的貧窮村落,也有行政上隸屬于繁華都市的富裕村落,如屬于國家級農村改革試驗區的北京通州區,上海寶坻區,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溫州市。處于不同發展狀態下的農村需要不同的發展模式,唯一可以相同的模式,就是自治模式,各自根據自身的條件發展不同的自治模式。例如鄉賢較多的區域利用鄉賢精英參與、發展農村治理;農業合作社發展好的區域利用農業合作社帶動個體農民;有企業參與的,以工促農也是很好的農村發展模式。

農村治理模式的目的在于農村發展,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能夠產生促進農村發展的各種模式都是可行的,也是我國農村治理發展的必然趨勢。

2.農村自治模式中主體的多元化

農村自治主體的多元化,展示在多個農村自治模式中,是多個農村自治模式的共同經驗。秭歸模式中的“三線”、“三級”架構起村落治理的網格化,每一條線、每一級都有不同的參與主體。都江堰模式的農村自治中也是發展、應用“一核多元、合作共治”的基層治理機制。宜昌市倉屋榜村的“一二五”多元主體共治模式,也是利用多個主體實現農村共治。即使在強調某一單一主體的農村治理模式中,如農村合作社、企業對農村治理的參與,也只是強調該單一主體在農村自治中的功能,并非否認其他主體對農村治理的參與和影響。

農村自治主體的多元化是農村自治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農村治理的目標是善治,善治需要實現多方主體利益的平衡。治理主體的單一化無法代表多方利益,無法發現、也不愿表達多方主體的不同需求。單一治理主體可能在初始階段與多方主體形成共同的利益格局,帶領農村整體實現發展,但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單一主體將無法滿足多方主體不斷變化的不同需求,單一治理主體受制于自身的利益格局也不可能形成兼顧各方主體利益的治理措施,反而成為影響他方主體利益實現的障礙。多方共治,各自代表不同的主體需求,通過協商實現共治,才可能實現農村善治。

3.農村自治需要國家黨政權力的積極引導

農村自治需要國家黨政權力的積極引導,這是成功農村自治模式的共同經驗。都江堰的“黨建引領,多元共治”模式;河池市的“黨領民辦、群眾自治”模式;印江的“村兩委+鄉賢會”模式等都展示出農村自治中黨政權力所發揮的引領作用,秭歸“幸福村落”建設中的“三線三級”網絡管理體系中黨務管理正是具有引領作用的“一線”,村落成員大會與村落理事會所議事項和通過的決議會及時向村黨組織、村委會反饋,聽取村黨組織與村委會的建議并接受其指導。在四川農業合作社模式或者企業共建模式中,雖然沒有明確指明黨政的引領作用,但實踐中,四川農業合作社有農戶內生型的,亦有政府推動型的;企業參與農村共建往往也是在黨政權力引導下,牽線下,走進農村的。農村自治如果沒有黨政權力的積極引導是不可想象的,更是不可能成功的。

黨政權力的引導有助于防止農村自治走向“亂治”、“惡治”。農村自治的“善治”要求治理主體的平等化,實踐中,各治理主體只有法律上地位的平等,實質上卻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各方主體往往利用自身優勢形成有利于自身的農村自治決策,忽視、甚至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長此以往,自治必將走向“亂治”、“惡治”。黨政權力對農村的引領以實現“善治”為目標,不存在非法的利益共同體,因此,其能夠更長遠、更公正的引導農村自治,防止農村自治走向“亂治”、“惡治”。

4.農村自治多樣化的隱憂

盡管我國農村自治的探索蓬蓬勃勃,并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經驗,但是我國農村自治構建于人民公社撤銷之后,政府權力上收至鄉級人民政府,農村方始嘗試自治管理。政府權力的上移可以令行而動,但農村的自治卻不可能一蹴而就。農村治理中不斷出現的治理主體可能在某一時段成功促進了農村的發展,此類主體或將固化自身在自治中治理優勢,謀求更多的主體利益;或將受到新型自治主體的沖擊,喪失治理參與力。實踐中,村委會干部選舉成了家族、派別之間爭權奪利的競爭目標,尤其在村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更加激烈??傊r村自治必然面臨治理主體的不斷變化,如何保證農村自治在不斷變化的治理主體中保持善治的穩定性與延續性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農村自治的另一隱憂,另一必須解決的問題是:農村自治的邊界在哪?或者說農村自治中,黨政權力與自治權力的關系問題。現有成功自治的模式幾乎都有黨政權力的身影,越是貧窮、落后的區域黨政權力在自治中的地位越高,甚至主要依賴于黨和政府的行動。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區域,黨政權力也具有領導的地位。黨政權力在自治中的地位應受自治水平高低的影響,而非一成不變。在農村自覺性自治主體尚未生成時,黨政權力應更多的參與到自治管理中,并注意培育民間自覺性自治主體;在農村自覺性自治主體已然生成時,黨政權力則不應參與到自治管理中,僅注意引導、監督民間自治的合理性、合法性。但實踐中,黨政權力的代理人可能會基于個人或小團體利益,過多參與農村自治,危害農村自治。防止這一現象出現的方式不能僅依賴于上級黨政權力對下級黨政權力的監督和糾正。利用法律的方式將農村自治中黨政權力和自治權力的關系界定明確,是更有效的方式,不僅能將權力關入權力的“籠子”中,還有宣誓、教育、警戒的作用,更有利于農村自治的持續發展。

