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諸多研究表明:農民的農地收益與農地契約效率密切相關。以此為起點,本文首先探究了農地契約效率損益的一般機理,之后從農地權利配置、農地契約主體信息對稱水平及農地契約主體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三個方面,深入探究了1980~2014年間在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約束下農民農地契約效率的損益及其原因。研究結果表明:整體上農民農地契約效率存在著損失,表現為農民農地契約水平整體上滯后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諸多農地契約中農民農地收益受損。其原因是農民與農地契約其他主體在農地權利配置、農地信息對稱水平、農地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上不匹配。
關鍵詞:農地 農民 農地契約 契約效率
一、農地契約效率損益的理論分析
(一)農地契約水平與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的一致程度與農地契約效率
在農地供給小于需求的假定下,從農地契約總效率的視角來看,農地契約應該側重于保障與促進農地供給,約束與限制農地需求,從而促進農地供求向高水平均衡演進。農地契約效率損失主要源于契約水平低于或高于農地供給水平或需求水平。農地契約水平低于供給水平或需求水平造成農地供給者供給動力不足或需求者需求動力不足,從而增加農地供給者或需求者的成本;農地契約水平高于供給水平或需求水平,則會限制供給者或需求者的供給或需求,同樣會增加供給者和需求者成本。兩種情形下農地契約總效率均會下降,反之總效率則會提高。從農民農地契約效率的視角來看,農民與國家之間農地契約的效率損失主要源于契約中對農民主體的供給約束過多或過少。農地供給約束過多造成農民供給能力不足,農地供給成本增加,契約效率下降;農地供給約束過少則造成農民獲得超過預期的收益,但這是以損害農地市場為代價的,短期內農民農地契約效率“偽提高”,長期內則會下降。農民與集體之間農地契約的效率損失主要源于集體會傾向于在農地供給中居于主導地位,因此會較多地限制農民的供給能力,從而獲取較多的農地契約收益。這種契約在表面上對農地契約總效率不會產生影響,但農民的農地契約收益會下降,農民與集體之間農地契約的真實效率降低。農民與其他農業經營主體之間農地契約的效率損失主要源于契約所限定的農地供給水平與需求水平低于或高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低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則農民和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的農地契約收益均會下降,這些收益會落入市場中,成為無謂損失,農民農地契約效率會下降;高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則農民和其他經營主體的成本會增加,而收益不變,農民農地契約效率也會下降。
(二)農地權利配置與農地契約效率
在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的約束下,農地契約總效率的損失表現為:①國家配置給農地契約各主體的權利高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所需要的權利,就會產生農地供給者或需求者的收益損失。供給者權利多配,需求者收益受損;需求者權利多配,供給者收益受損。若國家配置給農地權利主體的權利低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所需要的權利,結果正好相反。上述農地契約運行中總成本與總收益并未發生改變,但各主體的農地收益發生了變化,因此,農地契約的真實效率存在損失。②如果各主體自主配置權利的水平均滯后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則農地收益會進入市場,形成無謂損失,農地契約效率下降。如果各主體自主配置權利的水平均超前于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則農地契約收益會被供給者與需求者“透支”,農地契約效率也下降。各主體自主配置權利的水平高低不一,農地契約收益和成本會在各主體間轉移,農地契約存在真實效率損失。農民農地契約效率損失表現為:農民農地契約中農地權利的國家配置比例、集體配置比例、其他農業經營主體配置比例高或低均會導致農民農地收益降低,這些收益會被國家、集體或其他農業經營主體侵蝕或成為無謂損失,從而農民農地契約效率下降。
(三)農地契約主體信息對稱水平與農地契約效率
農地契約主體間信息對稱水平的高低使得農地契約成本和收益于不同主體間的分擔與分成存在差異。如果農地契約成本的分擔和收益的分成與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所要求的農地契約水平相偏離,農地契約效率就會下降。農地契約主體間信息對稱水平會影響到農地契約總效率和農民農地契約效率。在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的約束下,在農地契約總效率上,各主體間信息對稱水平低,則擁有較少信息的主體農地契約收益受損,擁有較多信息的主體農地契約收益增長,而農地契約的總收益不變,農地契約的真實效率下降。各主體間信息對稱水平越高,農地契約總效率損失越少。在農民農地契約效率上,如果農民擁有較少信息,則國家、集體和其他農業經營主體則會獲得更多農地收益,農民農地契約效率下降;反之,如果農民擁有較多信息,則國家、集體和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的收益就會減少,農民農地契約效率也會下降。
(四)農地契約主體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與農地契約效率