三、鄉政村治模式的根基——法治化

鄉政村治模式的多樣性似乎決定了無法對其制定標準化的法律規范,但更準確的說,無法進行立法的僅是農村自治的多樣化的具體模式,農村自治本身是可以也是必須通過法律來確定,并需要通過立法規范其運行。

(一)鄉政村治法治化的方向

鄉政村治模式多樣化發展的前提是農村擁有自治權。正是農村對自身社會治理享有自治權,農村的治理模式才可能根據自身情況發展形成不同的自治模式。自治模式中多方主體特別是社會主體對農村自治的參與以農村擁有自治權為行為預期;自治模式的持續發展也需要以農村自治權為基礎,在農村自治權被限制、剝奪之后,自治模式的合法性將受到質疑,自治主體的權力亦受到質疑、進而遭致剝奪。缺乏農村自治權的法律授予,農村自治將無法延續。正如鄧小平同志所強調的: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鄉政村治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

我國鄉政村治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上述法律基本界定了鄉黨委、鄉政府、村黨委、村民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村黨委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人民政府的最基層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我國當前立法對鄉、村黨委、鄉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及各自的職責定位準確,但過于籠統和缺乏權力實施、自治的程序性規范,導致“基層政府不得不疲于應對上級部門交辦的任務,而自身職能卻不甚明晰”。

鄉政村治的法治化不能局限于將政府設置止于鄉級區域和授予農村自治權,而應更深的關注如何實現自治,如何處理公權力與自治權的和諧以實現農村的發展。必須通過立法促進鄉政村治從形式走向實質。

(二)鄉政村治法治化的內涵

鄉政村治的實質化、具體化至少包括三方面,第一,鄉政權、村自治權二者關系的法治化;第二,農村自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第三,農村發展促進政策的法治化。

1.鄉政權、村自治權二者關系的法治化

鄉政權、村自治權二者關系的法治化至少包括三部分,權力分工、權力協商和權力監督。權力分工就是要通過立法的方式將鄉政府的權力范圍和農村自治權的權力范圍界定清楚,形成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的基本狀態。當前多地政府出臺權力清單,就是將政府的權力限制在特定的范圍之內,防止政府權力的不當延伸。農村自治權的范圍也應通過立法的方式確定,一方面面向政府,防止政府權力擠壓農村自治權,也防止農村利用自治權不當抗拒其對國家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面向自治體內部成員及其相對方,防止農村自治權力機構異化。權力協商包括農村之間的協商和農村內部自治的協商。農村之間的協商是指鄉政府與農村自治組織之間就農村治理建立協商機制,村自治組織不能成為鄉政府在農村的派出機關,僅成為農村治理中上傳下達的傳聲筒。農村間的國家事務不能協商,但農村間的地方事務應該由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進行。協商機制的建立、運行應通過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農村內部自治的協商是指農村自治權力內部運行需要平等的協商機制。自治的合法途徑就是平等協商,農村自治的形成如果缺少平等協商就缺少了自治的基礎和自治的合法性。農村自治協商機制必須法治化,其法治化的形式可體現為村規民約。通過平等協商機制,形成村規民約,確立、發展村民自我選擇的自治模式,使鄉政村治的多樣化模式獲得制度性、持續性和發展性。權力監督是指需要對政府權力和農村自治權力的運行建立監督機制。無論何種權力都有濫用的可能,都需要監督。法律需要建立合理、順暢的監督路徑,以保障權力的正確運用。鄉政府的權力監督路徑已經建立,但農村自治權的監督路徑尚未有效形成,自治不能成為排斥監督的理由。缺少監督,易于導致農村自治組織為個別私益侵害農民個體權利。法律對農民個體權利的平等保護有助于監督自治權力的行使。權力分工、權力協商、權力監督是鄉政村治的統一體,三者相互配合,方可實現農村善治。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應為鄉政村治中的權力分工、權力協商、權力監督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有學著建言:完善人大代表的產生機制,使其真正代表其所在選區選民的利益;建立人大代表聯絡人制度,使得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人大代表能夠真正發揮群眾向各級權力機關表達其利益訴求的橋梁紐帶作用。只有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成為有力的權力機關,人民真正參與政策的制定,鄉政權與村自治權才能成為平等的權力,才能實現權力分工、權力協商、權力監督。

2.農村自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

近代以來的鄉村治理模型均因過度強調國家的主導性力量,導致鄉村治理的準政權化色彩,今日的鄉村治理務必對鄉村共同體事務應著力恢復、認同傳統鄉村治理中的原發性要素。農村自治的模式雖然是多樣化的,仍應遵循基本的規范,實現農村自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保障農民的基本個體權利不受侵害,保障自治的平等實現。農村自治權力運行的法律規范應包括,自治原則規范、自治主體資格規范、自治議事規范、自治爭議解決規范等。自治原則規范應規定自治的基本原則,并將原則貫穿于自治運行規范和運行行為之中,在自治規范不明的情況下,以自治原則為價值考量選擇自治行為。平等、公開、制度化是自治的基本原則。農村自治的自治主體平等的參加自治議事、自治決策,平等的受到自治的保護和獲得尊嚴,平等的享有自治的收益。公開原則是指自治的運行應在自治體內公開進行,公開原則是平等參與的基礎,防止自治決議在私密的狀態下形成,危害自治內部主體的利益。制度化原則就是要將自治運行的過程制度化,用制度的力量保障自治的規范和延續,防止自治的恣意。自治主體規范旨在利用規范確定自治體內哪些主體享有自治權力,能夠參與自治議事和自治決策。自治議事規范,規定議事的范圍,議事的決策形成,議事的效力和議事的程序。通過議事規范保障自治體內自治運行的規范化。自治爭議解決規范,是指在出現自治事項的爭端時,誰有權,依據何種程序、何種規范解決自治爭端。

《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應增加更多的公民權利保護的具體規定和程序化規定。正如有學者倡議:完善群眾憲法權利型訴求表達機制的程序性規定,確保群眾的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等憲法性權利能夠真正發揮現實效用。當村民的權利得到具體的保護時,自治才有了運行的可能。

3.農村發展促進政策的法治化

我國當前農村發展普遍落后于城市發展,農村自治并不是解決農村加快發展的速效藥,需要更多的政府促進政策,農村經濟的發展是農村自治發展的基礎。鄉政村治中表現出的多樣化模式很多都是依賴于政府對農村發展的促進政策。農村發展的促進政策不僅有利于農村自治主體的成長,如農村社區、農村合作社,同時有利于非農村主體參與到農村自治之中,如當前的一些主題農村小鎮。農村發展促進政策的法治化要求促進政策的有效供給和公開化、平等化、制度化??疾彀l達國家農村治理的典型模式和經驗,也是制定了多種農村發展促進政策。如韓國、德國、荷蘭、美國等都向農村提供專項經濟補助、財政扶持或直接興辦農村公益事業;日本除財政補貼農業外,還建立了農產品價格風險基金,分擔農民在農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因價格變動導致的資金損失;稅收優惠也經常被用在鼓勵城市企業向農村投資發展。我國也應該通過立法確定農村發展促進政策,例如:財政補貼制度,向農村投資的稅收優惠制度,向農村傾斜的金融制度,農產品價格風險基金等。通過這些制度的確立,使農村發展的優勢更加明確,激勵農村的經濟發展并促進農村自治。

結論

鄉政村治的多樣化發展是我國農村發展的必然選擇,并需要法治予以保障,唯有鄉政權、村自治權二者關系的法治化才構建起鄉政村治多樣化發展的空間;唯有農村自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才賦予多元主體平等參與、規范參與農村自治的途徑;唯有農村發展促進政策的法治化才激發多元主體共建農村的動力。

作者簡介:劉宇暉,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華北電力大學副教授;何秉群,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欧美精品 | 日韩国产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国产综合另人妖 | 中文天堂啊好舒服 | 最新国产人妖TS视频 | 日本不卡高清视频v中文字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