農地契約主體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與其所分擔的契約成本和所獲得的契約收益密切相關,契約效率也因此受到影響。同時,契約主體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影響農地契約效率損益是在農地的供給與需求中體現的,即契約主體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是否與農地的實際市場供求均衡水平相匹配。在農地契約中,各個主體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會影響到農地契約總效率和農民農地契約效率。在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約束下,農地契約總效率方面,如果農地契約所有主體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都較弱,那么,農地契約各主體的農地契約收益都受損,而損失的農地契約收益則會成為無謂損失,農地契約總效率較低。隨著各主體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的提高,農地契約總效率不斷提高。農民農地契約效率方面,農民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弱,則農民農地契約收益會減少,其減少程度與農民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成反比。而農民的損失也會成為社會成本,不會被其他農地契約主體所分擔。
二、農民農地契約效率損益分析(1980~2014年)
(一)農民農地權利配置視角下的農民農地契約效率(1983~2014年)
1983~2014年,農民農地契約總體上存在著效率不足的問題。具體而言,在與國家的契約中,農民農地收益因農地權利配置與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不一致而受損,主要是農地使用權和收益權配置與農地市場供求均衡水平不一致;農民自主配置權利的能力雖不斷提高但仍舊存在著不充分的問題,主要是經營權,即農地使用權的自主配置不充分,農民農地契約收益也因此受損。在與集體的契約中,由于集體所有權的權屬不清,集體對農地處置與收益擁有較大部分的權利,以農民為核心的集體所有的農地契約收益并未充分體現,農民農地契約收益受損。在與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的契約中,因農地流轉市場不完善,農民流出農地與其他主體流入農地的積極性均不高,農民只獲得農地契約收益的一部分。因此,從農地權利配置來看,農民各類農地契約均存在著效率不足的問題,其整體效率有待提高。
(二)農地契約主體信息對稱水平視角下的農民農地契約效率(1980~2014年)
(1)農民與國家間信息對稱水平與農民農地契約效率。1980~1994年,農民與國家間信息對稱水平較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農民掌握著較少的關于農地收益的信息,二是國家和農民對農地市場收益的基本信息均存在著缺失。這一時期開始農地契約效率就未達到最高,且后期呈逐漸下降的趨勢。1994年以后,農民與國家之間仍舊存在著信息對稱水平低的情況。農民農地契約效率依然較低。(2)農民與其他農民間信息對稱水平與農民農地契約效率。這一契約下農民的農地契約收益并沒有較多的增長,市場中的潛在農地收益并未變成農民的真正收益。(3)農民與集體間信息對稱水平與農民農地契約效率。一直以來,村委會或鄉鎮組織在農地進入市場中扮演著中間人的角色。農民的農地收益會因信息對稱水平低而被市場需求者和村委會或鄉鎮組織侵蝕。基于農民和村委會或鄉鎮組織間這樣的契約狀況,擁有農地經營權的農民不愿意將農地流轉出去,市場對農地的需求得不到滿足,農民無法獲得農地進入市場所產生的收益。從農民和集體之間信息對稱水平的角度來看,1980~2014年,農民農地契約經歷了一個由低效率向高效率逐漸轉化的過程。(4)農民與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間信息對稱水平與農民農地契約效率。單個農民與種植大戶間的農地契約效率較高,單個農民獲得了高于自己耕作的收益,種植大戶也獲得了規模效益。相對于種植大戶與單個農民間的契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單個農民間的農地契約效率更高。(5)農民與龍頭企業間信息對稱水平與農民農地契約效率。龍頭企業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農地契約收益,農民通過讓渡農地經營權給龍頭企業所獲得的農地契約收益可能是農地收益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農民農地契約效率存在著損失。
(三)農地契約核心主體農民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與農民農地契約效率(1980~2014年)
自1980年以來,農民農地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主要體現在農民與國家、農民與其他農民、農民與種植大戶、農民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與集體、農民與龍頭企業之間的幾類農地契約中。在這幾類契約中,農民均存在著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不足的問題。農民獲取信息能力不足主要表現為農民在各類契約中對農地市場的相關信息獲取不足,這直接導致了在各類農地契約中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農民農地契約收益受損。農民處理信息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農地經營能力、農地流轉能力等方面,這些導致農民在與國家、種植大戶和龍頭企業締結農地契約過程中討價還價能力不足,農民農地契約收益受損。1994年以來農地市場需求旺盛的情況下農民農地經營權的供給能力不足表明,應該迅速提高農民的信息獲取和處理能力。
作者單位:遼寧大學經濟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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